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1.来文人是俄罗斯公民O.N.和D.P., 分别于1987年和1991年出生。她们声称,俄罗斯联邦侵犯了她们依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一、二(b)、(c)、(e)和(f)及五(a)条享有的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分别于1981年9月3日和2004年10月28日对该缔约国生效。来文人由律师Svetlana Gromova代表。
来文人提交的事实
2.1来文人是一对女同性恋夫妇,她们已经维持了几年稳定的关系。
2.22014年10月19日至20日晚上,来文人在圣彼得堡回家时,大约凌晨12点47分,她们在一个地铁站注意到两名身份不明的男子尾随着她们。她们继续往前走,走到地铁站出口,然后沿街走向她们的公寓,那两名男子尾随着她们。在路上,两位来文人通过拥抱、亲吻和牵手公开展示了她们的关系。在某一刻,其中一名男子从后面袭击了第一位来文人,打了她。然后,他击中了两位来文人的头部、面部和身体,大声辱骂同性恋,并威胁说,如果他再见到她们,就会杀了她们。与此同时,第二名男子用他的手机拍摄了袭击过程。不久之后,这两名男子离开。
2.3事件发生后,来文人忍住没有马上去报警,因为她们担心自己的生命安全。第二天,也就是10月21日,他们报了警,要求对此事进行调查。在他们最初向警方提供的资料中,他们对事件进行了陈述。当日,第一来文人接受了医生检查。医疗报告显示,她有脑震荡和左髋部血肿。第二来文人决定放弃体检,因为10月21日看不出她的伤势。第二天,也就是10月22日,她的下巴和左髋部出现瘀伤,但仍然没有进行记录。10月30日,来文人跟进她们向警方提出的申诉,对事件进行了详细的陈述,并要求对她们遭受的人身暴力和死亡威胁进行刑事立案。她们在各自的申请中特别强调,这些罪行的动机是与她们的性取向有关的仇恨。第一来文人以一幅犯罪现场的详细地图补充了她的申诉,地图中载有从她们最初遇到攻击者的地铁站到攻击发生地点的路线上安装的闭路电视摄像头信息。
2.410月30日,圣彼得堡莫斯科夫斯基区第29号派出所的一名调查员根据《俄罗斯联邦刑法》第116(1)条拒绝予以刑事立案。 他在决定中指出,拒绝的理由是无法确定证人和所指控罪行的肇事者。10月30日,莫斯科夫斯基区检察官办公室副检察官以监督检察官的身份推翻了这一决定,他下令对事件进行进一步调查,并指示调查员确定来文人伤势的严重程度,收集从地铁站入口处拍摄的闭路电视录像,并在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下采取其他必要调查措施。
2.511月26日,对第一来文人进行了体检。当日发布的报告得出结论,认为她的左髋部有血肿。这一伤势被认为没有对她的健康造成任何伤害。对于之前诊断的脑震荡,专家的结论是,由于提交检查的材料不足,无法证实这一伤势。
2.6在2014年的一个未指明的日期,调查员要求从地铁管理局收集闭路电视录像。12月7日,地铁管理局作出答复,告诉调查员,录像在七天保存期结束后已被销毁。
2.712月9日,在完成额外调查后,调查员再次拒绝予以刑事立案,称犯罪行为不存在。12月19日,监督检察官推翻了这一决定,称其非法和没有根据。监督检察官在其决定中表示,根据《刑法》第116(1)条,有理由予以刑事立案。因此,这件事被交给调查员。2015年2月14日,调查员再次拒绝予以刑事立案,称犯罪行为不存在。来文人表示,她们没有被告知这些决定。
2.83月3日,来文人质疑调查员未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5条在莫斯科夫斯基区法院采取行动, 并根据《公约》第一至三条和第五(a)条争辩说,没有对该事件进行有效调查,调查措施不充分,不符合对她们犯下的罪行的具体性质,即以她们的非传统性取向为动机的暴力。来文人还表示,她们没有被告知在她们的案件中采取的程序性步骤。4月2日,她们重申了其论点,并补充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确定该罪行的目击证人或肇事者,没有对第一来文人所受的伤害进行专家法医检查,没有迅速要求提供地铁站入口处闭路电视录像,造成了无法弥补的证据损失,也没有采取措施获取地铁站到事发地点沿线安装的其他安全摄像头的录像。
2.93月13日,监督检察官推翻了2月14日拒绝予以刑事立案的决定,将此事交给调查员。监督检察官在其决定中重申,根据《刑法》第116(1)条,有充分理由对殴打行为提起刑事诉讼。
2.104月14日,法院受理了来文人的部分申诉,认为调查员没有检查事发现场,因此没有遵守监督检察官的指示。来文人的其余申诉被驳回。4月23日,来文人就该决定向圣彼得堡市法院提出上诉,认为没有对事件进行有效调查,这违反了《公约》规定的国际义务。她们还争辩说,法院没有处理她们在申诉中提出的所有论点,根据《刑法》第116(1)条将对她们犯下的罪行从法律上定性为简单殴打的做法无视肇事者仇视同性恋的动机。7月7日,圣彼得堡市法院认可了4月14日的法院决定,驳回了来文人的申诉,且没有就此事提供任何具体论证。
2.115月2日,调查员根据《刑法》第116(1)条予以刑事立案。5月的一个未指明的日期和5月3日,第一和第二来文人分别获得了该案受害者身份并接受了面谈。7月21日,由于未能查明肇事者,诉讼程序被暂停。来文人称,他们没有被告知这一决定。
2.126月18日,来文人的律师要求对罪行进行重新分类,认为正确的分类本应包括该行为的仇视同性恋动机,因此该行为本应属于《刑法》第116(2)条的范围。她争辩说,该条的措辞普遍提到以针对某一社会群体的仇恨和敌意为动机的殴打行为,在来文人的情况下,考虑到她们自认为是属于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这一群体的女同性恋,因此该条款适用于她们的案件。6月20日,调查员拒绝了这一要求,称由于无法查明肇事者,而且鉴于该动机作为犯罪要素具有主观性,目前无法证实所称的仇视同性恋动机。8月6日,第一来文人就要求被拒一事向法院提出上诉。她在上诉中指出,调查员不仅在对犯罪进行法律定性过程中无视该罪行的仇视同性恋动机,而且也没有将死亡威胁作为定性的一个组成部分。10月16日,法院在核可调查员在其决定中提出的理由后,驳回了申诉。来文人关于死亡威胁的论点没有得到处理。10月22日,来文人的律师根据与第一来文人在自己的申诉中提出的论据相同的论据,针对这项决定向圣彼得堡市法院提出上诉。12月2日,圣彼得堡市法院驳回申诉,维持法院的裁定。
2.132016年2月29日,来文人的律师在法院对调查员未能采取行动和2015年7月21日暂停该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决定提出质疑。她在申诉中对根据《刑法》第116(1)条对罪行进行的法律定性以及调查员未能采取必要的调查措施提出了质疑,特别是指出,并非所有犯罪理论都得到了核实,没有审查犯罪现场的闭路电视录像,没有确定任何目击证人,也没有传唤或约谈来文人确定可能是证人的人员。律师还表示,没有将在来文人的案件中作出的程序性决定通知定她们。
2.14在一个未指明的日期,刑事诉讼程序重新开始。2016年2月19日,由于未能查明肇事者,刑事诉讼程序被暂停。4月13日,监督检察官推翻了暂停调查的决定,案件被交给调查员进一步调查。
2.154月18日,在监督检察官于4月13日决定恢复调查后,鉴于来文人的律师要求终止2月29日就其所提申诉进行的诉讼程序,法院终止了诉讼程序。
2.165月10日,来文人的律师要求调查员考虑到袭击的仇视同性恋动机,对罪行重新分类。这一要求被拒绝。律师于5月20日获知这一决定。
2.17来文人称,5月31日,她们收到了调查员于2015年5月23日下令、2015年6月16日进行的专家法医检查结果通知,而她们之前并未被告知这些结果。2016年9月,她们要求当局向他们通报对她们的案件进行调查的情况。未收到答复。
2.18来文人争辩说,现有的国内补救办法,即《刑事诉讼法》第125条规定的程序,并不等于有效的补救办法。她们提到了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特别是Dobriyeva等人诉俄罗斯联邦案,根据该判例,“此类上诉似乎无法纠正调查中的缺陷”, 在来文人的案件中,申诉的内容还提到调查中的缺陷、调查人员的疏忽和对罪行的重新分类。此外,国家法院重申其立场,即调查员有独立进行调查和对罪行进行分类的程序自由。 因此,来文人表示,现有的国内补救办法并不有效。
申诉
3.1来文人声称违反了《公约》第一、二(b)、(c)、(e)和(f)及五(a)条,因为缔约国未能有效调查因个人的非传统性取向而对他们犯下的暴力罪行。
3.2根据《公约》第一、二(b)、(c)、(e)和(f)条,来文人认为,缔约国的刑事立法框架和行政做法与其有效保护妇女免遭基于性取向的歧视的义务不符。特别是,与委员会关于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二条承担的核心义务的第28号一般性建议(2010年)及其关于俄罗斯联邦第六次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EDAW/C/USR/CO/7)相反的是,该国《刑法》没有直接规定惩处因与女同性恋者、双性恋者和跨性别者的性取向引发的仇恨和偏见而对他们实施的暴力行为。虽然可以说,《刑法》的某些条款,特别是第63(1)条和第116(2)条,间接将仇视同性恋的犯罪定为刑事犯罪,禁止以“对某个社会群体的仇恨和敌意”为动机的犯罪行为,并将这种行为定性为情节恶劣的行为,但国家当局在实践中避不调查具体罪行的仇视同性恋色彩,并把这些罪行作为普通犯罪行为对待。
3.3.根据《公约》第二(b)至(f)和五5(a)条,并回顾《公约》第三条,来文人认为,在她们的具体情况下,国家当局没有进行有效、迅速和独立的调查,也没有采取与针对她们这些女同性恋实施的罪行的具体性质相应的一切必要措施。刑事案件的调查员不仅没有及时采取行动收集和保护证据,比如在事发当晚的闭路电视录像,而且也没有采取措施确定可能的犯罪目击证人,也没有向来文人告知刑事诉讼的过程。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调查员一再拒绝予以刑事立案。直到2015年5月2日,该案才立案,根据《刑法》第116(1)条对事件进行了定性,完全无视犯罪行为具有仇视同性恋的背景。后来改变法律分类的努力都没有产生积极结果。
3.4最后,根据《公约》第一、二(b)、(c)、(e)和(f)及五(a)条,来文人声称缔约国违反了其促进和实现妇女权利的义务,理由是国家当局对基于性取向对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和女跨性别者实施的暴力行为普遍采取了陈规定型的态度。来文人称,她们的案件表明了一种根深蒂固的态度,即这种形式的暴力是一种普通罪行,不需要采取具体行动。
3.5来文人请委员会确定存在违反《公约》第一、二(b)、(c)、(e)和(f)及五(a)条的行为, 并建议缔约国向她们提供适当的补救措施,包括经济赔偿和心理康复。她们还请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有理由相信其动机是出于对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和女跨性别者的仇恨的情况下,对每项犯罪进行有效和及时的依职调查,同时充分考虑到犯罪的具体背景;为公职人员提供相关专业培训,以便将对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和女跨性别者犯下的带有仇视同性恋色彩的罪行理解为需要国家积极干预的仇恨犯罪;为成为仇恨罪行受害者的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和女跨性别者提供足够的心理、法律和其他援助。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及案情的意见
4.12016年4月26日,缔约国就来文可否受理及案情提交了意见。
4.2缔约国认为,《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389(1)条规定了对法院的决定提出上诉的权利。不过,来文人及其代表没有对莫斯科夫斯基区法院2016年4月18日的决定提出上诉。
4.3缔约国还认为,来文人及其代表没有根据第401(1)(2)和401(2)(2)条的规定,就莫斯科夫斯基区法院2015年10月16日的决定、圣彼得堡市法院2015年12月2日的决定或莫斯科夫斯基区法院2016年4月18日的决定提出翻案申诉。
4.42016年,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庭观察到,针对已获得既判力的裁决总共审查了599起案件。在这些已审查的案件中,法院同意在翻案审查中审议207起案件,其中法院裁定200起案件的上诉人胜诉,涉及217人。此外,还有13项有罪裁决被宣布无效。在这13起案件中,有9起案件交由下级法院重新审议。在影响3人的案件中,被指控的罪行被重新归入较低类别。共变更了87项有罪裁决,在影响13人的案件中对指控的罪行进行了重新分类。在影响到74人的案件中,裁决保持不变,但法院减轻了判刑。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庭审议了针对涉及11人的俄罗斯联邦主体一级的法院所作裁决提出的翻案上诉,要求在上诉审查中重新审议所涉案件;对1人作出的裁决被撤销。在影响到35人的案件中,翻案裁决被更改或撤销,但未撤销判决或上诉裁决。
4.5来文人声称,《刑事诉讼法》第125条规定的程序并不等于有效的补救办法,缔约国驳斥了这一说法。缔约国提供了以下统计数据来支持其立场。2016年,俄罗斯联邦各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5条审议了127 086项申诉,并裁定其中6369起案件的上诉人胜诉,另有29 917起案件被驳回。2017年前6个月,各法院审议了127086项申诉,满足了其中2822项申诉的要求,驳回了11736项申诉,中止了41979项申诉,并作出了146项法院特别裁定,其中包括92项反对初步调查机构的裁定。
4.6缔约国重申了来文人案件的事实,并认为,她们于2015年3月12日向莫斯科夫斯基区法院提出申诉,指控莫斯科夫斯基区第29号派出所调查员不作为。她们的申诉在部分程度上得到了支持。就决定向圣彼得堡市法院提出了上诉,7月7日该上诉被驳回。
4.78月19日,来文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5条,针对拒绝对罪行重新分类的情况向莫斯科夫斯基区法院提出申诉。该申诉于10月16日被驳回。7月21日,由于没有确定要起诉的人,调查被暂停。向圣彼得堡市法院提出的上诉申诉于12月2日被驳回。
4.82016年3月17日,来文人的代表针对莫斯科夫斯基区第29号派出所调查员的不作为和莫斯科夫斯基区法院暂停刑事案件的情况,向莫斯科夫斯基区法院提出申诉。4月18日,由于莫斯科夫斯基区副检察官于4月13日撤销了调查员的决定,诉讼程序被终止。没有对法院的这一决定提出上诉。
4.9缔约国认为,检察长办公室在审议来文人的申诉时,没有发现有任何证据表明来文人因其性取向受到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歧视。对其案件的调查仍在进行中。
4.10缔约国强调,来文人的主张涉及对刑事案件背景的审议或评估以及国内法的适用。拒绝对罪行重新分类是合法的,因为只有在查明肇事者的身份后才能确定行为动机,而且,本案中的肇事者尚未找到。缔约国表示,来文人诉诸法律的途径没有受到阻碍,因为她们可以在确定肇事者身份后提出同样的要求。
4.11缔约国表示,来文人的论点是,宪法法院认为拥有某一特定性取向的一群人是可对其实施仇恨犯罪的社会群体,在国家判例中也是如此,这一论点并未改变缔约国主管当局的结论,因为没有足够的数据来确定不明身份人员的行动中对特定社会群体的仇恨动机。
4.12最后,缔约国认为来文人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没有受到侵犯。
来文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及案情的意见所作评论
5.12018年7月30日,来文人反驳了缔约国对案件可否受理及案情的论点。
5.2来文人告知委员会,在她们向委员会提交申诉后,刑事调查已恢复。2017年9月8日,来文人被莫斯科夫斯基区第29号派出所调查员约谈。她们被告知,已按照莫斯科夫斯基区检察官办公室的决定恢复调查。来文人要求获得与其刑事案件有关的新文件副本,但被拒绝。
5.39月21日,自袭击发生以来,来文人首次获邀参加对犯罪现场的侦查。对犯罪现场的侦查是在事件发生三年后进行的,因此无果。
5.411月17日,来文人的代表被告知,对该案件的调查已经恢复。
5.5来文人的代表得知检察官办公室决定取消暂停调查该刑事案件的决定,发现要决定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这一群体的代表是否可被视为一个社会群体,需要征求心理语言学家的专业意见。12月1日,专家们得出结论认定,来文人的性取向是其遭受身体暴力和言语攻击的原因,袭击者对女同性恋表现出敌意的个人态度。然而,专家们没有发现任何煽动对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这一群体的仇恨的迹象,因为袭击者并没有试图通过其言论在其他人中传播对女同性恋的负面态度。
5.6自2017年12月以来,来文人未被告知关于对其所犯罪行调查的更多进展。
5.7在未指明的某一天,来文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5条对调查员的不作为提起申诉,因为她们未被告知关于进行心理语言学检查的决定的情况,也不能申请修改向专家提出的问题。2018年3月13日,莫斯科夫斯基区法院驳回了该申诉,理由是不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5条针对调查员的行为上诉。来文人对这一决定提出上诉,但没有成功。
5.8关于国内补救办法是否用尽的问题,来文人称,人权事务委员会认为,在针对女同性恋、双性恋或跨性别者的仇恨犯罪调查无效的情况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7.1章提出的翻案上诉不构成有效的补救办法。人权事务委员会认为,这种翻案审查包含非常补救办法的要素,认为缔约国必须为此表明,这种程序在案件的具体情况下存在提供有效补救办法的合理机会。来文人声称,她们的案件与上述案件相似,该缔约国的统计数字非常笼统,没有反映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5条提起的案件数量。
5.9至于没有对莫斯科夫斯基区法院2016年4月18日的决定提出翻案上诉,来文人称,由于暂停调查的决定已被检察官撤销,因此没有必要上诉。来文人重申其立场,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5条提出的申诉不构成有效的补救办法,因为这不能弥补对仇恨犯罪缺乏有效调查的情况。
5.10 来文人还指出,在俄罗斯联邦,法院有系统地拒绝审查与事实的法律分类和调查当局违反程序的行为有关的事项。欧洲人权法院宣称,“此类上诉似乎无法纠正调查中的缺陷”。因此,来文人没有法律途径迫使调查员考虑到犯罪的歧视性动机并采取具体的调查行动。
5.11 来文人强调,根据《公约》,性别暴力构成对妇女的一种形式的歧视,某些妇女群体,如女同性恋,更容易受到歧视。缔约国应向这类群体提供适当保护,使其免受身体或心理暴力和歧视。在本案中,缔约国无视其义务,导致来文人的权利受到侵犯。
5.12 来文人表示,缔约国未能确保对其刑事案件进行及时有效的调查。她们还指出,《刑法》第116条所规定犯罪的诉讼时效是犯罪发生后两年,在本案中,该期限已经过了。因此,调查当局的疏忽可能导致袭击者逍遥法外,也可能导致来文人得不到补救。
5.13 来文人表示,缔约国拒绝将其案件所涉事件归为仇恨犯罪,表现了纵容出于歧视理由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特别是女同性恋实施的暴力。许多报告披露了俄罗斯联邦大量暴力侵害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的案件,委员会关于俄罗斯联邦第六次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以及第八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EDAW/C/USR/CO/7和CEDAW/C/RUS/CO/8)也反映了这一点。
5.14 来文人请委员会确定,存在违反了《公约》第一、二和五条的行为,并建议缔约国通过全面的反歧视立法,要求缔约国将仇视同性恋的动机作为加重情节考虑,收集与性暴力、家庭暴力和仇视同性恋犯罪有关的统计数据,并废除关于“仇视同性恋宣传”的法律。
委员会需审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根据议事规则第64条,委员会须根据《任择议定书》决定来文可否受理。根据议事规则第66条,委员会可决定将来文是否可受理问题与案情结合审议。
6.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4(2)(a)条,令委员会感到满意的是,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由另外一项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进行审查。
6.3委员会回顾,根据《任择议定书》第4(1)条,委员会受理一项来文之前,必须确定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已经用尽,或是补救办法的应用被不合理地拖延或不大可能带来有效的补救,否则不得审议。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根据该规定应宣布来文不可受理,理由是来文人没有对下级法院2016年4月18日的决定提出上诉,也没有向圣彼得堡市法院主席团或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庭针对下级法院2015年10月16日的决定、上诉法院2015年12月2日的决定或下级法院2016年4月18日的决定提出翻案上诉。委员会还注意到,来文人辩称,她们未对2016年4月18日的法院决定提出上诉是因为检察官已经撤销了暂停调查其刑事案件的决定,因此没有必要对该决定提出上诉。委员会还注意到来文人的论点,即再多上诉也无效,不太可能带来任何救济。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来文人在向委员会提交来文时可利用《刑事诉讼法》第401(2)(1)条规定的翻案审查程序。因此,委员会需要判定这样的程序是否本应有效。
6.4委员会注意到,《刑事诉讼法》第401(2)(1)条规定的翻案审查程序涉及仅就法律问题改判已经生效的法院裁决。是否将案件交由最高上诉法院审理的决定是酌情作出的,不受时限限制,由一名法官作出。鉴于这些特点,委员会认为这种翻案审查程序包含非常补救办法的要素。因此,缔约国必须证明,这种程序在本案的情况下有可能提供有效的补救办法。在本案中,缔约国指出,2016年,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庭审议了599起刑事案件,其中207起根据翻案上诉程序进行了审查。法院裁定其中200起案件的上诉人胜诉(见第4.4段)。然而,缔约国未能提供资料说明或未能证明在调查当局未能进行有效及时的调查并且起诉暴力犯罪的动议未获批准的案件中存在成功的机会。既然该缔约国没有澄清翻案审查程序在与本案类似的案件中的效力,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4(1)条不妨碍其审查本来文。
6.5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来文人的来文涉及国家调查当局如何审查案件事实和适用国家法律,在本案中,不能得出结论认为负责刑事诉讼的机关的行为是非法或任意的,或这些机关限制了诉诸司法的机会。
6.6委员会还注意到来文人指出,调查当局在她们遇袭七个月后才提起刑事案件,该刑事案件已数次结案、暂停和重启,根据《刑法》第116条对该罪行的处罚有自实施日起两年的诉讼时效。所涉事件诉讼时效于2016年10月20日到期,因此任何将肇事者绳之以法的努力在该日期之后失效。
6.7鉴于上述事实背景,委员会认为,不能认为来文人的主张明显缺乏依据,但其根据《任择议定书》所提出主张的是否可受理和来文中主张是否被证明等问题与案件的案情密切相关,因此更适宜在诉讼程序的案情审议阶段予以确定。因此,委员会认为来文人根据《公约》第一、二(b)至(f)和五(a)条所提出主张的可受理性被充分证实,因此宣布来文可受理。
审议案情
7.1委员会按照《任择议定书》第7(1)条的规定,根据来文人和缔约国提供的所有资料,对来文进行了审议。
7.2针对来文人的陈述,即调查当局根据性别和性取向方面的陈规定型观念决定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公约》第五条;委员会重申,《公约》赋予所有国家机关以义务,可就违反《公约》规定的执法决定追究缔约各国的责任。委员会还强调,充分执行《公约》要求各缔约国不仅要采取步骤,消除直接和间接的歧视,并改善妇女的实际地位,而且还要修改和改变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并消除错误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对妇女的歧视的根源和后果。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因包括法律和法律体系在内的各种手段和机构而长期存在,并可因所有部门和各级政府的国家行为体以及私人行为体而长期存在。
7.3委员会回顾,《公约》第一条所指的歧视包括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这种歧视不仅限于缔约国采取的或代表缔约国采取的行动。相反,按照《公约》第二(e)条,缔约国如果没有尽责行事以防止侵犯权利行为或尽力调查并惩罚暴力行为,还可能为私人行为承担责任并负责提供赔偿。
7.4委员会回顾,对妇女的歧视与影响她们生活的其他因素(包括女同性恋身份)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由于妇女蒙受着各种交叉出现的歧视,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委员会承认基于性别的暴力可能在不同程度上,或以不同的方式影响着妇女,这意味着需要采取适当的法律和政策对策。
7.5委员会记录了许多例子,说明了交叉形式的歧视对特定妇女群体诉诸司法的负面影响,包括无效的补救办法。委员会还指出,当这类群体的妇女提出申诉时,当局往往没有尽职采取行动调查、起诉和惩罚肇事者和(或)提供补救办法。
7.6委员会还回顾,根据《公约》第二(a)和二(c)至(e)条,缔约国有义务修订或废除构成对妇女歧视的现行法律、规章、惯例和习俗。在这方面,委员会强调,陈规定型观念影响妇女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司法机构必须谨慎避免基于有关何为性别暴力的先入为主的观念制定一成不变的标准。刑法在确保妇女能够在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其人权,包括诉诸司法的权利方面尤为重要。根据《公约》第二和十五条,缔约国有义务确保妇女能够获得刑法提供的保护和补救,并确保她们作为犯罪行为受害者,不会在这些机制范围内受到歧视。
7.7在本案中,缔约国是否遵守其根据《公约》第二(a)和二(c)至(e)条应尽的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义务需结合在处理对来文人案件调查时对性别问题的敏感程度加以评估。在这方面,委员会指出,调查当局直到来文人遇袭七个月后才提起刑事案件,并且根据《刑法》第116(1)条对事件进行了定性,完全无视犯罪行为的仇视同性恋背景。来文人后来更改法律分类的努力都没有产生积极的结果。委员会还指出,国内当局没有进行有效及时的调查,没有根据针对来文人作为女同性恋的罪行的具体性质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这方面,来文人声称,该刑事案件的调查员在收集和保护证据或查明可能的犯罪目击证人方面没有迅速采取行动。她们还声称,调查员未能将刑事诉讼过程告知来文人。委员会还指出,在向缔约国提交申诉后,刑事调查已经恢复;但目前还没收到关于该调查结果的信息。
7.8委员会还指出,缔约国称,检察长办公室在审议来文人的申诉后,没有发现有任何证据表明来文人因其性取向受到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歧视。对来文人案件的调查仍在进行,没有足够数据证明不明身份者的行动包含对特定社会群体的仇恨动机。委员会注意到,通读这些事实后表明,当局未能及时、充分、有效地调查来文人关于她们作为女同性恋遭受暴力袭击的申诉,也未能以对性别问题敏感的方式处理她们的案件,因此当局的行动受到与女同性恋有关的负面陈规定型观念的影响。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当局未能以及时和适当的方式采取行动,未能为来文人提供补救,违反了根据《公约》应尽的义务。
7.9委员会回顾其关于俄罗斯联邦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EDAW/C/USR/CO/7,第41段),其中委员会对暴力侵害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和女跨性别者的行为表示关切,呼吁缔约国提供有效保护,防止针对妇女基于性取向的暴力和歧视,特别是通过颁布全面的反歧视立法,纳入禁止多种形式歧视的内容,包括基于性取向的歧视。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加强努力,打击对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和女跨性别者的歧视,包括为此发起面向普通民众的提高认识运动,并为执法人员提供适当培训。委员会在其关于俄罗斯联邦第八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EDAW/C/RUS/CO/8,第11-12段)中,对据报告妇女在诉诸司法时面临的障碍仍然感到关切,包括社会污名化和负面陈规定型观念、缺乏对其权利的认识,而且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关于执法人员在严格适用禁止对妇女性别歧视的法律方面的作用的一般性建议知之甚少。
7.10 委员会认为,本案表明,缔约国未能履行其维护妇女权利的义务,特别是在基于性取向暴力侵害和歧视妇女方面,未能消除来文人在其案件中诉诸司法时所面临的障碍,特别是与女同性恋有关的负面陈规定型观念,未能确保执法人员严格适用禁止对妇女性别歧视的法律。
7.11 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认为,缔约国警方和检察当局处理来文人案件的方式侵犯了她们根据《公约》第一、二(a)、二(c)至(e)和五(a)条应该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委员会承认来文人受到了精神损害和偏见。国家机关,特别是警方,本应迅速、公正、有效地考虑来文人的申诉,却未能对她们的案件进行有效、公正、及时的调查,未能将肇事者绳之以法,这使来文人感到恐惧和痛苦。
8.根据《任择议定书》第7(3)条以及上述各项考虑,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未能履行其义务,因此侵犯了来文人根据《公约》第一、二(b)至(g)和五(a)条应当享有的权利。
9.委员会向缔约国提出了下列建议:
(a)关于来文人:提供与侵犯其权利行为严重程度相称的适当补救办法,包括经济赔偿和心理康复;
(b)一般事宜:
㈠确保就《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特别是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19(1992)号、第28号、关于妇女诉诸司法问题的第33(2015)号和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的第35(2017)号一般性建议,及时对警察和调查当局进行性别敏感培训,使他们能够了解针对女同性恋的带有仇视同性恋色彩的罪行,将其作为需要国家积极干预的性别暴力或仇恨犯罪;
㈡遵守该国尊重、保护和实现包括女同性恋在内的妇女人权、特别是免受一切形式性别暴力的权利的尽职义务;
㈢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指控若有理由相信动机为仇恨女同性恋,必须迅速、彻底、公正、严肃地调查,充分考虑到犯罪的具体背景,确保在所有这些案件中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对被控肇事者公平、公正、及时、迅速地审判并处以适当的惩罚;
㈣根据委员会第33号一般性建议中提供的指导,向作为暴力受害人的女同性恋提供安全快速的司法救助,包括在必要时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以确保她们获得可使用、有效充分的补救办法和康复。
10.按照《任择议定书》第7(4)条,缔约国应充分考虑委员会的意见及建议,并在6个月内向委员会提交一份书面回复,包括关于就这些意见及建议所采取行动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