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 PD/C/5/2

残疾人 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5 June 2011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第五届会议

2011年4月11日至15日

概况介绍:根据《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向残疾人权利委员会提交来文的程序

1. 《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于2008年5月3日生效。《任择议定书》承认,独立专家机构残疾人权利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议个人自行或联名提出或以其名义提出的,声称其为侵犯《公约》承认和保护权利的受害者的来文。

2. 受《公约》和《任择议定书》缔约国管辖的个人自行或联名提出或以其名义提出的来文适用《任择议定书》第一条和第二条及残疾人权利委员会议事规则第55条及以后各条所载规定。

3.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一条第二款以及委员会议事规则第55条第3款,委员会不得接受涉及非《任择议定书》缔约方的《公约》缔约国的来文。

4.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55条第3款并结合委员会议事规则第24条,来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或以能够将其内容向缔约国转交一份易读副本的替代形式提交。

5. 秘书处的工作语文为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所有来文都应以其中一种语文提交。

6. 根据议事规则第68条第2款,委员会应当适用《公约》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承认提交人获得据称受害者在委员会的法律能力,无论这一能力在来文所针对的缔约国是否得到承认。

7. 委员会将审议据称受害人或经其授权代理的任何人(附上一份任何格式的委托书副本)提交的来文。代表个人或个人团体提交来文而没有同意证据的任何人应提出书面理由,说明为什么据称受害人本人无法提交来文,为什么没有授权书。

8.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来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会应当视为不可受理:

匿名;

滥用提交来文的权利或不符合公约的规定;

同一事项业经委员会审查或已由或正由另一项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

尚未用尽一切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如果补救办法的应用被不合理地拖延或不大可能带来有效的救济,本规则不予适用;

明显没有根据或缺乏充分证据;或

所述事实发生在本任择议定书对有关缔约国生效之前,除非这些事实存续至生效之日后。

9. 在符合《任择议定书》第二条的规定的情况下,委员会应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0条第1款,以保密方式提请缔约国注意向委员会提交的任何来文。

10. 《残疾人权利公约》、其《任择议定书》及委员会议事规则,可查阅以下网页:http://www.ohchr.org/EN/HRBodies/CRPD/Pages/CRPDIndex.aspx。

11. 提交来文请遵照以下准则。除了在提交之时现有的所有相关资料外,请提交在稍后日期获得的任何资料,如表明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文件,或载有与案件相关资料的文件,如国内法院裁决、国内法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