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PD/C/CUB/CO/1

残疾人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0 May 201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关于古巴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19年3月26日和27日举行的第457和第458次会议(见CRPD/C/SR.457和458)上审议了古巴的初次报告(CRPD/C/CUB/1)。委员会在2019年4月3日举行的第469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古巴根据委员会报告准则编写的初次报告,并感谢缔约国对委员会编写的问题清单(CRPD/C/CUB/Q/1)作出的书面答复(CRPD/C/CUB/Q/1/ Add.1)。

3.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大型代表团举行的建设性对话,代表团对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作出了进一步澄清,代表团包括来自各部委、实体和机构的代表,包括教育部、外交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共卫生部、总检察长办公室、古巴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瑞士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还有三个残疾人组织,即全国盲人和视障者协会、全国聋人协会和古巴行动和身体残疾人协会。

二.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支持残疾人采取的措施,包括以下法律和政策措施:

(a)2019年2月24日通过了新《宪法》,作为修订法律框架的第一步;

(b)残疾人通过民选职位参与缔约国的政治和公共生活,包括在全国人民政权代表大会和市级代表大会中;

(c)向符合规定标准的残疾人提供基本必需品补贴的政策,如私人住宅的用电、交通和装修;

(d)努力增加替代信息和通信技术在学校的使用;

(e)促进残疾人生计和就业机会的政策和战略。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A.一般原则和义务(第一至第四条)

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缔约国尚未使其立法与《公约》相一致;

(b)没有一部全面的残疾人权利法;

(c)国家立法和残疾评估大多基于残疾的医学模式;

(d)没有做出充分努力将残疾人权利纳入法律、战略、政策和方案的主流并明确提及这些权利。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遵循《公约》所载的残疾的人权模式,并:

(a)加快审查国家立法,确保将《公约》充分纳入国内法律秩序,废除或修订任何与《公约》相抵触的法律,并使政策和做法与《公约》相一致;

(b)通过一部保护残疾人权利的国家法律;

(c)确保为提供服务而进行的残疾评估依照残疾的人权模式进行;

(d)加强努力,系统地将残疾人权利纳入法律、战略、政策和方案的主流并明确提及这些权利。

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影响残疾人的所有决策过程中,包括在《公约》的执行过程中,与残疾人协商并让他们积极参与的努力仅限于根据关于结社的第54号法正式注册的残疾人组织,而这些注册的组织的成员中不包括社会心理或智力残疾人组织。

10.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残疾人,包括残疾儿童通过其代表组织参与《公约》的执行和监测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通过代表残疾人的组织,在影响残疾人的所有事务中,与残疾人进行有效和系统的协商,并让他们积极参与。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残疾人组织的建立和运作创造有利环境,采取有利于残疾人组织创建和长期开展工作的政策框架。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保障残疾人组织能够独立于国家并享有自主权,建立和实施适当的供资机制,包括公共供资和国际合作,保障能够利用这些机制,并为赋权和能力建设提供支持,包括技术援助。

B.具体权利(第五至第三十条)

平等和不歧视(第五条)

1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缺乏禁止和制裁基于残疾的一切形式歧视(包括拒绝提供合理便利)的措施;

(b)法律和政策中使用侮辱残疾人的贬义词,包括《民事、行政、劳动和经济程序法》、《儿童和青年法》、《家庭法》、《公共卫生法》和《支持残疾人国家行动计划》(2006-2010年)。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禁止一切形式基于残疾的歧视,包括拒绝提供合理便利,并制裁违反行为;

(b)废除所有仍然含有贬义词和侮辱残疾人的立法和政策。

13.委员会注意到,没有公正和独立以及残疾人可以接触到的机制接受残疾人包括农村地区残疾人的投诉。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采取足够的措施加快申诉进程和克服障碍,包括缺乏训练有素的人员协助申诉程序,也没有针对歧视残疾人案件的补救机制。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实现残疾人在实践中的真正平等,并制定无障碍、快速和独立的司法和行政补救措施,以保障对歧视案件作出赔偿。

残疾妇女(第六条)

1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通过战略和计划,促进残疾妇女在就业、教育、体育和文化领域的平等。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关于妇女平等的法律和政策不承认对残疾妇女和女童的多重交叉歧视;

(b)没有专门的残疾妇女组织,这意味着残疾妇女,特别是非洲裔妇女,自动被排除在影响她们的决策进程之外;

(c)残疾妇女和女童,特别是其中生活在农村地区、非洲后裔或有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者,在获得服务,特别是获得保健服务方面面临障碍。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在立法中承认对残疾妇女和女童的多种交叉形式的歧视,并通过反映性别观点和交叉性的专门立法和战略;

(b)继续促进包容性环境,推动残疾妇女,特别是非洲裔残疾妇女通过她们的代表组织参与影响她们的决策进程;

(c)确保所有残疾妇女,包括生活在农村地区、非洲后裔或有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的残疾妇女,都能获得保健服务,包括生殖健康和性健康服务。

残疾儿童(第七条)

1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2015-2020年儿童、青少年及其家庭国家行动计划》中没有促进儿童最大利益和尊重残疾儿童能力不断发展的战略;

(b)有关残疾儿童被收容的报告,缺乏关于受此类措施影响的儿童人数的统计数据;

(c)《家庭法》第86条规定,“父母有权以适当和适度的方式责备和纠正[儿童]”,导致残疾儿童受到体罚;

(d)没有采取措施确保在影响残疾儿童生活的所有事项中考虑他们的意见;

(e)关于残疾新生儿登记被推迟的指控。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发展和加强社会对残疾儿童特别是农村地区残疾儿童的权利的尊重,并加强对残疾儿童家庭的支持。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通过一项促进和保护残疾儿童权利的全面战略和行动计划,分配具体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建立评估其执行情况的监测机制,加强维护残疾儿童权利的措施;

(b)采取措施,通过在家庭环境中向残疾儿童提供安全的替代照料和社区包容性服务,使他们脱离机构收容;

(c)加快修订《家庭法》,明确禁止在所有环境下体罚儿童,包括残疾儿童,特别是在家庭和儿童仍然居住的机构中;

(d)确保残疾儿童自由表达意见的权利,并在与他们及其家庭有关的问题上考虑他们的意见,并就这方面的司法和行政程序和诉讼制定规程、准则和机制;

(e)确保所有残疾儿童出生时立即登记,以确保他们拥有姓名、获得出生登记和拥有国籍的权利。

提高认识(第八条)

1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采取措施来推动根据残疾人权模式来认识残疾人权利的意识。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残疾人组织密切合作,进一步努力在公共和私人行为者中定期开展关于《公约》所载权利的提高认识运动,以消除社会上对残疾人的负面看法,并就残疾的人权模式开展提高公众认识和能力建设的方案,特别是针对公职人员开展。

无障碍(第九条)

21.委员会注意到根据建设部第81/2016号决议和第327/2014号法令改善公共建筑和空间无障碍的举措。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确保建筑环境以及信息和通信无障碍的举措有限。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资料说明为确保缔约国公共采购程序纳入无障碍标准而采取的措施,而且公共采购程序未能做到无障碍性。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关于无障碍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

(a)通过并实施一项行动计划和战略,以查明在实现无障碍方面现有的阻碍因素,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来消除这些阻碍因素,以确保城市和农村地区的建筑物、交通、包括信息和通信技术在内的信息和通信以及向公众开放或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服务的无障碍性。该计划应规定审计要求、具体时限和对不合规行为的处罚,并规定分配足够的资源以及残疾人组织要参与实施工作的所有阶段,特别是监督遵守情况;

(b)确保公共采购程序无障碍,并纳入无障碍标准;

(c)遵守《公约》第九条,并在努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9和具体目标11.2和11.7时考虑到第2号一般性意见。

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第十一条)

2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对关于在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下援助残疾人的各项规程的存在和内容缺乏认识,关于在潜在灾害情况下援助残疾人的手册和指南宣传有限,并且缺乏无障碍通信手段和形式的信息。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制定并广泛传播一项关于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下向所有残疾人提供援助的国家计划,该计划通过具体和跨领域的方法考虑到残疾人的需求;还应制订并广泛传播一项关于在危难情况下通过无障碍早期预警系统减轻残疾人风险的规程,包括使用手语、易读文本和盲文,尤甚面向农村地区残疾人,并继续向第一反应者提供培训;

(b)将残疾人纳入灾害管理的所有阶段,以确保他们的要求和权利得到尊重。

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第十二条)

2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立法,如《民法》第30、第31和第67条以及《家庭法》第137和第138条,限制了残疾人充分行使其法律能力的权利,规定了替代决策而不是辅助决策。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二条及其关于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

(a)加快审查其国家立法,废除部分或完全限制残疾人法律能力的所有法律条款,并终止这方面的所有做法;

(b)采取切实步骤,建立尊重残疾人自主权、意愿和偏好的支持性决策制度;

(c)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其法律能力没有实际障碍。

获得司法保护(第十三条)

2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在诉诸司法方面面临障碍,包括法院工作人员的态度障碍和偏见,工作人员没有得到充分培训以指导残疾人走完复杂的司法程序和诉讼,缺乏关于残疾人参与此类培训的信息。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尚未为保障所有残疾人有效诉诸司法和确保残疾人可以进入法律职业提供程序便利。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根据《公约》,通过一项关于残疾人诉诸司法的行动计划以及必要的法律、行政和司法措施,以消除对残疾人有效参与司法程序所有阶段的各种限制;

(b)进行程序调整,包括提供个性化援助,以确保残疾人能够有效参与法律诉讼的各个方面;

(c)加紧努力,确保在所有法庭程序和司法诉讼中有合格的手语翻译,并确保提供盲文和易读文本等其他交流手段和形式;

(d)加紧努力,向司法和执法官员提供关于《公约》的培训,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e)采取措施,确保残疾人可以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进入法律职业,并确保为此目的提供个性化支持;

(f)在实施“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3时遵守《公约》第十三条。

人身自由和安全(第十四条)

2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可基于《刑法》和《公共卫生法》第36条中的“危险”概念剥夺残疾人特别是社会心理或智力残疾者和老年残疾人的自由,而无需获得他们自由和知情的同意;

(b)没有关于未经本人同意而被住院或收容的社会心理或智力残疾者和老年残疾人人数的统计数据。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遵守委员会关于残疾人自由和安全权利的准则(A/72/55,附件),废除所有允许基于实际或感知障碍剥夺自由的立法,引入确保不歧视的立法,例如规定为残疾人提供程序性便利,包括在审讯和拘留期间,明确禁止将残疾人特别是社会心理或智力残疾者和老年残疾人强制送入收容机构;

(b)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统计数据,说明未经同意仍被住院或收容的社会心理或智力残疾者和老年残疾人的人数。

免于剥削、暴力和凌虐(第十六条)

31.委员会关切的是:

(a)普通民众,特别是残疾人,对保护残疾人免遭剥削、暴力和虐待的措施缺乏认识;

(b)有报告称,在剥削、施暴和虐待残疾人的案件中,愿意在法律诉讼中作为证人提供信息的人遭到报复;

(c)关于暴力侵害残疾妇女和女童行为及这些妇女和女童提交的相关投诉的信息和统计数据有限;

(d)缺少无障碍庇护所面向遭受暴力伤害的妇女和女童的,包括有社会心理或智力残疾者的妇女。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一切必要步骤,防止针对残疾人的剥削、暴力和虐待,特别是有社会心理或智力残疾者和被收容的残疾人,并确保残疾人了解如何避免、发现和举报案件,确保遭受剥削、暴力或虐待的残疾人能够诉诸独立的申诉机制和适当的补救措施,例如纠正和适当的赔偿,包括康复;

(b)确保保护在针对残疾人的剥削、暴力和虐待案件中作证的任何个人;

(c)建立一个机制,与残疾妇女组织协商,收集关于残疾妇女和女童状况的分类数据,特别是关于她们遭受暴力侵害的数据;

(d)确保为暴力受害者建立庇护所,并确保其中提供的设施和服务可供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使用。

保护人身完整性(第十七条)

33.委员会对《公共卫生法》第18条产生的风险感到关切,该条免除了在医疗干预方面事先征得残疾人同意的要求。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法律监护人可代表残疾人授权进行医疗干预,包括强制收容和绝育。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尊重残疾人在接受医疗、收容和绝育之前作出自由和知情同意的权利,并为缔约国残疾人自己作出决策提供有效的支持机制。

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第十九条)

3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没有采取措施确保尊重残疾人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的权利,也缺少这方面的方案和服务,包括向有需要的残疾人提供个人援助;

(b)继续向残疾人收容机构投入公共资源,这可能会增加机构收容;

(c)并非所有残疾人都能以无障碍形式获得关于现有服务的信息。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关于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

(a)加快采取措施,确保所有残疾人,特别是生活在任何形式的机构包括精神病院中的残疾人,能够充分享有独立生活的权利和融入社区,并拥有与其他人同等的选择;

(b)停止对残疾人收容机构的公共资源投资,并加大对社区独立生活安排以及所有一般性服务的投资,使这些服务具有包容性,并保证所有残疾人都能获得和使用这些服务,从而使残疾人能够融入和参与生活的所有领域;

(c)颁布和执行法律、标准和其他措施,以确保地方社区、环境和与残疾人信息沟通的无障碍性,包括通过提供基于社区的服务和关于此类服务的信息。

表达意见的自由和获得信息的机会(第二十一条)

3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公共和私营媒体渠道没有充分地以无障碍格式和信息通信技术提供信息,例如易读语本、浅白语言、字幕、手语、盲文、口述影像和触摸材料以及替代增强沟通手段,而且残疾人无法接触到信息和通信技术。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通过大众媒体向公众提供的信息以无障碍形式如盲文、易读文本和手语等提供给残疾人,并确保获得适合各类残疾人的信息和通信技术,包括确保网站无障碍,并符合万维网联合会网络无障碍倡议制定的标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手语培训,并承认手语为缔约国的官方语言。

尊重家居和家庭(第二十三条)

3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家庭法》第4条仍有条款剥夺有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者在拟婚配对象自由和完全同意的基础上结婚和建立家庭的权利;

(b)对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行使生殖权利缺乏必要的支持;

(c)《家庭法》第138条规定对“被宣布为无法律能力的成年人”实行监护制度。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废除禁止有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者在拟婚配对象自由和完全同意的基础上结婚和组建家庭的法律规定;

(b)采取必要的支持措施,包括个人援助,使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能够在不受偏见和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其产假或陪产假权利,并确保向残疾父母和残疾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基于社区的支持,以保证他们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对家庭权的尊重;

(c)废除或修订《家庭法》第138条。

教育(第二十四条)

4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儿童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受高质量全纳教育的权利方面面临障碍,隔离形式的教育仍然普遍存在;

(b)残疾儿童和成人学习者接受高等教育仍然面临实际挑战,部分原因是缺乏个性化支持;

(c)缺乏关于残疾儿童在学生团体中代表性的信息。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关于包容性教育权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

(a)确保在各级实行高质量全纳教育,为教师和非教学人员提供培训,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资源,为所有学生,特别是有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的学生和残疾女孩营造包容性环境;

(b)确保包括大学在内的教育场所完全无障碍,采取立法和行政措施,确保在技术和高等教育层面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学习材料,包括采用数字形式和盲文、易读文本和手语的材料;

(c)采取步骤,促进残疾儿童参与学生团体;

(d)在实施“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4.1、4.5和4.a时,遵守《公约》和第4号一般性意见。

健康(第二十五条)

4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在获得保健服务不足,卫生人员缺乏关于残疾人特殊要求和权利的知识。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保证所有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获得无障碍保健服务,包括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信息,特别是针对农村地区的残疾人。

工作和就业(第二十七条)

4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妇女在劳动力中的代表性不足,缺乏充分和可执行的措施来确保公共和私营部门在残疾人就业方面做到合规。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为残疾人开办的庇护工场不一定会促进他们融入正规劳动力队伍。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的平权措施,鼓励和确保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在公共和私营部门就业,保证就业中的不歧视,确保开放的劳动力市场具有包容性和无障碍性。

适足的生活水平和社会保护(第二十八条)

4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针对残疾人并使他们能够支付残疾的额外成本的特定社会保护和减贫措施。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审查社会保护和减贫计划,以保障残疾人适足的生活水平,包括开展津贴形式的补偿计划,使残疾人能够支付与残疾有关的费用;

(b)考虑《公约》第二十八条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0.2之间的联系,以增强和促进所有人的经济包容,无论其是否残疾。

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第三十条)

4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残疾人缺乏使用体育和休闲设施的机会,这阻碍了他们有效参与文化、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

(b)缔约国尚未批准《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推动残疾人参与各级体育活动,包括参加国家和国际体育比赛,采取步骤支持和鼓励残疾人包括残疾儿童立足于《公约》所载的残疾人权模式参加体育和文化活动,对历史、遗产和旅游景点以及文化和休闲设施实行无障碍计划;

(b)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批准和执行《马拉喀什条约》。

C.具体义务(第三十一至第三十三条)

统计和数据收集(第三十一条)

5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缔约国所有部门残疾人的可比分类数据。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系统地鼓励收集、分析和传播各部门残疾人的可比分类数据,同时考虑到华盛顿小组的简易残疾问题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公约》第三十一条与可持续发展目标17之间的联系。

国际合作(第三十二条)

5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是否已将残疾视角纳入本国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及其通过国际合作开展的发展项目的主流,这方面的资料很少。

5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残疾人组织密切合作,将残疾人权利纳入各级执行和监测《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主流。

国家实施和监测(第三十三条)

5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一个独立的机制能够按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监测《公约》的执行情况。

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三十三条和《巴黎原则》建立一个独立的监测《公约》的机制,并为该机制分配在足质足量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使该机制能够履行其职能,并让残疾人组织参与执行其任务。

四.后续行动

传播相关信息

57.委员会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所有建议的重要性。关于必须采取的紧急措施,委员会谨提请缔约国注意第8段所载的关于国家立法和执行的建议,以及第10段所载的关于残疾人参与影响他们的决策过程的建议。

58.委员会请缔约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利用现代社交传播战略,将结论性意见转发给政府和议会人员、相关部委官员、地方当局和相关专业群体成员如教育、医疗和法律专业人员以及媒体,供其考虑和采取行动。

59.委员会大力鼓励缔约国让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残疾人组织参与编写定期报告。

60.委员会请缔约国通过国语和少数民族语言包括手语,并使用包括易读文本在内的无障碍格式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包括向非政府组织和残疾人组织以及残疾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传播,并在政府人权网站上公布。

下一次定期报告

61.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5年10月6日前提交第二次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列入资料,说明本结论性意见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委员会还请缔约国考虑按委员会简化报告程序提交上述报告,根据简化报告程序,委员会在缔约国提交报告规定日期前至少一年拟订一份问题清单。缔约国对这一问题清单的答复便构成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