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文提交人:

A.R.I.(由律师Jytte Lindgård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丹麦

来文日期:

2015年9月17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已于2015年9月22日转交缔约国

决定通过日期:

2019年2月25日

* 经委员会第七十二届会议( 2019 年 2 月 18 日至 3 月 8 日)通过。

** 委员会下列委员参加了对本来文的审议:克拉迪斯·阿科斯塔·巴尔加斯、秋月裕子、尼科尔·阿默林、冈纳尔·博格比、马里昂·贝塞尔、路易扎·查拉尔、内尔拉·穆罕默德·贾布尔、希拉里·戈贝德玛、纳赫拉·海达尔、达利娅·莱伊纳尔特、罗萨里奥· G. 马纳洛、里亚·纳达莱亚、阿鲁纳·德维·纳莱恩、安娜·佩拉兹·纳尔瓦埃斯、罗达·雷多克、埃尔贡·萨法罗夫、宋文艳、格诺维娃· 提谢娃 、弗朗斯丽娜·托艾 - 布达和艾伊查·瓦勒·维尔吉斯。

背景

1.1提交人为A.R.I.,系俄罗斯联邦公民,原籍车臣,出生于1995年。她在丹麦寻求庇护未获成功,并声称将其遣返回俄罗斯联邦将侵犯她依据《公约》第二条(c)项至(f)项和第五条(a)项所享有的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分别于1983年5月21日和2000年12月22日对丹麦生效。提交人的代理律师是JytteLindgård。

1.2委员会在2015年9月22日根据《任择议定书》第5条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63条登记来文时,要求缔约国在委员会对提交人的案件进行审议期间,不要将其遣返。2015年9月24日,丹麦难民上诉委员会暂停对提交人执行遣返。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在抵达丹麦之前,提交人住在俄罗斯联邦车臣格罗兹尼附近的一个小镇。当车臣爆发武装冲突时,她已经学习了将近一年的医学。提交人不是任何政治或宗教组织的成员,也不支持车臣反叛运动。然而,她的一名旁系亲属是该运动的成员。

2.2 2014年6月,提交人被旁系亲属的母亲要求,为其治疗腿部的枪伤。提交人无法提供充分治疗,因此建议将他送往医院,但她旁系亲属的父亲拒绝了该建议,因为考虑到他是一名叛乱分子,可能会被逮捕。提交人向他们提供了她朋友母亲的电话号码,这位朋友的母亲是一名外科医生。这名外科医生当天便前来为提交人的旁系亲属进行医治,并称她将于次日早上带着她的设备再来一次。随后,提交人回到了家中。次日凌晨,当局来到提交人的住所,逮捕了她和她的弟弟,并将她拘留了三天。

2.3在拘留期间,她遭到审讯、脚踢和推搡。她被问及关于她自己、她的弟弟以及她的旁系亲属加入“团伙”的事情,即车臣反叛运动。她否认自己是任何“团伙”的成员。当局向她提供了一份“合作声明”并告诉她,如果她是无辜的,那么就在这份声明上签字。她在该文件上签了字,并没有阅读其内容。当天晚上,也就是她被拘留的第二个晚上,一名男子进入了她的牢房,对她进行言语虐待和性虐待。这名男子还对她说,如果将这件事告诉任何人,就休想再见天日。次日,也就是她被拘留的第三天,当局并没有审讯提交人;相反,他们给她送来了食物并承诺将会释放她,因为“她的家人一直十分和善”。当天晚上,提交人在她所在小镇的一座清真寺附近被释放,在那里见到了前来接她的母亲和叔叔/舅舅。她的母亲和叔叔/舅舅已经为她获释支付了赎金。提交人与她的祖母/外祖母过了一夜,第二天被带到镇外她的另一个叔叔/舅舅家。她在与叔叔/舅舅躲藏了一个半月到两个月后,于2014年8月13日离开了俄罗斯联邦。

2.4提交人指出,性虐待的受害者在其文化中被认为是可耻的。当局将她遭到性虐待的消息传遍了她所在的小镇,因此她被视为一名“被碰过的女人”。她的哥哥告诉她的母亲,她遭到性虐待是家庭的耻辱,他打算杀了她以恢复家庭的名誉,这种做法被称为“名誉杀人”。提交人还表示,她害怕返回她家所在的小镇,因为她签署的文件似乎表明她已与车臣当局合作。

2.52014年8月15日,提交人抵达丹麦并在同一天申请庇护。丹麦移民局于2015年1月30日和2015年6月18日对她进行面谈。2015年6月26日,移民局驳回她的庇护申请,认为如果将她遣返回俄罗斯联邦,她不会面临遭受丹麦《外国人法》第7条和第13条所述的迫害、死刑、酷刑或者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风险。移民局指出,她的故事似乎是“编造的”和“不太可能发生的”,没有接受她关于社区中许多人都知道她遭受性侵犯的说法,并得出结论认为她不会面临受到车臣当局“特定和针对个人的追查”的风险。2015年8月19日,提交人向难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2015年8月31日,难民上诉委员会驳回提交人的上诉,认为如果将她遣返回俄罗斯联邦,她不会面临《外国人法》第7条所述的风险。难民上诉委员会认为她的故事“不可信”,特别是她声称车臣当局仍旧不会放过她以及她的家人会迫害她。根据该决定,提交人必须在15日内离开丹麦。

2.6丹麦移民局和难民上诉委员会向提交人提出质疑,为什么她的母亲为她乘飞机逃离俄罗斯联邦筹集了资金,而不是用这笔钱支付释放她弟弟的赎金。据提交人称,她的母亲知道一名妇女在被当局逮捕时所面临的危险,以及如果她再次被捕会发生什么情况,因此她母亲认为让她离开该国很重要。提交人指出,自从她离开后,她与母亲的联系有限,但她的母亲告诉她,当局仍在寻找她,而且她的家人仍收到了发给她的传票。

2.7提交人解释说,她已经用尽了所有国内补救措施,因为难民上诉委员会的决定是最终决定,不能在法院提出上诉。该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查之中。

申诉

3.1提交人声称,将其遣返回俄罗斯联邦,将侵犯她依据《公约》第二条(c)项至(f)项和第五条(a)项所享有的权利。

3.2提交人声称,缔约国如将其遣返,则会构成违反《公约》第二条(c)项和(d)项的行为,因为她已告知丹麦当局,车臣当局将她视为协助车臣反叛运动的人员,且她的旁系亲属是其中的一名成员。她提到了丹麦移民局编写的一份报告,其中指出有嫌疑的叛乱分子的女性家庭成员遭遇强奸、失业和捏造针对她们的案件的风险很高,并且关于强奸事件的报告很少,因为社区对强奸事件的了解会给受害者带来其他问题。

3.3提交人还声称,将她遣返将构成违反《公约》第二条(f)项的行为,因为她面临其哥哥实施名誉杀人的“切实风险”。她认为,车臣当局没有有效地防范这种风险,因为名誉杀人被认为是一种传统程序。提交人没有提供进一步的细节,以说明关于将她遣返会违反《公约》第二条(e)项和第五条(a)项的主张。

3.4据提交人称,难民上诉委员会作出决定的依据是认为她关于事件的说法缺乏可信度,而且没有评估如果她被遣返,则有可能面临的个人风险。她认为,委员会没有考虑到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尽管她在委员会需审理的议事情况中已经提出了这一问题。

3.5提交人辩称,尽管委员会在驳回时没有提到她可以在俄罗斯联邦的其他地方居住,但对她这种情况的车臣妇女来说,这是不可能的。她提到丹麦难民理事会的一份报告,其中指出车臣人在俄罗斯联邦其他地方获得居住权即便不是不可能的,至少也是非常困难的。提交人指出,车臣人必须在地方当局登记,才能在某地合法地居留,而车臣当局经常扣押身份证明文件以防止此类登记。此外,她指出,如果一名车臣妇女离开她的家庭,试图在其他地方居住,她将无法依靠他人的支持,并将继续陷入困境。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

4.1在2015年11月18日的一份普通照会中,缔约国提交了关于来文可否受理的意见。缔约国请委员会将来文可否受理的问题与案情分开审议。缔约国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2款(c)项,来文应被视为不可受理,因为来文明显缺乏根据,而且提交人未能为其来文的可受理性提出使案件成立的初步证据。

4.2缔约国回顾了该案的关键事实和难民上诉委员会2013年8月31日的决定。缔约国还提供了相关信息,这些信息包括难民上诉委员会的组织和管辖权、其决定的法律依据以及委员会需审理的议事情况。

4.3缔约国注意到,提交人没有解释她的主张,即将其遣返为什么会违反《公约》第二条(e)项和第五条(a)项。缔约国认为,提交人只是不同意难民上诉委员会对她的可信度的评估,并要求委员会重新评估她的案件。缔约国认为,她没有查明决策过程中的任何不符合规定之处或委员会没有加以适当考虑的任何因素;相反,她在向委员会提交来文时,试图利用委员会作为一个上诉机构,让委员会重新评估她提出的事实情况以支持她的庇护申请。缔约国还注意到,除了庇护申请被驳回所依据的信息外,提交人没有提供任何新的和具体的信息,以说明她所处的情况。关于人权事务委员会的判例法,缔约国回顾说,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应当对难民上诉委员会所阐明的事实给予足够重视,因为难民上诉委员会更适于评估提交人案件的事实情况。缔约国回顾说,委员会在对提交人的可信度、具体情况和现有背景信息进行彻底评估后,认为如果将她遣返,她不太可能会面临遭受迫害或虐待的处境,而这些处境能够作为支持庇护的理由。

4.4缔约国驳回了提交人的相关主张,即难民上诉委员会在评估其案件时未考虑《公约》。缔约国重申,委员会在法律上有义务考虑丹麦的国际义务,并强调委员会在其决定中没有明确提及《公约》这一事实,并不意味没有考虑《公约》的各项规定。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的评论

5.12016年1月22日,提交人提交了她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的评论。她重申,如果将她遣返回俄罗斯联邦,她将面临基于性别的迫害风险。

5.2提交人认为,名誉杀人的做法近年来在车臣越来越普遍,且犯罪者很少面临任何法律后果。她指出,车臣总统拉姆赞·卡德罗夫已经公开支持这种做法,并发表了关于妇女的其他歧视性言论。提交人重申,她的家人仍然认为她是一个“被碰过的女人”,这使他们能够杀死她。她声称如果被遣返,她将会面临成为名誉杀人受害者的风险。

5.3提交人提供了新的信息,说车臣当局经常到她母亲的家中搜寻她,她声称这证实了她所害怕的情况,即受到当局进一步的性虐待。2016年1月14日,提交人出示了两张警方的传票,日期分别为2015年4月9日和21日。她还在2015年1月17日前后,与她母亲的一次电话交谈中被告知了当局的探访情况。她的母亲解释说,车臣当局在2015年12月31日前不久逮捕了提交人的哥哥,并将他拘留了两天。提交人的母亲还说,她不知道提交人弟弟的下落。

5.4此外,提交人认为,车臣的冲突局势加剧。卡德罗夫总统对2014年12月4日发生的“格罗兹尼袭击”作出了强烈反应,以叛乱分子的亲属为目标,下令将他们驱逐出车臣并摧毁他们的家园。提交人注意到,在卡德罗夫总统发表这一声明一个月后,至少有15间房屋被摧毁。她回顾说,她之所以寻求庇护,是因为她被“正式”认定为“至少是叛乱分子的一名支持者”,理由是她为作为车臣叛乱分子的旁系亲属治伤,而据称这是在与车臣当局的冲突中受的伤。

5.5提交人认为,上述信息证实了她在庇护申请中向丹麦当局提供的信息,证明了她的可信度。她认为,由于存在被车臣当局和她的家人虐待的风险,她很难提供证据。她回顾说,如果寻求庇护者面临遭受虐待的紧迫危险,缔约国就不能将其遣返回原籍国。她提到A诉丹麦案,在该案中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应考虑到接受庇护申请的门槛不应以可能性来衡量,而应以合理的可能性来衡量,即申请人有充分理由担心受到迫害或她回国后会面临受到迫害的风险。她强调,她曾遭受强奸以及残忍和不人道的待遇,相当于酷刑。提交人提到禁止酷刑委员会在Rong诉澳大利亚案中的决定,该决定指出他们很少期待酷刑受害者完全准确。她还提到人权事务委员会在P.T.诉丹麦案中的个别意见。根据该意见,作为提交给委员会的解释事项的一般办法,在有疑问的情况下,委员会必须作出对据称受害者最有利的选择。

5.6此外,提交人拒绝接受缔约国关于难民上诉委员会在其2015年8月31日的决定中考虑到了《公约》的说法。她提到M.N.N.诉丹麦案和A诉丹麦案,在这两起案件中,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认为,如果缔约国将某人遣返到可预见会发生严重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的另一国,就会违反《公约》。提交人回顾说,她母亲曾告诉她,她的哥哥打算实施名誉杀人。

缔约国关于案情的意见

6.1在2016年12月22日的一份普通照会中,缔约国提交了关于来文案情的意见。缔约国重申,根据《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2款(c)项,来文应被视为不可受理,因为来文明显缺乏根据,而且提交人未能为其来文的可受理性提出使案件成立的初步证据。如果委员会认为来文可受理,缔约国指出提交人没有充分证明,如果被遣返回俄罗斯联邦,她将会面临遭遇严重的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的风险,且这种风险是切实的、针对个人的和可预见的。

6.2缔约国回顾了提交人于2015年9月17日和2016年1月22日提交的材料。缔约国注意到,除了难民上诉委员会驳回其庇护申请所依据的信息外,这些提交材料似乎没有提供任何新的和具体的信息以说明她的情况,因此委员会提到了其2015年11月15日的意见。缔约国重申,委员会根据提交人的背景情况对她的申诉进行了彻底审查,认为这些申诉前后不一致而且“不可信”。

6.3缔约国回顾说,难民上诉委员会在其2015年8月31日的决定中认为,提交人未能证明,如果被遣返回车臣,她将面临遭受《外国人法》第7条第1款和第2款所述的迫害或虐待的风险。

6.4缔约国回顾说,难民上诉委员会驳回了提交人的庇护申请,因为委员会认为她对事件的叙述不可信或不可能发生。缔约国提到丹麦移民局2015年1月编写的一份报告,其中指出,“车臣当局对远亲的关注情况即便存在,也是很少的,并且这些亲属不会受到惩罚或遭受殴打或酷刑”。鉴于提交人持有格罗兹尼当局于2014年8月4日签发的真正临时护照进入丹麦,缔约国认为如果格罗兹尼当局仍对她感兴趣,他们不大可能给她签发许可文件,允许她离开俄罗斯联邦。此外,缔约国回顾说,难民上诉委员会驳回了关于她有可能成为名誉杀人的受害者的主张。鉴于提交人声称她将有关强奸的事情只告诉了她的母亲,而且她的母亲否认了在该镇流传的谣言,缔约国认为她的哥哥不太可能相信这些谣言。缔约国还认为不太可能发生的情况是,只有提交人的哥哥想要杀她,而提交人的其他家人要么还未听到谣言,要么尽管已经听到了谣言,却仍愿意帮助她。

6.5关于提交人于2016年1月22日出示的2015年4月9日和2015年4月21日的传票,缔约国认为,提交人在庇护议事期间有足够的机会提供新的资料。缔约国回顾称,她自2015年6月26日起就知道这些传票,并认为她在2016年1月14日才出示这些传票这一点很奇怪。

6.6缔约国回顾称,提交人在2015年9月17日提交的材料中,拒绝接受难民上诉委员会对事实和证据的评估,但却未表明评估具有任意性或构成司法不公。缔约国重申,提交人未能指出委员会在决策过程中的任何不合规定之处,或委员会未能加以适当考虑到的任何因素。此外,缔约国指出,提交人没有对委员会的可信度评估提出异议。一般而言,可信度评估参考欧洲人权法院审理的案件和提交人权事务委员会的来文,在这些案件和来文中,有理由认为缔约国更适于评估提交人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及提交人的可信度。因此,缔约国依据的是委员会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的决定,该决定是在对提交人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后作出的,在审查期间,她有机会在法律顾问的协助下以书面和口头形式提出自己的意见。缔约国重申,如果被遣返回俄罗斯联邦,提交人不会面临遭受可构成庇护理由的迫害或虐待的风险,并且将其遣返不会构成违反《公约》的行为。

6.7缔约国驳回了提交人关于难民上诉委员会在评估其案件时未考虑《公约》的主张。缔约国重申,委员会将《公约》视为其评估的一个标准部分,并且虽然委员会在其评估中没有明确提及《公约》,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考虑其规定。缔约国提到委员会在P.H.A.诉丹麦案中通过的意见,该意见指出,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没有证实的是,提及《公约》的问题如何与委员会审议提交人的庇护申请时已经审议的问题区分开来。

6.8缔约国坚持认为,提交人未能为其来文的可受理性提出使案件成立的初步证据。而且根据《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2款(c)项,其明显缺乏根据,应该被宣布为不可受理。如果来文被宣布为可受理,那么将提交人遣返回俄罗斯联邦就会构成违反《公约》的行为。缔约国进一步提请注意丹麦移民局的判例统计数据,该数据显示,2013年至2015年间,针对10个最庞大的寻求庇护者国家群体,委员会在就其成员提交的庇护申请所作出的决定中,给予承认的比例相当大。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案情的意见的评论

7.12017年2月28日,提交人提交了对缔约国关于来文案情的意见的评论。

7.2她重申,车臣当局仍在继续探访她在车臣的家人,并传唤她接受讯问。她表示,她很难与她的母亲通话,因为她的母亲担心电话被窃听,而且害怕提交人的哥哥。提交人回顾说,她的哥哥有可能会迫害她,因为她的哥哥认为她被车臣当局强奸是家庭的耻辱。此外,提交人指出,与她同时遭到逮捕和拘留的弟弟尚未获释。她和她的母亲都不知道他的确切下落,也不知道他是否仍然被监禁甚至他是否还活着。

7.3提交人指出,她哥哥因她而于2015年12月23日和2016年6月28日两次被拘留。据提交人称,自从她离开车臣以后,车臣当局一直骚扰和威胁他,给他打电话,传唤他接受询问,此后他就躲藏了起来。她还指出,一名车臣警察局的新局长令情况更加恶化。她提到挪威原籍国信息中心Landinfo于2016年10月4日发布的一份报告,其中指出,叛乱分子的家庭成员和支持者仍然是车臣当局采取行动所针对的对象,家庭成员们除了经受各种处罚,还受到监视和威胁以提供关于他们亲属的信息,并且恐怖的气氛在车臣持续存在。报告还指出,根据俄罗斯《刑法》,为叛乱分子进行医治被视为一种应受到惩处的犯罪行为。提交人指出,由于妇女面临受到车臣当局暴力、性骚扰和性侵犯的风险,女性支持者或据称的叛乱分子支持者的处境尤其困难。

7.4提交人回顾,缔约国在其2016年12月22日的提交材料中指出,即使委员会宣布提交人的来文可受理,提交人仍有可能被遣返回俄罗斯联邦。提交人重申,将她遣返回国将构成违反《公约》第二条(c)项、(d)项和(f)项的行为。她强调,作为一名因协助反叛分子而被车臣当局搜查的妇女,如果她被遣返回俄罗斯联邦,由于她的性别,她将面临遭受残忍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及性暴力的巨大风险。

7.5提交人回顾,缔约国提到2015年1月15日由丹麦移民局编写的一份报告。她认为,该报告是在2014年12月4日格罗兹尼袭击发生之前编写的,仅仅简短地提到了袭击后的紧张局势。提交人指出,袭击发生后,卡德罗夫总统表示,他将要求集体负责和接受惩处。

7.6提交人提到委员会在Y.W.诉丹麦案中的决定,其中指出,《公约》具有域外效力,且第二条(d)项规定缔约国有义务规避任何歧视妇女的行为或作法,并确保公共当局和公共机构都不会违背这项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还表示,如果缔约国做出与其管辖范围内的某人相关的决定,并且其必然和可预见的结果是此人根据《公约》所享有的权利在另一个管辖范围将会受到侵犯,缔约国本身就可能违反了《公约》。

7.7关于缔约国提交的关于车臣局势的材料,提交人回应称,车臣是俄罗斯联邦的一部分,但在卡德罗夫总统的领导下有一个强大和独立的政府。

缔约国的其他意见

8.2017年7月10日,缔约国告知委员会,它将不会对提交人于2017年2月28日提交的材料作出任何评论。缔约国坚持认为,提交人的来文明显缺乏根据而且不可受理。如果委员会认为来文可受理,那么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没能证明将其遣返回俄罗斯联邦会构成违反《公约》的行为。

委员会需审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申请临时措施

9.委员会注意到,2015年9月24日,在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5条和议事规则第63条,于2015年9月22日提出要求后,缔约国通过难民上诉委员会暂停对提交人执行遣返。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遵照了委员会的要求,采取临时措施,在审查提交人的案件期间没有将其遣返。

审议可否受理

10.1根据议事规则第64条,委员会须根据《任择议定书》决定来文可否受理。根据议事规则第66条,委员会可决定来文可受理问题及其案情。

10.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2款(a)项,令委员会感到满意的是,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由另外一项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进行审查。

10.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2款(c)项对来文可否受理提出质疑,理由是提交人的申诉明显缺乏根据,而且未被充分证实。

10.4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的申诉实质上是为了质疑缔约国当局评估其案件情况、适用国内法律条款和得出结论的方式。委员会回顾,一般情况下,《公约》的缔约国当局应对特定案件中的事实和证据或国内法的适用情况进行评估,除非可以确定评估是有偏见的或基于构成对妇女歧视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具有明显的任意性或构成司法不公。委员会注意到,案卷中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当局在对提交人的相关申诉进行审查中存在此类不足,而该申诉是关于提交人害怕如果将她遣返回车臣,她将面临的风险。委员会注意到,尽管提交人的律师就认为缔约国庇护程序效率低下一事作了笼统的陈述,但在提交人的案件中,这些声明并未构成或引起歧视,也未使当局作出的决定具有任意性。此外,应由每个主权缔约国确定其本国难民确定制度的性质、结构和程序,只要国际法中规定的基本程序保障受到尊重即可。

10.5委员会还注意到,必须对国家当局进行的评估给予重视,除非发现评价显然是任意的或构成司法不公。在本案中,委员会认为,没有任何文件使其得出结论认为丹麦移民局,特别是难民上诉委员会在审查提交人的案件时未能履行职责,或者他们的决定是任意的或构成司法不公。

10.6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在处理了提交人提出的申诉之后,缔约国移民局发现,由于前后不一致和证据不足,她的说法缺乏可信度。委员会认为,案卷中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丹麦移民局在审查提交人的申诉时有不符合规定之处,因此无法得出以下结论,即缔约国未能履行职责,对将提交人遣返回俄罗斯联邦而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适当评估。

11.因此委员会决定:

(a)根据《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2款(c)项,来文不可受理;

(b)将本决定通知缔约国和提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