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HUN/CO/6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9 May 201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匈牙利第六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 委员会在2018年3月19日和20日举行的第3464次和第3465次会议(见CCPR/C/SR.3464和3465)上审议了匈牙利的第六次定期报告(CCPR/C/HUN/6), 并在2018年3月28日和29日举行的第3478次和第3480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接受简化报告程序并按照依该程序所拟报告前问题清单(CCPR/C/HUN/QPR/6)提交第六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赞赏有机会再次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开展建设性对话,讨论缔约国在报告所述期间为执行《公约》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感谢缔约国代表团作出口头答复和提交书面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以下立法和体制举措:

2012年1月1日在《基本法》框架内通过了一项权利法案;

于2015年制定了“2015-2025年国家残疾方案”;

于2013年制定了“2013-2016年国家打击人口贩运战略”;

于2011年制定了“2014-2020年国家社会包容战略”。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2年1月12日批准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于2014年3月14日签署了《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实施《公约》的宪法和法律框架

5. 委员会对匈牙利在法律和实践中给予基本权利的保护程度感到关切,因为《基本法》经常遭到修改,而且这种修改往往与宪法法院先前已经裁定违宪的法律有关。委员会注意到,新《宪法》中废除了民众之诉制度,并感到关切的是,现行的宪法申诉程序导致诉诸宪法法院的机会更加有限,没有规定进行宪法审查的时限,对于受到质疑的法律也没有暂停生效的效力。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该国利用基本法律避免政府政策因议会中的普通多数投票而发生改变,而且所提供的关于最高法院和宪法法院适用或提及《公约》情况的资料有限(第二条)。

6. 缔约国应遵守民选机构和负责保护人权(包括少数群体权利)的司法机构之间的分权和体制制衡。特别是,缔约国应确保宪法审查进程的效力,并在法律上和实践中提供充足的法律保障以确保在国内法律秩序中全面保护《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缔约国还应进行宣传,使人们认识到必须确保对国内法的解释和适用符合该国在《公约》下的义务。

立法进程

7. 委员会注意到,自完成第五次定期报告的审议以来,缔约国进行了许多立法改革,但对通过立法的进程以及由此产生的一些法律条款对在匈牙利促进和保护人权的不利影响感到关切。委员会特别关切地注意到下列问题:有报告称与反对派政治人物的磋商不足;立法进程,特别是由委员会或个别立法者发起的立法进程,通常进展缓慢;未能确保立法草案的透明度或没有为审议工作、公开磋商和影响评估留出充分的时间。委员会还对利用特殊程序,在议会讨论结束时提出实质性立法修正案的做法感到关切,这种程序原本仅用于对技术性或不一致条款的审查(第二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五条)。

8. 缔约国应加强立法进程,特别是在涉及对享有人权造成影响的法律时,为此应确保设立各种机制,保障进程的透明、包容和参与性,让反对派政治人物、民间社会、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和广大民众都参与进来,并提供充足的机会和时间,就立法提案和修正案开展有意义的审查和充分的辩论。

根据《任择议定书》所提意见

9.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的声明,即匈牙利将在匈牙利法律体系的框架内尽可能遵守委员会的各项意见,这非常重要,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资料说明落实委员会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所提意见的情况(第二条)。

10.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落实委员会通过的意见,以保障发生违反《公约》的行为时,受害者有权按照《公约》第二条第3款获得有效补救。

司法

1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新《宪法法院法案》的条款更改了司法任命程序、法院中的法官数量及其退休年龄,并将对司法系统的行政管理权从国家司法理事会转交给国家司法办公室,从而削弱了法官的任职保障,加强了政府对宪法法院人员组成和运转的影响力。此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最高法院前任院长鲍卡法官据称因批评司法改革而遭到提前终止任期。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宪法法院审查涉及预算事项的立法的职权和权力有限(第二条和第十四条)。

12. 缔约国应审查规定宪法法院权力的立法框架,以期恢复其正式职权,还应采取措施保障和保护司法机关的充分独立和公正,特别是确保法官开展工作时不受来自行政部门的压力和干涉或其他外部影响。缔约国还应确保法官的任命和晋升依据的是客观的能力和业绩标准,并只能根据由法律规定的能够保障客观和不偏倚的公正程序,断定存在严重失职或不胜任的情况,才能免去法官的职务(见委员会关于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和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的第3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第20段)。

国家人权机构

13. 委员会欢迎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于2014年授予基本权利专员办公室“A”级地位,并欢迎缔约国关于保障向办公室提供所需一切必要资源的承诺,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办公室缺乏有效履行任务所必需的人力资源和财政资源(第二条)。

14. 缔约国应审查基本权利专员办公室的财政资源和其他资源的需求,并确保办公室拥有独立和有效履行任务所必需的财政资源和其他资源。

对罗姆人的排斥

1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各种战略和方案来改善罗姆族群的处境,并在某些领域取得了进展,例如罗姆儿童的入学率,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罗姆族群继续遭到普遍歧视和排斥、大量失业,并且在住房和教育方面遭到隔离。委员会特别感到关切的是,尽管2012年通过了《公共教育法》,学校中的隔离仍普遍存在,特别是在教会学校和私立学校,而且被安置在轻度残疾儿童学校中的罗姆儿童人数仍然过高(第二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

16. 缔约国应加大努力,促进罗姆族群成员在所有领域不受歧视地获得机会和服务。缔约国应采取措施监测并有效消除对罗姆儿童的教育隔离,并确保所有专家在评估儿童是否残疾时采用基于科学方法的标准化程序,确保在不歧视的基础上向所有罗姆儿童提供教育。

警察的仇恨言论、仇恨犯罪、种族主义和歧视行为

17. 委员会注意到仇恨犯罪已写入《刑法》,但感到关切的是,仇恨犯罪仍然普遍存在,而且在政治话语、媒体、网络乃至政府主办的活动中普遍存在针对少数群体,特别是罗姆人、穆斯林、移民和难民的仇恨言论。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为改善匈牙利犹太人生活所采取措施的资料,但表示关切的是,反犹太的陈规定型观念以及负面的历史联想仍普遍存在,原因是一些高级官员助长了与乔治·索罗斯有关的阴谋论。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有人指称,登记在册的仇恨犯罪案件数量极低,是因为警察往往不会调查和起诉可信的仇恨犯罪和构成犯罪的仇恨言论指控。此外,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警察一直对罗姆人采取种族定性的做法(第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六条)。

18. 缔约国应定期、公开和切实重申法律禁止一切构成煽动歧视、敌对或暴力的宣扬族裔或种族仇恨的行为,并应立即行动,将仇恨犯罪的责任人绳之以法。缔约国应依照《公约》下的义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对仇恨犯罪和仇恨言论的报告、调查、起诉和惩处,还应加大努力消除针对移民、难民、犹太人和罗姆人等群体的陈规定型观念和歧视,为此应开展提高公共认识活动,促进包容和对多样性的尊重,并强调种族定性不可接受。缔约国还应确保在所有情况下追究应对歧视罗姆人和其他少数群体行为负责的政府官员的责任。

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的歧视

1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基本法》对歧视的禁止没有明确将性取向和性别认同列入歧视理由,而且该法关于家庭的限制性定义可能导致歧视,因为该定义没有涵盖特定的家庭安排形式,包括同性伴侣。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针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的负面陈规定型观念和偏见普遍存在,特别是在就业和教育中(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六条)。

20. 缔约国应:

在所有领域和部门,包括教育、就业、婚姻和家庭安排方面禁止基于所有理由的歧视,包括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

确保任何歧视行为都能获得有效补救,并确保法院按照《公约》解读反歧视法;

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在家庭安排方面针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的歧视;

确保切实发现、记录、调查、起诉和处罚以受害者的性取向或性别认同为动机的暴力行为,加紧努力打击针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的负面陈规定型观念和偏见,包括通过向执法人员提供培训。

残疾人

2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促进和保护残疾人权利方面取得的进展,但感到关切的是,大量精神、智力和心理残疾者被强行安置在医疗机构中,遭到隔离或被迫接受治疗,而且现有的法律框架不足以实现对残疾人的机构外安置或加强适当的社区支助。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迄今为止,这类残疾人中仅有少数人受益于2014年《民法》确立的新的协助决策制度,而且有报告称存在剥夺这类残疾人法律行为能力、包括投票权的趋势,尽管他们有能力参与社会互动。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存在暴力和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以及关于封闭的机构内大量死亡事件没有得到调查的指称。与之相关,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有证据表明,格德市国营的“Topház特殊之家”有220名残疾儿童和成年人遭到酷刑和虐待。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虽然为法律所禁止,但仍然发生了一些对残疾人进行强制绝育的情况(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

22. 缔约国应:

确保在法律和实践中,残疾人在享有权利方面不受歧视;

审查其限制精神残疾人士法律行为能力的政策,逐案确定此类限制性措施的必要性和相称性,并辅以有效的程序保障以确保所有法律行为能力受限制者都可就影响他们的决定及时要求有效的司法审查,并在所有关于其法律行为能力的程序中获得免费而有效的法律代理;

加强旨在以基于社区的环境替代大型社会机构的机构外安置战略,并确保在作出任何隔离、安置或治疗精神、智力和社会心理残疾者的决定之前都进行全面的医学评估;确保任何限制都是合法、必要和相称的,是为了保护相关人员免受伤害,或防止他们对他人造成伤害;确保仅在获得相关人员自由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才对残疾人实施绝育;确保提供有效补救,切实调查任何虐待行为,并在适当情况下追究刑事责任;

确保不歧视精神、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人士,不基于不相称的原因或与其投票能力没有合理和客观联系的理由剥夺他们的投票权,同时考虑到《公约》第二十五条。

性别歧视

2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公共部门担任决策职位的女性人数不足,特别是在政府部委和议会中。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关于妇女在社会中的地位,缔约国仍然普遍存在男尊女卑的定型观念,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政治人物针对妇女的歧视性言论(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

24. 缔约国应采取具体措施,增加公共部门担任决策职位的妇女比例,包括在必要时采取适当的临时特别措施落实《公约》条款。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实际举措,包括开展提高认识活动,以消除法律和实践中关于妇女在社会中地位的负面成见,审查有可能强化这种成见的立法和宪法条款。

家庭暴力

25. 尽管缔约国已经采取了积极措施,包括增加庇护所的床位数量,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家庭暴力仍然是一个持续存在且报告不足的问题,警察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响应不足,保护和支持受害者的机制不够充分,进入庇护所的机会也不足。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刑法》没有为家庭暴力的女性受害者提供充分保护,因为对未达到殴打级别的暴力行为进行定罪的第212/A (2)条提出了下列要求:(a) 受害者提出私人申诉;(b) 受害者和施虐者曾经或正在同居或有共同子女;以及(c) 在短时间内至少发生了两起家庭暴力事件。委员会还注意到第212/A条没有明确提出性犯罪是家庭暴力的一种形式(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和第二十六条)。

26. 缔约国应确保家庭暴力案件得到报告、记录和彻查,起诉犯罪人并处以适当刑罚,确保受害人能够获得有效补救和保护手段,包括在全国各地设立足够数量的庇护所。缔约国应加强保护妇女免遭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的法律框架,包括《刑法》,并考虑批准《伊斯坦布尔公约》。此外,缔约国应确保警察、检察官和法官得到适当培训,以便有效处理家庭暴力案件。

人口贩运

2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实施的打击人口贩运和支持贩运受害者的各种方案,但感到关切的是,有指控称这种现象在缔约国持续存在,特别是在过境区(第八条)。

28. 缔约国应:

继续努力提高认识,并与邻国合作打击过境区的人口贩运现象,包括在区域一级;

汇编关于贩运受害者的统计数据,按性别、年龄、原籍国或目的地国以及贩运类型分列,以期解决这一现象的波及范围,并评估现有方案和战略的效力;

确保所有应对贩运人口负责的个人都受到起诉和与所犯罪行相称的处罚;

确保受害者得到适当补偿和赔偿。

少年司法

2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将恶劣罪行的刑事责任年龄从14岁降至12岁。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大量触犯法律的未成年人被剥夺自由(第九条、第十四条和第二十四条)。

30. 缔约国应确保少年犯司法系统捍卫《公约》和其他国际文书中规定的各项权利,第一步就是将所有罪行的刑事责任年龄从12岁恢复为14岁。缔约国应确保对待触犯法律的未成年人的方式有助于他们融入社会,并应遵守对儿童的拘留仅应作为最后手段且时间应尽可能短的原则。

获得公正审判和律师帮助的权利

3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告,在为被拘留者指定由政府出资的律师方面,主管部门拥有酌处权,惯例做法是为大多数案件指定相同的律师,并且有资料表明,贫困的被告得到的法律代理质量较低。委员会注意到委员会提供的资料显示,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向代表被捕者的律师进行通知的标准更高,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现行法律在这方面存在缺陷,包括规定在法庭审理前向律师发出的通知的时间很短(第九条和第十四条)。

32. 缔约国应确保,所有被剥夺自由者从被拘留时起均享有所有基本法律保障。缔约国应确保国家指定的辩护律师提供适足和有效的法律代理。

对无家可归的刑事定罪

33. 尽管宪法法院第38/2012 (XI.14)号决定指出,处罚居住在公共场所的无家可归者侵犯了人的尊严权,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基于《基本法》第四项修正案,国家和地方法律将许多公共场所指定为禁止露宿的区域,实际上是在惩罚无家可归。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解释,即在实践中没有对无家可归者处以罚款,但感到遗憾的是,法律中依然存在罚款和监禁的规定,因此可以随时适用(第二条、第九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六条)。

34. 缔约国应与国家及地方主管部门合作,在国家和地方各级废除实际上将无家可归定为刑事犯罪的法律和政策。缔约国应确保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包括各级的社会、卫生、执法和司法工作者密切合作,以期加强努力,依照人权标准找到解决无家可归问题的办法。

禁止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过度使用武力

3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指控称,执法官员在逮捕和审讯过程中过度使用武力,包括实施虐待和酷刑,还感到关切的是,这类案件的起诉和定罪数量极少。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CPR/C/HUN/CO/5, 第14段),感到遗憾的是,除非工作人员或相关囚犯特别正式要求,仍然要求执法人员在医学检查时在场(第七条和第十条)。

36. 缔约国应:

确保所有关于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武力,包括实施酷刑和虐待的指控都得到迅速、公正、彻底和有效的调查,对肇事者进行起诉并处以适当的刑罚;

采取适当措施,加强独立警务投诉委员会,扩大其调查权力,并确保其在对警官据称不当行为开展调查时的独立性;

考虑设立一个独立的医学检查机构,负责对据称的酷刑受害者进行体检,并保障在医学检查过程中尊重人的尊严;

确保执法人员的所有培训方案都包括有关调查和防止酷刑和虐待的指导,并在这些方案中纳入《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的内容。

被剥夺自由者的人身自由和安全权利,以及受到人道待遇的权利

3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处理过度审前拘留方面取得的进展,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审前拘留时间没有明确的法律限制,且在调查阶段过度使用审前拘留,包括对青少年使用审前拘留(第九条、第十四条和第二十四条)。

38. 缔约国应:

继续减少审前拘留时间,使用非监禁替代方法并对立法进行相应的修改;

定期逐案审查审前拘留时间,以确定其是否合理和必要,并保障在合理时间内进行审判;

确保对青少年的拘留,如果使用的话,仅作为最后手段,并且时间尽可能短。

无假释的终身监禁

3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被判处无假释终身监禁者给予赦免的法律条件非常严格,规定囚犯只有在监禁40年后方可考虑予以赦免,而且总统的最后决定不需要说明理由(第七条和第十条)。

40. 缔约国应确保法律规定的对无假释终身监禁囚犯的赦免程序允许基于及时、适当和非任意的复审,提供有意义的获释机会。

被剥夺自由者

41. 委员会认可缔约国为减少监狱人满为患所作的努力,包括建设新设施和使用非监禁替代措施,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个问题持续存在,并对缔约国未能更多使用非监禁替代措施取代监禁感到遗憾。委员会还对拘留条件恶劣表示关切(第七条和第十条)。

42. 缔约国应加强努力,消除拘留场所人满为患的现象,包括增加使用非监禁替代措施取代监禁。缔约国还应改善拘留条件,并加倍努力保障被拘留者有权受到有尊严的对待。

政府监控和通信拦截

4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关于为国家安全目的进行秘密监控的法律框架(第7/E (3)条监控):(a) 允许大规模拦截通信;(b) 没有提供充分保障防止对隐私权的任意干涉。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条款规定对滥用行为提供有效补救,也没有要求在监控措施终止之后在不影响限制目的的情况下尽快通知被监控者(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六条)。

44. 缔约国应提高为国家安全目的进行秘密监控的法律框架(第7/E (3)条,监控)权力的透明度,并加强防止滥用的保障,为此应考虑在符合国家安全考虑和这些决定所涉个人隐私利益的情况下全面或部分公开其政策指南和决定的可能性。缔约国应确保所有规范秘密监控的法律和政策均符合其根据《公约》、特别是第十七条承担的义务,包括合法性、相称性和必要性原则;确保为秘密监控设立有效和独立的监督机制;确保受影响人员在监控遭到滥用的情况有适当的机会获得有效补救。

将移民安置在过境区和拘留移民

45. 委员会对于缔约国近年来通过的重大立法改革对移民的不利影响表示关切。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立场,即作为一个主权国家,缔约国有权限制非法移民进入其领土,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2017年3月通过的法律允许在整个寻求庇护程序期间将所有庇护申请人自动转移至过境区(被认定未满14岁的孤身儿童除外),不符合《公约》规定的法律标准,理由包括:(a)允许长期和无限期的监禁;(b) 没有任何法律要求迅速审查每个受影响个人的具体情况;以及(c) 缺乏就转移至过境区提出有效质疑的程序保障。委员会特别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匈牙利大量使用自动将移民拘留在拘留设施内的做法,还有人声称,限制人身自由被用作遏制非法入境的一般措施,而不是针对单独确定的风险而采取的措施。此外,委员会还对一些拘留设施条件恶劣的指称感到关切(第二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

46. 缔约国应使关于移民和寻求庇护者待遇的立法和做法符合《公约》,除其他外,应考虑到委员会关于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第35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缔约国还应:

避免将所有庇护申请人自动转移至过境区从而限制他们的自由,并逐案对转移的必要性进行个别评估;

大幅缩短初始强制移民拘留的期限,确保超出初始期限的任何拘留均根据个人的具体情况证明具有合理性、必要性和相称性,并规定拘留需要定期接受司法审查;

对寻求庇护者增加使用拘留的替代办法;

在法律上限制移民拘留的总期限;

规定对拘留和其他限制行动措施提出上诉的有效权利;

确保儿童和孤身未成年人不受拘留,除非作为最后手段,并且时间尽可能短,在拘留期限和条件及特殊照料需求方面应首要考虑他们的最大利益;

改善过境区的条件,确保移民被安置在适当、卫生、非惩罚性的设施中,并确保不将移民拘留在监狱中。

不推回和过度使用武力

4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就防止推回的适用标准和保障提供的资料,但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法律框架没有为防止推回提供充分保护。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a) 2016年6月首次出台的“推回”法允许警方对任何非正常跨越边境以及被拘留在距离边境8公里处(这一限制随后被扩大到匈牙利全境)的匈牙利领土上的人员实施即决驱逐;(b) 第191/2015号法令认定塞尔维亚是“安全的第三国”,因此允许在匈牙利和塞尔维亚边境实施推回。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推回在使用时不加区分,遭受这种措施的个人提交庇护申请的机会非常有限,实际上没有任何上诉的权利。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存在集体暴力驱逐现象,据称同时还伴有殴打、警犬攻击和橡胶子弹射击的现象,导致了严重伤害,并至少有一次导致一名寻求庇护者死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三条)。

48. 缔约国应确保不推回原则在法律上得到保障,在实践中得到严格遵守,确保所有寻求庇护者无论以何种方式抵达匈牙利,都能够进入公正和高效的难民身份确定程序,并获得防止推回的有效保护。缔约国特别应当:

废除2016年6月通过的推回法及其修正案,在法律上确保对个人的驱逐必须始终符合缔约国的不推回义务;

考虑修改第191/2015号法令,并制定防止推回的程序保障,包括可以由一个能够提供有效补救的独立司法机构对庇护决定进行审查;

不对外国人进行集体驱逐,并逐案对“安全第三国”可提供的保护程度进行客观的评估;

确保不对移民实施武力或人身约束,除非满足严格的必要性和相称性条件,确保所有针对移民使用武力的指控都迅速得到调查,对肇事者进行起诉并予以适当处罚,并向受害者提供赔偿。

寻求庇护的儿童和孤身未成年人

4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过境区对寻求庇护的儿童和孤身未成年人进行的年龄评估基本靠一名专家目测,而且这类儿童缺乏获得教育、社会和心理服务以及法律援助的充分机会(第二十四条)。

50. 缔约国应确保,在对相关人员的年龄存在合理疑问的情况下,年龄评估程序仅由该领域的专家进行,并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缔约国还应确保寻求庇护的儿童,特别是孤身儿童能够获得适当的教育、社会和心理服务以及法律援助,并毫无拖延地获得法律代表或监护人。

高等教育中的思想、意见和结社自由

51.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2017年对《2011年关于国家高等教育的第204号法》提出的修正对外国认证的大学的运作施加了过度限制。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解释,即该法适用于其领土内所有获得认证的大学,但委员会注意到,对思想、表达和结社自由以及学术自由施加的这类限制缺乏充足的理由。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中欧大学因为与乔治·索罗斯的关系而特别受到这类限制的影响(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六条)。

52. 缔约国应修改最近对《2011年关于国家高等教育的第204号法》提出的修正,以确保对外国认证大学的运作施加的任何限制都严格符合必要性和相称性要求,并符合除其他外,《公约》第十九条第3款,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第2款的要求,并确保这些限制不得不合理或不成比例地针对中欧大学。

非政府组织接受的外国资金

5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2017年关于接受外国支持组织透明度的第76号法》对一些接受外国资助的非政府组织施加了不合理、繁琐和限制性的条件,包括要求将某些非政府组织登记为“外国支持的组织”,并公开表明其外国支持者。尽管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资料称,该法旨在确保非政府组织资金来源的透明度,但委员会注意到,实施这些要求缺乏充分的理由,似乎是为了试图破坏特定非政府组织的信誉,包括匈牙利致力于保护人权的非政府组织(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六条)。

54. 缔约国应修改《2017年关于接受外国支持组织透明度的第76号法》,以期使其符合缔约国根据《公约》,特别是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六条承担的义务,同时考虑到通过法律实现民主欧洲委员会(威尼斯委员会)2017年在这方面通过的意见。

“阻止索罗斯”一揽子法律

5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最近向议会提交的三项法律草案,又称“阻止索罗斯”一揽子法律(T/19776, T/19775和T/19774), 这些法律一旦通过,将严重限制民间社会组织和缔约国移民政策批评者的活动。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通过影射“国家的存亡”以及对公民和文化的保护,通过将非政府组织的工作与据称的国际阴谋关联起来,这一揽子法律将抹黑非政府组织,并限制它们开展支持人权的重要活动的能力,特别是有关难民、寻求庇护者和移民权利的活动。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对流向非政府组织的外国资金的限制,可能被用来向这些组织施加非法的压力和无理干涉它们的活动。委员会对于这一揽子法律中包含的下列提议特别感到关切:(a) 对被描述为“支持移民的组织”的非政府组织提出大量额外的报告要求和增加财务负担;(b) 对从事保护难民、寻求庇护者和移民权利工作的非政府组织获得的外国资金征收25%的税;(c) 以据称的国家安全和公共危险为由,禁止个人进入距其国境线8公里的区域,或禁止第三国国民进入该国全境(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五条)。

56. 缔约国应废除2018年2月13日向议会提交的所谓“阻止索罗斯”一揽子法律草案,并确保所有关于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均符合其根据《公约》承担的国际义务,反映非政府组织在民主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并力求方便而不是阻碍非政府组织的运作。

媒体自由

57. 委员会对于缔约国限制意见和表达自由的媒体法律和做法表示关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法律连续改动之后,现行法律框架没有充分规定媒体不受审查和不受阻碍。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媒体理事会和国家媒体和信息交流署在履行职能方面缺乏足够的独立性,拥有过于宽泛的监管和制裁权(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

58. 缔约国应修改其法律和惯例,以期在实践中保障人人充分享有表达自由,包括确保存在真正独立的媒体和媒体监管机构,并为它们的运作提供一个不受政府不当影响或干预的有利环境。缔约国还应确保对行使表达自由施加的任何限制均符合《公约》第十九条第3款的严格要求。

D.传播和后续行动

59. 缔约国应广泛传播《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缔约国的第六次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以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部门以及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及广大公众对《公约》所载权利的认识。缔约国应确保将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译成缔约国的官方语言。

60.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2020年4月6日前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在上文第46段(将移民安置在过境区和拘留移民)、第48段(不推回和过度使用武力)和第56段(“阻止索罗斯”一揽子法律)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

61.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3年前提交下次定期报告。缔约国已同意采用简化报告程序,因此委员会将按时向缔约国发送问题清单供其提交报告。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其第七次定期报告。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