联 合 国

CERD/C/SVN/CO/8-11

消除一切形式 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1 January 2016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关于斯洛文尼亚第八次至第十一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 委员会在2015年12月1日和2日举行的第2404次和2405次会议(见CERD/C/SR.2404和2405)上审议了斯洛文尼亚提交的第八次至第十一次合并定期报告(CERD/C/SVN/8-11)。委员会在2015年12月9日举行的第2415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缔约国及时提交了第八次至第十一次合并定期报告,其中对委员会在以往结论性意见(CERD/C/SVN/CO/6-7)中提出的关切事项作了回应,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委员会还欣见缔约国代表团作出口头陈述,并在陈述中考虑到了国家报告员编写的议题清单(CERD/C/SVN/Q/8-11)。委员会对与代表团进行公开、建设性的对话表示赞赏。

B.积极措施

3. 委员会欣见缔约国努力修正立法,并采取方案和行政措施落实《公约》,包括:

在2011年修正了《刑法典》,把通过互联网公开煽动仇恨、暴力和不容忍现象定为犯罪行为,并明确列入根据族裔归属煽动仇恨的行为;

根据《2010-2015年扶持罗姆人措施国家方案》采取增加社会和文化资本的举措、实施扩大受教育机会的项目,并采取措施增加工作机会,改善供水,扩大卫生和保健服务;

制订《2016-2021年扶持罗姆人措施国家方案》。

C.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人口的民族构成

4.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最新资料说明其人口的民族构成。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最新资料到2002年为止。委员会重申其关注的问题,认为缔约国所提供的统计数据不全面,没有载列某些少数群体人士的资料,特别是关于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内的罗姆人和少数民族的资料(见CERD/C/SVN/CO/6-7,第7段)。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按族裔提供分类数据,这会限制有效查明人口中遭受直接和间接歧视的群体,从而妨碍制定适当政策,在国家、区域和地方一级保护这类群体。

5. 委员会回顾其经订正的报告准则(见CERD/C/2007/1,第10-12段),建议缔约国利用基于个人和群体匿名和自我认同方式显示族裔多样性的各类指标,使数据收集活动多样化,尤其把重点放在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内罗姆人和其他少数族裔群体上,为制定促进人人平等享有《公约》所载权利的政策提供充分的实证依据,并为监督政策的实施提供便利。缔约国还应确保包括通过采取立法措施等途径收集最新资料,说明作为族裔差异标志之一的母语使用情况。

对罗姆人的歧视

6. 虽然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已经采取措施改善罗姆人的状况,包括执行《2010-2015年扶持罗姆人措施国家方案》,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罗姆人继续被边缘化,社会经济处境艰难,缔约国采取的紧缩措施进一步加剧了这种状况。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本地”罗姆人和“非本地”罗姆人的区别会造成“非本地”罗姆人在享受《公约》所规定的权利时处于不利地位。委员会尤其关切的是:

虽然已经采取举措推动罗姆儿童的教育,与全国相比,罗姆社区就学儿童人数还是较少,罗姆学生辍学率也较高,尤其是女童;

罗姆人仍然难以获得适足住房,尤其是社会保障性住房,使他们不得不住在受到社会排斥地区内的市属农业区(所谓定居点),缔约国至今尚未就社会保障住房制定出一项包容性的全面国家政策;

由于没有立法规定禁止强迫驱逐,罗姆人受到极大影响;

在空间规划和房屋建设决策上,没有与罗姆社区充分协商;

在罗姆人中,强迫婚姻和早婚盛行;

罗姆人的就业和获得保健服务的机会仍然有限,相当多的罗姆人很难用到清洁饮用水和适当的卫生设施,对他们的健康造成严重威胁(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

7. 根据关于对罗姆人的歧视问题的第27(2000)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有效实施、监测和评价《2016-2021年扶持罗姆人措施国家方案》。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本地”罗姆人和“非本地”罗姆人在享有《公约》规定权利时没有歧视。此外,缔约国还应:

继续采取措施,在各级使所有罗姆人都能切实获得优质教育;

保障在非正式定居点居住的人享有住房保有权;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立法措施,确保按照国际标准开展驱逐工作,并向受驱逐影响的人提供补救措施和适当替代住房;

通过一项全面的包容性住房政策,特别把重点放在罗姆社区,使罗姆人得以有意义地参与空间规划;

在罗姆人社区提高对早婚和强迫婚姻危害性的认识,有效禁止早婚和强迫婚姻,并在下一次报告中载列详细资料,说明这类做法的程度;

保障罗姆人能够有效获得公共服务,如电力和卫生服务,并能进入正规劳动力市场;

尽快加紧努力,为罗姆人,特别是居住在定居点的罗姆人,提供适当的卫生设施和安全饮用水。

打击仇恨言论和罪行

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2011年修正了《刑法典》,但对下列问题表示关切:

关于出于种族动机的犯罪行为特别是网络犯罪的刑法条款规定的有效实施范围有限;

在法律上,种族动机作为加重处罚的理由只适用于谋杀罪,而不用于其他罪行;

有报告指出,缔约国没有采取行动应对政治人物使用种族主义和排外主义言论的情况,以及鼓动种族仇恨和暴力的组织;

缔约国没有独立的国家机构来调查对包括种族脸谱化在内的警察不当行为的指控(第二条和第四条)。

9.根据委员会关于打击种族主义仇恨言论的第35(2013)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强其刑事司法系统处理种族仇恨言论和出于种族动机的暴力案件的工作,确保有效调查和适当起诉和惩罚包括网站管理员等类肇事者,并加强努力,在对种族主义犯罪行为适用法律方面,对警察、检察官和法官进行培训;

修正其刑法典,特别把种族主义动机作为所有罪行和犯罪行为的加重处罚情节;

通过国会议员行为守则,包括强调防止和谴责种族主义和仇外言论重要性的条款规定,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打击这类言论,包括取缔提倡种族仇恨和暴力的组织与活动;

建立一个独立于内政部的新体系,用于调查警务人员的非法行为。

少数群体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

10. 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除了意大利族和匈牙利族外,其他少数族裔在议会和地区民选机构中没有代表。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指出,在国家机构代表罗姆社区利益的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罗姆人社区委员会没有有效运作,尤其是在市政委员会等地方一级没有代表(第五条(寅)项)。

11.根据关于《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中特别措施的含义和范围的第32(2009)号一般性建议,并重申其先前的建议(见CERD/C/SVN/CO/6-7,第12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所有少数民族群体都有代表参加议会和地区民选机构。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罗姆人社区委员会能够有效运作,包括修订有关委员会组成和职能的规则,确保市议会切实包括代表所有罗姆人的成员。

被称作“被清除者”的人和无国籍人士

1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2010年通过法案,对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继承国所有在1992年斯洛文尼亚永久居民登记册中永久居民身份被注销的公民――被称作“被清除者”的人――的永久居留身份作出规定。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在2013年还通过了相应法案,规定对因在永久居民登记册上被清除户籍而遭受损失的人给予补偿。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

按照2010年的法律,申请恢复居民身份的手续须在该法案生效日期――2010年7月24日――三年内办理。因此,遭到清除而申请恢复居民身份的人数有限,许多符合资格的人没能提出申请,尤其是居住在缔约国领土以外的罗姆人,他们被排除在此法案条款规定之外而没有受益;

所有在缔约国境外出生的“被清除者”子女在法律上均被排除在2010年法规定之外,因为他们不属于条款规定范围;

仅有少数人获益于关于对在永久居民登记册上被清除而遭受损失的人给予补偿的法律,因为条款规定只适用于2013年7月24日之前成功申请恢复了永久居留权的人;

“被清除者”在获得教育、培训和就业方面继续面临各种困难;

确定有无国籍的程序不符合国际标准(第二条和第五条-第七条)。

13.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确保无限期延长该法的时效,使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继承国所有在1992年斯洛文尼亚永久居民登记中永久居民身份被注销的公民都有可能在没有过多行政限制的情况下恢复其合法身份,并在目前居住在缔约国境外的这类人中间传播有关这项措施的信息;

使这项法律也适用于在缔约国境外出生的“被清除者”的子女,并修正公民法,使所有在缔约国境内出生的儿童如果否则会处于无国籍状态,都能取得斯洛文尼亚国籍;

加速充分有效赔偿进程,对所有受“清除”影响的人,其中包括在缔约国境外出生的“被清除者”的家人,切实给以充分的赔偿,包括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和满足需求;

确保“被清除者”在获得教育、培训和就业方面充分享有各项权利,特别关注遭受“清除”的罗姆人;

保障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查明和保护无国籍者。

移徙者、寻求庇护者和难民

14. 委员会注意到,最近越来越多的移徙者、难民和寻求庇护者进入缔约国境内,缔约国为其提供了住所和基本服务,委员会对下列问题表示关注:

缔约国内对难民的定义与《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不相符;

2007年国际保护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禁止驱回;

在2013年废除了国际保护法中关于家庭团聚权利相关条款的规定;

在保护失散和无人陪伴寻求庇护儿童方面没有完全符合国际标准,特别是没有最佳利益判定程序,没有对评估年龄采取限制性做法;

对贩卖人口案件的调查和定罪比例较低,没有充分的机制来查明、保护贩卖人口受害者以及帮助其康复;

寻求庇护者和难民无法自由获得适当的二级和三级医疗保健,(第二条和第五条-第七条)。

15.参照委员会关于歧视非公民问题的第30(2004)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修正国际保护法,完全按照《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对难民一语作出明确而全面的定义;

确保关于将非公民从缔约国管辖区内递解出境的法律不会蓄意或实际上实行基于种族、肤色或人种或民族血统的歧视,确保非公民对遣返程序中有关驱回的申诉有同等机会寻求有效的补救;

在国际保护法中特别提及家庭团聚的权利,制定一项制度,设立对这方面不利的行政决定表示不服的程序;

完全按照国际标准,包括通过采用最佳利益确定程序和对年龄评估仍不确定的情况采取既有所怀疑则作有利决定的标准,保护寻求庇护的失散儿童和无人陪伴儿童的权利;

无论族裔和国籍,查明和保护贩卖人口受害者,帮助其康复,并起诉肇事者;

采取各项措施,确保寻求庇护者和难民平等地切实获得保障住房和免费公共保健服务,包括二级和三级卫生保健,同时确保为所有移徙者、寻求庇护者和难民在缔约国境内中转时提供适足基本服务、住所和人道主义协助。

国家人权机构

16. 委员会注意到,人权监察员收到大量关于种族歧视的申诉,委员会十分关切缔约国没有足够的资源,平等原则倡导者的任期没有保障,也没有建立承担增进人权任务规定的全国人权机构。

1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划拨适足财政资源,确保充分按照关于增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建立一个充分独立的全国人权机构,并确保体制上的独立性。

D.其它建议

批准其它条约

18. 铭记各项人权相互间不可分割,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后续行动

1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国内法律秩序中执行《消除种族歧视公约》特别是《公约》第二至第七条时考虑《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有关部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为在国家一级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制定了哪些行动计划,采取了什么其他措施。

非洲人后裔国际十年

20. 根据联合国大会关于宣布2015-2024年为“非洲人后裔国际十年”的第68/237号决议以及大会关于落实“国际十年”活动方案的第69/16号决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订并实施适当的措施和政策方案。委员会请缔约国参照委员会关于针对非洲人后裔的种族歧视的第34(2011)号一般性建议,在下一次报告中载列确切信息,说明在这一框架内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

与民间社会磋商

2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一次定期报告时与在保护人权领域、特别是在打击种族歧视领域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不断磋商,加强对话。

对《公约》第八条的修正

22. 委员会重申其载于以往结论性意见中的建议,即:缔约国批准1992年1月15日在第十四次《公约》缔约国会议上通过并经大会第47/111号决议核准的对《公约》第八条第(六)款的修正。

信息宣传

2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交报告后公布并向公众提供缔约国的报告,并酌情以官方语言和其他普遍使用的语言,在外交部网站上同样公布委员会关于缔约国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24. 根据《公约》第九条(一)款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65条规定,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之后一年之内,提供关于对上文第7(a)、9(c)和22段所载建议采取行动的资料。

特别重要段落

25. 委员会谨提请缔约国注意上文第7、13和15段所载建议的特别重要性,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为落实这些建议采取了何种具体措施。

编写下一次定期报告

2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上通过的报告准则(CERD/C/2007/1),在2019年7月6日之前以一份文档提交第十二次至第十四次定期综合报告,叙述与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所有要点有关的情况。根据大会第68/268号决议,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遵守定期报告21,200字的篇幅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