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权利委员第十四届会议报告(2015年8月17日至9月4日)

一.《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

1.截至2015年9月4日委员会第十四届会议闭幕之日,《残疾人权利公约》有157个缔约国,其《任择议定书》有87个缔约国。这两个文书的缔约国名单可在秘书处法律事务厅网站上查阅。

二.委员会第十四届会议开幕

2.委员会第十四届会议在一次公开会议上开幕,委员会主席致欢迎词。条约司重点群体处处长代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作开幕发言,发言可在委员会网站查阅。

3.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第十四届会议的临时议程和暂定工作方案(CRPD/C/ 14/1)。

三.委员会委员

4.截止2015年8月17日的委员会委员名单及其任期,可在委员会网站查阅。

四.工作方法

5.委员会讨论了与其工作方法有关的各种问题,并通过了几项决定,这些决定载于本报告附件一。

五.与一般性意见相关的活动

6.残疾妇女和女童问题工作组向全体会议汇报了关于残疾妇女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起草工作的进展情况。

7.关于第二十四条的一般性意见草案编写工作组非公开审议了关于教育问题的第四号一般性意见草案的第一稿。

六.与《任择议定书》相关的活动

8.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第21/2014号来文F诉奥地利案的《意见》(CRPD/C/14/ D/21/2014)。这些《意见》的概要见本报告附件二。

9.委员会通过了秘书长关于第十三届会议结束至和第十四届会议开幕前所收到的19份函件的说明。截至本届会议开幕,委员会已登记31份来文,其中11份已审查完毕。

10. 委员会通过了就以下案件Nyusti和Takács诉匈牙利(CRPD/C/9/D/1/2010)、Bujdosó等人诉匈牙利(CRPD/C/10/D/4/2011)、Gröninger诉德国(CRPD/C/11/ D/2/2010)以及X诉阿根廷(CRPD/C/11/D/8/2012)案所提出《意见》的后续行动临时报告。委员会认为对第8/2012号来文采取的措施令人满意,决定不再继续相应的后续活动。委员会决定对上述来文后三项继续开展正在进行的后续对话。

11. 委员会审议了与《公约任择议定书》第六条和第七条所述调查程序有关的事项。

七.其他决定

12. 委员会通过第十四届会议报告。

13. 委员会所通过决定的完整清单见本报告附件一。

八.今后届会

14. 委员会定于2016年3月29日至4月21日举行第十五届会议,随后于2016年3月21日至24日举行会前工作组第五次会议。

九.无障碍聆听委员会会议

15. 联合国所有公开会议都打出字幕,有些非公开会议也由残疾人组织协助打出字幕。公开会议期间都有国际手语翻译。本届会议没有提供国家手语翻译。

十.与有关机构的合作

A.与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的合作

16. 本届会议开幕会议上,联合国下列专门机构、各部厅和方案(署)的代表作了发言:经济及社会事务部、人权高专办、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17. 委员会与残疾人权利问题特别报告员开会讨论了涉及特别报告员的任务与委员会的任务协调的事项。

18. 委员会与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会议管理司司长、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会议管理处和口译处的工作人员、以及世界聋人联合会和世界手语翻译协会举行会议讨论了为委员会会议提供国际手语翻译的问题。

B.与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机构的合作

19. 在委员会作了发言的代表有:国际残疾人联盟、国际残疾与发展联合会、残疾人国际理事会、欧洲独立生活网、欧洲残疾论坛、欧洲残疾人服务提供商协会、融入社会生活国际组织、增进残疾人权利国际、世界精神病治疗法使用者和幸存者网、欧洲精神病治疗法使用者和幸存者网、世界聋哑人联合会、自闭症少数国际、国际残疾协会、人权观察社、基本权利社、以及委员会本届会议审议的国家的残疾人组织。

20. 国家人权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在开幕式上发言。委员会与下列国家人权机构进行了互动,这些机构在委员会与缔约国对话期间作了开场或结束发言:肯尼亚国家人权委员会、乌克兰议会人权委员会和卡塔尔国家人权委员会。欧洲联盟根据公约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指定的监测机制欧洲联盟框架也参加了委员会与欧洲联盟的对话。

十一.审议根据《公约》第三十五条提交的报告

21. 委员会审议了以下国家的初次报告:巴西(CRPD/C/BRA/1)、欧洲联盟(CRPD/ C/EU/1)、加蓬(CRPD/C/GAB/1)、肯尼亚(CRPD/C/KEN/1)、毛里求斯(CRPD/C/ MUS/1)、卡塔尔(CRPD/C/QAT/1)和乌克兰(CRPD/C/UKR/1)。委员会通过了关于这些报告的结论性意见,结论性意见可在委员会网站上查阅。委员会通过了关于葡萄牙初次报告(CRPD/C/PRT/1)的问题单。

十二.《公约》缔约国会议

22. 委员会决定派主席和一位副主席代表出席第九次缔约国会议。

附件

附件一

委员会第十四届会议通过的决定

1.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以下国家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巴西(CRPD/C/BRA/1)、欧洲联盟(CRPD/C/EU/1)、加蓬(CRPD/C/GAB/1)、肯尼亚(CRPD/C/KEN/1)、毛里求斯(CRPD/C/MUS/1)、卡塔尔(CRPD/C/QAT/1)和乌克兰(CRPD/C/UKR/1)。

2.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第21/2014号来文,F诉奥地利 (CRPD/C/14/D/21/2014)的《意见》。委员会还通过了秘书长关于第十三届结束至第十四届会议开幕前所收到函件的报告,以及根据《任择议定书》所提出《意见》的后续行动临时报告。

3.委员会审议了《公约任择议定书》第六条和第七条所述调查程序的相关事项。

4.在条约机构加强程序问题上,委员会:(a) 核准了载于HRI/MC/2015/6号文件中的《禁止恐吓或报复的准则》(“圣何塞准则”);并(b) 核准了通过一般性意见的通用协商程序。委员会决定将这两种文件纳入其工作方法之中。

5.委员会决定自2016年3月29日至4月21日举行第十五届会议,在此之前,自2016年3月21日至24日举行会前工作组第五次会议。

6.关于拟由第十五届会议审议的国家以及国别报告员问题,委员会决定审议智利(西尔维娅·泉Silvia Quan)、立陶宛(斯蒂·朗瓦德Stig Langvad)、葡萄牙(安娜·佩莱斯·纳瓦埃斯Ana Pelaez Narvaez)、塞尔维亚(拉斯洛·洛瓦西Laszlo Lovaszy)、斯洛伐克(黛安·金斯敦Diane Kingston)、泰国(金亨植Hyung-Shik Kim)和乌干达(但拉米·巴沙鲁Danlami Basharu)。委员会还决定通过关于多民族玻利维亚国、哥伦比亚、埃塞俄比亚、危地马拉、意大利、摩尔多瓦共和国、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和乌拉圭的问题单。

7.委员会通过了世界人道主义峰会的声明,并贴在委员会网站上。

8.委员会通过了《公约》关于残疾人人身自由和安全权的第十四条的相关准则。

9.委员会通过了第十四届会议报告。

附件二

委员会就根据《任择议定书》所提交来文通过的决定概要

F诉奥地利,第21/2014号来文

1.1.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第21/2014号来文中F诉奥地利案的《意见》。来文提交人F先生系奥地利国民,是位盲人,其办理私事和业务的日常活动所依靠的是公共交通。他特别多用的是林茨市的3路有轨电车,管理这条线路的是林茨公交线路有限公司(Linz Linien GmbH),这是该市拥有并运营全部公共交通的一家公司。2004年3月,林茨公交线路有限公司开始在该市有轨电车车站上安装数字音响系统,可以通过手提发射器上的按钮在数字信息显示器上显示书面文字。因此,数字音响信息提供了有轨电车行驶方向、到达和离开时间以及服务中断等实时信息。2009年6月前安装了40多个数字音响系统,以便视障人员能够独立并与其他人同样使用有轨电车。

1.22011年8月,林茨公交线路有限公司扩展了3路有轨电车线路网。但是,延长线路网上的车站没有配备数字音响系统。乘客只能通过视频获得信息。提交人认为,3路有轨电车的那七个车站配备足够的设备所需的资金在预算估算数里已经到位,不会造成额外的费用。

1.32012年6月,提交人对林茨公交线路有限公司就遵照执行《联邦残疾人平等法》问题提起调解诉讼。结果未达成任何协议。提交人向林茨地区法院提出申诉,称自己因违反该法而受到间接歧视。2013年5月,地区法院裁定,未设数字音响系统对视障人员使用公共交通服务并不构成障碍。法院认为,互联网上也有通过视频获得的信息,视障人员如有语音识别软件也能获得此信息,提交人没有屏幕上提供的信息也能使用有轨电车。提交人向林茨大区法院对地区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2013年7月,大区法院肯定了地区法院的判决,认为3路有轨电车车站上通过视频能够获得的信息“不太重要”,提交人很少会借助这种信息。

1.4提交人辩称,虽然互联网上有有轨电车时间表的有关信息,但是他在旅途上需要的实时信息却无法立即获得。他认为这种通讯障碍违反了《公约》第五条和第九条,构成歧视行为。此外,提交人还认为缔约国拒绝排除这些障碍也违反了《公约》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因为3路沿线缺乏音响系统有碍他独立生活,侵犯了他的个人流动权。

1.5提交人还辩称,《残疾人平等法》防备歧视的力度不足,因为没有规定任何排除障碍的义务,根据这项《平等法》的规定,障碍只有在造成错误或属于故意设置,违反了《公约》第二条才属于叔非法。此外,提交人还辩称,《平等法》对排除妨碍残疾人获得其应有服务的障碍的义务没有规定非强制履行,在这种情况下应予以补救。

1.6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仅向委员会提出电车线路信息系统没有按其需要进行改装的问题,没有向国内法院提出。委员会裁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该指控不能受理。委员会还认为,提交人称《平等法》没有提供足够的补救违反《公约》第二条和第五条第(二)款的指控不予受理,因为尚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1.7其余的申诉,委员会注意到双方的立场,并回顾指出,“无障碍化”与群体有关,而合理便利则与个人有关。这意味着提供无障碍的责任是一项事前责任,缔约国有责任在接到个人要进入或使用某一场所或服务的请求之前提供无障碍便利”。委员会还回顾指出,“实行无障碍的义务是无条件的,即有义务提供无障碍的实体不可以向残疾人提供无障碍的负担太重为由而不这样做。”,a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缔约国应当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使用交通工具,利用信息和通信,包括信息和通信技术和系统”。

1.8委员会注意到,3路车站上能够看到的信息是一种补充服务,旨在方便人们使用有轨电车,因此这种信息是提供的交通服务的有机组成部分。委员会认为,要解决的问题是评估缔约国采取的措施是否足以确保向残疾人提供的交通服务信息也同样提供给视障人员。此外,委员会还注意到,林茨公交线路有限公司扩展3路有轨电车的线路网时,没有为新车站配备数字音响系统,服务提供商早已知道这种情况,而音响系统本来可以在建设新线路的时候安装,费用可以相当有限。委员会更注意到,音响系统原本会给提交人及其他视力残障人员创造条件,能够同等即时获得他人通过视觉获得的实时信息,而现有的其他条件无法提供。委员会裁定,缔约国在扩展有轨电车网时没有安装人音响系统,因而剥夺了与他人同等利用一般公众都能利用的信息和通信技术与设施和服务的条件,因此等于违反了《公约》第五条第二款、以及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六)和(八)项的规定。

1.10关于提交人根据第十九和二十条提出的指控,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没有提供足够的内容,委员会无法评定缺少音响系统对其个人流动权和独立生活权有多大程度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