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48/D/444/2010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1 July 201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第444/2010号来文

委员会于2012年5月7日至6月1日举行的第四十八届会议上通过的决定

提交人:

Toirjon Abdussamatov和另外28个申诉人(由法国基督徒废除酷刑行动律师Christine Laroque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哈萨克斯坦

申诉日期:

2010年12月24日(初次提交)

本决定通过日期:

2012年6月1日

事由:

将申诉人引渡至乌兹别克斯坦

实质性问题:

回到原籍国将面临酷刑风险

程序性问题:

不适用

《公约》条款:

第3条

附件

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第四十八届会议)

作出的关于

第444/2010号来文的决定

提交人:

Toirjon Abdussamatov和另外28个申诉人(由法国基督徒废除酷刑行动律师Christine Laroque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哈萨克斯坦

申诉日期:

2010年12月24日(初次提交)

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7条设立的禁止酷刑委员会,

于2012年6月1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对由Christine Laroque代表Toirjon Abdussamatov和另外28人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提交禁止酷刑委员会的第444/2010号来文的审议工作,

考虑了申诉人及其律师和缔约国提交的所有资料,

通过以下:

根据《禁止酷刑公约》第22条第7款作出的决定

1.1申诉人是27个乌兹别克斯坦国民和2个塔吉克斯坦国民:Torjon Abdussamatov、Faizullohon Akbarov、Shodiev Akmaljon、Suhrob Bazarov、Ahmad Boltaev、Shuhrat Botirov、Mukhitdin Gulamov、Shukhrat Holboev、Saidakbar Jalolhonov、Abror Kasimov、Olimjon Kholturaev、Sarvar Khurramov、Oybek Kuldashev、Kobiljon Kurbanov、Bahriddin Nurillaev、Bahtiyor Nurillaev、Ulugbek Ostonov、Otabek Sharipov、Tursunboy Sulaimonov、Abduazimhuja Yakubov、Uktam Rakhmatov、Alisher Khoshimov、Oybek Pulatov、Maruf Yuldoshev、Isobek Pardaev、Ravshan Turaev、Dilbek Karimov、Sirojiddin Talipov 和Fayziddin Umarov。申诉人称将他们引渡到乌兹别克斯坦将构成哈萨克斯坦违反《禁止酷刑公约》第3条。他们由法国基督徒废除酷刑行动律师Christine Laroque代理(ACAT――法国)。

1.2根据议事规则第114条(原第108条),代表委员会行事的新申诉和临时措施问题特别报告员分别于2010年12月24日和31日以及2011年1月21日要求缔约国在申诉人的来文被委员会审议期间不要将他们引渡到乌兹别克斯坦。2011年5月6日和2011年6月9日又重申了采取临时措施的要求。尽管如此,申诉人还是于2011年6月29日被引渡到了乌兹别克斯坦。

1.3委员会在2011年11月15日第47届会议上裁定,缔约国未履行议事规则第114条的要求,因此违背了《公约》第22条规定的诚意合作的义务;并且,来文所提出的问题与《公约》第3条有关,因此可以受理。委员会接受缔约国关于口头听证的请求,据此,决定请缔约国的代表与申诉人的律师一起参加关于来文案情的口头听证,并定于在2012年5月第48届会议期间举行。

1.42012年6月1日,委员会决定公布其2011年11月15日关于可受理的决定。本决定只是复制了申诉人所陈述的事实的摘要、申诉人和双方关于案情的材料。双方关于是否可受理的意见和委员会的决定,见第444/2010号来文Abdussamatov诉哈萨克斯坦和2011年11月15日通过的关于可否受理的决定。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摘要

2.1申诉人是伊斯兰教奉行者,由于恐惧因奉行其宗教会受到迫害而逃离了乌兹别克斯坦。在2005年和2010年3月期间,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承认十二(12)名申诉人为法定难民。2010年1月,新的难民法在哈萨克斯坦生效,要求所有寻求庇护者以及难民署承认的法定难民到哈萨克斯坦政府,而不再是难民署登记。申诉人于2010年5月按要求在移民警察署进行了登记。

2.22010年6月9日和11日之间, 申诉人被哈萨克斯坦移民警察和据信是来自国家安全委员会的便衣特务逮捕。在逮捕时没有出示逮捕证;但一些申诉人后来见到过逮捕证。2010年5月,难民身份中央决定委员会在没有律师或翻译帮助的情况下对申诉人进行了面谈。2010年8月11日和27日,中央决定委员会不顾12名申诉人早先的难民署给予的法定难民身份,拒绝了他们的避难申请。该决定只是说这些案子没有满足难民身份的要求,并没有提供任何其他解释。

2.32010年9月8日,阿拉木图的检察官办公室宣布鉴于乌兹别克当局的要求并根据1993年1月22日的双边协定(独立国家联合体(独联体)民事、家庭、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和法律关系公约)和2001年上海公约,申诉人将被引渡到乌兹别克斯坦,因为他们参与了“非法组织”和被控在乌兹别克斯坦“企图推翻宪法秩序”。但是,既没有给他们引渡令,也没有给他们任何其它书面的通知。

2.42010年12月6日,阿拉木图Almalinsk区第二法院决定一起审理申诉人对中央决定委员会的决定的上诉。

申诉人的申诉摘要

3.1申诉人提及乌兹别克斯坦人权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其中对宗教和信仰自由的限度和限制以及对用刑法惩罚显然是和平行使宗教自由的现象表示关切,其中包括对未登记的宗教团体的成员的惩罚和不断有报告称对这些个人提出控告和进行监禁,以及人权观察的一份报告称乌兹别克当局把目标针对穆斯林和在官方机构之外进行信仰活动的、或属于未登记的宗教组织的其它宗教信徒并把他们投入监狱。

3.2申诉人进一步提出,乌兹别克斯坦的酷刑和虐待的记录是有文件记录在案的,人权事务委员会于2010年关切地注意到继续有关于发生酷刑和虐待的报告。 申诉人的律师法国基督徒废除酷刑行动一直密切关注数十起酷刑受害人的案子,并注意到酷刑做法在乌兹别克斯坦仍是普遍现象,并且在国家官方控制以外礼拜的穆斯林被列为重点对象在拘留所内被施以酷刑和其他形式的虐待。

缔约国关于案情的意见摘要

4.12011年6月24日,缔约国提交了其关于案情的意见并将19名申诉人被引渡向委员会作了通报。它回顾说,2010年6月9日至12月14日,乌兹别克斯坦向19 名犯有严重罪行的外国人发出逮捕证将他们逮捕。其中,4人是寻求庇护者,15人被难民署给予了难民身份。自2010年1月1日起,与寻求庇护者和难民有关的事务由新的难民法规范,因此,难民署原来发的难民身份被撤销。劳动和社会事务部(2010年9月30日起改为内政部)下设的一个特别委员会审查了19名申诉人的难民身份。来自日内瓦难民署的一位专家参加了审查并能参加所有的会议和查阅所有文件。委员会还审查了乌兹别克斯坦提供的材料。委员会拒绝了避难要求并撤销了所有19名申诉人的难民身份。从2010年12月10日至29日,阿拉木图Almalinsk区第二法院审查了申诉人的要求并核可了委员会的拒绝难民身份的决定。在2011年2月2日至3月29日的审理中,阿拉木图市法院驳回了申诉人的上诉。28名申诉人的翻案上诉 也被驳回,委员会的决定成了最终决定。申诉人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1-1条对总检察长将他们引渡到乌兹别克斯坦的决定提起了诉讼。2011年3月15日,Almalinsk区第二法院驳回了他们的诉状。阿拉木图市法院也驳回了他们的上诉,总检察长的将他们引渡的决定成了最终决定。

4.2缔约国提出,在司法诉讼期间,难民署的代表和缔约国的人权办公室的代表进行了监测。委员会没有受到关于诉讼的投诉。诉讼是透明公正的,遵循了国际标准,包括《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根据难民法对申诉人的难民地位要求进行了审查,并且申诉人对所有否定的决定都提出了上诉。在所有情况下都保证了申诉人的法定代理人。委员会关于移民问题的决定所依据的是这样的事实:申诉人将对缔约国构成威胁,可能对其它国家的安全造成严重损害。根据《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1F(c)条,申诉人没有获得难民身份。缔约国进一步提出,乌兹别克斯坦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禁止酷刑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将会根据乌兹别克国家法律及其国际义务对申诉人进行刑事调查。

4.3根据《明斯克公约》,申诉人被引渡。乌兹别克当局保证尊重他们的权利和自由,不会对他们施行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因此,缔约国提出本来文没有法律依据。

申诉人关于缔约国关于案情的意见的评论

5.12011年8月5日,律师指出,第一,缔约国只提到29名申诉人中的19人。此外,她重申她认为在申诉人提出避难申请方面向他们提供的补救措施没什么效果。 律师指出,根据缔约国的说法,申诉人的避难要求被拒绝的依据是难民法第12节,其中规定,如果严重怀疑寻求避难者过去是或现在是被禁宗教组织的成员,则不给予难民身份。法律的这条规定被批评是与国际难民法背道而驰的。

5.2律师指出,申诉人被遣返乌兹别克斯坦后就被隔离拘留。申诉人于2011年6月9日被引渡,是在委员会的关于采取临时保护措施的要求被置之不顾、明知申诉人回去后会有受到酷刑的危险、以及依赖据报道称乌兹别克提供的“不可靠的外交保证”的情况下发生的。缔约国已正式承认清除了28个人;律师要求澄清剩下的那个人的下落和情况。

5.3律师指出,申诉人的被引渡所依据的是《明斯克公约》,但其中并没有提到缔约国参加《禁止酷刑公约》所应承担的不驱回义务,并且其条款不能使缔约国解除其在接受国存在酷刑危险的情况下就不将一个人遣返的义务。

5.4律师进一步提出,缔约国知道存在申诉人在乌兹别克斯坦有受到酷刑的危险。她指出,联合国一些机构、国际和国家非政府组织已发表了一些关于在乌兹别克斯坦广泛使用酷刑的公开报告。 申诉人在避难申请中已详细提供了关于在乌兹别克斯坦他们个人受酷刑的危险;其中有些还提到了以前在那里受酷刑的情况。所有申诉人在乌兹别克斯坦都被控犯有严重罪行,例如,属于被禁止的宗教运动,从而他们所有人都属于普遍要受虐待的团体。此外,许多申诉人以前在哈萨克斯坦在新的难民法生效之前被难民署赋予了难民身份。

5.5最后,关于外交保证问题,律师解释说,人权事务委员会在2011年7月关于哈萨克斯坦的结论性意见中特别警告缔约国在考虑将外国国民遣返他们可能受到酷刑或人权被严重侵犯的国家时,在依赖外交保证方面要表现出最大的审慎。在本案中,对于监测申诉人在乌兹别克斯坦的状况没有适当的跟进机制,并且也无法联系到在那里的申诉人。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摘要

6.12011年9月23日,缔约国重申,关于申诉人提交移民委员会的避难申请的所有程序都是合法的,当局决定不给予申诉人避难是理由充足和合法的。从乌兹别克当局收到的所有引渡材料都提供给了移民委员会。

6.2所有拒绝给予申诉人避难的决定以及将他们引渡到乌兹别克斯坦的决定都由法院进行了审查和确认,包括上诉。所有程序都是透明的和以公正的方式进行的。在审判的所有阶段都主动向所有申诉人提供了律师服务,包括代表他们的利益进行上诉。

6.3缔约国强调,移民委员会的决定是根据所存在的可靠和经过核实的资料,说明申诉人在哈萨克斯坦的存在构成对缔约国的一种威胁,并且也可对其他国家的安全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1F(c)条规定,《公约》的条款不适用于任何有严肃的理由被认为“犯有与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背道而驰的行为”的人。根据难民法第12条,在有严重的理由相信有关个人参与或曾参与被取缔的宗教组织的行动时,就不能给予难民身份。据此,在研究了档案资料后,人权高专办决定取消以前给一些申诉人发放的难民证明。

6.4至于申诉人在乌兹别克斯坦的处境问题,缔约国重申乌兹别克斯坦是国际人权基本文书的缔约方,在那里刑事起诉是根据国家法律和乌兹别克斯坦的国际义务进行的。乌兹别克斯坦对于尊重申诉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提供了保证,这些人不会受到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申诉人关于案情的补充意见

7.12012年2月29日,律师就申诉人在哈萨克斯坦寻求保护的理由提交了进一步的材料。律师指出,她没有能够同被拘留在哈萨克斯坦或被引渡后被拘留在乌兹别克斯坦的申诉人取得联系;因此,材料的依据是申诉人的避难申请书、上诉书和2010年和2011年律师在他们在缔约国法院接受司法审理时提出的法律请求和哈萨克斯坦法院的裁决。所有申诉人都签署了在本来文框架内给律师的委托书。

Toirjon Abdussamatov

7.21999年5月,申诉人在塔吉克斯坦参加了乌兹别克斯坦的伊斯兰运动。一个月之后,他从营地逃出并向乌兹别克的警方自首。2000年4月,他被判20年监禁。2005年2月,他被大赦,但警察威胁他,如果他不同意在清真寺对几个穆斯林进行暗中监视就将他重新逮捕。2005年11月,他的兄弟在哈萨克斯坦被捕并不顾其避难申请而被强迫遣返,此后,他家的住宅被置于监控之下。2005年12月,申诉人抵达阿拉木图并于2007年7月获得人权高专办颁发的难民身份。在申诉人离开后,他的妹夫被逮捕并在警察拘留所被拷打,并且乌兹别克当局让他的母亲和兄弟去找他并向他们施加压力把申诉人带回来。

Faizullohon Akbarov

7.32009年6月18日,申诉人被国家安全局的官员逮捕。在拘留期间他受到严刑拷打、受到心理压力并被威胁要以恐怖主义罪控告他。在当地的一个非政府组织与内政部联系后,他被转往无家可归的人的收容中心并然后于2009年6月22日被释放。2009年6月24日,他逃离乌兹别克斯坦并在哈萨克斯坦申请避难,在那里他获得人权高专办颁发的难民身份。

Shodiev Akmaljon

7.4申诉人是塔吉克国民,从2000年至2003年在乌兹别克斯坦工作。2007年,申诉人在俄罗斯工作时接到他兄弟的一个电话,告诉他乌兹别克斯坦给他发出了逮捕证,因为他是一个极端主义宗教组织的成员。他在俄罗斯申请避难,但被拒绝。2009年7月9日,在他回到塔吉克斯坦后被逮捕,安全局威胁他要把他引渡到乌兹别克斯坦。申诉人的岳父通过其人际关系网和贿赂手段使他获释,然后他就逃到了哈萨克斯坦。

Suhrob Bazarov

7.5申诉人定期去清真寺做礼拜。国家安全局的人员询问了他几次并威胁要逮捕他。他的住宅经常受到武装官员的搜查。2009年,他的一个朋友邀请他参加一个聚会,在那里他遇见了一个叫Umar的人。2009年8月,他的朋友因为与Umar的关系而被捕。申诉人也受到了警察的盘问。由于害怕被抓,他离开了乌兹别克斯坦并于2009年11月26日获得难民署颁发的难民身份。

Ahmad Boltaev

7.62000年4月2日,申诉人在1999年塔什干炸弹爆炸后的一次大规模搜捕中被逮捕。在警察局拘留期间他受到警棍的拷打,警官把海洛因装在他的衣服里捏造了他的假案。他受拷打和酷刑长达26天直至他同意在一份假供词上签字,之后他被转移到塔什干审前拘留中心并在那里再次受到拷打。2000年5月15日,他因恐怖主义、煽动种族、宗教和族裔仇恨、试图推翻宪法秩序和持有毒品而被判20年监禁。在狱中,他被胁迫裸体跑步并做运动直至筋疲力尽;他还经常受到国家安全局的人的拷打和审问。2003年12月27日,由于严重的健康状况,他被从监狱释放并被要求每周两次向内政部当地的部门汇报,他经常受到拷打。2006年9月13日,他被告知有几个家庭成员被捕。申诉人便藏匿起来,直到2007年11月离境去了吉尔吉斯斯坦。2009年3月17日,他去了阿拉木图并于2009年8月获难民署颁发的难民身份。

Shuhrat Botirov

7.7申诉人按时参加清真寺的星期五祷告,受到当地社区当局的数次威胁。2010年4月,通常和他一起参加星期五祷告的他的两个朋友被国家安全局逮捕。他们被定罪分别获刑9年和20年监禁。申诉人担心他的生命,决定离开乌兹别克斯坦。2010年4月5日,他抵达哈萨克斯坦,在那里他获得难民署颁发的难民身份。

Mukhitdin Gulamov

7.81999年,通常和他一起去清真寺的他的三个朋友被逮捕,他的住宅被搜查。2001年,在一次针对他做礼拜的清真寺的新的逮捕行动中,警察在他不在场的情况下搜查了他的住宅。之后,申诉人便藏匿起来直至2004年。当他从藏匿处出来时,检察官办公室传唤了他并询问他所认识的人。从2005年至2007年,在他的几个朋友被定罪以后,他又藏匿起来。2007年初,他离开了乌兹别克斯坦并于2007年3月在哈萨克斯坦获得难民署颁发的难民身份。

Shukhrat Holboev

7.91999年11月,申诉人的一些朋友被捕并被迫在一份指称申诉人鼓吹推翻宪法政权的文件上签字。1999年12月,申诉人被捕并被迫在供词上签字。2000年2月,他因企图推翻宪法秩序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和爆炸物被判6年半监禁。2004年1月14日,他被大赦。2009年8月,他的几个朋友被捕。2009年10月9日,他逃到了吉尔吉斯斯坦并于2010年1月11日抵达阿拉木图,遂根据2010年哈萨克斯坦难民法提出避难申请。

Saidakbar Jalolhonov

7.101995年,几名宗教领袖被捕,申诉人常去的清真寺被迫关闭。因此,他决定去俄罗斯。在俄罗斯他恢复了他的宗教课并成了一名阿訇。他每年去乌兹别克斯坦访问一次。2001年,他被告知他原来的老师被逮捕了,在严刑拷打下说出了他的几个学生的名字,申诉人的名字也在其中,并且,国家安全局来过他家几次向他的父母询问他的下落。申诉人立即返回了俄罗斯。2004年,他被俄罗斯联邦安全局传唤并告诉他已上了乌兹别克的黑名单。随后,他的工作许可证延期被拒并被告知离开俄罗斯;否则他将被驱逐到乌兹别克斯坦。他搬到了吉尔吉斯斯坦,然后去了哈萨克斯坦,并于2009年8月26日在那里获得难民署颁发的难民身份。

Dilbek Karimov

7.11申诉人在圣彼得堡的一家工厂工作。他开始学习伊斯兰。2009年,他母亲告诉他,他的叔叔和几个朋友被抓并被控告是一个极端主义宗教团体的成员。她还告诉他国家安全局的人曾来到他父母的住处,在压力下,她把申诉人在圣彼得堡的地址给了他们。申诉人被告知,乌兹别克当局因他是一个宗教极端主义组织的成员而在找他。2010年1月6日,他在哈萨克斯坦寻求避难。2010年4月10日至25日,乌兹别克国家安全局为施加压力迫使申诉人返回乌兹别克斯坦而将他父亲拘留。

Abror Kasimov

7.122007年6月,国安局在浩罕逮捕了55人,其中包括申诉人的一个朋友,该人被迫在一个案子中将申诉人牵连进去。2007年7月10日,申诉人逃到俄罗斯。在他不在场的情况下,他的住宅被搜,文件被没收。他的妻子和父母也经常受到国安局的审问。2009年4月,他抵达哈萨克斯坦并在那里寻求避难。

Olimjon Kholturaev

7.13申诉人自2004年以来就一直在研究阿文版可兰经。2008年,他的朋友被捕,透露了申诉人的名字。2008年11月23日,申诉人藏匿起来。他的另一个从联合王国回到乌兹别克斯坦的朋友被定罪后,申诉人决定在哈萨克斯坦寻求避难。

Alisher Khoshimov

7.141998年1月27日,申诉人在毒品事先被放到他的口袋里后被逮捕,他被控持有毒品。在审前拘留期间,审问了他关于一位他认识的阿訇的情况,在牢房里他受到所谓的同室囚犯的殴打,煽动他作证说那位阿訇企图推翻宪法政权。2001年1月26日,他被释放。2009年6月,他的一个亲戚受到审问,问到他的情况,后来被判6年监禁。2009年9月,申诉人逃到哈萨克斯坦。在他不在场的情况下,警察到他的家里了解他的下落。他的17岁的儿子、他的兄弟和侄子被逮捕,他儿子被判15年监禁。

Sarvar Khurramov

7.15申诉人来自一个穆斯林家庭,为了婚礼,他组织了一场宗教仪式。在一个朋友(也是Kholturaev先生的同一个朋友,见上文)被捕后,国安局的人来到他的家进行讯问。2010年2月,申诉人在哈萨克斯坦获得难民署颁发的难民身份。

Oybek Kuldashev

7.16申诉人经常去当地的清真寺参加活动。2010年4月,他的两个朋友被捕,然后分别被判9年和20年监禁。由于担心他的生命,申诉人离开了乌兹别克斯坦并于2010年4月8日获得难民署颁发的难民身份。他被告知他的两个兄弟和一个要好朋友已被逮捕并在他不在的时候受到审问,了解他的下落。他们受到毒打。

Kobiljon Kurbanov

7.17在1999年塔什干炸弹爆炸案后,申诉人开始受到骚扰。2001年,申诉人以散发非法传单的罪名被定罪,而那是警察事先放在他的包里的。2004年,他因非法持有武器被逮捕,而那是警察事先藏在他家屋子里的。2009年,他被非法拘留7天,受到警察的毒打。2010年2月26日,他在哈萨克斯坦寻求避难。

BahriddinBahtiyor Nurillaev

7.18申诉人家里有几个成员因宗教活动而被逮捕。他们的兄弟在5个月里遭受酷刑,被迫签了假供词。他们的表兄弟中有4人也受了酷刑并被迫签了供词说他们属于极端主义组织。由于害怕受到同样的待遇,兄弟俩逃到了哈萨克斯坦并在那里分别于2009年10月和11月获得难民署颁发的难民身份。

Ulugbek Ostonov

7.19 1999年,申诉人成了行穆斯林礼仪的人,并在家里主办了关于伊斯兰教的讨论小组。2004年3月,在塔什干炸弹爆炸案后,小组的3个成员被判16年或18年徒刑。申诉人被置于监控之下,他妻子经常受到国安局人员的盘问并由于同他的关系而受到酷刑。由于担心自己的安全,申诉人去了俄罗斯,然后于2008年10月又去了哈萨克斯坦。他被告知他的兄弟被单独监禁了3个月,在此期间受到酷刑,并被告知如果申诉人回到乌兹别克斯坦,他就会被释放。2010年1月13日,申诉人在哈萨克斯坦获得难民署颁发的难民身份。

Isobek Pardaev

7.202006年,申诉人开始奉行伊斯兰教并于2009年以宗教仪式举行婚礼,此后,他被当作潜在的极端主义分子而受到监控。2010年4月,他的两个朋友在他做礼拜的清真寺被逮捕。申诉人离境去了哈萨克斯坦并于2010年5月在那里获得难民身份。

Oybek Pulatov

7.212009年,与申诉人一起去清真寺做礼拜的他的几个朋友被逮捕,申诉人的住宅和商铺被置于监控之下。2010年4月,他的一个非常要好的朋友被捕,被单独监禁了5个月并受到毒打。由于这些逮捕所引起的担忧,申诉人出走去了哈萨克斯坦。

Uktam Rakhmatov

7.22申诉人为学习可兰经每个月和他的朋友聚两次。2008年,他被告知他的名字出现在所指谓的嫌疑人名单上。2009年,在几个朋友被捕后,国安局的人找了他几次。在他于2010年4月5日去了哈萨克斯坦后,他接到通知说警察在找他。

Otabek Sharipov

7.232000年6月7日,申诉人被审问,受到拳打脚踢并被要求承认自己属于一个极端主义宗教团体,他拒绝这样做。在一段20天的时间里,他遭受严刑拷打并被要求在供词上签字,最后他签了字。2000年12月11日,他被判9年监禁。2003年1月15日,在拘留期间经常受到拷打以后,他因大赦而获释。2007年,申诉人去圣彼得堡工作,于2007年12月回到乌兹别克斯坦。2008年2月,他的几个同事在回到乌兹别克斯坦后被逮捕。2009年8月21日,他抵达哈萨克斯坦。

Tursunboy Sulaimonov

7.24申诉人是穆斯林,塔吉克公民。2004年3月29日,就是塔什干炸弹爆炸那天,他的三个小舅子被逮捕。4天之后,12名警官来到他的家里。他妻子设法给他报了信,他逃到了塔吉克斯坦。几天之后,塔吉克当局逮捕了他,指控他参加了塔什干3月份的爆炸事件和走私枪支。他受了3天拷打,但在重金贿赂后被释放。2004年9月,对包括申诉人在内33名被告进行了审判。他被描述为实施塔什干爆炸的极端主义组织的领导人,乌兹别克当局对他发出了国际逮捕令。2009年3月6日,申诉人隐姓埋名在塔吉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生活了一段时间后抵达了哈萨克斯坦。

Sirojiddin Talipov

7.25申诉人按时参加祈祷。2007年,申诉人去俄罗斯工作,在一次对乌兹别克斯坦的访问期间,他被告知他的住宅被置于监控之下,他的许多朋友已经被捕。2010年,他家里告诉他不要回乌兹别克斯坦,因为他会被抓的。因此,他去了哈萨克斯坦并申请避难。

` Abduazimhuja Yakubov

7.26申诉人的一名同事被置于国安局的监控之下并在后来遇刺。2009年,申诉人和家里的所有男人被国安局传唤。2010年1月28日,申诉人抵达哈萨克斯坦。他被告知他姐姐和侄子被分别判处9年和17年监禁,他本人被指控为属于据称是他的后来被警察打死的岳父建立的一个极端主义宗教团体。

Maruf Yuldoshev

7.272009年,申诉人开始去清真寺做礼拜。2010年4月,他的一个朋友被逮捕,另一个朋友忠告他正处在被逮捕和受酷刑的危险中。他逃离了乌兹别克斯坦并于2010年4月5日抵达哈萨克斯坦。

7.28律师提出她没有关于Ravshan Turaev和Fayziddin Umarov的任何信息,因为她无法与在引渡后就被拘留在哈萨克斯坦或乌兹别克斯坦的申诉人取得联系。

缔约国关于案情的进一步意见

8.12012年4月30日,缔约国就29名申诉人的引渡问题提出进一步意见。它指出,从2010年6月至12月,申诉人就被引渡到乌兹别克斯坦,他们在那里因恐怖主义、建立和参加宗教极端主义、分裂主义和宗教原教旨主义和其他被禁组织、谋杀、犯罪集团成员和其他罪名被通缉。将他们引渡的决定是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条款做出的,并考虑到了罪名的严重性以避免有人逃跑和确保缔约国领土上的公共安全。

8.2缔约国提到其早先提交的关于引渡决定的合法性问题和申诉人所指称的受到缔约国当局虐待和酷刑的材料。它重申已收到乌兹别克斯坦总检察长办公室的书面保证,申诉人的权利和自由在引渡后将受到尊重,他们不会受到酷刑或虐待。乌兹别克当局也向委员会保证国际红十字委员会(国际红十字会)、世界卫生组织(卫生组织)等国际组织和一些国际人权组织可自由监测拘留设施和采访被拘留者。

8.3缔约国解释说,在当局就申诉人反对引渡的诉求做出决定以及他们的难民身份问题已最后定局后,将他们关在拘留所没有任何法律理由,而且,由于他们对哈萨克的公共利益和安全构成威胁,它不能释放他们。

8.4缔约国回顾说,乌兹别克斯坦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禁止酷刑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对申诉人的刑事诉讼是根据乌兹别克斯坦的国内法律和国际义务进行的。根据《明斯克公约》,缔约国获得了关于26个申诉人的刑事侦查情报,他们被判刑的罪名只是在引渡请求中的那些罪名。他们中间没人被判处死刑或终身监禁。

8.5缔约国指出,Rakhmatov先生被判3年劳教。Pulatov先生和Yuldoshev先生也得到了同样的不涉及监禁的判决。Jalolhonov先生的刑事案子根据大赦法已经结案。Abdussamatov 先生因企图推翻宪法秩序于2011年9月26日被判12年监禁。缔约国解释说,乌兹别克斯坦将向其通报对于申诉人的所有刑事诉讼的结果。最后,缔约国表示,其使馆人员将就申诉人的拘留条件及其关于酷刑和虐待的指称问题会见乌兹别克当局,并将就此提供进一步的澄清。

与双方的口头听证会

9.12012年5月8日,委员会应缔约国的请求举行了一次与双方的口头听证会。缔约国解释说,做出引渡申诉人的决定有若干理由:第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4条,引渡逮捕的最长监禁时间是一年,申诉人已经服满了那一年的时间;第二,将他们释放或在哈萨克斯坦给予他们难民身份没有法律依据,并且,将他们安置到第三国显然不可能;第三,根据外国合作伙伴的情报,申诉人参与了建立国际恐怖主义组织网络,其中两个在缔约国是被取缔的,是在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反恐委员会的名单上的。

9.2缔约国进一步指出,难民署在其专家花两个月研究申诉人的档案后,已经取消了他们的难民身份。缔约国不能允许来自中亚的宗教极端主义进一步向其他国家渗透,并做出了一个清醒的决定:为了保护其公民和其他国家的公民,不理会委员会关于临时措施的要求。

9.3关于申诉人在乌兹别克斯坦的刑事诉讼和他们的健康问题,缔约国解释说,根据来自乌兹别克总检察长的2012年5月5日的信息,25名申诉人已被裁定犯有不同的罪行并被判刑;其中3人被判3年劳教,并在庭审后被释放。一名申诉人被大赦。缔约国指出,没有理由相信申诉人在乌兹别克斯坦会遭受酷刑、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根据乌兹别克当局的说法,申诉人的关押条件是适当充足的,他们没有受刑。缔约国指出,每年约有10,000名非法移民从乌兹别克斯坦进入其领土,其中约5,000人被送回。缔约国与乌兹别克斯坦合作每年平均引渡与刑事诉讼有关的40人。自2007年以来,难民署已经将215名乌兹别克公民安置到第三国。

9.4在回答委员会成员的问题时,缔约国指出,根据难民法第18条和刑事诉讼法第532条,如果存在对生命或自由的威胁和有酷刑的危险,不得将任何人遣返第三国。关于申诉人在哈萨克斯坦的公正审判问题,缔约国充实了其书面意见,并指出,文件证据证明律师和翻译参加了诉讼,申诉人、其律师、难民署代表或缔约国的人权办公室都没有提出任何投诉。关于在乌兹别克斯坦的诉讼程序,缔约国指出,所有申诉人都有自己选定的律师替他们辩护,没有关于酷刑的投诉。

9.5关于乌兹别克斯坦的形势和申诉人面临的风险,缔约国表示,哈萨克当局与乌兹别克的对口单位一起合作,得到保证没有申诉人会受到酷刑并且国际组织将被允许探访他们。万一这些保证没有得到遵守,缔约国保留了审查其与乌兹别克斯坦合作情况的权利。它还指出,它了解国际非政府组织关于乌兹别克斯坦的人权报告、特别报告员的报告和联大的决议。它提到其他一些报告显示乌兹别克斯坦的人权状况有所改善。它还提出,Yakubov先生被判18年监禁、Boltaev先生被判12年,而不是媒体提到的30年。

9.6关于申诉人的名字是否在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反恐委员会的名单上,缔约国指出,它提及的两个组织在名单上。一个有约5,000名成员,并不是所有成员都被列入了名单。

9.7缔约国进一步解释说,它定期监测申诉人的情况,并被告知申诉人回到乌兹别克斯坦后没有受到酷刑。

9.8缔约国确认它有一部反恐法,但它根据申诉人所代表的对国家安全、本地区的安全或其他国家的安全的威胁情况,决定将他们引渡。

9.9关于申诉人的下落问题,缔约国指出,其中4人已获释,其他人或是在监狱或是在审前拘留所。

10.1申诉人的律师指出,缔约国没有解释为什么它未能遵守临时保护措施,这构成对《公约》第22条的违反,从而将举证责任推给了缔约国,它需要说明申诉人被引渡的理由。

10.2 律师指出,在申诉人被引渡之前,缔约国已有关于他们回去后要面临巨大危险的足够的信息。乌兹别克斯坦深不可测的酷刑记录是人权观察等国际非政府组织、联合国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在文件中,以及人权事务委员会在其关于乌兹别克斯坦的2010年结论性意见和欧洲人权法院对俄罗斯的判决书中详细记录在案的。 众所周知,乌兹别克斯坦一贯系统地对被拘留者使用酷刑,以宗教或恐怖主义理由被关押的人面临更大的风险。律师重申所有申诉人都是虔诚的伊斯兰教信徒,他们被控告的依据是乌兹别克刑法第244条(“出版、储存和散发有宗教极端主义思想的材料”和“参加宗教极端主义、分裂主义、原教旨主义或其他被禁组织”)和乌兹别克刑法第159条(“企图推翻宪法秩序”)。如同在乌兹别克斯坦内数以千计的在国家严格控制范围以外和平地进行其宗教活动的其他信徒那样,他们是政府的打击目标,被贴上“宗教极端主义分子”和“被禁组织的成员”的标签。许多申诉人在逃离他们的国家之前就曾被拘留和受到酷刑。

10.3律师指出,申诉人在给缔约国法院的上诉状中详细说明了他们的个人背景并证明了他们个人在回去后要面临的酷刑风险,并始终提及《禁止酷刑公约》、欧洲人权法院案例法和非政府组织关于乌兹别克斯坦境内酷刑情况的报告。但是,缔约国的法院没有对他们的酷刑风险逐一进行个人评估。此外,国际非政府组织,如,法国基督徒废除酷刑行动、大赦国际、人权观察等,在2010年和2011年期间向哈萨克当局提交了大量信件和呼吁,要求鉴于酷刑风险不要将他们引渡。律师指出,缔约国是知道申诉人所面临的风险的。

10.4律师认为,不驱回原则是一项不可贬损的基本原则,应高于双边引渡协定。律师还指出,撤销难民身份对于评估酷刑风险不是相关的考虑因素。即使是恐怖分子也有不受酷刑的权利。

10.5关于据称乌兹别克斯坦提供的外交保证问题,律师认为并不可靠,并指出,在乌兹别克斯坦没有独立有效的引渡后监测机制。 她指出,联合国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和欧洲人权法院都裁定乌兹别克斯坦政府的外交保证并不能使该国解除不将面临酷刑风险的人遣返的义务。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在其关于哈萨克斯坦的结论性意见中建议缔约国在“依靠外交保证时”运用“最大的审慎”。她还指出,哈萨克斯坦没有将这些所谓的保证的副本提供给委员会。关于所谓监测机制问题,律师指出,国际红十字委员会的授权和保密规则禁止将任何关于乌兹别克斯坦状况的报告提交给哈萨克斯坦。而且,世界卫生组织在律师与其联系时否认收到来自乌兹别克斯坦当局的任何指示去监测申诉人的情况,并指出它无法进入监狱。“其他国际人权组织”根本无法进入在乌兹别克斯坦的拘留场所。

10.6律师努力设法监测申诉人的状况,但无人能访问他们或提供关于他们的下落和待遇的任何信息。根据报刊文章,在2011年8月至11月期间,有5名申诉人被判长期徒刑。 例如,Ahmad Boltaev被判13年监禁。其他人受到了审判,但不知道结果,因为没有媒体的采访或独立的审判监测。律师指出,她相信申诉人并没有独立律师的援助,他们的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被侵犯。

10.7律师还认为,缔约国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在本案中预防酷刑行为,违反了《禁止酷刑公约》第2条。它也没向申诉人提供对引渡的有效补救措施,从而违反了《公约》第22条。

10.8关于打击恐怖主义问题,律师指出,这项工作的进行应符合人权法,并且,缔约国有义务不将肯定有酷刑风险的人驱逐。如果申诉人对缔约国安全构成危险,当局则应以某种罪名对他们起诉并在其法院进行审判。

10.9关于补救措施问题,律师提到了《关于受害人获得补救和赔偿的权利的基本原则和准则》 并要求命令缔约国确保申诉人的返回, 并根据《公约》第14条向他们提供赔偿和平反。缔约国还应检查其外交保证制度和司法制度,以避免今后出现类似的违反。

缔约国提交的进一步资料

11.12012年5月11日,应委员会在口头听证时提出的要求,缔约国提交了乌兹别克斯坦当局的保证以及地区法院一些判决的副本。从这些文件可以看出,缔约国于2010年9月6日要求对29名申诉人的保证,特别是起诉不可以政治动机为依据,并且他们不会受到任何歧视、酷刑、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以及如果有必要,缔约国当局可在刑事诉讼程序的任何时刻访问申诉人,以核实他们的各项权利得到坚持。2010年10月7、11、12和20日,以及2011年1月10日,乌兹别克斯坦总检察长为每一个申诉人提供了保证并指出,乌兹别克斯坦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和《禁止酷刑公约》的缔约国。并且,还进一步指出,根据乌兹别克刑法第16和17条,司法是根据权力平等原则、不歧视和任何人都不会受到酷刑、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原则实施的。任何违反人类尊严、造成对一个人的健康的威胁,或造成肉体和心灵疼痛的行为或决定都是被禁止的。它还允许哈萨克斯坦当局访问被拘留的每一个申诉人并了解关于他们刑事诉讼的情况。乌兹别克当局进一步保证申诉人的刑事诉讼程序将符合乌兹别克刑法的规定及其国际义务。

11.22012年5月5日,乌兹别克总检察长知会缔约国在29个被引渡的个人中有25个已经被审判。Rakhmatov先生、Yuldoshev 先生和Pulatov先生被判3年非监管劳教。 乌兹别克当局为所有申诉人都提供了法律援助,其中一些人有自己的律师。一名申诉人拒绝法律援助自己给自己辩护。 没有人提出关于酷刑或虐待的投诉。刑事诉讼程序是公开的。他们还表示,目前他们正在考虑让哈萨克当局访问在拘留中的申诉人的可能性。乌兹别克当局进一步提到为落实联合国条约机构的建议,他们已经建立了一种机制。.

律师的进一步意见

12.12012年5月16日,律师提交了进一步的意见,其中指出,来文是2010年12月提交的,当时缔约国已经持有其于2012年5月11日提出的所有文件,但缔约国没有解释为什么在审议程序的这么晚的阶段才提交这些文件。

12.2关于法院的判决,律师指出,判决证明申诉人提出了不驱回的问题和在回到乌兹别克斯坦后面临虐待的风险问题;但是,他们的意见在未经查验的情况下一概被驳回。律师进一步指出,法院并没有驳斥申诉人关于公正审判被违反的观点,并且缔约国也没有答复这些指称。

12.3律师进一步提出,外交保证姗姗来迟,措词含糊不具体,并没有提供任何有效的后续机制。保证是应缔约国总检察长的要求提供的,他在要求中表示当局对乌兹别克斯坦将遵守其国际承诺没有任何疑问。此外,所寻求的保证的案文是包括在哈萨克总检察长的信件中的,因此纯粹是形式上的,对缔约国关于申诉人的引渡决定没有任何影响。

12.4律师进一步提出,缔约国当局访问申诉人的权利最多是在2010年10月提供的;但是,只是在后来提交的材料中缔约国才告诉委员会它正在考虑访问申诉人的可能性。它没有解释为什么它没有早一点去访问他们。律师以欧洲人权法院案例法 为例指出,外交保证可以被认为是对防止酷刑的足够保证的唯一情况是当对拘留场所的监测工作被交给了独立的人权非政府组织时。

委员会需审理的问题和审议情况

对案情的审议

13.1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4款,参照双方向其提供的所有资料对来文进行了审议。

13.2委员会必须决定将申诉人强迫遣返到乌兹别克斯坦是否违反缔约国根据《公约》第3条第1款所承担的义务,即,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个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不将该人驱逐、或遣返(“驱回”)至该国。委员会根据缔约国当局在引渡时就持有的或应持有的资料就此问题做出决定。随后的事件对于评估缔约国当局在引渡时实际持有的或应持有的资料是有用的。

13.3在评估将申诉人引渡到乌兹别克斯坦是否违反缔约国在《公约》第3条下的义务时,委员会必须考虑到所有相关的因素,其中包括是否存在悍然、粗暴或大规模违反人权的一贯做法。委员会重申,在一个国家存在悍然、粗暴或大规模违反人权的一贯做法本身并不构成决定某个人在被遣返至该国后会有遭受酷刑的危险的足够理由;必须提出其他理由证明有关个人本人会有危险。同样,没有粗暴违反人权的一贯做法并不意味着一个人在其特定情况下不会遭受酷刑。

13.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第3条执行问题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1996年),即,“评估酷刑危险的理由必须超越仅仅是理论或怀疑。但是,危险并不非满足‘高度可能’的条件不可,但它必须是个人的和现实的”。在这方面,委员会在以往的决定中已裁定危险必须是可预见的、真实的和个人的。

13.5委员会注意到律师的论点,即,根据引渡要求被遣返乌兹别克斯坦的申诉人和其他人被单独拘留,因此,有遭受酷刑和虐待的危险。它还注意到律师声称酷刑和虐待在乌兹别克斯坦仍是系统性的,并且,在国家官方控制范围以外实行信仰的穆斯林以及被控宗教极端主义和企图推翻宪法秩序的人已被专门锁定为打击目标。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拒绝了申诉人的避难请求或重新恢复他们被取消的难民身份的请求,理由是他们将对缔约国构成威胁,对其安全和其他国家的安全会造成重大损害。它还注意到律师的论点,即,在缔约国导致申诉人被引渡的诉讼程序不公正,因为没有提供翻译,他们见律师的机会有限并且律师无法查阅档案。它进一步注意到,缔约国坚称其诉讼程序是难民署和缔约国人权办公室的官员监测的,他们没有收到任何投诉,并且,法律代表和翻译是有保证的。关于申诉人所声称的他们在乌兹别克斯坦有遭受酷刑的危险,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乌兹别克斯坦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禁止酷刑公约》的缔约国,乌兹别克斯坦已发出外交保证申诉人不会受到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委员会还注意到,据缔约国的说法,乌兹别克斯坦向其保证国际组织可以对拘留设施进行监测。委员会注意到律师拒绝了这种说法,并指出,红十字会的规则不允许将任何报告交给缔约国当局,以及所提及的其他组织无法进入拘留场所。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律师称难民署在29个申诉人中的4个人的案子上违反了其传统,以及律师无法了解难民署在其他案子上的立场。

13.6关于存在悍然、粗暴或大规模违反人权的一贯做法问题,委员会回顾其关于乌兹别克斯坦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其中,它对有许多不断的内容一致的指称表示关切,即,执法官员和调查官员司空见惯地使用,或在他们煽动或同意下使用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惩处手段,以及在国外寻求避难但被遣返回国的人被拘留在人们不知道的地方,并可能遭受《公约》被违反的情况。

13.7委员会注意到所有29名申诉人都是据报告称在乌兹别克官方体制外进行其宗教活动,或属于宗教极端主义组织的穆斯林。它还注意到申诉人是应谴责他们犯有严重罪行――包括宗教极端主义和企图推翻宪法秩序――的乌兹别克斯坦的请求并根据缔约国的评估,即,他们对其公民和其他国家的安全构成威胁,而被引渡的。委员会重申其在结论性意见中对于以地区安全、包括反恐的名义强迫遣返到乌兹别克斯坦条件不知、待遇不清、下落不明的情况的关切。它还注意到《公约》第3条的不驱回原则是绝对的,反恐并不能免除缔约国履行其不将一个人驱逐或遣返(“驱回”)到另一个有充足的理由相信其会有遭受酷刑危险的国家的义务。 在本案中,委员会还认为,即使在根据《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进行评价之后,一个难民在第1F(c)条下被排除的情况下,《公约》第3条的不驱回原则仍是绝对的。

13.8 在本案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在其自己的结论性意见中以及在其收到的材料中,在乌兹别克斯坦,悍然、粗暴或大规模违反人权的一贯做法和特别是对在官方框架外礼拜信仰的人而言,遭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是已经充分确定的情况。此外,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提出他们在逃往哈萨克斯坦之前曾受到宗教迫害,在一些情况下包括被拘留和受酷刑。

13.9委员会回顾,根据其关于第3条的执行问题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的条件,它将对相关缔约国机关所做的事实结论给以相当大的分量,但委员会不受这种结论的约束,并根据《公约》第22条第4款所赋予的权力,可根据每个案子的全面情况对事实进行自由评估。 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既没有提供书面的、也没有提供口头的证据驳斥申诉人的指称,即,他们的引渡程序没有满足最低公正审判要求(例如,足够的辩护准备时间、接触律师和翻译的机会有限等),以及对每个申诉人回乌兹别克斯坦后会面临的酷刑风险没有进行个人化的风险评估。委员会认为,虽然初审法院(一些判决已向委员会提供)参照了国内法以及《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但没有根据《公约》第3条或国内法律的不驱回原则进行个人化的风险评估。此外,缔约国未能尊重委员会所要求的临时措施。缔约国也没有查验申诉人提出的关于缺乏公正审判和他们回到乌兹别克斯坦后会有遭受酷刑的风险的说法。委员会得出结论:缔约国没有好好查验申诉人提出的他们回到乌兹别克斯坦后会面临可预见的、真实的和个人的酷刑风险的说法。在本案中,考虑到双方提出的书面和口头材料,委员会得出结论:所有都在乌兹别克斯坦被控宗教极端主义或是极端主义或恐怖主义组织成员并被缔约国根据这些指控而引渡的申诉人,已充分展示了他们回到乌兹别克斯坦后会面临可预见的、真实的和个人的酷刑风险。据此,委员会得出结论:在本案的情况下,缔约国将申诉人引渡到乌兹别克斯坦违反了《公约》第3条。

13.10此外,缔约国援引获得外交保证作为对这一明显风险的足够保护。委员会谨提醒,外交保证不能被用作避免应用不驱回原则的手段。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未能提供任何充分具体的细节说明其是否进行了任何形式的监测和是否采取了任何步骤以确保监测是客观、公正和足以令人信任的。

14.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决定现有事实显示缔约国违反《公约》第3条和第22条的情况。

15.根据议事规则第118条第5款,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为申诉人提供补救,包括将申诉人遣返哈萨克斯坦和适当的赔偿。委员会还希望在90天内获悉缔约国已经采取何种措施响应这些意见。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英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俄文和中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