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九届会议

2007年3月12日至30日,纽约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十条提交的报告

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巴巴多斯

1. 委员会2007年3月21日和22日举行的第2439和2440次会议(CCPR/C/ SR.2439 and 2440)审议了巴巴多斯的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7年3月29日举行的第2451次会议 (CCPR/C/SR.2451)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A. 导 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缔约国自1991年第三次定期报告应交之年起一直未提交报告,本次报告是在时隔十八余年之后收到的,从而使委员会有机会根据该报告与缔约国重开对话。委员会认为,如此长时间未交报告,构成巴巴多斯违反《公约》第四十条规定义务的行为,阻碍了委员会深入考虑采取何种步骤确保《公约》条款得到令人满意的执行。委员会希望缔约国今后按照委员会确定的时间表提交报告。

B. 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

通过《刑事制度改革法》,该法更着重强调康复的重要性,并扩大了法院可作出的判决的选择范围;

于2001年建立了警务申诉署,负责调查对警方的虐待和不当行为的指控;

通过《证据法》,其中有对警方面谈进行录音和录像的规定。

4.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警察部队正在贯彻执行《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

C. 关注的主要问题和结论性意见

5. 委员会注意到,《公约》还未结合到缔约国的法律之中,不过《宪法》第三章含有《公约》的许多原则。委员会还注意到,宪法审查委员会建议经修订的《宪法》纳入缔约国的国际法律义务,宪法审查委员会不久将向议会汇报《宪法》的“国际化”情况,以便充分考虑到所有人权准则(第二条)。

鼓励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主要通过正在展开的宪制改革进程,将《公约》纳入国内法之中。

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尚未建立国家级人权机构(第二条)。

缔约国应依照大会第48/134号决议所附的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有关原则(《巴黎原则》),建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为此应该组织与民间社会进行磋商。

7. 委员会注意到至今还未确定具体时限,但还是十分关切,2002年《宪法(修订)法》允许限制已判刑(包括已判死刑的)囚犯向外部机构、包括向诸如人权事务委员会一类的国际人权机构上诉或咨询的时限(第二条和第六条)。

缔约国应保障切实获得补救、尤其是一切已判处死刑的人获得补救的权利,应确保人权事务委员会在处理已判处死刑的个人提出的申诉案时发布的临时保护措施,在任何情况下都得到尊重。

8. 委员会对缔约国缺乏政策和立法方面应对贩运人口问题的措施表示关切(第三、七、八、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确保在其处置此种现象时突出注意贩运受害者的人权,包括支持和协助被贩运进入缔约国从事卖淫的妇女和女童。此外,缔约国还应会同加共体将贩运人口活动列为罪行。

9. 委员会虽然注意到已有24年未采用死刑,但仍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法律将某些罪行定为必须处以死刑的罪行,从而使审判庭无法根据全部案情全面酌情量刑(第六条)。

缔约国应考虑废除死刑,加入《公约》的第二议定书。与此同时,缔约国应修订其涉及死刑的法律,删除必须判处死刑的规定,确保此类法律与《公约》第六条规定相符。

10. 委员会对缔约国法律没有给予难民身份的规定,没有将不驱回原则编入法律条文(第六、七和十三条)。

缔约国目前正会同难民署努力制定通过避难政策,尤其是在其立法中采用不驱回原则,委员会对此予以鼓励。

11. 委员会注意到《宪法》禁止酷刑及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但仍对国内法未从法律上界定酷刑的含义表示关切(第七条)。

缔约国应对酷刑作出符合《公约》第七条的法律界定。

12. 委员会对体罚仍然是司法判决的一种,并在刑事系统和教育系统内允许使用的情况感到关切(第七和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立即采取措施,废除体罚,不再作为其法律的一种合法制裁手段,阻止学校使用体罚。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争取最终彻底废除体罚。

13. 委员会对同性恋者在缔约国遭到歧视、特别是将同性成年人之间的自愿性行为定为罪行的情况表示关切(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不再将同性成年人之间的性行为列为罪行,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同性恋者不受骚扰、歧视和暴力侵害。

14. 委员会请缔约国向公众广泛宣传本结论性意见及其第三次定期报告,可以在政府网站上刊发,提供给报纸发表,在公共图书馆和议会图书馆散发。此外还强烈建议缔约国与巴巴多斯非政府组织协会讨论本结论性意见及其报告。

15. 依照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一年内提供有关资料,说明对形势的评估以及委员会建议第9、12和13段的落实情况。

16.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应于2011年3月29日提交的下次报告中,介绍其他建议的情况以及整个《公约》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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