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BLR/CO/5-6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8 February 202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白俄罗斯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20年1月20日和21日举行的第2432次和第2433次会议(见CRC/C/SR.2432和2433)上审议了白俄罗斯的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BLR/5-6),并在2020年2月7日举行的第2460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以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CRC/C/BLR/RQ/5-6),从中可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多部门代表团进行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16年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和2018年批准了《关于国际追偿儿童抚养费和其他形式家庭赡养费的公约》。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2016年通过关于给予外国国民和无国籍人以难民地位、辅助保护、庇护和临时保护的法律,从而加强了庇护制度;欢迎2018年一项研究提出的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纳入被迫移徙问题法律的建议。委员会也欢迎在降低母婴死亡率及消除艾滋病毒和先天性梅毒母婴传播方面取得的进展;发起非机构化照料进程,致使寄宿机构儿童人数减少,家庭替代照料得到发展;采取措施加强儿童包容性教育和恢复性司法,以及保护人口贩运受害儿童并协助其康复。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4.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所载各项权利不可分割和相互依存,并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同等重要。委员会谨提请缔约国注意下列领域的建议,必须在这些领域采取紧急措施:暴力,包括体罚(第21段)、性剥削和性虐待(第23段)、家庭环境和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第26和28段)、残疾儿童(第31段)和儿童司法(第43段)。

A.一般执行措施(第四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第6款)

法律

5.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继续按照其先前的建议 ( CRC/C/ BLR /CO/3-4 ,第 9 段和 CRC/C/15/ Add.180 ,第 13 ( a ) 段;另见 CRC/C/15/Add.17 ,第 6 段 ) ,修订法律,使其符合《公约》的所有原则和规定。这意味着需要从儿童权利的角度 ( CRC/C/15/ Add.180 ,第 13 ( a ) 段 ) 审查法律,包括《儿童权利法》,确保将儿童看作权利的主体,而不是国家保护的对象,并确保在与儿童有关的所有事项中将儿童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委员会回顾,法律审查应特别注意积极养育方式和父母平等责任(CRC/C/15/Add.17 ,第 6 段 ) 。

综合性政策和战略

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第一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 2016-2019 年 ) 以 及改善儿童状况和维护儿童利益的国家行动计划 ( 2012-2016 年和 2017-2021 年 ) ,建议缔约国确保这些计划涵盖《公约》 涉及 的所有领域,并为其在各级的执行、监测和评估拨 出 具体和充足的预算 ( CRC/C/BEL/CO/3-4 ,第 1 3 段 )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其政策和战略 制定 可衡量的成果和指标,以监测行动计划的执行 和 评估其结果。

协调

7. 委员会欢迎国 家 儿童权利委员会恢复工作,注意到委员会与教育部共同 负责 《公约》执行 的协调 ,但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 :

( a ) 明确界定两个机构的作用和职能,防止重叠和重复;

( b ) 加强国家、 地 区和地方各级的协调,包括 提高 省级联络处的能力;

( c ) 进一步加强国家儿童权利委员会及其协调机构,包括 配备 充足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增加民间社会的代表性,并 举行 定期会议;

( d ) 保持 国家儿童权利委员会和未成年人委员会 两个机构 的 独立性,因两者的 作用和任务不同。

资源分配

8. 委员会欢迎增加对有子女家庭的支 助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编制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 鼓励缔约国在编制预算时采用儿童权利 办法 , 设置跟踪 儿童资源分配和使用 的系统和指标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 :

( a ) 对所有年龄儿童的预算需求 进行全面评估,为落实儿童权利划拨充足的预算资源,特别是增加社会保护 部 门的 预算和 缩小 不同年龄组之间的分配差距;

( b ) 为 处境不利儿童,包括生活贫困儿童、受虐待儿童、残疾儿童、弱 势境况 青少年、收容机构中的儿童 、罗姆儿童、无国籍儿童和移民儿童 作出 预算拨 款;

( c ) 通过公共对话确保透明和参与性的预算编制,特别是鼓励儿童参与 ,增强 儿童 和主管机构 的能力;

( d ) 打击腐败,加强有效侦查、调查和起诉腐败的机构能力。

数据收集

9. 委员会注意到 缔约国努力 改进数据收集 工作 ,并回顾其关于执行《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 5 号一般性意见 ( 2003 年 ) , 建议缔约国 :

( a ) 建立收集和分析《公约》所有领域数据 的 集中 和 现代 化 系统,按年龄、性别、残疾、居住地、族裔和民族血统以及社会经济和移民背景 进行 分 列 ;

( b ) 收集和分析关于罗姆人和无国籍儿童的数据;

( c ) 对 收集残疾儿童数据的方法和程序 加以统一 。

独立监督

10. 委员会 注意到缔约国继续研究设立国家人权机构的问题,回顾其关于独立人权机构在 促进 和保护儿童权利方面的作用的第 2 号一般性意见 ( 2002 年 ) 以 及先前的建议 ( CRC/C/BLR/CO/3-4 ,第 10 段 ) , 敦促缔约国在明确时 限 内建立符合 《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 《巴黎原则》 ) 的国家人权机构,并授权其接受儿童提交的申诉,监测儿童权利,向公众提供 有关 其活动成果的信息。

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

11. 委员会欢迎 开通与 儿童 有关的 法律网站 ( mir. pravo.by ) , 并 通过 了包含 儿童权利的 新闻工作者道德 守则,但注意到该国 国内, 尤其是儿童、其父母和儿童 专业 工作 者中间 对《公约》的 知晓程度 仍然很低。因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针对这些群体的提高认识 活动 ,并将儿童权利纳入学校课程。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12. 委员会欢迎 缔约国通过法律修正案, 简化建立 社会团体 的程序 ,对 未 注册 非政府 组织 ( 包括从事儿童权利工作 的非政府组织 ) 的组 建 和 吸纳成员非罪 化,但注意到这类活动 可能承担 行政责任 ( 《行政法》第 23.88 条 ) 。 因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 a ) 消除非政府 组织注册和运作的障碍,包括废除《行政法》第 23.88 条, 并使政党和 社会团体 法草案符合结社自由的国际标准;

( b ) 加强与民间社会和儿童工作组织的合作,系统地 邀请 它们参与制定、执行、监测和评估有关儿童权利的政策、计划和方案,并考虑为非政府组织提 资金和资助。

儿童权利与商业部门

13. 委员会欢迎 缔约国 颁布公私伙伴关系法和建立全球契约参与者国家网络, 回顾其关于商业部门对儿童权利影响 方面的 国家义务的第 16 号一般性意见 ( 2013 年 ) , 建议缔约国进一步 :

( a ) 制定和实施 法规 条例,确保商业部门遵守国际人权和儿童权利,颁布公司法律责任法,采用公司责任指数;

( b ) 确保 有效监督上述 法规 条例,并在发生违反行为时给予适当制裁和补救;

( c ) 要求公司 就 其商业活动对环境、健康和儿童权利的影响以及应对这些影响的计划进行评估、磋商和全面公开披露。

B.儿童的定义(第一条)

1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 法律 ,取消允许 18 岁以下 个人 结婚的所有例外。

C.一般原则(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和第十二条)

不歧视

15. 委员会注意到《儿童权利法》第 六 条规定了不歧视原则,正在就全面反 歧视 法律 的必要性进行研究,并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 10.3 ,建议缔约 国 :

( a ) 制定 全面的反歧视 法律 ,防止一切形式的直接、间接和多重歧视,包括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

( b ) 确保所有儿童 , 特别是生活贫困儿童、农村儿童、无父母照料儿童、罗姆儿童、移民和无国籍儿童、残疾儿童和机构中 寄养 的儿童 ,能够 平等获得教育、医疗保健和社会福利;

( c ) 消除感染艾滋病毒儿童进入 学校 和恢复健康的所有障碍,包括修订相关 法规 条例。

儿童的最大利益

16. 委员会欢迎 2018 年 一份 研究报告建议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纳入 法律, 回顾其关于 儿童 有权要求将其 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的第 14 号一般性意见 ( 2013 年 ) , 敦促缔约国 :

( a ) 纳入并始终如一地解释和适用 儿童有权要求 在所有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和决定中,以及所有与儿童相关 和 对儿童有影响的政策、方案和项目中,将 其 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 的原则;

( b ) 制定程序和标准,为所有相关专业人员提供系统的培训和指导,以评估和确定儿童在各个领域的最 大 利益,并给予这一原则 足够 重视 , 将 其当 作首要 虑 。

尊重儿童的意见

17.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据报道,有时 不将 儿童看作 权利持有人,而是 当作 社会保护对象。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表达意见 权利的第 12 号一般性意见 ( 2009 年 ) , 敦促缔约国确保在家庭、学校、法院以及与他们有关的所有相关行政和其他程序中,包括父母和替代 照料、收养和移民事项 中,都充分考虑 儿童的意 见。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鼓励、促 进和支持所有儿童参与青少年议会,特别关注弱势儿童;使遴选过程更加透明和民主;并向所有青年组织提供足够的 资金 支 持。

D.公民权利和自由(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三至第十七条)

国籍

18. 委员会欢迎 2015 年《 国籍 法》的 修正案 ,其中规定临时居住在白俄罗斯的无国籍父母在白俄罗斯所生的子女 可获得国籍 ,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 16.9 ,建议缔约国 :

( a ) 加强收集无国籍儿童的数据,按年龄、性别、原籍国或以前惯常居所 和 在白俄罗斯的居 所进行 分列;

( b ) 进一步防止儿童中的无国籍状态,包括向无证件无国籍父母所生的儿童提供保护;

( c ) 确保所有无国籍儿童都能获得教育和医疗保健;

( d ) 考虑批准《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欧洲国籍公约》和《欧洲委员会关于在国家继承中避免无国籍状态 的 公约》。

隐私权

19. 委员会注意到 缔约国 对儿童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够,建议缔约国 :

( a ) 根据《公约》第 十六 条, 制定 防止任意或非法干涉隐私 权的保障措施 ;

( b ) 确保对 与 儿童 有关 的这些保障措施进行 监督 ,包括在学校、替代照料 机构 、收养程序和媒体中 进行监督 ;

( c ) 在 发生 侵权 情况下 提供有效的补救;

( d ) 在 获得儿童知情同意 问题上 制定和实施 方便 儿童 使用的 程序。

E.暴力侵害儿童(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3款、第二十八条第2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a)款和第三十九条)

暴力,包括体罚

2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重新启动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国家热线,并采取措施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但感到严重关切的是:

(a)家庭以及替代照料机构和托儿所中的体罚依然合法,总体上得到宽容,还在实行;

(b)撤销有可能禁止体罚的《家庭暴力法(草案)》;

(c)对没有留下实际痕迹的任何形式暴力不承担责任;

(d)广泛使用暴力和有辱人格的惩戒手段,助长了儿童中的同伴和代际暴力、犯罪和自杀;

(e)学校、机构和社区以及网上普遍存在同伴暴力,包括欺凌,尤其是针对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儿童以及残疾儿童的暴力;

(f)对暴力侵害儿童案件,尤其是机构中和警察实施的暴力侵害儿童案件的报告很少,犯罪人有罪不受处罚;

(g)为暴力受害儿童提供的康复服务不够,包括缺乏有效的求助热线。

21. 委员会 回顾其关于儿童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 处罚 的权利的第 8 号一般性意见 ( 2006 年 ) 和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 侵害 的权利的第 13 号一般性意见 ( 2011 年 ) ,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 16.2 ,敦促缔约国 :

( a ) 在法律和实践中,明确禁止所有场合 中 的体罚;

( b ) 与民间社会广泛协商,恢复对家庭暴力法草案的审议,以期通过该法律草案;

( c ) 确 立 对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责任,包括 对 没有留下 实际 痕迹的心理虐待和 人 身暴力 的责任 ;

( d ) 在儿童的参与下,制定预防、打击和 监督 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包括欺凌和网络暴力 的综合性战略 ,特别关注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儿童以及残疾儿童;

( e ) 对父母、教师、儿童专业 工作者 和公众进行培训 和 开展提高认识活动,宣传积极、非暴力的儿童抚养 方法, 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完整权,以期消除对体罚的 认可 , 倡导 对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零容忍,以及 进行 非暴力沟通和冲突调解;

( f ) 鼓励举报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建立方便、保密、 适合 儿童和有效的举报渠道;

( g ) 制定有效的机制、程序和准则,并建设相关专业人员的能力, 以确保 尽早发现并及时和强制性 举报 所有暴力侵害儿童案件 ,同时考虑到性 别平等观点;

( h ) 确保调查和起诉暴力侵害儿童的案件,将 实施 者绳之以法;

( i ) 制定 儿童受害者的预防、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 的 方案和政策,包括 设立 由合格和独立专家 接听的 三位数 24 小时 全国免费 热线 并 迅速转介 有关案件 ,提高儿童 对 如何使用热线的 了解 ;

( j ) 加强收集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数据;

( k ) 为落实上述建议 划拨 充足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

性剥削和性虐待

22.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

(a)随着互联网覆盖面的扩大,对儿童的性剥削和性虐待案件大幅增加,尤其是网上以及涉及残疾男童和儿童的案件大幅增加;

(b)在一些地区,社会和父母对成人与儿童之间的性关系,包括网上的此种性关系持容忍态度;

(c)相关专业人员向性剥削和性虐待的儿童幸存者提供适当援助的能力有限;

(d)对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案件的报告很少。

23.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

( a )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和应对 对 儿童一切形式 ( 包括网上 ) 的 性剥削和 性 虐待、色情和诱导,尤其是 针对 男童和 残疾 儿童的此类行为;找出网上 性 虐 案件 大幅增加的根本原因;加强专业能力和软件工具,以发现和调查这种 虐待 行为;

( b ) 开展提高认识活动,提醒社会、家长和学校注意儿童 与 成人之间任何性关系的有害影响和可能的犯罪性质, 并提醒他们注意 网上风险;

( c ) 加强 教师、社会工作者、卫生保健专家、执法人员、边境和移民官员以及其他相关专业人员的能力,以识别、 转介 儿童受害者和 / 或为儿童受害者提供适当援助;

( d ) 确保方便、保密、 适合 儿童和有效 的 举报性犯罪 案件 渠道;

( e ) 确保及时报告、调查和起诉对儿童的性虐待 案件 ,采用 关爱 儿童 和 多部门 的 方法 以 避免儿童受害者再次 受到伤害, 给予 适当的补救、治疗和支持, 并 实施 者 予以 应有 处罚 。

有害习俗

24. 委员会注意到, 18 岁以下女孩结婚在罗姆社区很普遍。委员会回顾关于有害 习俗 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 31 号一般性建议 / 儿童权利委员会第 18 号一般性意见 ( 2019 年 ) 以及 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 5.3 ,敦促缔约国防止和消除这 些习俗 ,特别是 :

( a ) 针对罗姆社区,开展童婚对女孩身心健康和福祉的有害影响的 提高 认识运动和方案;

( b ) 鼓励举报童婚,并 建立对提出投诉的 受害者 的 保护计划。

F.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五条、第九至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1和第2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第4款)

家庭环境

2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儿童保育和保护系统分别由三个部委、未成年人委员会和监护机构进行管理,该系统是否有能力采取有效和关注儿童的措施,帮助和支持家庭照顾儿童和防止儿童与家庭分离。它还严重关切:

(a)对管理已举报案件的专业人员培训不够,可能导致不符合儿童最大利益的任意分离,还可能给家庭造成心理压力,出现杀害子女和母亲自杀事件;

(b)不经司法审查将儿童安置在临时照料机构六个月;

(c)剥夺父母权利,可能将其当作惩罚父母的措施;

(d)没有采取足够措施促进儿童重返家庭,包括在离异情况下如何解释父母的赡养义务;

(e)提供和协调注重儿童和家庭的社会服务包括积极育儿技能培训不够,以及对父亲积极参与育儿的激励不足。

26.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

( a ) 考虑 建立一个统一结构来 协调儿童和家庭 问题的 评估 ,为此调整 和加强社会教育中心和地区社会保护服务 机构 ,以便它们对儿童及其家庭的社会福利 情况 进行专业评估;

( b ) 建设儿童和家庭 问题 社会服务队伍 进行个案管理 的能力, 在 社会工作 中 采用足够的工具、准则和质量标准,确保对参与个案工作的所有专业人员进行 统和定期的培训;

( c ) 根据《公约》第 九 条第 1 款,确保只有 为了 儿童最大利益并 经过 司法审查 的情况 下,才 允许 儿童与家庭分离,并确保贫困和残疾绝不 能成为 儿童脱离父母照料的理由;

( d ) 确保 将 剥夺父母权利 当 作最后手段, 且 完全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并解决儿童抚养义务的惩罚功能;

( e ) 解决导致 儿童与家庭 分离的社会脆弱性,加强社会服务的提供和协调――这些服务应当以儿童和家庭为中心,并发展基于社区的家庭支助服务,以期强家庭作为儿童安全环境的作用,促进 儿童 返回 家庭和 减少对替代照料的依赖;

( f ) 进一步促进 父母 平等育儿,包括澄清父亲享有育儿假的权利,鼓励父亲利用育儿假,并监督这一做法;

( g ) 为落实上述建议寻求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 儿童基金会 ) 的技术援助。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27.委员会欢迎非机构化照料进程和发展基于家庭的照料。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缺乏协调的非机构化照料战略和行动计划;

(b)寄宿照料中的残疾儿童人数越来越多;

(c)基于家庭的照料覆盖面不够,尤其是对残疾儿童而言;

(d)需要加强和统一关于寄养和儿童之家的法律框架和做法;

(e)没有充分努力加强机构照料标准,以保护儿童权利和确保定期监督安置情况。

28. 委员会提请 缔约国 注意《儿童替代性照料准则》, 并 建议缔约国 :

( a ) 在民间社会的参与下, 通过综合性 儿童保育改革战略,作为 2021-2025 年 国家方案的一部分,并分配足够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逐步取消机构收容,加强基于家庭的替代照料对策,特别关注残疾儿童;

( b ) 直接努力使儿童能够留在父母身边或回到父母 身边 ,确保父母和其他家庭成员在照顾 儿童 方面获得支持 和 能够为 自己 子女提供安全、稳定和 温暖的 养育 环境 ,包括 加强关爱 儿童的社会保护政策和服务;

( c ) 协调 关于 寄养家庭和 儿童之 家的 法律 和做法,确保寄养 家庭支付的 儿童医疗和康复费用由国家预算 负担 ;

( d ) 确保定期审查安置在替代照料 机构中儿童 的 状况 ,并 监督 照料质量,包括为儿童 提供举报 暴力和虐待行为 的方便渠道 ,调查案件,追究 实施 者的责任,并为儿童提供适当的补救措施;

( e ) 为替代照料 机构中 的儿童提供场所和机会 ,使他们 与父母保持直接联系。

父母被关进监狱的孩子

2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协调其法律法规,保护 父母 被 关进监狱 的 儿童 和这些儿童的探视权。

G.残疾儿童(第二十三条)

3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关于执行《残疾人权利公约》的行动计划以及包容性教育政策框架和行动计划。委员会还注意到,残疾人权利法草案和对教育法草案的修订意见已提交议会审议。然而,委员会仍然严重关切:

(a)与各种残疾有关的定义存在歧异,这也反映在数据收集中,使全面评估和处理残疾儿童包括主流教育中残疾儿童的人数和状况更加困难;

(b)与残疾儿童有关的政策,特别是与家庭联系、康复方案和以家庭为中心的服务有关的政策协调不够;

(c)因缺乏基于家庭的照料解决方案,机构中收容的残疾儿童人数众多;

(d)对残疾儿童向成年过渡的支持不足;

(e)对残疾儿童的普遍歧视、污名化和暴力。

31.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 9 号一般性意见 ( 2006 年 ) , 敦促缔约国对残疾问题采取基于人权的办法,制定包容残疾儿童的全面战略,并 :

( a ) 根据《残疾人权利公约》采用单一的残疾定义,并利用《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 : 儿童和青年版》;

( b ) 组织系统和全面收集关于残疾儿童数据,包括教育方面数据;

( c ) 改善 主管机构 之间协调,加强包容性政策,特别是包容性护理和教育政策,并提供充足的财 力 、人力和技术资源;

( d ) 加强对残疾儿童父母的支持,以确保这些儿童在家庭环境中成长的权利,为被剥夺家庭环境的残疾儿童制定基于家庭的照料解决方案;

( e ) 进一步加强残疾的早期识别和适合年龄的康复干预措施,改善对残疾儿童父母的信息宣传,并制定支持残疾儿童向成年过渡的方案,帮助他们开始独立生活;

( f ) 开展提高认识运动,打击对残疾儿童的污名化和偏见,宣传残疾儿童的正面形象,并确保调查和适当 处理 暴力案件。

H.基本保健和福利(第六条、第十八条第3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1至3款和第三十三条)

健康和保健服务

32. 委员会赞扬 缔约国 进一步降低母亲、新生儿和儿童死亡率,消除艾滋病毒和 先天性梅毒的母婴 传播,降低与事故、创伤或意外中毒有关的儿童死亡率。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享有能达到的最高 标准 健康的权利第 15 号一般性意见 ( 2013 年 ) 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 2.2 、 3.8 、 3.9 和 3.c ,建议缔约国 :

( a ) 增加卫生保健预算和对儿童健康的拨款;

( b ) 提高包括产科在内的 医疗 保健服务质量,并确保在住院护理 中 考虑到儿童的具体需求;

( c ) 更加 努力预防、早期发现和及时治疗甲状腺疾病和其他与核污染等有关的疾病;

( d ) 查明并有效解决儿童营养不良,包括肥胖、体重不足、糖尿病以及维生素和碘缺乏症 的原因 ;制定和监测儿童 食品 安全和营养的政策 及 方案,包括学校供餐方案和婴幼儿 喂养 方案;并规范向儿童销售不健康食品 活动 。

心理健康

33. 委员会注意到, 15 岁至 17 岁的儿童精神压力很大, 2015 年至 2017 年期间,这一年龄组的精神健康问题和自杀发生率有所上升,自杀是青少年死亡的主要原因。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 3.4 ,建议缔约国 :

( a ) 对儿童自杀的根源进行研究,通过针对儿童、家庭和广大公众的综合政策 以及 心理、教育和社会措施 及 治疗 方法 来解决这些问题;

( b ) 根据上述研究的结果,制定预防自杀战略,特别关注儿童,重 点是 减轻压力、改善精神健康、促进健康生活方式和体育活动、加强社会保护和社区服务,并考虑到其他国家 采取 的最佳做法;

( c ) 加强教师 识别、支持和 转 介遭受精神痛苦儿童 的能力 ,增加 对儿童的 心理和精神服务 , 包括在学校 这样做 ;鼓励儿童寻求这种服务,并确保他们能够在 不被 污名 化 的情况下寻求这种服务。

青少年健康

3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减少儿童中 的 性传播感染 率 和堕胎率,并通过了改善儿童和青少年健康的国家战略。委员会回顾其 关于 在《公约》框架内 促进 青少 健康和发展的第 4 号一般性意见 ( 2003 年 ) 和关于 在青春期落实儿童权利的第 20 号一般性意见 ( 2016 年 ) , 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 3.5 和 5.6 ,建议缔约国 :

( a ) 更加 努力预防和解决酗酒和吸烟成瘾问题,包括向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关于预防药物滥用的准确和客观的信息 及 生活技能教育,发展专门的、方便青少年 使用 的药物依赖治疗和减少伤害服务;

( b ) 制定 全面的青少年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政策,将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纳入学校必修课程,重点是不歧视以及性权利和生殖权利,特别关注预防青少年怀孕、高风险性行为、艾滋病毒 / 艾滋病和性传播感染,以及性取向和性别认同问题;

( c ) 增加青少年获得避孕药具、性传播感染和艾滋病毒保密检测以及未经父母同意的咨询 的 机会;

( d ) 培训卫生专业人员, 以 支持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儿 童;

( e ) 在相关 卫生条例 中列入关于方便 青年 就诊的保健 中心的规定,并在儿童综合诊所设立 方便 青年 就诊的保健科室 。

生活水准

35. 委员会注意到 缔约国增加了对 多子女家庭和单亲家庭的儿童保育福利和有针对性的社会援助。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 1.3 ,重申缔约国应确保其境内所有儿童,特别是最弱势 境况 儿童享有适足和可持续的生活水 准 ,并建议缔约国 :

( a ) 运用多层面的儿童贫困方法 测量 儿童贫困,制定国家减贫战略和预算,特别关注弱势 境况 儿童和家庭;

( b ) 在法律和实践中确保所有儿童获得社会 保护,并相应修订《儿童权利法》;

( c ) 加强对多子女家庭和单亲家庭、残疾儿童父母和无父母照料儿童的 支助 方案;

( d ) 根据《公约》第 二十七 第 4 款,制定和执行儿童抚养费 追索 机制。

I.教育、闲暇和文化活动(第二十八至三十一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36. 委员会欢迎 学龄 前教育覆盖 面进一步扩大 ,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 4.2 和 4.5 ,建议缔约国 :

( a ) 消除 影响 罗姆儿童 接受 教育的 障碍 ,包括 增加 罗姆社区对教育 重要性 和学校注册要求的 了解 , 方便 家长 获得 其子女入学注册所需 要 的文件;

( b ) 确保所有残疾 儿童逐步 接受 包容性教育,并确保 在 融合班 级 提供 包容 性教育,包括 : ( 一 ) 培训和分配必要数量的专业教师和助理, 以便 为残疾 儿童提供个 性化 支持 ,使 他们能够接受 包容性教育; ( 二 ) 辅助技术和设备; ( 三 ) 制定个人教育计划; ( 四 ) 确保 在 学校基础设施、体育和 闲暇 场所、学校交通和培训 方面提供 合理便利;

( c ) 确保 惩 教 机构 中的儿童 有机会接受 教育,包括 参加结业 考试和 获得 证 书 ,并相应审查教育法;

( d ) 更新 学校课程、教科书和教师培训 材料,纳入 二十一 世纪的技能,消除性别 成见 内容;

( e ) 确保女孩和男孩能够选择非传统的学习领域,改善所有儿童的职业取向,特别关注残疾儿童,以确保儿童的 意见 成为他们 选择 职业的基础;

( f ) 扩大 学龄 前教育的覆盖面,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加强对 学龄 前教师的专门培训,并制定全面和整体的幼儿保育和发展政策。

人权教育

3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世界人权教育方案 框架内 的建议,制定人权教育国家行动计划。

休息、闲暇、娱乐和文化艺术活动

38.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享有休息和闲暇、从事游戏和娱乐活动、参加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的权利的第17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 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保 证 儿童,包括贫困儿童、残疾儿童、无父母照料儿童和移徙儿童享有 得到 休息和 闲暇 的权利,并有足够的时间 参加 安全、无障碍、包容、公共交通可及、无烟 和适 合年 龄的游戏和娱乐活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扩大白俄罗斯文化活动 的范围。

J. 特别保护措施(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b)-(d)款和第三十八至第四十条)

移徙状态下的儿童

39. 委员会回顾保护所有移 民 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 3 号和第 4 号一般性意见 ( 2017 年 ) / 儿童权利委员会第 22 号和第 23 号一般性意见 ( 2017 年 )――“ 国际移民背景 下 儿童的人权问题, 敦促缔约国 :

( a ) 制定关于无证 件 儿童的 法律 框架;

( b ) 建立身份确定程序, 以 确保识别和保护移徙 状态下的 儿童,包括孤身儿童和失散儿童;

( c ) 制定 关于 年龄 确定 方法的标准 规程 ,该 规程 应是多学科的、基于科学的、尊重儿童权利的,仅在对 据 称年龄有严重怀疑 时 使用,考虑现有 书面 或其他形式的证据,并确保 有关儿童可以利用 有效的上诉机制;

( d ) 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纳入移 民问题法规 条例,确保在庇护和 与 移 民有关 程序中,包括在确定年龄和 身份 以及驱逐出境时,优先考虑这一原则,并在其中 充分 考虑儿童的意见,向有移 民 背景的家庭提供 支助 ,以防止 儿童与 家庭分离;

( e ) 加强主管机构 在庇护和 与 移民 有 关程序中确定和适用儿童最大利益的能力;

( f ) 确保所有处于移徙 状态下 的儿童,包括无证件和失散儿童,得到适当保护,以他们 明白 的语言 知晓 他们的权利,获 得教育和保健,包括心理支持,并得 到 口译和免费法律援助; 制定 无人陪伴和无父母陪伴儿童 的 转介、案件管理和监护 综合性 框架;

( g ) 禁止对儿童 进行入境 拘留,确保 采用 非拘禁解决方案,包括 在配备经过 培训 专业人员的专门开放接待中心 中 寄养 和住宿,并提供教育和心理支持,确保对照料 情况 进行定期和独立审查,并确保 儿童可以 诉诸申诉程序。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4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关于学校 中 剥削儿童和其他形式童工的报告,并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 8.7 ,建议缔约国 进一步 努力禁止和消除一切形式的童工,建立和实施 监督 、问责和康复机制。

买卖、贩运和绑架

4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人口贩运法以及人口贩运受害者包括儿童的 识别、保护和康复的条例。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 8.7 ,建议缔约国 :

( a ) 对 关于贩运人口的《刑法》第 181 条 进行修订,使其 与国际法保持一致,取消胁迫 的 要求;

( b ) 加强对有关专业人员的培训,使其能够识别和转介儿童受害者,无论其最初是否同意,并相应修订识别程序;

( c ) 进一步 努力调查和起诉买卖儿童、贩运儿童和绑架儿童的案件,并对 犯罪人 判 处适当刑期 ;

( d ) 向人口 贩运的儿童受害者提供符合其需求的服务,并确保所有儿童受 害者都能获得适当的服务;

( e ) 为落实上述建议划拨充足的资源,并向从事儿童受害者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提供财政支持。

儿童司法

42.委员会欢迎对儿童的定罪和监禁普遍减少以及推行恢复性司法概念。然而,仍严重关切:

(a)对儿童采用严厉的惩罚办法,恢复性儿童司法制度仍有待建立;

(b)缺乏可以允许律师、法定监护人、教师、心理学家和主管机构强制参与儿童罪犯的行政和刑事诉讼的法律条款;

(c)将与毒品有关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从16岁降低到14岁,从而可以拘留非常年幼的儿童;

(d)对女孩的定罪率上升;

(e)拘留率,包括长期拘留率很高,特别是与毒品有关犯罪的拘留率很高,有11岁儿童被关押在封闭式机构,审前阶段与成年人关在一起;

(f)即使是初次犯罪儿童,尤其是与毒品有关的犯罪儿童,也有可能获刑达20年;

(g)拘留条件不适当,特别是对因涉毒犯罪被判刑的儿童而言,加上缺乏教育和医疗保健,还有强迫劳动情况。

43.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司法 制度 中的儿童权利的第 24 号一般性意见 ( 2019 年 ) , 重申缔约国应建立全面的儿童司法 制度 ,配备专门的法院、程序和训练有素的法官、律师和执法专业人员。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 :

( a ) 在法律和实践 上确保 从调查一开始,就向被指控或被认定触犯刑法的儿童提供独立和高质量的法律援助;

( b ) 确保儿童的法定监护人、教师、心理学家和 主管机构 从一开始就参与诉讼程序;

( c ) 对所有罪行 实行 单一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并确保低于该年龄的儿童不被视为罪犯,并且 绝 不被 关押 在封闭的机构中;

( d ) 努力防止 儿童犯罪和再次犯罪,特别关注女孩;

( e ) 提倡对 被控犯有刑事罪的儿童 使用 非司法措施,如转 化 、调解和咨询,并优先 考虑 使用非监禁刑罚,如缓刑或社区服务;

( f ) 确保剥夺自由作为最后手段使用,时间尽可能短,并 进行 定期审查,以期撤销剥夺自由;

( g ) 在 剥夺自由不可避免的情况下,确保 将 儿童和成人分开拘留,拘留条件符合国际标准,包括在获得 医疗保健、 教育方面 符合国际标准 ( 另见上文第 36 ( c ) 段 ) 和禁止强迫劳动。

K.委员会先前提出的关于执行《公约》任择议定书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的后续落实

《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44. 委员会注意到 缔约国 为保护儿童免遭卖淫和色情剥削而采取的措施,回顾其 2019 年通过的关于执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的准则 和 先前的建议 ( CRC/C/OPSC/BLR/CO/1 ) , 并 敦促缔约国 :

( a )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 2 条和第 3 条,明确界定买卖儿童 活动 并将其定为刑事犯罪――买卖儿童不同于贩运人口,将 所有 儿童卖淫和 儿童 色情行为和活动 包括网上的这类行为和活动 定为刑事犯罪;

( b ) 加强对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 团体 进行关于《任择议定书》条款的系统培训,以改进受害者的识别和转介;

( c ) 对 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 活动实施 域外管辖;

( d ) 确保对《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引渡不受制于双重犯罪要求;

( e ) 向儿童受害者提供充分的支持和康复服务,并确保 他们 获得赔偿和补救。

《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4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 在提供的信息中说 白俄罗斯儿童 没有卷入 敌对行动 ,它计划 提高明斯克苏沃罗夫军事学校最低入学年龄。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 缔约国没有说明执行 其 2011 年结论性意见 ( CRC/C/OPAC/BLR/CO/1 ) 所载建议 的 情况,并回顾其先前的建议,特别是 :

( a ) 提高明斯克苏沃罗夫军事学校的最低入学年龄,取消军事学校和部队中使用武器的培训;

( b ) 将和平教育纳入学校课程和教师培训;

( c ) 在《刑法》中纳入直接参与敌对行动的定义;

( d ) 取消域外管辖权的双重犯罪要求;

( e ) 建立儿童身份识别程序,包括 难民儿童和寻求庇护儿童 以及可能被招募参加 敌对行动 儿童的 身份识别程序,并确保他们 获得 康复和重返社会;

( f ) 禁止向儿童可能卷入武装冲突的国家出售和出口小武器和轻武器。

L.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4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了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 的落实 ,批准《关于 设定 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M.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4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了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 的落实 ,考虑批准以下核心人权文书 :

( a )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 b )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N.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4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就 在缔约国和欧洲委员会其他成员国执行《公约》和其他人权文书 问题与 欧洲委员会合作。

四.落实和报告

A.后续落实和传播

4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的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委员会还建议 缔约国 以 本 国各种语言广泛 传播 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 和 本结论性意见。

B.下次报告

50.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 2025 年 10 月 30 日前提交其第七次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 报告 中说明 本结论性意见后续 落实情况 。报告应 遵循 委员会 2014 年 1 月 31 日通过的 《 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 》 ( CRC/C/58/ Rev. 3 ) , 字数不 得 超过 21,200 ( 见大会第 68/268 号决议,第 16 段 ) 。 若 提交的报告超过 规定 字数, 将请缔约国 按上述决议 缩减报告 篇幅。 如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条约机构审议。

51 . 委员会还请 缔约国按照 《 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 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 》 ( 见 HRI/GEN/2/Rev.6 , 第一章 ) 和大会第 68/268 号决议第 16 段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最新核心文件,字数不 得 超过 42,4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