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ISL/CO/4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9June202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冰岛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22年4月20日和21日举行的第1879次和第1882次会议上审议了冰岛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并在2022年5月9日举行的第1903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对缔约国接受简化报告程序并根据该程序提交定期报告表示赞赏,因为这将让缔约国与委员会之间可以进行更有重点的对话。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报告晚了6年提交。

3.委员会很高兴有机会与缔约国代表团开展对话,感谢缔约国提供的补充资料和说明。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以下国际文书:

(a)《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2021年;

(b)《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19年;

(c)《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2018年。

(d)《残疾人权利公约》,2016年;

(e)《欧洲委员会保护儿童免遭性剥削和性虐待公约》,2012年;

(f)《欧洲委员会打击人口贩运公约》,2012年;

(g)《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以及《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10年。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公约》相关领域采取修订和制定法律的措施,包括:

(a)2013年将《儿童权利公约》纳入了冰岛法律;

(b)2021年在《普通刑法》中纳入了关于跟踪、保护免遭数字化性暴力和加强人口贩运受害者司法保护的新条款;

(c)通过了《关于2019-2022年采取措施打击暴力及其后果计划的议会决议》;

(d)通过了《关于2021-2025年防止儿童和青年遭受性暴力、性别暴力和骚扰行动计划的议会决议》;

(e)2018年修订了《议会监察员法》;

(f)2018年通过了《有长期支助需要的残疾人服务法》;

(g)2018年修订了《普通刑法》中强奸罪的定义;

(h)2016年通过了《判决执行法》;

(i)2010年和2016年修订了《外国人法》;

(j)2016年修订了《普通刑法》,将家庭暴力列为一项具体罪行;

(k)2015年修订了《航空运输法》;

(l)2011年修订了《普通刑法》,加重了对贩运人口罪的最高刑罚;

(m)2011年通过了关于禁止性禁令和驱逐出住所的第85/2011号法;

(n)2009年修订了《普通刑法》,专门将贩运人口和卖淫的受益人及组织者列为罪犯。

6.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主动修订其政策和程序,以便更好地保护人权和实施《公约》,特别是:

(a)2019年通过了《打击人口贩运和其他形式剥削行动重点》;

(b)通过了《2018-2022年打击性犯罪行动计划》;

(c)2018年设立了打击性暴力综合措施指导委员会;

(d)2017年设立了政府人权指导委员会;

(e)2017年设立了警察监督委员会;

(f)通过了《2016-2019年移民行动计划》;

(g)2016年在冰岛国家警察总监办公室设立了警察培训和职业发展中心;

(h)2015年设立了移民和庇护上诉委员会;

(i)2014年通过了关于警方处理家庭暴力报案和案件登记程序的新规定;

(j)通过了《2013-2016年国家打击贩运人口计划》。

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2018年修订法律后指定议会监察员为国家防范机制。委员会还注意到,议会监察员可以对一切剥夺自由的场所进行监测考察,已经进行了9次考察,还可以接受来自个人的暴力案件申诉,并向国家主管机构提出不具约束力的建议。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上一报告周期遗留的后续行动问题

8.委员会在先前的结论性意见中,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其执行委员会关于单独监禁、贩运人口和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行为的建议的情况。虽然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2009年12月22日根据后续程序提交的答复,并提及委员会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报告员2010年11月19日致冰岛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的信,但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提供的资料不足以开展评估并认定上次结论性意见中的建议已经完全执行。本文件在第13-14、第21-22和第19-20段中述及这些问题。

酷刑定义和刑罪化

9.委员会注意到现行宪法中有禁止酷刑和虐待的规定,法律规定一切形式的人身暴力行为都应根据《普通刑法》进行惩处,同时国内法院需要遵守根据《公约》解释宪法禁令的原则,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根据《公约》第4条第2款的要求,在国内法律中将酷刑定为一项具体罪行。此外,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国内法律中仍然缺乏符合《公约》第1条规定的酷刑定义。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承诺重新审查现行法律,确保其符合《公约》。最后,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国内法院在哪些实践案例中,参照《公约》的禁令(第1-2和第4条)解释了宪法中禁止酷刑的规定。

10.委员会重申其先前对缔约国的建议,敦促缔约国采取有效立法措施,在国内法律中将酷刑定为一项具体罪行,根据罪行的严重性予以适当惩罚,并采用涵盖《公约》第1条所载全部要素的酷刑定义。委员会再次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执行第2条规定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其中指出,《公约》中的酷刑定义若与国内法中的定义有重大差距,就会出现实际或可能的漏洞,从而导致有罪不罚。

基本法律保障

11.委员会注意到《刑事诉讼法》和第651/2009号条例规定了防止酷刑和虐待的程序保障,包括向被剥夺自由者提供资料单,以多种语言详细说明其权利。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第651/2009号条例第1条允许值班警察或负责调查的警察在例外情况下推迟发出拘留通知,尽管代表团保证,只有不参与调查的人员才有权决定是否推迟被逮捕者依其权利联系亲属或其选择的其他人以告知拘留一事的时间(第2、第11和第16条)。

12.缔约国应确保所有被逮捕或拘留的人从被剥夺自由的一开始就在法律上和实践中获得一切防范酷刑的基本保障,包括将他们已被拘留一事通知家人或其选择的其他人的权利。缔约国还应确保对第651/2009号条例进行修订,明确规定推迟通知的决定须经与调查无关的高级警官或检察官批准,并要求推迟通知拘留一事的时间尽可能短。

审前拘留中的单独监禁

13.委员会表示严重关切的是,法律框架允许在审前拘留中实行最长4周的单独监禁,若嫌疑人被控犯有可判处10年或更长刑期的罪行,单独监禁期甚至可以更长。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据报,2020年,还押人员单独监禁的时间为9至33天,2021年最长达37天。在这方面,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愿意进一步审查立法和程序框架。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称,只有2%的被逮捕者处于还押拘留状态,单独监禁受到检察官和法官的严格审查,而且只有在绝对必要时才使用,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2012-2021年期间,约54%(甚至可能更多)被审前拘留的人遭到单独监禁,2016-2018年,还押单独监禁申请获法官批准的比例高达98.77%。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据报,心理残疾者以及在特殊情况下的儿童都有可能遭到单独监禁(第2、第11和第16条)。

1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关于单独监禁的法律和实践符合国际标准。具体而言,缔约国应:

(a)确保单独监禁仅在特殊情况下、作为最后手段、基于具体理由和对个案的判断使用,是开展刑事调查和维护安全或秩序的严格必要之举,时间尽可能短(不超过连续15天),并根据《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规则43-46的规定,提供严格的程序保障措施,包括有机会聘请一名完全有能力为客户辩护以对抗单独监禁申请的律师;

(b)遵守禁止对未成年人实行单独监禁和类似措施的规定;保证对有关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充分考虑其健康状况,以确保在有智力、心理残疾或身体残疾的人的状况会因单独监禁而恶化时,禁止对其实施此类措施(见《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规则67和《纳尔逊·曼德拉规则》规则45第2款);

(c)向委员会通报关于还押单独监禁的立法审查进展情况,以及多部门对该进程进行监测的情况;并汇编综合分类数据,特别是提出的申请数量和实行的单独监禁数量,以及被单独监禁的审前拘留人员占全部审前拘留人员的比例。

拘留条件

1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正在推进监狱改革,努力加强监狱内医疗保健,包括提供入狱体检,同时正在执行改善监狱内精神健康护理的行动计划。然而,委员会依然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对吸毒者的治疗,包括减轻危害的措施,以及对智力或心理残疾者的治疗仍然不足。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1年修订了《判决执行法》,扩大了非拘禁措施的适用范围,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修订后的《判决执行法》没有要求为每一位被判刑的囚犯制定单独计划。委员会认为,这对囚犯在狱中发展和从事工作及其他活动的机会产生了不利影响,并有可能妨碍他们后续全面重返社会(第2、第11和第16条)。

16.缔约国应:

(a)继续提倡和有效运用现有拘留替代办法;

(b)增加所有被剥夺自由者参加重返社会和重新融入社会生活方案的机会,并在法律上和实践中确保他们可参与设计个人服刑计划,以便后续全面重返社会;

(c)继续加紧目前的各项努力,以改善狱中的医疗保健,包括入狱体检和精神心理疾病的护理,并与公共卫生服务部门合作,确保狱中治疗的连续性,特别是对吸毒者、酗酒者和残疾人的治疗。

通过酷刑取得的证据

17.鉴于缔约国没有规定单独的酷刑罪名,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并未采取国内立法步骤,明确排除通过酷刑取得的证据(第15条)。

18.缔约国应修订法律,明确禁止使用通过酷刑获得的证据,但对被控实施酷刑者不利的证据除外。

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包括家庭暴力和其他形式的虐待

1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了若干立法步骤,包括修订《普通刑法》,并在政策和体制层面取得了进展,以防止和打击性暴力和性别暴力,保护受害者,并为他们提供医疗服务、庇护所、咨询和其他支助,在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期间也是如此。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表明,性暴力和性别暴力报案数量增加,同时为警区提供了更多资金,以加强对性犯罪的调查和起诉,并制定了警方登记系统的数字化计划。然而,委员会仍表示关切的是,据报还存在下列问题:

(a)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包括强奸)案件的数量依然较多,包括针对儿童、移民妇女、残疾妇女和女童以及少数群体妇女的案件,而相对于报案数量,起诉的案件数量依然有限。在强奸和其他性暴力案件中,驳回指控的案件数量依然较多,大量性暴力案件等案件以无罪开释结案,但缺乏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的资料。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提供最新数据说明已起诉的各种形式的性别暴力案件及其结果,以及对受害者的补救;

(b)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处理女警官在执勤期间遭受性别暴力和性骚扰问题所作的努力,注意到2014-2020年期间向国家警察总监的专业委员会报告了24起案件,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所采取的补救措施。然而,委员会欢迎委员会计划对警察内部的工作文化开展研究(第2和第16条)。

20.缔约国应:

(a)加紧目前的各项努力,确保彻底调查所有性暴力和性别暴力案件,特别是涉及根据《公约》规定应承担国际责任的缔约国国家主管部门或其他实体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案件,起诉被控施害者,如判定有罪,予以适当惩罚,并确保受害者获得全面补救,包括适当赔偿和康复服务;

(b)汇编并向委员会提供按受害者年龄、族裔或国籍分列的统计数据,说明性暴力和性别暴力案件中申诉、调查、起诉、定罪和判刑的数量,以及为确保受害者获得有效补救和赔偿而采取的措施,并监测申诉机制的有效性,包括已报告案件的后续行动;

(c)向委员会通报为消除警察部队内的性别暴力和性骚扰文化而采取的措施,以及在警察部队工作文化方面取得的进展;

(d)继续向所有司法人员和执法人员提供关于如何起诉性暴力和性别暴力案件以及如何与受害者面谈的强制性培训,并向社工和医护人员提供关于如何识别贩运迹象以及如何有效保护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受害者的培训,并继续开展关于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宣传运动。

贩运人口

2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不断努力通过多部门办法解决人口贩运问题,并欢迎缔约国代表团关于2021年修订《普通刑法》以加强对贩运受害者的司法保护的声明。委员会期待收到关于贩运人口法律定义的新条款完整版,该定义应涵盖一切目的、一切类型的剥削,并符合缔约国的其他国际义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加强了劳工市场的保障,但表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需要进一步保护移民工人免遭剥削。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与本报告所述期间报案的潜在案件数量相比,涉及贩运罪的起诉案件仅有少数几起(第2和第16条)。

22.缔约国应:

(a)为预防和打击贩运人口的行动划拨足够的资金,监测其执行情况,并评估结果;

(b)确认最近对《普通刑法》的修订包括贩运人口的法律定义,且该定义充分涵盖一切形式的剥削,包括奴役、类似奴役的做法和劳役;

(c)继续改进人口贩运受害者脆弱性的评估标准,并确保彻底调查各种形式的人口贩运案件,起诉被控施害者,如判定有罪,予以应有惩罚,并确保向受害者提供有效的保护和补救,包括公平和充分的赔偿,使他们尽可能全面康复;

(d)继续向执法人员、边防人员、移民官员、检察官、劳动监察员、医护人员和其他相关行为者提供关于如何侦查和识别人口贩运受害者的专门培训,在培训中应特别注重处境脆弱的人;

(e)继续开展全国预防人口贩运运动,揭露人口贩运的犯罪性质。

国家人权机构

23.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迟迟不履行其在2016年普遍定期审议期间所作的承诺,但注意到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缔约国于2021年设立了一个工作组,目的是建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并计划于2023年提出这方面的法案(第2条)。

24.委员会重申其建议:缔约国应尽快设立一个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具有广泛的人权保护授权和充足人力与财政资源的独立国家人权机构。

作为国家防范机制的议会监察员

2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据报,议会监察员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有限,对议会监察员充分履行作为国家防范机制的任务,包括经常进行考察和定期开展后续考察造成了限制。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缔约国采取了哪些步骤落实议会监察员作为国家防范机制在开展监测考察之后提出的若干建议,并期待缔约国提供进一步资料,说明所有建议的落实情况。委员会注意到,除了防范任务,议会监察员还可以接收个人申诉,但感到遗憾的是,缺乏更多关于这类申诉后续情况,包括其结果的细节(第2和第11条)。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加强议会监察员办公室,包括应其要求提供充足的人力资源,使其能够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充分履行任务,特别是确保在考察剥夺自由场所后能够采取适当的后续行动。缔约国还应继续确保议会监察员作为国家防范机制在考察后提出的建议得到落实。此外,缔约国应确保议会监察员收到并转交国家主管部门的个人申诉得到妥善处理,受害者获得补救和赔偿,包括医疗和心理康复,并保留一份登记册,记录已经收到和采取行动的所有申诉,包括其结果。

精神病院和非自愿住院

2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修订《患者权利法》,正在审议的法案为安全监护和护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框架和法律保障,缔约国还计划对《法律能力法》进行审查,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正如欧洲防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委员会指出,非自愿住院方面的法律保障存在缺陷。值得关切的问题包括:该法依然规定,若非自愿住院的期限延长,超过法院最初命令的12周,则强制剥夺法律能力。没有适当的标准,以评估普通患者和涉案患者非自愿入院及持续住院是否绝对有必要。对于非自愿入院、住院期限不明确(或超过6个月)的,不要求自动定期对是否需要继续住院进行司法审查。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据报,在一些精神病院,患者不能每天进行户外运动,动用警力管理困难患者的情况没有得到充分监管(第2、第11和第16条)。

28.促请缔约国:

(a)继续进行立法改革,特别是加紧努力修订关于非自愿住院(从最初安置入院到持续住院)的法律,列入具体的标准、保障措施和寻求额外医疗意见的要求,以遵守在绝对必要时才剥夺个人自由的原则,并确保安置入院命令一律受到司法审查;

(b)执行精神病院改革计划,加紧努力为病人提供治疗和康复服务,并发展精神病患者的社区护理;

(c)严格限制使用警力处理精神病院的患者,确保所有医护和非医护人员继续定期接受关于降级措施和非暴力、非胁迫护理方法的培训。

过度使用武力问题和警察监督委员会

2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表明,警察监督委员会在2017-2019年期间处理了30起虐待指控案件。委员会注意到,大多数指控涉及警察在逮捕过程中过度使用武力。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起诉的案件数量很少:在上述30起案件中,只有2起案件进入起诉阶段,另有5起案件送交有关警察局长进行内部跟进。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2019年以来登记的申诉、移交的案件及其结果,同时,由于上文第9-10段提到的法律漏洞,无法根据罪行类别,包括酷刑,对现有数据进行分类(第2、第12-13和第16条)。

30.缔约国应:

(a)确保迅速、彻底和公正地调查关于警察过度使用武力的所有指控,确保施害者受到适当审判,如果被判有罪,则予以与其行为严重程度相称的惩罚,并确保受害者获得充分补救;

(b)确保在过度使用武力案件中,立即暂停嫌疑人的职务,直到调查结束,特别是在嫌疑人不停职便有可能再犯所控行为、报复据称受害者或阻碍调查的情况下;

(c)继续向所有执法人员提供关于过度使用武力的系统性培训,特别是如何避免和尽量减少在逮捕过程中使用武力,同时充分考虑到《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

(d)汇编并公布综合分类统计资料,说明收到的所有关于过度使用武力的申诉和报告,包括申诉后是否开展调查,如果是,由哪个机构进行调查,调查后是否采取纪律措施或进行起诉,以及受害人是否获得补救。

不推回的保障措施

3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2016年完成了对《外国人法》的全面修订,并于2015年设立了行政移民和庇护上诉委员会,负责审查移民局的决定。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给予国际保护的案件比例有所上升(2021年,缔约国对872份申请中的354份给予了保护)。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据报,虽然上诉委员会的上诉程序一般具有中止效力,但来自“安全”原籍国、被认为显然没有根据的申请除外。后续的法院程序没有自动中止效力。如果上诉委员会“认为理由合理”,可以批准中止,这似乎取决于上诉委员会的自由裁量,而且申请人必须在很短的期限内按照某一具体程序提出请求,才能获得考虑。此外,据报,正在审议的《外国人法》修订草案仍然规定,对于来自“安全”原籍国、被认为显然没有根据的案件,上诉期限只有短短5天(第2-3条和第12-13条)。

32.缔约国应:

(a)确保《外国人法》第42条所载的不推回原则在充分尊重《公约》第3条所载不推回原则的情况下适用,并确保今后的任何法律修订都充分尊重这一原则;

(b)保证所有面临驱逐风险的外国国民,包括来自“安全”原籍国的国民,都能利用公平程序,包括详细和彻底的面谈,以评估他们在原籍国因个人情况而遭受酷刑和虐待的风险;

(c)确保所有面临驱逐风险的外国国民都能对驱逐令进行单独司法审查,并且司法审查具有中止效力;

(d)确保快速、适当识别处境脆弱的人,包括酷刑、虐待、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的幸存者,并向他们提供充分的医疗和心理服务;

(e)提供资料,说明移民和庇护上诉委员会自成立以来审议的涉及不推回潜在酷刑受害者的案件数量、已提交的案件数量、已作出决定的案件数量、案件结果,包括导致驱逐的案件数量、导致驱逐令撤销的成功申诉数量、上诉数量和这些上诉的结果。

寻求庇护儿童

33.虽然委员会承认,无人陪伴的寻求庇护儿童人数较少(2022年为10人,2021年为16人),但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收到的资料表明,在安置到收养家庭或成年人接待中心之前,他们会待在移民局管理的一个指定接待设施(Baejarhraun)中,在那里他们处境不佳。委员会注意到,儿童保护主管机构负责照料该设施中的儿童,但据报,该设施不适合儿童,因为它缺乏对儿童友好的娱乐空间或区域,不能完全满足儿童的需求(第11和第16条)。

34.缔约国应采取综合办法接待无人陪伴的寻求庇护儿童,确保有适当的接待和照料安排,包括提供安全、适当、适应其需求的住宿,并应保障适当的医疗、教育和心理支持。缔约国还应定期监测接待中心中儿童的情况和需求。

后续程序

3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3年5月13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缔约国执行本文件第14(c)段、第20(a)段和第32(a)段所载委员会关于审前拘留单独监禁、性暴力和性别暴力以及不推回保障措施的建议的情况。

其他问题

36.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的联合国人权条约,即《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37.委员会请缔约国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以相关语言广泛传播提交委员会的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

3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6年5月13日前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为此,并考虑到缔约国已同意按照简化报告程序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委员会将在适当时候向缔约国发送报告前问题清单。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其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第五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