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届会议

2007年7月9日至27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十条提交的报告

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赞比亚

1.委员会在2007年7月9日和10日举行的第2454和2455次会议(CCPR/C/ SR.2454和2455)审议了赞比亚的第三次定期报告(CCPR/C/ZMB/3),在2007年7月20日举行的第2471次会议(CCPR/C/SR.2471)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尽管已超过期限,并欢迎有机会与缔约国再度对话。今后,缔约国应按照委员会规定的时间表提交报告。

3.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代表团事先提出书面答复,并详细回答委员会的口头询问。它尤其欢迎缔约国在定期报告和与委员会对话中,承认在执行《公约》中存在各种困难。

B. 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

1996年设立赞比亚人权委员会,任务是促进和保护人权;

1999年设立警察公众投诉机构,任务是受理有关滥用权力、非法拘留、暴行或酷刑、非专业行为、拘留中死亡和警察收债等方面的投诉。

5.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赞比亚在减少母婴死亡率方面取得了重大进步。

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废除体罚,并对《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和《教育法》作了修订。

7. 委员会欢迎有更多的妇女参加议会、担任部长和成为公务员,鼓励缔约国在这方面加强努力。

8.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2006年第12号法律――《选举法》规定法院在180天内审理和判决有关选举争议的诉讼。

C. 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9. 委员会注意到《公约》不在国内法中直接适用,并关切《公约》规定的权利并未全部纳入宪法和立法,也没有以适当方式得到它们的承认。它还关切,自1996年上次审议缔约国报告以来,国内法与《公约》统一的进程尚未完成,而且没有完成这一进程的时间表(第二条)。

缔约国现在应确保国内法与《公约》及时统一。还应该在宪法审查过程中提高广大公众对缔约国批准《公约》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意识。

10. 委员会关切赞比亚人权委员会缺少资金开展有关活动,如果没有总统的批准,它不得接受国际机构或任何其他来源赠予的资金。委员会还表示遗憾的是,没有足够的信息说明人权委员会是否可以公布和传播它的报告和建议(第2条)。

缔约国应尽一切努力增加对赞比亚人权委员会的预算拨款,使其能够有效地履行职责。还应确保该委员会能够寻求和接受国际机构或它认为合适的任何其他来源赠予的资金。缔约国应增强该委员会的权力和地位,并应确保有关该委员会的规则完全符合《关于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大会1993122 0日第48/134号决议通过的《巴黎原则》)。

11.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在Bernard Lubuto死于死囚室之前没有执行委员会关于第390/1990号来文(Bernard Lubuto诉赞比亚)的意见。它还注意到代表团提供信息说已按委员会第856/1999号来文(Alex Soteli Chambala诉赞比亚)的建议对受害者作了赔偿,但表示遗憾的是,信息不够详细。他还感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按委员会建议今后不再发生类似侵权情况(第二条)。

缔约国应执行委员会对上述案件提出的建议,并尽快向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

12.委员会重申它关切准予宪法第23条规定的不受歧视权有所例外,不符合《公约》第二、三和二十六条。委员会尤其关切有关以下事项的例外(a) 非公民;(b) 收养、婚姻、离婚、埋葬、死亡时财产移交或个人法的其他事项;(c) 习惯法的适用。

缔约国应审查宪法第23条,以使其符合公约的第二、三和二十六条。

13.委员会有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措施审查和编撰习惯法,但关切严重危害妇女权利的传统习俗持续存在,如结婚和离婚方面的歧视、早婚和生育、聘礼和一夫多妻以及限制妇女行动自由(第二和三条)。

缔约国应加强努力确保习惯法和习俗符合《公约》规定的权利,并将这一问题当作高度优先事项去做。还应特别注意确保妇女充分参与有关习惯法和习俗的审查和编撰进程。应立即采取具体步骤,阻止严重危害妇女权利的习俗持续存在。

14. 委员会关注在实践中无法一贯确保成文法优先于习惯法和习俗,主要是因为人们对其权利的意识水平低,尤其是不知道有权在法定法院对习惯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尽管缔约国作出了努力,但对当地司法人员的培训仍然不够(第二和三条)。

缔约国应努力提高人们的意识,使他们知道成文法优先于习惯法和习俗,有权在法定法院提出上诉。应该向当地司法人员宣传《公约》所载的权利,并鼓励他们考虑人人不受歧视的权利。

15.委员会重申它关切关于宣布和管理紧急状态的法律规定不明确。它尤其注意到,根据宪法第25条,可以减损《公约》第四条规定不可减损的某些权利。

缔约国应确保宪法第25条符合《公约》第四条。还应设立机制,按《公约》第四条第三款,通过联合国秘处长,向《公约》其他缔约国通报其在紧急状态下减损的权利。

1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目前正在考虑通过反恐立法(第二和四条)。

缔约国应确保在通过反恐法规时,充分考虑《公约》规定的权利,特别是关于限制和减损这些权利的条款。还应铭记必须准确和狭窄地界定恐怖主义行为。

17.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赞比亚自1997年以来已暂停执行死刑,并缓期执行许多死刑判决,但仍关切被判处死刑的人数很多。委员会注意到该国已就死刑问题进行了公开辩论,尽管辩论时没有广为散发该议题的文献。委员会还重申,对使用火器的严重抢劫判处死刑违反《公约》第六条第二款。

缔约国应审查其刑法,确保只对最严重的犯罪判处死刑,如使用火器的严重抢劫不属于这一类。应确保在就死刑问题进行公开辩论时,充分阐释该问题的各个方面,特别是说明在享受生命权和最终批准《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取得进展的重要性。还应考虑缓期执行目前所有的死刑。

18. 委员会还关切,尽管取得了进展,但赞比亚母婴死亡率仍然很高。它注意到缔约国在计划生育方面作出了重大努力,但仍关切流产需得到三位医生同意的要求严重阻碍妇女进行合法和安全的流产(第六条)。

鼓励缔约国加强努力防止母婴死亡。缔约国应修订其流产法,协助妇女避免意外怀孕,不诉诸可能危害其生命的流产。

19.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采取了许多积极措施打击侵害妇女的暴力和性暴力,但这一现象在赞比亚仍然构成严重问题。它还关切的是,实际上,有关污辱、猥亵和强奸的案件常常被看作是习俗问题,因而在习惯法庭而不是在刑事法庭处理。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据说女孩在往返学校途中有可能遭受虐待(第三、六和七条)。

鼓励作出更大努力,打击性别暴力,确保适当全面地处理这些案件。还鼓励缔约国加强对受害者支持机构和警察机构官员的培训,让他们了解侵害妇女的暴力问题,包括性暴力和家庭暴力问题。缔约国还应通过具体的立法将家庭暴力定为犯罪,并立即采取具体措施,防止学校周围对女孩的性暴力。

20. 委员会注意到《监狱法》规定对囚犯施加暴力为犯罪,但表示遗憾的是它没有收到有关该法律实际执行的信息。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巡回法官和人权委员会可以探望和视察监狱,但不了解对此种安排的效率所进行的质量评估结果。它注意到女囚犯不是由男狱警看管,但仍然关切的是,据说由于缺少女狱警,这一规则在警察局和监狱里的执行有时不严格(第七条)。

缔约国应确保对囚犯的任何暴力行为都应受到起诉和惩罚,警察局或监狱内关押的妇女任何时候都不应该由男性狱警看管。它应该向委员会详细是否设有任何机制处理囚犯关于暴力行为的投诉。

2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设法对施加酷刑和虐待的狱警给予纪律处分,但表示遗憾的是,它没有收到详细信息说明有关起诉、判罪和判刑,以及对受害者的赔偿情况(第七条)。

缔约国应确保按照刑法认真调查、起诉和处罚酷刑和虐待案件,并对受害者给予充分的赔偿和补偿。为了执行这一政策,缔约国应将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做法定为犯罪。还鼓励缔约国加强努力,确保对警方调查员进行调查技巧和人权方面的培训,还向他们提供足够的调查设备。

22. 委员会仍表示关切的是,法律上承认父母和教师有权对儿童进行惩罚让人费解,可能无法充分保护儿童免受虐待。它还关切普遍对儿童实行体罚(第七和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禁止在任何地方对儿童施加一切形式的暴力,包括学校中的体罚,并广泛进行有关充分保护儿童免受暴力的宣传活动。

23. 委员会表示关切监狱的严重超员状况和拘留场所的恶劣条件。然而,它注意到缔约国已承认这种情况,并采取一些措施加以改善。委员会还关切审前居留时间往往过长(第七、九和十条)。

缔约国应制定监禁替代措施。还应采取措施确保不过长关押等待审判的被告。应加强努力保护被拘留者受到人道和有尊严的待遇,确保他们的居住条件卫生,可以得到医疗和食物。如果缔约国无法满足被拘留者的要求,它应该立即采取行动减少监狱人口。

2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刑法》规定同性成人自己同意的性活动为犯罪(第十七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废除《刑法》这一规定。

25. 委员会特别关切地注意到,根据《刑法》,诬蔑总统和传播假新闻被认为是刑事罪。委员会重申它关切有报告称对发表批评政府的文章的记者进行逮捕和起诉,将其当作骚扰和恐吓手段(第十九条)。

缔约国应该废除上述《刑法》条款。它应该寻找其他手段确保新闻界的问责,以充分履行《公约》,特别是言论自由权利。

26. 委员会重申它关切根据《刑法》8岁的儿童也要对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立即采取行动,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提高到按国际标准可以接受的水平。

27. 委员会请缔约国向公众广泛宣传本结论性意见及其第三次定期报告,包括在政府网站上刊发,提供给报纸发表,放置在所有公共图书馆,向所有习惯机构散发。

28. 依照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一年内提供有关资料,说明对形势的评估以及委员会建议第10、12、13和23段的落实情况。

29.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应于2011年7月20日提交的下次报告中,介绍其他建议以及整个《公约》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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