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68/D/718/2015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6December201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718/2015号来文的决定* **

来文提交人:

S.P. (由“同伴之家”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澳大利亚

申诉日期:

2015年11月18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4条和第115条作出的决定,于2015年12月2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决定通过日期:

2019年11月22日

事由:

遣返回斯里兰卡

程序性问题:

可受理性――显然缺乏根据

实质性问题:

若遣返回原籍国,将面临酷刑风险(不推回)

《公约》条款:

第3条

1.1.申诉人S.P.为斯里兰卡国民,生于1985年。他在澳大利亚的庇护请求被拒绝,面临被强行遣返斯里兰卡的危险。申诉人称,如果澳大利亚继续将他遣返,将违反其根据《公约》第3条承担的义务。缔约国于1993年1月28日作出《公约》第22条第1款下的声明。申诉人由律师代理。

1.22015年12月2日,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114条第1款,通过新申诉和临时措施报告员行事,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来文期间不要将申诉人遣返斯里兰卡。2016年12月19日,委员会批准了缔约国取消临时措施的请求。2017年8月,缔约国将申诉人遣回斯里兰卡。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申诉人是斯里兰卡国民,泰米尔族,出生在斯里兰卡北方省贾夫纳县。2009年5月至10月,申诉人与其父母以及兄弟们住在斯里兰卡瓦维尼亚市的Seven Four难民营。申诉人称,他的哥哥于1998年至2008年在基里诺奇附近泰米尔伊拉姆猛虎解放组织(泰米尔猛虎组织)一名成员拥有的车间工作,是一名机械师。在家人抵达难民营后不久,申诉人和他的哥哥与其他年轻人一起,受到斯里兰卡军队军官关于他们是否与泰米尔猛虎组织有牵连的讯问。军队对他们进行了身体检查,看是否有可作为证据的伤势。

2.22009年8月,军官们返回难民营,逮捕了申诉人的哥哥。申诉人提出,他的哥哥由于以前的工作,被认为与泰米尔猛虎组织有关联。他从难民营被带到一个不明地点,并被当局拘留了14个月,期间受到酷刑。

2.3由于父母担心申诉人也可能被军队带走,他们向卡鲁纳准军事集团行贿,以确保他离开难民营,并将他送往海外。在卡鲁纳准军事集团的协助下,他获得了护照和前往马来西亚的旅游签证,设法离开了难民营。2009年10月30日,申诉人从斯里兰卡逃往泰国。他在曼谷停留了几天,然后抵达马来西亚,他在马来西亚一直住到2011年3月,然后前往印度尼西亚,这是他抵达澳大利亚之前的最后一个过境国。

2.42011年12月1日,申诉人乘船抵达澳大利亚圣诞岛。2012年2月4日,他提出了保护签证申请,但于2012年2月29日被移民和公民事务部拒绝。他的案件随后接受了独立保护评估下的审查。2012年10月11日,移民和公民事务部通知他,他被认为不符合获得保护签证的标准。有关官员接受申诉人关于其哥哥受雇于与泰米尔猛虎组织有关联的车间的说法是事实。2009年8月申诉人的哥哥因以前的工作被当局逮捕并拘留了14个月这一点也得到接受。该官员还认为,申诉人之所以逃离斯里兰卡,可能是因为他在主观上担心,由于有一种认为他与泰米尔猛虎组织有关联的政治观点,他在原籍国会受到迫害。他的恐惧来自于他哥哥的处境、他的泰米尔族身份,以及他来自斯里兰卡北方省的事实。但该官员认为,如果当局在他哥哥被捕之时或之后不久对他有任何真正的担心,就会也逮捕提交人,他将不可能获得护照并安然无恙地离开斯里兰卡。因此,该官员认为所称事件不足以让当局注意到申诉人。该官员还考虑到现有的国家信息,认为申诉人不会因他的泰米尔族身份或被怀疑是泰米尔猛虎组织的支持者而成为迫害目标。同样,也没有理由相信申诉人回国后会作为一个寻求庇护失败者而面临酷刑风险。

2.5申诉人向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院提出对2012年10月11日的决定进行司法复审的申请。2013年12月13日,联邦法院驳回了司法复审申请。

2.6由于申诉人不知道就联邦巡回法院的决定向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提起上诉的21天期限,他选择了另一个法律途径,请求移民和边境保护部部长行使其发放保护签证的权力,但在2014年6月19日遭到拒绝。

2.7随后,申诉人决定申请延长对联邦巡回法院的决定提起上诉的时间,但仅获部分批准。2015年10月22日,申诉人向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提起的上诉被驳回。然后,他就澳大利亚高等法院给予他特别上诉许可的可能性向他的律师寻求法律意见,但被告知前景不佳。因此,申诉人称他已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

申诉

3.1申诉人声称,将其遣返斯里兰卡将构成侵犯他依据《公约》第3条享有的权利。他声称,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他将在斯里兰卡当局手中遭到拘留、杀害,和/或受到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申诉人特别声称,他作为一名来自贾夫纳县、父母为帮助其逃离该国而行贿的年轻泰米尔男子,在回国后面临受到虐待的真正的风险。他说,尽管他个人与泰米尔猛虎组织没有任何联系,但他哥哥以前作为泰米尔猛虎组织的疑似支持者而遭到拘留和酷刑,这表明他也会被视为与泰米尔猛虎组织有关联。

3.2他进一步声称,他将在回国后受到审问,如果他承认曾向卡鲁纳集团行贿,他将“面临”斯里兰卡安全部队和卡鲁纳集团两方面的“问题”。他还称,作为一个在国外生活了至少四年而未能成功寻求庇护的人,他面临受到伤害的风险。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

4.12016年6月2日和12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来文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关于可否受理问题,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根据第3条提出的申诉显然缺乏根据,因此应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3条(b)项,宣布其因证据不足而不予受理。缔约国还指出,申诉人的主张没有依据,因为没有证据让人充分相信申诉人在返回斯里兰卡后会有遭受《公约》第1条所定义的酷刑的风险。缔约国请委员会撤回根据议事规则第114条提出的临时措施要求。

4.2缔约国指出,申诉人的大多数主张在一系列国内决策过程中得到了充分考虑,被认定不涉及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的不推回义务。缔约国提到委员会关于参照《公约》第22条执行第3条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1997年)(第9段),其中委员会指出,由于它不是上诉机构或准司法机构,因此极其重视缔约国机关得出的事实调查结论。

4.3缔约国提供了关于其国内主管机构所通过的决定的详细资料。关于移民和边境保护部的程序,缔约国指出,负责的主管机构充分考虑了申诉人的情况,包括他是泰米尔族、他哥哥据称与泰米尔猛虎组织有牵连的情况、他父母贿赂卡鲁纳集团以确保他从难民营获释的事实,以及他作为一个寻求庇护失败者的身份。尽管如此,主管机构在考虑了相关国家信息后,不能接受斯里兰卡当局会对申诉人有任何兴趣。

4.4申诉人的案件随后被提交给独立的保护评估审查员,该审查员将向移民和边境保护部提出建议,说明申诉人是否是缔约国根据《移民法》负有保护义务的人。独立保护评估审查员认为,申诉人离开难民营时,当局不可能怀疑他与泰米尔猛虎组织有任何联系。在这方面,审查员认为,鉴于申诉人并不引人注意和持其本人护照离开斯里兰卡的事实,国家当局和卡鲁纳集团都不会关心申诉人离开的情况,包括行贿问题。因此,审查员不认为缔约国对申诉人负有保护义务,包括不推回义务。

4.5缔约国进一步指出,联邦巡回法院声称在适用法律方面没有错误,驳回了申诉人要求对独立保护评估审查员的建议进行司法审查的申请。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及移民和边境保护部部长进一步驳回了申诉人的申诉。

4.6缔约国重申已在国内程序中考虑了相关国家信息,而新提交的关于寻求庇护失败者和被怀疑与泰米尔猛虎组织有关联的泰米尔人受到虐待的报告并没有证明:有更多理由表明申诉人如果返回斯里兰卡,将面临遭受酷刑的可预见和真实的个人风险。

申诉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2016年8月12日,申诉人对缔约国意见提出了评论。针对缔约国关于申诉人回国后不会受到人身伤害的说法,他重申,如果他被强行遣返斯里兰卡,他将面临遭受酷刑的个人风险。他向委员会提供了他的母亲、姐妹、哥哥和一名律师的信件,这些信件证明了他的说法,即他回国后将面临遭受斯里兰卡军队酷刑的个人风险,就像他哥哥那样。申诉人进一步指出,尽管他的哥哥获释,但军队仍不时向他询问,包括申诉人的下落。

5.2申诉人进一步重申,尽管他否认与泰米尔猛虎组织有任何联系,但军方不相信他,怀疑他与他们有联系。他还提到许多国家报告,以表明泰米尔族人在斯里兰卡仍然被作为目标。他重申,作为一名未能成功寻求庇护的人,他受虐待的风险更大,因为报告显示返回者受到斯里兰卡当局的虐待。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问题

6.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22条决定来文可否受理。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6.2委员会回顾指出,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的规定,除非委员会确定个人已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否则不应审议其提交的任何来文。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缔约国并未以此为由对申诉的可受理性提出质疑。因此,委员会认为第22条第(5)款(b)项不妨碍其审查本来文。

6.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来文显然没有根据,应不予受理,因为申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表明有充分理由相信,如果他返回斯里兰卡将面临受到伤害,包括酷刑的可预见、现实存在、个人性的和真实的风险。但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来文证据充足,因为申诉人充分阐述了事实和他要求委员会作出裁定的依据。委员会认为不存在受理障碍,因此宣布根据《公约》第3条提交的来文可予受理,并着手审议实质问题。

审议实质问题

7.1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4款,参照各当事方提供的所有材料审议了本来文。

7.2在本案中,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是,将申诉人遣返斯里兰卡是否违反了缔约国根据《公约》第3条承担的义务,即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一人在另一国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则不得将该人驱逐或遣返至该国。委员会评估这一风险时必须根据《公约》第3条第2款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然而,委员会忆及,作出这一判断的目的是确定所涉个人在将要返回的国家是否面临可预见和真实的遭受酷刑危险。显而易见,一个国家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情况本身并不意味着有充分理由认定某人回到该国后可能遭受酷刑;还必须提出其他理由表明当事人本人面临风险。反之,不存在一贯公然侵犯人权的情况也不意味着一个人在其所处的特定情况下不会遭受酷刑。

7.3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参照《公约》第22条执行第3条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其中指出,委员会将评估“充分理由”,并认为,在委员会作出决定时,如果存在与酷刑风险有关的可信事实且申诉人如被遣返将会影响其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则酷刑风险就是可预见的、个人性的、现实存在的和真实的。个人性的风险迹象可包括但不限于申诉人的下列情况:(a) 族裔背景;(b) 申诉人和(或)其家人的政治派别或政治活动;(c) 被逮捕和(或)拘留,且无法保证得到公平待遇和审判;(d) 缺席判决(第45段)。关于根据《公约》第22条所提交来文的实质问题,举证责任在来文提交人,提交人必须提出可以论证的理由,即提出确凿证据表明遭受酷刑的风险是可预见、现实存在、个人性的、而且真实的。委员会还回顾,它相当重视有关缔约国机关的事实调查结论,但不受这些结论的约束,因为它可以考虑到每一案件的全部相关案情,依照《公约》第22条第4款,自由评估所掌握的资料(第50段)。

7.4在评估本案的酷刑风险时,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称,如果他被遣返斯里兰卡,将面临斯里兰卡军队因其是泰米尔族人而对实施酷刑和其他形式虐待的风险。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称,有一次在难民营,申诉人与其他男子一起受到斯里兰卡军队关于他们是否与泰米尔猛虎组织有牵连的讯问。还有一次,申诉人曾在泰米尔猛虎组织拥有的工厂工作的哥哥由于这一工作而被军方逮捕、拘留和虐待。申诉人称,这些情况表明,斯里兰卡军队认为他一直与泰米尔猛虎组织有关联,如果他被遣返斯里兰卡,还会再次与之有染。委员会还注意到他声称,他是在父母为他安排,通过向卡鲁纳集团行贿使他获释后逃离难民营并设法离开斯里兰卡的,因此,由于他非法离开斯里兰卡,而且寻求庇护失败,他将面临被伤害的风险。

7.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申诉人是根据各种公开报告中的一般性信息提出申诉的,并提到斯里兰卡的一般国家信息,但没有举出证据证明他如被遣返,将面临遭受酷刑的个人风险。缔约国指出,申诉人的说法在国内程序中得到了充分考虑,但被认为不涉及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的不推回义务。尽管申诉人对难民营中发生的事件,包括对其哥哥遭拘留的描述被接受为事实,但缔约国国内主管机构认为申诉人不可能被其国家当局怀疑与泰米尔猛虎组织有联系。

7.6委员会还注意到斯里兰卡境内目前的人权状况,并提及其关于斯里兰卡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委员会在其中特别表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2009年5月结束与猛虎组织的冲突之后,包括军队和警察在内的国家安全部队仍继续在该国许多地方实施绑架、酷刑和虐待行为(CAT/C/LKA/CO/5, 第9-12段)。委员会还提到非政府组织关于斯里兰卡当局对被遣返回斯里兰卡的个人的处置的可信报告。然而,委员会回顾指出,原籍国发生侵犯人权行为本身不足以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将面临遭受酷刑的个人风险。委员会还回顾指出,尽管过去的事件可能具有相关性,但委员会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申诉人目前如被遣返斯里兰卡,是否会面临酷刑风险。

7.7在本来文中,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没有被泰米尔猛虎组织招募,也没有接受任何实质性的军事训练或参加与斯里兰卡军队的战斗。另外,除了他的哥哥过去曾在据称由泰米尔猛虎组织拥有的一家工厂工作外,也没有证据表明他的家人与该组织有牵连。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尽管与泰米尔猛虎组织有个人或家庭联系、将被强行遣返的斯里兰卡泰米尔族人可能面临酷刑风险,但在本案中,申诉人提到的是在难民营受到的一次讯问,而且与他的哥哥相反,他从未遭当局逮捕或虐待。此外,考虑到申诉人的哥哥最终被国家当局释放,他似乎能够洗脱与泰米尔猛虎组织有联系的指控。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能够持自己的护照安然无恙地离开斯里兰卡,这一事实也表明国家当局对他的下落没有兴趣。此外,他声称他的家人在他离开斯里兰卡后受到骚扰,然而,他的指称只有亲属信件为证,考虑到案件的所有情况和申诉人不引人注意的存在,这些信可能是专为此次申诉而写的。此外,委员会注意到自所称事件发生以来已经过去了很长时间(至少七年),在斯里兰卡当局是否在寻找申诉人方面却没有任何说法。最后,委员会指出,2016年12月19日,委员会批准了缔约国关于取消临时措施的请求。2017年8月,缔约国将申诉人遣返回斯里兰卡。

8.委员会提及其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其中指出,举证责任由来文提交人承担,提交人必须提出可以论证的理由(第38段)。委员会认为,在本案中,申诉人没有履行这一举证责任。此外,申诉人未能证明缔约国主管机构没有对其指称作适当评估。

9.因此,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没有提出充分理由使委员会相信他在返回斯里兰卡后将面临真实、可预见、个人性的和现实存在的酷刑风险。

10.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将申诉人驱回斯里兰卡,并不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