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文提交人:

K.K.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俄罗斯联邦

来文日期:

2015 年 12 月 7 日 ( 首次提交 )

参考文件:

已于 2016 年 1 月 18 日转交缔约国

决定通过日期:

2019 年 2 月 25 日

背景

1.来文提交人为K.K.,系俄罗斯公民,生于1983年。提交人声称,她依照《公约》第二条(b)、(d)和(e)项、第五条(a)项和第七条(c)项应当受到保障的权利遭到侵犯。俄罗斯联邦已先后于1981年1月23日和2004年7月28日批准了《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提交人是一名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权利活动者,同时还是民间组织“出路”(Vykhod)的一名志愿法律顾问。2013年,提交人受邀协助举办当年“酷儿节”。2013年9月19日,她在活动举办大楼入口处看到圣彼得堡市立法会议委员维塔利·米洛诺夫、多名警员及其他几名男子,并认出这群人先前曾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权利活动者实施人身侵犯。根据米洛诺夫先生的指示,警员要求活动主办方出示场地租赁文件。提交人随即介入,要求警员澄清其所提要求的合法性。米洛诺夫先生当即打断了他们之间的对话,称提交人和参加活动的其他人员都不是俄罗斯人,他们向外国外交官卑躬屈膝,乞求施舍。随后,米洛诺夫先生这伙人又对参加酷儿节的游客和志愿者们扬言威胁,侮辱谩骂。其间,米洛诺夫先生还使用了“spidozny”、“petukh”和“petushatnik”等字眼。他对面前经过的女性骂出了“剪剪你那几根毛吧,畜生”和“野兽”两句脏话,并称一名女性为另一名女性的“丈夫”。当时,提交人看到米洛诺夫先生这群人中有名男子试图对一名活动参与者使用暴力,便要求警员进行干预。见此情景,米洛诺夫先生便骂提交人是“stukachka”和“kovyryalka”,但面对提交人被冒犯的行为,在场警员未采取任何行动。

2.22013年9月30日,提交人根据《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第5.61条(侮辱)和第5.62条(歧视),向圣彼得堡市检察官办公室和Primorsky区检察官办公室提出申请,要求对米洛诺夫先生提起诉讼。2013年10月17日,Primorsky区检察官办公室驳回了该请求,理由是《行政违法法典》中没有任何与立法会议委员行政责任有关的规定,因为立法会议委员享有豁免权,凡针对立法会议委员的起诉,都必须适用特别联邦法律,但目前尚未有任何此类法律通过。2014年1月30日,提交人向圣彼得堡市Primorsky区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Primorsky区检察官办公室的决定。2014年3月20日,圣彼得堡市Primorsky区法院驳回了上诉。

2.32013年11月9日,提交人向圣彼得堡市Oktyabrsky区法院对米洛诺夫先生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保护她的名誉和尊严并承认她的精神权利遭到侵犯。该法院因缺乏管辖权,将该案移送Kirovsky区法院。2014年4月29日,Kirovsky区法院驳回了该诉讼请求,并在决定中指出,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曾口出冒犯性言语。

2.42014年5月28日,提交人对Kirovsky区法院判决不服,向圣彼得堡市法院提出上诉。2014年10月14日,圣彼得堡市法院驳回了上诉。

2.5随后,提交人又向圣彼得堡市法院主席团提出撤销原判上诉,但具体日期不明。2015年2月27日,主席团否决了其上诉,并且指出,根据撤销原判程序,如欲撤销或更改法院裁决,须得以存在严重违反实体性和程序性法律规范的事实为依据,但在本案中,此等事实不存在。

申诉

3.1提交人声称,缔约国没有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工具,也不承认侵犯了她的权利,既未作出任何赔偿,也未适用任何其他程序以恢复其权利。

3.2提交人指称,她因本人性取向和性别认同以及她与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群体之间的紧密联系而受到羞辱,个人名誉和尊严受到损害,这构成侵犯她根据《公约》第二条(b)、(d)和(e)项应该享有的权利。

3.3提交人还声称,她根据《公约》第五条(a)项应该享有的权利同样遭到侵犯,理由是她因不遵从关于性别关系中妇女传统角色以及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妇女社会角色的陈规定型观念而遭到羞辱和冒犯。

3.4此外,提交人还声称,她根据《公约》第七条(c)项应该享有的权利也遭到侵犯,因为她作为促进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权利组织的一名倡导者,屡受歧视和负面态度之害。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

4.12016年5月6日,缔约国提交了其关于来文可否受理的意见。意见称,来文不可受理,因为考虑到提交人没有根据撤销原判程序,针对Kirovsky区法院判决向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她尚未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缔约国指出,根据《民事诉讼法》,上诉人可以在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撤销原判上诉,如果错过最后期限,上诉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延长最后期限。缔约国提到Abramyan诉俄罗斯联邦一案,在该案中,欧洲人权法院裁定,上诉人在向该法院提交申诉之前,必须已经用尽撤销原判上诉途径,该裁决适用于区域上诉法院和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

4.2缔约国指出,提交人本可以再向联邦或区域监察员提出申诉。监察员独立行事,不须向任何国家当局报告,因此可以确保客观地审理提交人的申诉。

4.3缔约国称,提交人来文不可受理的另一个理由是来文没有根据。缔约国表示,提交人所提交的文件表明,国家当局在收到提交人申诉后,依法、合理、及时地作出了反应,而且各法院本着当事方平等的原则,采用抗辩制庭审形式进行了司法审判。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法院认定,被告的言辞不能被解释为侮辱,而且上诉和最高上诉法院先后都维持了该判决。缔约国指出,各法院都对提交人呈交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词和录像材料,作了充分和客观的研究,这一点在各法院的判决中均有反映。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的评论

5.12016年7月11日,来文人提交了她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的评论。对于缔约国所说的,根据《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她可以向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提出撤销原判上诉,她并无异议。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7条,只有在存在严重违反实体法规则或程序法规则情形且所涉情形已经影响到案件结果的情况下,才能根据撤销原判程序更改或撤销下级法院的司法判决。提交人指出,她所提出的民事诉讼之所以被驳回,是因为法院不承认被告玷污了她的尊严,或者说不承认被告对她使用的言语可被定性为侮辱。按照负责审理提交人撤销原判上诉案件的圣彼得堡市法院2015年2月27日的裁决,提交人的上诉主张旨在重新评估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法院和上诉法院得出结论的依据,因此,必然不能移送最高上诉法庭审理。因此,进一步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不是也不可能是能够产生预期结果的法律补救办法。

5.2提交人还指出,撤销原判上诉在获得法院受理之前,必须先由上诉法院一名法官审议,由该法官一人决定上诉法院是否该受理上诉案件,因此,该程序具有自由裁量性质。

5.3提交人进一步指出,她提出撤销原判上诉的时效于2015年4月15日(上诉法院裁决下达后六个月期满)截止,而欧洲人权法院就Abramyan诉俄罗斯联邦一案作出裁决的时间是2015年5月15日。早在该案之前,欧洲人权法院和联合国条约机构就已经承认,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和二审法院是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中的有效法律补救办法,而更高级别的法院以及相关监督审查程序却未获此种承认。提交人声称,在Abramyan案的裁决下达之后,俄罗斯联邦修改了国内民事诉讼法,将“撤销原判”诉讼更名为“上诉”,将“监督审查”诉讼更名为“撤销原判”。在首次提交本来文之时,提交人即是按照只有上诉法院才构成有效的法律补救办法这一现行做法行事。提交人指出,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已经认定,修正后的《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中的撤销原判和监督上诉程序无效。

5.4关于向俄罗斯联邦监察员提起上诉这一办法,提交人指出,这种上诉既不构成也不被任何一个国际机构承认为是有效的国内补救办法。根据《俄罗斯联邦人权监察员联邦宪法法》第27条,监察员在处理申诉完毕后,必须将所得结论以及相应建议报送侵犯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当局。这些调查结果既不能恢复被侵犯的权利,也不能作为对国家方面违法行为的认定,因为这些权力仅限法院和行政机构。提交人指出,欧洲人权法院认为,诉诸监察员并不构成《欧洲人权公约》第35条意义上的有效的国内补救办法。

5.5提交人指出,与诉诸联邦监察员一样,圣彼得堡市人权监察员向地方当局提交的材料没有引起任何重视,侵权行为人也未因此承担任何法律后果。例如,2014年9月,圣彼得堡监察员曾致函圣彼得堡立法会议主席称,米洛诺夫先生带领一群人封锁了2014年“酷儿节”活动大厅入口,将100多人围困其中,并向里面喷洒不明气体和着色剂。然而,该函石沉大海。

5.6针对缔约国关于不存在侮辱事实的说法,提交人提到了圣彼得堡市Kirovsky区法院在2015-2016年期间审理另一宗案件时,经进行法律语言审查得出的结论。在该案中,地方上一名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权利活动者对米洛诺夫先生提出民事诉讼,控告后者抱持对同性恋者的憎恶态度,侮辱他们。该案法证专家证实,“kovyryalka”一词在针对特定个人使用时,是被当作侮辱性字眼使用,而且几乎在任何情境之下都带有侮辱性含义。提交人指出,该案法证专家的结论与她这起案件中一名专家得出的结论毫无二致,但在这两起案件中,这些主张均被驳回。提交人认为,这凸显出一个事实,即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根本没有任何国内法律补救办法可被用来矫正圣彼得堡市立法会议委员会米洛诺夫先生对俄罗斯人口中的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及其权利维护者等社会弱势群体实施的歧视行为。

缔约国关于案情的意见

6.12016年5月6日,缔约国提交了其关于案情的意见。缔约国指出,Kirovsky区法院在裁定提交人对米洛诺夫先生提起的诉讼时,是以《俄罗斯联邦宪法》、《民法典》和最高法院的决议为判决依据,而且该法院认定,对提交人权利予以司法保护的理由不存在,因为米洛诺夫先生当时只是在表达他个人的主观意见和观点。缔约国指出,Kirovsky区法院在对所收集的证据,包括2013年9月19日事件的录像、心理学家和语言学家的结论以及证人的证词,详加分析之后,认为被告的言论既非带有侮辱性,也未贬低提交人的名誉和尊严,因为那些单词和短语既没有描述提交人的个人特征,当中也不含侮辱性、诅咒性或辱骂性字眼,只是反映了被告对当下所发生事件的主观意见,而根据《宪法》和国际法,他完全有自由表达个人主观意见的自由。法院认为,虽然被告人批判性地表达了个人意见,并且使用代词ti来狎昵地指称提交人,对她有失尊重,但单凭这两点,尚不足以将他的行为定性为构成侮辱或贬低提交人的名誉、尊严和声誉。被告的态度可能是冲突局面下的应激反应,也可能是由其他因素引发,然而,他的行为并不包含提交人在诉讼中所称的民族主义、仇外心理或厌女症因素。

6.2缔约国进一步指出,提交人虽然声称录像表明米洛诺夫先生在直接针对她时态度恶劣并称她为“kovyryalka”——一种指称提交人亲密关系的黑话,但她这种说法纯属猜测,她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这一点。双方都向法院提交了语言学专家关于该词含义的结论。提交人声称,该词意指“女同性恋”,是妇女监狱中使用的最具侮辱性的俚语。然而,初审法院已经裁定,提交人所称的该词含义并未为公众所熟知,而且没有理由相信米洛诺夫先生知道该词的具体含义。经考虑语言学专家的结论,即“kovyryalka”这个词有多种含义,并非都带有冒犯性,而且从已出版的各类词典就该词给出的释义来看,非冒犯性的含义要多于冒犯性的含义,该法院最终判定,被告是在说这个词的时几乎就是小声嘀咕,没有表达任何情感。被告代理律师声称,他甚至不记得曾说过这个词,即便真说过,所表达的肯定也不是提交人所指的意思。

6.3缔约国指出,根据《公约》第一条,“对妇女的歧视”一词指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碍或否认妇女不论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国内各法院一致认定,被告没有侵犯提交人个人非财产上的权利,包括不受歧视的权利。缔约国还指出,评估证据和适用国内法是国家当局包括法院的职权所在。因此,缔约国认为,在本案中,不存在违反《公约》之情事。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案情的意见的评论

7.12016年11月25日,提交人就此提交了评论,重申了她的立场,即在一次公开的人权活动中,国家当局一名代表现身活动地点并口出在提交人看来带有冒犯性和羞辱性的言辞,对她施以歧视。提交人坚称,由于她本人的性取向,她的名誉和尊严受到羞辱,她本人受到冒犯,这是对她作为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妇女这一弱势群体成员的歧视,是基于她个人性取向和性别认同以及她本人致力于倡导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人权而施加的歧视。提交人还指出,她之所以受到羞辱和冒犯,是因为她不遵从关于妇女在性别关系中和家庭中所应扮演的传统角色以及关于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妇女社会角色的陈规定型观念。她声称,被告对她用词之恶劣是拘留设施内的犯罪环境中才有的,其目的是将她与犯罪环境的背景联系起来,把她边缘化并给人造成她的生活方式就是一种犯罪的错误印象。

7.2提交人指出,她曾吁请国家当局保护她平等和不受歧视以及私生活、名誉和尊严受到尊重的权利,但当局对她的请求不予理会,没有向她提供有效的法律补救办法。提交人还表示,非歧视和平等原则要求实现实质性平等,而不仅仅是法律上或形式上的平等,而要实现实质性平等,就必须采用个性化方式处理某些弱势群体的具体需求,并为他们扫清可能遇到的一切障碍。提交人指出,她既是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妇女群体的一员,又是一名人权维护者,因此尤为容易遭受《公约》所禁止的歧视。提交人表示,基于性别和性别认同歧视妇女的行为与妇女社会地位和性取向等影响妇女的其他因素密切相关。因此,缔约国必须在法律上承认并禁止这种交叉形式的歧视及其对妇女的累积消极影响。提交人指出,人权事务委员会已经裁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第1款和第二十六条中的“性别”一词包括性取向。综上所述,提交人认为她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一条意义上的歧视受害者。

7.3提交人指出,国际机构经常对见诸报告的歧视和使用仇恨言论案件,包括针对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妇女的案件表示关切。她提到了委员会关于俄罗斯联邦第八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EDAW/C/RUS/CO/8),其中委员会对见诸报告的基于负面陈规定型观念而对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妇女以及间性者施以歧视、进行骚扰和使用仇恨言论事件表示关切,并敦促缔约国为这些妇女提供必要的保护,使之免遭歧视(同上,第41-42段)。提交人指出,她特别容易受到各种形式的歧视,对此,缔约国不仅有义务不采取此种行动,还有义务针对她作为弱势群体一员受到歧视的报告展开仔细调查。提交人还提到了欧洲委员会部长委员会关于采取措施打击基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歧视的建议以及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以说明其他国际机构打击基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歧视而采取的步骤。提交人认为,缔约国没有向她提供有效的法律补救办法,从而对她所遭受的歧视是由一名以国家官员身份行事的人员实施这一事实承担责任,而且既未对她权利遭到侵犯一事表示承认和谴责,也未作出赔偿或适用任何其他程序,以恢复她被侵犯的权利。提交人还指出,米洛诺夫先生现任俄罗斯联邦联邦议会下院国家杜马议员。

委员会需审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8.1根据议事规则第64条,委员会必须决定按照《任择议定书》可否受理来文。根据《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2款(a)项,委员会确信,上述事项此前和目前均未由其他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理。

8.2委员会回顾,根据《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1款,委员会受理一项来文之前,必须确定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已经用尽,或是补救办法的应用被不合理地拖延或不大可能带来有效的补救,否则不得审议。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委员会应根据该款规定宣布来文不可受理,理由是提交人没有针对2014年4月29日初审法院的判决和2014年10月14日上诉法院的裁决向最高法院提出撤销原判上诉。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提到Abramyan诉俄罗斯联邦一案,在该案中,欧洲人权法院裁定,申诉人在根据《欧洲人权公约》提出申诉之前,必须已经用尽撤销原判上诉这一办法。此外,缔约国还指出,提交人本可以再向区域或联邦监察员提出申诉。

8.3委员会注意到,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87条,只有在存在严重违反实体法规则或程序法规则情形且所涉情形已经影响到案件结果的情况下,才能根据撤销原判程序撤销或更改下级法院的司法判决。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认定其所提民事诉讼之所以被驳回,是因为法院不承认被告玷污了她的尊严,或者说不承认被告对她使用的言语可被定性为侮辱。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提出的两个上下承接的论点,一是她向圣彼得堡市法院提起撤销原判上诉不是对合法性提出挑战,而是对初审和上诉法院的结论提出挑战,因为最高上诉法院无法审议这些结论,二是,最高法院不是也不可能是能够带来预期结果的法律补救办法。

8.4委员会忆及委员会证实撤销原判程序主要是对下级法院判决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判例。鉴于在本案中,提交人已请求上级法院重新评估所呈证据和所述事实,委员会认为,对提交人而言,进一步提起撤销原判上诉不构成有效补救办法。针对缔约国关于提交人本可以再向区域或联邦监察员提出申诉的观点,委员会提到了人权事务委员会和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根据这些案例,监察员机构不构成有效的补救办法。委员会认为,在本案中,没有理由就此问题得出不同的结论。

8.5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二条(b)、(d)和(e)项、第五条(a)项和第七条(c)项提出的主张。据提交人称,缔约国不承认她是因自身性取向和性别认同而受到歧视和羞辱。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表示,国内各法院在对提交人所提起诉进行审议后,均认为被告的言论既非带有侮辱性,也未贬低提交人的名誉和尊严,因为那些单词和短语既没有描述提交人的个人特征,当中也不含侮辱性、诅咒性或辱骂性字眼,只是反映了被告对当下所发生事件的主观意见,而根据《宪法》和国际法,他完全有自由表达个人主观意见的自由。此外,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指出,国内各法院一致认定,被告没有侵犯提交人个人非财产上的权利,包括不受歧视的权利。

8.6委员会指出,从实质上讲,提交人的主张旨在向国内法院评估案件情况和适用国内法的方式提出挑战。委员会强调,委员会既不会取代国家当局对事实进行评估,也不会对被指控罪犯的刑事责任作出判定。委员会认为,对于具体案件,一般是由《公约》缔约国国内法院评估一个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及国内法的适用,除非可以证实法院所作评估带有偏见或系基于有害、构成歧视妇女的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明显带有任意性,或者无异于司法不公。在这方面,委员会指出,委员会收到的材料中没有任何内容表明各法院在审理提交人案件——无论是她关于受到被告侮辱还是歧视的指控——的过程中可能存在任何上述不足之处。委员会注意到,诉讼双方都就被告对提交人所用词语的含义提交了专家意见,其中一些词语具有多种含义,包括带有冒犯性的含义,而且各法院认定,提交人关于她是因个人性取向才受到歧视和羞辱的说法没有充分证据可予证实。综上所述,加之卷宗中再无任何其他有关资料,委员会认为,来文没有提供可予以受理的足够证据,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2款(c)项,来文不予受理。

9.因此,委员会决定:

(a)根据《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2款(c)项,来文不予受理;

(b)将本决定通知缔约国和提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