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MDV/CO/1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9December201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马尔代夫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18年11月27日和28日举行的第1703次和第1706次会议上(CAT/C/SR.1703和CAT/C/SR.1706)审议了马尔代夫的初次报告(CAT/C/MDV/1),并在2018年12月6日举行的第1717次和第1718次会议上(CAT/C/SR.1717和CAT/C/SR.1718)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注意到,出席委员会会议的缔约国代表团所代表的是2018年11月17日,即审议开始前仅10天就职的政府。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成员称:新政府致力于对本国的机构进行广泛、系统的改革;应对过去和将来发生的实施酷刑以及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行为,是新政府的首要工作之一。

3.委员会欢迎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对话,以及缔约国代表团就委员会提出的关切提供的口头和书面陈述和答复。鉴于缔约国代表团声明新政府否认与缔约国迟交12年的初次报告有任何关系,将其描述为不准确、不真实或不完整,又鉴于新政府对本国在遵守《公约》方面记录的看法与前任政府存在大不相同,委员会欢迎新政府承诺在六个月内向委员会另行提交一份报告。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加入和批准下列国际文书:

(a)《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4年12月29日;

(b)《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06年2月15日;

(c)《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2006年3月13日;

(d)《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06年9月19日;

(e)《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6年9月19日;

(f)《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2006年9月19日;

(g)《残疾人权利公约》,2010年4月5日;

(h)《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2011年9月21日;

(i)国际劳工组织《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1973年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2013年1月;

(j)200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16年9月14日。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修订《公约》相关领域立法的举措,包括通过了:

(a)《人权委员会法》,2005年8月18日;

(b)《马尔代夫宪法》,其中包含《权利法案》,2008年;

(c)《防止家庭暴力法》,2012年4月;

(d)《禁止酷刑法》,其中确认酷刑是一项独立的刑事罪行以及开始实施《公约》,2013年12月23日;

(e)《防止人口贩运法》,2013年;

(f)《国家廉政委员会法》,并随后创建国家廉政委员会,2015年;

(g)《刑事诉讼法修正案》,2016年。

6.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调整其政策、方案和行政措施的行动,以实施《公约》,其中包括:

(a)总统指定马尔代夫人权委员会充当国家防范机制,2007年12月10日;

(b)通过国家防止家庭暴力战略(2014-2016年);

(c)前总统于2016年2月7日任命了负责《公约》相关事务和负责《公约任择议定书》相关事务的国家委员会,并由人权委员会为上述两个委员会制订了业务准则;

(d)新当选总统于2018年11月17日在宣誓就职仅数小时后即设立一个谋杀和失踪问题委员会,负责就2012年1月1日至2018年11月17日期间发生的“未得到妥善调查的”案件展开“不受限制的、独立的、可以信赖的调查”。缔约国代表团团长向委员会宣布,一个新设立的过渡期正义委员会/工作组正在考虑另外设立一个委员会,负责审查上述时期内的酷刑指控;

(e)在审议缔约国报告过程中确认新政府创建了一个负责释放在押政治拘留犯的委员会和一个关于腐败和追回资产问题的总统委员会的举措;

(f)新政府承诺继续暂停实施死刑,并在大会投票支持关于暂停使用死刑的决议草案;

(g)新政府表示愿意接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和寻求真相、正义、赔偿和保证不再发生问题特别报告员进行彻底的国别访问,向各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和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发出访问马尔代夫并提供建议的开放式邀请,并承诺声明接受《公约》第22条及其中所规定的个人申诉程序;

(h)新政府在向委员会致开幕辞时承诺重建一个“独立的”司法系统,“为所有人重新实现法治”,在新当选总统的百日行动计划下提议在其执政的头60天内在议会提出一项少年司法法案。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过渡期正义与酷刑和虐待行为的责任追究

7.委员会欢迎新政府迅速设立几个过渡期正义委员会和架构,包括负责就2012年1月1日至2018年11月17日期间发生的未得到妥善调查的案件展开调查的谋杀和失踪问题委员会,以及一个负责释放在押政治拘留犯的委员会和一个关于腐败和追回资产问题的总统委员会。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如下信息:谋杀和失踪问题委员会的任务不涵盖其他酷刑和虐待行为,但政府已设立了一个过渡期正义委员会/工作组,并且总统已承诺另外设立一个机构负责调查2012年1月1日至2018年11月17日期间发生的包括酷刑在内的其他侵犯人权情事。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收到信息称有很多酷刑的报告,包括性暴力以及警察和安全部队过度使用武力,尤其是2012年2月的政变之后。不过,委员会也重申对所设想各委员会属时管辖权有限感到关切,指出委员会还收到有关发生在2012年之前很多未经切实调查的酷刑和虐待指控的相关信息(第2、4、12、14、15和16条)。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立即创建一个公正、有效的过渡期正义机制,负责调查过去(包括2012年以前)发生的酷刑以及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相关指控,并在缔约国向委员会提交的下一次报告中提供有关该机制的信息,包括其任务及其调查能力和预计将如何确保酷刑和虐待的行为人受到起诉的详细信息;

(b)确保向新设立的谋杀和失踪问题委员会提供充足的人力和技术支持,以便切实调查向其举报的案件,定期就进展情况发布相关信息。委员会鼓励谋杀和失踪问题委员会确保追究记者艾哈迈德·里万2014年失踪等案件的行为人的责任;

(c)公布先前就构成违反《公约》情事所展开调查的报告,包括为调查马富士岛监狱囚犯2003年9月20日遭虐待和杀害事件而设立的委员会的完整报告;

(d)确保过去酷刑和虐待的所有受害人,包括已逝受害人的家人,均能获得包括赔偿在内的适当补救,并向委员会通报所采取的措施。

酷刑行为有罪不罚

9.委员会赞赏新政府承诺消除缔约国禁止酷刑立法与其适用实践之间的差距。委员会重申感到关切,迄今只有一起马尔代夫警察署一名警官实施酷刑或虐待的案件得到证实,但并未导致行为人被监禁;《禁止酷刑法》颁布以来向马尔代夫人权委员会举报的275起据称酷刑案件中,目前只有14起正在调查。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控告和被调查案件数量少,部分是因为当局,尤其是警方,不愿与马尔代夫人权委员会和国家廉政委员会合作(第1、2、4和16条)。

10.缔约国应立即、公正、切实地对所有酷刑和虐待指控展开调查。为此,缔约国应:

(a)确保警方调查人员与负责受理酷刑指控的机构,尤其是马尔代夫人权委员会和国家廉政委员会的切实合作。例如,建立一个独立机制协助调查酷刑和虐待指控,以使调查人员与据称酷刑和虐待的行为人不存在上下级关系;

(b)确保所有因实施酷刑或虐待行为而接受调查者均立即停职,并在整个调查期间始终停职,同时确保遵守无罪推定原则;

(c)确保马尔代夫人权委员会和国家廉政委员会能够借助独立的法医分析,而不是被迫依赖警方提供法医分析,例如,在该国建立独立的法医机构;

(d)采取措施,加强检察官和总检察长办公室在确保追究酷刑和虐待责任方面的有效性;

(e)审查国家廉政委员会的组成和任务,以确保其独立性;

(f)在缔约国下一次报告中向委员会提供信息,说明当局就酷刑和虐待指控展开的调查数量,以及所有调查的结果。

司法系统的改革

11.委员会注意到对缔约国法官的质量和独立性以及司法事务委员会的组成、运转和据报道存在的政治化问题提出的严重关切,欢迎缔约国代表团称重建“独立的”司法系统“为所有人重新实现法治”是政府的首要工作之一(第1、2和4条)。

12.缔约国应采取切实措施,改革司法系统并保证其独立性和公正性,包括审查司法事务委员会的组成和运转并确保所有法官均具备必要的法律资质。缔约国应采取旨在消除司法系统腐败现象的措施,并就《公约》及其规定向所有法官提供培训。

与触犯法律的未成年人有关的法律

13.委员会对缔约国有关触犯刑法等法律儿童的信息感到关切。根据缔约国刑法,刑事责任年龄为10岁。委员会还感到关切,按照伊斯兰教法,儿童自7岁起就视为可承担责任,可对未成年人处以鞭刑,即便是身为强奸和私通等罪行受害人的案件也是如此。此外,委员会对少年犯在有违《公约》条件下被拘押的报告感到关切(第1、2、4和16条)。

14.缔约国应使本国有关触犯法律儿童的刑法与各项国际标准,尤其是《公约》所载规定和规则相一致,并废除有悖于《公约》的所有规定。

马尔代夫人权委员会

15.委员会确认马尔代夫人权委员会迄今为接受和调查酷刑和虐待相关指控作出了努力,但委员会感到关切,马尔代夫人权委员会只向检控人员提交了4起涉及酷刑指控的案件,其中3起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委员会还感到关切,据报道预算限制使马尔代夫人权委员会无法聘请内部医学专家,并且该委员会尚未获得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的A类地位认证,其原因包括担心该机构对其任务的解读可能与国际人权法不一致,尤其是有关防范一切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公认保护,以及有关规定委员会成员必须均为穆斯林的创始立法(第2条)。

16.缔约国应采取措施,根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和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准则,增加马尔代夫人权委员会的资源并加强其能力。

禁止酷刑的绝对性质

17.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报告的很多酷刑指控均涉及马尔代夫警察署和马尔代夫国防部队在上一届政府2018年2月5日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期间采取的行动,尽管《宪法》第255条(b)款第12项规定,紧急状态期间采取的措施不得对禁止酷刑的《宪法》第54条造成限制,并且《禁止酷刑法》第16条规定,战争状态、政治动荡、犯罪率上升或紧急状态不能成为酷刑、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借口或理由(第1、2、4和10条)。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所有主管部门传达相关信息,说明禁止酷刑的绝对性质和本国在实践中,包括在紧急状态中坚决禁止酷刑的承诺。

对实施酷刑的适当惩处

1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禁止酷刑法》。该法将酷刑规定为单独的刑事罪行,纳入了共犯责任,优先于与该法冲突的所有其他国内法律,包括《刑法》。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该法似乎只在受害人受伤需住院治疗至少90天的案件中,才会考虑对实施酷刑处以监禁(第1、2、4和16条)。

20.注意到有些形式的酷刑可能根本不会造成身体上的痛苦,缔约国应修订《禁止酷刑法》,确保该法规定根据酷刑罪行的严重程度处以相应的惩罚,而不是以受害人入院治疗的时间为条件。

酷刑行为的诉讼时效和责任追究

21.委员会感到关切,《刑法》第一修正案纳入的规定可能相当于为根据《禁止酷刑法》提起指控规定了诉讼时效。就此,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公约》第2条执行问题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第5段。委员会在该段指出,实行特赦或采取其他阻挠办法,事先排除或表明不愿意对酷刑或虐待的行为人进行即时和公正的起诉和处罚,是违反不可克减原则的。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禁止酷刑法》规定酷刑行为人须被定罪,方可就民事责任作出有利于受害人的判决。代表团在对话过程中确认了上述规定(第1、2、4和14条)。

22.缔约国应修订《刑法》,以确保酷刑罪没有诉讼时效。缔约国还应确保在法律和实践中均禁止采取导致酷刑行为有罪不罚的赦免、大赦和任何其他类似措施。此外,缔约国应修订《禁止酷刑法》,以使酷刑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即使酷刑行为人尚未被起诉或定罪。

拘押期间死亡

23.委员会感到关切,马尔代夫人权委员会调查的23起均据称为自然原因导致死亡的拘押期间死亡反映不出相关时期实际拘押期间死亡总数。此外,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2016年8月至2017年10月向马尔代夫人权委员会举报了7起拘押期间不明原因死亡案件,并有报告称拘押期间死亡是由于缺乏医疗和药品(第2、11、12、13和16段)。

24.缔约国应立即、彻底、公正地调查所有拘押期间死亡事件,并确保犯罪人得到适当惩处,逝者家人获得赔偿。缔约国应争取确保有可能就拘押期间死亡案件进行独立的法医检查,以确定是否有国家官员应为之负责,并确保缔约国法院在刑事和民事案件中将独立法医检查和验尸结果采信为证据。缔约国应确保所有拘押期间死亡情况均记录在案,收集和公布有关受害人、死亡情况以及由此引发的调查的所有相关数据,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警方和监狱设施内出现此类死亡事件。

基本法律保障

2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所设特别基金的援助下,以10种语言发布被拘留人员被逮捕时权利问题的小册子和海报,但委员会感到关切,有报告称被警方或国防部队剥夺自由者往往无法自被剥夺自由之初即享有基本的法律保障,例如被逮捕时未被告知逮捕和拘押原因;未为不讲迪维西语者安排口译;长达48小时接触不到律师;在未经正式指控的情况下,48小时见不到法官;未被告知有权接受体检,或警方拒绝其享有该权利;在被逮捕之后只获准打一个本地电话。委员会还担心穷人可能得不到法律援助(第2条)。

26.缔约国应:

(a)保证在法律和实践中自剥夺其自由之初即向所有被拘留人员提供所有基本法律保障,包括:立即被告知所受正式指控的权利;在所有程序中立即接触律师或获得免费法律援助;就其拘押或逮捕通知一位亲属或其所选择的另一人的权利;要求和接受由一名独立医生进行体检的权利,包括应要求由其选择的医生进行体检;在各个阶段将其被剥夺自由记录在登记簿中的权利;

(b)就处于被剥夺自由各个阶段的所有人员建立一个中央拘押登记簿,包括转押不同设施的情况;向委员会通报所记录信息类型,以及采取哪些具体措施确保准确记录,以此作为防止单独监禁和任意拘押以及强迫失踪的重要保障;

(c)对所有公职人员遵守基本法律保障的情况进行监测,包括努力对所有剥夺自由的场所和审讯室进行视频监控;

(d)确保对提供保障的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并针对未能向被剥夺自由人员提供基本法律保障的官员实施纪律处分;

(e)在缔约国向委员会提交的下一次报告中提供信息,说明所收到有关未能遵守基本法律保障的指控的数量以及此类指控的结果。

审前拘押

27.委员会注意到《宪法》第47条(d)款规定被拘留人员有权在24小时内面见法官,但委员会感到关切,有报告称审前拘押往往很长,被拘留人员在未经司法审查的情况下长期拘押,尽管《宪法》第51条(b)款规定,被指控犯有某项罪行的每个人均有权在合理时间内接受审判。委员会感到关切,审前拘押,尤其是对政治反对派和活动人士的审前拘押,可能被有意拖延而不作解释,而且可能持续两年或更长时间,即使据称所犯罪行适用的刑期要短得多。尽管缔约国在对话过程中提供了相关信息,但委员会感到关切,来自人权委员会的可信报告称,在女子监狱和男子监狱中,少年犯均与成年犯关押在一起(第2、11和16条)。

28.缔约国应:

(a)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对审前拘押进行密切监测,以使审前拘押不会成为系统、广泛的做法,不会被任意延长,也不会导致单独监禁;

(b)确保可就审前拘押裁决提起上诉,可由法庭对审前拘押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c)对审前拘押做法的使用进行监测,并确保审前被拘押人员与既决罪犯分开关押;少年犯不与成年人关在一起;采用审前拘押系作为最后手段;

(d)根据《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推广审前拘押的替代做法。

暴力侵害妇女

29.委员会感到关切,长期存在暴力侵害妇女现象,特别是家庭暴力,尤其是针对妇女和女童的家庭暴力,并且此类行径行为人受到起诉的数量很少。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缺乏尽职尽责程序,没有针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切实保护机制,也未向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提供康复机会。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尽管《刑法》将婚内强奸规定为刑事罪行,但又正式规定了已婚妇女和女童据称遭丈夫性侵犯的案件可予反驳的无罪推定原则,并为不认罪情况下对男子强奸定罪规定了很高的举证责任(第2和16条)。

30.缔约国应确保全面实施《家庭暴力法》,并行使尽职尽责程序,尤其是鼓励受害人提起指控;建立受害人保护机制,包括建立庇护所;调查、起诉并惩处家庭暴力行为人;向受害人提供补救以及心理康复和辅导;就家庭暴力的消极影响开展提高认识运动。缔约国还应修订本国法律,以废除男子被控强奸案件中有关举证责任的歧视性规定。

司法鞭刑

31.委员会严重关注根据对伊斯兰教法处罚的限制性和/或严格解读而采取的“司法鞭刑”做法,《刑法》也允许该做法,多用于惩罚两厢情愿的婚外性行为。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这一体罚措施还用于惩罚性虐待和性侵犯的受害人,85%遭受此种惩罚者是妇女和女童(第2和16条)。

32.缔约国应立即就鞭刑及其他体罚措施颁布暂停令,并应考虑对其法律进行审查,以期作为优先事项禁止这种做法。

死刑

3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代表团称缔约国有意继续实施为期65年的暂停死刑,并投票支持关于暂停使用死刑的大会决议。代表团称新总统就职以来,缔约国18名被判死刑者中已有15人改判无期徒刑,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但仍感到关切的是,一些被判死刑者声称自己是因酷刑逼供认罪而被定罪的;一些人据称是因少年时期犯罪被定罪的(第2、4、11、12、13和16条)。

34.缔约国应继续执行暂停处决,考虑将所有余下的死刑改判,并考虑修正法律,对所有罪行都废除死刑。

监狱改革和拘押条件

3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代表团称缔约国的首要工作之一是监狱改革,但委员会对拘押条件感到关切,包括:

(a)监狱及其他拘押设施的物质条件不符合最低国际标准,例如卫生设施不足,照明和通风不够,食物的质和量均不足,很少或不可能进行室外体育锻炼,过度拥挤,某些情况中可能构成虐待甚至酷刑;

(b)故意不让囚犯及时充分获得医疗和药品,有时导致囚犯死亡;

(c)频繁采用长期单独监禁,尤其对政治犯,给其发放腐烂或过期食物;

(d)监狱和其他羁押设施的工作人员对被剥夺自由者实施酷刑和虐待(第2、11和16条)。

36.缔约国应:

(a)紧急进行其宣布要进行的监狱改革;

(b)紧急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按照《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曼德拉规则》),改善所有剥夺自由场所的物质条件,包括缓解过度拥挤问题,考虑按照《东京规则》采取替代监禁的做法,以减少囚犯数量;

(c)确保囚犯能充分及时获得医疗和药品,向囚犯提供适当而充足的食物,囚犯不会遭受长时间单独监禁;

(d)雇用更多经过应有培训的监狱工作人员,包括医生、精神科医生、心理学家和护士,确保及时向拘押设施之外的专科医疗部门转诊,向被剥夺自由者及其家人披露有关其医疗福利的文件;

(e)通过以下手段防止囚犯在监禁期间感染传染病:在拘押场所收监时对囚犯进行健康筛查,将健康囚犯患传染病的囚犯分开关押,为感染者和社会心理残疾者提供充分的治疗,包括提供个人精神健康方案。

对剥夺自由场所进行监控

37.委员会注意到各议会委员会以及充当国家防范机制的马尔代夫人权委员会的成员有权访问拘押场所,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缔约国尚未建立起一项国家制度,以独立监测和检查派出所和羁押设施、还押拘留中心、监狱以及少年犯拘押设施和精神病院等所有剥夺自由并出于审讯或审前拘押目的进行拘押的场所、审理期间进行拘押的场所以及执行判决的场所,并以保密方式接收控告。此外,委员会还感到关切,国内和国际民间社会组织无法访问拘押设施(第2、11、12、13和16条)。

38.缔约国应:

(a)向马尔代夫人权委员会提供更多财政资源,使其能够进行更多的访问,更好地履行国家防范机制的职能,包括对所有剥夺自由场所进行突击访问并私下会见其中在押人员,公布马尔代夫人权委员会向当局提交的报告;

(b)确保所有人员,包括在押人员,均可利用指控机制递交遭酷刑或虐待的秘密指控,而其被关押的剥夺自由场所的管理人员则无法获取上述酷刑或虐待指控的信息;

(c)允许包括国内和国际民间社会组织在内的独立组织进入所有剥夺自由的设施。

酷刑所得供述不可采信

39.委员会感到关切,有报告称广泛存在对被剥夺自由人员实施酷刑和虐待以逼供的做法。委员会还感到关切,据称对嫌疑人酷刑逼供的供词已在司法程序中被采信为证据(第2、15和16条)。

40.缔约国应:

(a)确保在法律和实践中,任何通过实施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得出的陈述均不得在法庭上援引为证据,除非是针对实施上述行为者;

(b)确保法庭在实践中驳回逼供获得证据的所有案件,调查并起诉所有此类酷刑和虐待指控,并向受害人提供补救;

(c)在下一次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因证据系逼供所得而被法庭驳回的所有案件。

体罚儿童

41.委员会感到关切:包括家庭在内的所有环境中均允许对儿童进行体罚,只要暴力“不会造成导致死亡、严重身体伤害、极端或不必要的疼痛或精神痛苦或是羞辱的重大风险”,并且缔约国据报告未采取妥善措施保护儿童。委员会还感到关切,《家庭暴力法》和《家庭法》不禁止体罚(第2和16条)。

42.缔约国应:

(a)在法律中明文禁止在包括家庭、替代性照料环境、日托环境、校园以及刑罚机构在内的所有环境中,通过国家工作人员及承担缔约国《公约》所规定责任的其他人员的作为或不作为,作为对罪行的判决或是出于管教目的,对儿童实施体罚,并确保不根据伊斯兰教法对儿童实施体罚;

(b)确保废止儿童鞭刑;

(c)就体罚的危害开展提高公众认识运动;

(d)作为体罚的替代办法,推广积极的非暴力管教形式。

不推回

43.委员会注意到《禁止酷刑法》第42条将《公约》第3条纳入缔约国国内立法框架,但委员会重申感到关切,有报告称不推回原则在实践中未得到遵守(第3条)。

44.缔约国应:

(a)履行本国义务,不将某人驱逐、遣返或引渡至有充分证据认为该人将有遭受酷刑危险的另一国家;

(b)确保有关驱逐或递解出境的决定须经司法复议,并且逐案复议;

(c)规定相关人员有获得切实司法补救的权利,包括有可能就相关决定提起上诉,确保上诉具有暂停效力;

(d)仅作为最后手段拘押可能被驱逐的人员;

(e)在其下一次报告中向委员会提供信息,说明被驱逐、引渡或递解出境人员的数量,以及驱逐、引渡或递解至哪些国家;驱逐某人的决定被司法主管部门适用不驱回原则推翻或撤销的案件数量;为确保在实践中适用不推回原则而采取的其他措施。

培训

45.委员会感到关切,有报告称缔约国官员过去曾使用一本《惩罚宝典》(adhabu foiy),其中详述具体的实施酷刑方法。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称没有记录显示目前存在任何国家认可的有关惩罚手段的书籍,但委员会依然感到关切,有关《公约》条款,尤其是绝对禁止酷刑条款的特定培训和指导,并非警察和执法人员、调查人员、司法工作者、军官和监狱工作人员等公职人员的培训内容,并且没有针对过去虐待行为的审查制度。

46.缔约国应:

(a)确保警察和执法人员、调查人员、司法工作者、军官、监狱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剥夺自由机构的工作人员接受有关《公约》条款的培训和指导,尤其是有关绝对禁止酷刑的培训和指导;

(b)就采用符合国际标准的非胁迫性调查和审讯方法,向调查人员提供特定培训,使他们避免实施可能构成酷刑的行为;

(c)宣传违反《公约》的行为不会得到容忍,将对此类违反行为展开调查和起诉行为人,并建立针对过去实施的虐待行为的审查制度;

(d)确保医务人员,包括精神科医生以及参与以任何形式被逮捕、拘押或监禁者或精神病院住院者的监管、审讯或待遇的其他人员,均接受有关《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的强制性培训;

(e)制定并实施评估任何此类培训的效果和影响的方法。

后续程序

4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9年12月7日前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关于建立一个公正有效的过渡期正义机制、解决酷刑行为有罪不罚现象、以禁止为目的就鞭刑及其他体罚做法颁布暂停令、紧急开展该国已宣布的监狱改革并采取措施改善拘押的物质条件等建议(见上文第8(a)段、第10(a)段、第32段以及第36(a)和(b)段)的后续落实情况。在这方面,请缔约国向委员会通报下一个报告周期落实结论性意见中部分或全部剩余建议的计划。

其他问题

4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团长表示,缔约国不久将根据《公约》第22条声明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议受其管辖个人的来文,但请缔约国考虑作出《公约》第21条和第22条两者设想的声明。

4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团长在开幕发言中承诺新政府将提交《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以供批准,请缔约国加入尚未加入的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发布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关于对该国后续访问的第二次报告及建议。

51.应缔约国请求,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利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提供的技术支持、能力建设和培训以及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提供的相关技术支持、能力建设和培训。

52.委员会请缔约国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以相关语言广泛传播提交委员会的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并向委员会通报该国就此开展的活动。

53.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2年12月7日前提交下次定期报告,即第二次定期报告。为此目的,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9年12月7日前表示同意按照简化报告程序编写上述报告。按照该程序,委员会将向缔约国发送报告前问题清单。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其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