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PER/CO/4-5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 March 2016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秘鲁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一.导言

1. 委员会在2016年1月14日和15日举行的第2067次和第2069次会议(见CRC/C/SR.2067和2069)上审议了秘鲁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PER/4-5),并在2016年1月29日举行的第2104次会议(见CRC/C/SR.2104)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2. 委员会对缔约国提交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以及对问题清单(CRC/C/PER/Q/4-5/Add.1和Corr.1)作出书面答复表示欢迎,据此可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对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下列文书:

(a)《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2016年;

(b)《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12年;

(c)《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2008年;

(d)《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16年;

(e)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2014年。

4.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下列立法措施:

(a)2015年12月29日第30403号法,禁止对儿童和青少年使用体罚和其他有辱人格的惩罚;

(b)2015年11月6日第30364号法,防止、惩治和消除暴力侵害妇女和家庭成员行为;

(c)2011年6月23日第29719号法,促进教育机构无暴力共存(反欺凌法)。

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以下立法和政策措施:

(a)2021年之前关于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国家教育计划,2014年12月12日;

(b)2013-2018年关于预防和治疗违法青少年的国家计划,2013年11月30日;

(c)打击学校暴力行为国家战略,2013年9月15日;

(d)2012-2021年预防和消除童工现象国家战略,2012年9月4日;

(e)2012-2021年儿童和青少年国家行动计划,2012年4月13日;

(f)在监察员办公室内设立儿童和青少年副监察员办公室,2006年9月30日。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和建议

A.一般执行措施(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委员会以前的建议

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落实2006年结论性意见(CRC/C/PER/CO/3)中尚未执行或充分执行的建议,尤其是有关立法和执行(第8段)以及经济剥削(包括童工)(第64段)的建议。

立法

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5年9月废除了《儿童和青少年法》第193-199条。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法律的修订过程被延迟,其中若干条款并不完全符合《公约》,特别是关于儿童保护制度、儿童参与、收养和少年司法的条款。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乞讨法案”仍在得到实施。

8.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快修订《儿童和青少年法》,确保其完全符合《公约》,特别是关于儿童保护制度、儿童参与、收养和少年司法的条款。缔约国应确保在这一进程中听取和充分考虑儿童和儿童权利组织的意见。委员会还重申其以前关于废除“乞讨法案”的建议(见CRC/C/PER/CO/3, 第7段)。

综合政策和战略

9.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2012-2021年儿童和青少年国家行动计划,并将民间社会纳入负责执行和监测该计划的多部门常设委员会的工作范围。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为执行该计划而划拨的资源有限,缺乏监测和评估该计划的指标。

1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订关于监测和评估2012-2021年儿童和青少年国家行动计划的指标,以确定可能存在的不足之处,然后采取纠正行动。缔约国还应确保该计划的执行得到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的支持。

协调

11. 委员会注意到,儿童和青少年总局处于妇女和弱势群体部内的弱势群体副部长的监督之下。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地位得以提高,但总局仍然没有充足的能力和资源,以确保在所有分支机构和各级政府有效协调和执行《公约》。此外,虽然委员会欢迎保护儿童和青少年办公室数量的增加,但其感到关切的是,并非所有城市都设有办公室,特别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而且为这些办公室提供的基础设施和资源存在差别,这可能会限制儿童获得支助的机会。

1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儿童和青少年总局提供充分的权威、技术专长和能力,以有效协调各部门、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与执行《公约》有关的所有活动,并请缔约国考虑将总局的地位进一步提高至副部级。缔约国应该确保为妇女和弱势群体部的有效运行提供必需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保护儿童和青少年办公室的能力,以期在缔约国全境内实现平等的保护。

资源分配

1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增加其预算资源以落实儿童权利,并开发了一个工具,用于对儿童公共投资的分类和监督。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对不同部门的资源分配不均衡,如对儿童保护和参与方面的资源分配;

(b)关于为弱势和边缘化儿童(包括土著儿童)划拨的预算资源的资料缺乏;

(c)缔约国腐败指数高,这会对公共资源包括分配给儿童的资源产生不利影响。

14. 根据2007年关于儿童权利资源和各国责任的一般性讨论日的结果,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开展一次全面的预算需求评估,确立透明的预算分配,以逐步消除向各部门(尤其是儿童保护和参与)分配的资源的差异;

(b)为可能需要扶持性社会措施的处境不利或弱势儿童(包括土著儿童)确定预算;

(c)强化反腐措施,包括有效侦查、调查和起诉腐败的机构能力。

数据收集

15. 虽然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作出努力收集和分析有关儿童的数据,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些数据没有得到充分分类和整合,可能妨碍对弱势和边缘化儿童的充分理解和评估。

16. 根据关于执行《儿童权利公约》一般性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其数据收集系统,特别是确保数据涵盖《公约》所有领域,并按年龄、性别、残疾状况、地理位置、族裔出身和社会经济背景分类,以便于分析所有儿童的状况。委员会还建议与相关部委共享数据和指标,并用于制订、监测和评估旨在有效执行《公约》的政策、方案和项目。此外,缔约国在确定、收集和传播统计信息时,应考虑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题为《人权指标:衡量和执行指南》的报告中所概述的概念和方法框架。

独立监测

1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设立儿童和青少年副监察员办公室,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削减预算可能会对其提供分散服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1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供充分的财政、技术和人力资源,以确保儿童和青少年副监察员办公室能够继续有效执行其任务,包括在农村和偏远地区以及土著社区。

传播和提高认识

19. 虽然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宣传《公约》的条款,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儿童、家长、专业群体和广大公众对《公约》的存在及其重要性的普遍认识仍然有限。

2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努力,对儿童、家长和广大公众广泛宣传《公约》,确保开展系统的和持续的关于儿童权利的提高认识方案,包括开展宣传运动,尤其针对儿童、家庭和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特别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以及土著社区。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21. 虽然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若干与儿童权利有关的领域与民间社会合作,但委员会深表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境内的记者和人权维护者遭到人身攻击和逮捕,特别是那些致力于维护受采矿和水电项目影响的社区(包括儿童)权利的人员。

22.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人权维护者应得到特别保护,因为他们的工作对于促进所有人(包括儿童)的人权而言非常重要,因此强烈建议缔约国立即采取行动,允许记者、人权维护者和所有非政府组织行使其言论和见解自由权,不受威胁和骚扰。委员会也促请缔约国确保对据报恐吓、袭击和逮捕人权维护者或民间社会组织成员的案件进行及时和独立的调查,追究这些行为实施者的责任。

儿童权利和工商部门

23.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拉奥罗亚、塞罗德帕斯科和卡哈马卡等相关地区的采矿和水电项目对当地儿童及其家人的生活条件产生了影响,导致健康危害和环境退化,特别是这些项目导致饮用水污染。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向公司发放许可证之前并非总是开展环境影响评估。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收到的资料表明,关于土著或原住民事先协商权的第29785号法并不适用于受此类项目影响的所有自我认定为土著人民的群体,而且有关采矿部门的某些项目被排除在协商进程之外。

24. 根据关于商业部门对儿童权利的影响方面国家义务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以及关于《公约》所列土著儿童及其权利问题的第11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公司(特别是参与采矿和水电项目的公司)有效执行国际和国内环境与健康标准,切实监督这些标准的执行,发生违规行为时适当处罚违规者并为受害者提供补救措施,确保寻求适当的国际认证;

(b)要求所有公司评估其工商活动对环境、健康和人权的影响,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向公众全面披露相关情况,并说明其应对这些影响的计划;

(c)确保所有受影响的土著人民群体参与相关的协商进程,他们的意见(包括土著儿童的意见)得到适当考虑;

(d)在履行上述各项建议时,应以2008年人权理事会一致通过的联合国“保护、尊重和补救”框架为指导。

B.儿童的定义(第1条)

2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规定最低结婚年龄为18岁。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如果少男和少女都至少年满16岁并明确表示他们希望结婚,则法院可批准该规则的例外情况。

26.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有效执行法定最低结婚年龄为18岁的规定。

C.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27. 虽然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措施,以处理对被边缘化或处境不利的儿童的歧视,如设立全国禁止歧视委员会和反歧视平台,但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

(a)始终存在重男轻女的态度和根深蒂固的歧视女童的观念,导致对女童的暴力发生率很高;

(b)普遍存在对某些儿童群体的结构性歧视,包括土著儿童、非裔儿童、农村和偏远地区儿童、贫困儿童、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双性儿童以及残疾儿童,特别是在他们获得教育和其他基本服务方面,如医疗保健;

(c)没有法律明确禁止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

2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制定和实施一项全面的战略,包括提高认识方案和教育运动,以便消除重男轻女态度和歧视女童的性别定型观念;

(b)加紧努力,防止和消除一切形式实际上歧视被边缘化或处境不利的儿童的行为,包括有效执行现有的法律和政策,采取进一步的战略,以及开展广泛的公共教育运动;

(c)确保使从事儿童工作的人员、媒体和普通公众认识到陈规定型观念和歧视性态度对儿童享有其权利的负面影响。

(d)明确禁止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

儿童的最大利益

2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法律上承认儿童将他或她的最大利益作为一种首要考虑的权利。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该权利在实践中未得到一贯适用,特别是在行政和司法决定中。

30. 根据关于儿童将他或她的最大利益列为一种首要考虑因素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努力确保优先考虑该权利,在所有立法、行政及司法程序和决定以及与儿童有关和对儿童有影响的一切政策、方案和项目中恰如其分地纳入、一以贯之地诠释和适用这一权利;

(b)确保这项权利在修订后的《儿童和青少年法》中得到充分承认;

(c)制定程序和标准,指导当局所有相关人员确定在每个领域中的儿童最大利益,将儿童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给予适当重视。

尊重儿童意见

31. 虽然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创造儿童参与的空间,包括设立儿童协商理事会、机构教育理事会和学生团体,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决策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这些论坛中所表达的意见。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修订版《儿童和青少年法》中,缔约国有意让儿童参与影响到他们的事项的权利受制于父母权利。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相关的行政或司法诉讼程序很少征求儿童的意见,而且由于传统和文化观念等原因,儿童在家庭、学校和社区并不容易得到安置和承认。

32. 按照关于儿童发表意见权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规定明确的方式,使儿童在这些论坛上发表的意见在涉及儿童的决策进程中得到考虑;

(b)确保修订版《儿童和青少年法》保证儿童参与相关事项的权利,符合《公约》第12条;

(c)确保在相关法律程序中有效执行关于承认儿童表达意见权的法律,包括设立制度和/或程序使社会工作者和法院遵守这一原则;

(d)制定方案和开展提高认识活动,在家庭、社区和学校促进儿童有意义的自主参与,特别重视女童和弱势儿童的参与;

(e)制定准则和指标,以协助、评估和监测儿童参与相关事项以及在法律和行政程序中表达意见的权利的落实情况,并确保相关专业人员接受关于使用这些准则和指标的培训。

D.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条、第8条和第13至17条)

出生登记

3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对话期间通报说,绝大多数儿童有国家身份证件,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一些儿童在获得出生登记和身份证件时仍面临困难。

3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努力,确保在缔约国出生的所有儿童均获得出生登记和身份证件,特别关注土著儿童、农村和偏远地区儿童(如亚马逊地区偏远的边境社区)以及贫困儿童。

言论自由与和平集会自由

35. 委员会深表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国家安全部队在塞伦丁发生社会抗议以及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情况下犯下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包括因暴力导致死亡。

3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行动,在为确保公共安全而采取措施的背景下保护儿童免遭警方和军事行动的影响,并追究侵权行为肇事者的责任。

隐私权和获取信息的权利

3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媒体继续宣扬关于儿童的消极陈规定型观念,特别是青少年以及土著儿童和非裔秘鲁儿童;

(b)儿童获得少数群体语言的信息的途径有限;

(c)为确保儿童有机会使用数字媒体以及信息和通信技术以及处理对儿童造成的风险而采取的措施不充分。

38. 联系1996年举行的关于儿童与媒体的一般性讨论日以及2014年举行的数字媒体和儿童权利一般性讨论日,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处理媒体对儿童(包括土著儿童和非裔秘鲁儿童)的负面报道;

(b)确保儿童获得少数群体语言信息;

(c)通过并有效实施基于人权的法律和政策,以确保所有儿童都有机会使用数字媒体以及信息和通信技术并在上网环境中获得《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充分保护。

E.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体罚

39.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15年12月通过了关于禁止对儿童和青少年使用体罚和其他有辱人格的惩罚的第30403号法,但其仍感到关切的是,尽管有了改进,但实施体罚的现象仍然很普遍,社会对此也普遍接受。

40. 根据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的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有效执行新的法律,并加强努力提高关于体罚对身体和心理的有害影响的认识,提倡积极、非暴力和参与式的儿童管教手段。缔约国也应为校长、教师和其他从事儿童工作的人员提供培训,确保他们能够识别体罚的受害儿童并提供适当的支助。

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

4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关于防止、惩罚和消除对妇女和家庭成员暴力行为的2015年11月6日第30364号法,以及缔约国为解决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和性暴力问题而作出的其他努力,包括建立全面的支助体系。然而,委员会仍深感关切的是,暴力侵害和虐待儿童的情况仍然很普遍,包括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

(a)关于暴力侵犯儿童行为(尤其是性暴力)的申诉率低,缺乏有效调查,导致对犯罪者有罪不罚的现象;

(b)收到的资料表明,儿童依靠父母或监护人提出关于暴力的申诉,他们自己提出的申诉遭到质疑,导致再次受到伤害;

(c)学校中的欺凌和暴力行为越来越严重,也越来越频繁;

(d)许多儿童遭到天主教神职人员虐待;

(e)为暴力和虐待的受害儿童者设立的保护系统存在缺陷,尤其是其未覆盖缔约国的所有地区,注重于应对暴力而不是预防暴力,由于能力和资源有限,并非总是有效运作;

(f)缺乏一个综合体系,用于收集关于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和虐待儿童行为的分类数据;

(g)儿童参与斗牛培训和相关表演,极有可能引发事故和严重伤害,儿童观众观看极端暴力的斗牛表演。

42. 参照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16具体目标16.2,即消除对儿童的虐待、剥削、贩运和一切形式的暴力和酷刑,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有效调查所有暴力侵害儿童的案件,并确保这些罪行的肇事者受到追究;

(b)确保儿童切实获得司法保护,包括通过提供法律和其他相关支助,确保将儿童作为受害者对待,并为此提供便利、保密、体恤儿童和有效的举报渠道;

(c)对参与儿童工作的专业群体和/或广大公众加强提高认识和教育方案,包括开展宣传运动,以防止和打击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并处理对受害者的污名化问题,特别是对性虐待的受害者;

(d)确保有效实施反欺凌法和打击校园暴力的国家战略;

(e)确保有效调查所有据称由天主教神职人员犯下的性虐待案件,并起诉被指控的犯罪者。应对罪犯进行适当惩治,使受害者得到补偿和康复;

(f)确保儿童保护系统各部分在整个缔约国境内得到有效运作和协调,包括通过划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g)特别重视并处理涉及性别因素的暴力行为;

(h)建立关于儿童遭受家庭暴力案件的全国数据库,并全面评估这类暴力行为的程度、原因和性质;

(i)禁止儿童参与作为一种最有害童工形式的斗牛培训以及相关表演,保护儿童观众,并提高对与斗牛相关的身心暴力及其对儿童的影响的认识。

有害习俗

43. 虽然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防止纳波社区的童婚作出了努力,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童婚现象十分普遍,特别是在土著居民和农村地区。

4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有效执行少男少女最低结婚年龄为18岁的规定。缔约国还应依据关于有害习俗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4年),就童婚对女童的不利后果开展全面的提高认识方案,特别是针对家长、教师和社区领袖。

F.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至11条、第18条第1和2款、第20至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4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措施支持家庭,特别是贫困家庭,包括采取措施促进儿童早期发展和克服贫穷的社会方案。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旨在扶持家庭并帮助家庭履行抚养子女的责任的措施缺乏,儿童照料服务和设施缺乏。

4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对父母和法定监护人的支助和服务,尤其是处于贫困之中的父母和法定监护人,以便加强他们的能力以履行养育子女的责任,包括通过咨询、家长教育和其他提高认识的方案,以支持稳定的家庭环境。缔约国还应确保提供足够数量和优质的儿童照料服务和设施。

失去家庭环境的儿童

4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国内立法,包括《儿童和青少年法》以及关于家庭安置的第30162号法,不符合《关于儿童的替代照料准则》。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

(a)缺乏充分的保障措施和明确的标准,用于确定一个儿童是否应被安置在替代性照料机构(包括对决定的司法审查),而且没有明确区分风险和遗弃;

(b)尽管已大幅减少机构收容,但这仍然是对失去家庭环境的儿童实施的最常见的措施;

(c)寄宿照料中心的条件并不总是适当的;有报告称,除其他外,惩罚措施包括限制食物和家人探视;缺乏对这些机构进行系统性监测和监督的机制;

(d)为离开照料机构的儿童和年轻人重返社会提供的支助不足;

(e)缺乏关于替代性照料机构中儿童的信息系统和数据。

4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相关法律完全符合《关于儿童的替代照料准则》,并包括基于儿童需求和最大利益的适当保障措施和明确标准,以确定一个儿童是否应被安置在替代性照料机构中;

(b)收集关于失去家庭环境儿童境况的全面的分类数据;

(c)有效执行2012-2021年儿童和青少年国家行动计划,以期进一步促进对失去家庭环境的儿童提供以家庭为基础的照料,包括寄养方案,并进一步减少对儿童的机构收容;

(d)确保对儿童寄养和机构安置进行定期审查,对照料质量进行监督,包括提供方便使用的关于虐待儿童的举报、监控和补救渠道;

(e)加强对脱离照料的儿童和青少年的支助,通过提供足够的住房、法律、医疗保健和社会服务及教育和职业培训机会,使他们能够重新融入社会。

收养

49.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减少跨国收养并起草新的收养法,以努力加强其收养制度。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跨国收养数量仍然很多,而且拟议的新收养法并不完全符合《公约》和其他相关的国际标准。

5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优先考虑国内收养而不是跨国收养,确保拟议的新收养法完全符合《公约》和其他相关的国际标准。特别是,缔约国应提供正当法律程序最低限度的保证,区分遗弃和收养的概念,并确保该程序不完全属于行政性质。

G.残疾、基本健康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至3款和第33条)

残疾儿童

5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措施以保障残疾人权利,并建立全纳教育体系,如2012年12月通过了关于残疾人的第29973号一般法。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立法和政策措施在实践中未得到有效实施。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

(a)90%以上的残疾儿童没有残疾证,除其他外,因缺乏专业医疗人员颁发此类证书,这阻碍了他们获得残疾人服务;

(b)收到的资料表明,约54%的残疾儿童不会阅读或书写;

(c)残疾儿童获得全纳教育的机会有限,尤其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除其他外,因为缺乏适当的基础设施和资源,特殊教育需求学生支助和咨询服务机构提供的支助有限;

(d)没有足够的康复服务和早期发现方案,特别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全民医疗保险对残疾儿童康复和治疗的覆盖面有限;

(e)虽然许多社会保护方案并未直接排除残疾儿童,但这些儿童无法从中受益,因为往往只在学校中提供这些方案,而只有50%的残疾儿童上学;

(f)对残疾儿童的歧视和暴力仍普遍存在。

52. 参照其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对残疾问题采取基于人权的方针,并且:

(a)增加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确保所有残疾儿童获得残疾证书;

(b)加强努力,实施针对各级所有儿童的全纳教育系统,包括通过划拨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提供方便的学校和教育材料,确保教师培训,提供运输,以及加强和扩大特殊教育需求学生支助和咨询服务机构在缔约国所有地区提供的支助;

(c)建立一种制度,为失学多年、不识字,也不会写字的残疾儿童提供教育;

(d)确保在缔约国境内的残疾儿童有效和免费获得医疗保健和康复服务,包括早期发现和干预方案;

(e)确保其社会保护方案在实践中具有包容性;

(f)对政府官员、公众和家庭进行宣传教育,同诋毁残疾儿童,对残疾儿童持有偏见的现象作斗争,树立这些儿童的正面形象;

健康和保健服务

5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减少儿童死亡率和长期营养不良方面所取得的重大进展,但仍感到关切的是,城市和农村地区的进展存在差距,土著儿童和贫困儿童在这方面的改善不足。委员会还对下列情况感到关切:

(a)获得卫生保健设施的机会不足,设施质量不够好,特别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以及土著社区;

(b)虽然有所改善,但孕产妇死亡率仍然很高,特别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

(c)基本疫苗接种覆盖尚不全面,覆盖率甚至下降;

(d)儿童贫血患病率增加;

(e)纯母乳喂养率下降,关于婴儿食品规则的执行情况未得到适当监督。

54.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问题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并建议缔约国:

(a)继续加强努力,应对儿童死亡率和营养不良的问题,重点关注贫困儿童、生活在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儿童以及土著儿童。在此背景下,缔约国应考虑关于采取立足人权的方针执行降低和消除5岁以下儿童可预防死亡率和发病率的政策和方案的技术指南(A/HRC/27/31);

(b)确保所有儿童平等地获得优质的医疗保健服务,包括生活在农村和边远地区的儿童;

(c)有效地执行旨在降低全国产妇死亡率的战略,包括通过加强产前护理的质量和保健服务的响应能力;

(d)研究妇女和儿童患贫血症的原因,并根据调研结果制订和执行方案来解决这一问题;

(e)加强努力促进婴儿前6个月母乳喂养,提高医疗保健人员和公众对纯母乳喂养重要性的认识,确保婴儿食品规则得到有效执行和监督。

青少年健康

5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少女怀孕率高,特别是在弱势儿童和边缘化儿童中,包括贫困儿童、教育水平低的儿童和土著儿童;

(b)强奸或乱伦情况下的堕胎是非法的,对治疗性堕胎的解释有限制,这种情况迫使少女冒着健康和生命危险诉诸于不安全的堕胎;

(c)青少年无法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除非由父母或法定监护人陪同,也无法获得现代避孕方法,包括紧急避孕药具;

(d)青少年自杀率和抑郁率很高;

(e)儿童和青少年的饮酒率和吸毒率很高,尤其影响街头儿童。

56. 根据委员会关于在《儿童权利公约》框架内青少年的健康和发展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解决大量少女怀孕的问题,为此加强向缔约国各地区女童和男童(包括失学儿童)提供与年龄相符的性与生殖健康和权利教育;

(b)将任何情况下的堕胎非刑罪化,确保少女获得安全堕胎和堕胎后护理服务,至少在强奸、乱伦、严重畸胎以及对母亲的生命和健康构成风险的情况下如此,并为医疗保健从业人员提供明确的指导,为青少年提供关于安全堕胎和堕胎后护理的信息。在堕胎决定方面,应始终听取和尊重怀孕少女的意见。

(c)确保提供保密的生殖健康与咨询服务和信息,所有青少年可获得这样的服务和信息,以及现代避孕方法,包括免费紧急避孕;

(d)确保提供高质量的心理健康服务,旨在消除青少年自杀和抑郁多发的现象。

(e)解决儿童和青少年吸毒问题,包括向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关于预防滥用药物、包括滥用烟草和酒精的准确和客观信息及生活技能教育,开发容易获得的、方便年轻人使用的药物依赖治疗方法和减少危害服务。

艾滋病毒/艾滋病

57. 虽然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措施,以防止和应对艾滋病毒/艾滋病,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只有约50%感染艾滋病毒的儿童接受抗逆转录病毒治疗。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土著儿童的感染率日益上升,为感染艾滋病毒的孕妇提供的适当医疗保健服务有限。

58. 根据其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与儿童权利第3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改善艾滋病毒感染儿童获得抗逆转录病毒疗法的机会以及该疗法的覆盖面。缔约国还应为土著儿童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和关于预防艾滋病毒的信息。此外,缔约国应确保为艾滋病毒感染孕妇提供适当的医疗保健服务和治疗,并为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母亲及其婴儿提供后续治疗,以期防止母婴传播并确保早期诊断和启动治疗。

生活水准

59. 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尽管情况有所改善,儿童贫困仍很普遍,儿童获得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机会有限,特别是在农村地区以及对土著儿童而言。

6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努力,消除贫困和极端贫困,扩大获得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机会,特别关注农村地区和土著社区。

H.教育、闲暇和文化活动(第28至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6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作出很大努力,以增加对教育的预算拨款和获得教育的机会,包括儿童早期教育,并加强跨文化双语教育。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学校之间和区域之间的预算拨款存在差异;

(b)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儿童、土著儿童和非裔秘鲁儿童入学率和毕业率较低,在获得高质量教育和双语教育方面长期面临困难,文盲率高;

(c)教育私有化越来越普及,这可能会强化教育系统中的歧视;

(d)教育的隐性成本;

(e)尽管情况有所改善,但缔约国教育质量仍低,儿童学业成绩较差;

(f)教师的培训不足,农村和偏远地区工作条件艰苦;

(g)辍学率很高,尤其是中学的怀孕少女和青少年。

62. 根据关于教育目标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继续努力划拨充足的财政资源用于发展和改善国家教育制度,涵盖缔约国的所有学校和所有地区;

(b)继续改善所有儿童获得教育的机会和教育的质量,包括通过加强提供高质量的教师培训和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特别是在农村地区,以鼓励他们提供高质量的教育;

(c)评估和应对缔约国私人教育迅速发展的影响,以期确保所有儿童平等获得优质教育;

(d)保障儿童获得免费义务教育的权利,没有间接费用或隐性费用;

(e)加强措施解决辍学问题并提高中学教育的毕业率,尤其关于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儿童、土著儿童和非裔秘鲁儿童、怀孕少女和少龄母亲;

(f)改善农村地区、土著社区和非裔秘鲁人社区的教育质量以期消除文盲,并确保有效实施跨文化双语教育方案。

I.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至33条、第35至36条、第37条(b)至(d)项和第38至40条)

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徙儿童

6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2015年9月通过《移民法》,而且缔约国在2014年拟定和通过《巴西宣言和行动计划》的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具体的程序处理孤身和失散儿童问题,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获得基本服务的机会有限,包括医疗保健、教育和其他社会服务。

64. 根据关于远离原籍国无人陪伴和无父母陪伴的儿童待遇问题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并根据美洲人权法OC-21/14号咨询意见,以及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关于确定儿童最大利益的准则,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体恤儿童的难民地位确定程序,包括对无人陪伴的寻求庇护儿童的具体保障措施。缔约国还应考虑通过一项社会战略,确保寻求庇护者和难民(包括儿童)获得基本服务。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6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措施以处理童工问题,包括开展提高认识和培训活动,但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

(a)准予就业的最低年龄仍为14岁;

(b)童工现象仍然很广泛,尤其是在农村地区,有很大比例的儿童从事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包括采矿、农业工作、伐木、制砖、家政工作和垃圾场的工作,以及参与非法活动,特别是非法古柯种植和毒品贩运;

(c)已采取的解决家政童工问题的措施不充分;

(d)基于若干要求授权儿童工作的许可和登记制度在实践中并非有效运作;

(e)童工现象(特别是家政童工和农村地区童工)没有得到充分的调查。

66.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依据委员会以前的建议将准予就业最低年龄提高至15岁,这正是儿童完成义务教育的年龄;

(b)确保禁止18岁以下儿童参与所有危险和虐待形式的劳动,包括家政工作,并采取具体措施,解决家政童工的境况问题;

(c)有效执行现有法律,保护儿童免遭经济剥削和免于从事危险或虐待性工作和非法活动,包括加强监督和检查机制,并彻底调查和制裁侵犯人权行为;

(d)确保有足够的财政资源和体制能力,以有效执行2012-2021年预防和消除童工现象国家战略;

(e)继续加强家庭支助方案,以消除童工现象;

(f)确保儿童参与劳动在儿童年龄、工作时间、工作条件、教育和健康方面完全符合国际童工标准,包括通过有效实施许可和登记制度。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立“轻量工作”的定义,以符合国际劳工组织1999年《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的规定;

(g)加强努力,系统地收集和分析关于童工问题的分类数据,以便了解其动态,并对可解决缔约国境内童工的根源问题和危害的建议提供支持;

(h)在这方面,继续寻求国际劳工组织《消除童工现象国际方案》的技术援助。

街头儿童

67. 虽然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预防和恢复措施,如街头教育者方案,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街头儿童人数仍然很多,他们容易面临各种普遍风险,包括犯罪、毒品、帮派暴力、虐待和剥削,而且缺乏关于这一问题的数据。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街头生活和工作的儿童被警察逮捕,被拘留在条件恶劣的环境中并被虐待。

6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系统地评估街头儿童的状况以便准确掌握该问题的规模和根源;

(b)通过一项全面的基于保护儿童的方式来处理街头儿童问题,重点是确保在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营养、住房、医疗保健和教育机会方面提供适当的援助;

(c)提高公众对街头儿童的权利和需求的认识,消除误解和偏见;

(d)确保街头儿童不受执法官员的歧视、虐待和骚扰,也不遭受任意逮捕和拘留;

(e)确保在旨在保护和改善街头儿童发展的方案规划过程中与街头儿童磋商。

少年司法

69.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2013-2018年预防和治疗违法青少年国家计划和缔约国的恢复性司法方案。然而,委员会对关于制裁触犯刑法少年的2015年9月23日第1204号法令及其执行深感关切,该法令基于一种惩罚性方式,除其他外,还加重对犯有严重罪行的少年的惩罚;限制享有适当法律程序的权利;规定了禁止单独监禁的例外情况;并将审前拘留延长至180天,而刑事诉讼的最长期限不应超过50天。委员会也对下列情况表示关切:

(a)未充分利用替代性、非拘禁措施,过度使用拘留;

(b)拘留场所过分拥挤且条件恶劣,缺乏关于申诉机制的信息;

(c)专门的少年法庭数量不足,公设辩护服务体系无效;

(d)关于违法儿童的可用数据有限。

70. 根据关于少年司法中的儿童权利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使其少年司法制度与《公约》和其他标准完全相符。特别是,缔约国应当:

(a)尽快废除第1204号法令,并确保其立法完全符合《公约》的原则和规定,特别是第37条和第40条规定的保障措施;

(b)凡有可能,促进采用转送和拘留替代措施,包括缓刑、调解、咨询或社区服务,确保拘留只是作为最后手段使用,并尽可能地缩短拘留时间;

(c)确保对被拘留儿童的情况定期进行审查,以期撤销拘留;

(d)如果拘留是不可避免的,则确保拘留条件符合国际标准,包括提供保护免受暴力侵害,提供适当的住宿和获得食物、教育、医疗保健服务的机会以及独立的、体恤儿童的申诉机制;

(e)增设专门的少年法院,为其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指定审理儿童案件的专门法官,确保这些法官受过适当教育和培训。

(f)确保在程序的早期阶段以及在整个法律诉讼程序过程中为违法儿童提供合格和独立的法律援助;

(g)建立关于违法儿童的全面数据库,以期促进对他们的情况的分析,并将结果用于改善缔约国的少年司法制度。

J.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7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美洲国家组织(美洲组织)合作,在缔约国和其他美洲组织成员国中落实《公约》及其他人权文书。

四.实施和报告

A.后续行动和传播

7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委员会还建议以本国各种语言广泛传播缔约国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B.下次报告

73.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1年4月3日之前提交第六次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其中提供资料说明就本结论性意见采取的后续行动。报告应遵守委员会2014年1月31日通过的《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CRC/C/58/Rev.3),字数不得超过21,200字(见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如果提交的报告超过字数上限,会要求缔约国按照上述决议的规定压缩报告的篇幅。如果缔约国无法审查并重新提交报告,则不能保证对其进行翻译,以供条约机构审议。

74. 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和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中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一份最新核心文件,字数不超过42,4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