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68/D/782/2016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6 December 2019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782/2016号来文的决定***

来文提交人 :

Hany Khater ( 由阿尔卡拉马基金会的律师 Rachid Mesli 代理 )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摩洛哥

申诉 日期 :

2016 年 11 月 14 日 ( 首次提交 )

参考 文件 :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 114 条和第 115 条作出的决定,已于 2016 年 11 月 15 日转交缔约国 ( 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

本决定 日期 :

2019 年 11 月 22 日

事由:

将 申诉人引 渡到埃 及

程序性 问题 :

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可否受理 ― ― 证据不足

实质性 问题 :

基于政治理由被引渡后可能遭受酷刑 ( 不推回 ) ;拘留期间受到虐待

《公约》 条款 :

第 3 条 和 第 16 条

1.1申诉人Hany Khater,埃及公民,1974年3月22日生于埃及。Khater先生被关押在摩洛哥的塞拉监狱,等候被引渡到埃及,他声称,他在埃及面临遭受酷刑的风险。申诉人称,摩洛哥引渡他将构成违反根据《公约》第3条承担的义务。他由瑞士阿尔卡拉马基金会代理。

1.2申诉人在申诉中请委员会采取临时措施。2016年11月15日,委员会根据其议事规则第114条行事,决定要求采取临时措施,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申诉人的申诉期间不要将其引渡到埃及。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申诉人是记者,自2005年以来一直是埃及记者工会的成员。作为埃及记者,申诉人发表了多篇关于该国腐败问题的文章,牵涉多名高级官员,其中一些人目前正在塞西将军建立的政府内任职。

2.2自2010年以来,申诉人在埃及和摩洛哥担任自由撰稿人。2010年,他在摩洛哥丹吉尔成立了一家媒体公司,并创办了《马格里布新闻报》。申诉人称,正是因为在埃及发表的这些文章,埃及当局2013年指控他“伪造和使用伪造文件”,作为出于政治动机的诉讼的理由。他说,他因此于2014年12月来到开罗共和国检察官面前,共和国检察官口头通知他说,他的报纸被没收。他当时没有被逮捕,而是继续受到警方监视;他因此担心随时会被逮捕并遭受酷刑。

2.32015年9月,他前往摩洛哥,并在那里成立了一家媒体公司。他说,阿拉伯记者同行委托他在当地建立阿拉伯记者国际联合会的办事处。于是,申诉人持有效期为两个月的签证返回摩洛哥。然而,2017年2月17日,申诉人在卡萨布拉卡的一家旅馆被便衣警察逮捕,他们向他告知,埃及当局于2016年2月12日因他涉嫌“伪造和使用伪造文件”对他发出国际逮捕令,并已将该逮捕令转交国际刑警组织。据申诉人称,国际逮捕令是埃及当局根据2013年对他提起的诉讼发出的,他因这些诉讼被判处无期徒刑。

2.4申诉人被捕后首先被摩洛哥当局以“非法居留”以及“伪造和使用伪造文件”的罪名起诉,因为他的居留签证已过期,而且他没有以符合规定的方式登记阿拉伯记者国际联合会的当地办事处。根据这些指控,他于2016年2月14日被移交给卡萨布兰卡Ain Sbaa刑事法院,并于2月19日因非法居留以及伪造和使用伪造文件被判处3个月监禁和1,000迪拉姆罚款。应当指出的是,在诉讼期间,申诉人没有得到律师的协助。申诉人被关押在塞拉监狱,在服满3个月刑期后因国际逮捕令继续被拘留,等候引渡。他目前随时可能被引渡到埃及。

2.5关于埃及的引渡请求,最高上诉法院2016年9月26日通过信函通知申诉人,2016年4月25日决定同意埃及的引渡请求。申诉人反对将他引渡到埃及,理由是他在该国可能会遭受酷刑。

2.6申诉人称,这一案件没有提交任何其他解决或调查程序。关于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要求,申诉人已寻求一切可能的补救办法。他不断对引渡他提出质疑,并回顾说,他担心自己的生命安全,而且他可能因记者活动和发表的批评文章而遭受酷刑。尽管最高上诉法院同意引渡请求的决定是最终决定,不受任何普通补救办法的约束,但申诉人继续对引渡他提出质疑。申诉人仍处于拘留中,无法接触律师,他向被请求国(摩洛哥)各当局发出多封信函,请求不要引渡他,并表达了他的担心以及他被引渡到埃及后将面临遭受酷刑和基本权利受到其他侵犯的严重风险。

2.72016年8月至10月间,申诉人发出8封信函,主要包括:2016年8月4日致函卡萨布兰卡皇家检察官,表示他没有收到关于最高上诉法院决定的通知,并请求提供引渡决定的副本;2016年9月8日致函政府发言人;2016年9月8日致函最高上诉法院检察官;2016年9月8日向司法和自由部长提出申诉;2016年9月26日致函摩洛哥国王;2016年10月4日致函摩洛哥首相;2016年10月20日致函刑事事务和赦免司。尽管申诉人提出请求,但始终没有收到最高上诉法院关于引渡他的决定的副本,对于他提出的请求和对被引渡到埃及后可能遭受酷刑的担忧,也没有得到任何答复。

申诉

3.1申诉人称,缔约国如果将他引渡到埃及,将违反《公约》第3条。

3.2申诉人称,由于作为记者批评埃及政权,他在埃及很有可能遭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埃及至今仍然没有根据《公约》规定将酷刑定为刑事犯罪的法律。

3.3申诉人称,人权在埃及受到系统侵犯,包括普遍存在任意拘留和违反公正审判保障的做法,特别是针对记者。记者、活动人士和人权维护者受到有系统的酷刑,以此作为对其活动的报复,并强迫他们签署自证其罪的供词,随后在不公正的审判中利用这些供词指控他们。

3.4申诉人补充说,据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2016年年度报告统计,埃及有226起未决失踪案件,这是一种主要针对记者、活动人士和政治反对派的系统性做法。自2013年以来,埃及安全部门逮捕的人数和强迫失踪受害者的人数有持续和显著增加,多份人权状况报告证实了这一点。据这些报告称,隔离和单独监禁本身即构成一种酷刑以及残忍和不人道的待遇,并为施行酷刑提供了便利,因为受害者处于法律保护之外。

3.5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多次对埃及当局的报复行为,包括因记者对当局采取批评立场而对其施行酷刑的行为表示关切。多位专家回顾指出,过去两年来,埃及强化了镇压行动。他们特别提到请求国安全部队于2016年5月1日攻占埃及记者工会总部一事。申诉人是记者工会的活跃成员。保护记者委员会的报告也证实了许多记者因撰文批评埃及政府的政策而受到报复的案件,据这些报告称,埃及是监禁记者人数最多的国家之一。

3.6申诉人称,他发表了关于埃及多个领域腐败问题的文章,牵涉政要和现任政府成员。申诉人报告称,埃及当局2013年对他提起的诉讼构成一种报复,尤其因为在诉讼进行的同时,当局删除了他在网上发表的文章并没收了这些文章的纸印本。

3.7最后,申诉人要求不将他引渡到埃及,并要求,如果不因任何其他拘留理由对他提出起诉,立即将他释放。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缔约国在2017年5月22日的普通照会中提交了关于申诉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2关于申诉人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说法,摩洛哥当局明确指出,虽然最高上诉法院同意引渡申诉人的决定不受任何普通上诉的约束,但可以根据摩洛哥《刑事诉讼法》第563条和第564条对这项决定提出撤销申请。

4.3在这方面,《刑事诉讼法》第563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申请撤销最高上诉法院的决定:(a) 如果决定是根据被宣布或被认定为伪造的文件而作出的;(b) 如果有必要纠正因明显的重大错误而效力受损的判决,并且可以使用决定本身提供的材料加以补救;(c) 如果法院没有对在提出证据时所提出的请求作出裁决,或者没有具体说明决定的理由;(d) 如果不受理或终止案件的决定是由于被认为具有真实性的因素所产生的理由而作出的,但在提交具有同等真实性的新文件后,这些因素被证明是虚假的。

4.4因此,尽管申请人提出指控,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清楚地表明,他尚未用尽一切国内补救办法,向委员会提交申诉为时过早。

4.5关于引渡申诉人可能将违反《公约》第3条的指控,缔约国指出,首先,与申诉人目前的说法相反,他从未向国家法院或当局提出他被引渡后面临这种酷刑风险。第二,应当指出,根据《公约》规定并在严格遵守有关国际准则的框架内,摩洛哥《刑事诉讼法》第721条规定,如果摩洛哥当局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以普通罪行为由提出的引渡请求的目的仅仅是因某人的种族、宗教、国籍或政治见解而起诉或惩罚此人,或可能导致此人处境因上述任何原因而恶化,则摩洛哥当局有责任驳回这项引渡请求。

4.6此外,摩洛哥当局强调,逮捕申诉人是在严格的法律框架内进行的,并且符合摩洛哥与埃及1989年3月22日达成的《刑事事项和引渡互助协定》的规定。总之,申诉人能够获得所有相关法律和司法保障,有鉴于此,摩洛哥当局认为引渡后不存在任何酷刑风险。因此,在尊重法律的框架内,摩洛哥当局没有违反《公约》的任何规定。

4.7关于案情,缔约国指出,申诉人被逮捕的依据是埃及当局对他发出的国际逮捕令,以及埃及主管当局根据申诉人因与一名公职人员共谋参与伪造公证文书案被判处终身监禁而提出的请求。缔约国明确指出,申诉人在缺席情况下在埃及被判有罪:2012年5月14日在第5374/2012号案中,因挪用资金被赫勒万轻罪法庭判处3年监禁;2013年8月28日在第7286/2013号案中,因与一名公职人员共谋伪造公证文书被赫勒万刑事法院判处终身监禁;2013年11月14日在第12229/2013号案中,因挪用资金被赫勒万轻罪法庭判处8个月监禁。

4.8缔约国强调,申诉人在摩洛哥被逮捕,于2016年4月26日被带到主管检察机关,并被告知对他发出了国际逮捕令,他说他已经得知已发出这项逮捕令,但并未表示或提出被引渡后面临任何酷刑风险。

4.9此外,摩洛哥最高上诉法院2016年5月25日决定同意引渡请求。申诉人没有向该法院提出或表示对引渡后面临任何酷刑风险的关切。此外,申诉人已在摩洛哥的卡萨布兰卡一审刑事法院受到起诉,罪名是伪造私人文书、未经许可非法从事受法律监管的职业以及使用可能与外国当局公章混淆的印章。因此,2016年2月29日对他进行了审判,并对他判处3个月监禁,2016年7月4日上诉维持这一判决。

4.10此外,申诉人多次提出申诉,称他已不再受到起诉。他在这些申诉中附有一份开罗南部检察院的难以辨认的手写证明,据申诉人称,这份文件可以证实他的说法。摩洛哥当局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调查申诉人的说法的真实性。然而,埃及当局提供的资料表明并证实,仍有一项针对申诉人的引渡请求。最后,应当指出,申诉人在埃及和摩洛哥两国仍多次企图伪造和使用伪造文件。

4.11关于案情,缔约国得出结论认为,由于缺乏根据,应当驳回申诉,主要理由包括:申诉人已获得所有法律和司法保障,埃及的引渡请求并非出于政治动机,而且申诉人被引渡后并不会面临酷刑风险。

申诉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2018年4月10日,申诉人称,他在早些时候被转移到提夫莱特二号监狱,目前被关押在那里,等候引渡到埃及。

5.2关于委员会要求采取临时措施,在委员会审议申诉人的申诉期间不要将其引渡到埃及的请求,申诉人称,摩洛哥政府按照其国际义务同意了这一请求。

5.3关于具体事实,申诉人称,缔约国没有质疑申诉人陈述的版本,也没有回应他关于逮捕他和请求引渡他的真实理由的说法。缔约国仅将申诉人描述为普通罪犯,因伪造文件在埃及被判处多个刑期,特别是在2013年8月28日被判处终身监禁。与缔约国的说法相反,申诉人在皇家检察官面前以及其律师在最高上诉法院的听证会上都曾提请司法当局注意,鉴于埃及目前普遍存在的镇压气氛,申诉人被引渡后面临针对个人、现实存在和严重的酷刑风险。

5.4缔约国对申诉人提交的申诉的可受理性提出异议,理由是他尚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为支持这一说法,缔约国虽然明确指出“最高上诉法院的判决不受任何普通上诉的约束”,但又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3条和第564条,可以对这项判决提出撤销申请。在这方面,申诉人称,根据摩洛哥国内法,只有在《刑事诉讼法》第563条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才能提出撤销申请,而且必须符合缔约国所列举的严格条件。在本案中,申诉人无法援引第563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况来提出这种申请,而且无论如何,撤销申请是一种特殊补救办法。

5.5此外,撤销申请不仅在法律规定的有限情况之外无效,而且在摩洛哥国内法中没有中止效力。因此,即使在最高上诉法院审议撤销申请期间,摩洛哥当局在法律上仍有权继续进行引渡。这一点尤其如此,因为在此前提交委员会的一起类似案件中,甚至在最高上诉法院就待决撤销申请作出裁决之前,摩洛哥政府首脑即已签发引渡令,使最高上诉法院的引渡决定生效,从而证实最高上诉法院的决定被视为最终决定,具有已决事项的权威。

5.6因此,申诉人正确地认为不应选择这一上诉途径,它无法提供任何有效救济保障。《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还规定,“在补救办法对违反本公约行为的受害者不可能提供有效救济的情况下”不必用尽补救办法。因此,申诉人认为他已满足用尽一切国内补救办法的要求。

5.7关于案情以及埃及当局为支持其引渡请求而援引的理由,申诉人指出,对于仅仅犯下一项轻罪的人判处终身监禁,即便假定申诉人确实犯有此罪,也是完全不相称的,这显然表明他的国家对他提起的诉讼具有政治性质。应当回顾的是,申诉人是一名记者以及一个独立记者工会的联合建立者,埃及当局不承认这一工会,正是因为它是独立的。

5.8在埃及当局提出引渡请求之时,埃及国内的一些记者就因稍微表现出独立于当局而受到起诉和报复。令人忧虑的是,自那时以来,记者们的处境进一步恶化。在无国界记者组织编制的2017年世界新闻自由指数中,埃及在180个国家中居于第161位。目前至少有27名记者因其工作在埃及被监禁。

5.9此外,当局经常对独立工会的一些成员实施纪律制裁并阻碍其活动,从而扰乱独立工会的运作。2017年,政府建议对《劳动法》和《工会法》进行修订,这将使建立或加入独立工会变得困难。鉴于目前的情况,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毫无疑问具有政治性质,考虑到其真实目的,申诉人可能会受到不公正的审判。

5.10关于申诉人被引渡到埃及后面临的酷刑风险,申诉人坚称,考虑到对他提出的起诉的政治性质以及他作为独立记者批评当局的事实,如果他被引渡,将面临针对个人、真实和可预见的酷刑风险。他提及委员会第七十二届会议根据《公约》第20条通过的结论,其中将酷刑描述为埃及的一种“系统性”做法。

5.11随后,申诉人回顾了一罪不二审原则。正如缔约国所称,申诉人已在摩洛哥的卡萨布兰卡一审刑事法院受到起诉,罪名是伪造私人文书、未经许可非法从事受法律监管的职业以及使用可能与外国当局公章混淆的印章。

5.12在以埃及提出的引渡请求为由逮捕申诉人时,他持有独立记者工会签发的记者证,摩洛哥认为该工会的存在不合法。因此,在埃及的引渡请求这一理由的影响下,皇家检察官认为,持有这一工会证件构成伪造和使用伪造文件罪。他因此于2016年2月29日受到起诉并被判处3个月监禁,2016年7月4日上诉维持这一判决。显然,在埃及提起的诉讼和卡萨布兰卡一审刑事法院所作的刑事定罪与埃及当局提出的引渡请求依据的是相同的事实和刑事定性。由于申诉人已服满3个月刑期,在这种情况下,对他在摩洛哥已被起诉和判刑的事实继续予以起诉,不可能不违反一罪不二审原则。

5.132018年3月14日,申诉人宣布,他将于当天开始无限期绝食,以抗议他最近从塞拉监狱被转移到提夫莱特二号监狱的高警戒监区。此后,他被转为单独监禁,与外界完全隔绝。申诉人无法接受任何家人或律师探视,他的律师自他上一次电话以来一直没有他的消息。他说,他目前的关押条件一般仅用于已被最终定罪的犯人,在本案中没有任何正当理由,因为申诉人正在被关押等候引渡。

5.14此外,自2017年11月1日以来,申诉人多次要求接受医生检查,但监狱当局没有作出回应。直至2018年2月28日,由于健康状况恶化,他终于被送往医务室。医生要求对他进行紧急化验和放射学检查,但至今仍未得到执行。申诉人认为,他的健康状况恶化是监狱当局表现出的惰性直接导致的。他们拒绝提供适当医疗本身即已构成特别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违反了《公约》第16条。

5.15最后,申诉人请委员会以本来文已满足《公约》第22条第5款的所有要求为由宣布其可予受理,认定在等候引渡期间继续关押申诉人缺乏国内法律依据,并因此要求缔约国立即释放他。

申请人提供的补充资料

6.12019年1月10日,申诉人重申,他被转移到提夫莱特二号监狱并被关押在那里,等候被引渡到埃及,他在埃及可能会面临酷刑和虐待。他回顾指出,自转移到提夫莱特二号监狱以来,他无法获得适当医疗,健康状况严重恶化。

6.2他说,他于2018年9月13日对监狱当局的医疗疏忽、谋杀未遂和腐败提出申诉(登记为第55/53号申诉)。他特别报告说,发给他的药品已过期,不适于服用。他提出申诉后,监狱长和皇家检察官分别于2018年10月10日和2018年12月10日听取了他的陈述。

6.3鉴于申诉人的健康状况令人关切,他请委员会尽快审议他的申诉。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7.2019年1月11日,缔约国重申在2017年5月22日的普通照会中提出的论点,根据这些论点,应当认定申诉不可受理,理由是现有的国内补救办法尚未用尽,或者缺乏根据。

申诉人的补充评论

8.2019年2月28日,申诉人指出,缔约国在2019年1月11日的答复中没有针对申诉人所称的事实提供任何实质性要素,尤其没有质疑他的指控的真实性。因此,他认为不应评论政府的答复。申诉人坚称,他被引渡到埃及后面临的针对个人、现实存在和严重的酷刑风险仍然存在。鉴于他的情况紧急,并且自2017年2月以来一直被拘留等候引渡,他请委员会迅速审议他的申诉。

委员会需审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9.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22条决定来文可否受理。

9.2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9.3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委员会必须确定申诉人已用尽一切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但在补救办法的施行已发生不当稽延或对所称受害者不可能提供有效救济的情况下,本规则不适用。

9.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声称,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应宣布申诉不可受理,因为申诉人仍可对最高上诉法院的决定提出撤销申请,尚未用尽一切国内补救办法。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辩称,这种补救办法具有特殊性,在法律规定的有限情况之外无效;由于这种补救办法没有中止效力,因此无法保证有效救济。

9.5委员会提及其判例,并回顾说,在本案中,根据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原则,申诉人只需要使用与他在埃及遭受酷刑的风险直接相关的补救办法。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具体说明对最高上诉法院2016年5月25日的判决提出撤销申请如何会影响将申诉人引渡到埃及,因为缔约国没有说明这一补救办法是否能够有效阻止引渡申诉人,也没有说明这一补救办法是否具有中止效力。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没有驳斥申诉人的指控,即撤销申请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有限情况之外阻止引渡他,以及这一补救办法没有中止效力。委员会回顾说,在提请其注意的一些案件中,甚至在最高上诉法院就撤销申请作出裁决之前,政府首脑即已签署引渡令,从而证实最高上诉法院的判决被视为最终判决,具有已决事项的权威。考虑到摩洛哥法律没有具体说明这种补救办法是否具有中止效力,缔约国只列举了可以提出撤销申请的例外情况,而且缔约国没有提供具体判例说明撤销申请有效,委员会不能认定申诉人未提出撤销申请这一事实妨碍他向委员会提出申诉。在本案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并不影响委员会宣布来文可以受理。

9.6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以证据不足为由质疑申诉的可受理性,因为申诉人声称,由于申诉人作为记者对政权提出批评,埃及的引渡请求具有政治性质。缔约国称,申诉人能够在作为引渡法院的最高上诉法院质疑对他的逮捕令,而后者驳回了他的申诉;申诉人没有提请司法当局注意他被引渡后可能面临的酷刑或虐待风险;而且,摩洛哥当局认为引渡后不存在任何酷刑风险。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声称,与缔约国的说法相反,他本人和他的律师曾提请皇家检察官和最高上诉法院注意,由于申诉人作为记者的见解,他被引渡后面临针对个人、现实存在和严重的酷刑或虐待风险。委员会注意到,鉴于埃及目前普遍存在的镇压气氛,申诉人对他的人身安全感到担忧,并担心他不得不因2013年对他判处终身监禁而服刑。此外,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据称被单独监禁在提夫莱特二号监狱的高警戒监区,无法获得医疗援助,他的健康因此受到影响,而且他无法与家人或律师取得任何联系,这违反了《公约》第16条。委员会因此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申诉人已为他的申诉提供了充分证据。

9.7委员会因此认为,根据《公约》第22条,就指称违反第3条和第16条而言,来文可予受理,并着手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10.1委员会依照《公约》第22条第4款,参照当事各方提供的所有材料审议了本来文。

10.2在本案中,委员会要处理的问题是:将申诉人引渡到埃及是否构成违反缔约国根据《公约》第3条第1款承担的义务,即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不得将该人引渡至该国。委员会首先指出,禁止酷刑是绝对的和不可克减的,缔约国不得援引任何特殊情况作为施行酷刑的理由。《公约》第3条所规定的对于有充分理由相信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危险的人员“不予推回”,这项原则同样是绝对的。

10.3在评估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所称受害者面临遭受酷刑的风险时,委员会回顾,缔约必须根据《公约》第3条第2款,考虑到所有相关因素,包括在此人将要返回的国家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然而,在本案中,委员会必须确定,申诉人如果被引渡到埃及,是否面临针对个人的酷刑风险。一国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本身并不构成可以认定申诉人被引渡到该国后面临酷刑风险的充分理由;还必须提出其他理由证明当事人本人面临风险。反之,不存在一贯公然侵犯人权也不意味着一个人在其所处的特定情况下不会遭受酷刑。

10.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参照《公约》第22条执行第3条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其中指出,凡有“充分理由”相信,一个人无论作为个人或是有可能在目的地国遭受酷刑的群体的成员,在将被驱逐回的国家将面临遭受酷刑的风险时,便存在不推回义务。委员会在这种情况下的惯例是,只要酷刑的风险是“可预见、针对个人、现实存在而且真实的”,便认定存在“充分理由”。针对个人的风险的因素可包括但不限于:(a) 申诉人的族裔出身;(b) 申诉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政治派别或政治活动;(c) 曾遭受酷刑;(d) 在原籍国受到单独监禁或其他形式的任意和非法拘留;(e) 在受到酷刑威胁后秘密逃离原籍国。委员会还回顾,委员会相当重视有关缔约国机关的事实结论;但委员会不受这种结论的约束,并将考虑到每一案件的全部情况,依照《公约》第22条第4款,自由评估向其提供的资料。

10.5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称,由于他作为记者对政权提出批评,他被引渡后在埃及将面临遭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严重风险。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针对申诉人发出一份逮捕令,因为他在缺席情况下在埃及的三个不同案件中被判有罪,包括2013年8月28日因与一名公职人员共谋参与伪造公证文书案被判处终身监禁。委员会还注意到,根据添加到案卷的报告,针对记者使用任意拘留、酷刑、侵犯公正审判权和报复的做法普遍存在,由于没有根据《公约》规定将酷刑定为刑事犯罪的立法,这一情况有所加剧(见上文第3.4、第3.5、第5.8和第5.10段)。此外,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辩称,最高上诉法院没有适用《刑事诉讼法》第721条,没有确认引渡申诉人的请求是否具有政治性质。委员会还注意到,据缔约国称,摩洛哥刑法符合《公约》的规定,因为摩洛哥刑法规定,如果任何人可能因种族、宗教、政治见解或个人情况而受到迫害,或可能因其中任何一项原因而面临危险,则不得引渡此人。

10.6委员会必须考虑到埃及目前的人权状况,包括主要针对记者、活动人士和人权维护者的任意拘留、酷刑以及强迫或非自愿失踪,以此报复他们的活动并强迫他们签署自证其罪的供词。由于委员会近期没有审议埃及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定期报告,委员会提及它在大会第七十二届会议上根据《公约》第20条通过的结论,其中将酷刑描述为埃及的一种“系统性”做法。虽然埃及没有同意委员会在秘密调查的框架内提出的访问请求,但委员会指出,“任意拘留后似乎特别频繁地发生酷刑,而且实施酷刑往往是为了逼供或惩罚和威胁持不同政见者。酷刑发生在警察局、监狱、国家安全机构和中央安全部队的设施内,实施者是警察、军官、国家安全官员和狱警。然而,检察官、法官和监狱官员未能遏制酷刑、任意拘留和虐待行为,也未能就申诉采取行动,因此也助长了酷刑”。然而,不能仅基于埃及的普遍情况来评估遭受酷刑的风险,必须有其他理由表明所称受害者本人面临危险。

10.7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称,他自2005年以来联合建立并加入了一个埃及记者工会,该工会是独立的,并因此不受承认,他还曾发表多篇关于埃及腐败问题的文章,牵涉多名高级官员。委员会注意到,据申诉人称,他受到政治迫害的证据是,他于2013年8月28日因与一名公职人员共谋参与伪造公证文书案(“伪造和使用伪造文件”)被判处终身监禁,随后他的报纸被没收,但他没有被拘留,他继续受到警方监视,并因此担心他随时可能被逮捕并遭受酷刑。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称,对于仅仅犯下一项轻罪的人判处终身监禁,即便申诉人确实犯有此罪,也是完全不相称的,而且,埃及记者的处境在埃及当局提出引渡请求后又有所恶化。此外,委员会还注意到,2016年2月29日,申诉人在摩洛哥被卡萨布兰卡一审刑事法院判处3个月监禁,罪名是伪造私人文书、未经许可非法从事受法律监管的职业以及使用可能与外国当局公章混淆的印章,申诉人就此提到了一罪不二审原则。

10.8在申诉人的案件中,委员会指出,最高上诉法院在批准引渡申诉人时,没有参照埃及的局势对他作为独立记者被引渡后可能面临的酷刑风险进行评估。然而,缔约国没有说明对申诉人面临的酷刑风险进行了何种评估,以确保他返回埃及后不会受到违反《公约》第3条的待遇。委员会重申,《公约》的主要目的是防止酷刑。

10.9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有责任对申诉人在埃及可能面临的针对个人的真实风险进行个别评估,特别是考虑到申诉人仅因一项轻罪被判处终身监禁的事实。委员会还认为,摩洛哥《刑事诉讼法》第721条未具体提及引渡后的酷刑和虐待风险,而仅提及在引渡请求所涉罪行被缔约国视为政治罪或与政治罪有关的犯罪的情况下,因与种族、宗教、国籍或政治见解有关的原因导致被请求引渡的个人的处境恶化的风险。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在本案中,最高上诉法院的评估未能反驳这样的论点,即可以认定申诉人被引渡到埃及后面临现实存在、可预见、真实和针对个人的酷刑风险,因此将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的情况。

10.10关于申诉人声称拘留条件对他的身体有所影响,违反了第16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作出任何澄清来反驳申诉人的指控,即他被转移到提夫莱特二号监狱后被单独监禁在高警戒监区,无法获得医疗援助,他的健康受到影响,而且他无法与家人或律师取得任何联系。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某些基本保障的判例,这些基本保障必须适用于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以防止酷刑或虐待。这些保障包括被拘留者迅速获得独立的司法援助和医疗援助以及与家人取得联系的权利。在本案的情况中,委员会认为,申诉人被单独监禁、与家人和律师的联系受限以及无法正常获得医疗构成违反《公约》第16条的情况。因此,委员会认为,申诉人的拘留条件表明,缔约国违反了根据《公约》第16条承担的义务。

11.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得出结论认为,将申诉人引渡到埃及将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的情况,申诉人的拘留条件表明,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16条。

12.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应:

(a)避免将申诉人引渡到埃及,并结合《公约》规定的义务(包括对引渡后的酷刑和虐待风险进行评估的义务)以及本决定,考虑涉及申诉人的引渡请求;

(b)鉴于申诉人在等候引渡期间已被拘留近三年,将他释放,并就违反《公约》第16条的拘留条件向他提供赔偿;

(c)确保今后不再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无论何时审议根据引渡协议或与引渡程序有关的引渡请求,均应对酷刑和虐待的真实风险进行个别评估,包括考虑返回国的总体人权状况,同时提供基本司法保障,并且不得在就引渡请求作出决定之前对个人施行单独监禁。

13.委员会根据其议事规则第118条第5款,请缔约国自本决定送交之日起90天内通报根据上述意见所采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