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48/D/433/2010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0 July201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第433/2010号来文

委员会第四十八届会议通过的决定,2012年5月7日至6月1日

提交人:

AlexanderGerasimov(由开放社会司法倡议和哈萨克斯坦国际人权和法制局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哈萨克斯坦

申诉日期:

2010年4月22日(初次提交)

本决定日期:

2012年5月24日

事由:

未能对酷刑指控进行迅速和公正的调查;未能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未能提供充分和适当的补偿;

程序性问题:

属时理由;已经用尽国内补救办法;撤回向委员会提出的申诉

实质性问题:

酷刑;难以忍受的痛苦或者折磨;为预防酷刑采取有效的措施;在有合理根据认为已经发生酷刑的情况下开展迅速和公正的调查;有权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并由该部门对其案件进行迅速和公正的调查;有权获得公平和充分的补偿;干预根据第22条提出申诉的权利

所涉《公约》条款:

第1条、第2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以及第22条

附件

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在第四十七届会议上

作出的关于

第433/2010号来文的决定**

提交人:

AlexanderGerasimov(由开放社会司法倡议和哈萨克斯坦国际人权和法制局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哈萨克斯坦

申诉日期:

2010年4月22日(初次提交)

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7条设立的禁止酷刑委员会,

于2012年5月24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对Alexander Gerasimov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向禁止酷刑委员会提交的第433/2010号申诉的审议,

考虑了申诉人、其律师和缔约国提供的所有资料,

通过以下决定:

根据《禁止酷刑公约》第22条第7款作出的决定

1.申诉人Alexander Gerasimov先生是哈萨克斯坦国民,出生于1969年。他声称自己是哈萨克斯坦违反《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2、12、13、14和22条的受害者。他由开放社会司法倡议和哈萨克斯坦国际人权和法制局代理。

申诉人提出的事实

2.12007年3月27日,申诉人来到内务部南方局下属的Kostanai市警察局(当时他的继子A. 被关押在这里)。申诉人被带到警察局在三楼的一间办公室,并且在那里被关押了大约30分钟。

2.2大约在晚上8点,5名警察进入该办公室,并且要他承认谋杀了他家附近的一名老年妇女。申诉人承认他认识这名妇女,但是他否认同其死亡有任何关系。这些警察讯问了申诉人大约一个小时,劝他承认自己罪行。申诉人仍然否认指控。一名警察挥拳痛击他的肾脏。警察威胁他说要对他施以性暴力。

2.3然后,申诉人被迫趴在地上。那些警察用他的皮带将他双手反绑。4名警察按住他的手脚和身体,使他无法动弹。第5名警察拿出一个厚实透明的塑料袋,并且将它套在申诉人的头上。这个警察用他右腿膝盖压住申诉人的背,并将塑料袋向后拉,以致申诉人几乎透不过气,同时血从他鼻子、耳朵和脸上磨损的地方流出来(这种酷刑被称为“陆地潜艇”)。最后,申诉人失去了知觉。在申诉人差不多失去知觉时,那名警察又放松塑料袋。警察多次实施了这种酷刑。

2.4由于受到这种酷刑,申诉人变得有点神智不清,就不再反抗。这时,塑料袋和地板上都是血迹。申诉人的眼睛、鼻子和耳朵都在流血。那些警察见到流血之后就停止了酷刑。申诉人在一名警察的监视下坐在一把椅子上过夜。

2.5警察没有登记申诉人于2007年3月27日被拘留的情况,也没有为他提供律师。2007年3月28日,一名警方调查员讯问了申诉人,并且用一本厚书打他的脑袋。当天下午6点,申诉人获得释放,没有受到任何指控。当时他感到剧烈头疼和恶心。到家以后他还是感到剧烈的头疼。当天晚上他被送进Kostanai市医院的神经科。该医院对他的诊断是:大面积闭合性颅脑外伤、脑挫伤、右肾、腰区、头部软组织以及右眉弓受到伤害。他住院13天,在出院之后仍有严重头疼、肾区疼痛、手颤以及眼球震颤等症状。

2.62007年3月29日,申诉人的继子代表他本人和申诉人向Kostanai市检察官办公室提交了一份申诉。2007年4月5日,申诉人本人向内务部南方局(就设在发生过酷刑的警察局内)提出了一份申诉。2007年4月,内务部南方局开展了初步调查,并向申诉人、其继子以及3名警察录取了口供。接受调查的警察说,申诉人和他的继子在警察局受到了讯问,但是他们没有注意到受伤的情况。其他一些警察说,从来就没有将申诉人及其继子带进过警察局。

2.72007年4月23日,为了确定申诉人的健康状况,为他进行了体检。申诉人以及他的法律代表至今仍未收到体检报告。2007年4月至8月期间,申诉人接受了一名神经科医生的治疗,因为他开始出现幻觉,并且感到一种无法克服的和无可名状的恐惧。2007年8月7日,他被诊断为患有创伤后精神紧张症。后来,申诉人被转到了精神病院,作进一步检查和治疗。该院确认了上述诊断。2007年8月8日至9月3日申诉人接受了治疗。

2.82007年5月8日,警方调查员决定不进行刑事调查。Kostanai市高级助理检察官于2007年5月30日表态支持这项决定。但是,该市检察官办公室于2007年6月10日撤销了这项决定,并且命令内务部地区总部下属的国内安全科调查申诉人提出的指控。

2.92007年6月,申诉人收到了几个匿名电话;对方要求他撤回指控,否则就要以刑事案起诉他。申诉人为自己和家人的安全感到担忧,因此于2007年6月13日就受到威胁一事提出了指控。2007年6月12日,他向地区检察官办公室提出了指控,因为一些警察告诉他的继子,只要撤诉,他们就愿意支付500,000坚戈(约为4,000美元)。

2.10 2007年6月19日,地区检察官办公室通知申诉人说,他的指控已经转到内务部地区总部的国内安全科,以便进一步审查。2007年6月28日,内务部地区总部通知他说,审查结果表明,警察没有登记拘留事宜;准备惩办一些有关人员,有人会被撤职。地区总部还指出,已经根据《哈萨克斯坦刑法》第308条第4款(a) 项对内务部南方局的有关人员提出了刑事起诉。这项条款规定,滥用职权或者使用或者威胁使用暴力行为均为罪行。

2.112007年7月16日,对申诉人和内务部南方局的3名涉案警察2007年3月27日夜里所穿的衣服进行了检验。申诉人及其律师都不知道进行了检验。检验的结论是:申诉人衣服上的纤维同有关警察衣服上的纤维并不相似。然而,检验的结论是存在问题的,因为有关警察的衣服已经洗过。

2.122007年7月,地区检察官办公室推翻了内务部地区总部关于开展刑事调查的决定,并且将案件转到了Kostanai地区打击经济犯罪和腐败行为办公室(DCECC),以便开展进一步调查。2007年9月5日,DCECC拒绝提出刑事起诉,其理由是: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警察的行动同申诉人受伤之间存在联系。2007年9月12日,申诉人就DCECC的这项决定向地区检察官办公室提出了上诉。该办公室于2007年9月24日推翻了DCECC的决定,并将此案发回重审。

2.132007年12月3日,内务部地区总部报告了它的调查情况,其中指出: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行为;10名警察已被撤职;当时正在进行后续调查。2008年2月1日,DCECC拒绝提出刑事诉讼,其理由是:无法证明警察卷入此案。2008年3月19日,地区检察官办公室支持DCECC的决定。申诉人向Kostanai市第二法院提出的上诉也于2008年3月25日被驳回。2008年5月20日,申诉人请总检察长办公室考虑到DCECC调查的缺陷,并且启动刑事调查。这项请求于2008年6月11日被驳回。由于Kostanai市法院在此之前已经驳回了申诉人的上诉,因此以后就没有对这项决定提出过任何进一步的质疑。

2.14申诉人声称,他已经多次向有关当局和法院提出申诉,其中包括4次就拒绝开展刑事调查一事提出上诉,因而已经用尽国内补救办法。虽然市法院的决定表明还可以向地区法院提出上诉,但是实际上这种上诉是无效的。哈萨克斯坦《刑事诉讼法》第109条第(9)款规定:在市法院作出裁决之后,必须在3天之内向地区法院提出上诉。然而,其律师在收到有关裁决时,3天的上诉期限早已过去。

2.15此外,考虑到申诉人已经受到的威胁,如果他继续在国内提出申诉,他本人及其家人可能真的会遭到威胁和暴力。此外,有关程序已经被过分拖延,以致没有必要继续下去。考虑到侵犯其人权行为的严重程度,只有开展刑事调查和提出起诉才是有效的补救办法。由于缔约国没有开展刑事调查,因此申诉人无法使用任何其他补救办法。

申诉

3.1申诉人声称,警方对他实施的酷刑违反了《公约》第1条。虽然他所指控的酷刑发生在《公约》生效之前,但是这种违法行为具有延续性。申诉人回顾了委员会的判例,并且声称,缔约国蓄意不承认实施酷刑的责任;没有对允许酷刑的司法制度进行改革;没有开展适当的调查。缔约国的所言所行证实了这种违法行为。此外,他目前仍然患有酷刑所引起的创伤后紧张综合症,这就意味着以前的警方违法行为仍然对他产生影响,其本身也构成违反《公约》的行为。

3.2申诉人声称,缔约国没有为预防虐待和酷刑制定充分的措施,因而违反了《公约》第2条。警方没有登记他遭到拘留的情况,也没有为他提供律师和进行独立检查的医生。

3.3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12条和第13条,没有对他关于遭受酷刑的指控开展迅速、公平和有效的调查。没有一个独立的和公平的机构开展调查,因为调查是由被指控实施酷刑的内务部南方局负责的;后来,又由其上级机构(内务部地区总部)负责调查。另外,初步调查是在提出申诉一个月之后开始的;申诉人的衣服是在据称酷刑发生三个月之后进行检验的。调查人员没有讯问重要证人;申诉人没有能够有效参加调查;无法就调查内容发表意见。调查无法确认应对有关酷刑承担刑事责任的违法者。虽然申诉人在《公约》生效之后继续要求开展有效调查,但是至今都没有开展符合《公约》规定的调查。

3.4他还声称,由于国内法律规定,只有在刑事法庭将有关官员定罪以后,才能确认接受赔偿的权利,因此他无法就违反《公约》第14条的行为提出民事诉讼。结果,他没有就其遭受酷刑的问题获得赔偿和医疗。

缔约国的初步意见

4.12011年1月18日,缔约国提供了初步意见。它指出,总检察长办公室于2010年12月6日根据《刑法》第347条第1款第2部分(a)项(关于酷刑的规定),撤销了DCECC2008年2月1日关于拒绝开展刑事诉讼的决定,并且对内务部南方局的有关警察提出了刑事诉讼。

4.2缔约国还提到了该国为应对酷刑指控而制定的关于打击酷刑的法令、政策以及行动计划,其中包括在非政府组织代表的参与下定期监测拘留场所。缔约国还提到组织了旨在预防司法人员实施虐待和酷刑的培训班、圆桌会议以及研讨会。

申诉人代表的评论

5.12011年2月28日,申诉人的代表确认:总检察长办公室于2010年12月6日对委员会所收到的申诉作出了反应,并且根据《刑法》第347条第1款第2部分(a)项(关于酷刑的规定)提出了刑事诉讼。

5.22011年1月8日,有关部门命令对申诉人进行心理检查。由于重新开始的调查和讯问所引起的焦虑,申诉人的健康状况恶化,并于2011年1月14日遵照医生的吩咐住院。因此,他要求推迟心理检查。然而,还是在2011年1月18日进行了心理检查。2011年2月2日,申诉人的律师获准阅读心理检查报告,但是没有获得其副本。

5.3在重新开展的调查过程中,申诉人在一名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至少4次受到讯问:2011年1月19日、1月21日、1月25日以及2月2日。在2011年1月19日之前,申诉人是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受到讯问的。在2011年1月19日的讯问中,他详细叙述了自己遭受酷刑的情况;其内容同以前的说法一致。他还讲述了自己的受伤情况和遭遇。

5.4申诉人的法律代表还回顾了申诉人在2007年所受到的威胁;并且说,由于重新开展调查,申诉人又受到了新的恐吓。在2011年1月下旬,申诉人的妻子告诉哈萨克斯坦国际人权和法制局说,其家人收到了一名名叫A.K.的检察官的电话,该检察官威胁说,要重开使得申诉人遭到逮捕和酷刑的谋杀案。这名检察官在电话中向国际局证实说,他确实打过电话给申诉人的家人,其目的是要确保他们提供证据。国际局要求该检察官不要对这家人施加压力,但是他声称,他正在开展彻底调查。申诉人几次告诉国际局的代表说,他的家人,特别是他的妻子,对于申诉十分“厌烦”;他们希望“忘掉一切和过平静的生活”。他还于2011年2月18日提到,他的家人正在对他施加压力,要他撤回申诉。他几次说到,他的妻子十分担心他们家庭可能会遭到报复。

5.52011年2月21日,该检察官通知哈萨克斯坦国际人权和法制局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关于不开展刑事调查的规定),重新开始的调查已被中止;申诉人于2011年2月5日拒绝接受其律师的服务,并且说他不再对警方提出指控。

5.6申诉人的代表声称:重新开展的调查缺乏独立性;调查遭到了拖延;调查是无效的;调查没有导致任何刑事起诉。申诉人的代表提到了委员会的判例:调查必须立即开始,并且迅速进行。在这个案件中,国内调查于2007年9月5日终止。到调查重新开始之时,已经几乎过去四年。在几乎四年之后重新开始的调查不能称为有效调查。

5.7这项重新开始的调查的重点似乎是反覆讯问申诉人及其家人,其中包括对申诉人进行强制性的心理评估以及强迫他同有关警察进行对质。调查没有对应为酷刑承担责任的警察提出任何指控就已宣告结束。

5.8申诉人的代表欢迎缔约国概要说明的关于打击酷刑的一般性措施,但是指出:缔约国没有解释这些新的措施同申诉人的案件之间的关系。由于没有提供适当的补偿,这些措施不足以就其申诉进行补救。适当的补偿本来应该包括:承认违法行为的责任;进行适当的调查;提供适当的补偿和康复。只有设立一个独立的调查委员会,使其拥有《关于酷刑和其他残忍的、不人道的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第三章(《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第2、第85和第86段)所规定的特点,并赋予召唤证人以及建议进行刑事起诉的充分权利,才足以对违反《公约》的行为进行补救。

5.9缔约国在回应向委员会提交的申诉时,质疑申诉人的精神健康状况,并且命令进行心理评估。重新开展的调查的一个特点是:试图恐吓申诉人,要求其撤回申诉;这种方法在哈萨克斯坦广泛使用。这种恐吓行为阻碍个人行使《公约》第13条和第22条所规定的提出申诉的权利。哈萨克斯坦于2008年根据《公约》第22条的规定发表了声明,承诺不干预个人向委员会提交来文的权利,因为干预会使得个人实际上无法行使缔约国已经承认的这项权利。

5.10申诉人的法律代表对于检察官要求申诉人接受心理评估的决定感到关注,因为其目的并不是要确认酷刑的影响,而是要确认申诉人的精神状态,“因为有人怀疑他是否能够正确认识同案件有关的情况”。因此,心理评估的目的似乎是要贬低或者恐吓申诉人。

5.11从上述情况来看,缔约国侵犯了《公约》第1、2、12、13以及14条所规定的申诉人的权利。

申诉人的进一步意见

6.2011年3月,申诉人向委员会提供了一份2011年2月18日发出的经过公证的俄文信件(向哈萨克斯坦外交部发出了一份副本);同时附有信件的英文翻译。申诉人在信中要求撤回2010年4月22日以他的名义提出的申诉,因为他本人并未撰写或者签署任何申诉;有关材料是开放社会司法倡议和哈萨克斯坦国际人权和法制局根据他的委托书编写的。他还指出,针对有关警察的指控是在“痛苦的精神状态下带着情绪”提出的;他不再指控这些警察。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7.12011年4月14日和5月6日,缔约国提出了补充意见。它指出,2007年3月27日,警方怀疑申诉人及其2名继子谋杀了一名老年妇女;并且将他们带到内务部南方局所在地。2007年3月30日和4月2日,申诉人及其继子向市检察官办公室提出了申诉,指控内务部南方局的3名警察(A.、B.和M.),声称这3名警察为了逼供而虐待他们。2007年5月30日,Kostanai市高级助理检察官以证据不足为由拒绝提出刑事起诉。2007年6月10日,市检查官办公室以尚未完成调查为由撤销了这项决定。

7.22007年6月12日和13日,申诉人向地区检察官办公室提出了指控,声称他受到不明人物的威胁,要求他撤诉。2007年6月18日,有关指控被转到内务部地区总部的国内安全科。2007年6月25日,国内安全科根据《刑法》第308条第4部分(a)项(严重滥用职权)的规定,对有关警察提出了刑事起诉。2007年6月29日因为证据不足而结案。2007年6月27日,8名警察(包括A.先生、B.先生和M.先生)因为违反内部条例和非法拘留申诉人及其继子而受到处分。

7.32007年7月3日,国内安全科再次提出刑事起诉,但是这项决定于2007年7月18日被地区检察官办公室撤销;该办公室将案件转到DCECC, 作进一步调查。DCECC因为证据不足而两次决定不再提出刑事起诉。然而,地区检察官办公室以调查尚未结束为由撤销了这些决定。2008年2月1日,DCECC再次以证据不足为由拒绝提出刑事起诉。除了申诉人的相互矛盾和前后不一的证词以及法医的检验结果以外,没有发现任何其他证据支持他的指控。已经用尽所有方法收集其他证据。

7.42010年12月6日,为了核实申诉人向委员会提交的指控,总检察长办公室撤销了DCECC2008年2月1日的决定,并且根据《刑法》第347条第1款第2部分(a)项(关于酷刑的规定)对有关警察提出了刑事起诉。

7.5申诉人在接受讯问期间指出,在他于2007年3月27日因为其继子遭到拘留一事而进入警察局以后,他被带到了3楼,当时3名警察虐待了他,企图强迫他承认谋杀其邻居。他在一名警察的监视下在一把椅子上过夜,第二天早上他又遭到警方调查员的讯问。他在2007年3月28日获释之后,在Kostanai市医院留医。

7.6申诉人的妻子、继子和朋友在作为证人接受讯问时拒绝作证,并且要求结束调查。他们提到,他们没有对警方提出指控,虽然在初步调查期间申诉人的继子曾经说过,他们遭到了警察的虐待,因为警察要他们承认谋杀其邻居。

7.7在初步调查过程中,申诉人曾经提供相互矛盾的证词。申诉人在同警察对质时曾经说过,只有A.先生用塑料袋套住他的头,让他透不过气来。他还声称,只有M.先生登记了他的个人资料。他没有认出第三名警察(B.先生),并且声称这3名警察并非虐待他的人。有关警察在作为嫌疑人接受讯问时,否认了关于虐待和殴打的指控。作为证人接受讯问的内务部南方局的其他一些警察并没有确认有关酷刑的事实。

7.8Kostanai市医院的医务人员也接受了讯问并且指出,2007年3月底,申诉人被救护车送到了该医院。当时对于申诉人的诊断是:脑挫伤;腰区发现伤痕(申诉人声称,此为警察殴打所致)。法医检查确认了以下伤情:脑挫伤、脸部刮伤、右眉弓受伤、右肾受伤以及身体存在伤痕。

7.9医院向DCECC提供的病历显示,申诉人自1978年以来一直接受心理医生的监控。医生对他的诊断是:轻度智力迟钝。由于申诉人对于紧张状况的剧烈反应,2007年8月8日医生将其症状诊断为:反应性精神病和偏执性抑郁综合症。据此,2011年1月8日有关部门命令对申诉人进行法医心理评估。

7.10 2011年1月14日,申诉人以健康状况为由要求推迟调查行动。这项要求遭到了拒绝,因为当时法医心理评估尚未完成。而且,除其他外,这次心理评估之目的就是要确定申诉人参加调查行动是否合适。

7.112011年1月18日,心理评估得出结论:申诉人表现出短期偏执性反应,可以参加调查行动。申诉人及其法律代表在获悉心理评估结论之后对此提出了质疑,但是没有提供理由。

7.12在2010年12月19日至2011年2月6日期间,申诉人奉命作证九次。没有人对申诉人及其家人施加压力。2011年1月19日,申诉人以不存在威胁为由书面拒绝接受缔约国提出的保护措施。

7.132011年2月3日,申诉人发表书面声明,拒绝其律师提供的服务。2011年2月5日,Kostanai地区检察官收到了申诉人于2011年2月3日发出的书面声明。申诉人在声明中收回了他以前的证词,因为他在作证时患有神经衰弱症。同时,他以年久遗忘为由拒绝作证。2011年2月6日,有关机构讯问申诉人关于他发表上述声明的情况,他指出,声明是他本人撰写的,不存在任何外来压力。他拒绝进一步作证,因为他已经记不清案情,也不再指控警方。

7.142011年2月6日,Kostanai地区助理检察官以证据不足为由结案。鉴于申诉人在调查过程中作出了相互矛盾和前后不一的证词;申诉人的妻子和继子书面拒绝作证;申诉人撤回了他的证词并且拒绝继续作证;以及法医心理评估于2011年1月18日作出了结论,这项结案决定是有充分根据的。

7.15缔约国争辩说,由于申诉人受伤事件发生在多年(三年零八个月)之前;申诉人作出了相互矛盾的证词,后来又撤回其证词;申诉人的妻子和继子拒绝作证;以及有关警察否认关于酷刑的指控,因此无法证明有关警察有罪。

7.16缔约国认为,鉴于以下理由应当宣布来文是不可受理的:(1)来文所申诉的事件发生在2007年3月27日,有关这个案件的最后一项程序性决定是在2008年2月1日作出的,也即在哈萨克斯坦承认《公约》第22条所规定的委员会的权限之前;(2)申诉人没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9条的规定,在法庭上就2008年2月1日关于拒绝提出刑事起诉的决定以及2011年2月6日关于结束刑事诉讼的决定提出上诉,因此,他没有用尽所有现有的国内补救办法;(3)2011年3月,哈萨克斯坦外交部收到了申诉人一封经过公证的信件,其中申诉人撤回了向委员会提交的申诉。鉴于申诉人已经撤回由第三方提交委员会的申诉,委员会不应予以审议。

7.17缔约国指出,申诉人代表提出的指控是没有根据的。在调查过程中,有关酷刑的指控没有得到证实。此外,申诉人声称,他本人没有向委员会提出任何申诉;也不坚持对这项刑事案件进行调查。虽然缔约国已经采取了一切措施,确保开展客观的调查,但是由于证据不足以及申诉人本人的立场,因此无法对有关警察提出刑事诉讼。然而,8名警察已经受到各种处分(见上文第7.2段)。缔约国还指出,根据哈萨克斯坦国内法律,只有在刑事法庭将有关官员定罪之后,才能就酷刑的赔偿问题作出决定。

申诉人代表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8.12011年7月15日,申诉人的代表就可否受理和案情提出了意见。关于缔约国的论点(从时间上来说,有关违法行为不属于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他们重申其论点:缔约国蓄意不承认实施酷刑的责任;在2008年2月21日根据《公约》第22条的规定发表声明之后也没有开展适当的调查;缔约国的所言所行证实了申诉人在2007年遭受了酷刑。缔约国声称,最后一项程序性决定是在2008年2月1日作出的,从而忽视了以下事实:2008年3月至6月,申诉人一直在努力推动对于案件的有效调查。缔约国至今仍然没有开展符合《公约》第12条和第13条要求的调查;这种情况本身就违反《公约》。缔约国没有能够预防酷刑,也没有为此提供适当的补救,这也属于目前的违法行为。

8.2关于缔约国声称申诉人未就2008年2月1日的决定以及2011年2月6日的决定提出上诉,申诉人代表认为,申诉人曾向检察官办公室和市法院提出过上诉,但于2008年3月25日被驳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9条的规定,不得提出进一步的上诉,而且实际上上诉也是无效的。考虑到申诉人在重新开始的调查期间所受的恐吓,要求他再次向曾经多次审议他案件的机构提出新的上诉是不合理的。

8.3关于缔约国所引述的2011年2月申诉人关于撤回申诉的信件,没有任何证据可被视为对于向委员会提交的申诉的“自发的和自愿的否定”。缔约国没有提到以下事实:申诉人在2011年1月接受讯问期间曾经多次在其律师在场的情况下作出指控。与此相反,缔约国只是强调指出,申诉人写信拒绝继续作证。但是,申诉人是在令人怀疑的情况下(在其律师不在场时受到警方的讯问)受到恐吓,被迫写出短信。在申诉人没有自由地和明确地表示撤诉的情况下,委员会应该继续审议来文,因为这样做才符合正义。

8.4关于申诉人2011年2月3日的信件(其中申诉人指出,他拒绝继续作证;并且撤回其证词),信件没有表明他希望撤回提交委员会的申诉。申诉人在写这封信之前曾经作证说,他受到了要求撤诉的压力。大约在同一时间,一名调查员向他展示了曾经对他实施酷刑的警察的证词,其中承诺说如果他撤诉,就不再指控他诽谤。缔约国还提到,有关部门曾于2011年2月6日讯问提交人关于他撰写2月3日信件的情况。据说,申诉人在讯问中拒绝继续作证。这次讯问的记录表明,讯问是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因为警方从申诉人处获得了一份声明,他拒绝接受其律师的服务。

8.5关于2011年2月18日用俄文和英文撰写的并由申诉人签名的经过公证的打印信件(其中申诉人说,他希望撤回他向委员会提交的申诉,因为申诉是他“在痛苦的精神状况下带着情绪”提出的),申诉人的法律代表曾经问过申诉人,但是没有得到指示撤回其申诉。申诉人的撤诉信是通过以下方式获得的:在2名警方调查员来访之后,申诉人写了2月3日的信件;几天之后,一名警方调查员将他带到一个公证员办公室,并且交给他一份打印的文件。申诉人匆匆看了一下就签了名。因此,提交委员会的2011年2月18日的打印信件是由缔约国(而不是申诉人本人)撰写的。这封信与最初的手写信件有很大不同;而且,申诉人也是在同样的压力之下签名的。

8.6缔约国所依赖的所谓撤诉信件完全不同于申诉人多次就其遭受的酷刑所作的详细的和前后一致的证词。申诉人于2010年2月22日签署的委托书证明,他授权开放社会司法倡议和哈萨克斯坦国际人权和法制局,代表他同委员会联系,并且提交申请和其他材料。此外,他本人还签署了同其申诉一起提交的声明的每一页。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2月3日的信件、2月6日的讯问,还是2月18日的信件,均没有自由地和明确地表明申诉人希望撤回申诉,因此不应阻碍委员会审议其申诉的内容。

8.7缔约国的任何论据都无法推翻申诉人对于其遭受酷刑问题的前后一致的陈述,反而证实了其中一些关键内容,证明重新开展的调查是无效的。缔约国承认,申诉人及其继子立即提出了申诉,指控警方为了逼供,对他们进行了精神上和身体上的折磨。申诉人在2011年1月重新开展的调查过程中的多次讯问中坚持了自己的说法。缔约国承认,申诉人曾经作证说,他遭到了警方的虐待。缔约国没有对以下情况提出质疑:申诉人立即要求治疗,并且告诉医生说,他是被警察打伤的。然而,缔约国拒不接受有关证据,没有对最初调查过程中申诉人多次所作的前后一致的证词作出反应;反而在2011年1月企图将申诉人的证词斥之为“前后不一”或者是在“神经衰弱”和“愤怒的”情况下作证的。

8.8申诉人代表回顾说,缔约国有关部门命令申诉人于2011年1月18日接受心理评估,以便“确定受害人的精神状况,因为有人怀疑,他是否有能力正确认识同案件有关的情况”。代表指出,心理评估是在违反申诉人意愿的情况下进行的。此外,缔约国只是提到了申诉人1978年的精神病历,而没有解释病历同其申诉之间的联系。在国内诉讼中也没有提到这份文件。有关部门没有审查支持关于虐待指控的明确的医疗部门证据,反而是强制申诉人接受心理评估,似乎想表明申诉人患有精神病。

8.9哈萨克斯坦违反了《公约》第1、2、12、13以及14条所规定的义务。2010年12月重新开展的调查于2011年2月结束,没有取得任何有意义的进展,没有确定实施酷刑的责任,也没有为申诉人提供有效的补救办法。缔约国为结束重新开展的调查而提供的第一个理由是:由于伤人事件发生在多年(三年零八个月)之前,因此很难证明有关警察是有罪的。这种情况似乎承认,多年拖延对调查产生了直接影响。重新开展的调查并不符合有关独立性和公正性的要求。以下事实证明重新开展的调查是有偏向的:申诉人被迫接受多次讯问;而涉案的警察一予否认,有关调查人员就立即接受。

8.10缔约国未能确认应对酷刑承担责任的违法者,也未能提供有效的补救办法,其中包括赔偿、康复以及适当的补偿,从而违反了《公约》第12、13和14条。缔约国没有提到提供补偿,而是确认:申诉人无法获得补偿和赔偿,因为没有人受到起诉和被定罪。

8.11缔约国强迫申诉人接受心理评估;鼓励其家人向他施加压力,要求他撤诉;以及不断对他进行讯问;企图以此对申诉人进行恐吓,要求他撤回申诉。后来,在律师不在场的情况下,警方终于设法让申诉人写了一封短信,其中表示拒绝继续作证。考虑到以前曾经对申诉人进行的恐吓,委员会应当认为,缔约国未能尽到责任,保护申诉人免受恐吓(第13条);也未能实现申诉人提交个人申诉的权利(第22条)。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9.1缔约国在2011年10月24日的普通照会中指出,根据申诉人2011年2月18日经过公证的信件,开放社会司法倡议和哈萨克斯坦国际人权和法制局没有获得授权代表申诉人向委员会提出申诉,因为他在信中自动撤回了向委员会提交的申诉。这两个组织的论点(他们曾经问过申诉人,没有得到撤回申诉的指示;经过公证的信件以及写给Kostanai地区检察官的信件是在压力之下撰写的)是没有根据的,也没有文件资料予以证实。

9.2缔约国还重申了它以前的论点:申诉人并没有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它对所谓申诉人的权利仍然遭到侵犯的说法提出了质疑,因为申诉人不再受到拘留,不可能受到任何酷刑。缔约国的结论是:申诉人的指控是没有根据的;并且请委员会拒绝审议其申诉。

申诉人代表的补充评论

10.申诉人的代表在其2011年12月6日的信件中提到了他们以前的评论,并且补充说,缔约国似乎不理解关于继续侵犯人权的论点,因为当然没有人会声称目前申诉人仍在遭受酷刑,但是目前仍未开展调查。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对可否受理的审议

11.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禁止酷刑委员会必须决定,根据《公约》第22条,来文可否受理。

11.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以属时理由质疑委员会的权限,其理由是:申诉人所提到的实施酷刑行为(2007年3月27日)以及2008年2月1日关于拒绝开展刑事诉讼的最后一项程序性决定都发生在哈萨克斯坦根据《公约》第22条的规定发表声明之前。委员会回顾说,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从《公约》对缔约国生效之日算起。如果声称违反《公约》的行为的影响在发表声明之后继续存在,如果这些影响本身违反《公约》,委员会就可以审议发生在缔约国根据《公约》第22条承认委员会权限之前的违法行为。继续违反《公约》的行为必须被解释为缔约国以前的违法行为在发表声明之后通过行动或者明示得到确认。委员会注意到哈萨克斯坦是在2008年2月21日根据《公约》22条发表声明的。虽然有关申诉的事件发生在此之前,但是地区检察官办公室于2008年3月19日支持DCECC2008年2月1日关于拒绝对有关警察提出刑事诉讼的决定;Kostanai市第二法院也于2008年3月25日(也即在哈萨克斯坦根据第22条发表声明之后)驳回申诉人的进一步上诉。此外,总检察长办公室于2008年6月11日支持DCECC的决定,拒绝开展刑事调查。因此,缔约国在其根据《公约》第22条承认委员会的权限之后,仍然没有履行关于对申诉人的指控进行调查并且为他提供补偿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认为,属时理由不能阻碍它审议本来文。

11.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观点:由于申诉人于2011年2月18日发出了经过公证的撤回申诉信件,委员会不应审议本来文。委员会认为,要有效撤回提交委员会的申诉,撤诉要求必须十分明确;必须证实:这种要求是自愿提出的。委员会认为,没有必要如同缔约国所要求那样:提供文件证据,以便质疑公证信件的证据价值。实际上,委员会有权根据每个案件的全部情况自由评估事实。在本案中,根据申诉人代表关于申诉人签署撤回申诉信件情况的叙述,委员会有充分理由怀疑有关信件并非自愿撰写。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认为,2011年2月18日的信件不能被视为自愿撤回申诉;因此不能阻碍委员会审议本来文。

11.4委员会已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确定,同一事项并没有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议之中。

11.5关于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问题,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认为来文是不可受理的,其理由是:申诉人没有在法庭上就2008年2月1日的决定以及2011年2月6日的决定提出上诉。然而,委员会认为,申诉人在Kostanai市第二法院就2008年2月1日的决定提出了上诉,但是于2008年3月25日被驳回。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没有受到缔约国质疑的观点:虽然原则上可以向地区法院进一步提出上诉,但是实际上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其律师在收到有关决定时,最后期限早已过去。至于申诉人没有就2011年2月6日的决定提出上诉,委员会指出,新的调查是在2010年12月6日开展的,从有关事件发生之日算起几乎已经过去四年。因此,委员会认为,国内程序已经被不当稽延;申诉人不再需要经过这些程序。根据上述情况,委员会的结论是: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的规定,它可以审议来文。

11.6根据《公约》第22条第4款以及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1条的规定,委员会在受理来文方面没有发现其他障碍,因此开始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12.1委员会根据有关各方向它提供的所有资料并且根据《公约》第22条第4款的规定审议了来文。

12.2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声称,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2条第1款,其理由是:缔约国没有履行其关于预防和惩治酷刑的职责。这些条款是适用的,因为申诉人所遭受的虐待应被认为是《公约》第1条所指的酷刑。在这一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详细叙述了他在被警方拘留期间的遭遇;也注意到医疗报告中记录了申诉人的受伤情况以及长期存在的心理创伤。委员会认为,这种遭遇可以归为有关官员为了向申诉人逼供而故意给予的剧烈痛苦和折磨。缔约国没有对医疗报告提出质疑,但是否认警方卷入此案。缔约国对以下情况没有提出质疑:申诉人在受伤时正在受到警方的拘留;申诉人在获释之后立即去医院治伤。根据这些情况,除非缔约国能够提出强有力的不同解释,否则应当认定缔约国对申诉人造成了伤害。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此种解释,因此委员会必须认为:是有关警察造成申诉人受伤的。委员会还指出缔约国没有对以下情况提出质疑:警方没有登记申诉人被拘留的情况;没有向他提供律师;也没有提供独立的医疗检查。根据申诉人所提供的详细情况以及证实其指控的医疗报告,委员会的结论是:申诉人所报告的事实构成了《公约》第1条所指的酷刑;缔约国没有尽到预防和惩治酷刑的职责,因而违反了《公约》第2条第1款。

12.3申诉人还声称,缔约国没有对他关于酷刑的指控开展迅速、公平和有效的调查;没有对应当承担责任的警察提出起诉;他及其家人受到了威胁和恐吓;因此违反了《公约》第12条和第13条。委员会注意到,虽然申诉人在事件发生几天之后就报告了警方的酷刑,但是初步调查是在一个月以后才开展的,调查结果是拒绝提出刑事调查。在申诉人提出上诉之后,不同的检察部门和调查机构几次重开和结束调查;并且最终结束所有调查,并以证据不足为由拒绝追究有关警察的刑事责任。

12.4委员会回顾说,如果事实证明调查是不公平的,那么调查本身不足以表明缔约国履行了《公约》第12条所规定的义务。在这一方面,委员会指出,缔约国是委托了警方(内务部南方局)开展调查的,而正是在这个警察局里发生了声称的酷刑;后来缔约国又委托该警察局的上级机关(内务部地区总部的国内安全科)开展调查。委员会回顾了它的关注:对于申诉人有关遭到警察虐待和酷刑的指控的初步调查是由国内安全科进行的;而该部门接受正规警察部队的领导,因而调查是不公正的。

12.5《公约》第12条还规定,调查应当是迅速、公平和有效的,其中迅速调查是最为重要的,因为首先要确保受害者不会继续遭受此类行为;其次,一般来说,除非所使用的方法会产生永久的或者严重的影响,酷刑,特别是残忍的不人道的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所留下的伤痕很快就会消失。委员会注意到,初步调查是在报告酷刑行为的一个月以后开始的,而直到2007年4月23日申诉人出院3周以后才对申诉人进行医疗检查。对于申诉人以及被指控的警察所穿衣服的科学检验是在2007年7月16日(也即发生酷刑三个月以后)进行的,检验结果是值得怀疑的,因为有关警察的衣服已经洗过。委员会还注意到,调查严重依赖否认参与酷刑的警察的证词,而不重视申诉人前后一致的证词以及没有人提出质疑的关于申诉人伤势的医疗报告。此外,虽然申诉人在2010年12月重新开展的调查过程中重申他在多次讯问中所提出的证词,尽管总检察长办公室在其2010年12月6日的决定中指出,申诉人的证词已经获得医疗报告和其他证人的证实;但是调查还是于2011年2月被终止,没有对肇事者提出任何刑事指控;也没有为申诉人提供任何补救办法。

12.6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的声称:在2007年有关其案件的调查过程中,他及其家人遭到了威胁和行贿,企图使他撤回申诉;在2010年至2011年重新开展调查期间也使用了恐吓手段,其中包括:强制他接受心理评估;向他家人施加压力,要他放弃申诉。缔约国没有就这些指控提供任何信息,只是一概否认曾对申诉人施加任何压力或者恐吓。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于2007年6月向地区检察官办公室报告自己受到了恐吓;但是有关部门一直没有就此采取行动。委员会还注意到,这类指控符合酷刑和其他残忍的、不人道的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关于在哈萨克斯坦存在对于投诉遭到酷刑者进行恐吓的做法的结论。鉴于在重新开展调查期间强制申诉人接受心理评估;对其家人施加压力,要求他们劝申诉人放弃申诉;以及在2007年发生过恐吓事件,委员会认为,2011年2月的信件(其中申诉人拒绝接受其律师的服务;后来又拒绝继续作证;收回自己以前的证词;并且声称他不再指控警方)不能被视为申诉人在没有受到恐吓或者强迫的情况下自由的和自愿的同意的结果。

12.7根据上述结论以及所收到的资料,委员会的结论是:缔约国没有履行其义务,没有对酷刑指控开展迅速、公平和有效的调查,没有采取措施确保作为主要证人的申诉人及其家人受到保护,使他们免遭由于其申诉和调查期间所作的证词而引起的恐吓,因而违反了《公约》第12条和第13条。

12.8关于申诉人声称缔约国违反《公约》第14条的问题,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对以下情况提出质疑:由于没有开展刑事诉讼,申诉人无法提出要求赔偿的民事诉讼,因为根据哈萨克斯坦的国内法律,遭受酷刑者要求赔偿的权利只有在刑事法庭对肇事官员定罪以后才能实现。委员会在这一方面回顾说,《公约》第14条不仅承认获得公正和充分赔偿的权利,同时还规定缔约国必须确保酷刑受害者获得补偿。补偿应当包括受害者所遭受的所有伤害,其中包括受害者的恢复、赔偿和康复以及旨在确保不再发生侵犯人权的措施,同时永远牢记每个案件的情况。委员会认为,尽管刑事调查为受害者提供了证据,但是民事诉讼以及受害者的赔偿要求不应该依赖于刑事诉讼的结论。委员会认为,不应在确定刑事责任之后才给予赔偿。应在刑事诉讼的同时开展民事诉讼;并应为此确定必要的法律和机构。如果国内法律规定在要求民事赔偿之前必须开展刑事诉讼,那么缔约国不提出刑事诉讼或者拖延开展刑事诉讼都构成不履行其《公约》义务。委员会强调指出,只是在纪律或者行政方面采取补救办法,而不进行有效的司法审查,不能被视为第14条所指的充分补偿。根据其所收到的资料,委员会认为,缔约国还违反了根据《公约》第14条所承担的义务。

12.9委员会重申,在第22条所规定的关于审理个人来文程序的框架内,缔约国必须诚心同委员会合作,不得采取任何可能阻碍这种进程的行动,也不得因为申诉人、其家人和/或其授权代表向委员会提出申诉而对他们采取任何恐吓或者报复行动。此类行动可以包括(但是并不限于)旨在劝说申诉人或者潜在申诉人不要提出申诉,或者向他们施加压力,要求他们撤回或者修改申诉的任何形式的直接或者间接的威胁、强迫和其他不当行为。如果采取此种干预行动,则将使得第22条所规定的个人申诉权利毫无意义。

12.10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在签署2011年2月18日的撤诉信之前,曾经签署一些其他信件,其中他拒绝接受其律师的帮助;撤回自己以前的证词;并且拒绝继续作证。此后,针对警方的指控只剩下向委员会提出的指控。委员会注意到,经过公证的撤诉信是发给委员会的(同时也发给外交部一份副本,并且附有由俄文翻译的英文文本)。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及其家人在国家一级所受到的压力,并且注意到申诉人代表就产生撤诉信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并且参考了自己的结论:所收到的事实表明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13条,从而认为缔约国对于申诉人提交申诉权利的干预构成违反《公约》第22条。

13.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认为:它所收到的事实表明缔约国违反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条、第2条第1款、以及第12条、第13条、第14条和第22条。

1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开展适当的、公平的和有效的调查,以便将应对申诉人受到虐待一事承担责任的人绳之以法;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申诉人及其家人受到保护,免遭任何形式的威胁和恐吓;就申诉人受到的虐待向他提供充分的和适当的补偿,其中包括赔偿和康复;并且防止今后发生类似侵权事件。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8条第5款的规定,缔约国应在收到这项决定之日起的90天内,将它就本决定采取的行动通知委员会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西班牙文本,其中英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俄文和中文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