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届会议

2006年1月9日至27日

第四十一届会议的报告 (2006 年 1 月 9 日至 27 日,日内瓦 )

目 录

段 次 页 次

一、组织事项和其他事项1-143

A.《公约》缔约国1-33

B.会议开幕和会期43

C.成员和出席情况5-83

D.议程......94

E.会前工作组10-125

F.工作安排136

G.今后例会146

二、缔约国提交的报告15-256

A.提交报告15-256

三、审议缔约国报告26-8967

四、与联合国各机关和其他主管机构的合作897193

五、委员会的工作方法898193

六、一般性意见......899193

七、提交大会的两年期报告900193

八、今后的会议....901194

九、其他事项.......902194

附件

一、儿童权利委员会委员名单195

二、以“发言、参与和决定――儿童有权发表意见”为主题的2006年一般性讨论日的讨论纲要196

一、组织事项和其他事项

A. 《公约》缔约国

1. 截至2006年1月27日儿童权利委员会第四十一届会议闭幕之日,《儿童权利公约》总共有192个缔约国。《公约》经大会1989年11月20日第44/25号决议通过,并于1990年1月26日在纽约开放供签署和批准或加入。根据《公约》第49条的规定,《公约》于1990年9月2日生效。关于已签署、批准或加入《公约》的国家最新名单,可查阅www.ohchr.org和http://untreaty.un.org。

2. 截至同一天,有105个缔约国批准或加入、121个国家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该任择议定书于2002年2月12日生效。也是截至同一天,有101个缔约国批准或加入、114个国家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该任择议定书于2002年1月18日生效。联合国大会2000年5月25日以第54/263号决议通过了《公约》的这两项任择议定书,并于2000年6月5日在纽约开放供签署和批准或加入。关于已经签署、批准或加入《公约》这两项任择议定书的国家名单,可查阅www.ohchr.org和http://untreaty.un.org。

3. 大会第五十九届会议同意委员会的要求,在2006年(从2005年10月的会前工作组会议开始)同时在两个会场举行会议,以便提高委员会的工作能力,减少报告的积压。

B. 会议开幕和会期

4. 儿童权利委员会第四十一届会议于2006年1月9日至27日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举行。委员会举行了40次会议。对委员会第四十一届会议审议情况的说明载于有关简要记录(见CRC/C/SR.1081至SR.1120)。

C. 成员和出席情况

5. 委员会的所有委员均参加了第四十一届会议。委员的名单和任期一览表载于本报告附件一。下述委员未能出席本届会议的所有会议:Al-Thani女士(1月26日和27日);Anderson女士(1月9日至16日);Doek先生(1月25日);Filali先生(1月9日至12日);Kotrane先生(1月13,19和20日);Lee女士(1月26日和27日);Ouedraogo女士(1月11,16和17日);Pollar先生(1月17,18和20日);Smith女士(1月20日)。

6. 联合国下列机构的代表出席了本届会议: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及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

7. 下列专门机构的代表也出席了本届会议: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及世界卫生组织(卫生组织)。

8. 下列非政府组织的代表也出席了本届会议:

一般咨商地位

国际自由工会联合会、国际妇女理事会、第四世界扶贫国际运动、国际拯救儿童联盟及国际崇德社。

特别咨商地位

大赦国际、阿拉伯人权组织、反对贩卖妇女联盟、保护儿童国际运动、国际法理学家委员会、国际社会工作者联合会、国际法律界妇女联合会、地球社国际联合会、国际人权服务社、世界卫理公会及其联系教会女教友联合会以及世界禁止酷刑组织。

其 他

非政府组织儿童权利公约小组、国际婴儿食品行动网。

D. 议程

9. 委员会2006年1月9日第1081次会议根据临时议程(CRC/C/41/1)通过了以下议程:

1.通过议程。

2.组织事项。

3.缔约国提交报告。

4.审议缔约国报告。

5.与联合国各机关、专门机构和其他主管机构的合作。

6.委员会的工作方法。

7.一般性意见。

8.提交大会的两年期报告。

9.今后的会议。

10.其他事项。

E. 会前工作组

10. 按照委员会第一届会议的决定,会前工作组于2005年10月3日至7日在日内瓦举行会议。除了Al-Thani女士、Aluoch女士和Anderson女士外,所有委员都参加了工作组会议。人权高专办、劳工组织、儿童基金会、教科文组织、难民署和卫生组织的代表也参加了会议。非政府组织儿童权利公约小组的代表以及若干国家和国际非政府组织的代表也参加了会议。

11. 召开会前工作组会议的目的是便利委员会根据《公约》第44条和第45条开展工作,主要是审查缔约国报告和事先查明需要同报告国代表讨论的一些主要问题。也可以借这个机会审议同技术援助和国际合作有关的问题。

12. Jakob Egbert Doek先生和Moushira Khattab女士主持了两个会场的会前工作组会议。工作组举行了15次会议,审议委员会委员向工作组提出的关于7个国家(阿塞拜疆、加纳、匈牙利、列支敦士登、立陶宛、毛里求斯和泰国)的第二次定期报告、1个国家(秘鲁)的第三次定期报告的问题清单,以及瑞士和孟加拉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哈萨克斯坦和摩洛哥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安道尔和意大利根据这两项任择议定书向委员会提出的初次报告的问题清单。通过照会向有关国家的常驻代表团转送了问题清单,照会请这些国家尽可能在2005年11月23日之前就清单中的问题提出书面答复。

F. 工作安排

13. 委员会在2006年1月9日第1081次会议上审议了工作安排。委员会收到了秘书长同委员会主席磋商以后拟定的第四十一届会议的工作计划草案。

G. 今后例会

14. 委员会决定,其第四十二届会议于2006年5月15日至6月2日举行,第四十三届会议的会前工作组定于2006年6月6日至9日举行会议。

二、缔约国提交的报告

A.提交报告

15. 委员会收到了秘书长关于《公约》缔约国和报告提交情况的说明(CRC/C/41/2)。

16. 委员会获悉,在第四十届和第四十一届会议间隔期间,秘书长收到了萨摩亚和斯威士兰的初次报告、肯尼亚的第二次定期报告、智利的第三次定期报告。

17. 委员会还获悉下列缔约国根据《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哈萨克斯坦、马耳他、越南、哥斯达黎加和摩纳哥。

18. 它还获悉下列缔约国根据《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越南、孟加拉国和哥斯达黎加。

19. 截至2006年1月27日,委员会收到了190份初次报告、98份第二次定期报告和17份第三次定期报告。委员会总共审议了289份报告。此外,委员会还收到根据《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任择议定书》提交的14份初次报告,以及根据《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17份初次报告。迄今为止,委员会已审议了根据《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7份初次报告和根据《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任择议定书》提交的5份初次报告。

20. 委员会第四十一届会议审议了10个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4条提交的定期报告。它还审议了5个缔约国根据《公约》两项任择议定书各提交的3份初次报告。

21. 供委员会第四十一届会议审议的报告,按照秘书长收到的先后次序排列如下:特立尼达和多巴哥(CRC/C/83/Add.12)、沙特阿拉伯(CRC/C/136/Add.1)、秘鲁(CRC/C/125/Add.6)、阿塞拜疆(CRC/C/83/Add.13)、匈牙利(CRC/C/70/Add.25)、立陶宛(CRC/C/83/Add.14)、列支敦士登(CRC/C/136/Add.2)、加纳(CRC/C/65/Add.34)、毛里求斯(CRC/C/65/Add.35)、泰国(CRC/C/83/Add.15)、摩洛哥(CRC/C/OPSA/ MAR/1)、哈萨克斯坦(CRC/C/OPSA/KAZ/1)、安道尔(CRC/C/OPSA/AND/1和CRC/C/OPAC/AND/1)、瑞士(CRC/C/OPAC/CHE/1)、孟加拉国(CRC/C/OPAC/ BGD/1)。

22. 中国政府在2005年10月21日的一份普通照会中就委员会第四十届会议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C/CHN/CO/2)向委员会提出了意见。

23. 意大利常驻代表团在2005年11月14日的一份普通照会中要求推迟审议原定于2006年1月12日审议的该国根据《公约》两项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委员会同意了这项要求。

24. 按照委员会暂行议事规则第68条,在审议报告国的报告时邀请其代表参加会议。

25. 下列章节根据委员会审议报告的顺序按国家排列,载有结论性意见,反映了讨论的要点,并在必要时指出了需要采取具体后续行动的问题。更详情的资料,见缔约国提交的报告和委员会有关会议的简要记录。

三、审议缔约国报告

结论性意见:瑞士

26.委员会在2006年1月9日举行的第1082次会议(见CRC/C/SR.1082)上审议了瑞士的初次报告(CRC/C/OPAC/CHE/1),在2006年1月27日举行的第1120次会议(见CRC/C/SR.1120)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初次报告,该报告详细介绍了瑞士在《任择议定书》保障的权利方面使用的立法、行政、司法和其他措施。委员会还对同缔约国代表团进行使委员会了解许多情况的交互式对话表示赞赏。

B.积极方面

28.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瑞士联邦法律明确禁止将未满18岁的人征召入伍;委员会还欢迎议会2002年在批准《任择议定书》的法令中一致决定将自愿应征入伍的年龄提高到18岁。此外,委员会对缔约国不允许在非常情况下降低义务或自愿入伍年龄的事实表示欢迎。

29.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刑法典》第129条涵盖未满18岁的人直接参与敌对行动问题,《刑法典》第180条和随后各条款禁止强迫征召儿童并将其用于武装冲突中。委员会还注意到,《刑法典》第299和300条适用于在瑞士境内招募儿童以使其参与国外武装冲突的团体。

30.委员会还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批准与他国的战争物资贸易时遵循某些标准(1998年2月25日《关于战争物资的法令》,Etat 2002年3月12日),而且特别重视接收国的招募童兵问题。

31.委员会还对缔约国向设法处理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联合国专门机构和许多国际组织及非政府组织提供资助表示称赞。此外,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的民众和平宣传计划涵盖与童兵相关的问题。

C.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执行措施

32.委员会对2003年12月23日《军事刑法典》第九条得到修正表示遗憾――该修正案于2004年6月1日生效――因为这一修正将缔约国在起诉被控犯有战争罪者方面的域外管辖权限于与瑞士有密切联系的人。委员会尤其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的法律没有为受害人与瑞士有密切联系的案件规定管辖权。

33.根据《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2款和第6条第1款,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审查最近对《军事刑法典》第九条的修正,以便恢复其对诸如将未满15岁的儿童招募到国家武装部队或让其积极参与敌对行动等战争罪的充分管辖;

规定对受害者与瑞士有密切联系的案件的域外管辖权;

规定对在瑞士招募151617岁儿童以使其参与国外的军事活动的人员方面起诉的国内管辖权。

为身心康复提供援助

34.委员会指出,缔约国是来自受战争破坏的国家的寻求庇护和移徙儿童的目的地国。鉴于其中许多儿童都曾经遭受创伤,因此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负责对申请庇护儿童进行询问的主管机构人员,没有接受恰当处理遭受军事活动和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问题方面的专门培训。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就曾经卷入武装冲突的未满18岁的寻求庇护者开展有系统的数据收集工作。此外,委员会还对没有为曾经卷入武装冲突的儿童执行具体的社会融入方案或开展相关活动表示关注。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特别关注进入瑞士的可能曾经参与武装冲突的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徙儿童,并向他们提供直接的、顾及文化特性的多学科援助,便利他们实现身心康复并重新融入社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向这些儿童提供为未成年人设计的专门收容设施。另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有系统地培训负责处理来自遭受战争破坏国家的寻求庇护儿童和移徙儿童事务的机构的人员,并收集关于受其管辖的可能曾经在母国参与敌对行动的难民儿童、寻求庇护儿童和移徙儿童的数据资料。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注意到委员会关于在原籍国外孤身和与家人失散的儿童的待遇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CRC/GC/2005/6)。

国际援助与合作

36.委员会在上文对缔约国向负责处理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联合国专门机构及多个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提供资助表示称赞,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开展双边和多边活动,并扩大此种资助以涵盖更多的预防方案。

《任择议定书》的培训/宣传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开展用所有本国语言提供的,以所有相关专业群体特别是军事人员为对象的持续的、有系统的关于《任择议定书》条款的教育和培训。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用所有本国语言,尤其是通过学校课程和人权教育向公众特别是儿童及其父母广泛宣传《任择议定书》。此外,委员会建议在16岁时为须服兵役者进行的兵役初步情况介绍列入有关《任择议定书》条款的资料。

散发文件

3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打算用法文、德文和意大利文提供初次报告,同时,委员会建议向公众广为散发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和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以便使人们对《任择议定书》及其执行和监测情况进行讨论,并提高这方面的认识。

下次报告

39.根据《议定书》第8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44条的规定,应于2007925日之前提交的《儿童权利公约》之下的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中,列入更多的有关《任择议定书》的执行的资料。

结论性意见:孟加拉国

40. 委员会在2006年1月9日举行的第1083次会议(见CRC/C/SR.1083)上审议了孟加拉国提交的首次报告(CRC/C/OPAC/BGD/1),并在2006年1月27日举行的第1120次会议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4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及时地提交了报告,对问题清单作了答复,并赞赏该国代表在对话中努力答复了委员会的提问。

42.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本文件中的结论性意见应当与针对载于CRC/C/15/Add.221中的缔约国2003年10月27日第二次定期报告而通过的前次结论性意见一并解读。

B. 积极方面

43.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措施,以便实现并加强对《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的各项权利所提供的保护,尤其是与国际红十字委员会、以及全国红新月协会联合,针对保护卷入武装冲突的儿童问题展开了技术合作。委员会并欢迎缔约国批准了如下文书:

《儿童权利公约》的《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及《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劳工组织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即182号公约》。

C. 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C.1. 一般执行措施

立法

44.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对实施议定书以及对《任择议定书》的法律地位问题所采取的现有立法措施情况没有提供更多资料,并关注到该国没有立法规定在招募和部署士兵方面的最低年龄。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用法律规定招募和部署军人的最低年龄;

确保本国法律能保证处罚对于招募未满法律认可年龄并/或在军事活动中雇用儿童负有责任的人。

协调和评估《议定书》的执行情况

46. 委员会欢迎《儿童权利公约》常设委员会为保证《公约》及其《议定书》得到执行而开展的工作。但是,委员会仍然关注到,《儿童权利公约》常设委员会以及妇女和儿童事务部各自职能方面含糊不清,尤其是对于执行《任择议定书》的职能分配方面含糊不清。

47.委员会建议,协调和评估《议定书》执行情况的职能应当明确地归属于适当的机构或部门(请参看儿童权利委员会2003年对缔约国根据《公约》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所作结论性意见第15段(CRC/C/15/A dd.221))。

国家行动计划

48. 委员会注意到该国执行了“加强儿童与妇女能力并保护儿童和妇女”的项目,并执行了禁止对儿童实行性侵犯和性剥削、包括贩运儿童的全国行动计划。但是,委员会遗憾的是,对于《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在何种程度上被纳入《国家行动计划》及其执行工作的问题,缺少相关的资料。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下次报告中提供进一步详情,阐述执行《国家行动计划》工作目前所处的阶段,并阐述在《任择议定书》方面所采取的行动。这些行动或是作为《国家行动计划》的一部分或是一项单独政策。

宣传和培训

50. 委员会欢迎该国分发了有关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儿童权利的资料,尤其是出版了《公约》的儿童易读版本,并设想以孟加拉语出版《公约》及其《议定书》。但是,委员会仍然关注到该国对于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一般的儿童权利问题的认识程度仍然很低,尤其是对于《关于卷入武装冲突的儿童问题任择议定书》的认识程度很低。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这些方面的活动,并保证所有相关的专业群体、尤其是军人,都得到有关《公约》及其《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条款的有系统训练。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课程中及其他方面广泛地向儿童介绍《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条款。

数据收集

52. 委员会遗憾的是,初次报告(CRC/C/OPAC/BGD/1)中缺乏明确的数据,尤其是为执行《任择议定书》所拨资源情况的数据。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有关《任择议定书》执行情况的数据收集工作,并在下次报告中纳入更多的资料,尤其是关于资源调拨情况的数据。

C.2. 招募儿童

自愿参军

54. 委员会关注到:

有鉴于儿童权利委员会在审议2003年第二次定期报告过程中发现的该国出生登记制度设有严重的限制,在许多情况下,要确定被招募者的实际年龄可能很困难;

对于18岁以下青少年的招募,除空军的招募之外,并没有要求父母或合法监护人同意的强制性规定;

没有任何措施保证18岁以下青少年的招募是在真正自愿和完全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

据报告,18岁以下儿童加入武装部队的人数很多。

55.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有必要在所有儿童出生时进行登记(见CRC/C/15/A dd.221号文件第38段中所载建议),同时建议缔约国制定并加强各项措施,以便有效地保证:

根据诸如出生证和学校毕业证书等客观证件,如果没有这些证件则根据医务检查来确定儿童的实际年龄等客观因素,确定并系统地执行核实自愿参军者年龄的保障措施,使任何16岁以下的儿童都不被招募入伍,或参加警察部队;

18岁以下儿童的入伍确实是根据知情的决定而真正自愿的,并且只有在得到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的事先同意之后才进行的;

尽可能减少18岁以下儿童参军的情况。

学校的作用

56. 委员会关注到,进入未注册的“宗教学校”(亦称“qaumi madrassas”)的儿童从很小的年纪起就可能经受军事训练。

5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在未注册的“宗教学校”中提供的教育完全符合《任择议定书》和《公约》,尤其是其中第29条,同时适当考虑其有关教育目标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

C.3. 儿童参与敌对行动

儿童参与武装团体

58. 委员会关注到,根据一些资料,缔约国存在激进的宗教团体,并关注到儿童有可能被这些团体招募和利用。

5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

在军事或准军事性质的活动中不招募和/或利用儿童;

这类活动的所有儿童受害者都受到适当的保护,并在其身心康复中及回归社会的过程中得到援助。

C.4. 关于解除武装、复员和重归社会方面所采取的措施

60.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关于受害者,尤其是卷入吉大港山区冲突的儿童的解除武装、复员和重归社会过程中各项措施和方案所提供的资料很少,缔约国应当考虑到卷入武装冲突的经历会产生长远的影响,需要心理――社会方面的援助。

6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下次报告中纳入有关对受害者、尤其是那些卷入吉大港山区冲突的儿童进行解除武装、复员和重归社会过程而采取的各项措施的情况。

62. 委员会注意到该国为监测贩运小武器和轻武器情况采取的行动,但关注到缔约国国内这类武器泛滥成灾,而且持有这类武器的儿童比例很高。

6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儿童不能得到小武器和/或轻武器,并保证那些已经拥有武器的儿童被解除武装。委员会并建议缔约国在为防止武器贩运的措施中考虑到儿童权利的因素。

C.5. 国际援助与合作

预防

64. 委员会欢迎该国分别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和红十字会国际委员会(红十字会)的援助下为改进出生登记程序以及向军队内的教员宣传国际人道主义法而采取的措施。但是,委员会仍然关注到,现有的措施可能还不足以防止招募未满《任择议定书》所规定年龄的儿童入伍。

6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并执行进一步措施,保证任何未满《任择议定书》所规定年龄的儿童都不得应征参军,其方式包括寻求儿童基金会和红十字会等机构的进一步协作。委员会并建议缔约国进一步扩大向所有在工作中接触到儿童的人和军事人员、尤其是招募士兵的官员提供有关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培训课程,并将课程纳入主要的必修科目。

C.6. 后续行动和宣传

后续行动

6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将本文件的各项建议酌情传达到内阁或类似机构的成员、议会,并传达到省或邦的政府或议会,以供适当的审议并采取进一步行动,从而确保建议得到充分的执行。

宣传

67.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6条第2款,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所提交的初次报告和书面答复应向一般公众广泛分发,并考虑发表该项报告,以及相关的简要记录和委员会所通过的结论性意见。这份文件应当广泛分发,以便引起政府内部、尤其是国防部、军队、军事和士官生学校及所有教育机构、议会以及包括相关非政府组织在内的一般公众讨论并注意到《任择议定书》及其执行和监测情况。

C.7. 下次报告

68.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4条于2007年9月1日以前应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中纳入有关执行《任择议定书》情况的进一步资料。

结论性意见:哈萨克斯坦

69. 委员会在2006年1月11日举行的第1084次会议(见CRC/C/SR.1084)上审议了哈萨克斯坦的初次报告(CRC/C/OPSC/KAZ/1),并在2006年1月27日举行的第1120次会议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7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了初次报告,但对缔约国没有遵循既定报告指南表示遗憾。委员会对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并赞赏地注意到作为对话的直接后续行动以书面提交的额外资料。

71.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这些结论性意见应与载于CRC/C/15/Add.213号文件的2003年6月6日就缔约国初次报告通过的以往各项结论性意见一并解读。

B. 积极方面

72.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

2004年2月29日通过了《禁止人口贩运的全国行动计划》,并随后通过了《2006-2008年计划》;

设立了打击人口贩运的机构间委员会;

直接应用《任择议定书》,以及规定它优先于国内立法。

C. 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C.1. 一般执行措施

协调和评估《议定书》的执行情况

73. 委员会注意到所提供的关于参与执行《任择议定书》的政府各部和机关的情况,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这些机构之间没有充分协调,而协调是为了确保中央及地方各级在落实保护《任择议定书》所涉各项权利方面采取跨部门综合政策。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定期评估《任择议定书》执行情况的机制。

74.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的领域加强中央及地方各级的协调,并建立定期评估《任择议定书》执行情况的机制。

宣传与培训

75. 委员会对仍然没有努力向有关专业职类和公众宣传《任择议定书》的各项规定感到关切。

76. 委员会建议,为有的放矢和有效的提高公众认识运动拨出充分和有效的资源,并为包括警官、检察官、法官、医务工作人员和其他参与执行《任择议定书》工作的专业人员在内的所有有关专业人员编制培训材料和课程。此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广泛宣传《任择议定书》各项条款,除其他外,特别通过学校课程向儿童进行宣传。

不 歧 视

77. 委员会十分关注受贩运人口或卖淫之害而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儿童受到鄙视的现象。

7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公众采取提高认识的措施,打击和防止上述第7段提到的歧视儿童现象,使法律和其他专业人员对受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的儿童更加敏感,确保这些儿童能够平等享受教育、保健和其他社会服务。

数据收集

79.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按照年龄、性别和少数群体分类收集数据,没有就国内和跨境人口贩运、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进行研究。

8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对《议定书》所涵盖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除其他外,尤其应系统地收集和分析按年龄、性别、少数群体分类的数据,这些数据为衡量政策执行情况提供必要的工具。

预算拨款

81. 委员会对没有提供执行《任择议定书》预算拨款方面的资料感到遗憾。

82.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提供执行《任择议定书》和《禁止人口贩运的全国行动计划》预算拨款方面更加全面的资料。

C.2. 禁止买卖儿童、儿童色情制品和儿童卖淫

现行刑法及条例

83. 委员会欢迎国家《刑法典》载有禁止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条款。然而,委员会对国家法律框架没有纳入《任择议定书》第2条和第3条所有要素十分关注;

《刑法典》第133条没有充分涵括以强迫劳动为目的的贩卖儿童问题(《任择议定书》第3条第1款(a)、㈠ c项);

《刑法典》关于以卖淫为目的的招募问题的第270条提到这类招募的具体办法,但没有对无论采取何种办法招募儿童卖淫作出惩罚规定;

《刑法典》第273条没有明确禁止拥有儿童色情制品(第3条第1款c项);

法人不对《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的罪行承担责任;

需要通过遵守国际标准和建立中央管理机构加强有关领养的法律规定。

8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审查《刑法典》现行条款,(通过修正条款或拟订新的条款)使其与《任择议定书》完全相符;

彻底研究利用网络传播儿童色情制品或其他性剥削形式(例如以卖淫为目的的招募),并制定具体法律条款,打击这些现象,其中包括网络提供商在这方面予以充分强制性合作;

增强立法框架,批准:《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第33号海牙公约》(1993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0年)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欧洲委员会关于网路犯罪的公约》(2001年);和《欧洲委员会关于打击贩运人口行动的公约》(2005年)。

C.3. 刑事诉讼程序

管辖权和引渡

8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无论是引渡罪犯还是在国内起诉涉嫌在国外所犯的罪行,都要求符合双重有罪条件,这妨碍了对《任择议定书》第1、2、3条列举的各种罪行的起诉工作。

8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改立法,废除有关引渡和/或起诉境外犯罪方面的双重有罪要求。

C.4. 保护受害儿童权利

为保护受《议定书》禁止的罪行伤害的儿童的权益采取的措施

87. 委员会对《任择议定书》第8条的规定尚未充分纳入缔约国有关法律感到关切。

8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行必要的立法修正,使其国内法律与《任择议定书》第8条完全相符,特别注意受害儿童在对据称肇事者的刑事诉讼中提出自己的意见、需要和关切事项的权利,并在整个过程中获得适当支持,使其隐私权和身份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这方面遵循《联合国关于在涉及罪行的儿童被害人和证人的事项上坚持公理的准则》(经社理事会第2005/20号决议)。

89.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诸如提供法律、医疗和社会心理协助等保护贩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受害者的权利和利益而采取特别措施方面的资料。

90.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为贩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受害者采取适当措施,特别包括:

受害者无罪;

免费法律援助;

医疗和社会心理关注;

免费电话热线;

方便利用的疑难咨询中心;

受害儿童重新融入社会方案;

在调查期间为外国贩运人口受害者提供住所和临时居留许可。

C.5. 防止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

为防止《任择议定书》提及的罪行采取的措施

91. 委员会注意到最近试图对贩卖儿童和儿童卖淫事件进行调查和起诉,然而仍然感到遗憾的是,就问题的严重性而言,开始调查和起诉的案件数量不多。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国家官员被指控同谋参与贩运人口,腐化问题妨碍预防措施的效力。

92. 为了有效采取预防措施,司法信誉至关重要,鉴于这一事实,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对国家官员涉嫌同谋进行调查和制裁。此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鼓励司法当局、地方当局和非政府组织之间在落实预防措施方面进一步协调。

93. 委员会对流落街头的儿童、外国公民或属于少数族裔的儿童的易受伤害性特别感到关注。

9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特别关注尤其处于受剥削和虐待危险之中易受伤害儿童群体的状况。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执行保护易受伤害儿童权利的方案调拨充分的人力和财政资源,特别关注其教育和保健问题。还应更加注意提高这些儿童对自己权利的认识。

95. 委员会欢迎为公众开展的提高认识运动,例如作为《国家行动计划》的组成部分,通过广播并通过学校直接针对儿童开展活动。然而,委员会对尚未完成有的放矢的预防措施感到关切。

96.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进一步采取有的放矢的预防性措施,并就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与非政府组织建立联络关系。委员会特别鼓励缔约国就包括卖淫和色情问题在内的对儿童商业性剥削的性质和范围进行研究,查明这一问题的原因和程度。

C.6. 国际援助与合作

执法

97.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加强其国际司法、警察和面向受害者的合作活动,以防止和打击买卖和贩运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并在下一份报告中提供更加详细的资料。

C.7. 后续行动和宣传

后续行动

9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文件提出的各项建议得到充分落实,特别是可以将其转交有关政府各部、议会,并转交省级当局,以便加以适当考虑并采取进一步行动。

宣传

9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尤其通过(但不限于)互联网,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和儿童广泛提供缔约国提交的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通过的相关建议(结论性意见),以便引发对《公约》的辩论,提高对《公约》的认识,加以执行和监测。

C.8. 下次报告

100. 根据第12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依《儿童权利公约》提交的按《公约》第44条应于2006年9月10日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任择议定书》执行情况的进一步资料。

结论性意见:摩洛哥

101. 委员会在2006年1月11日举行的第1085次会议(见CRC/C/SR.1085)上审议了摩洛哥提交的首次报告(CRC/C/OPSA/MAR/1),并在2006年1月27日举行的第1120次会议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10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的首次报告并赞赏对其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以及与一个胜任的代表团展开的开诚布公对话。

103.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这些结论性意见应当与CRC/C/15/Add.211号文件所载的2003年6月6日就缔约国第二次定期报告通过的先前一些结论性意见一并解读。

B. 积极方面

10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落实和加强对《任择议定书》所涉权利的保护采取的一些措施,包括对《刑事法》做出了修订,将儿童卖淫、性旅游、性虐待和人口贩运列为犯罪行为。委员会进一步欢迎:

缔约国成为《横滨宣言和行动计划》后续行动阿拉伯――非洲区域协调中心;

2003至2004年期间发起了打击对儿童性剥削现象的运动;

2004年3月4日以《第5192号官方公报》的颁布方式,将《任择议定书》融入了国内法;

在警察内设立了负责儿童和网络犯罪事务的专管单位。

C. 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C.1. 一般执行措施

协调和评估《议定书》的执行情况

105. 委员会注意到政府各部和政府机构以及若干非政府组织参与《任择议定书》执行工作的资料,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定期评估《议定书》执行情况的机制,而且执行事务的协调配合仍然不足。

106.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增强并巩固在《任择议定书》所涉各领域的协调配合,并建立起定期评估《任择议定书》执行情况的机制。

国家行动计划

107. 委员会注意到制定了《2005-2015年全国儿童行动计划》。该计划的对象也是弱势群体,尤其是遭虐待和暴力侵害的儿童受害者。

10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进一步力促通过和执行全国儿童行动计划,并且为充分落实儿童行动计划拨出具体预算。

宣传和培训

109. 委员会表示赞赏缔约国致力于提高公众对《任择议定书》条款的认识,尤其欢迎专门为从事与儿童相关和儿童事务的专业群体(教师、法官、警察、医生、社会工作者、活动带头人等)主办的培训班。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感到,关于性剥削问题的资料仍然不足,而且几乎没有关于儿童卖淫和买卖儿童问题的资料,因而仍需提高公众的意识,以改变对上述这些问题的态度和行为。

11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利用教学课程和专门针对儿童的适当教材,继续并增强在其人口中,尤其在儿童和家长之间宣传《任择议定书》条款的措施。委员会具体建议缔约国考虑启动一项打击所有剥削、虐待和暴力侵害儿童现象的全国宣传战略,其中包括信息和提高意识的运动。

数据收集

111. 委员会遗憾地感到,有关《议定书》所涉问题的资料零散,而且未以系统方式加以收集。

11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中央协调的机制,收集、分析和传播关于《议定书》所涉问题的现有资料,并运用这些资料作为行动的依据。缔约国也应继续开展深入的调查和研究,以便尽可能多地收集《议定书》所涉各问题的详细分类资料。

预算拨款

113. 委员会遗憾地感到,根据缔约国的报告,在执行《任择议定书》条款期间遇到的大部分困难原因是向各个努力落实《任择议定书》部门拨出的资金不足。

114.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为落实《任择议定书》,包括为让民间社会各组织参与对《任择议定书》的执行,拨出更多的资源,并在下次报告中提供更全面的资料阐明这一方面的情况。

C.2. 禁止买卖儿童、儿童色情制品和儿童卖淫

现行刑法及条例

115. 委员会欢迎2003年修订了《刑法典》将“性旅游”列为罪行,但对有关摩洛哥及移民青少年,特别是男童卖淫和性旅游仍为一个问题的资料感到关注。

11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解决儿童卖淫问题,包括以性旅游为背景的卖淫现象,制定出具体针对旅游业的战略,包括发布关于儿童权利以及现行惩处虐待儿童者制裁条例的具体通告。

执行新法律

117.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一些关于童工、儿童色情和贩卖人口问题新法律的生效,并且欢迎经修订后载有禁止儿童性虐待条款的《刑法典》。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感到对上述法律的执行不足。

11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切实落实其立法。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考虑制定关于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义务的具体立法,以禁止互联网上的儿童色情;

以成为200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缔约国的方式,加强其立法框架。

C.3. 刑事诉讼程序

引渡

119. 对缔约国法律和做法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第5条第1款,尤其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第3条第1款所述所有被视为可引渡罪行的条款问题,委员会感到关注。

120.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步骤,确保其引渡政策符合《任择议定书》第5条确立的规定。

C.4. 保护受害儿童权利

为保护受害儿童权益采取的措施

121. 委员会欢迎在一审法庭设立少年事务法官,并对缔约国加强了未成年人事务咨询委员会的作用表示满意。然而,委员会关注的是,缺乏收集、监测和报告剥削和侵害儿童事件的机制。

12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设立后续行动机制的同时,建立一个监测和报告所有剥削和虐待儿童案情的制度。缔约国也应继续提供信息,阐明警察和/或司法机构就《任择议定书》所涉案件进行的任何调查、起诉及其结案情况。

123. 委员会关注,《任择议定书》所述罪行的儿童受害者往往受到鄙视并遭到社会排斥,甚至被追究责任、受到审理并被扣押在剥夺自由的中心。

12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遭剥削和虐待的儿童受害者既不被当作罪犯,也不遭受刑法惩治,并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避免使这些受害儿童遭受鄙视和社会排斥。

125. 委员会欢迎在城镇和乡村社区建立起了儿童庇护单位,负责收容受人身和性虐待的受害儿童并为他们提供咨询,但感到关切的是,尚未在全国各地设立此类儿童保护单位。

126. 委员会建议,在社会和医疗结构内,包括在应向全国推扩的一些最近建立的儿童保护单位内,为受害儿童提供援助。

127. 委员会在欢迎儿童若遭受《任择议定书》禁止行为之害可直接提出申诉的同时,关切地感到需要建立起对受害儿童和证人的适当保护措施。

128. 委员会请缔约国修改其诉讼程序,以便在刑事司法诉讼的所有各阶段保护受害儿童和证人。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在这方面遵循联合国《关于在涉及罪行的儿童被害人和证人的事项上坚持公理的准则》(经社理事会第2005/20号决议)。缔约国尤其应:

尽可能限制按《任择议定书》规定所述的受害儿童出庭作证;

启用特别关注儿童的程序,包括为儿童设置的面谈室;

确保在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审理,除非推迟是出于儿童的最大利益;

在司法诉讼的任何时刻都应避免受害儿童和证人与被指控施虐者直接接触;

对受害儿童的申诉有系统地运用录音和录像方式。

129. 委员会还关切地感到,由于预算拮据和人力资源有限,缔约国的受害儿童社会重新融合和恢复方案遇到了各种困难。

130.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将预算资源拨款列为首要事项,从而可为受害儿童提供充分服务,包括身心恢复、社会重新融合并在适当时实行遣返。缔约国还应当向为受虐待和剥削儿童提供咨询、恢复和重新融合服务的非政府组织提供支助。

131. 委员会欢迎儿童权利全国观察机构为援助儿童受害者设立的24小时免费求助电话。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儿童意识到和能向求助电话投诉,并便利于求助电话台与各个以儿童为关注重点的非政府组织、警察以及保健和社会工作者合作。

C.5. 防止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

预防

132. 委员会关切地感到,某些儿童群体,诸如街头儿童、工作儿童、家庭佣女、“小女佣”、移民和遭贩运儿童尤其易受所有形式的剥削。

133. 委员会在重申其关注及其对缔约国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CRC/C/15/Add.2116061段)之际,建议缔约国尤其关注极易遭剥削和虐待的弱势儿童群体情况。在这一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拨出充分人力和财力资源,落实保护弱势儿童权利的方案,尤其关注这些儿童的教育和保健。同时还应更注意提高儿童对其权利的意识。

13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与开发计划署驻摩洛哥办事处、民间社会和若干非政府组织合作,发起了旨在减轻贫困的项目。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感到,由于这些项目方面几乎没有协调并缺乏充分的财政资源,而产生了种种困难。

135. 委员会建议充分重视这些旨在减轻贫困的项目,包括给予财政上的重视,因为贫困是所有剥削形式的主要根源,并鼓励缔约国采取消除贫困的综合政策。

136.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努力向儿童、其家长以及从事保护儿童事务的所有人士通报为预防《任择议定书》所述各项罪行采取的立法及其他措施、政策和方案。

D. 国际援助与合作

保护受害者

137.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与诸如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之类联合国专门机构,以及诸如“国际根除儿童卖淫、儿童色情和为性目的贩运儿童行为机构”之类国际非政府组织合作,推行有关立法的改革,使之符合《任择议定书》。

执法

138.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与其他各国签署了无数司法合作领域方面的双边协议。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就《任择议定书》所涉领域的各问题,增强与各国执法机构的合作。

E. 后续行动和宣传

后续行动

13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全面执行本建议,尤其可通过向部长内阁、议会并在适当时,向地方各级政府和议会等成员传达这些建议,以便给予适当的考虑和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宣传

14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尤其通过(但不限于)互联网,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和儿童,广泛散发缔约国提交的首次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委员会通过的相关建议(结论性意见),从而就《公约》及其执行情况和监测问题,展开辩论并提高认识。

F. 下次报告

141. 根据第12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依照《公约》第44条拟订应于2009120日之前提交的下次《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任择议定书》执行情况的进一步资料。

结论性意见:秘鲁

142. 委员会在2005年1月12日举行的第1087次和第1089次会议(见CRC/C/SR.1087和1089)上审议了秘鲁第三次定期报告(CRC/C/125/Add.6),在2006年1月27日举行的第1120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14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的第三次定期报告以及对问题清单(CRC/C/Q/PER/3)的详细书面答复,使委员会得以明确的了解秘鲁儿童情况。委员会还欢迎与该国高级别跨部门代表团开诚布公的对话。

B.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以及取得的进展

144.委员会欢迎:

通过了“2002至2010年儿童和青少年全国行动计划”;

2005年通过了“防止和消除童工现象全国行动计划”;

2001年制定了“全国禁止性暴力和家庭暴力方案”;

通过了“2004至2006年消除贫困行动计划”;

2005年启动了旨在支助最贫困家庭的“Juntos”方案。

145.委员会并欢迎该国批准下列文书:

2002年5月8日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2005年9月14日批准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2002年11月13日和2002年1月10日分别批准了劳工组织《有关工作最低许可年龄的第138号公约》和《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第182号公约》;

2002年1月23日批准了200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2001年11月10日通过《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C.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1. 一般执行措施(《公约》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委员会先前的建议

146.委员会注意到,在审议缔约国第二次定期报告(CRC/C/65/Add.8)时,提出的某些关注问题和建议(见CRC/C/15/Add.120)已得到处置。但是,委员会遗憾感到,委员会的另一些关注问题和建议未得到充分或仅得到部分的处置,包括,除其它方面外,具体有关增强“Ente Rector”、不歧视、资源调拨、尊重儿童意见、家庭内外对儿童的心身和性虐待、在获得健康保健方面的区域性差别、土著群体的儿童获得教育的机会有限、对儿童的经济剥削和少年司法等问题。

147.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落实在第二次定期报告结论性意见中提出但尚未实施的建议,并为本第三次定期报告结论性意见所载结论性建议,采取充分的后续行动。

立法与执行

148.委员会注意到在某些国内法与《公约》之间仍存在着某些差距。对《儿童和青少年法》关于“有害群体”问题条款(关于“有害群体”问题第899号法令)规定,违犯本法律的18岁以下者可被剥夺达六年的自由,以及所谓的“乞讨问题议案”(第28190号“Ley de Mendicidad”议案),尤其表示了关注。

1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保证国内法与《公约》之间充分的谐调,并考虑废除“乞讨问题议案”和《儿童法》关于“有害群体”的条款。

150. 委员会欢迎真相与和解委员会2003年8月提交共和国总统的报告,以及报告提出的建议之一,提出制订一项“赔偿暴力受害者的综合计划”。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上述各项建议只得到部分执行,而且,迄今为止,只有少数受害者得到了赔偿。

15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充分有效地落实真相与和解委员会的所有建议,特别是那些与赔偿暴力受害者综合计划相关的建议,特别注意武装冲突对儿童的影响后果。

国家行动计划

152.委员会欢迎通过了2002至2010年儿童和青少年全国行动计划,以及组建监测和执行该计划的多部门委员会,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未为落实此行动计划提供具体的预算拨款。而且民间社会,包括各儿童事务组织,在监测委员会中不发挥任何作用。

1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实现《公约》的原则和条款的目的,尤其考虑到20025月大会关于儿童问题特别会议通过的“适合儿童生长的世界”的成果文件,向国家和地方各级拨出必要的资源,以有效实施“(20022010年)儿童和青少年全国行动计划”。委员会还建议包括儿童组织在内的民间社会派代表参加监测委员会。

协调

154.委员会关切到,由于最近对妇女和社会发展事务部的结构调整,儿童和青少年事务总局被降格为一个主管家庭与社区事务新单位的下属机关。这有可能对该机构协调政府所有各层次执行《公约》活动的潜力和实效产生不良影响。

1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赋予儿童和青少年事务总局充分的职权,使之能协调执行《公约》的活动。为此,政府应特别注重实现财务与人力资源、职能与授权方面的放权,并确保对已获得下放权力机构的有效协调。

156. 委员会还关切地感到,各市所设“儿童和青少年权利监察处”(Defensorias del Niño y del Adolescente)不具备正常运作的充分人力和财力资源。

15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儿童和青少年事务总局系统地推动市一级的监察处进行儿童权利培训,并通过国家预算和国际合作基金,为这些机构提供充分的财力资源。

独立监测

158.委员会关切没有专设监测儿童权利执行情况的监察专员(“Defensoria del Pueblo”)。

15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设置一个在国家一级负有协调职能的儿童事务监察专员,并提供充分的人力和财力资源。委员会还建议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以敏感地关注儿童和快捷方式受理儿童申诉的任务,为此,委员会提请注意委员会关于国家人权机构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和《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附件)。

为儿童拨资

160. 委员会关切的是,尽管经济持续地增长(2001至2005年之间达24%)并将儿童问题融入了优先决策事项,但目前为儿童事务的预算拨款及其实施仍然不足。此外,虽然欢迎制定了预算规划的最低标准,委员会关切的是,近来为教育、保健和其它服务拟订的预算拨款(按预算与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计算)出现了下降,而且一些为特定儿童群体拨出的专款未专门用于这些目标群体。

16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遵照《公约》第4条,增加为落实《公约》所确认权利的预算拨款,并将此列为优先事项,以确保落实全体儿童,特别是那些属经济处境不利群体的儿童,诸如土著儿童等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

数据收集

162.虽然委员会欢迎在整个报告和书面答复中提供的统计数据和资料,但委员会关切地感到,有关残疾儿童和土著儿童的资料有限,而且没有一个按照“儿童和青少年全国行动计划”及其它社会方案和计划确定的指数监测进展情况的中央数据管理体制。

16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并加强努力,建立一个综合性的数据收集系统,汇集对所有18岁以下儿童执行《公约》的情况,并按需得到特别保护的儿童群体,包括土著儿童、少数民族儿童、在街头生活或谋生的儿童、儿童家庭佣工、残疾儿童和收养院儿童列出分类资料。

《公约》的培训/宣传

164. 委员会感到遗憾缺少关于《公约》培训和/或宣传的资料。

16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在全国以系统和长期的方式宣传《公约》,提高公众,特别是儿童本身及家长对《公约》原则和条款的认识 。

166.此外,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强努力,为从事与儿童相关和儿童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尤其是执法人员、以及议员、法官、律师、保健人员和地方政府人员、传媒、社会工作者、教师、学校行政人员及其他必要的人员开展有关儿童权利的适当且系统的培训和/或增强对儿童权利的意识。

2. 一般原则(《公约》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6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于一些诸如残疾儿童、土著儿童、生活乡村和偏远地区的儿童以及在街头谋生或生活的儿童等弱势群体儿仍然存在着实际上的歧视现象。

16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力度,确保实施保障不歧视原则的现行法律并全面遵守《公约》第2条规定,以及采取积极主动的综合的战略,在全国范围内消除对所有弱势群体基于任何理由的歧视。

169.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具体资料,阐明根据2001年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通过的《宣言和行动纲领》,并在考虑到关于《公约》第29条第1款(教育目的)的一般性意见(1999年)的情况下,采取的与《儿童权利公约》相关的措施和方案。

儿童的最大利益

170.委员会欢迎在《儿童和青少年法》第八条中纳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但关切地感到这项原则,在为儿童拨出的资源方面、在关于替代性照料的决定及复审方面,以及司法方面未安全付诸实施。

17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确保儿童的最大利益这项一般原则得到恰当理解,并融入所有影响到儿童的法规、司法和行政决定,及各个项目、方案与服务。

尊重儿童的意见

17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增强学校对儿童意见的尊重,但委员会仍关切地感到儿童们对涉及其的事务,特别在家庭,学校及地方社区中的参与程度有限。对有报告称,地方当局在作出对儿童弱势群体可产生严重影响的决定时未让儿童参与,委员会感到进一步的关注。

17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2条,在家庭、学校、社区、其它机构以及在司法和行政程序中,增进、促进和落实对儿童意见的尊重及儿童对所有涉及其事务的参与。

3. 公民权利和自由(《公约》第7条、第8条、第113-117条和第37条(a)款)

出生登记

174.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为实现全体儿童的出生登记所作的努力,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感到秘鲁还有15%的儿童,其中大部分是秘鲁乡村和偏远地区的儿童,未在民事登记制度中得到登记。

175.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敦促缔约国根据《公约》第7条,列为优先事项,实现对全体儿童的出生登记,及促进和便利尚未得到过出生登记的儿童实行登记。缔约国尤其应实现《公民登记处》的现代化并确保其合理运作和维持,包括为其提供必要的财力资源、有素质和经良好培训的工作人员,以使全国可通过该系统更简便地办理登记手续。

4. 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 (《公约》第5条、第18条(第1至2款)、第9至11条、第19至21条、第25条、第27条(第4款)和第39条)

家庭照料和父母责任

176. 委员会欢迎全国行动计划的目标之一是协助父母履行其责任,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尚未确立一整套支持最弱势家庭的综合赋权措施。

17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通过扩大提供财政和其他援助的预算,包括为弱势家庭提供咨询和赋权方式,为这些家庭提供必要的支助。

替代性照料

178. 委员会关切地感到,在养育院内安置并非始终作为最后采用的措施。此外,委员会还关切地感到,一些暂时或长期剥夺儿童家庭环境的儿童照料机构条件恶劣,而且能力有限,无法收容所有需要替代性照料以及无法在家庭替代性照料下得到照管的儿童。

179. 委员会建议,当对儿童必须采取暂时或长期剥夺家庭环境的在养育院内安置的最后措施时,缔约国应确保能为儿童提供合适的照料机构。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承认以下的权利,对于被安置在养育院内的儿童应就为其提供的照料待遇,以及其他一切与他或她被安置的相关情况展开定期审查。此外,应设有一个申诉机制,可便利于被安置在养育院内儿童的投诉。

暴力、凌辱、忽视和虐待

180. 委员会关切地感到,尽管最近采取了下述一些措施,但是家庭暴力和对儿童的虐待,包括性凌辱在社会中普遍泛滥,而且《刑法典》并未为防止此类虐待形式提供充分的保护。

181.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努力:

防止和打击家庭中虐待儿童的现象;

加强监测机制,监测被第19条视为暴力、伤害或凌辱、忽视、虐待或剥削的现象,包括在家庭、学校、收养机构或其他照料机构内发生的情况的监测;

在《刑法典》中制定出具体制止上述暴力和虐待形式的条款;

扩大Anar电信公司开设的免费儿童求助电话服务,以便能向全国偏远地区儿童伸出援助之手。

182. 在秘书长有关侵害儿童暴力问题的深入研究以及向各国政府发出的有关调查问卷方面,委员会赞赏缔约国的书面答复及其出席2005530日至61日在阿根廷举行的拉丁美洲区域磋商会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运用此次磋商会议的成果,与民间社会结成合作伙伴关系,采取行动确保保护每一名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身心暴力,并形成一股势头,促使采取具体且适时制订出有时限的行动,以防止和应对此类暴力和虐待现象。

体罚

183. 委员会欢迎《刑法典》和第26260号法律制定了禁止体罚的条款,但对体罚被认可为家庭及学校进行纪律管束的一种可接受的手段,在家庭中合法运用,且仍为社会上广泛盛行的做法,委员会表示关切。此外,委员会关切地感到,最近的一项调查表明,儿童本身认为这种做法是纪律管束和教育的一种自然手段。

18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并加强立法,明确禁止在一切情况下,包括在家庭中对儿童实行一切体罚形式。缔约国还应开展提高意识运动和公共教育运动,禁止体罚,推广以非暴力性和参与方式抚养和教育儿童。

5. 基本保健和福利 (《公约》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至3款)

残疾儿童

185. 委员会欢迎在妇女和社会事务部内设立全国残疾人融合事务委员会,并开展提高意识的运动,禁止排斥和歧视残疾人,包括残疾儿童。然而,委员会关切地表示,秘鲁国内残疾儿童继续面临普遍的歧视现象,以及资料表明照料残疾人的基础设施极为有限的状况。

186.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积极努力并继续:

确保有关残疾儿童的政策和做法适当地考虑到《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大会第48/96号决议)和委员会在有关“残疾儿童”一般性讨论日通过的建议(见CRC/C/69);

努力确保残疾儿童享有全面的融合,包括融入主流教育,参与社会、文化和体育活动;

深入努力,尤其为地方一级提供必要的专业(例如残疾问题专家)和财政资源,促进和扩大基于社区的康复和社会融合方案,包括家长支持团体;和

增强提高公众意识的运动,扭转不良的公众态度。

卫生和保健服务

187. 委员会关切地感到:

该国农村和偏远地区尤其不能获得充分的卫生和保健服务,造成保健服务提供方面的重大落差;

孕妇、婴儿和5岁以下幼儿死亡率尽管有所削减,但仍居拉丁美洲死亡率最高的国家之列;

在某些土著人民群体中乙型肝炎和贫血症患发率高;

据报告,相当大部分生活贫困和极端贫困的人们,包括妇女和18岁以下儿童都未加入“综合健康保险”(Seguro Integral de Salud);

尽管在这方面已经制定了各类方案,包括全国粮食援助方案,但25% 5岁以下儿童和32% 2岁以下儿童仍长期患有营养不良症。

18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向全国所有儿童提供基本保健照顾和服务,并继续以乡村和偏远地区为专门重点,解决营养不良问题;

加强努力迫切解决全国婴儿、儿童和孕妇死亡率问题;

扩大针对生活贫困或极端贫困家庭的“保健综合服务”(Servicio Integral de Salud);

特别关注受乙型肝炎流行病影响的土著社区,包括紧急确保对新生婴儿的防疫注射。

189. 委员会注意到,人人享有能达到的最高标准的身心健康权问题特别报告员最近走访缔约国时关切地感到,《双边贸易协议》有可能对某些个人和群体获得可承担得起的必要药品,包括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所需的抗逆转录病毒药品形成潜在的影响(E/CN.4/2005/51/Add.3)。

19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谈判《贸易协议》时,始终铭记其所承担的人权义务尤其考虑到商业协议对充分享有健康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环境卫生

191. 委员会关切地感到,由于得不到安全饮用水、缺乏充分卫生条件和采掘工业造成的污染产生的环境卫生问题,特别对弱势群体,包括儿童,形成主要的健康和生计影响。

192. 委员会重申人人享有能达到的最高标准的身心健康权利特别报告员的建议,要求缔约国在制定可对儿童的健康权产生有害影响的所有开采或其他工业项目之前,展开独立的基于权利的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向全体人民,尤其向乡村和偏远地区居民提供卫生条件和安全饮用水。

青春期保健

193. 委员会对少女怀孕率高和由于堕胎造成的少女死亡人数感到关注。此外,委员会关切地感到,性和生殖保健服务部门不足,也因对这两个部门拨出的资源不足所致。

19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到委员会根据《儿童权利公约》提出的关于青少年健康和发展问题的一般性意见(CRC/GC/2003/4),确保所有青少年都可获得生殖保健服务,并展开提高意识的运动,向青少年充分宣传生殖保健权,包括对性传染病和早期怀孕的预防。此外,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解决因堕胎造成的少女死亡问题。

精神健康

195. 对于诸如阿雷基帕和胡宁等某些省份,青少年的高吸毒、酗酒和抽烟率以及青年的高自杀率,委员会感到关注。

19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全体儿童提供必要的精神保健服务,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提供必要的康复服务,消除吸毒、酗酒和抽烟瘾。

艾滋病毒/艾滋病

197. 委员会关切地感到,部分由于母婴传播的原因,儿童和青少年的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率增长。委员会还感到关切:

只有8%艾滋病毒呈阳性的母亲可获得抗逆转录病毒治疗,抗逆转录病毒治疗是防止母婴传播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关键;

由于艾滋病毒/艾滋病沦为孤儿的儿童和艾滋病毒呈阳性的儿童在学校以及社会上遭到歧视;

检测艾滋病毒的机会有限。

19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到委员会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儿童权利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以及《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与人权问题的国际准则》(E/CN.4/1997/37):

加强防止母婴传播的措施,尤其协调旨在减少孕妇死亡率的活动;

为艾滋病毒呈阳性的妇女提供抗逆转录病毒治疗,扩大对孕妇艾滋病毒检测的覆盖率;

通过提供充分的医疗、心理和物质支持,并促使社区参与,具体关注受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和影响的儿童或那些由于父母患艾滋病死亡沦为孤儿的儿童;

加强努力,通过开展各项运动和方案提高青少年,尤其是属于弱势群体的青少年以及普遍人口对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认识,以减少对受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和/或影响儿童的歧视;

确保提供充分的人力和财力资源,有效实施全国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战略计划;

在这一方面寻求联合国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联合方案和儿童基金会的进一步技术援助 。

生活水平

199. 委员会对该国的高贫困率感到关切,根据缔约国的书面答复,大约有三分之二的儿童生活在贫困之中,其中将近有30%的儿童处境极端贫困。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乡村地区的住房和生活条件极差,而且乡村地区只有34%的家庭可获得用水(而城镇地区此百分比则可高至74%)。

20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可能的行动,包括提供额外资金及更完善的资源管理以减轻贫困,确保普遍能获得基本商品和服务,包括住房和干净饮用水,特别应关注偏远和乡村地区的情况。

6. 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公约》第28条、第29条和第31条)

201. 委员会欢迎学校理事会以及缔约国制定的诸如PRONEI和WAWA WASI之类方案在学前教育领域发挥的积极作用。同时,委员会还欢迎小学毕业比率的增长。然而,委员会仍关切的是:

政府制订的教育预算低,以及只计划最低幅度增长;

城镇与乡村学校之间以及公立与私立学校之间质量与基础结构两方面的差距。委员会具体关注,一些偏远地区学校的恶劣条件和那些地区教学质量低的状况;

对教师缺乏充分的培训,包括缺乏在土著社区实行跨文化双语教育的技能;

小学和中学各级不是所有儿童都能经常入学就读,辍学和复读率极高,几乎每4个青少年中(12至17岁)有一个尤其因学校不够而弃学;

由于传统观念和部分因早孕和生产问题,女孩旷课率和辍学率更高;

获得职业培训的机会有限;

与上学相关的隐蔽性开支;

根据2002年实施的国际研究评估方案(国际研究评估报告)得出的结果,秘鲁学生在调查中名列榜末。

20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强调教育质量并在国家预算中加快增拨教育目标更明确的资金;

加强努力改善偏远和乡村地区学校的条件,消除乡村与城镇地区在获得良好教育方面的差别;

加强措施旨在扩大招生和完成学业的学生比率以及减少辍学率;

加强努力开展教师培训和改善教师工作条件,包括提高工资;

增进跨文化双语教育;

政府加强努力减轻家庭为入学就读承担的额外和隐蔽性开支;

提供按需求开办的技术和职业培训并为儿童组办职业咨询;

通过制定专门针对儿童生活条件的具体方案,扩大校外儿童和工作儿童获得教育的机会;

寻求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儿童基金会)的技术援助。

7. 特别保护措施 (《公约》第22条、第30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37条(b)至(d)款、第32至36条)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问题

203. 委员会虽欢迎缔约国在童工问题领域里,通过劳工监察员活动采取的立法及其他措施,但委员会仍深为关切的是,在劳务市场,尤其在非正规部门,存在着被排斥在教育之外,沦为遭剥削和虐待受害者的几十万儿童和青少年的现象。委员会进一步关切的是,保护儿童免遭经济剥削的立法条款往往遭到违反,而且儿童经常从事危险和/或有辱人格的工作,包括采矿、垃圾堆捡破烂和废电池回收。

204. 委员会进一步关切地感到,最低招工年龄被确定在14岁,比完成义务教育规定年龄15岁低。

20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对做工儿童,其中包括做家庭佣人以及在农业部门做工的儿童人数进行一项调查,以便制订和贯彻防止和打击对他们经济剥削的综合战略与政策。为此,缔约国应充分考虑到各儿童组织的意见;

确保全面执行涵盖《公约》第32条以及劳工组织第138号《公约》和第182号《公约》的立法,包括预防劳工组织两公约所列各种最有害童工形式的立法;

提高最低招工年龄至义务教育结束时的15岁;

确保为执行《防止和消除童工现象全国行动计划》提供充足的预算拨款;

开展提高意识运动以预防和打击对儿童进行经济剥削的现象;

寻求消除童工现象国际方案(劳工组织消除童工现象方案)和儿童基金等组织的技术援助。

街头儿童

206. 委员会在赞赏街头教员(Educadores de Calle)方案的同时,对缔约国境内基本上由于社会经济因素以及家庭内的虐待与暴力,造成大量儿童流落街头现象感到关注。委员会还对青少年暴力及街头团伙泛滥,尤其以利马为甚的现象感到关注。

20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与街头儿童磋商情况下,为他们提供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服务,以及充分的营养、住房,必要的保健服务和教育机会;

只要有可能,即为街头儿童与其家人的团聚提供便利;

支持协助街头儿童事务的非政府组织;

为司法和行政当局以及协助街头儿童事务的非政府组织提供关于《公约》原则,特别是不歧视和儿童最大利益方面的培训;

制订解决街头伙帮现象的社会教育计划和战略;

尤其就此寻求儿童基金会的援助。

性剥削和人口贩运

208.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的一些打击性剥削和贩运儿童现象的措施,包括2004年6月通过的第28251号法律,大幅度加强了对儿童性凌辱行为的惩罚,将诸如性旅游和通过互联网显示儿童色情制品之类行为列为新罪行。然而委员会关切地得悉,数目极多的儿童,据数据达500,000名沦为性剥削和暴力行为的受害者。

20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根据《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在刑法中界定人口贩运行为;

遭受性剥削和/或被贩卖的儿童应被当作受害者对待,既不可列为罪犯,也不应予以惩罚,应为这些儿童提供充分的援助和社会重新融合方案;

在考虑到禁止对儿童进行商业性性剥削世界大会,分别于1996年和2001年通过的《宣言和行动议程》和《全球承诺》情况下,批准和执行禁止性剥削和贩卖儿童行为的全国行动计划;

对执法人员、社会工作者及公诉人进行如何以尊重受害者隐私,敏感地关注儿童的方式受理、监测、调查和提起申诉的培训。

寻求儿童基金会和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等方面的技术援助。

21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2002至2005年期间,将近有5,000份关于跨境贩运的失踪报告,其中35.3%的失踪者是儿童。委员会对诸如Ayacucho等乡村地区儿童的失踪案表示尤感关切。

211. 委员会在注意到缔约国就此方面开展的一些活动之际,建议缔约国扩大并加强防止儿童失踪现象的工作,全面调查上述失踪案件并对罪魁祸首进行追究。

少年司法

212. 委员会注意到为改善该国少年司法制度取得了某些进展,包括《儿童和青少年法》使秘鲁立法基本符合《儿童权利公约》,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未为该国内陆地区18岁以下者设立主管少年司法的法院或法官;

少年司法体制对“观护办法”的运用有限;

监禁条件差,包括缺乏为儿童开设的康复和社会重新融合方案。

21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并加强努力,使青少年司法全面符合《公约》,尤其是第374039条,并符合其他青少年司法方面的联合国标准,包括《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刑事司法系统中儿童问题维也纳行动指南》;以及委员会关于少年司法的一般性讨论日的建议(CRC/C/46, 第203-238段)。为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在全国设立配备受过适当培训工作人员的少年法院;

建立可运作的社会教育措施体制,确保剥夺自由仅作为最后采用的手段,且期限尽可能适当的短;

尤其遵循有关面积、通风、新鲜空气、自然和人工光源、适当食物、饮用水和卫生条件方面的国际标准,改善对18岁以下者的监禁条件;

建立一个敏感地关注儿童且便利于儿童投诉的受理和审理体制,并调查、起诉和惩治任何犯有虐待行为的案犯;

确保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在少年司法制度监管期间,尤其通过向家长通报其子女拘禁的情况,始终保持儿童与家人的定期联系;

对教养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关于儿童权利和特别需要的培训;

在少年司法和警察培训方面,寻求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儿童基金会和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等方面的技术援助。

土著群体儿童

214. 委员会在承认缔约国作出这方面努力的同时,关切地注意到,土著族群在享有其权利,特别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仍然面临着一系列的困难。委员会尤其关注的是,土著的土地权得不到承认、其资源受到掠夺、他们无法充分获得基本服务、保健和教育、遭受社会排斥和歧视。

2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有效地解决土著儿童在生活机会方面的差距,并在适当地考虑到委员会在20039月关于土著儿童权利的一般性讨论日所通过建议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以便为《宪法》所载的土著儿童权利提供保护。

8. 后续行动和宣传

后续行动

21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尤其是酌情将本建议转交给部长会议、共和国议会成员、以及市政府和议会的成员,加以适当审议并采取进一步行动,以确保本建议得到全面落实。

宣传

217. 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尤其通过(但不限于)互联网,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和儿童广为散发缔约国提交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委员会通过的相关建议(结论性意见),以形成对《公约》及其执行和监测的讨论和认识。

9. 下次报告

218.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2103日,即《公约》规定的第五次定期报告应提交日之前提交下次报告。然而,由于委员会每年收到大量报告,而且随后在缔约国提交报告与委员会审议该报告之间时间拖延过长,委员会请缔约国于到期之日前18个月即201143日之前提交第四和第五次报告的合并报告。这份合并报告的篇幅不得超过120页(见CRC/C/148)。此后,委员会希望缔约国按照《公约》的规定,每五年提交一次报告。

结论性意见:加纳

A. 导 言

219. 委员会在2006年1月13日举行的第1091和1093次会议(见CRC/C/SR.1091和1093)上,审议了加纳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RC/C/65/Add.34),并在2006年1月27日举行的第1120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22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并对委员会的问题单作出书面答复(CRC/C/GHA/Q/2),报告和书面答复载有有用的统计数据和其他详细资料,更加清楚地介绍了缔约国境内儿童的状况。

221. 委员会由于同缔约国由政府各部组成的高级代表团进行了坦率、建设性对话而感到鼓舞,并欢迎缔约国对讨论过程中提出的建议作出积极反应。

B. 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以及取得的进展

222.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一些旨在保护和促进儿童权利的法律,这些法律有:

1998年《儿童法》(第560号法令),该法与《儿童权利公约》相一致;

1998年《刑法典》修正案(第554号法令),其中包括将刑事责任年龄从7岁提高到12岁;

2003年《青少年司法法令》(第653号法令),该法令保护未满18岁的人的权利;

2005年《惩治贩运人口行为法令》,该法令对受害者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作了规定。

223. 委员会还对缔约国批准和加入以下国际人权文书表示欢迎:

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公约)(2000年6月批准和加入);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1999年批准和加入);

《非洲儿童权利和福利宪章》(2005年批准和加入);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2003年7月批准和加入)。

C. 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224. 委员会注意到,困难的经济社会条件,大量外债以及贫困,限制着缔约国的财力和人力资源,并且阻碍着儿童权利的切实享受。

D. 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1. 一般执行措施(《公约》第4、第42条及第44条第6款)

委员会先前的建议

225.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一些立法措施和政策,处理了委员会在审议缔约国的初次报告(CRC/C/3/Add.39)之时提出的一些关切和建议(CRC/C/15/Add.73)。但是,缔约国没有采取足够行动落实委员会在数据收集、体罚和童工方面提出的建议。委员会指出,这些关切和建议在本文件中得到了重申。

22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执行对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所载的尚未得到执行的建议,并充分落实关于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即本文件所载的建议。

立 法

227. 尽管缔约国在全面立法改革过程中采取了一些积极步骤,但委员会仍然对法规实施不力,致使法律的制定与具体实施之间存在差距表示关注。委员会还对切实和有系统地执行《儿童法》以及与促进和落实儿童权利相关的其他法律和规章所需的人力资源和经费缺乏,表示关注。

2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提供人力和经费,以确保执行各项立法,并履行以有重点、有系统的方式落实政策的承诺。

国家行动计划

229. 委员会对缔约国正在编制题为《适合儿童生长的加纳》的国家行动计划的情况通报表示欢迎,同时注意到,关于将儿童问题纳入加纳减贫战略的谈判正在进行中。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目前仍然缺乏一项落实《公约》所载权利的综合政策。

2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速努力,通过并切实执行一项充分落实《公约》所载权利的综合性国家行动计划,同时考虑到联合国大会儿童问题特别会议题为《适合儿童生长的世界》的结果文件规定的目标。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将国家行动计划确定的优先事项纳入加纳减贫战略,并确保拨出足够的资金,指定足够的人员。

协 调

231.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机构改革的进行:妇女和儿童事务部得到设立,该部负责协调、监督和审查保障妇女儿童权益政策的制定及其在各部门的落实。但是,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对与《儿童权利公约》的执行相关的一切活动的有效的部际协调,而且拨给妇女和儿童事务部的资源有限。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区议会能力有限,这阻碍着《儿童权利公约》在地方一级的执行。

2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非政府组织能够参加的负责进行有效的部际协调的机构,并向妇女和儿童事务部提供足够资源,以使其能够切实开展工作并履行职责。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区议会能够得到足够的训练有素、熟悉情况的人员,并获得足够的经费;同时加强国家和区域两级活动的协调。

独立监测

233.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加纳人权和行政司法委员会开展的活动,特别是在少年司法及防止忽视儿童和女性生殖器残割现象方面开展的活动。但是,委员会对专门负责儿童权利事务的部门被撤消表示遗憾。委员会还对人员和经费缺乏表示关注。

2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在加纳人权和行政司法委员会内设立一个专门负责儿童权利事务的部门。应当为该部门切实行使职能拨出足够的经费,抽调足够的人员。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2002年关于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的作用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CRC/GC/2002/2)。

为儿童拨资

235.委员会对缔约国提供的有关《儿童权利公约》的执行所需预算拨款的资料非常有限表示关注。这些拨款似乎不足以处理保护和促进儿童权利方面的国家和地方优先事项。

2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特别重视《公约》第4条的充分执行,增加并优先作出预算拨款,以确保在各级落实儿童权利;并建议缔约国特别注重保护包括残疾儿童、受艾滋病毒/艾滋病影响和/或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流落街头儿童及贫困儿童在内的弱势群体的儿童的权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就这些预算在国家和区域两级的分配提供具体、详细的资料。

数据收集

237.委员会注意到政府各部、部门和机构在改进数据收集系统方面所作的努力,但委员会仍然对缔约国缺乏一个配备儿童权利专家的长期的数据收集系统表示关注。

2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负责收集《公约》所涉各领域分类数据的系统,据以评估儿童权利的落实方面取得的进展,并帮助制定执行《公约》的政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请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等机构提供技术援助。

宣传、培训和提高认识

239.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作出了努力,将《儿童权利公约》和《儿童法》译成加纳六种使用广泛的语言,从而便利公众了解和使用这两项文书。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执行宣传计划,包括通过民间社会组织,采用形式活泼的传播手段进行宣传。但是,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没有持续、全面、有系统地执行这些措施。

2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确保成人和儿童广泛知晓和了解《公约》条款。委员会还建议加强对所有儿童事务专业群体的恰当、有系统的培训,特别是加强对执法人员、教师,包括农村教师、宗教领袖和族群领袖、卫生保健人员和社会工作者、儿童照料机构人员及媒体专业人员的此种培训。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241.委员会对民间社会参与编写缔约国的报告表示赞赏,但同时,委员会认为,民间社会尤其是非政府组织在促进和执行《儿童权利公约》方面发挥的作用不充分。

2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鼓励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内的民间社会积极、有系统地参与儿童权利的促进工作,包括鼓励民间社会参与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

2. 一般原则(《公约》第2、第3、第6和第12条)

不歧视

243.尽管委员会注意到,《宪法》禁止基于性别、种族、肤色、族裔、部落、宗教信仰、社会或经济地位或政治见解的歧视,但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对女童、残疾儿童、寻求庇护者子女、移民子女、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和/或受艾滋病毒/艾滋病影响的儿童以及流落街头儿童等某些群体的儿童的歧视,实际上依然存在。

24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综合办法消除对所有弱势群体儿童的事实上的歧视,并确保在完全遵守《公约》第2条的情况下充分执行所有法律规定。

24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具体资料,介绍为贯彻落实2001年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世界大会通过的《宣言和行动纲领》而执行的与《儿童权利公约》相关的措施和方案,同时考虑到2001年关于《公约》第29条第1款(教育的目的)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CRC/GC/2001/1)。

儿童的最大利益

246.委员会注意到,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在《宪法》及《儿童法》中得到了体现。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项原则的执行与否取决于某个相关机构工作人员的意识,因而该原则可能无法一贯得到执行。

2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所有涉及儿童的方案、政策和决定都能一贯考虑到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

尊重儿童的意见

248.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执行尊重儿童的意见这项原则所作的努力,但同时,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一些普遍的社会观念似乎在对儿童在学校、家中及司法和行政程序中自由发表意见构成限制,这种情况在农村很突出。

2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以便根据《公约》第12条,确保儿童的意见在家庭、学校、社区、法庭,以及在相关行政程序中或其他情况下,能够得到恰当考虑。

3. 公民权利和自由(《公约》第7、第8条、第13至17条以及第37条(a)款)

出生登记

250.尽管缔约国在提高出生登记覆盖率方面取得了出色进展,将这一覆盖率从2003年的28%提高到了2004年的51%,同时还广泛利用流动登记队,但是,委员会仍然对缔约国面临的许多困难表示关注,这些困难包括人员缺乏、资金不足及后勤服务缺乏等。委员会还对缔约国在确保对某些儿童特别是农村儿童及被遗弃儿童、寻求庇护者和难民儿童进行出生登记方面遇到的困难,表示关注。

251.根据《公约》第7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实行一项高效率的出生登记制度,该制度覆盖缔约国全境,具体做法是:

在拨出资金和提高机构能力方面加强努力;

采取恰当措施,对出生时没有得到登记的人进行登记;

加强地方政府和社区机构之间在出生和死亡登记方面的合作;

提高人们对出生登记的重要性的认识,利用电视台、无线电台和报刊向公众宣传出生登记程序,包括源自登记的权益;

特别重视改善被遗弃儿童、寻求庇护者和难民儿童对及早出生登记制度的利用状况。

获取信息

252. 委员会对儿童在使用互联网过程中接触暴力和色情资料等有害信息表示关注。

253.根据《公约》第17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措施和其他措施,包括向父母、监护人和教师提供咨询,并且与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合作,以便保护儿童,避免其通过使用互联网而接触暴力和色情资料等有害信息。

体罚

254.尽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步骤禁止学校实行体罚,具体而言,在《教师手册》中规定了禁令,但体罚仍然在社会中广泛采用,并且被视为一种惩戒手段,这令人严重关注。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儿童法》允许实行某种“合理的”和“正当的”惩罚。

2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考虑到委员会关于教育的目的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CRC/GC/2001/1),以及在关于家庭和学校中对儿童的暴力问题的一般性讨论日通过的建议(见CRC/C/111)情况下:

作为优先事项,明确禁止家庭、学校及其他机构和替代性照料系统实行任何形式的体罚;

开展有儿童参与的教育活动,宣讲粗暴方式的“惩戒”造成的危害,提倡采用积极、非粗暴方式的惩戒和尊重儿童权利,从而对父母、监护人及儿童事务专业人员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其认识。

4. 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 (《公约》第5条;第18条(第1至第2款);第9至第11条;第19至第21条;第25条;第27条(第4款);以及第39条)

父母的责任

256.委员会感到鼓舞的是,缔约国确认这项原则:父母双方对于子女的抚养和成长承担着共同责任,但同时,委员会仍然对来自单亲家庭和贫困、边缘化群体的儿童的状况表示关注。

25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通过家庭支助方案向父母特别是处境困难的父母提供支助,加强其履行抚养子女的责任的能力,同时为非政府组织在这方面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替代性照料

258.委员会对《关于帮助孤儿和其他因艾滋病毒/艾滋病而处于弱势地位的儿童的国家政策指导方针》表示欢迎,但是对这些《指导方针》没有得到切实执行表示关注。另外,委员会对缔约国有20多万名儿童因艾滋病毒/艾滋病而成为孤儿表示关注。委员会还对孤儿人数在逐步增加这一情况感到震惊。

25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必要措施,优先充分执行照料和保护孤儿和弱势儿童指导方针,具体做法是加强社会福利部的能力;

提供积极支持,促使大家庭或寄养等家庭类型的替代性照料的提供大幅度增加,从而使机构照料成为一种不得已而采取的手段;

确保所有现有和新设立的儿童养育院和孤儿院都能达到质量标准并定期得到检查;

确保儿童呆在照料机构的时间尽可能短暂;

请儿童基金会等机构提供技术援助和技术合作。

收养

260.委员会注意到,《儿童法》涵盖国内收养,但同时仍然对缺乏跨国收养的恰当机制表示关注。

26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1993年《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海牙公约》(第33号)。

虐待和忽视儿童

262.委员会对家庭暴力问题和受害者支助处的设立表示欢迎,该处负责处理儿童和妇女遭受虐待问题,在所有十个行政区都设有分支机构。委员会还对缔约国向遭受虐待儿童提供心理社会咨询表示赞赏。但是,委员会对虐待包括性虐待案件表示关注,并对缔约国没有规定专业人员必须报告儿童遭受虐待情况表示关注。

26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儿童遭受虐待和忽视;

尽快通过《惩治家庭暴力法案》,并规定专业人员必须报告儿童遭受虐待的情况;

为儿童建立一个全国免费电话热线服务台,该台配备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员和志愿人员;

采取措施,改善儿童遭受虐待、康复和融入社会方面的数据收集、分析和机构间交流;

通过对儿童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司法程序调查家庭暴力和性虐待案件,并确保在适当考虑保障儿童的隐私权的前提下惩治犯有家庭暴力和性虐待行为者;

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以期改变阻止受害者尤其是妇女和女童报告家庭暴力事件的公众态度和传统观念;

开展预防性宣传教育运动,使公众了解忽视和虐待儿童产生的有害结果。

264.联系秘书长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深入研究(A/RES/56/138)以及向政府发出的相关问卷,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所作的书面答复,并注意到该国参加了2005523日至25日在马里举行的西非和中非区域磋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利用这次区域磋商的结果,以便同民间社会一道采取行动,确保保护每一名儿童,使其免遭各种形式的身心暴力,并加紧采取实际乃至有时限的行动,防止和处理此种暴力和虐待行为。

5. 基本保健和福利 (《公约》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24、26条;第27条第1至第3款)

残疾儿童

265. 委员会对社区康复方案的制订表示欢迎,但是,委员会仍然对残疾儿童统计资料缺乏,残疾儿童尽早得到检查和治疗的能力有限,建筑物无法进入、交通工具无法利用,以及旨在包容和融合的政策缺乏,表示关注。

266. 根据《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大会第48/96号决议)和委员会在残疾儿童权利问题一般性讨论日通过的建议(CRC/C/69,第310-339段),委员会进一步鼓励缔约国将残疾儿童纳入正规教育体系并使其融入社会,具体做法是更加重视对教师进行特殊培训,对父母进行宣传教育,并使包括学校、体育和休闲设施及所有其他公共场所在内的实际设施便于残疾儿童使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改进并加强保健和教育部门提供的尽早检测和治疗服务。

卫生和保健服务

267.委员会对婴儿和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较高表示关注,相关婴儿和儿童多数死于不洁饮用水和很差的卫生条件引起的可预防的疾病。委员会注意到了“减少疟疾”方案,但仍然对疟疾发病率高以及营养不良、发育严重受阻和体重低于标准的儿童人数很多表示关注。

26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改善产前照料和预防传染病,从而降低死亡率;

拨出更多资金用于儿童保健、营养及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获取和利用;

继续防治疟疾,处理环境原因,并增加蚊帐和杀虫剂的提供,特别是在疟疾流行最为严重的地区;同时确保所有儿童不论经济状况如何都能得到药物浸泡蚊帐;

执行《食盐加碘法》(第523号法令);

继续鼓励头六个月完全实行母乳喂养,之后提供恰当的婴儿饮食。

青春期保健

269.委员会对“有利于青春期保健的服务”表示欢迎,但仍然对少女怀孕发生率高、生殖保健服务缺乏以及青少年精神保健服务缺乏表示关注。

27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考虑到2003年联系《儿童权利公约》通过的青春期保健和发育问题第4号一般性意见(CRC/GC/2003/4)的前提下,改善并加强青少年卫生保健服务,侧重生殖保健和精神保健方案以及顾及青少年特点的精神保健咨询服务,并使青少年了解和能够利用此种方案和服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迅速颁布《精神保健法案》。

艾滋病毒/艾滋病

27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0年设立国家艾滋病委员会,并于2001年制订《国家战略框架》,但委员会仍然对艾滋病毒/艾滋病流行率很高尤其是育龄妇女中的流行率很高表示关注,加剧这一问题的部分原因,是不合理的传统习俗、受到鄙视以及对预防方法缺乏了解。委员会还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儿童和母亲当中只有数目有限的人能够获得抗逆转录病毒药物;并对进行的检测有限表示关注。

27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紧努力,通过采取以下措施防止艾滋病毒/艾滋病流行并处理其造成的影响:培训专业人员;开展预防宣传教育运动;改进防止母婴传播方案;普遍提供免费抗逆转录病毒药物,并改善对艾滋病孤儿的保护和支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请艾滋病规划署和双边援助机构提供技术援助。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参看委员会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儿童权利问题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CRC/GC/2003/3)。

有害传统习俗

273.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处理女性生殖器残割习俗,包括通过了一项修改《刑法典》的法案,该法案能够加强禁止女性割礼的规定。但是,委员会仍对女性生殖器残割习俗仍然在缔约国境内得到实行表示关注。委员会还对早婚及神之奴(Trokosi)等其他有害传统习俗依然存在表示关注。

27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立法措施并开展宣传运动,同女性生殖器残割习俗作斗争,并且铲除这种习俗以及其他对儿童尤其是女童的健康、生存及成长有害的传统习俗。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大家庭以及部落首领和宗教领袖的参与下,为传统习俗实施者和公众执行宣传方案,鼓励人们改变传统观念并禁止有害习俗。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通过提供增强谋生技能的高质量教育,对女童进行扶持。

生活水平

27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贫困现象普遍而且地区差别严重,《公约》第27条规定的享有适足的生活水平的权利,对许多儿童来说并没有得到充分落实。

27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27条加强努力,提供支助和物资援助,尤其侧重边缘化程度最为严重和最为贫困家庭,并确保儿童享有适足的生活水平的权利得到落实。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执行加纳减贫战略过程中,特别重视儿童的权利和需要。

6. 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公约》第28、29和31条)

277.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在教育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该国设法通过提供按人计算的补助费,实行免费义务和普遍教育政策。委员会还注意到,加纳北部三个地区实行学校供餐计划。但是,委员会对接受教育和教育质量方面男女差别和地区差别难以消除表示关注。

27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增加并高效率地使用教育公共开支;

改善包括街头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及童工在内的弱势群体接受职业培训和非正规教育的状况;

提高初等和中等教育入学率,缩小接受教育和充分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方面的社会经济、地区和性别差异;

将学校供餐计划推广到其他地区。

7.特别保护措施 (《公约》第22、30、38、39、40条,第37条(b)至(d)款,第32至36条)

难民、寻求庇护和孤身儿童

279.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接收难民和寻求庇护者方面采取的总体做法。

28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作出更大努力,满足难民定居点的难民儿童的具体保护需要,具体而言,通过加强难民营中的司法,采取诸如部署女警员等支持措施,以及便利非政府组织开展相关活动等,保护难民儿童,使其免遭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对孤身和失散的难民儿童的保护。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看关于在原籍国外孤身和与家人失散的儿童的待遇问题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

街头儿童

281.委员会对缔约国采取的步骤,包括人力资源、青年和就业部执行的流落街头儿童救助计划表示欢迎。但是,委员会对缔约国境内流落街头儿童和乞讨儿童日益增多深表关注。

28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深入研究并有系统地评估此种现象,以便弄清造成此种现象的根源以及该现象的严重程度;

在流落街头儿童本人和非政府组织的积极参与下,制定并执行一项综合政策,这项政策应当处理问题的根源,以便防止并减轻这种现象;该政策还应当为流落街头儿童提供必要保护、充分的卫生保健服务、教育及其他社会重新融入服务;

以维护儿童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为家庭团聚方案提供支持;

制订处理儿童乞讨问题的方案。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问题

283.委员会深为关注的是,有大量儿童从事经济活动,而且其中很大一部分儿童在从事有害、危险而且危及其健康、教育和成长的工作。

28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负责管制童工问题和保护童工权益的机构的能力,包括加强童工事务处和监察局的能力。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儿童基金会及国内和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支持下,制订一项防止和打击童工劳动现象的综合方案,以便充分遵守缔约国已经批准的劳工组织第182号公约。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批准劳工组织《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

性剥削

28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开展研究,以确定儿童遭受商业性性剥削的范围和严重性。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加纳的性剥削尤其是性旅游现象正在加剧,而且许多女童和男童正在遭受商业性性剥削。

28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完成研究工作,采取恰当立法措施,并制订一项有效、全面的政策,处理儿童遭受性剥削问题,包括处理使儿童面临遭受此种剥削的危险的因素;

避免遭受性剥削的儿童受到鄙视;

按照1996年和200 1年禁止对儿童进行商业性性剥削世界大会通过的《宣言和行动议程》及《全球承诺》,执行恰当的政策和方案,以便防止儿童遭受性剥削,并使受害儿童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

贩运儿童

287.委员会对2005年颁布《禁止贩运人口法》表示欢迎,并对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以下情况表示欢迎:加纳已经与分区域内的邻国达成了处理跨界贩运活动的双边和多边合作协议。但是,委员会对有关被贩运儿童的数目的资料缺乏表示关注。

28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拨出足够资金,安排足够人力,并且开展宣传运动,从而切实执行《禁止贩运人口法》;

执行援助被贩运儿童,并使其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的充分的方案,这些儿童应当被视为受害者,而不应当被定罪或受到惩治;

考虑批准200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药物滥用

289.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许多儿童和青少年滥用酒精制品和药物。

290. 委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防止并中止儿童滥用酒精制品和麻醉品现象,并且为滥用药物和酒精制品儿童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方案提供支持。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请世界卫生组织和儿童基金会提供技术合作。

少年司法

291.委员会认识到,缔约国在这一领域作出了努力,于2003年通过了《少年司法法令》,并将刑事责任最低年龄从7岁提高到了12岁,但是,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在全国各地建立一项切实有效的少年司法制度方面取得的进展有限。具体而言,委员会对少年拘留所数目有限而且此种机构拘留条件很差表示关注。委员会还对一些未满18岁的人被关押在成人监狱这一情况表示关注。

29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联系委员会少年司法问题一般性讨论日,确保充分执行少年司法标准,尤其是《公约》第37条(b)款、第40条和第39条,《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以及《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具体而言,缔约国应当:

确保剥夺自由手段只是在不得已情况下才使用,而且使用时间尽可能短;

在剥夺自由无法避免并作为最后手段得到使用的情况下,改善拘留条件,并确保将未满18岁的人与成年人分开拘留;

确保未满18岁的人能够利用恰当法律援助和辩护手段,并利用独立的、注重维护儿童权益的、切实有效的申诉机制;

对负责实施少年司法制度的人员进行相关国际标准执行问题培训;

确保向被判刑和获释的未满18岁的人提供受教育机会,包括职业和谋生技能培训,以及康复和社会融入服务;

请人权高专办、联合国毒品和预防犯罪问题办事处及儿童基金会提供技术合作和援助。

8.《儿童权利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29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以及《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29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以及《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9.后续行动和宣传

后续行动

29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恰当措施,确保充分执行本文件所载建议,具体做法是将这些建议转交部长理事会、内阁或类似机构、议会,或酌情转交省或州政府和议会,以供适当研究和采取进一步行动。

宣传

296. 委员会还建议用加纳使用的几种语言,向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及儿童广为散发缔约国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和书面答复,包括通过互联网(但并非仅仅采用此种手段)进行传播,以便促使人们就《公约》、其执行和执行情况监测展开讨论,并提高人们在这方面的认识。

10.下次报告

29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为第五次定期报告规定的应予提交日期即201291日之前,提交下次定期报告。报告应当为第三、第四和第五次定期报告的合并报告。不过,由于委员会每年收到大量报告,以及由此造成的从缔约国提交报告到委员会审议报告之间的相当长的拖延,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应予提交日期之前18个月即在201131日前提交第三、第四和第五次报告的合并报告。该报告的篇幅不应超过120页(见CRC/C/118)。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此之后根据《公约》规定每五年提交一次报告。

结论性意见:列支敦士登

298. 委员会在2006年1月13日举行的第1092和1094次会议(见CRC/C/SR.1092和1094)上审议了列支敦士登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RC/C/136/ Add.2),并在2006年1月27日举行的1120次会议上通过了如下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299. 委员会欢迎提交了以参与方式编撰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委员会欢迎对其问题清单提交的书面答复(CRC/C/LIE/Q/2),由此,对缔约国境内儿童情况有了更明确的了解。委员会还欢迎与部际代表团成员举行了坦率和建设性的对话。

B. 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以及取得的进展

300. 委员会欢迎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在2001年)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在2005年)。委员会还欢迎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十四条发表了允许个人提出申诉的声明。

C. 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1. 一般执行措施(《公约》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保留

30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撤消对第10条第2款的保留,并愿意考虑撤消其余的保留。然而,委员会遗憾地感到,尽管缔约国曾在2001年表示打算撤消对《公约》第7条的保留,但仍未付诸实施。委员会进一步遗憾地感到,尽管委员会先前提出了建议(CRC/C/15/Add.143, 第6至9段),但对第10条第1款的保留仍未撤消。

302. 委员会重申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的法律和其他措施,根据《公约》原则和条款,在家庭团聚和获取国籍方面建立起一种做法。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在不久的将来撤消对《公约》第7条和第10条第1款的保留。

委员会先前的建议

303.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它在审议缔约国初次报告(CRC/C/61/Add.1)时提出的一些关注问题和建议(2001年1月21日CRC/C/15/Add.143),未得到充分处置,尤其未落实有关撤消保留的建议(第6至9段)和数据收集的建议(第15段)。

304.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竭尽全力,贯彻在初次报告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那些尚未得到落实的建议,并处置关于第二次定期报告的本结论性意见所载的一系列关注问题。

立法

305. 委员会欢迎对《青年法》的修订,以期在司法中更好地列入观护办法措施并解除宵禁。然而,委员会对《青年法》尚未获得通过感到关切。

30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并执行经修订的《青年法》。

独立监测

307. 委员会注意到,正在考虑设立儿童事务监察专员。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尚无可独立监测《公约》执行情况和解决侵犯儿童权利问题的机制。

308. 委员会再次建议,根据《巴黎原则》(A/RES/48/134)建立一个诸如儿童事务监察专员之类的独立、便利于儿童的监测机制,并提请注意委员会关于国家人权机构问题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

数据收集

309. 委员会重申其对下列方面的关切:缔约国数据收集机制不足,无法确保收集《公约》所涉所有领域的详细分类数据,从而监测和评价实际取得的进展以及评估就儿童问题所采取的政策的影响。

310. 委员会建议列支敦士登建立起一个融入《公约》所涉所有领域的综合数据收集系统,若有必要可增强其在这一方面与瑞士和奥地利的合作。

政府监测

311. 委员会关切地感到,由于缔约国的面积,一些有特殊需要的儿童,例如在教育、保健、替代性照料和少年司法方面有特殊需要的儿童都送交国外,不在缔约国的司法管辖和保护之下。

312. 委员会强调,被送入各个养育机构并在国外受到特别照料的儿童仍属缔约国的责任,并且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对这些儿童权利的恰当监测和保护。

2. 一般原则(《公约》第2、3、6和12条)

歧视

313. 委员会欢迎2003年通过的关于《德班行动纲领》后续行动的五年国家行动计划,并欢迎在课程中列入预防排斥、不容忍和种族主义现象的活动。委员会还欢迎任命了主管社会歧视问题的工作组。

314. 委员会要求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具体资料阐明,作为落实《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后续行动的“国家行动计划”部分内容,缔约国就《儿童权利公约》采取的相关措施和方案的成果。

3. 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 (《公约》第5条、第9至11条、第18条第1至2款、第19至21条、第25条、第27条第4款,和第39条)

父母责任

315. 委员会关切的是,非婚生子女的父亲无资格提出监护权要求,监护权自动归属母亲。

31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其立法,为父亲确定对非婚生子女提出监护权要求的机会,若有可能,与母亲共享监护权。

暴力、虐待和忽视

317. 在秘书长就暴力侵害儿童问题展开深入研究(A/RES/56/138)并向各国政府提出相关调查问卷方面,委员会赞赏地确认,缔约国对调查问卷作出的答复,以及缔约国出席了2005年7月5日至7日在斯洛文尼亚举行的欧洲及中亚区域磋商会议。然而,委员会仍关切的是,由于极右翼集团抬头,暴力案件,包括校内暴力,有日益增长的现象。

31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利用区域磋商会议的结果为手段,与民间社会结成伙伴关系,加强行动,确保保护每一名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肉体、性或精神暴力,逐步采取具体和适当时有时间限制的行动,预防和应对此类暴力和虐待行为,尤其是校内暴力和虐待行为。

体罚

319. 委员会关切地感到,法律未具体地规定禁止在一切可能情况下发生的所有形式的体罚。

320.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通过法律明确禁止一切形式的体罚,尤其在家庭内和私人替代性照料背景下的体罚。委员会还鼓励开展提高意识运动和教育运动,针对家长、各类专业人员和儿童开展有关非暴力形式的纪律管束以及抚养和教育儿童的各种参与性形式,并研究家庭内对儿童实行体罚的普遍现象。

4. 基本保健和福利 (《公约》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26条,和第27条第1至3款)

青春期保健

321. 委员会欢迎为预防儿童和青少年滥用毒品、酗酒和抽烟加强采取的措施。然而,委员会仍关切的是,酗酒和吸毒青少年人数较多而且对早孕并不关注的状况。

32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考虑到2003年委员会关于青春期保健和成长问题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CRC/GC/2003/4)之际:

加强努力为儿童和家长提供有关滥用药物有害后果的确切和客观信息;

确保对滥用药物和麻醉品儿童作为受害者对待,并为之提供必要的康复和社会重新融合服务;

加强防止儿童和青少年滥用药物问题的措施;

加强向青少年提供有关性和生殖信息,包括有关计划生育和避孕器具的措施。

艾滋病毒/艾滋病

323. 委员会关切地感到,缔约国并不掌握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或受其影响儿童和青少年人数的可靠资料,因此不能为这些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支助。

32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就受艾滋病毒/艾滋病影响或感染儿童和青少年人数搜集确切和最新资料,并为这些儿童及其家庭提供适当支助。

5. 特别保护措施 (《公约》第22条、第30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37条(b)至(d)款,和第32至36条)

移民儿童

325. 在欢迎采取了融入移民儿童措施的同时,委员会关注某些移民儿童难以融入的现象。

3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具体支持从事这一领域工作的各非政府组织,加强融入移民儿童的措施和方案。

性 剥 削

327. 委员会欢迎将海外所犯的儿童色情和虐待儿童行为列为犯罪行为,并且加强刑法惩处危害儿童的性犯罪行为。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感到,正如缔约国境内对儿童性虐待问题专家组所指出的,未报案数量可能相当大(见CRC/C/136/Add.2,第319段)。

32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

提高对这种现象的认识,并增加为支助受害者提供的资源;和

建立一个促进和便利于报告危害儿童性虐待案的机制。

少年司法

329. 委员会欢迎设立了一个方案,旨在免于就一些轻微罪行诉诸刑事司法并建立起了一项教育干预行动作为替代措施。委员会注意到对这种做法的积极评价。

330.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遵照《公约》第40条第3款(b)项以及《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第11条第2款规定,加强使用司法体制外的手段,深入推进此方案。

331. 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立法未明确规定对18岁以下者预审拘留的时限。

33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法律确定对18岁以下者预审拘留的最长时限。在铭记拘留应作为最后采取的措施情况下,对18岁以下者的拘留应少于允许对成年人的拘留时限,并在适当情况下尽可能缩短且按恰当的条件进行拘留。

6. 《儿童权利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33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但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加入《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33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问题的任择议定书》规定,于2007年提交其首次报告。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尽快批准《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7. 后续行动和宣传

后续行动

3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会议各项建议得到充分落实,特别是向部长理事会、内阁或类似机构和议会的成员传达,并在可能时向省或州政府和议会传达,以便加以适当考虑并采取进一步行动。

宣传

336. 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尤其通过(但不限于)互联网,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和儿童广泛提供缔约国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委员会通过的相关建议(结论性意见),以促使他们就《公约》及其执行情况和监测问题展开辩论并提高认识。

8. 下次报告

337. 委员会请缔约国作为例外措施,按照第四次定期报告规定的期限,即2013120日,提交一份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的合并报告。此报告篇幅不得超过120页(见CRC/C/118)。然而,鉴于委员会每年收到的报告数量众多,因此造成缔约国报告的提交日期与委员会审议报告日期之间重大的延迟,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11720日,即比第四次定期报告的规定日期提前18个月提交一份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的合并报告。

结论性意见:安道尔

338. 委员会在2006年1月16日举行的第1095次会议(见CRC/C/SR.1095)上审议了安道尔的初次报告(CRC/C/OPAC/AND/1),在2006年1月27日举行的第1120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339.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了全面完整的报告,其中阐述了执行《任择议定书》的情况。委员会赞赏与该国高级别代表团举行的坦率而建设性对话。

340.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这些结论性意见应当与载于CRC/C/15/Add.176号文件中关于2002年2月2日通过缔约国初次报告的前一次结论性意见一并解读。

B. 积极方面

341.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了防止儿童卷入武装冲突而开展的国际和双边技术合作活动。

342.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向联合国各方案和基金、包括负责处理武装冲突中的儿童问题的秘书长特别代表的方案提供了经费援助。委员会并赞赏缔约国已经向直接或间接关注到卷入武装冲突的儿童及这些儿童的康复工作的非政府组织提供了资源。

C. 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招募

34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武装部队,因此没有自愿或义务服役的法律规定。但是,没有武装部队并不排除个人或团体为外国武装部队或集团招募儿童的可能性,委员会关注到,招募儿童行为没有在缔约国的刑事法中明确规定为罪行。

3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将招募儿童进入武装部队定为刑事罪行,并将这项罪行列入其刑法典第8条第8款,即确立治外法权的条款中。

为身心康复提供援助

345.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报告中说明在其管辖范围内、在原籍国可能曾卷入过敌对活动的难民和移民儿童的情况,以及为其身心康复和社会融合提供援助的情况。

技术合作与财政援助

346.委员会认识到缔约国在这一方面所做的巨大努力,同时建议缔约国增加其活动,对在其他缔约国执行《任择议定书》提供支持,并在其下次报告中说明所取得的成果情况。

散发文件

347.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2条第2款,委员会建议向广大公众散发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和书面答复,并考虑出版报告及相关的简要记录,和委员会所通过的结论性意见。应当广泛地分发这一文件,以便促使人们对《任择议定书》的讨论和了解、促使政府内部、总委员会(议会)和包括有关的非政府组织在内的一般公众,实施《任择议定书》并监测其执行情况。

下次报告

348. 根据《议定书》第8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44条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中纳入有关执行《任择议定书》的进一步资料。

结论性意见:安道尔

349. 委员会在2006年1月16日举行的第1095次会议(见CRC/C/SR.1095)上审议了安道尔的初次报告(CRC/C/OPSA/AND/1),并在2006年1月27日举行的第1120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 言

35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了初次全面报告。委员会赞赏与该国高级别代表团开展的开诚布公的对话。

351. 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本文件中的结论性意见应当与载于CRC/C/15/Add.176文件中关于2002年2月2日通过缔约国初次报告的前一次结论性意见一并解读。

B. 积极方面

35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实施和加强保护《任择议定书》中所涵盖的各项权利而采取了各种措施,尤其是通过了修改《刑法典》,据此除其他方面外尤其惩处了贩运人体器官、对儿童的性虐待、儿童色情和儿童卖淫情况。委员会并欢迎为处境危险儿童提供的社会福利方案,及其2004年6月10日有关处境危险儿童问题的议定书。

C. 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C.1. 一般性执行措施

协调和评估《议定书》的执行情况

353. 委员会注意到涉及到执行《任择议定书》的各政府部门和国家机关所开展工作的资料,但关注到,该国并没有一个明确指定的机构来保证各部门在开展保护《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的各项权利的活动中得到总体而妥善的协调。委员会并感到遗憾,该国缺乏定期审查《任择议定书》实施情况的机制。

354.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强在《任择议定书》所涉领域内的协调,并建立机制,以便定期审查《议定书》的执行情况。

国家行动计划

355. 尽管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实施《任择议定书》作了努力,但是关注到该国没有一项行动计划,以便打击和防止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

35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斯德哥尔摩行动议程》和《横滨行动议程》,以及《任择议定书》的条款,拟订并执行一项行动计划。

宣传和培训

357. 委员会注意到该国开始在非政府组织和媒体中宣传散发《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所作的努力,但是认为,对于儿童和一般公众所提供的有关儿童权利的教育以及对专业群体提供的相关培训活动需要得到持续不断的关注。

35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并加紧努力,提高其国民、尤其是儿童和父母对于《任择议定书》条款的了解,其各种方式应包括将《议定书》纳入学校课程。委员会并建议缔约国为所有相关的专业团体开设有关《任择议定书》条款的持续而有系统的教育和培训课程。

数据收集

359. 委员会注意到该国没有属于《任择议定书》条款所涉范围内举报的案件,并建议缔约国开展一项研究,以便评估属于《任择议定书》所涉领域的活动性质和范围,并包括为查明未经举报案件所作的各项努力。

C.2. 禁止买卖儿童、儿童色情制品和儿童卖淫

现行刑法及条例

360.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作了努力,在新的《刑法典》中将贩运和买卖儿童定为刑事罪行,但仍然关注到,新的《刑法典》中没有纳入《任择议定书》第3条第1款中所提到的买卖儿童的所有目的和形式。委员会关注到,2005年的《刑法典》第121条没有足够明确地按第3条第(1)款(一)B项的定义对为牟利而转移儿童器官为目的而提供儿童的情况作出规定,并关注到不能够根据《任择议定书》追究法人的刑事罪行。

36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修改《刑法典》,以便禁止为《任择议定书》第3条第1款中列出的所有目的而贩运和买卖儿童,并将刑事责任扩大到法人。

C.3. 刑事诉讼程序

治外法权

362. 委员会关注到,由于对境外所犯罪行的引渡和国内起诉适用双重犯罪的规定而限制了追究《任择议定书》第1、2和3条所列各项罪行的可能性,因而限制了保护儿童不遭受这类罪行侵害的范围。

36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改其法律以便取消对于在境外所犯罪行的引渡和/或起诉所规定的双重犯罪要求。

364.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根据涵盖对未成年人的性侵犯罪行在内的《刑法典》第8条第8款承担的治外法权,其条件是,可以判定六年或六年以上的徒刑。委员会关注到,对有些性方面的罪行并没有规定超过六年的最高刑期。委员会并关注到,治外法权并不是在所有情况下都涉及缔约国永久居民在境外所犯的罪行。

365. 委员会并建议缔约国审查《刑法典》中的现有规定,以便延长最高刑罚,并加强其治外司法管辖权,从而加强对儿童的国际保护,使之不卷入卖淫和色情。

C.4. 保护受害儿童权利

为保护受《议定书》禁止的罪行伤害的儿童的权益采取的措施

(a)在法律程序框架内

366. 委员会注意到该国2001年6月10日关于处境危险儿童的《议定书》的资料,其中除其他方面外,包含了为那些作为证人而参与刑事诉讼程序的性侵犯(包括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的儿童受害者提供保护的建议。委员会欢迎这些建议得到了司法机关和其他相关的专业团体的支持。但是,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刑事诉讼程序法并不含有关于保护作为受害者参与刑事诉讼程序的那些性侵犯或性剥削儿童受害者的具体条款。

36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改刑事诉讼程序法,以便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作出必要的规定,保护作为证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的儿童受害者。委员会并建议缔约国在这一方面遵循《与受害于犯罪行为和见证犯罪行为的儿童有关的司法准则》(经社理事会第2005/20号决议)。

(b)有关赔偿、援助、重返社会和康复的具体规定

368. 委员会关注到该国提供的资料中很少涉及为遭受贩运和性剥削的儿童受害者所提供的服务或援助方案。

36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下次报告中提供具体资料,说明为人口贩运和性剥削的儿童受害者提供服务、帮助其康复的情况。

C.5. 后续行动和宣传

后续行动

37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目前的建议得到充分执行,这些措施尤其应当包括将建议转送给行政理事会、总委员会和地方政府的成员,供其进行适当审议并采取进一步行动。

宣传

37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所提交的初次定期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委员会通过的相关建议(结论性意见)应当包括(但并不局限于)经由互联网等方式向一般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和儿童广泛传播,以便引起他们对《公约》、《公约》的执行情况和监测情况进行讨论并加以注意。

C.6. 下次报告

372. 根据《议定书》第12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按《儿童权利公约》第44条提交下次报告中提供有关执行《任择议定书》的更多情况。

结论性意见: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373. 委员会在2006年1月16日举行的第1096和第1097次会议上(见CRC/C/SR.1096和1097)审议了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RC/ C/83/Add.12),并于2006年1月27日举行的第1120次会议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A.导 言

37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了资料详尽的全面报告,及对该国提出的问题清单(CRC/C/TTO/Q/2)所作的书面答复,可以令人更清楚地了解缔约国儿童的状况。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与该国高级别代表团展开的坦诚对话。

B.积极方面

37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增强落实《公约》制订了下列法律:

《儿童管理局法》(2000年第64号),建立一个机构负责接受被安置在其他照料方式下的儿童的申诉;

《儿童社区居所、寄养家庭和托儿所法》(2000年第65号),旨在保证所有的儿童家园遵守现有规则和标准;

《(儿童)杂项条款法》(2000年第66号),使影响儿童的法律一致化;

《儿童(修正)法》(2000年第68号),界定18岁以下即为儿童;

《儿童收养法》(2000年第67号),旨在规范收养程序。

376.委员会也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于1999年在司法部建立了人权股。

377.委员会关心地注意到,缔约国于2004年建立了试验性家庭法院,并有可能扩展到其他地区。

37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0年批准了《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

37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4年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的《关于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并于2003年批准了《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

C.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1. 一般执行措施(《公约》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先前的建议

380. 委员会遗憾地感到,委员会审议缔约国初次报告(CRC/C/11/Add.10)后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C/15/Add.82)所载某些建议未得到充分的后续执行,尤其是关于下列方面的建议:协调、数据收集、为儿童拨资、凌辱、虐待和家庭暴力、体罚、替代性照料、生殖健康、教育、街头儿童、童工及少年司法问题。本文件再次重申这些建议。

381.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竭尽努力,落实初次报告结论性意见中所载的那些尚未执行的建议,并落实本结论性意见中所载的关注问题。

立法

38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0年制定了一套法律,以使国内法律和《公约》保持一致,委员会深切关注除了《(儿童)杂项条款法》(2000年第66号)以外,这些法律尚未生效。

38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所有适当措施颁布这些法律,并促使这些法律加快生效。

国家行动计划

384.委员会欢迎建立部际委员会来协调执行国家儿童行动计划的努力,以及缔约国修订国家行动计划的努力,以使其符合联合国大会关于儿童问题特别会议制定的目标。但是,委员会也注意到内阁对修订后国家行动计划的通过被推迟到2006年2月。

38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充分履行《公约》尽快通过修订后国家行动计划,该计划应当涵盖《公约》所有领域,以及包括联合国大会关于儿童问题特别会议所通过的《适合儿童生长的世界》结果文件的目标和宗旨,并为其执行划拨足够的人力和财力资源。为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寻求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等组织的技术援助,并使民间社会参与该国家行动计划的制定和落实工作。

协调

386. 委员会注意到,许多部门和机构在实施《公约》的有关事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委员会还关注到缔约国在这些机构之间缺少明确而安排合理的协调。

38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这些相关机构之间建立明确而安排合理的协调。

独立监测

38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设有监察专员的机制,但是仍然关注到,缔约国没有在监察专员办公室内,也没有作为独立的机构,设立一个独立机制,专门负责定期监测和评价《儿童权利公约》执行进展情况,并有权接受并处理代表儿童或来自儿童提出的个人申诉。

389.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国家人权机构问题的2002年第2号一般性意见(CRC/GC/2002/2)和《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在现有监察专员办公室内或作为独立的机构,建立一个独立有效的机制,监测《公约》的实施,以敏感关注儿童且迅速的方式处理儿童或儿童代表的申诉。这机构应当拥有充足的人力和财力资源,并且便于儿童申诉。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在这方面寻求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和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的技术援助。

为儿童拨资

39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经济积极发展,但是仍然关注到拨给儿童以及为落实其权利所拨的预算不足,尤其是所拨资金没有适当处理区域间不均衡的问题。

39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按事项的轻重缓急安排预算用途,以保证在现有资源的最大范围内落实儿童权利;

在拨资时,考虑到权力下放过程,并处理区域间不均衡问题;及

在设计和执行国际合作项目时,采用以权利为基础的方式。

数据收集

392.委员会关注到缔约国报告中没有全面和最新的统计数据,并且在《公约》所涉所有方面缺少适当的国家数据收集系统。这些数据对于明确表达、监测和评估所取得的进展极为重要,对于估计各项政策对儿童的影响也极为重要。

39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数据收集和指标系统,系统应当符合《公约》的要求,并按性别、年龄、教区和属地分门别类地归纳。这一系统应当涵盖所有未满18岁的青少年儿童,并尤其注重特别容易受伤害的儿童,其中包括生活贫困儿童、残疾儿童、单亲家庭儿童、受到性凌辱、性剥削和经济剥削的儿童、被贩卖的儿童和街头儿童。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使用这些指标和数据来制定各项法律、政策和方案,以便有效地落实公约。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这方面寻求包括儿童基金会等机构的技术援助。

宣 传

39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接纳非政府组织、青年人和专业人士参与编写第二次定期报告,并为宣传有关《公约》信息而作的努力,但还是关注到,这些提高公众、父母与儿童以及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群体对《公约》原则和条款的认识的措施还不够。

39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强努力,保证《公约》的条款和原则成为男女老少家喻户晓的事务;

对儿童及其父母、以及从事儿童工作的所有专业群体,尤其是议会议员、法官、地方法官、律师、执法人员、公务员、在儿童收养院和拘留场所工作的人员、教师、保健人员和社会工作者,进行有系统的关于《公约》各项权利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人权教育应当纳入各级教育的正式课程中;

和新闻工作者与媒体发起行动计划,以广泛宣传《公约》原则,并促进媒体礼貌对待儿童。

与民间社会合作

396.委员会欢迎司法部长办事处人权股在编写第二次定期报告中提供的咨询,但还是注意到在《公约》执行方面和民间社会的对话很有限也没有系统性,而且政府为非政府组织提供的资金也有限。

39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有系统地接纳包括儿童在内的社区和民间社会参与执行《公约》的全部过程,并考虑为非政府组织提供更多资源。

2.儿童定义 (《公约第1条》)

398.委员会注意到依照《成人年龄法》和修正后的《2000年第68号儿童(修正)法》,缔约国儿童年满18岁才为成年人,但还是关切地注意到该《法令》还没有被公布,将14岁以下的人定为儿童的定义仍然有效。此外,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国内法令仍载有许多不同的成年最低年龄以及根据目的、性别和宗教对儿童的不同定义。

39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作为优先事项公布对《2000年成人年龄法》的修正,做出必要的努力在法令中统一不同的成年人最低年龄和儿童定义,以承认所有未满18岁者有权享受《公约》所揭示的特别保护措施和具体权利。

3.一般原则(《公约》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400.委员会注意到《宪法》禁止歧视,但还是关注到:

《宪法》所提到的依据不完全符合《公约》第2条,同时没有其它法律明确而且更加具体地禁止一切形式的歧视,

有些儿童群体,尤其是贫困儿童和受到艾滋病毒/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在得到基本服务方面遭受到歧视和不平等待遇;

依照《儿童法》只有对男童的殴打才会受到处罚(第11:02章,第5(1)节),而且在判决男性和女性对儿童的性侵犯方面也存在歧视。

40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强努力,保证实施能保障不歧视原则的现行法律;

在必要时通过适当的法律,来保障缔约国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儿童都能按照《公约》第2条不受歧视地享受《公约》所规定的所有权利;

修订《儿童法》和《性犯罪法》,以便依照这两项法令保证男童和女童平等地受到保护。

40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具体资料,说明缔约国在顾及关于《公约》第29条第1款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教育目的)的情况下,为执行2001年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通过的《宣言和行动纲领》,采取的与《公约》有关的措施和方案。

儿童的最大利益

403.委员会注意到家庭法院保护儿童最大利益,但是关注到《公约》第3条规定的原则未能充分实施和系统纳入缔约国的各项政策和方案中。

404.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在家庭法院项目方面的努力,保证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能反映并落实在涉及儿童的所有行政和司法决定以及政策和方案中。

尊重儿童的意见

405.委员会关注,在儿童生活的所有方面,儿童的意见没有得到充分的考虑,而《公约》第12条的规定没有充分被纳入缔约国的立法和行政及司法决定,也没有充分被纳入涉及儿童的各项政策和方案。

40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修订法律,使尊重儿童意见的原则在监护权的争端和涉及到儿童的其他法律事项等中能够获得承认和尊重;

促进和推动对儿童意见的尊重,并保证儿童能根据《公约》第12条参与社会所有领域中影响他们自己的一切事务,尤其是参与家庭、学校和社区事务;

尤其要向父母、教师、政府行政官员、司法人员和社会广大公众各方面提供关于倾听和考虑儿童意见的教育宣传。

4. 公民权利和自由(《公约》第7条、第8条、第13条至第17条和第37条(a)款)

国籍权

40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儿童出生登记方面的努力,包括取消出生证费用的决定以及在2000年推出《出生迟登记方案》,但还是关注到仍然存在为数众多的儿童没有进行出生登记。

408.根据《公约》第7条,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努力,改革其公民登记制度,确保所有儿童出生时都能予以登记,包括通过审查现有的登记制度和开展提高认识活动的方式;通过为边远地区服务的流动性单位,考虑方便出生登记程序。

拥有身份的权利

409.鉴于缔约国大量的家庭由妇女担任家长,委员会关注到确立儿童的法定父母关系需要消耗很多的时间和费用,尤其是在亲生父亲不愿意在法律上承认子女的情况下,这损害了儿童拥有身份和(或)知道父母亲双方的权利。

410.根据《公约》第7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容易采用和迅速简便的程序,促进为非婚生儿童确立法定父母关系,并在这方面向母亲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和其它援助。

体罚

411.委员会欢迎对《儿童法》作出的修正(第46:01章)禁止将体罚作为对未满18岁者的刑事制裁,但还是关注到体罚在家庭和教养机构内是合法的,而且普遍盛行。

4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从法律上明确禁止在任何情况下进行体罚,并保证该法律的落实;

开展提高认识的宣传运动,向公众讲述体罚对儿童的消极影响,并积极接纳儿童和媒体参与宣传工作;

保证积极、参与性、非暴力的纪律管教形式得以符合儿童的人身尊严及遵照《公约》,尤其是第28条第2款的方式来采用,以此作为社会各阶层对儿童进行体罚的替代方式。

5. 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公约》第5条、第18条(第1款至第2款)、第9条至第11条、第19条至21条、第25条、第27条(第4款)和第39条)

父母的责任及追索对子女的抚养费

41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新的《儿童管理局法》(2000年第64号)以及为扩充《扶养令(执行)法令》与其他英联邦领土签订的互惠条款保证了为父亲不在身边的儿童提供更妥善的抚养。但是,委员会还是关注到《儿童管理局法》尚未实施,对抚养费的追索并不能总是得到有效执行,尤其是当父母一方或双方在国外的情况下。委员会遗憾地指出缔约国没有批准《1973年关于扶养义务决定的承认和执行的海牙公约》和《1996年关于在父母责任和保护儿童措施方面的管辖权、适用法律、承认、执行和合作的海牙公约》。

4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为单亲家庭的儿童提供特别支助,其中包括通过社区结构、社会保障福利和创建全国儿童支助基金;

修订或通过法律,使父母双方在履行其对子女的义务方面负有同样责任;

采取措施,尽可能保证非婚生子女的父母(特别是其父亲)提供抚养费;及

考虑批准《1973年关于扶养义务决定的承认和执行的海牙公约》和《1996年关于在父母责任和保护儿童措施方面的管辖权、适用法律、承认、执行和合作的海牙公约》。

被剥夺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的儿童

415.委员会欢迎新《儿童管理局法》将规定建立一个机构负责接受儿童对替代性照料的申诉,并欢迎旨在保证所有的儿童家园遵守现有规则和标准的《儿童社区居所、寄养家庭和托儿所法》草案。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还没有批准《1993年关于保护儿童和国家间收养方面合作的海牙公约》。委员会还关注到:

《儿童管理局法》和《儿童社区居所、寄养家庭和托儿所法》还没有生效;

提供的照料水平与据报道的令人担忧的状况之间存在巨大差异;

缔约国缺乏一个综合方案来规范和监测为儿童提供替代性照料的机构;

被忽视、虐待和遗弃的儿童与触犯法律的儿童一起被安置在工艺劳作学校中;

在各收养院中作为纪律措施采用的隔离手段,仅仅是基于收养院领导的决定,没有任何规范。

4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通过综合方案协调不同部门关于寄养所作的努力和制订的政策;

保证有效监测所有为儿童提供替代性照料的收养院;

保证被忽视、虐待和遗弃的儿童受到适当照顾,并为他们的身心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接受援助;

保证隔离在各收养机构中只是被作为最后的纪律措施,并以正式决定为基础,有具体时间长度,并有可能接受更高一级部门的审查;

建立独立的机制检查各收养机构中的纪律措施;

考虑批准《1993年关于保护儿童和国家间收养方面合作的海牙公约》。

虐待和忽视

417.委员会承认缔约国所做的努力,包括设立24小时热线和在性别事务司内设立家庭暴力股,但还是严重关注到:

缔约国家庭暴力和忽视发生率非常高,包括性暴力和乱伦;

缔约国没有划拨足够的资源给负责有关暴力侵害儿童事务的机构,包括家庭暴力股和全国家庭服务处,以便它们有效开展工作;

对于遭到虐待和忽视的受害儿童,缔约国缺乏适当的和有效的申诉机制。

418. 委员会赞赏地确认,2005年3月10日和11日缔约国在秘书长关于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深入研究框架下主办的加勒比区域协商会议。

4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儿童被虐待和忽视,其方式可以包括:

开展公共教育运动,使人们提高对虐待儿童后果以及管教儿童的其它措施的认识,消除阻止受害人寻求帮助的社会文化障碍;

制定法律,规定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有义务报告涉嫌虐待和忽视的案例,并在辨认、报告和管理虐待案例方面向其提供培训;

除了现有的程序之外,建立有效的机制,以敏感关注儿童特点的方式接收、监督和调查申诉,并保证犯有虐待和忽视儿童行为的人受到适当审判;

为性虐待及其它遭受欺凌、忽视、虐待、暴力或剥削的受害儿童的身心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提供服务,并采取适当措施,包括通过与非政府组织合作,防止加罪于受害儿童和鄙视受害儿童;

向儿童基金会和世界卫生组织等机构寻求技术援助。

420.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利用在秘书长关于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深入研究框架下举办的加勒比区域协商会议的成果,以便联合民间社会采取行动,来保证保护每位儿童免于所有形式的身心暴力,并推动具体进行和在适当情况下在规定时限内进行防止和应对此类暴力和虐待的行动。

6. 基本保健和福利(《公约》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款至第3款))

残疾儿童

42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1999年建立了全国残疾人协调委员会,但还是关注到缔约国儿童身心残疾的高发生率。委员会也关切地指出,缔约国提供给残疾儿童的服务严重依赖于非政府组织。尤其是,委员会指出,缔约国没有为身体或精神残疾的儿童提供国营的收留所,而且目前也没有特殊教育和援助方案。

4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就缔约国内影响儿童的残疾的发生原因展开研究,以便增进他们获得适当的保健、教育服务和就业机会;

拨出充分的资源,加强对残疾儿童提供的服务,帮助其家庭,并在实地培训专业人员;

根据《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大会第48/96号决议)、委员会在残疾儿童权利问题一般性讨论日上所作的建议(CRC/C/69,310 段至第339段),进一步鼓励将残疾儿童纳入正规的教育系统,并融入社会中,其方式可以包括进一步关注教师的特殊培训,并使包括学校、体育和休闲设施及其它公共场所在内的实际设施便利于残疾儿童进入;

为培训从事残疾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包括教师),寻求儿童基金会和卫生组织等机构的技术合作。

卫生和保健服务

423.委员会注意到“保健部门改革方案”正在进行中,但还是关注到:

没有划拨足够的资源给保健服务部门;

缺乏保健问题方面的适当数据,包括免疫接种普及率、营养不良水平和母乳喂养状况;

婴儿出生体重偏轻的比例过高;

尽管资源投入有所增加,但是缔约国未能实现设定目标:降低产妇、婴儿和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鉴于许多污水处理厂没有运行,卫生状况恶劣;

产妇和婴儿死亡率高。

4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通过国际合作等方式增加和加强措施,改进保健方面基础设施,以便保证人们能够得到基本的医疗和保健服务,保证其备有适当的资源,其中包括所有儿童均能得到基本药物,以及在缔约国各地提供足够的卫生条件;

加强努力保证提供足够的产前和产后护理,包括努力提高对母乳喂养等问题的认识;及

加强重要健康指标等方面的数据收集系统,保证定量和定性数据的及时性和可靠性,并为有效执行《公约》利用这些数据制定协调一致的政策和方案。

青春期保健

425.委员会关注到:

青少年中对生殖健康问题的认识水平低下,其中一个原因为生殖健康教育未列为正式课程内容;

少女怀孕和性传染疾病发生率高;

少女的不安全秘密堕胎很多,严重威胁她们的生命;

缔约国对于青少年健康问题(包括成长、心智和生殖健康问题)缺乏数据,而且没有加以充分关注。

4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顾及关于青春期保健和成长问题的2003年第4号一般性意见(CRC/GC/2003/4):

在青少年的参与下制定青春期保健政策与方案,特别着重预防性传染疾病,尤其是通过生殖健康教育和敏感关注儿童的咨询服务方式;

加强成长和心理健康方面的咨询服务,以及生殖健康咨询,并向青少年宣传并提供这些服务;

采取措施,将性教育和生殖健康教育纳入学校课程,尤其是中学课程,以便向青少年充分讲述其生殖健康权,包括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等性传染疾病和过早怀孕问题;

考虑以各种方式向怀孕少女提供特别支助,其中包括通过社区结构和社会保障福利提供此类服务;及

继续与在青少年健康问题方面有专业能力的国际机构,尤其是与联合国人口基金、儿童基金会和卫生组织进行合作。

艾滋病毒/艾滋病

42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毒/艾滋病所做的努力,包括通过“全国防治艾滋病方案”和“减少母婴传染方案”,并提供免费的抗逆转录病毒治疗。但是,委员会仍关注到感染率居高不下,尤其是母婴传染在缔约国普遍盛行。委员会深切地关注到艾滋病毒/艾滋病对享有文化、经济、社会及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严重影响,以及对受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或影响的儿童造成的创伤。

4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虑及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儿童权利的2003年第3号一般性意见(CRC/GC/2003/3):

将对儿童权利的尊重纳入缔约国为受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和影响的儿童及其家庭制订和实施的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政策和战略中;

让儿童参与对这些战略的实施;

继续和加强与联合国相关机构的合作。

生活水平和社会保障

429.鉴于贫困儿童人数大量增加,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并不是完全符合《公约》第26条的要求。尤其是,委员会关注到由于严格的资格要求,以女性为家长的家庭和新的申请者可能被排除在社会保障制度之外。

4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减贫战略的框架内,修订和(或)制订社会保障政策以及明确而连贯的家庭政策,尤其关注到包括女性为家长的家庭在内的边缘群体。

7.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公约》第28条、第29条和第31条)

教育

43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推出免费初等和中等教育,但还是关注到:

教育基础设施不足,包括学校内人满为患、物资匮乏和存在校园暴力;

教育的隐形收费对穷人构成了重担;

大约三分之一的学龄人口不能获得中等教育;

义务教育的时间长度不能令人满意;

大量怀孕少女不能继续接受教育;

学校课程中没有人权教育内容,包括在儿童权利方面。

4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认真审议在这一领域内拨出的预算以及采取的措施对逐步落实儿童的教育权和休闲活动等方面的影响。委员会尤其建议缔约国:

采取进一步措施,尤其是通过改善对学校的物质供应并取消上学的额外费用等方式,帮助社会所有阶层的儿童得以接受教育;

采取措施提高上学出勤率并减少退学和留级率,包括让儿童青少年参与这些方案等方式;

在学校内解决怀孕学生和少龄母亲的教育需求,并保证她们可以获得教育;

将义务教育的时间长度延长至国际上可以接受的水平;

根据委员会关于《公约》第29条第1款(教育目的)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将包括儿童权利在内的人权教育列入各级教育的学校课程之内;及

向儿童基金会和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等机构寻求进一步技术援助。

8.特别保护措施(《公约》第22条、第30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37条(b)款至(d)款及第32条至第36条)

经济剥削

433.尽管缔约国于2003年4月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关于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委员会还是关注到,关于童工的国内法律并没有充分落实,也没有具体的方案保护儿童免于劳动剥削。目前就业最低年龄设定在12岁,委员会对此表示关注。委员会也关注到,糖厂内有16岁至18岁的人上夜班。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管制性的法律条款并不适用于非正规经济部门的大多数童工,包括家庭佣工。

4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根据劳工组织第138号公约的要求水平,提高最低就业年龄;

采取适当措施,包括法律措施,以防止和消除非法工作,并执行劳工组织第182号公约;

作出一切努力,包括采取防范措施,以保证从事合法家庭工作的儿童不会在对其有害的条件下工作,并得以继续接受教育;及

实施所有有关童工问题的政策和法律,尤其可以通过向公众宣传教育保护儿童权利等方式。

药物滥用

43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根除毒品贩运和非法使用毒品所采取的行动,包括全国预防酗酒和药物滥用方案,但是仍然关注到儿童滥用药物的事例日益增加,包括使用大麻和可卡因。委员会也关注到,没有禁止儿童出售、使用和贩运受管制药物的专门法律。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儿童喝酒十分普遍,酗酒并从年幼时就开始。

4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打击儿童滥用毒品和酗酒,其方式可以包括开展公共认识教育,并保证酗酒和(或)使用毒品的儿童能够获得治疗、咨询、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有效组织安排和程序。

街头儿童

437. 鉴于缔约国承认存在流落街头和在街头谋生的儿童,而且这些儿童常常是被虐待、忽视和剥削的受害者,委员会遗憾地感到,缔约国只有极少量关于解决这些儿童状况的具体方案和措施的资料。

4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虑及《公约》第12条:

对这种现象的根源和范围展开研究,并制定预防这种现象和减少街头儿童数量的综合战略;

采取有效措施为街头儿童提供足够的保护、营养、衣服、住所、保健和教育机会,包括职业和生活技能培训,以支持儿童的全面发展;

确保为街头儿童提供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服务,尤其是当他们遭受人身和性虐待以及药物滥用的伤害时,并为其与家庭和社区的和解提供服务;

建立适当的机制,接受街头儿童关于虐待和暴力事件的申诉;及

为此寻求儿童基金会等的技术援助。

难民儿童

439.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是《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联合国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的缔约国,但还是关切地指出在有关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事务方面没有国内法律。

4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订和实施适当的法律,以保护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权利。

性剥削

44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努力,但还是关注到受到性剥削的儿童和青少年的数量,并关切地指出性旅游业在缔约国盛行。委员会也关注到,在管制性剥削的法律方面对公众进行教育的公共宣传运动并非普遍有效。委员会也关切地指出,法律没有具体禁止拥有儿童色情制品,包括在互联网上。

4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落实法律和其他措施,保证保护18岁以下的男女儿童不遭受性凌辱和性剥削;

作为优先事项,通过《2001年猥亵出版物和儿童色情制品法案》,以便具体禁止拥有儿童色情制品,包括在互联网上;

开展全面研究,审查对儿童的性剥削现象,收集有关这一现象普遍性的精确数据;

采取适当立法措施,制定有效而全面的政策,处理对儿童性剥削的问题,包括使儿童面临性剥削危险的因素;

避免加罪于遭到性剥削的受害儿童,并保证适当起诉犯有此类行为的人;及

根据禁止对儿童进行商业性性剥削世界大会分别于1996年和2001年通过的《宣言和行动议程》和《全球承诺》,执行适当政策和方案,防止这一罪行,并使受害儿童得以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

人口贩运

44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报告中缺少关于包括儿童在内的人口贩运的资料,而且没有任何法律具体处理人口贩运问题。

4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包括儿童在内的人口贩运现象,收集这一现象普遍性的精确数据,从而颁布法律加以禁止。委员会也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少年司法

445.委员会关注到:

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规定得很低;

由于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可以被判决无期徒刑人员的最低年龄,法院可以判决儿童青少年无期徒刑;

尽管18岁以下触犯法律的青少年多数被送往指定的孤儿院和工艺劳作学校或青年人培训中心,但是有儿童被关押在成人监狱里,据报告,成人监狱人满为患、条件恶劣;

有18岁以下的人由于被认为“个性蛮横”或“个性堕落”被依照《儿童法》第46:01章第74(2)和第78(3)节的规定,关押在成人拘留所。

4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其法律和政策,以便保证青少年司法标准的充分实施,尤其应当保证实施《公约》第37条(b)款和第40条第2款(b)(二)至(四)和(七)项以及《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和《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并参照委员会1995年关于少年司法问题一般性讨论日的讨论内容。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尤其要:

将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提高到国际上可以接受的水平;

保证永不判决18岁以下人员无期徒刑;

保证受关押的儿童始终与成年人隔离,并保证将剥夺自由作为最后手段来采用,同时时间应尽可能短,条件必须适当;

在剥夺自由不可避免,并作为最后手段采用的情况下,应当改进逮捕程序和拘押条件,并在警察机关内建立特别部门,以处理儿童触犯法律的案件。

9.《儿童权利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44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尚未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以及《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4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以及《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10.后续行动和宣传

后续行动

4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充分落实本文件各项建议,尤其是通过将建议传达给部长理事会成员或内阁或类似机构及议会并在适用情况下传达给各省或州政府和州议会等方式,以便对其加以适当审议并采取进一步行动。

宣传

450.委员会还建议,通过互连网(但并不仅是互联网)等各种手段,向一般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组织、专业团体和儿童广泛提供缔约国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委员会所作相关建议(结论性意见),以便引发对《公约》,《公约》的实施和监测的讨论和认识。

11.下次报告

451.根据委员会第二十九届会议通过并载于会议报告的关于定期提交报告的建议(CRC/C/114),委员会强调提交报告的方式必须充分符合《公约》第44条的规定。缔约国根据《公约》规定对儿童承担的责任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确保儿童权利委员会能定期审查在《公约》执行方面取得的进展。为此,缔约国定期和及时地进行汇报是至关重要的。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0913日,即第四次定期报告应提交之日前,提交一份第三和第四次报告的合并报告。这份合并报告不应超过120页(见CRC/C/118)。委员会希望缔约国此后根据《公约》的规定每五年提交一次报告。

结论性意见:匈牙利

452. 委员会在2006年1月18日举行的第1100次和第1102次会议(见CRC/C/SR.1100和1102)上审议了匈牙利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RC/C/70/Add.25),并在2006年1月27日举行的第1120次会议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45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以自我批评的方式书面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对其问题清单作出详细书面答复,与卓有才干、代表各部门的代表团进行坦率对话,使委员会对匈牙利国内儿童状况有了清楚的了解。

B. 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以及取得的进展

454.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取得的若干积极进展,其中包括:

多次修改《儿童保护法》;

在2003年通过《平等待遇和促进机会平等法》,禁止直接和间接的歧视;

公民权利和少数族裔和少数民族问题议会委员进行独立监测,并特别考虑到儿童权利问题和案件;

在2004年修改《儿童保护法》,禁止在家庭内进行体罚;

扩展罗姆儿童融入社会方案。

455. 委员会还欢迎批准了:

劳工组织《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第182号公约》,在2000年4月20日批准;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在2001年11月30日批准;

欧洲委员会《网络犯罪公约》,在2003年12月4日批准;

《关于保护儿童和各国在跨国收养方面合作的第33号海牙公约》,在2005年4月6日批准。

C. 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1. 一般执行措施 ( 《公约》第 4 条、第 42 条和第 44 条第 6 款 )

委员会先前的建议

456.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审议缔约国初次报告(CRC/C/70/Add.34)时提出的各种关切事项和建议(1998年6月CRC/C/15/Add.87)业已通过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得到处理。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其中若干关切事项和建议尚未得到充分处理,尤其是涉及需要拟订国家行动和政策协调计划、分类统计、预算拨款、专业人员培训、属于少数族裔(特别是罗姆人)儿童的歧视、保健问题、性剥削和贩运人口等问题。

45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处理尚未落实的初次报告结论性意见中的各项建议(本报告会重复这些建议),并处理关于第二次定期报告的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其他关切事项。

立法和执行情况

45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宣称所有法律均与《公约》相符,如果发生法律争端,匈牙利法院将采用《公约》条款。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1997年的《儿童保护法》规定权利下放,是在没有为各县和地方当局提供足够办法使其得以建立有效的儿童保护和福利服务的情况下将职责下放。

45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重新评估赋予各县和地方当局的义务,向其提供充分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使其得以建立有效的儿童保护体系和适足的儿童福利服务。

协调和国家行动计划

460. 委员会意识到在特定地区存在着各种行动计划,但重申对匈牙利没有一项全面的国家儿童行动计划表示关切,并重申其以往对特别是在地方一级没有一项有关执行《公约》的协调性政策的关注。

46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到委员会关于执行《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

拟订和执行《全国儿童行动计划》,提供适足的预算、时刻表和监测系统,旨在实现《公约》各项原则与规定,除其他外,特别考虑到大会特别会议2002年5月通过的“适合儿童成长的世界”的《行动计划》;

采取必要措施,有效协调(县、市和镇级)监护办公室、儿童代表和专家委员会的活动。

独立监测

462. 委员会赞赏公民权利和少数族裔和少数民族问题议会委员所开展的工作,但感到关切的是,没有为这些机构提供充分的资源,使其得以有效进行独立的监测。

463. 委员会建议:

缔约国加强议会委员在监测落实儿童权利方面所发挥的作用,特别是在国家和地方一级,为其提供额外的人力和财政资源,并适当考虑到关于国家人权机构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

适当考虑议会委员就儿童问题提出的建议,并采取后续行动;

注意为儿童创建便于他们使用的申诉和监测机制。

为儿童拨资

464. 委员会对执行《公约》预算拨款方面的资料有限感到遗憾,特别是关于保健、教育、儿童保护和社会服务方面的资料。委员会注意到国家预算为各种服务在标准的基础上并在地方一级提供财政资源的资料,但同时感到关切的是,贫穷市镇在筹集必要的额外资源方面存在问题。

465. 特别是关于儿童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尤其是生活在经济手段贫乏家庭的儿童,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根据其现有资源所允许的最大限度……并视需要在国际合作范围内”划拨足够的资源,并请缔约国在其下次报告中提供执行《公约》预算拨款方面的详细资料。此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所有市镇拥有有效履行其职责的充分资源,以利减少享有儿童权利方面的城乡差距。

数据收集

466. 委员会认为,为了查明和打击直接和间接的歧视,拟订和执行有的放矢的积极行动方案,并随后对所取得的进展进行监测,收集统计数据至关重要。在这方面,委员会再次关切地注意到,《数据保护法》妨碍收集分类统计数据,特别是有关诸如少数族裔儿童,尤其是罗姆儿童、残疾儿童、寻求庇护儿童和违法儿童等最易受伤害儿童群体的数据。

46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妨碍收集分类数据的现行法律和规定进行彻底审查,并参考欧洲反对种族歧视委员会的意见,在满足某些要求的前提下,尊重人权,按照民族血统分类收集和公布数据。此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通过全面和协调良好的制度,大力改善收集执行《公约》情况的数据,以便评估所取得的进展,拟订和执行必要的积极行动方案。

《公约》的培训/宣传

468. 委员会注意到,已将《公约》翻译成少数族裔语言,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就《公约》条款向与儿童和为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

469.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进一步推动对《公约》的认识,特别注意在诸如移民、少数族裔或语言少数群体等易受伤害群体中进行宣传,改进与儿童和为儿童工作的所有专业群体(除其他外,特别是法官、律师、执法官员、公务员、地方政府官员、教师、社会工作者和保健人员)在儿童权利方面系统而永久性的培训工作。至关重要的是,缔约国应该确保儿童本身及其父母通过教育体系了解有关《公约》的各项原则。

2. 一般原则 ( 《公约》第 2 、 3 、 6 和 12 条 )

不歧视

470. 尽管在2003年通过《平等待遇和促进机会平等法》和旨在消除歧视的若干措施和方案在立法方面取得进展,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主要在住房、失业、获得保健服务、领养和教育设施方面,特别是针对罗姆人,仍然大量存在着歧视和仇外态度,由于罗姆儿童的族裔出身,他们尤其受到鄙视、排斥以及社会经济差异的影响。

471.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

开展宣传运动,改变广泛存在的将罗姆族群成员排除在所有公民无论其族裔或任何其他身份都应获得的服务之外的歧视行为;

在改进父母对儿童发展和教育的重要性的认识方面继续同罗姆族群开展合作;

加强并扩展协助少儿时期由于贫困的社会经济状况其发育受到妨碍的处境不利的儿童的方案;

系统地消除基于歧视原因将儿童隔离的体制性构架;及

迅速中止通过赋予某些儿童“私立”学生身份从而不承担公共教育职责的做法。

472.委员会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具体说明根据2001年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通过的《宣言和行动纲领》采取后续行动,并在考虑到关于《公约》第29条第(1)款(教育目的)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的情况下采取的与《儿童权利公约》有关的措施和方案。

儿童的最大利益

473. 委员会注意到,尽管法律一贯要求考虑到儿童最大利益的一般原则,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在实践中并非总是遵守这项原则,特别是在做出有关诸如难民和寻求庇护儿童以及属于少数族裔儿童,特别是罗姆儿童等易受伤害群体儿童的决定时尤其如此。

47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确保儿童的最大利益这项一般原则能得到理解,并适当贯穿和落实到影响到儿童的所有法规以及司法和行政决定、各种项目、方案与服务之中,其中包括属于易受伤害群体的儿童在内。

尊重儿童的意见

47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推动尊重儿童意见方面做出努力,但同时意识到社会上普遍的态度很少注意倾听儿童的意见,并特别注意到,在做出有关替代性照料安置和监护权案件的决定中,没有充分考虑到儿童的意见。

47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做出进一步努力,确保落实尊重儿童意见的原则。为此,缔约国应特别强调,在影响他们的所有事项中,每位儿童都有自由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并根据有关儿童的年龄和成熟程度适当考虑儿童的意见。这一项普遍原则还应反映在所有涉及儿童的法律、司法和行政决定、政策和方案中,并在家庭、学校、社区和收容儿童以及为儿童工作的所有机构中得到实施。

3. 公民权利和自由(《公约》第7、8、13-17条和第37条(a)款)

禁止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477. 委员会对显示儿童仍然是任意拘留、警察暴力和拘留设施内虐待问题的受害者的信息感到关切。

47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尤其应对少年司法中公职人员施行酷刑和虐待的指控进行彻底调查,确保迅速将罪犯绳之以法,交付审判。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为这类虐待行为的受害者提供充分的赔偿、康复和复原方案。

获得适当信息

479. 委员会对特别是通过互联网使儿童受到暴力、种族主义和色情制品的影响十分关切。

48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有效防止儿童通过手机技术、录像、游戏和互联网等其他技术,受暴力、种族主义和色情制品影响。

4. 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公约》第5条、第18条(第1-2款)、第9-11、19-21、25条、第27条(第4款)和第39条)

与父母分离

48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大量儿童常常由于经济原因被安置在替代性照料中,包括非常年幼的儿童和残疾儿童在内的许多儿童长期处于替代性照料之中。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大约一半这类儿童没有寄养家庭,而是由收容机构抚养。委员会尤其感到焦虑的是,在收容机构中,罗姆儿童数量居多。委员会还感到非常关切的是,没有做出足够的努力,使这些儿童尽量返回家庭。

482. 委员会对许多收容机构质量极为低劣的报告以及以前曾由国家照料的儿童后来很多成为无家可归儿童的事实十分关切。

48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供充分的家庭支助,防止分离,在作为一种替代性照料形式的寄养照料中,提倡以家庭为基础的援助。委员会还建议,在考虑到儿童最大利益的情况下,仅把收容机构作为最后措施。在这方面,缔约国应该为儿童代表和儿童保护人员的工作尽可能提供最大的支持,防止和减少将儿童安置在收容机构的情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收容机构和寄养安排得到适当的资源拨款、运作和监督,并按照《公约》第25条定期对安置情况进行审查。

48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做出预防性努力,解决贫穷的根源问题,避免贫穷的社会经济状况造成儿童与其父母分离。当安置在收容机构时,应协助儿童与其家庭保持联系,以便以后能够重新融入。需要改进收容机构的质量,并对工作人员提供额外培训,为儿童提供社会心理援助,为儿童提供的教育应培养儿童为成年时期的独立生活做好准备。在整个收容机构安置过程中,应该为受影响的儿童提供直接咨询。

收养

485. 委员会欢迎批准《海牙公约》和委任中央管理机构,然而感到关切的是,母亲只能在儿童出生后短暂时期内收回其许诺。委员会还感到十分关切的是,收容机构中罗姆儿童数量过多,尽管有些罗姆儿童也许会从收养中获益。

486. 委员会建议为中央管理机构提供履行其职权的充分财政和人力资源。应该特别关注所有儿童了解自己出身的权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查明会从收养中受益的儿童,启动收养程序,按照《公约》第20条,考虑到这些儿童的文化背景。

暴力、凌辱、忽视和虐待

48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大量儿童是家庭暴力和性虐待的受害者,没有提供预防和重返社会的措施。

488.根据《公约》第19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进一步深入研究包括性虐待在内的对儿童施暴问题,并对这些暴力问题的程度、原因、范围和性质进行评估;

进一步开展有儿童参与的提高意识和教育运动,防止和制止对儿童的虐待;

审查有关立法,在必要的情况下,加强对儿童的保护;

改进报告虐待儿童的事件,除其他外,确保在实践中采用与儿童或为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有义务进行报告的做法,在报告虐待事件时采用敏感照顾到儿童的办法;

向遭受暴力的儿童提供全面的身心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的必要服务;

建立对地方当局职责进行监测的制度;

特别关注设立诸如24小时免费求助热线和为儿童及带有子女的妇女提供住所等紧急机制。

489.关于秘书长对儿童暴力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及向各国政府发出有关问题单,委员会感谢缔约国作出书面答复,并参与2005年7月5日至7日在斯洛文尼亚举行的欧洲和中亚区域磋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利用这一区域磋商成果,同民间社会合作,采取行动,确保所有儿童免遭任何身心暴力形式的影响,并在必要时,发起具体和及时行动的势头,防止这类暴力和虐待的发生,做出回应。

5. 基本保健和福利(《公约》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24、26条、第27条(第1-3款))

残疾儿童

49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一个包容政策和各种融入机制,及对残疾儿童援助不足。

49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执行联合国大会19931223日通过的《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

努力确保残疾儿童尽可能最大限度地行使其教育权利,协助他们纳入主流教育体系;

特别是在地方一级,做出更大努力,提供必要的专业(即残障问题专家)和财政资源,推动和扩展包括父母支助小组在内的社区性康复方案;

进一步努力避免残疾儿童和父母为残疾人的儿童边际化和受排斥问题。

卫生和保健服务

492. 委员会对整个国家在获得保健服务的机会方面不均等表示关注,特别是就乡村地区儿童和罗姆儿童而言机会尤其有限。

49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其对乡村地区保健服务的财政拨款情况。此外,为了确保不加歧视地提供医疗服务,应该采取和执行务实战略。

青春期保健

494. 委员会对没有向青少年提供生殖保健资料以及避孕药物/用品费用上升造成大量青少年怀孕表示关注。此外,委员会还十分关注大量青少年吸毒问题。委员会还对儿童自杀率较高以及缺乏心理健康服务的情况十分关切。

49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铭记在《儿童权利公约》背景下探讨青春期保健和成长问题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密切关注青春期保健并加大力度促进青春期保健,包括在学校开展的性和生殖健康教育,及在学校内设立保健服务,包括关怀青少年和保密性咨询和照顾服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解决自杀问题,为儿童建立适当的心理健康服务。

生活水平

496. 委员会注意到家庭津贴制度改革,包括明显增加儿童福利。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大量家庭,甚至更多的单亲家庭、育有三或多名子女的家庭以及育有患严重残疾儿童的家庭仍然生活在贫困之中。委员会特别感到关切的是,罗姆人占穷人的多数,在很大程度上,由歧视造成的失业、隔离住区和教育上的欠缺使这部分人口难逃经济困难。

49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彻底审查新的家庭津贴制度的影响,确保每位儿童都能享有适足生活水平的权利;

在必要时加强努力,改善处于不利地位儿童的生活水平,特别是单亲家庭、育有三名或多名子女的家庭以及育有患严重残疾子女的家庭中儿童的生活水平;及

提供物质援助,支助能力建设方案,保护儿童不受贫困生活条件的有害影响。

498.此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与非政府组织、特别是负责家庭和儿童问题方面的组织以及一般的民间社会团体参与对话,拟订社会政策,以便更好地了解受排斥的原因,为提高易受伤害儿童群体生活水平提出新的构想。

6. 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公约》第28、29和31条)

教育

499. 委员会对18周岁前儿童接受义务和免费教育,绝大多数儿童利用所提供的机会接受小学和中学教育表示赞赏。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没有充分控制或防止儿童旷课问题,尽管政府为提高罗姆儿童学习成绩设立了各项方案和奖学金,但仍有许多罗姆儿童在毕业前就离开学校系统。

500. 尽管委员会承认在减少教育上的隔离方面该国做出某些努力,但对许多罗姆儿童仍被任意安置在特别学校或课堂十分关注。此外,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学校质量受区域差异的影响,据报告,在极为贫困和以罗姆人口为主的地区获得学前教育机会有限。

50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公约》第28条和29条得到充分落实,在拟订教育领域的立法和政策时,考虑到第1号(2001年)一般性意见;尤其应该注意废止持续使罗姆儿童处于不利地位的学校隔离制度。

502.委员会还建议,应该适当考虑公民权利议会委员和少数族裔和少数民族权利议会委员提出的在隔离教育领域采取适当措施的建议。

503.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在所有学校的主修课程中,没有设置人权教育必修课程。

504.委员会建议在课程中开设人权教育必修课程,因为这在努力改变歧视态度方面可以发挥关键作用。

50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匈牙利儿童教育法》禁止在学校进行体罚,这一问题持续存在。

50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包括补救性质在内的各项措施,使教育系统内的专业人员,特别是教师,对避免采用体罚的义务更加敏感。此外,委员会还建议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使儿童了解自己的权利。

7. 特别保护措施(《公约》第22、30、38、39、40条、第37条(b)-(d)款、第32-36条)

难民和寻求庇护儿童

507.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改善了难民儿童和寻求庇护儿童的状况,其办法是保障他们享受教育的合法权利、使心理学家参与确定难民身份的工作,为失散儿童建立特别居住设施。然而,委员会对妨碍难民家庭团聚的障碍仍然感到十分关切。

50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改善家庭团聚的可能性,不要适用经济条件。此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拟订有关在原籍国外孤身和与家庭失散儿童的待遇问题的立法和政策时考虑到第6号(2005年)一般性意见。

性剥削和人口贩运

509. 委员会欢迎匈牙利《刑法典》采用《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00年)所载对贩运人口的定义,但对匈牙利自2000年12月14日签署上述《议定书》以来仍未批准该项《议定书》感到遗憾。

51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尽快批准上述《议定书》。根据《公约》第34条和其他相关条款,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加强努力,查明、防止和打击为性剥削和其他剥削目的贩运儿童的活动,其中包括:

开展研究,以便评估问题的性质和规模;

除其他外,特别为警察、法院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员提供培训;

按照1996年和2001年禁止对儿童进行商业性性剥削世界大会通过的《宣言和行动纲领》和《全球承诺》,对受到性剥削和/或贩卖的儿童提供充分的援助和重新融入社会方案。

少年司法

511. 委员会对所报告的有关少年被任意拘留和受到执法官员虐待的案件十分关注。委员会还十分关切由于混杂拘留设施使未成年囚犯受到成年囚犯虐待的报告。委员会对没有公共辩护律师表示关切。少年司法执行工作中罗姆儿童人数过多仍然是严重关切事项。

5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使其少年司法制度符合《公约》,特别是《公约》第374039条;以及少年司法领域的其他联合国标准,包括《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刑事司法系统中儿童问题维也纳行动指南》;以及委员会在关于少年司法的一般性讨论日提出的建议(CRC/C/46,203-238段)。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特别要: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对18岁以下的人剥夺自由只作为最后办法,监禁时要与成人分开,保护他们不受任何形式的虐待;

制定除剥夺自由以外的替代措施,例如假释、社区服务和缓刑;

确保18岁以下触犯法律的人能够得到法律援助的机会和独立而有效的申诉机制;

确保严格遵守不歧视原则,特别是有关诸如罗姆人等易受伤害群体儿童的原则;

在为司法执行工作,特别是与易受伤害群体成员定期联系的官员提供有关人权和种族主义和歧视问题培训方面继续努力。

少数群体儿童

513. 委员会对罗姆儿童面临严重影响其充分享有其权利的持续存在问题表示关切。委员会特别感到关切的是,罗姆儿童辍学率过高,对其教育和将来的就业产生消极影响。

5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采取措施,使这些儿童融入社会,防止罗姆儿童边际化和受到鄙视。此外,还要采取额外措施,确保罗姆儿童充分享有《公约》所载各项权利,特别是获得教育和适足生活水平的权利。

8.《儿童权利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515. 委员会指出,缔约国签署但尚未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以及《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5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作为紧急事项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9. 后续行动和宣传

后续行动

5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上述各项建议得到充分落实,除其他外,特别应将建议转达有关各部、议会和地方当局,以便充分审议并采取进一步行动。

宣 传

518.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尤其通过(但不限于)互联网,向一般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和儿童广泛提供缔约国提交的第二份定期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委员会通过的相关建议(结论性意见),使他们对《公约》及其执行情况和监测问题进行辩论并提高认识。

10. 下次报告

519.委员会强调完全按照《公约》第44条规定提交报告的重要性。各国根据《公约》对儿童承担责任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确保儿童权利委员会有机会定期审查在执行《公约》方面所取得的进展。为此,缔约国定期并及时提交报告至关重要,委员会确认缔约国在这方面取得成绩。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1255日之前,即第五次定期报告到期日前18个月,提交一份第三次、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的合并报告,篇幅不得超过120页(见CRC/C/118)。此后,委员会希望缔约国按照《公约》的规定,每五年提交一次报告。

结论性意见:立陶宛

520. 委员会在2006年1月18日举行的第1101和1103次会议(见CRC/C/SR.1101和1103)上审议了立陶宛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RC/C/83/Add.14),并在2006年1月27日举行的第1120次会议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52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和对委员会意见清单(见CRC/C/ LTU/Q/2/Add.1)作出书面答复。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与缔约国包括国家有关机构专家在内的高级别代表团进行开诚布公的对话。

B. 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以及取得的进展

522. 委员会欢迎近年以来通过若干旨在保护和促进儿童权利的法律和条例,尤其是:

《立陶宛共和国民法典》(2000年7月18日,No. VIII-1864);

《民事诉讼法》(2002年1月28日,No. IX-743);

《立陶宛共和国刑法典》(2000年9月26日,No. VIII-1968);

《立陶宛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02年3月14日,No. IX-785);

《立陶宛共和国服刑法》(2002年6月27日,No. IX-994);

《立陶宛共和国外国人法律地位法》;

最近对立法作出修正,保障包括所有失散儿童和孤身儿童在内的弱势民众无论其在该国的法律地位,均可享受免费保健服务;

《建立托儿所和安排寄养家庭条例》;

《儿童权利保护机构总条例》。

523. 此外,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立陶宛,已建立起诸如儿童事务监察专员等旨在增进和保护儿童权利等新机构,并对市镇儿童权利保护机构进行了改组。

524. 委员会对立陶宛批准或加入一些国际人权文书表示欢迎,包括:

《关于儿童监护权决定的承认和执行以及儿童监护权恢复的欧洲公约》,在2003年1月24日批准或加入;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在2003年2月20日批准或加入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在2004年8月5日批准或加入;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在2003年6月23日批准或加入;

劳工组织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公约),在2003年9月29日批准或加入;

《有关父母责任和保护儿童的措施方面的管辖权、适用法、承认、实施与合作的海牙公约》,在2004年5月20日批准或加入。

C. 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1. 一般执行措施 (《公约》第4、42条和第44条第6款)

委员会先前的建议

525.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委员会在审议缔约国初次定期报告(CRC/C/11/ Add.21)之后所表示的关注问题和提出的建议(CRC/C/15/Add.146),尤其是关于协调、预算资源分配、对儿童的暴力、替代性照料、青春期保健和适足生活水平等问题,没有得到充分解决或仅只部分得到解决。

526.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竭尽全力,落实只得到部分执行或者根本没有得到执行的委员会的先前建议以及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清单。

立法

52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已经采取措施使国家立法与《公约》相符,特别是制定了《儿童福利国策战略》及其2005-2012年执行计划(下称《2005-2012年儿童福利行动计划》),但委员会注意到,若干领域的国家立法仍然没有与《公约》完全相符,特别是免遭暴力、体罚和身心康复以及受害儿童重返社会等问题。

528.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其国内立法完全符合《公约》的要求。

协调

52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业已采取措施,在中央和地方一级改善执行《公约》的透明度和协调工作,其中包括在社会保障和劳动部下面设立“家庭、儿童和青年部青年处”以及“国家儿童权利保护和收养处”。但委员会十分关注中央和地方一级、特别是地方当局在执行《公约》方面缺乏协调和一致性的问题。

5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不断加强努力,改善执行《公约》的一致性和协调问题,确保中央和地方当局充分合作以及与儿童、青年、父母和非政府组织进行合作。

国家行动计划

531. 委员会注意到若干力图更充分落实儿童权利的方案,并欢迎制订《立陶宛共和国促进和保护人权国家行动计划》和《2005-2012年儿童福利行动计划》。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为执行包括《儿童福利行动计划》在内的这些计划和方案调拨充分资源。

5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儿童福利行动计划》明确阐述《公约》所载儿童权利,涵盖《公约》的所有领域,并考虑到2002年大会儿童问题特别会议题为“适合儿童生长的世界”的成果文件;

为实施计划划拨充分预算;

按《儿童福利行动计划》协调所有其他的行动计划和方案,对落实儿童权利避免采取分散的办法。

独立监测机构

533. 委员会欢迎该国于2000年9月1日设立儿童事务监察专员职务,并将全面的任务规定扩展至该办公室。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没有为该办公室调拨充分资源,使其能够有效执行任务规定和监测全国执行《公约》的情况。

5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有关独立人权机构作用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CRC/GC/2002/2),不断加强对儿童事务监察专员办公室的支助,包括向该办公室提供充分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使其能够有效执行任务规定和监测《公约》在全国各地的实施情况。

调拨资源

535. 委员会注意到,调拨给儿童的经费普遍得到增加,但关切的是,预算拨款并不足以确保《公约》的实施,其中包括使缔约国有效实施大量方案和进行改革。委员会还对城乡差别悬殊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十分关注大量有子女的贫困家庭得不到充分资助。

5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继续增加对包括教育在内的儿童关键领域的预算拨款;

建立充分的监测系统,确保预算拨款切实用于最弱势群体,有效地缩小地区差距,特别是城乡差距;

对政府拨给儿童及其家庭的预算资源的影响开展一项研究,以评估这些资源的效益;

制定一项综合性战略,保证尽现有资源所及充分执行儿童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尤其是在地方一级和在属于社会最弱势群体的儿童中间执行这些权利。

数据收集

53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包括儿童统计指标清单在内的数据收集方面作出努力,但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少数群体和贩运受害儿童等最弱势群体儿童状况的分类数据。

5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制定一项全面收集儿童数据的制度,除其他外,这些数据尤其要依照所有18岁以下者的年龄、性别、城乡地区以及需要特别保护的儿童群体加以分类,以便详细分析其生活条件和落实权利情况。

《公约》的培训/宣传

539. 委员会欢迎将《儿童权利公约执行手册》翻译成立陶宛语,并确认缔约国正在努力培训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但仍然关切地注意到没有将《公约》的原则和规定宣传到社会各阶层,特别是没有宣传到农村地区和儿童,有关《公约》的培训仍显不足。

540.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广泛分发《执行手册》,进一步宣传《公约》,包括将人权教育纳入小学和中学课程。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对诸如法官、律师、执法官员、公务员、地方政府官员、教师、社会工作者、医务人员等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群体特别是儿童本人进行充分和系统的有关儿童权利的培训和/或宣传。

与民间社会合作

54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建立政府和民间社会之间的关系,并加强相互合作。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在促使民间社会参与以及支持落实《公约》方面努力不够。

542.委员会强调民间社会作为执行《公约》条款伙伴方面的重要作用,鼓励缔约国与非政府组织更加密切合作。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鼓励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中从事儿童工作的其他部门更加系统地参与《公约》所有阶段的执行工作。

2. 儿童的定义 (《公约》第1条)

543.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该国没有明确规定同意发生性行为最低法定年龄,缔约国国内立法中没有这方面的条款。

5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并酌情修正现行立法,规定同意发生性行为的最低年龄。

3. 一般原则(《公约》第2、3、6和12条)

不歧视

545. 委员会重申其关注缔约国没有在弱势家庭和育儿机构中的儿童、残疾儿童、罗姆儿童、难民儿童、寻求庇护儿童和农村地区儿童中间充分落实不歧视原则,尤其是在获得充分保健和教育设施方面没有充分落实不歧视原则。

5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确保其管辖下的所有儿童都能依照《公约》第2条的规定毫无歧视地享有《公约》所载各项权利,有效执行保障不歧视原则的现行法律。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优先为最易受伤害群体儿童提供社会和保健服务及平等就学机会。

547.此外,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载列具体资料,说明为执行2001年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通过的《宣言和行动纲领》所采取的与《儿童权利公约》相关的措施和方案,同时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公约》第29条第1款(教育目)的第 1 号一般性意见 (2001 年 ) ( CRC/GC/2001/1)和关于青少年保健问题的第 4 号一般性意见 (2003 年 ) (CRC/GC/2003/4)。

儿童的最大利益

548. 委员会注意到,虽然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在立法中时常得到考虑,但感到关切的是,这项原则并非在涉及儿童的所有政策领域包括在拘留寻求庇护儿童问题上得到充分尊重和落实。

5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确保儿童的最大利益这项一般原则能得到理解,并贯穿和落实到所有直接和间接影响到儿童的法规以及司法和行政决定、各种项目、方案和服务之中。

尊重儿童的意见

55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作出努力,提倡尊重儿童的意见,包括在2000年成立立陶宛青年议会。委员会还注意到政府积极鼓励儿童在学校的参与。然而,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这方面的努力不够,在实践中,在司法和行政决定中并未充分考虑到《公约》第12条。

5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进一步措施,提倡和促进尊重儿童意见,确保他们在包括家庭和学校在内的所有社会范围内的参与;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不仅在法律诉讼中而且也在各种行政决定,包括有关保护儿童部门、监护诉讼和将儿童安置于育儿机构等方面有效执行《公约》第12条;

有效促进和鼓励根据年龄不满12岁的儿童的发展能力尊重其意见;

尤其向家长、教师、政府官员、司法人员、儿童本人和广大民间社会提供有关教育信息,说明儿童有权要求听取和考虑他们的意见;

定期审查考虑儿童意见的程度以及这种做法对政策、方案实施和儿童本人的影响。

4. 公民权利和自由 (《公约》第7、8条、第13-17、 19条和第37条(a)款)

国籍权

552. 委员会重申关切在立陶宛没有长期居留权的无国籍人士所生的儿童不能自动获得立陶宛国籍的问题。

553.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在立陶宛出生的所有儿童不陷入无国籍状况。

获取适当信息

554. 委员会关注的是,该国没有为儿童制作和播放足够的节目和书籍。委员会还十分关切儿童(特别是通过互联网)受到暴力、种族主义和色情制品的影响。

5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供经常性资金,为儿童出版高质量专业书籍。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各种措施,有效防止儿童通过手机技术、录像和游戏以及互联网等其他技术受暴力、种族主义和色情制品的影响。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制定方案和战略,利用手机技术、媒体广告和互联网等手段,使儿童及其父母都认识到危害儿童身心健康的信息和材料。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与记者和新闻媒体制定协议和项目,以便保护儿童不在媒体中接触到有害的信息,并提高针对儿童的信息质量。

体罚

55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对话期间承诺将禁止家庭体罚,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由于对这一做法普遍持容忍态度,尤其是在家庭中继续实行体罚。

55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明令禁止家庭体罚,落实禁止体罚的现行规定;

进行一项全面研究,评估体罚的原因、性质和程度,并评价缔约国迄今采取的各项措施对减少和消除体罚的影响;

制定措施,提高对体罚的有害影响的认识,以改变对这种做法的普遍态度,提倡积极、非暴力、参与性的育儿形式和教育。

5. 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公约》第5条、第18条(1-2款)、第9-11、第19-21条、第25条、第27条(第4款);和第39条)

与父母分离

558. 委员会十分关切大量儿童被安置在家庭以外,许多父母由于法院将其子女安置在寄养家庭或育儿机构中而失去亲权。

55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可能措施,包括制订限制父母权利的标准,充分保护父母权利和父母-子女关系,确保不违背子女及其父母意愿将其分离,除非司法审查主管当局按照适用的法律和程序判定这种分离对儿童的最大利益确有必要。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父母及其子女有机会参与诉讼程序,并按照《公约》第9条表达自己的意见。

儿童替代性照料

560. 委员会欢迎特别是通过扩展寄养制度努力落实其以前的建议。然而,委员会对把育儿机构作为优先替代性照料方式以及没有对寄养制度进行充分管理和提供资源仍然十分关注。

56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机构收养只作为最后办法,也就是说,从专业角度看有必要,并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

按照《公约》第25条,对儿童安置情况进行系统的定期审查;

对替代性照料制度进行改革,保障提供充分的合格监督人员和适足资源,使这一制度得以适当运作并受到监督;

确保育儿机构抚养的儿童生活在小群体中,并能得到特别照料,父母-子女关系不应由于替代性照料安排而受到消极影响,并把家庭团聚或建立家庭环境作为优先事项;

向不久即将成年而离开育儿机构的儿童提供有的放矢的服务,鼓励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加强和支助寄养制度、拟订收养质量标准,尽量减少没有父母照料的儿童在育儿机构生活的时间;

向处于社会风险的家庭提供充分的社会和经济支助,包括为这些家庭建立支助网络和创造就业机会;

考虑设立一个特别基金,向处于危机状况的家庭提供社会服务;

采纳并执行儿童基金会因诺琴蒂研究中心关于国家监护儿童问题区域监测报告“过渡的十年”(2001年)中提出的各项建议。

暴力、虐待和忽视

562. 委员会欢迎2005-2007年《预防虐待儿童和协助儿童国家方案》,但重申十分关注对儿童的严重暴力行为和家庭中的虐待问题,这是立陶宛充分落实儿童权利最严重的障碍之一。委员会还对立陶宛没有这方面的数据、没有采取适当措施以及没有解决这一问题的机制感到关注。

56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进一步开展有儿童参与的提高意识和教育运动,防止和制止各种形式虐待儿童的行为;

加强对免费的全国救助电话的支持并与其合作,从而确保救助电话能够帮助更多的儿童:将时间延长至每日24小时服务、采用3位数字免费号码、提高儿童的认识、为处于社会边缘地位的儿童调拨资源,并在拟订方案时使更多的儿童参与;

加强各项措施,鼓励报告虐待儿童事件,包括为此目的向受替代性照料的儿童提供机会,并对虐待儿童的行为人提起公诉;及

继续向遭受暴力的儿童提供照料、充分的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服务。

564.参照秘书长有关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深入研究和向各国政府发出的有关调查问卷,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对调查问卷的书面答复和参加200575日至7日在斯洛文尼亚卢布尔雅那举行的欧洲和中亚区域协商会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利用区域协商的成果在与民间社会的合作下采取行动,确保每一儿童都受到保护,不遭受任何形式的身心侵害,并借此采取具体行动,或酌情采取有时限的行动,防止这种暴力和虐待行为,对其作出回应。

6. 基本保健和福利 (《公约》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24、26条、第27条(第1-3款))

残疾儿童

565. 委员会重申关注居住在农村地区的残疾儿童得不到与居住在国内其他地区的儿童同等的服务和医药。此外,委员会十分关注被送进收容机构的残疾儿童人数众多,并且普遍缺乏为这些儿童调拨的资源和专门工作人员。

56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为所有残疾儿童、特别是居住在农村地区的残疾儿童的方案、医药、经过培训的工作人员和设施拨出必要的资源;

制定基于社区的方案,使这些儿童能够与家人住在一起;

进一步鼓励他们融入主流教育体系和重返社会;

考虑在当地政府和民间社会的支持下制定机构间计划,加强教师、学校管理人员、家长、儿童和广大民间社会的合作;

适当注意《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大会第48/96号决议)和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一般性讨论日通过的委员会建议(见CRC/C/69)。

卫生和保健服务

56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介绍保护母婴和学龄儿童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如有关儿童健康和获得保健服务的2005-2012年《行动计划》。但是,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该国存在大量结核病病例,许多儿童缺碘,全母乳喂养率不高。委员会还对该国获得干净安全饮水条件有限表示关切。

56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所有儿童均能得到同样和高质量的保健服务,同时特别关注易受伤害群体儿童。此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改善儿童的健康状况,其方式可包括:

确保所有儿童都能得到基本保健服务;

为执行《2005-2012年儿童福利行动计划》调拨适当资源;

加强执行《2003-2006年国家防治结核病方案》的工作;

除其他外,特别通过教育和提倡健康喂养做法来解决缺碘问题;

确保执行《2003-2010年国家食品和营养战略》,鼓励婴儿出生后全母乳喂养至少6个月,并随后增加适当婴儿饮食;及

确保在全国所有地区提供安全和干净饮用水及卫生设备。

青春期保健

569. 委员会关切注意到,少女非计划怀孕和人工流产频繁,并注意到学校在青春期保健方面的方案和服务数量有限。此外,委员会还十分关切缔约国内大量儿童吸毒和酗酒。委员会注意到虽有防止自杀方案,但关切地注意到青年自杀率较高。

57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强青少年生殖健康教育方案,预防少女怀孕和艾滋病毒/艾滋病及其他性传染疾病的扩散。这类方案可以使人们获得性保健和生殖健康服务,包括计划生育、避孕和充分全面的产科护理和咨询;

增强各项措施,提高少年对自杀问题的认识,防止自杀,包括为执行防止自杀方案提供充分资源,不断改进该国儿童精神病科的质量和能力,特别注意预防和干预性心理保健;

加强各项措施,处理儿童酗酒和滥用药物问题,实施这方面的项目;

适当注意委员会关于青春期保健问题的第4号(2003年)一般性意见(CRC/GC/2003/4)。

生活水平

571.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生活在国家贫困线以下家庭的儿童人数很多,而经济援助和支助跟不上经济增长的步伐。

57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对经济贫困家庭的支助,通过提供经济和非经济援助,确保减少贫困,并对儿童实行保护,使其成长不受经济贫困的消极影响。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通过有关社会服务的法律草案,并考虑接受《欧洲社会宪章》关于儿童和家庭福利问题的条款。

7. 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 (第28、29和31条)

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的教育

573.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教育法》(2003年)和2003-2012年国家教育战略及其实施方案。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大量儿童没有在学校注册或辍学。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少数族裔和/或少数民族,特别是罗姆人以及其他处于社会边缘地位群体的儿童,包括残疾儿童和在社会和经济上易受伤害家庭的儿童在获得教育方面存在歧视,在入学方面面临困难。此外,委员会十分关切只有少量儿童在学龄前学校就读。

57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公约》第2829条得到充分实施,尤其是对最易受伤害群体的儿童(即罗姆人儿童、贫困儿童、残疾儿童等等)实施这些条款;

进一步提高2003-2012年国家教育战略及其执行方案,确保有效实施“所有儿童就学”的原则;

提高教育系统的效率,特别注意辍学率过高问题;

加强对农村社区、少数民族群体和危险群体家庭儿童的支助,使这些儿童能够上学;

确保所有学校都拥有具备特殊技能的社会学教师和社会工作者,向弱势群体儿童以及具有精神和发育障碍儿童提供帮助;

在全国改善学前教育,包括在农村地区儿童中推行学前教育。

575. 委员会深为关切地注意到关于学校、特别是学生中暴力(以强凌弱的行为)盛行的报告。

57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拟订一项全面战略,解决暴力文化及其与学生中间的以强凌弱的行为之间的关系问题。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设置适当课程和活动,营造一种所有儿童之间宽容、祥和与理解文化多样性的环境,防止在学校和广大社会中的不容忍、以强凌弱及歧视行为。

休闲、娱乐和文化活动

577.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适当考虑儿童休息和休闲的权利、参加适合于他们年龄的游戏和娱乐活动的权利以及自由参加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的权利。委员会还十分关切学校课业增加造成学生压力和紧张的情况。

57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结合儿童的身心发展状况,适当注意为儿童安排休闲和文化活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所有儿童开展更多的课后活动,并划拨充分的预算资金,使这些活动有效运作。此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审查学校各项方案,减轻学生的压力,帮助他们应付压力影响。

8. 特别保护措施(《公约》第22、30、38、39条、第40条、第37条(b)-(d)款、第32-36条)

寻求庇护的儿童和难民儿童

579. 委员会十分关切立陶宛对寻求庇护家庭、尤其是寻求庇护的儿童的接待条件。委员会还十分关切有关寻求庇护的儿童被拘留和将他们与无证件移徙者关押在同一设施的报告。

58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紧急措施,进一步改善立陶宛对寻求庇护家庭、特别是寻求庇护儿童的接待条件,除其他外,特别为受到创伤的儿童和来自于武装冲突的儿童提供心理-社会和康复服务,改善接待设施环境;

确保包括与父母分离的儿童在内的寻求庇护儿童不被拘留;

为缔约国内警察、边境警察和司法人员举办有关《公约》原则和条款的培训;

适当注意委员会关于在原籍国外孤身和与家庭失散的儿童的待遇问题的第6号(2005年)一般性意见(CRC/GC/2005/6)。

581. 委员会还十分关注包括儿童在内获得临时居留证的人一旦两年融合支助期结束便被排除在社会福利制度之外的情况。

58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保障所有难民儿童,无论其在该国的法律身份,都应获得适当社会福利。

性剥削和性虐待

583. 委员会对有关儿童受到性虐待和性剥削案件增加的报道表示关注。

58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各项措施,打击对儿童和青少年性虐待问题,其中包括:

确保以适当方式记录儿童的证词,负责审讯的人应具备必要的专门资格;

在所有有关培训方案中,将防止暴力和性虐待作为必修专题;

进行一次全面研究,评估虐待儿童的原因、性质和范围;

确保对行为人提起公诉;

加强努力,为遭受性虐待儿童提供包括充分财政资源在内的照料、全面身心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服务;

适当注意联合国《关于在涉及罪行的儿童被害人和证人的事项上坚持公理的准则》(经社理事会第2005/20号决议)。

买卖、贩运和劫持儿童

585. 委员会欢迎2005-2008年《防止和控制贩运人口方案》和最近对国家刑法的修正,但仍感到关切的是,越来越多的未满18岁儿童、尤其是少女仍然被贩卖成为性剥削的对象。

58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加强努力,查明、预防和打击为色情目的和其他剥削目的贩运儿童的行为,包括开展研究,评估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并在这方面拨出足够的资源。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

向所有相关专业团体尤其是向执法人员提供充分和系统的培训;

为儿童、家长和其他照顾者开展提高认识活动,防止发生涉及儿童的贩运、性剥削和色情活动,提高那些从事援助贩运活动受害者工作的官员的敏感性;

考虑为贩运活动受害者建立一所公共照料之家;

根据第一届和第二届禁止对儿童进行商业性性剥削世界大会上通过的《宣言和行动议程》以及《全球承诺》,为那些遭受性剥削和/或贩运的儿童提供适当的援助、心理社会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服务。

少年司法

587. 委员会欢迎在《少年司法改革方案》范围内作出的各项努力,为其少年司法制度带来积极变革,但仍然感到关注的是,法院缺乏专职少年司法法官,法官和律师在应用《公约》方面没有得到适当培训。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派出所和拘留中心在审讯前对儿童长期拘留。此外,委员会还十分关切缔约国的报告就有关矫正性措施所提供的资料没有明确提到除剥夺自由外其他替代办法。

58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努力,使它们的少年司法制度完全符合《公约》规定,特别是第374039条,并完全符合少年司法领域内的其他联合国标准,包括《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刑事司法系统中儿童问题维也纳行动指南》以及委员会在关于少年司法的一般性讨论日提出的建议(CRC/C/46,203-238段)。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为法院配备专职少年司法法官;

对法官、18岁以下人士的律师、教养所工作人员和社会工作者进行有关儿童权利和特别需要的系统培训;

确保对18岁以下人员剥夺自由只作为最后手段来使用,其时间应当尽可能短;

确保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在少年司法系统中仍然能定期与其家人保持联系;

建立一个职能性系统,除剥夺自由外,还应采取替代措施,例如假释、调解、社区服务或缓刑。

9. 后续行动和宣传

后续行动

58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文件提出的各项建议得到充分落实,特别是可以将其转交有关各部、议会和市镇,供其酌情考虑和进一步采取行动。

宣传

590.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并通过(但不仅只使用)互联网,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和儿童广为传播缔约国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委员会通过的相关建议(结论性意见),以便引起对《公约》及其执行情况和监测的讨论和认识。

10.下次报告

591.委员会请缔约国按照《公约》规定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的到期日之前,即2009228日,提交其下次定期报告。这份报告应为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的合并报告,篇幅不得超过120页(见CRC/C/118)。此后,委员会希望缔约国按照《公约》规定,每五年提交一次报告。

结论性意见:阿塞拜疆

592. 委员会在2006年1月19日举行的第1104次和1106次会议 (见CRC/C/SR.1104和1106)上审议了阿塞拜疆第二次定期报告(CRC/C/83/Add.13),并在2006年1月27日举行的第1120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59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对问题单的书面答复以及与高级代表团的建设性对话。这使委员会能够明确了解阿塞拜疆儿童的状况。

B. 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以及取得的进展

594.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许多履行《公约》的立法和项目措施,包括:

2000年7月22日通过《国家保护儿童权利和改进儿童教育和培训工作方案》;

2005年10月21日通过《国家重点社会援助法》,为低收入家庭提供月津贴。

595. 委员会也对缔约国批准下述公约表示欢迎:

2002年8月3日:《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1999年1月11日:《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2004年3月30日:国际劳工组织《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公约);

2004年6月22日:《保护儿童和国家间收养方面合作公约》(1993年第33号海牙公约);

2003年10月30日:200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C. 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596. 委员会注意到了纳戈尔诺-卡拉巴赫地区的特别状况。该地区在阿塞拜疆境内,但不在缔约国政府的实际控制之下;因此关于在该地区履行《公约》的资料非常有限。

D. 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1. 一般执行措施(《公约》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段)

委员会先前的建议

597.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已经通过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处理了委员会在审议缔约国初次报告(CRC/C/11/Add.8)时提出的各项关切问题和建议(CRC/C/15/Add.77,1997年6月17日)。然而遗憾的是,委员会的有些关注问题和建议没有得到充分考虑或者只是部分地处理落实,特别是关于预算拨款、街头儿童、儿童的全面健康状况以及少年司法制度。

598.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落实尚未履行的初次报告结论性意见中所提出的建议,并有效地处理第二次定期报告中本结论性意见所提出的问题。

立法

599. 缔约国没有为充分履行那些旨在遵守《公约》原则和规定而采取的许多立法措施提供恰当的机制和/或财政支持,委员会对此感到关切。

60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使其立法措施符合《公约》原则和规定,并为有效履行立法而提供一切手段,包括恰当的预算资源和监测机制。

协调

601. 委员会注意到青年、体育和旅游部属下的“国家儿童事务协调理事会”的任务是协调一切关于儿童活动的工作,并赞赏该理事会中有大约30名从事儿童工作的非政府组织代表。然而,委员会对该理事会尚未产生任何具体工作结果而表示关切。委员会也注意到有一个未成年人事务委员会。该委员会在儿童福利方面对地方活动拥有某些协调和监测职权,但委员会关切的是这些协调活动与“国家儿童事务协调理事会”活动之间的关系。

60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国家儿童事务协调理事会的权力,使之能够有效地履行其协调一切有关儿童活动的任务。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向未成年人事务委员会提供恰当人力和财政资源以及关于儿童事务的系统培训,从而使其能够协调和监督地方一级的活动、并与国家儿童事务协调理事会密切合作,有效地履行其他任务。

国家行动计划

603. 尽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经签署了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新的2005年至2009年国别项目、并在1999年签署了《落实青年政策行动计划》,但是对于在实践上依然缺少一个落实《公约》的全面和完善战略而感到关切。

60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订和落实一个关于儿童的综合和完善的国家行动计划,其目的应是落实《公约》的原则和规定,并着重参照大会在20025月特别会议上通过的最后文件“适合儿童生长的世界”。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落实国家行动计划而划拨恰当的人力和财政资源。

独立监测

60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2001年设立阿塞拜疆共和国人权监察专员,但感到关切的是实际上仍然缺乏一个专门机构负责监督《公约》的落实。

60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照委员会关于各国独立人权机构在增进和保护儿童权利方面之作用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CRC/GC/2002/2),包括在人权监察专员办公室内设立一个确定的专门负责儿童权利问题的专员或一个负责儿童权利问题的专门科室。另外,应当向其提供恰当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以快捷和敏感关切儿童的方式处理儿童申诉,并对侵犯其《公约》权利提供补偿。

为儿童拨资

607. 委员会重申了过去的意见,即缔约国没有为儿童与《公约》原则和规定的落实提供充足的预算拨款。委员会也注意到,缔约国《减少贫困战略文件》很好地反映了儿童权利问题,但是这并没导致在国家预算中作出恰当的规定。

60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特别注意充分落实《公约》第4条,在现有资源范围内以及在必要情况下通过国际合作,优先考虑到保证实现儿童、特别是经济困难儿童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预算拨款,“根据其现有资源所允许的最大限度并视需要在国际合作范围内采取此类措施”。

数据收集

609.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汇集儿童数据方面缺少合作与常规性收集,特别是关于最弱势的儿童群体,即残疾儿童,国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儿童、以及违法儿童的数据。

61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订一个在《公约》所有领域中全面收集数据的制度;这一制度将允许根据需要特别保护的群体来进行分类。

《公约》的培训/宣传

611. 委员会对《公约》被翻译成阿泽里语并广泛散发而表示欢迎。

612.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进一步宣传《公约》,特别注意在弱势群体,即少数族裔或语言少数群体中宣传,并继续努力在那些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团体、包括媒体中提供关于儿童权利的恰当和系统的培训和教育。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613. 委员会注意到,注册的非政府组织,包括直接从事儿童工作的非政府组织的数量在过去几年中已有相当增加。委员会对于简化了注册手续、允许更便利的注册表示欢迎。委员会也注意到“国家咨询组”的设立;该团的任务是负责当地和国际非政府组织与从事儿童工作的政府机构之间的联系。但委员会对其未发挥有效作用表示关切。

61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减少非政府组织注册的行政障碍,加强与它们的合作,并向“国家咨询组”提供有效发挥作用所必需的支持和资源。

2. 一般原则(《公约》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615. 对于歧视某些儿童群体,比如残疾儿童、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儿童、街头儿童和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儿童,委员会表示关切。

616. 根据《公约》第2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采纳一个积极和全面的战略,在全国消除以任何理由对一切弱势群体的歧视。

61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具体说明这些措施和方案应根据2001年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通过的《宣言和行动纲领》采取后续行动,并在考虑到关于《公约》第29条第1款(教育目的)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的情况下采取的与《儿童权利公约》有关的措施和方案。

儿童的最大利益

618. 委员会尽管注意到缔约国立法中纳入了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但是对实践中并非总是予以落实、特别是未对弱势群体儿童落实而表示关切。

61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确保儿童最大利益这项一般原则能得到理解,并适当贯穿和落实到影响到儿童的所有法规以及司法和行政决定、各种项目、方案与服务之中。

尊重儿童的意见

620. 尽管委员会注意到《家庭法》(第52条)保护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并且在涉及他们的司法和行政程序中必须听取10岁以上儿童的意见,但是对于没有恰当落实该权利表示关切。对于没有专门方案和机制允许儿童参与关于其需要和问题的社会对话和讨论,委员会也表示关切。

62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作出进一步努力,保证落实《公约》第12条所规定的权利,特别是向儿童提供有效和敏感关切儿童的机会、以在涉及他们的司法和行政程序中,包括在关于替代性照料安置和审查这些安置的决定中表达自己的意见。另外,应当特别强调每一儿童在家庭、学校和其他机构以及整个社会中的参与权,特别注意弱势和少数群体,对包括联合国儿童基金会2005年至2009年国别方案中的有关方案提供必要的支持。

3. 公民权利和自由(《公约》第7条、第8条、第13条至17条和第37条(a)款)

出生登记

62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进出生登记制度,包括登记服务的权力下放。但委员会对大约15%的儿童未能纳入目前的出生登记制度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对某些出生证明可能含有虚假信息表示关切。

62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制订和落实有效的、权力下放的出生登记制度,采取其他措施便利出生登记,特别是流离失所者所生儿童的登记,比如停止非正式收费的做法,以使缔约国在2010年实现所有儿童的登记。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控制出生证的准确性,保证在这方面落实有关法律。

获取适当信息

624. 对于缺乏有关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立法,以及对特别是通过互联网使儿童受到暴力、种族主义和色情制品的影响,委员会表示关心

62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采取一切恰当措施,包括通过恰当立法而有效保护儿童免于通过手机技术、录象电影、游戏和包括互联网在内的其他技术而受到暴力、种族主义和色情制品的影响。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制订方案和战略,利用手机技术、媒体广告和互联网在儿童和父母中提高对有损儿童福利的资料和材料的警觉。

禁止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626. 18岁以下儿童经常、特别是在逮捕时或预审关押的开始几天内在警方设施中受到虐待,儿童在收容机构中经常受到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委员会对此表示关注。

62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并特别注意少年司法和替代性照料机构,在各种情况下防止并禁止一切形式的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彻底调查所有关于酷刑和虐待的指控,并保证迅速将犯罪者绳之以法。委员会也鼓励缔约国为这类暴力受害者提供恰当的复原和康复方案。

4. 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公约》第5条、第18条(第1-2款)、第9条至第11条、第19条至21条、第25条、第27条(第4款)和第39条)

父母责任

628. 委员会对于缺乏对处境不利家庭的支持以及儿童因此通常不必要地与父母分离而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尽管有巴库“救救孩子”(SOSKinder)儿童村这类良好倡议,但幼儿园在逐渐减少,并且不符合恰当的标准,包括卫生和健康规定。

6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处境不利家庭提供恰当支持,包括咨询和教育服务,并保证儿童与父母分离只在必要情况下才实行,并符合他们的最大利益和有确实的法律依据。另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增加儿童照料设施并提高其质量,包括幼儿园。

儿童的替代性照料

63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2000年家庭法》而引进了寄养照顾,并制订了关于《非收容所化与替代性照料的国家方案》。但委员会对于安置在各种收容机构中的大量儿童(大约2万人)表示关切。由于在阿塞拜疆缺乏社区的社会服务设施,收容机构过于经常地成为弱势家庭儿童的唯一出路。委员会对此也感到关切。另外,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非收容所化的程序非常缓慢;

缔约国的收容机构没有满足恰当保护、照料和教育被收容儿童的条件;

本国立法没有任何关于定期审查儿童安置情况的条款;

当儿童被收容后很少与父母保持联系,并且通常不了解父母的下落;

没有父母照料的儿童通常受到不同形式的剥削。

6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并充分落实《非收容所化与替代性照料的国家方案》,并推广替代收容机构的措施。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被收容的儿童享有《公约》的一切权利,特别是能够得到恰当的保护、教育和保健,与其家庭保持联系,对将他们安置到收容机构的做法进行定期审查,以使他们返回原来家庭或者将他们安置在家庭型的替代性照料之下。

暴力、凌辱、忽视和虐待

632. 对于儿童依然在家庭中受到忽视和凌辱,包括性凌辱,委员会表示关切。另外,委员会对下述情况感到关切:

没有恰当的禁止凌辱儿童的法律规定;

服务设施不能对受凌辱的儿童恰当地提供一个综合性多学科的办法);

现行申诉程序(向“未成年人事务专员”的申诉)效率低。

633.根据《公约》第19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对包括凌辱在内的对儿童施暴问题进行全面研究,以评估这些暴力问题的程度、原因、范围和性质;

加强有儿童参与的提高意识和教育运动,打击对儿童施暴行为;

加强措施鼓励在一切有关收容机构,包括孤儿院、精神病院、学校和青少年拘留所中报告虐待儿童的事件,并起诉这些行为的实施者;

向儿童暴力受害者提供全面的身心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的照料和帮助。

634.关于秘书长对儿童的暴力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及向各国政府发出有关调查问卷,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对调查问卷作出了书面答复,并参加了200575日至7日在斯洛文尼亚举行的欧洲和中亚区域协商会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借助这次区域协商的结果与民间社会共同采取行动,确定所有儿童都不遭受任何形式的身心暴力的侵害,并在必要时,为预防这类暴力和虐待行为和对其做出回应,发起具体和及时行动的势头。

体罚

635. 体罚在学校和刑法制度中是受到禁止的,然而在家庭中却依然合法、并在社会中依然被广泛视为可以接受的纪律制裁方法。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

6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并充分落实明确禁止一切形式和一切情况下的、包括家庭内体罚儿童的立法。缔约国也应该开展提高意识和公众教育运动,促进非暴力、参与性的儿童抚养和教育方法。

5. 基本保健和福利(《公约》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款至第3款)

残疾儿童

63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这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包括通过了《需要特别保健者法》。但是因缺少赋予这类儿童平等权利的立法而不能向需要特别照料的儿童提供恰当援助、以及对残疾儿童的成见和社会排斥,委员会感到关切。

638. 对残疾儿童无法获得主流教育,以及对这一问题的强力医疗措施没有便利于他们纳入主流教育,委员会也表示关切。

6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保证落实联合国大会19931223日通过的《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

保证残疾儿童可行使其教育权利,并为他们纳入主流教育体制提供便利;

特别是在地区一级,加大努力,提供必要的专业(即残障问题专家)和财政资源,促进和扩大包括父母支助小组在内的社区性康复方案;

继续努力避免残疾儿童被边缘化和受排斥。

卫生和保健服务

640. 委员会尽管注意到缔约国在健康领域所作出的努力,但表示了下述关切:

在缔约国,特别是对于经济困难家庭、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无法恰当获得保健服务以及保健服务质量低;

在缔约国、特别是农村地区婴儿、儿童和产妇死亡率偏高;

关于儿童的死亡登记制度不完善。

6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改善本国的儿童健康状况,包括:

加大努力改革基本保健制度,以创造一个以家庭为基础的基本保健模式,包括为所有人提供保健和疾病预防;

急切处理全国各地的婴儿、儿童和产妇死亡率偏高问题;

保证充分落实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儿童死亡率登记的标准;

在这方面寻求儿童基金会和卫生组织等机构的技术援助。

青春期保健

642. 非常多的儿童吸烟并经常酗酒和吸毒、在年轻人中蔓延性传染病。委员会对此感到关切。

6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照委员会关于青春期保健的一般性意见(2003年),加强措施预防年轻人之间性传染病的蔓延并进一步开展促进青少年健康的方案。这些方案应该主要侧重于营养、吸烟和酗酒问题,并宣扬儿童的健康生活方式。

644. 委员会对于青少年自杀率的增长表示关切。

6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防止青少年自杀的努力,并着重增加为青少年提供的心理健康服务。

生活水平

646. 委员会对于许多家庭的贫困生活条件严重限制了儿童充分享有权利而表示关切。委员会也对超过40%的居民、包括大多数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得不到饮用水而表示关切。

6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向贫困家庭提供支持和物质援助,包括落实《减贫战略文件》、并侧重于关于最贫困家庭群体的方案,以保障所有儿童享有恰当生活水平的权利。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保证人民能够普遍获得卫生设施和饮用水。

6. 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公约》第28条、第29条和第31条)

648. 委员会对于96%的15岁以上人口识字的资料表示赞赏,并肯定了缔约国在落实国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的儿童的受教育权方面所取得的进步。但委员会对下述情况表示关切:

由于各种因素,包括缺少教材、条件恶劣或者缺少基础设施以及教师缺乏动力,而导致教育质量逐步下降;

近年来,学龄前儿童入学率有所下降;

失学儿童数量正在增加;

上学的往往涉及隐形费用;

生活贫困的儿童、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的儿童、残疾儿童、犯法儿童和农村及边远地区儿童,难以获得教育;

患有慢性疾病的学生,包括气喘病、贫血病、肝炎、皮肤病和艾滋病毒/艾滋病患者,可由于健康问题而被排斥在主流学校之外。

6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照委员会关于教育目的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充分落实《公约》第28条和第29条的规定。缔约国特别应当:

采取必要措施提高教育质量,包括改进基础设施和保证学校具有恰当设备;

向教师提供素质培训,处理教师工资问题并且多聘用合格教师;

加大努力根除任何额外和隐蔽的上学费用;

采取措施增加入学率和在学率,包括学前班入学率;

为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儿童提供教育机会,作为紧急事项审议那些把艾滋病毒/艾滋病或其他慢性病儿童排斥在主流教育外的方案和政策;

保证难民和失所儿童在当地社区入学,从而便于他们重新融入;

引进并充分落实专门为贫困家庭和边缘化群体儿童制定的方案;

加大努力,将一般人权特别是儿童权利纳入学校课程中,并就此在新的《教育法》中纳入有关规定;

增加为青年人提供职业训练方案的机会,以协助他们将来寻找工作;

寻求儿童基金会,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和其它组织的进一步援助。

7. 特别保护措施(《公约》第22条、第30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37条(b)至(d)项、第32条至第36条)

难民和流离失所儿童

650.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阿塞拜疆为难民、包括来自俄罗斯联邦的车臣族难民儿童提供了保护。然而,委员会依然感到关切的是,大约60万国内流离失所者和20万难民中的35%是儿童,而且他们生活在非常贫困的条件下,缺少最基本的卫生和保健服务、饮用水以及教育设施等。

6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照委员会2005年关于在原籍国外孤身和与家庭失散儿童的待遇问题的一般性意见:

处理在缔约国流离失所和难民儿童的特别需要和权利问题,特别是加大努力保证他们有适当住所和获得基本的服务;

建立敏感关注儿童的程序,以处理孤身儿童案件;

继续在这方面寻求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的技术合作。

经济剥削

652. 在缔约国、特别是农村地区存在大量童工,没有一贯地适用和遵守关于保护儿童免受剥削和从事危险工作的规定。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

6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对于童工的数量、构成和性质开展全面调查,以制定和落实一个全面战略,预防和打击对儿童的剥削;

保证充分落实关于《公约》第32条以及劳工组织第138号和第182号公约的立法,包括防止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规定;

在这方面寻求《消除童工现象国际方案》和儿童基金会的援助。

街头儿童

654. 委员会尽管注意到有两个“儿童接待和临时收容中心”主要从事收容街头儿童,但对于缔约国街头儿童数量不断增加感到关切。这些街头儿童也经常是剥削、虐待和凌辱行为的受害者。另外,委员会对于缺少关于街头儿童的康复、医疗、社会融入和教育方案感到关切。

6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开展一项关于该现象基本原因和程度的调查,并制定一个全面战略以防止其出现并减少街头儿童数量;

向街头儿童提供恰当的营养、衣服、住所和教育机会,包括职业和生活技能培训,以帮助他们发展和防止受剥削;

促进和落实有助于他们身心康复以及社会重新融合的方案;

在可能的情况下,为街头儿童与家人的团聚提供方便;

有效落实关于街头和被忽视儿童的国家计划。

性剥削和人口贩运

656. 尽管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在2004年5月批准了《打击人口贩运国家行动计划》,但是对性剥削方面资料不足以及国内立法没有专门为人口贩运定罪感到关切。委员会也对一个国际人口贩运、特别是儿童和妇女贩运网日益利用阿塞拜疆领土活动感到严重关切。

657.根据《公约》第34条和其他相关条款,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加强努力,确定、防止并制止为性剥削和其他剥削目的而贩运儿童的活动,包括:

对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作必要的修改,以使其完全符合《公约》第34条和第35条以及《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规定;

开展一项关于评估该问题性质和程度的研究;

对一切有关职业团体提供恰当和系统的培训;

开展以儿童和父母为对象的提高意识和预防运动;

考虑批准《打击贩运人口行动欧洲公约》;

寻求儿童基金会以及其他组织的援助;

少年司法

658. 在委员会审议了缔约国的初次报告后,缔约国对《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作了修改,并设立了关于落实由非政府组织联盟和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欧安组织)所起草的长期方案的特别工作组,以根据《公约》建立一个少年司法制度。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然而,委员会还有一些关切问题:

在阿塞拜疆没有一个综合和明确界定的少年司法制度;

18岁以下者经常被当作成年人受审;

18岁以下者经常受到长期的审前关押,而且并不总是与成年人分隔关押;

没有充分利用可替代剥夺自由的办法,而18岁以下者可以被判长达10年的徒刑;

关押条件通常恶劣,过于拥挤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对18岁以下违法者没有提供足够的恢复、援助和重归社会服务。

65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使其少年司法制度完全符合《公约》,尤其是第37 条、40 条和第39条的规定,并符合少年司法方面的其他联合国标准,包括《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刑事司法系统中儿童问题维也纳行动指南》;以及委员会在关于少年司法的一般性讨论日所做出的建议(CRC/C/46, 203-238段)。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尤其需要:

建立由经过恰当训练之专业人员组成的少年法庭;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只有在别无选择时、并且仅在最短的合恰期间内才剥夺18岁以下者的自由,特别是制定和落实关押处罚的替代办法;

确保根据《刑罚法》第72.1条,将18岁以下者与成年人分隔关押;

采取紧急措施从实质上改变18岁以下者的关押条件,并使其完全符合国际标准;

规定18岁以下被剥夺自由者享有充分的教育活动方案(包括体育);

在儿童康复和社会重新融入方面培训专业工作者,在警方设立特别小组处理18岁以下违法者的案件;

从少年司法问题机构间协调小组、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儿童基金会和人权高专办以及其他机构寻求技术援助。

8. 后续行动和宣传

后续行动

66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充分落实上述各项建议,包括在适于恰当考虑和采取进一步行动时,将其转发给内阁成员、议会以及市政府和议会。

宣传

661.委员会又建议将缔约国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及书面答复及委员会通过的相关建议(结论性意见)通过(但不限于)互联网向一般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和儿童广为散发,以便引起对《公约》及其落实和监测情况的一般性辩论和认识。

9. 下次报告

66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公约》所规定的第四次报告到期之前,即2009911日之前,提交下一次报告。该报告应当合并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并不应当超过120页(见CRC/C/118)。此后,委员会希望缔约国按照《公约》的规定,每五年提交一次报告。

结论性意见:毛里求斯

A. 导言

663. 委员会在2006年1月19日举行的第1105和1107次会议(见CRC/C/ SR.1105和1107)上审议了毛里求斯共和国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RC/C/65/ Add.35),并在2006年1月27日举行的第1120次会议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664. 委员会欢迎第二次定期报告的提交及对委员会问题清单(见CRC/C/ MUS/Q/2)所作的详尽书面答复,使委员会得以明确了解缔约国境内的儿童情况。

665. 委员会在与缔约国的高级别代表团进行了坦率和建设性对话之后感到高兴,并欢迎该国对讨论期间提出的设想和建议所作的积极反应。

B. 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以及取得的进展

666.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法律改革领域里作出了努力,尤其是为通过以下法律所作的努力:

修订1994年《儿童保护法》的1998年《保护儿童(杂项条款)法》,同时另有23项法律;

2003年的《刑法典(修正法)》,将施加酷刑的罪行纳入了刑法,从而使《禁止酷刑公约》第2条产生实效;

2004年《免受家庭暴力的保护(修正)法》,涵盖了有关家庭暴力的所有各类案例;

2002年的《性别歧视法》;

2003年的《滥用计算机和网络犯罪法》,规定儿童色情制品为刑事罪行;

2004年的《公民地位(修正)法》;

2005年的《全国儿童理事会(修正)法》,创设了罗德里格斯儿童理事会。

667. 委员会欢迎该国批准或加入了以下国际人权文书: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05年;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03年;

《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的劳工组织第182号公约》,2000年6月;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2002年;

《保护儿童和国家间收养方面合作第33号海牙公约》,1998年。

C. 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1. 一般执行措施(《公约》第4、第42和第44条第6款)

委员会先前的建议

668.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在审议缔约国初次报告(CRC/C/65/Add.35)后提出的一些关注问题和建议(1996年10月的CRC/C/15/Add.64号文件)已通过立法措施和政策得到执行。但是,为针对儿童受害者康复的设施还不充分以及涉及到儿童的关键方面研究不够等问题所提出的建议没有得到足够的后续行动来执行。委员会指出,本文件重申了这些关注问题和建议。

669.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对初次报告结论性意见中所提出但尚未落实的建议加以落实,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报导就本结论性意见中的各项建议所采取的适当后续行动。

保留

670. 委员会注意到,对于《公约》第22条所作的保留尚未撤消。但是,根据代表团提供的情况,缔约国承诺撤消其对《公约》第22条所作的保留,委员会为此受到鼓舞。

671. 委员会重申其以前所作的建议,要求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根据1993年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撤消其对《公约》第22条的保留。

立法

672.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各项措施,以便修订现有法律,并制订新的法律来保证遵守《儿童权利公约》。但是,委员会仍然关注到,有些法律并不符合《公约》的原则和条款,其中包括在领养和少年司法领域内的规定。

67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继续审查本国法律,以便保证充分遵守《公约》的各项原则和条款。此外,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颁发一项完整的《儿童法》,以便整合涉及儿童权利各个方面的不同法律。

协调

674. 委员会注意到妇女权利、儿童发展、家庭福利和消费者保护部所起的作用,但同时又关注到,处理儿童权利事务的不同政府部门和机构之间的协调不够。

67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加强各级机关和机构之间的协调,而应当尤其关注缔约国的各个地区情况。

国家行动计划

676.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2003年和2004年建议的审查儿童政策以及《国家行动计划》的进程,而审查的重点在于幼儿保育和发展以及赋予父母能力的方案。委员会并注意到,该项行动计划将包含一个有关《公约》条款的有效监测机制。

67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实施一项完整的国家行动计划,其中涵盖《公约》所涉的所有领域,并纳入2002年大会关于儿童问题的特别会议的成果文件“适合儿童生长的世界”中的宗旨和目标。在这一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邀请儿童事务监察专员办公室及民间社会参与修改和执行这项国家行动计划。

独立监测

678. 委员会欢迎该国2001年建立了全国人权委员会,并于2003年12月设立了儿童事务监察专员办公室。委员会认识到监察专员办公室在调查和提高意识方面开展了宝贵的工作,但是关注到为其开展有效工作而拨出的人力和经费资源有限。委员会并关注到,监察专员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是从其他政府部门调派的,从而限制了其完全的独立性。

67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保证向儿童事务监察专员办公室拨出适当的人力和财政资源。委员会并建议缔约国允许监察专员办公室征聘训练有素的合格人员,从而加强这一机制。委员会并建议在审查涉及到儿童的各项法律和政策的进程中一贯有儿童事务监察员办公室的参与。

为儿童拨资

68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内经济方面有了积极发展,但是关注到,为实施儿童权利所拨出的资源还不够。在这一方面,委员会并关注到城乡发展的差距,以及不同岛屿之间发展的差距。

681. 为了加强执行《公约》第4条并参照第2、第3和第6条规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现有资源的最大程度,运用基于权利的方针,尽可能在国际合作的框架内将这一方面的预算拨款列为优先项目,同时尤其注意到地区之间的差异。

数据收集

682.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在其报告以及书面答复中提供的数据,但表示关注,对于《公约》所涉的有些方面,缺少按性别、年龄和地区分门别类开列的数量和质量情况的数据。

68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其关于《公约》条款的数据收集和指标制度,这些数据和指标应当按性别、年龄和地区分门别类涉及,并尤其重视那些处境特别不利者(包括贫穷儿童和残疾儿童)的情况。委员会并鼓励缔约国利用这些指标和统计数据来制定法律、政策和方案,以便有效地执行《公约》。

《公约》的培训/宣传

684.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尤其是该国儿童事务监察专员办公室为散播《公约》所作的努力。但是,委员会关注到该国,尤其是在罗德里格斯和阿加莱加地区,在儿童和成人中间提高意识并向他们散播《公约》的工作有限。

68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并系统安排对从事儿童工作的所有专业群体,例如法官、律师、执法人员、传统和宗教的领袖、教改机构和拘留儿童场所的工作人员、教师、保健人员和社会工作者的人权培训方案,其中包括关于《公约》原则和条款的培训方案。在这方面,应当尤其关注罗德里格斯和阿加莱加地区的方案。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686.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为加强与非政府组织合作所作的努力,但是关注到在执行《公约》的某些条款方面将责任和义务转交给了非政府组织,而同时却没有向其提供足够的资源、政策和指导。

687. 委员会重申缔约国对于执行《公约》负有首要的责任,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加强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在实施《公约》的各阶段以及在制订政策过程中接纳非政府组织的参与。委员会建议,当非政府组织参与履行政府在实施《公约》中的责任与义务时,缔约国应向其提供足够的财政和其他资源。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到委员会于2002年举行的主题为“作为服务提供者的私营部门以及在落实儿童权利中的作用”一般性讨论日所提出的各项建议(CRC/C/121, 第630段)。

2. 一般原则(《公约》第2、第3、第6和第12条)

不 歧 视

688. 委员会赞赏该国采取了一些措施,以便帮助处境不利群体,但表示关注,实际上仍然存在着对某些儿童群体的歧视现象,尤其是对残疾儿童、受艾滋病毒/艾滋病影响和/或感染的儿童、来自弱势家庭的儿童以及女童。

68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遵守《公约》第2条,消除一切事实上的歧视。

690. 委员会要求,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缔约国针对《儿童权利公约》所采取的措施和方案,作为对2001年南非德班举行的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世界大会上通过的《宣言和行动纲领》的后续行动,同时考虑到有关教育目的的一般性意见1(2001年)中规定的目标。

儿童的最大利益

691. 委员会注意到,尽管儿童的最大利益这一项原则并没有明确地在《宪章》中指出,但是各项国家法律却对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了规定。但是,委员会关注到,这项原则在实施缔约国的政策和方案中,以及在行政和司法决定中并没有充分实施或适当融合其中。

692. 委员会建议,第3条中所载关于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应当在司法和行政决定中,以及在涉及到各种境况的儿童的方案、项目和服务中,都得到系统地实施。

尊重儿童的意见

693. 委员会虽然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落实尊重儿童意见的原则,作出了努力,但同时关注到,儿童的意见没有得到系统地考虑,例如没有在学校环境里以及在制订政策过程中加以考虑。

694. 鉴于《公约》第12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努力,加强行动,促进儿童对所有影响到自己的事务表达意见的权利,包括在学校、媒体、法院、行政机构和一般社会环境里表达意见。

3. 公民权利和自由(《公约》第7、第8、第13至第17条和第37 (a)条)

出生登记

695.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缔约国为解决过期通知出生以及未登记儿童的情况所采取的行动,其中包括,于2005年8月建立了一个高级别的委员会,由检察总长和妇女权利、儿童发展、家庭福利及消费者保护部部长担任主席。委员会并注意到该国设置的一个24小时运作的热线,可以作出过期出生通知。但是,委员会还注意到,有关过期登记的程序仍然非常复杂和冗长。

696.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采取行动,保证以更便利的方式来处理过期通知出生的案例。

隐私权

697. 委员会与缔约国一样关注,那些遭受虐待的儿童以及触犯法律的儿童的隐私不是总得到新闻界的尊重,因为有些报纸报告案件的方式仍然使人很容易辨认所涉及的儿童,或刊登照片和姓名,或者让儿童叙述虐待的细节。委员会并注意到该国没有规定新闻界保证儿童的隐私的法律。

69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的立法措施,充分保护儿童的隐私权,并在这一方面支持儿童事务监察专员的行动,其中包括起草一项《道德准则》的提议。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总编辑和记者提供有关《公约》原则和条款的培训。

体罚

699. 委员会注意到1957年的《教育条例》禁止在学校里实行体罚,但委员会仍然关注到,在家庭和包括替代性照料环境等所有情况下的体罚并不受到法律的明确禁止。

700. 委员会重申其前一次结论性意见(CRC/C/15/Add.64,第31段),并促请缔约国通过立法和其他措施禁止在家庭、学校、管教机构以及替代性照料环境里对儿童实行体罚。委员会并建议缔约国为成人和儿童展开提高认识的运动,促进非暴力的、积极的、参与性的儿童抚养和教育方式。

4. 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 (《公约》第5条、第18条(第1至2款)、第9至11条、第19至21条、第25条、第27条(第4款)和第39条)

非法将儿童拐往国外不再返回

70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批准了《国际儿童拐骗事件的民事问题海牙公约》,随后并将其纳入国内法律,但是委员会仍然关注到缔约国在其他国家加入《公约》后正式承认这些国家为缔约国的步骤十分缓慢,这阻碍了在处理国际儿童拐骗事件中有效执行《公约》。

70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正式承认每一个已经加入了同一《海牙公约》的其他国家为缔约国,从而根据《海牙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第11条和第3条为被拐儿童提供迅速有效的保护。

同父母分离

703. 委员会关注到,根据《少年罪犯法》,家长或监护人只需要简单地宣布儿童是“无法控制的儿童”就可以请求法院将儿童送到管教机构。

70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有鉴于目前对青少年司法体制的改革,保证充分遵守《儿童权利公约》的各项原则和条款。委员会并建议缔约国废除父母可以在青少年法院面前宣誓作证而将儿童送到教改机构的情况。委员会同时还建议缔约国向在养育儿童方面有困难的家庭提供必要的帮助和咨询服务。

定期审查安置情况

705. 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定期审查安置在本机构内儿童情况的机构很少。委员会并关注到,只有在儿童的行为发生变化时才对儿童实行心理检查。

70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设置一项定期审查被安置在机构里的儿童情况的全面机制。

收养

707. 委员会关注到,该国没有具体要求提供一项社会报告,以便帮助法官确定收养是否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委员会并进一步关注到缺少一种跟进制度。

70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立法措施,以便保证在收养案件中,法官的决定是在得到有关儿童以及收养父母的相关情况的支持下作出的,从而保证收养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

虐待儿童、暴力和忽视

709. 委员会关注到缔约国内发生的虐待儿童和忽视儿童、其中包括对儿童的性虐待事件。此外,委员会并关注到该国没有配备专门人员的专门和全面的机构单位,来照看受虐儿童的恢复、康复和重新回归社会情况。此外,委员会关注到没有其他儿童收容院,尤其是没有为女童提供替代性收容所,因而她们可能不得不回到虐待者居住的同一家庭。

71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为暴力的儿童受害者提供照料、康复和重返回社会的便利;

保证儿童受害者的隐私在诉讼程序中得到保护;

采用多领域和多部门的方式对家长、教师、执法人员、护理人员、法官、医务专业人员以及儿童自身进行确认、报告和处理暴力和虐待案件方面的培训。

711. 鉴于秘书长有关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深入研究(A/RES/56/138)和向各国政府发出的有关调查问卷,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对调查问卷的书面答复和该国出席2005425日至27日在马达加斯加举行的印度洋岛屿国家分区域协商会议以及2005718日至20日在南非举行的东南非区域协商会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利用这次区域性协商会议的成果来采取行动,与民间社会合作,确保所有儿童受到保护,免受一切形式的身心暴力,聚集力量视情况采取具体和及时的行动,防止和处理这种暴力和虐待行为。

5. 基本保健和福利 (《公约》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至3款)

残疾儿童

71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尤其在编撰毛里求斯手语方面以及在编撰手语词典方面取得的进展。但是,委员会仍然关注到残疾儿童上学率仍然很低,尤其是因为多数学校都在城市难以到达地区。委员会并关注到学校不愿接纳残疾儿童,因为认为残疾儿童会阻碍教学。委员会并关注到,《宪法》没有规定保护儿童不得因残疾理由而受到歧视。

71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到《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大会第48/96号决议)及委员会在关于残疾儿童权利问题一般性讨论日所通过的建议(CRC/C/69, 第310-339段),进一步鼓励残疾儿童进入通常的教育体制,并尽可能充分地融入社会。委员会并建议缔约国:

收集有关残疾儿童的充分统计数据,以便对残疾儿童面临的问题展开分门别类的分析;

建立一个早期诊断、转诊和治疗的全国性体制;

寻求进一步的技术援助与合作,以便建立更有效的专门机构,其中包括日间照料中心,并对家长和从事残疾儿童工作和与之相关事务的专业人员提供培训。

卫生和保健服务

714. 尽管缔约国采取了各类措施以便提供保健服务、产前保健和产后护理,并免费向所有人提供,但是委员会仍然关注到:

各地区取得保健服务的机会不均等;

婴儿死亡率过高;

婴儿和产妇营养不良;

母乳哺育的情况大幅下降;

在罗德里格斯地区获得干净安全的饮水机会有限。

71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将财力和人力资源优先调拨给卫生部门,以便保证该国所有地区儿童能平等享受优质保健;

继续努力,改善产前保健,包括对助产士和传统接生员的培训方案,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婴儿死亡率,尤其是农村地区的婴儿死亡率;

改进婴儿、儿童和产妇的营养状况;

保证该国所有地区、尤其是罗德里格斯地区能获得安全饮水和卫生设施;

鼓励生育后六个月内的全母乳喂养,此后提供适当的婴儿饮食补充。

青春期保健

716. 委员会关注到青少年怀孕率很高,而青少年取得生殖健康服务的机会有限。

71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照它根据《儿童权利公约》而提出的、关于青春期保健和发展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CRC/GC/2003/4):

加强努力保证所有青少年都能得到生殖健康服务;

将生殖健康教育列入学校课程;

在青少年中间展开提高认识运动,向其介绍自身的生殖健康权,并防止性传染疾病、艾滋病毒/艾滋病和早孕问题;

向怀孕青少年提供特别服务,其中包括通过社区结构和社会保障福利提供此类服务,确保他们能完成学业。

艾滋病毒/艾滋病

718. 委员会欢迎该国通过了2001-2005年艾滋病毒/艾滋病全国战略行动计划,并免费向怀孕妇女提供抗逆转录病毒药物,以便减少产妇向婴儿的传染。但是,委员会仍然关注到,该国民众对艾滋病毒/艾滋病缺乏了解,而导致对那些受到感染或影响的人产生恐惧和采取歧视性态度。

71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与儿童权利问题第3号(2003年)一般性意见(CRC/GC/2003/3),把对儿童权利的尊重列入该国的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政策和战略之中。

生活水平

720. 委员会关注到贫穷人口的比例很高,而地区间的差异很大,罗德里格斯地区的贫穷比例高于其他地区。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为减少贫困所作的努力,但是没有看到弱势群体的生活状况有重大改善,尤其是在取得适当的住房、教育和保健设施方面的机会没有得到改善。

72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保证所有儿童的需求都得到满足,尤其是那些来自社会弱势家庭的儿童以及那些居住在边远地区的儿童的需求得到满足,从而使之脱离贫困,及他们获得适当住房、教育和保健的权利得到尊重。

6. 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公约》第28、第29和第31条)

722. 委员会认识到缔约国在教育领域里取得的巨大进步,其中包括目前正在开展的教育体制改革。委员会欢迎该国提出了教育优先区域项目,作为减少儿童在教育成绩方面差距的扶持行动措施。但是,委员会关注到所提议的改革有可能根据很高的录取招收线而对进入国立中学加入不公平的分类因素。委员会并关注到,在使用英语作为学校教学正式语言的同时,没有采用克里奥尔土语的教学材料来补充。此外,委员会表示关注,学校课程中缺乏人权教育。

72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所提议的改革能保证不论何种社会地位及族裔背景的所有儿童接受免费和义务中学教育的机会;

制订一项在幼童成长阶段及在小学各年级采用克里奥尔土语教学的政策;

在学校课程中纳入人权教育,其中包括《儿童权利公约》的原则与条款方面的教育。

7. 特别保护措施 (《公约》第22条、第30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37条(b)至(d)款、第32至第36条)

药物滥用

72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建立了国立药物使用者治疗和康复机构,以便协调各非政府组织防止和制止儿童滥用药物的所有行动,但同时委员会仍然关注到很多儿童仍然是滥用药物的受害者。

72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努力,制止儿童滥用药物,尤其是加强其宣传教育运动,防范措施和康复及重归社会的方案。

性 剥 削

726. 委员会欢迎该国通过了《保护儿童不遭受性侵犯、包括对儿童的商业性性剥削行为全国行动计划》(2003-2004年)。委员会并感到鼓励的是,一个可随意进入的中心终于以住入方式开始运作,以便满足遭受商业性性剥削的儿童受害者的康复需求。但是,委员会仍然对大批儿童被卷入商业性性剥削感到震惊。

727. 根据《公约》第34条和其他相关条款,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1996年和2001年的禁止对儿童进行商业性性剥削世界大会上所通过的《宣言和行动议程》以及《全球承诺》,进一步加强儿童受害者的预防、康复和重归社会政策与方案。

少年司法

728. 委员会欢迎以下的消息,即少年司法制度将受到审查,但是仍然关注到对于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该国仍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委员会并关注到对替代性社会教育措施的使用有限以及对剥夺自由的措施使用十分频繁。

72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充分履行少年司法标准,尤其是《公约》第37(b)条、第40和第39条,以及《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同时并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少年司法一般性讨论日通过的建议。尤其是,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按国际上接受的标准,依法确立最低刑事责任年龄;

采用假释服务,增加向少年犯提供替代性措施及少年犯利用这些措施的机会;

除了在(b)中所列出的措施之外,并采取其他所有必要措施,限制实际剥夺自由,并保证剥夺自由真正的只是作为最后手段来使用;

为所有与少年司法体制相关的专业人员定期开展有关国际标准的培训方案。

8. 《儿童权利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730. 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缔约国签署了但并未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73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及《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9. 后续行动和宣传

后续行动

7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文件提出的各项建议得到充分落实,特别是可以将其转交部长理事会、内阁或类似机构、议会等机构的成员,并在可适用的情况下转交省或州政府和议会,以便加以适当考虑并采取进一步行动。

宣 传

733. 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以本国语言并通过(但不限制于)互联网,向普通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和儿童,广泛提供缔约国提交的第二份定期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委员会通过的相关建议(结论性意见)从而让它们对《公约》及其执行情况和监测问题展开辩论并提高认识。

10. 下次报告

734.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291日,即《公约》规定的第五次定期报告应提交日之前,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该报告将合并第三、第四和第五次定期报告。然而,鉴于委员会每年收到的大量报告以及缔约国报告的提交日期与委员会对报告审议之间造成的严重耽搁,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1131日,即其报告应提交日之前18个月,提交一份第三、四和五次报告的合并报告。报告不应超过120页(见CRC/C/148)。随后,委员会希望缔约国能够根据《公约》的规定每隔五年提交报告。

结论性意见:沙特阿拉伯

735. 委员会在2006年1月24日举行的第1112和1114次会议(见CRC/C/ SR.1112和1114)上审议了沙特阿拉伯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RC/C/136/Add.1),并在2006年1月27日举行的第1120次会议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73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以及对委员会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CRC/C/Q/SAU/2, 从而可对缔约国境内儿童情况有了更清晰的了解。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高级别代表团在对话期间为提供补充资料所作的建设性努力。

B. 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以及取得的进展

737. 委员会欢迎:

缔约国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显著改善,包括对保健基础设施的持续性投资;

通过了2005-2015年全国儿童行动计划,以及缔约国最近为增进诸如残疾儿童之类最弱势人口群体的地位和权利所作的努力;

一项有关保护儿童免遭虐待和忽视的议案;

2002年通过了1/11 A.H.1422的第C/966号骆驼赛安全条例,阻止雇用18岁以下儿童为骆驼赛骑手,并加强了骆驼赛安全条例;和

缔约国力促就儿童权利问题展开公开辩论,包括2003年8月建立起了全国对话中心,就极端主义、青年和妇女问题进行了探讨。

738. 委员会还欢迎它批准和加入了各项国际文书,诸如:

2001年11月批准和加入了《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

2001年10月批准和加入了劳工组织1999年《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

C. 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1. 一般执行措施(《公约》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委员会先前的建议

739.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立法措施和政策,努力处理审议缔约国初次报告(CRC/C/61/Add.2)中提出的一些关注问题和建议(CRC/C/15/Add.148)。然而,委员会遗憾地感到,委员会尤其就保留和国内立法、基本原则、公民权利和自由以及特别保护等问题所表示的关注及提出的建议,尚未得到完善处理。

740.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竭尽全力处理在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一些尚未得到落实的建议,并解决就第二次定期报告提出的本结论性意见中所载的一系列关注问题。

保留

741. 委员会注意到以下的说明:该保留泛泛地提及宗教法律和国家法律,但未具体阐述内容,主要是预防性的措施,不妨碍缔约国执行《公约》。但是,委员会重申其关切:保留的通用性质允许各法庭、政府以及其他官员可无视《公约》的许多条款,而这就产生了保留与《公约》的目的和宗旨是否相符的严重关注。

742.委员会重申,委员会先前依《公约》第51条第2款提出建议,要求缔约国审查保留的通用性质,以按照1993年世界人权大会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撤消保留或缩小保留范围。

立法

743. 委员会欢迎沙特全国儿童事务委员会汇编一份所有与儿童相关国内法律文书手册的项目,以对国内法作出修订,使之完全符合《公约》条款。

74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对国内有关儿童的法律,包括基本法进行全面审查,以期对该国法律作出一切必要的修订,确保这些法律完全符合《公约》的原则和条款。

协调

745. 在注意到沙特全国儿童事务委员会协调活动的同时,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尚未充分形成有效的协调,包括中央、区域和地方当局之间的协调。

7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发展并评估所有各级行政部门,包括多部门、纵向以及区域间一级的协调,以增强现有协调机制。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所有协调机制,包括地方各级机制,提供充分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

独立监测

747. 委员会欢迎2004年3月建立起全国人权协会,并注意到该协会的任务是受理对据称侵害人权行为的申诉。尽管采取了这项积极的步骤,委员会关切地感到,全国人权协会尚未获得完全独立的地位。

748.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到关于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作用问题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并继续努力确保全国人权协会是依《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附件)组建的一个独立监测机制,以促进和监测《公约》的执行情况,以及受理、调查和解决个人,包括儿童提出的申诉。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为此机制提供充分人力和财力资源,并确保该机制便于儿童投诉。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继续寻求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等其他方面的咨询和援助。

调拨资源

749.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对社会和保健服务部门以及教育的重大投资,但关切地感到,对《公约》所涵盖的其他一些领域,例如对特别保护方面的预算拨款有限。

7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将实现儿童权利列为预算拨款的首要事项,按现有资源的最大限度为社会和保健服务部门、教育和文化拨款,并拨出更多的资源落实专门保护弱势儿童群体的措施。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系统地评估预算拨款对落实儿童权利的影响,并确定每年为18岁以下者拨出的预算额和开支比例。

数据收集

751. 委员会在欢迎缔约国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制订了一个全国儿童数据库联合项目的同时,关切地表示《公约》所涵盖的某些领域,包括非沙特籍工人(移徙工人)的儿童、残疾儿童、遭虐待和忽视儿童、街头乞讨儿童、司法体制中羁押的儿童和少数民族儿童等方面的数据不足。

7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数据收集系统,作为评估实现儿童权利方面所取得进展的依据,并协助制定落实《公约》的政策。数据应涵盖所有18岁以下儿童,并按性别和需要特别保护儿童的类组进行分类。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社会指数委员会拨出充分的人力、财力和其他资源,以制定出有效监测在执行《公约》方面所取得进展情况的各项指数。

宣传《公约》

753. 关于《公约》第42条,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尤其通过沙特全国儿童事务委员会的若干方案和活动,致力于宣传《公约》。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未向从事与儿童相关和儿童事务的专业人员,尤其是广大公众,包括儿童及其家长和其他照管人,提供充分的信息并展开国际人权标准,包括儿童权利方面的系统性培训。

75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为所有从事与儿童相关和儿童事务的专业群体(诸如法官、律师、执法人员包括宗教警察(所谓mutawwa)及其他神职人员、儿童收养机构和拘留地点的工作人员以及教员、保健人员和社会工作者)制定包括《公约》原则和条款在内系统且针对性的人权培训方案;

力求以创新方式和办法宣传《公约》,包括采取《公约》与沙特社会现行的积极价值观念和传统挂钩的特定适用交流战略,提高儿童及其家长和民间社会对儿童,包括弱势儿童的权利的认识;

制定和采取交流战略,以促使媒体参与对《公约》原则和条款的宣传;和

在这一方面寻求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和儿童基金会等方面的技术援助。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755. 在承认以慈善目的为宗旨的民间社会团体数量日趋增长之际,委员会关切地感到,开展基于人权发展事务的非政府组织数量有限,而且缔约国与民间社会,尤其同促进执行《公约》的非政府组织未实现充分的对话和合作。

756.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为制定一个促进组建非政府组织的框架提供便利,以便这些组织能够支持缔约国增进和落实儿童权利。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促进与民间社会的交互性对话,并促使非政府组织,尤其是那些从事儿童权利事务的组织参与所有《公约》执行阶段的工作。

国际合作

757.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展开的国际合作以及为沙特民间社会协会在一些穆斯林国家从事儿童福利活动提供的支持。委员会注意到,沙特当局根据一些报告称少数慈善社团支助了一些散布仇恨、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的海外宗教学校(即madrassas)的情况,提高了当局的警惕性并加强了对此类合作的监督。

75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推行国际合作领域的活动,并依照联合国建议,将沙特的官方发展援助提高到国内生产总值的0.7%,在各个方案和项目中将儿童权利列为特别考虑的重点。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为沙特民间社会各社团本着《公约》精神从事促进海外儿童权利和福利工作提供更多便利。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警惕和监督,以避免支持以在儿童中传播仇恨、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为目的的海外宗教教育。

2. 儿童定义 (《公约》第1条)

75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规定18岁为成年人,但感到关切的是,在对话期间所提供的资料表明,法官有斟酌决定权将未满18岁的儿童视为成年人。

76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明确规定,包括少年司法体制在内,18岁为成年人,无任何特殊情况的例外。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男孩和女孩按国际上公认的同等年龄限定最低婚姻年龄。

3. 一般原则(《公约》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761. 对于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2003年3月关于沙特阿拉伯情况的结论性意见(CERD/C/62/CO/8)认为该国国内法律仅阐明不歧视的一般原则,不足以满足《公约》要求的看法,委员会表示了同样的关注。在法律上和实际上,对女孩的歧视和对非婚生儿童的实际上歧视,以及非国民儿童和诸如属于宗教少数群体等其他弱势群体的儿童在享有经济和社会权利方面的差别,都是委员会具体关注的问题。

76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相关的国内法律和行政条例,以确保充分尊重男女孩平等地享有一切《公约》所载权利,并确保非婚生儿童、非沙特国民(移民)儿童和街头乞讨儿童不遭歧视。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进一步增强主动和综合性努力,消除基于任何理由对所有弱势群体儿童的实际歧视,包括通过公共教育运动,预防社会中的歧视现象,抵制不良社会态度。委员会应当与社区和宗教领导人密切合作开展这项工作,以期促使扭转家长式的社会文化传统和态度,尤其是对待女孩的态度。

763.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具体资料,阐明缔约国在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公约》第29条第1款(教育目的)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情况下,为贯彻执行2001年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就《公约》所采取的相关措施和方案。

儿童的最大利益

764. 委员会关切地感到,《公约》第3条所载的儿童最大利益一般原则,诸如关于儿童地位、监护决定和替代性照料领域方面,未能系统地列入与儿童相关的法律、条例和做法。

76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涉及儿童的所有立法和做法中全面融入《公约》第3条。

生命权和死刑

766. 委员会注意到资料阐明没有儿童被判处死刑,而且未到成年 (一般为18岁)年龄之前不判处死刑。然而,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法官在审理涉及儿童的犯罪案件时,有斟酌决定权将未满18岁的儿童视为成年人,并因此可就未满18岁者所犯的罪行判处死刑。委员会深为震惊地感到,这严重违反了《公约》第37条所规定各项基本权利。

767.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必要步骤立即停止执行对18岁以前所犯罪行者的死刑,采取适当法律措施将死刑改判为符合《公约》条款的惩罚,并作为一项最高优先事项,按《公约》第37条规定,废除对18岁以前所犯罪行者判处的死刑。

768. 委员会对有报导披露2002年3月11日麦加第31号女子公立中学火灾造成14名女孩丧生的悲惨事件及该学校建筑不能完全符合儿童安全标准的情况,表示严重关注。

769.在尊重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资料阐明悲惨事件的发生是由于陈旧的学校建筑和学校员工未经过紧急措施的充分培训所致的同时,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任何时候最大程度确保儿童的生存和发展,并确保儿童在所有学校建筑以及其他机构中的安全,并经常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应付此类紧急措施的培训。

尊重儿童意见

770.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致力于通过建立儿童理事会、娱乐活动,尤其通过司法程序,以尊重听取儿童个人意见的权利。然而,委员会关注,社会中对待儿童,尤其是对待女孩的传统态度,限制了儿童,尤其在家庭、学校和媒介中表达其意见并使他们的意见得到考虑的权利。

771.鉴于《公约》第12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增强儿童就所有涉及其事务,包括在家庭、学校、传媒、法院和行政机构以及普遍社会中,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为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推行提高意识的运动和教育方案,以便向儿童及其他人,包括父母亲和法律专业人员,宣传儿童表达其意见的权利及为此目的提供的机制及其他机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寻求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等方面的援助。

4. 公民权利和自由(《公约》第7条、第8条、第13至17条、第19条和第37条(a)款)

姓名和国籍

772. 关于儿童获得国籍的权利,对基于生父国籍对儿童的歧视现象,缔约国感到关注。只要生父是沙特国籍,不论在何地出生的儿童都可获得沙特国籍,但是,沙特妇女因她与非沙特国籍男性的关系或因非婚姻关系生养的子女,则不能依母亲获得沙特国籍。

77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其关于国籍的立法,以便确保父亲和母亲可毫无区别地将其国籍传给女子。

宗教自由

774. 委员会关切地感到,儿童的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权未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委员会关切地感到,在一些学校和清真寺中出现针对宗教少数的仇恨言论。

775.委员会参照《公约》第14条,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消除一切基于宗教或信仰理由的歧视形式并增进宗教容忍和社会对话,以尊重儿童的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权。

免受酷刑、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776. 在注意到2001年10月15日M/39号皇家法令颁布的《刑事诉讼法》第二和十三条规定禁止酷刑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以及缔约国确保不对未成年人实行体罚之际,委员会对被怀疑行为不道德的青少年实施法外和当场鞭笞以及警察暴力行为的报告感到关切。

777.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步骤立即废除对青少年实施法外和当场鞭笞的做法,及其他对未满18岁的犯罪者实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惩罚形式,包括警察的残暴行为。

体罚

778. 在赞赏地注意到教育部下发的经常传阅文件禁止在普通教育的任何阶段期间殴打或虐待儿童并规定了旨在遏制教师犯有此类行为的惩罚条例之际,对于家庭中普遍和合法地采用体罚,它并且是一项合法刑事制裁形式,委员会感到关注。

77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立法措施禁止在所有情况下,包括在家庭中采用的一切形式体罚。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开展有关对儿童体罚不良后果的公共教育运动,推广取代体罚的正面、非暴力形式的纪律管束办法。

5. 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 (《公约》第5条、第18条(第1至2款)、第9至11条、第19至21条、第25条、第27条(第4款)和第39条)

父母责任

78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的资料阐明,缔约国制定了抚养儿童方案。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这些方案并不一定包含由“权宜婚姻”(即“Mesyar”)出生的儿童。根据《公约》第18条,委员会回顾了家庭对儿童的抚养和发展的重要性。

78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制定和执行提高父母亲共同承担责任重要性的认识,包括父母双方有义务支持、协助和教育子女,并为父母和儿童提供这一方面的充分技能和支持服务。委员会建议这些方案还关注由“权宜婚姻”(即“Mesyar”)出生的儿童。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展开一项研究,从家庭层面评估儿童早期发展情况和儿童照管方法。

育儿机构和替代性照料

782. 在赞赏地承认kafalah“卡法拉”办法的同时,委员会关切地感到,这一办法的运用并不能保障充分享有《公约》规定的所有权利。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未能把将儿童安置在育儿机构,作为最后才采用的措施。

78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制定并实施立法和其他措施、政策及程序,确保儿童在必要时得到充分的替代性照料,最好由儿童自己家庭的直系亲属或远亲,或由完全符合《公约》条款,尤其是第20和21条规定的卡法拉照管。委员会请缔约国修订相关的法律,加强使用卡法拉且在采取建立能力的措施同时,一并开展提高意识的运动,以确保卡法拉办法内的儿童充分享有《公约》确立的儿童权利。

暴力、凌辱和忽略、虐待

784. 对缔约国最近致力于打破围绕着凌辱儿童问题的沉默并禁止凌辱、忽视和虐待儿童和提高对这问题的认识,委员会感到鼓舞。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2004年4月在阿拉伯湾支持联合国发展组织方案、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海湾国家阿拉伯教育局支持下举行的凌辱儿童问题讲习会,随后法赫德·本·阿卜杜勒·阿齐兹国王下达皇家决定,要求沙特全国儿童事务委员会总秘书处组建一个机制拟消除凌辱儿童现象。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提供了关于全国儿童救助免费电话的情况。然而,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关于家庭内凌辱和虐待儿童现象的资料及认识均不足。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据报告在缔约国境内家庭暴力仍是严重的问题。

785.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开展一项研究评估凌辱和虐待儿童的性质和程度,并根据法赫德·本·阿卜杜勒·阿齐兹国王要求沙特全国儿童事务委员会总秘书处组建一个处置凌辱儿童问题机制的皇家决定,制订出一项综合性的战略;

采取各项立法措施,禁止一切侵害儿童的身心暴力形式,包括家庭中的性凌辱行为;

开展公共教育运动,阐明虐待儿童和家庭暴力普遍现象的不良后果;

建立起受理、监测和调查申诉的有效程序和机制,并在必要时采取干预行动;

调查和惩处虐待案件,确保遭凌辱儿童不会沦为法律诉讼程序的受害者并保护其个人隐私;

为受害者提供充分的照料、康复和社会重新融合;

培训从事与儿童相关和儿童事务的专业人员,诸如教师、执法人员、照料工作人员、法官和卫生专业人员,辨别、报告和管理虐待案件;和

寻求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等方面的援助。

786.在秘书长关于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深入研究背景下,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参与了2005627日至29日在埃及举行的中东和北非区域协商会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运用此次区域协商会议的成果,同民间社会结成合作伙伴关系,采取行动确保保护每一位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身心暴力,并聚集力量,采取具体且适时奉行有时限的行动,防止并打击这类暴力和凌辱现象。

6. 基本保健和福利(《公约》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至3款))

残疾儿童

787.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通过力促残疾儿童在学校、文化和体育活动中与其同龄人融合,确保残疾儿童在社会中拥有更佳的机会。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残疾儿童在日常生活中面临着实际上的歧视,未依照基于权利的方针制定出全国残疾儿童方案和政策。

78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铭记联合国《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准则》(大会第48/96号决议)以及委员会在有关残疾儿童权利一般性讨论日通过的建议(见CRC/C/69),将基于权利的方针列入为残疾儿童制定的所有全国政策和方案的主流。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对残疾儿童的实际歧视现象,并在考虑到残疾儿童的尊严和增进残疾儿童独立性的情况下,使残疾儿童融入社会,包括融入教育和文化活动。

卫生和保健服务

789.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为改善儿童健康状况所采取的措施,尤其在2002年6月通过了《卫生法》及其实施条例,并为卫生部门拨出了可观的预算资金。委员会感到鼓舞的是,缔约国在消除和预防传染疾病以及为打破围绕着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沉默现象所取得的进展,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某些新生活方式的因素对儿童健康形成影响,不仅出现了肥胖症,而且与其高的人均国民总收入水平相比营养不良症占相当高比率。

79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改善婴儿和儿童的营养状况,尤其注意乡村地区儿童状况,与此同时继续并加强其解决儿童肥胖症问题的特别方案,在儿童和家长中推广健康的生活方式。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实行这一方面的合作。委员会建议,在考虑到委员会有关艾滋病毒/艾滋病与儿童权利问题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CRC/GC/2003/3)和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与人权问题的国际准则(E/CN.4/1997/37)之际,缔约国继续努力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这一方面寻求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等方面的技术援助。

青春期保健

791. 关于青春期保健,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努力为校内男女学生提供在校保健服务、营养膳食和健康教育,以确保在校男女学龄儿童直至青春后期的发育成长。然而,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关注并遗憾地感到,缔约国未提供关于青春期保健,包括生殖健康和精神健康方面情况的充分资料。

79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到委员会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发表的关于青春期保健和发展问题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CRC/GC/2003/4),并加强努力促进青春期保健,包括在学校中开展性和生殖健康教育,并为青少年提供敏感地关注青少年的保密性咨询以及保健服务。

生活水平

793. 在承认缔约国代表团提供了有关正在拟定的全国减轻贫困战略资料的同时,委员会仍对缔约国境内生活在贫困之中的儿童状况感到关注。

79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通过全国减轻贫困战略,并在实施减贫战略时给予儿童具体的关注。

7. 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公约》第28条、第29条和第31条)

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的教育

795.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对教育可观的投资。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致力于在各教育服务部门平等对待所有儿童,并且还赞赏地注意到,根据第七个五年计划(2000-2005年),对全体儿童实行免除一切直接和间接费用的小学义务教育。尽管学前教育已被确定为普通教育的一个基本阶段(2002年5月15日皇家批准第7/B/5388号),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学前教育入学率低。此外,中学和高中教育的就读率低,也是令人深感关注的根源。

79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力求消除文盲,但委员会仍关切地注意到,虽然文盲率普遍有所下降,但成年女性的文盲人口稍有增长。在这一方面,委员会遗憾地感到,尚无关于在正规教育部门之外为失学儿童提供非正规教育服务的情况资料。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力争解决贝都因族儿童对特殊教育的需要。最后,委员会注意到,因人口和学生数量的迅速增长,缔约国需要面对挑战,作出反应,从而也更迫切需要扩大教育服务。

797.参照《公约》第28和29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拨出充分的财力、人力和技术资源,以便:

确保全体儿童在各级教育制度都能获得高质量教育的平等机会;

继续采取措施扩大中学和高中等教育的入学率和学生保持率;

在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在幼儿期落实儿童权利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CRC/C/GC/7)情况下,为每一位儿童提供幼儿期教育机会并增强家长对学前班和早期学习机会的意识和动机;

采取有效的针对性措施以消除文盲,例如推行扫盲方案和非正规教育,并在这方面特别关注妇女和女孩;和

寻求与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等方面的合作,进一步完善教育部门。

798.委员会要求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具体资料阐明为解决学生数量的增长以及随之需要更多的教员和学校所采取的措施。

教育目的

799.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允许按照原籍国制定的教学课程和学校体制设立外国学校,以解决外籍侨民社区的需要。关于沙特阿拉伯的教育原则、目标和宗旨,委员会遗憾地感到,教学课程中对男女性角色的区别,造成了对女孩的歧视。

80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考虑到委员会关于教育目的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CRC/GC/2001/1)的情况下,迅速地将人权教育列入所有学校,包括宗教和外籍学校的教学课程,并确保儿童权利,尤其是就尊重对宗教少数的容忍和平等而论,是核心因素。关于教育中的女孩状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打破有关男女性社会角色和责任方面的陈规陋习观念,并持批评态度审查学校的教学大纲,以期废除在教育方面的所有歧视性做法,包括对女孩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的限制。

8. 特别保护措施 (《公约》第22条、第30条、第38条、第39、第40条、第37条(b)至(d)款、第32至36条)

难民儿童

801.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尚无缔约国境内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状况的资料。委员会还关切地感到,尚无关于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待遇的充分法律框架。

80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考虑到《公约》第22条及其他相关条款情况下,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确保为沙特阿拉伯境内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提供充分的保护和照料及给予享有保健和社会服务和教育的机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入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此外,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在原籍国外孤身和与家人失散儿童待遇问题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CRC/GC/2005/6),并建议缔约国寻求难民署的技术援助。

非沙特籍(移徙)工人的子女

803. 在注意到缔约国境内非沙特籍(移徙)工人数量极多而且女性家庭雇工处于社会边缘地位的状况,委员会对沙特社会中非沙特籍(移徙)工人子女的状况和弱势地位感到关注。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非沙特籍(移徙)工人子女若无合法居住地位,便不能够获得保健服务或接受教育。委员会对女性非沙特籍(移徙)工人因“非法怀孕”遭监禁以及非沙特籍(移徙)工人子女随其父母住在监狱中的生活条件深感关注。

804.委员会参照《公约》第2条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在缔约国管辖之下生活的每一位儿童不受歧视地享有《公约》确立的权利。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和实施更好保护和为移徙工人子女服务的政策和做法。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作为优先事项,停止逮捕和监禁未婚怀孕的非沙特籍(移徙)妇女,包括性暴力的受害者。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制定和落实为离开监狱的儿童提供充分的替代性照料并允许他们与其仍然关在狱中的母亲保持个人关系和直接的联系。此外,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联合国《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性剥削和人口贩运

805. 在注意到国内立法禁止买卖和贩运儿童,且包括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其他剥削、拐骗和虐待形式的措施之际,委员会关切地感到,这一区域日益加剧的贩运儿童现象,包括朝拜期间贩运儿童和从也门跨界贩运儿童的报告。

806.为了预防和打击对儿童的性剥削及其他诸如强迫乞讨之类剥削目的的贩运,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审查其国内立法以颁布一项全面反人口贩运法并加强努力调查性剥削和贩运案件,确保惩处犯罪者,并赋予遭性凌辱和被贩运儿童以受害者的法律地位;

调研并提供关于沙特阿拉伯境内对儿童的性剥削和贩运的程度、性质以及形式变化等综合统计数据;

制定和采取全面的跨部门全国行动计划,预防和打击对儿童的性剥削和贩运;

增强沙特阿拉伯与原籍国和过境国的双边和多边合作,以便采取更有效的措施预防贩运儿童;

提高公众对贩运儿童现象的风险认识并培训从事与儿童相关和儿童事务的专业人员以及广大公众,遏止贩运儿童现象;

增强努力,根据1996年和2001年禁止对儿童进行商业性性剥削世界大会上通过的《宣言和行动议程》和《全球承诺》,为遭受性剥削和/或被贩运的儿童提供适当的援助和社会重新融合服务。

少年司法

807. 委员会感到鼓舞的是,除其他方面外,缔约国于2001年通过了新《刑事诉讼和律师行为法》,力求改革该国的少年司法体制。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打算提高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但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刑事责任年龄依仍为7岁。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建立起了特别少年法庭并将18岁以下者羁押在分开的监禁设施内,而且18岁以下者有权得到律师的代理。正如第32段所指出的,委员会十分关切,有报告称,法官有斟酌决定权,将不满18岁罪犯视为成年人,对其不满18岁时所犯的罪行判处死刑和体罚。

808.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全面执行《公约》,尤其是第37条、第39条和第40条所载少年司法标准,以及诸如《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和《维也纳刑事司法系统中儿童问题行动指南》等其它一些这方面的相关国际标准,并同时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少年司法一般性讨论日通过的建议(CRC/C/46,203-238段)。

809.委员会回顾其第33段有关生命权和死刑问题以及第43段关于提供保护免于酷刑、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的建议,并且敦促缔约国:

批判性地审查其立法,以期废除完全由法官自酌裁决是否对不满18岁时所犯罪行者处以死刑和体罚的规定;

采取诸如假释、社区服务或缓刑等取代剥夺自由的措施;

修订《拘留和监禁条例》(1977年)和《少年司法及社会监察中心条例》,禁止对被剥夺自由、不满18岁者实行鞭笞或其他形式的体罚;

除其他外,通过培训专业人员,继续增强专职少年法庭及法官、律师、警官和检察官的素质及获得他们服务的可能性;

加强努力确保与18岁以下的犯法者可获得法律援助并可向独立和有效的申诉机制投诉;

对各类专业人员开展对触犯法律的儿童,尤其是那些被剥夺自由儿童的恢复和社会重新融合方面的培训;

提高广大公众对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条款及其所保障权利的意识;和

寻求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等方面的技术援助和其他合作。

9. 《儿童权利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8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以及《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两项任择议定书的手续。

10. 后续行动和宣传

后续行动

8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建议得到全面落实,尤其可通过向部长理事会和协商委员会(或称Majlis al-Shura )的成员,以及适用时向各省理事会转达本建议,以便给予适当的考虑并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宣传

812.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并通过(但不限于)互联网,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和儿童,广泛提供缔约国提交的第次定期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委员会通过的相关建议(结论性意见),以促使他们对《公约》及其执行情况和监测问题展开辩论并提高认识。

11. 下次报告

813.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为第次定期报告规定的期限内,即2013224日之前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这份报告应是第和第次定期报告的合并报告。然而,因委员会每年收到大量的报告,并由于缔约国报告的提交日与委员会对其报告审议之间的重大延迟,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报告规定限期日之前18个月,即于2011824日提交一份第和第次报告的合并报告。报告篇幅不得超过120页(见CRC/C/118)。此后,委员会希望缔约国按照《公约》规定,每5年提交一次报告。

结论性意见:泰国

814. 委员会在2006年1月24日举行的第1113次和第1115次会议(见CRC/C/SR.1113和1115)上审议了泰国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RC/C/83/Add.15),并在2006年1月27日举行的第1120次会议(CRC/C/SR.1120)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81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及其对委员会问题清单(CRC/C/ THA/Q/2)所作的书面答复,并对缔约国在查明若干关注问题时所采用的坦诚、自我分析的方法表示赞赏。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在对话期间,跨部门高级别代表团为提供补充材料作出了建设性努力。

B. 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以及取得的进展

816. 委员会对缔约国2003年通过《儿童保护法》(B.E.2546)表示赞赏,该法将未满18岁者定为儿童,他们依不歧视和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有权受到保护并得到福利援助。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修订或通过旨在促进落实《公约》的几项法律,尤其是:1999年《国家教育法》和2002年《义务教育法》,2001年《关于在刑事案件中对受害者作出补救和为犯人提供赔偿费用的法案》,以及2004年的《刑法典》修正案,规定未满18岁的儿童不应因其所犯罪行而被判死刑和终身监禁。此外,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增进和保护儿童权利的各项机制,其中包括国家儿童权利委员会和儿童、青年和家庭小组委员会、国家保护儿童委员会以及各省保护儿童委员会。

81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若干国际人权文书:

1999年9月5日,1966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2001年2月16日,劳工组织1999年《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

2002年8月14日,1980年《国际儿童拐骗事件的民事问题海牙公约》(第28号);

2003年1月28日,1965年《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2004年4月29日,1993年《关于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海牙公约》(第33号);以及

2004年5月11日,1973年劳工组织《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

C. 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818. 委员会承认,2004年12月26日发生的印度洋海啸造成罕见的自然灾害,大规模地破坏了泰国西南海岸地区,导致若干经济和社会困境,并影响了许多儿童的生活。委员会还承认,缔约国由于最南部省份的内乱而面临着诸多的挑战,境内整体人权发展受到负面影响。

D. 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1. 一般执行措施(《公约》第4和第42条以及第44条第6款)

委员会先前的建议

819.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在审议缔约国初次报告(CRC/C/11/Add.13)时所关注的若干问题和提出的建议(CRC/C/15/Add.97)已通过立法措施和政策加以处理。然而,委员会所关注的一些问题和提出的一些建议并没有得到充分处理,如有关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定最低年龄、出生登记、无国籍、难民和寻求庇护儿童等方面问题和建议。

820. 委员会重申这些关注问题和建议,敦促缔约国尽一切努力处理这些关注问题和建议,并执行本结论性意见中所载的各项建议。

保留

82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曾作出努力,对《公约》第7条和第22条的保留进行审议并部分执行该两条的规定,但令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仍维持这些保留。

822.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再次提请缔约国注意《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和第24条,因为缔约国毫无保留地批准了该《公约》。在此方面,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按照1993年世界人权会议《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A/ CONF.157/23)撤回对第7条和第22条的保留。

立法

823.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使国内立法符合《公约》而采取的各项措施,尤其是《儿童保护法》。然而,委员会指出,缔约国为确保充分符合《公约》的各项原则和规定,必须进一步重视地方一级落实和执行这些立法的情况,尤其重视处理触犯法律的儿童、人口贩运、童工以及暴力侵害儿童等方面落实和执行这些立法的情况。委员会还注意到,现行的一些立法,例如,《刑法典》有关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7岁)的规定,仍与《公约》背道而驰。

824.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努力,使其立法充分符合《公约》的各项规定和原则,并鼓励缔约国,尤其通过向立法者和执法官员开展宣传、提高认识等活动,继续努力确保全面、有效地落实国内立法,更好地保护儿童权利。

协调

825. 委员会注意到,政府各部委、机构及其他机关广泛参与促进和保护境内儿童权利的工作。委员会虽然认识到国家青年局所发挥的作用,但仍感关注的是,这些机构间的协调工作,尤其在省、地区和地方各级的协调工作,十分有限。

82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各级的协调体制,确保全面、有效地执行国内立法和《公约》。

国家行动计划

82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制定(2005-2015年)国家战略与行动计划,落实大会在2002年召开的关于儿童问题的特别会议上所通过的题为“适合儿童生长的世界”的结论文件。

828.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确保国家战略与行动计划涵盖《公约》的所有领域,确保为其提供足够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使《公约》在各级得到充分、有效的落实。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确保民间社会(包括儿童和青年)广泛地参与落实进程中各方面的工作。还要求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执行国家战略与行动计划的情况,以及所取得的成果和评估资料。

独立监督

829.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建立独立监测机制(尤其是议会监察专员)和设立国家人权委员会及其儿童、青年和家庭问题小组委员会。委员会特别注意到小组委员会所开展的各项活动,尤其注意到它在调查访问、监测负责增进和保护儿童权利的机构的工作并调查涉及儿童与青年投诉方面展开的活动。然而,委员会对缔约国境内所有儿童是否均能获得和运用这些机制,以及向其划拨的资源等问题表示关注。委员会还对有关当局没有充分落实国家人权委员会的各项建议、采取后续行动表示关注。

8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到其2002年关于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的作用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见CRC/GC/2002/2),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确保国家人权委员会和议会监察专员随时向儿童开放并便于所有儿童使用。委员会尤其鼓励缔约国加大宣传力度,使现有的投诉机制便于儿童有效使用。委员会建议议会监察专员特别关注儿童问题,并建议缔约国确保为国家人权委员会和议会监察专员提供足够的人力和财政资源,对该委员会和监察专员所提出的各项建议采取全面、认真的后续行动。

调拨资源

83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报告所涉期间增加了教育、公共卫生和社会服务等社会发展方面的预算拨款;设立了一项儿童保护基金,该基金为儿童及其家人提供福利援助,并支助省级机构执行的各项儿童项目与活动。但令委员会关注的是,许多方面资料缺乏,尤其有关省级和地区一级预算拨款以及有关划拨给属于最脆弱群体的儿童的资源比例的资料。委员会还关注地注意到,在社会发展与人类安全部中根本没有地方代表,而且政府为镇或社区一级提供社会福利服务的能力有限。

8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国家及国家以下各级预算拨款的情况,重点说明属于最脆弱群体儿童的情况。委员会建议,遵照《公约》第4条,缔约国“应根据其现有资源所允许的最大限度并视需要在国际合作范围内”优先保证落实儿童,特别是属于最脆弱群体儿童的各项权利的各级预算拨款。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国家以及国家以下各级为社会发展与人类安全部划拨足够的资源,进一步加强各部门的回应,更好地落实泰国境内儿童的各项权利。

数据收集

833.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改进境内关于所有儿童的数据收集作出了努力并提出了各项举措,但仍感关注的是,数据收集机制仍然支离破碎,不足以确保系统、全面地收集《公约》所涵盖的一切领域的分类数据。

834. 委员会重申其早先的建议促请缔约国增强和集中其数据收集机制,系统地融入和分析《公约》所包括一切领域内18岁以下所有儿童的有关分类数据,尤其注重有关最脆弱群体(例如,土著和少数群体儿童、最南部省份的儿童、残疾儿童、遭虐待和忽视的儿童、贫困儿童、触犯法律的儿童、移民和难民儿童、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及受其影响的儿童以及性工作者的儿童等分类数据。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有效运用这些指数和数据,制定切实执行《公约》的立法、政策和方案。

宣传《公约》

835.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努力使民间社会(包括儿童)参与编写定期报告,努力宣传《公约》,包括将《公约》译成泰文及各种当地方言,并以音响形式和布拉耶盲文提供《公约》。委员会感到鼓励的是缔约国制定了有关《公约》以及儿童一般权利的各种培训课程和方案,将儿童权利作为国家公立小学和中学部分课程。尽管缔约国作出了这些努力,委员会仍感关注的是,儿童及普通公众对《公约》了解仍然很不充分。

83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使成年人和儿童广泛认识和理解《公约》的各项规定和原则。在此方面,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对儿童和成年人,尤其是边远地区的儿童和成年人,宣传《公约》并提高他们对《公约》的认识。委员会还请缔约国继续推动以有创造性、易于儿童接受的办法宣传和教授《公约》。

2. 一般原则(《公约》第23612条)

不歧视的权利

837.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缔约国普遍存在直接或间接歧视儿童,尤其歧视女童、土著儿童以及宗教少数儿童或少数民族儿童、难民及寻求庇护者的子女、移徙工人的子女、街头儿童、残疾儿童、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儿童以及贫困儿童的现象,违反了《公约》第2条的规定。委员会还感关注的是,在获得社会、保健和教育服务方面继续存在区域差距,最南部的省份尤其如此。

8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2条,采取更有效的措施,通过切实落实保障不歧视原则的现行法律,使在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儿童享受《公约》所赋予的一切权利。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社会和保健服务作为优先事项,确保属于最脆弱群体的儿童,包括穆斯林、移民和难民儿童获得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委员会还建议,进一步开展全面的公共教育运动,防治一切形式的歧视行为。

839.委员会要求下次定期报告列入具体资料,说明继2001年举行的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世界大会通过的《宣言和行动纲领》的后续行动之后,并在考虑到2001年委员会关于教育的目的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CRC/GC/2001/1)的情况下,缔约国采取的与《公约》相关的措施和方案。

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

840. 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缔约国南部省份的暴力和内乱现象严重影响了儿童及其家人,并危及儿童的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委员会尤其感到关注的是,缔约国没有为这些省份暴力事件的儿童幸存者和见证人制定康复、咨询及其他援助方案。委员会还对缔约国的前儿童兵的状况感到关注,因为他们其中一些人可能还待在难民营中。

84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尽一切努力,通过有针对性的政策、方案和服务来加强对境内所有儿童,尤其是前儿童兵以及生活在最南部省份的儿童的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保护。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保护所有儿童免受内乱之害,保证他们重新融入社会;敦促缔约国与非政府组织和国际组织协作,为受暴力和冲突影响的儿童制定提供社会心理支持和援助的综合体制。

尊重儿童的意见

842. 委员会感到鼓舞的是,缔约国采取行动,尤其通过每年一度举办儿童权利论坛以及设立青年理事会和青年网络,提高儿童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以及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来促进和尊重儿童这方面的权利。尽管缔约国采取了这些积极的步骤,委员会认为,由于缔约国某种程度上的传统社会态度,儿童自由表达意见和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仍然十分有限。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在涉及儿童作为受害者、证人,或作为据称犯人的法律程序中,可能没有充分考虑要对儿童的意见加以尊重。

84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力度,根据《公约》第121315条,在家庭、学校及社区中确保儿童参与并使其参与对他们产生影响的所有决策进程。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定期审查对儿童意见的考虑程度,并审查儿童意见对决策和法院裁决和各方案执行的影响力。委员会又建议,缔约国根据《联合国关于在涉及罪行的儿童被害人和证人的事项上坚持公理的准则》(附于经济及社会理事会2005722日第2005/20号决议),完善对儿童问题敏感的法院程序。

3. 公民权利和自由(《公约》第7、8、13-17、19条及第37条(a)项)

出生登记

844. 缔约国尽管在此方面作出了努力,包括修订儿童相关法律小组委员会提出的立法倡议,并于2005年1月通过了解决法律地位问题和身份权战略,委员会仍感关注的是,大批儿童,尤其在最边远地区以及受海啸影响地区的儿童没有得到出生登记。令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缔约国在确保对移徙工人、难民及寻求庇护者的子女以及土著及少数民族社区的儿童,尤其是那些不是在医院出生的儿童,进行登记方面持续存在困难。还令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执法不得力,而且公众对出生登记的重要性及益处认识有限。

845.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并根据《公约》第7条,建议缔约国继续审议其立法,尤其是1991年《居民登记法》(B.E. 2534),确保缔约国整个境内的所有儿童,尤其是移民和难民儿童、土著儿童和少数群体儿童以及生活在最边远地区或受海啸影响地区的儿童均有权平等地使用出生登记制度。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通过以下方面改进现有的出生登记制度:

对领土内最边远地区采用流动的出生登记单位并开展公共宣传运动;

加强出生登记部门与产妇诊所、医院、助产士及传统接生人员之间的合作,以提高全国的出生登记覆盖面;

继续制定关于出生登记的明确准则和规章,并就此向全国一级和地方一级的官员进行广泛宣传;并

确保那些没有得到出生登记、没有官方证件的儿童在等待得到适当登记的情况下均能获得保健和接受教育等基本服务。

姓名、国籍与身份

846. 令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境内大批儿童没有国籍,负面影响了他们享受教育、发展以及获得社会及保健服务等各项权利,并使他们容易遭受凌辱、贩卖和剥削。

847. 委员会重申其关于缔约国应撤消对《公约》第7条和第22条的保留的建议,并敦促缔约国继续实行各项措施保证在境内出生的、生活在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无国籍者能够获得国籍,包括有可能得到泰国国籍。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采取具体措施,保证他们能够得到社会及保健服务并能接受教育。

保护隐私

848. 委员会虽然注意到缔约国国内立法中规定保护儿童的隐私权而且缔约国也作出了各种努力,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受害儿童的身份及照片被刊登在媒体上,明确违反《公约》第16条以及国内法有关尊重儿童隐私的规定。

849.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建立各项机制(诸如行为守则和/或自我约束守则),保证在泰国境内传播的一切材料对儿童的隐私权加以尊重。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确保对媒体专业人员进行适当的人权培训,尤其注重儿童的隐私权。

获取信息

850. 委员会对缔约国采取措施,增加媒体面向儿童的节目,将更多的媒体黄金时段投放在儿童、青年和家庭节目上表示赞赏,但对节目的质量表示关注。委员会虽然注意到制止煽动性材料措施法草案仍待内阁作出决定,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媒体发表的一些信息以及通过互联网可以获取的信息对儿童十分有害。此外,委员会注意到信息及通讯技术部作出过努力,但仍感关注的是,国家一级以及国家以下各级没有任何系统性的媒体监测机制,防止儿童接触由媒体或互联网传播的(例如暴力或色情等)有害信息。

851. 委员会建议,通过与电台和电视广播合作,并设立机制对主要为儿童和青年制作的媒体节目的质量和适当性进行监督并予以完善。此外,根据《公约》第17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法律及其他措施,包括对家长、监护人和教师开展咨询活动,与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开展合作,防止儿童接触由媒体和互联网传播的(例如暴力和色情等)有害信息。

体罚

85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禁止学校采用体罚,并注意到最近部级规定禁止在刑罚机构中使用体罚。然而,令委员会遗憾的是,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在家庭和替代性照料机构中实行体罚。另外,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承认儿童受害者常常害怕提起申诉,而且他们几乎得不到任何援助。

853.委员会重申,体罚不符合《公约》的规定,也不符合《公约》第28条第2款所专门规定的尊重儿童的尊严这一要求。因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到委员会在关于家庭和学校中针对儿童的暴力行为问题进行的一般性讨论日所通过的建议(见CRC/C/111),依法禁止家庭以及所有替代性照料机构中的一切形式的体罚行为。

85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开展关于体罚的有害影响的公共教育运动,对家长、其他照料人员、执法人员以及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进行宣传教育;并鼓励缔约国采取积极、非暴力形式的惩戒来替代体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设立对敏感关切儿童问题的专门申诉机制及服务,使所有的儿童能够使用这些机制。

4. 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公约》第5、18条(第1-2款),第9-11条,第19-21条,第25条,第27条(第4款)以及第39条)

替代性照料

85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制定了各种提供儿童替代性照料的方案和机制,包括由政府各部委和机构管理的寄养系统、福利院及其他教养机构。但令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缔约国缺乏有关被安置在替代性照料机构的儿童的状况的资料,以及有关管理这些教养院的标准及规章方面的资料。委员会还对缺乏有关这些方案和机构的监测和监督机制的资料表示关注。

8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进行全面研究,对被安置在教养院的儿童的状况,包括对教养院的生活条件、照料计划以及所提供的各项服务作出评估;

遵照《公约》第9条,对现有的教养院及寄养系统制定明确的标准,包括由儿童及其父母参与决策过程的规定,并按照《公约》第25条,确保对儿童的安置情况定期进行审查;

确保对所有替代性照料机构和方案认真监督,包括由独立的申诉监督机制及非政府组织进行监督,以保证儿童的权利得到保护;并为儿童使用这些机制提供便利;并且

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使被安置在教养院的儿童尽早返回自己的家庭,将儿童安置在教养院只作为最后的手段来使用。

暴力、凌辱、虐待和忽视

857. 委员会虽然承认缔约国作出了努力,并注意到泰国《宪法》(1997年)第53条,但深表关注的是,有关缔约国家庭暴力、凌辱儿童和忽视儿童案件的报告越来越多。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国内立法在处罚包括性凌辱在内的一切形式的凌辱、忽视和虐待行为方面的规定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例如,《刑法典》规定只保护被强奸的女性受害者)。委员会还表示关注的是,缔约国缺乏关于暴力侵害儿童案件的全国数据收集系统。

85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审查国内立法,处罚针对儿童的一切形式的凌辱行为,包括性凌辱、忽视、虐待和暴力行为,并对这些罪行作出明确定义;

及时对针对儿童的所有凌辱和暴力案件进行充分的调查,确保暴力和凌辱行为的受害儿童能获得适当的咨询以及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的多方面援助;

设立或扩大为遭性凌辱的受害者及其他任何遭凌辱、忽视、虐待、暴力或剥削的儿童受害者提供恢复身心健康和重返社会的服务;

采取适当措施,包括通过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防止加罪于和鄙视受害者;

开展公共教育和提高意识运动,使人们了解虐待儿童的严重后果,消除不利于受害者寻求援助的社会文化障碍;并

设立暴力侵害儿童数据收集系统,就这一问题开展进一步的分析,以防止和减少出现这一现象。

859.在秘书长关于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深入研究以及向各国政府发出的有关调查问卷方面,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2005614日至16日承办了东亚及太平洋区域磋商、而且就调查问卷作出书面答复。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利用该区域磋商在暴力侵害儿童问题方面取得的成果,采取行动,与民间社会结成合作伙伴关系,确保每一位儿童免受一切形式的身心暴力,并为采取具体的以及适当时有时限的行动,预防和处理此类暴力和凌辱行为造势。

与母亲一起坐牢的儿童

86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泰国妇女坐牢的比率很高,其中一些妇女怀有身孕或有子女在身边。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判刑裁决没有一贯考虑到儿童的最大利益以及妇女作为母亲照看儿童的责任。委员会还特别关切地注意到,被判死刑的孕妇可能在生完孩子后被处决。关于与母亲一起坐牢的儿童问题,委员会注意到,带有子女的女犯人与一般犯人分别关押,但委员会对监狱人满为患、羁押条件恶劣以及工作人员不足表示关注。

861.在被告负有抚养子女的责任时,委员会建议,主管的专业人员应认真并独立地考虑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第3条)而且在有关羁押问题(包括审前羁押和判刑方面)的所有决定方面,以及有关安置儿童的决定方面,亦应对这一原则予以考虑。委员会建议,应定期审查为那些与坐牢母亲分离的儿童提供的替代性照料,以确保儿童的身心需要得到满足。再者,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确保替代性照料允许儿童与坐牢的母亲保持个人关系和直接联系。对于那些与母亲一起坐牢的儿童,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监狱的生活条件符合《公约》第27条所规定的适合儿童早期发展的要求。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此方面寻求儿童基金会及联合国其他机构的援助。

5. 基本保健和福利(《公约》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24、26条、第27条(第1-3款))

残疾儿童

862.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许多具体措施,推动残疾儿童充分享受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包括接受主流教育和专门教育以及职业培训。尽管采取了这些积极步骤,委员会仍感关注的是,生活在边远地区的残疾儿童得不到适当的保健和社会服务,也得不到受教育的机会。委员会与缔约国同样感到关注的是,有关残疾儿童的数据既不充分,也不连贯,为残疾儿童提供的公共和私人服务没有标准化。

86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联合国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准则》(大会第48/96号决议),以及委员会在《残疾儿童权利》一般性讨论日所通过的建议(见CRC/C/69),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便:

制定并通过国家残疾儿童综合政策,并划拨必要的财政和人力资源落实这一计划;

通过宣传残疾儿童的权利、特殊需求和潜能等方式,预防和禁止针对残疾儿童的一切形式的歧视行为,并确保残疾人机会均等,能全面参与各个方面的生活;

使为残疾儿童提供的公共和私人服务标准化,并对使用这些服务的途径以及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为残疾儿童提供实际进出学校的方便和获得适当信息和通信工具;并

建立收集有关残疾儿童数据的机制,利用这些数据制定促进残疾儿童在社会中机会均等的政策和方案,尤其注重该国生活在边远地区的残疾儿童。

卫生和保健服务

864.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致力于改善初级保健,尤其是免疫方案,并注意到在降低婴儿、儿童和产妇死亡率方面取得了进展,但委员会对以下方面仍然感到关注:各地区在获取保健服务方面存在差距、大量儿童营养不良(尤其缺碘和缺铁),而且出现地中海贫血症。委员会还对完全母乳喂养率低表示关注,并关切地注意到《母乳代用品国际销售守则》的各项规定尚未作为法律执行。

86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确保全国各地儿童,包括生活在边远地区的儿童,能平等地获得高质量的保健服务;

继续努力改善产前护理,降低母婴和5岁以下幼儿的死亡率,尤其关注生活在边远地区的母亲和儿童;

尤其通过立法和制定政策,改善儿童的营养状况,以确保缔约国达到普遍使用加碘盐以及消灭缺铁症的目标;

继续鼓励产后半年内完全母乳喂养,然后再添加适当的婴儿饮食,为工作母亲提供必要的支助;

继续努力降低该国地中海贫血病症发病率,实行早期监测和治疗方案;而且

在此方面继续与世界卫生组织(卫生组织)以及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开展合作并寻求它们的援助。

青春期保健

866.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青少年吸毒问题现已作为医疗问题而不作为刑事犯罪问题来处理。委员会还对禁止烟草和烈性酒广告表示赞赏。但仍感关注的是,青少年吸毒和酗酒比率居高不下。

86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宣传,让人们切实认识吸毒和酗酒问题,并执行专门针对儿童和青少年的预防方案。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继续为吸毒和酗酒成瘾的儿童和青少年提供治疗和康复方案。

环境卫生

868.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空气污染和环境退化等一系列环境问题,包括城市及工业废物管理不当,对青少年的健康与发展造成严重后果。委员会虽然注意到,特别是农村家庭在用水和卫生方面有所改善,但对各地区在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方面存在差距感到关注。

86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继续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尤其是该国边远地区人们获得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机会;并

通过在学校执行环境卫生教育方案,提高儿童对环境卫生问题的认识。

艾滋病毒/艾滋病

870. 委员会对缔约国提前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第六项目标表示赞赏;欢迎缔约国为预防和减少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采取各种跨部门措施;并注意到防止母婴传播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全国方案,该方案使孕妇能得到自愿咨询和免费艾滋病毒测试。但委员会对出生时面临母婴传播艾滋病毒/艾滋病危险的儿童的比率高表示关注。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青少年对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意识有所下降,因此面临感染艾滋病毒的危险越来越大。委员会还对存在的导致感染艾滋病毒的危险因素(例如性工作者的人数很多)表示关注。此外,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泰国目前与其他国家正在谈判的自由贸易协定可能给人们获得可支付得起的药品,尤其是抗逆转录病毒药品,带来负面影响。

87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到委员会2003年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与儿童权利问题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CRC/GC/2003/3)以及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与人权的国际准则(E/CN.4/1997/37),继续:

采取跨部门努力的办法,采纳并执行尤其反映社区一级现实的各项政策与方案,并通过为地方一级方案的制订、落实与监测工作提供更多的技术和财政支助,防止新的艾滋病毒感染现象;

通过为所有孕妇提供适当的免费保健与社会服务,并为携带艾滋病毒的母亲提供抗逆转录病毒药品以及对婴儿进行配方喂养,全面落实防止母婴传播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全国方案;

防止和禁止对受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和影响的儿童加以歧视行为,并确保这些儿童获得适当的社会和保健服务;

确保儿童需要获得咨询时,无需征得家长同意即可得到敏感关注儿童和保密的艾滋病毒/艾滋病咨询服务;

在学校以及高等教育课程中系统地纳入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和性教育的准确、全面的资料,包括提倡使用避孕套,并为教师及其他从事教育的官员提供有关艾滋病毒/艾滋病以及性教育方面的培训;

确保区域性协定及其他自由贸易协定不对儿童享受健康权造成负面影响。更具体而言,确保此种协定不给儿童获得各种药品带来负面影响;并且

向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等机构寻求技术援助。

872.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制定和实施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政策和战略时纳入尊重儿童权利的内容并让儿童参与其事,包括考虑到委员会在其关于生活在艾滋病毒/艾滋病世界的儿童问题的一般性讨论日通过的建议(CRC/C/80,243段)。

生活水平

873. 虽然缔约国不断努力并非常成功地减少泰国的贫困问题,包括设立儿童保护基金,但委员会仍关切地注意到,36%的穷人为儿童,而且各地区间的收入差距悬殊――北部及东北部与最南部的三个省份在经济上处于最不利的地位。委员会深切关注的是,生活贫困的儿童,尤其是孤儿、街头儿童、残疾儿童以及属于土著及少数群体的儿童,在全面享受其人权,包括获得社会及保健服务及接受教育方面,面临着重重困难。

874. 根据《公约》第27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划拨资源对北部、东北部以及最南部的三个省份有效实行减贫措施。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力度,尤其通过加强地方一级和社区一级制订和监督减贫战略的能力,确保获得社会及保健服务、接受教育和拥有适足住房等手段提高贫困人口的生活水平。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加大努力,为贫困儿童和家庭提供专门拨款和切实的援助。

6. 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公约》第28、29和31条)

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的教育

87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制定将义务教育的时间从六年增加到九年、为12岁以下的儿童提供免费教育、扩大受教育的机会、改进教育设施以及使用当地语言或少数民族语言进行教育等各项立法、行政、政策及预算措施。委员会尤其欢迎2005年7月5日的内阁决议,该决议规定未登记的儿童,包括未登记的移徙工人的子女以及无国籍儿童,均能接受正规教育。尽管缔约国采取了这些积极步骤,但委员会仍感关注的是,一些儿童,尤其是那些属于最脆弱群体的儿童以及生活在边远地区的儿童,仍然不能平等地获得高质量教育的机会。还令委员会关注的是,学前设施十分有限,而且小学及中学的辍学率仍然很高。

876.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全面执行该项内阁决议,让未登记的儿童有机会接受正规教育,并为地方一级执行该决议提供足够的资源。根据《公约》第28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划拨足够的财政、人力和技术资源,以:

在全国各地增设可支付得起的学前设施;

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小学和中学的辍学率;

继续努力为土著儿童和少数群体儿童提供高质量的教育,尊重这些儿童不同的文化模式并使用当地土著和少数民族语言;

确保教育部对缔约国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学校进行监督,在尊重少数群体学习其自身语言和宗教权利的同时确保儿童接受同样的教育课程,并确保受教育的每一位儿童免受极端主义的政治或宗教意识形态之害;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缔约国最南部省份属于最脆弱群体的儿童有机会平等地获得高质量的教育;

扩大提供职业培训并改进职业培训的质量;而且

与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和儿童基金会等组织以及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改进教育部门的工作。

教育目的

877. 委员会对部分由于缺乏教学方法和合格的教员不够而导致整体教育质量不高表示关注。委员会还关注地注意到,教育系统的竞争性强,学生学习程度越高,高年级的竞争性尤其增强,这种情况增加了学生的额外负担,还可能妨碍儿童发展其最大的潜能。在此方面,委员会注意到,一些儿童在正常上学时间之外还上补习学校,他们休息、休闲、玩耍、文化及娱乐活动受到限制;上补习学校也增加了额外的费用。此外,委员会注意到许多学校文体活动不够。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所有学校将人权及儿童权利的教学活动留由教师自己斟酌处理而不是强制性的。

87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到委员会关于教育目的2001年第1号一般性意见(CRC/GC/2001/1),采取一切措施。

更加努力地改进教育质量,包括采取进行教师培训以及增加招聘,尤其从妇女及少数群体和土著群体人员中招聘合格教师等手段;

设法降低教育系统的竞争性,提高学习的主观能动性,增进学校的文化生活、艺术及游乐和文娱活动使儿童的个性、特长及各方面的才能得到充分发展,借此提高教育质量;

将文体活动作为部分课程;并

确保人权教育,包括儿童权利的教育,无论在公立还是私立学校,对所有教育级别都是强制性的。

8. 特别保护措施(《公约》第22、30、38、39、40条,第37条(b)-(d)项,第32至36条)

难民及寻求庇护者子女

879. 委员会虽然注意到缔约国正在起草有关泰国出生的儿童的出生登记及国籍方面的立法,但对缺乏保护境内难民及寻求庇护者子女的法律框架以及他们有可能被驱回深表关注。委员会还对特别容易遭受凌辱和剥削的孤身或失散儿童表示关注。另外,委员会还对包括可能居住在难民营中的前儿童兵在内的儿童的安全问题表示关注。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批准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任择议定书》,也没有撤回其对《公约》第7条和第22条的保留。

88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尽快通过并实施保护寻求庇护者和难民子女的立法,确保那些保障尤其在难民营中的儿童的安全的各项政策和方案得到落实。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在有关这些儿童尤其是前儿童兵的各项决定中对不驱回的原则加以尊重。委员会还重申其先前的建议,敦促缔约国批准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任择议定书》。

移徙工人的子女

881. 虽然承认缔约国在使移民家庭的儿童得到登记方面作出了努力,但委员会对这些儿童在泰国的脆弱处境深表关注。侵犯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权的指控,例如地方警察任意逮捕和拘留他们的事件,令委员会感到严重关注。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许多家庭,甚至携有年幼儿童的怀孕妇女,尽管害怕遭到迫害,但仍被驱逐出境。此外,委员会感到特别关注的是,移徙工人的子女得不到一系列保健和教育服务,包括艾滋病毒/艾滋病的预防与医疗服务而且他们的生活条件极为糟糕,他们中许多人在危险的工作条件下长时间地工作。

88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紧急措施确保移徙工人尤其是那些未登记的移徙工人的子女或其家庭成员不被任意逮捕、拘留或遭受迫害;如果必须将他们遣返原籍国,应尊重不驱回原则。委员会建议,根据不歧视原则,确保移徙工人的子女获得健康和社会服务并能接受教育。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经济剥削与童工

88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制定了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的全国行动计划(2004-2009年),并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与国际劳工组织的废除童工国际计划开展了合作。尽管采取了这些积极措施,委员会仍然对缔约国普遍存在经济剥削(包括童工)现象表示关注。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劳动保护法》没有对在非正规部门(例如农业、小规模家庭企业及家庭佣工部门)工作的儿童作出规定。

88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有效实施家庭劳动法;

扩充《劳动保护法》,以确保在非正规部门工作的儿童得到保护;

增强劳动监察制度,确保儿童所从事的工作为轻型工作并不受剥削,并使该劳动监察制度能对儿童所从事的家佣及务农工作进行监督并作出报告;

确保做工的儿童继续获得教育、培训和娱乐;并且

继续积极地参与区域及区域间劳工组织/废除童工国际计划所开展的各项活动。

性剥削与贩运儿童

88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严重打击性剥削儿童的行为,包括1996年通过的《防止和制止卖淫法》以及防止和制止商业性性剥削的行动计划。但仍感关注的是,缔约国普遍存在性剥削现象,包括儿童卖淫、性旅游以及儿童色情制品。

886. 缔约国加强打击贩运儿童的力度,例如2005年3月设立了防止和制止贩运人口全国委员会,2003年通过了一个为期6年的解决贩运儿童和妇女问题的全国政策和行动计划而且与邻国签订了备忘录,但令委员会深表关注的是,泰国成为以性剥削和强迫劳动为目的的贩运儿童的来源国、过境国以及目地国。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有报道称,缔约国国内存在贩运现象,例如属于土著及部落群体的女孩被从北部贩运到南部。委员会还注意到,脆弱群体的儿童面临的被贩运和受剥削的危险越来越多,而且被贩运的儿童受害者被驱逐出境。此外,还令委员会严重关注的是,缔约国执法不力,落实反贩运人口的措施不当。

88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大力度,根据1996年和2001年举行的“禁止对儿童进行商业性性剥削世界大会”所通过的《行动宣言和议程》以及《全球承诺》,为受性剥削和/或受贩运的儿童提供适当的援助和重返社会的服务。

888.根据《公约》第34条及其他相关条款,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强各项措施,确保有效地执行有关立法,打击境内和跨国界的一切形式的贩运活动;

与其他来源国和过境国加强并扩大双边和多边协议和合作方案,防止贩运儿童的现象;

确保对所有贩运案件进行调查,并对犯案者进行起诉和予以惩罚;

确保对被贩运的儿童受害者进行保护并不将之视为罪犯,而且为他们提供足够的康复和重返社会的服务和方案;

尤其重视现有的危险因素(例如在该区域越来越多的性旅游现象),在此方面继续与泰国国家旅游局以及旅游服务供应商进行协作;

继续提高公民对贩运儿童有害影响的认识,并对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以及普通公众进行培训,以预防和打击贩运儿童的现象;

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00年);并

加强与劳工组织/废除童工国际计划、国际移徙组织以及非政府组织的合作。

少年司法

889. 委员会欢迎2005年2月生效的1991年《设立少年和家庭法庭以及少年与家庭诉讼程序法》修正案,该修正案规定所有没有设立此种法庭的省份,必须在所有刑法庭中适用少年与家庭法院的诉讼程序。委员会注意到最近作出的部级规定,禁止在刑罚机构中实行体罚。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对少年犯使用收容所、观护方案以及家庭小组会议方案,这些措施均加强了恢复性司法的概念。委员会注意到每年近4,500名少年犯被关进羁押中心。但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由于一些地区缺乏关押少年犯的设施,儿童被继续与成人关押在一起。委员会还重申其对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7岁)太低的情况所表示的关注。

890.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并促请缔约国确保少年司法方面的立法和做法完全符合《公约》的规定,尤其是第37条、第39条和第40条,以及这一领域的其他相关国际标准,例如《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大会第40/33号决议)、《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大会第45/112号决议)、《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大会第45/113号决议)和《刑事司法系统中儿童问题行动指南》(经济与社会理事会1997721日第1997/30号决议附件)。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修订《刑法典》的相关规定,将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提高到国际可接受的标准;

修订国内立法,加强禁止在刑罚机构中使用体罚;

确保将18岁以下的被羁押者总是与成人分开关押,并确保只有在万不得已时才使用剥夺自由这一手段,同时期限尽量短,而且条件必须适当;

迅速为未满18岁者提供隔离设施和/或羁押设施中的隔离牢房,必须确保在所有区都备有此类设施;并为那些被监禁者提供教育、职业和治疗方案;

继续实施替代羁押的措施,例如观护、保释、咨询、家庭及社区小组会议、社区服务或暂缓执行刑期;

支持并加强预防战略和措施,尤其有关脆弱儿童的战略和措施;

支持以社区为基础的方案和服务,为触犯法律的儿童提供援助并帮助其重返社会;并且

寻求儿童基金和人权高专办等方面的技术合作。

土著族群和少数群体儿童

891. 委员会对属于土著、部落和少数群体的儿童均遭受鄙视和歧视的状况表示关注。委员会尤其关注的是,土著人民和少数群体普遍贫穷,在享受人权,尤其在获得社会和保健服务以及接受教育方面的机会十分有限。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许多土著儿童和少数群体儿童没有国籍和/或没有出生登记,他们更容易遭到虐待和剥削。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目前关于泰国山区部落人口统计数据不充分。

892.委员会忆及缔约国依《公约》第2和第30条承担的义务,并建议缔约国确保土著儿童和少数群体儿童能平等地、不受歧视地全面享有所有人权。在此方面,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考虑到委员会20039月在关于土著儿童权利一般性讨论日所通过的建议,采取适当措施,保护土著儿童和少数民族儿童,保护他们的历史和文化特征、习俗、传统和语言。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继续制定并执行各项政策与方案,确保土著儿童和少数群体儿童有同等机会获得与其文化相符的各项服务,包括社会和保健服务以及受教育的机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所有土著儿童和少数群体儿童得到出生登记,并继续落实各项措施解决无国籍问题。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对山区部落人口及所有其他少数群体和土著群体人口进行人口统计调查,并按性别、年龄和省份进行数据分类。

9. 《儿童权利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89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61月加入《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委员会注意到内阁最近决定成为《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建议缔约国批准该任择议定书。

10. 后续行动和宣传

后续行动

89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文件中提出的各项建议得到充分落实,特别是可以将其转交内阁、议会的成员,并在可适用的情况下转交相关部委、省和地方政府,以便适当地加以考虑并采取进一步行动。

宣传

895.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通过(但不限于)互联网,向普通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和儿童,广泛提供缔约国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委员会通过的相关建议(结论性意见),从而让它们对《公约》及其执行情况和监测问题展开辩论并提高认识。

11. 下次报告

896.参照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定期提交报告的建议和委员会第二十九届会议报告(CRC/C/114)中就此作出的阐述,委员会强调全面遵守《公约》第44条所规定提交报告做法的重要性。《公约》规定缔约国对儿童所负责任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确保儿童权利委员会有机会定期审查执行《公约》的进展情况。为此,缔约国定期且及时地提交报告至为重要。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09425日,即第四次定期报告规定提交之日之前,提交一份第三和第四次报告的合并报告。报告不得超过120页(见CRC/C/114)。此后,委员会期望缔约国按照《公约》规定,每隔五年提交一次报告。

四、与联合国各机关和其他主管机构的合作

897. 在会前工作组和届会期间,委员会依照《公约》第45条,在与联合国各机关和专门机构及其他主管机构保持对话和互动的框架内,与它们举行各种会议。委员会会晤了:

儿童基金会,讨论2006年一般性讨论日的讨论纲要;

儿童基金会因诺琴蒂研究中心,讨论该中心2006-2009年的工作计划;

制止一切体罚儿童现象全球倡议联合协调员,讨论委员会就体罚问题起草一般性意见的事宜。

五、委员会的工作方法

898. 在2006年1月17日举行的第1098次会议上,委员会与缔约国举行了非正式会议,讨论了有关两个会场的工作方法问题,审议了根据《公约》两项任择议定书提交的报告,条约机构的改革问题,进行国别访问的方式,以及执行委员会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问题的研讨会。

六、一般性意见

899. 委员会讨论了四项新的一般性意见草稿的进展情况:少年司法;土著儿童权利;残疾儿童权利以及体罚问题。

七、提交大会的两年期报告

900. 在第1120次会议上,委员会审议了提交大会的两年期报告(A/61/41)并一致通过了该报告。

八、今后的会议

901. 委员会第四十二届会议的临时议程草案如下:

1. 通过日程。

2. 组织事项。

3. 缔约国提交报告。

4. 审议缔约国报告。

5. 与联合国各机关、专门机构和其他主管机构的合作。

6. 委员会的工作方法。

7. 一般性意见。

8. 今后的会议。

9. 其他事项。

九、其他事项

902. 委员会在2006年1月27日举行的第1120次会议上审议了第四十一届会议的报告草稿。委员会一致通过了报告。

附件一

儿童权利委员会委员名单

委员姓名国籍

Ghalia Mohd Bin Hamad AL-THANI女士**卡塔尔

Joyce ALUOCH女士**肯尼亚

Alison ANDERSON女士*牙买加

Jakob Egbert DOEK先生*荷兰

Kamel FILALI先生*阿尔及利亚

Moushira KHATTAB女士*埃及

Hatem KOTRANE先生*突尼斯

Lothar Friedrich KRAPPMANN先生*德国

Yanghee LEE女士**大韩民国

Norberto LIWSKI先生*阿根廷

Rosa Maria ORTIZ女士*巴拉圭

Awa N’Deye OUEDRAOGO女士*布基纳法索

David Brent PARFITT先生**加拿大

Awich POLLAR先生**乌干达

Kamal SIDDIQUI先生**孟加拉国

Lucy SMITH女士**挪威

Nevena VUCKOVIC-SAHOVIC女士**塞尔维亚和黑山

Jean ZERMATTEN先生**瑞士

*2007年2月28日任期届满。

**2009年2月28日任期届满。

附件二

发言、参与和决定――儿童有权发表意见

2006年一般性讨论日的讨论纲要

1. 在2006年9月15日举行的第四十三届会议上,儿童权利委员会将把它每年一度的一般性讨论日,用于讨论“发言、参与和决定――儿童有权发表意见”的问题。委员会在其第四十届会议(2005年9月12日至30日)上根据暂行议事规则第75条决定讨论这一专题。

2. 一般性讨论日的目的是促进对《公约》所涉特定条款或专题的内容和意义加深认识。委员会在讨论后参照所提出的问题通过了建议。将邀请各国政府、联合国人权机制、联合国各机关和专门机构、非政府组织、国家人权机构的代表以及个别儿童和专家参加讨论。

一般性讨论日的方式和目标

3. 在审议缔约国执行《儿童权利公约》的报告时,委员会一贯强调儿童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的重要性,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看待。委员会已将这项权利视为《公约》四大一般原则之一。这意味着第12条的执行是《公约》其他条款的执行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儿童一项自由、固有的权利。

4. 因此,一般性讨论日的目的是:

探讨第12条的意义;该条与其他条款(尤其是第3、9、10、11、13、15、16、19、20、22、30和31条)之间的关联;以及该条对儿童作为个人和作为集体的一份子参与社会各方面活动的意义;

集中探讨为按照《公约》促进儿童进一步享有发表意见的权利并对儿童的意见给予考虑而必须确定的差距、某些良好做法和优先问题;

在家庭、学校、社区、广大的社会各个层次以及在发生紧急情况、冲突和冲突后情况中促进儿童的参与和机会。

5. 为了便利深入讨论这些问题,委员会决定召集两个工作组,集中探讨下述各议题。

工作组1:儿童在司法和行政诉讼中发表意见的权利

6. 这个工作组将讨论第12条所载在影响到儿童的任何司法或行政诉讼中儿童个人发表意见的权利。这种诉讼可能涉及民法和刑法、家庭照料和替代性照料、保护、保健、移民身份和学校教育等。工作组尤其会澄清这种权利目前是如何落实的,落实过程中的主要障碍何在,以及是否需要制订具体标准等问题。工作组还将讨论下述问题:

必须建立何种机制和采取何种实际措施,才能使儿童有机会以合适和可信的方式发表意见?需要哪种培训和为谁进行培训?

在司法或行政诉讼中发表意见的权利在何种程度上包含获告判决和判决执行的权利?儿童能否放弃发表意见的权利?

什么时候建立确保儿童有权发表意见的机制应由谁来决定?这些机制应如何对儿童的意见“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予适当的看待”?凭什么条件?

在法律程序中确保儿童有权作为证人发表意见是否需要制订具体程序和法律条文?若然,应考虑采取何种措施?在这方面: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是否有差别?若然,差别何在?

在司法和行政诉讼中行使发表意见的权利是否应制订最低标准?这种标准如何在发生紧急情况、冲突和冲突后情况中适用?

工作组2:儿童作为社会活动的积极参与者

7. 这个工作组将讨论儿童在家庭、学校、社团、政治等各种环境中发表意见的权利,以及在这些环境中成为决策过程的积极参与者。在这方面,《公约》第13条和15条尤其具有现实意义。工作组将会从儿童作为个人和作为特定群体的一份子的角度探讨这个问题。工作组还将努力确定与儿童广泛参与社会活动有关的当前情况,以及确保儿童积极参与和向前迈进的主要障碍。促进儿童发表意见权利的社会运动的影响也会给予考虑。需要讨论的问题包括:

儿童如何作为社会活动的积极参与者(具体例子)以及他们对这种参与的看法如何?

如何以及何时可将儿童的直接参与从咨询阶段转化为积极的伙伴关系,并动员儿童成为行动或项目的发起人?

能够创立何种机制以促进儿童在学校、社团和社区环境中的参与?

如何评估儿童参与的有效性?

如何创建有利于儿童参与的扶持性环境?儿童和青年领导的团体和组织应否给予合法地位或予以确认?

未满18岁的儿童应否充分参与政治事务?

儿童作为一般性讨论日的积极参与者

8. 建议可能时让儿童和儿童组织/网络作为一般性讨论日的参与者参加讨论。

参加一般性讨论日

9. 一般性讨论日是公开年度会议,欢迎各国政府代表、联合国各机关和专门机构、国家人权机构包括青年团体在内的非政府组织的代表以及专家个人参加。会议将在委员会第四十三届会议期间于2006年9月15日星期五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日内瓦威尔逊宫)举行。

10. 一般性讨论日的形式是为了方便与会者进行坦率和公开的对话。但由于时间限制,委员会请与会者避免在讨论日作正式发言。委员会欢迎在上述框架内就所提到的问题和专题提供书面材料。委员会特别有兴趣收到有关两个工作组内涉及儿童参与问题的主要困难、良好做法、采取行动的领域和行动方法等方面)的资料(包括来自儿童的资料)。

书面材料应以电子方式于2006年6月30日前寄至:

CRCgeneraldiscussion@ohchr.org

Secretariat, Committee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Office of the UN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UNOG-OHCHR

CH-1211 Geneva 10

Switzerland

预期结果

11. 儿童权利委员会将根据所提供的专题材料和两个工作组的讨论情况通过建议。预期一般性讨论日及随后作出的建议将确定有待进一步探讨的具体问题和主要关切,并为儿童权利委员会与儿童基金会合作拟订的关于《公约》第12条的一般性意见的起草进程提供投入。

更详细的资料?

12. 关于提交材料和登记的更详细说明,请参看刊登在委员会网页中的有关指南:http://www.ohchr.org/english/bodies/crc/discussion.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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