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可持续发展目标背景下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编写报告给缔约国的指导说明*

一.经修订的报告制度

A.将把在实现《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与性别有关的目标和具体目标方面所获进展的信息纳入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条约专要文件

1.本指导说明是对由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印发的《公约》条约专要报告准则(HRI/GEN/2/Rev.6,第五章)的补充。它应当与包括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同上,第一章)一并适用。

B.向委员会提交报告的格式

* 由委员会第七十四届会议 ( 2019 年 10 月 21 日至 11 月 8 日 ) 通过。

2.向委员会提交报告的格式应遵照协调准则第一章第二节,报告中的段落应依序编号。

C.报告的附件

3.报告正文应当载有关于保障《公约》所承认之权利的法律条文和为落实这些权利所采取的措施的相关信息。对报告应当不必参考任何附件即可理解。委员会允许提交数量有限的附件,由于对附件不予翻译,因此应当以委员会的某一工作语文(目前为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提供。

D.国家层面的报告编写

4.缔约国应确保按照协调准则第45段的规定,确保通过参与性进程编写报告。

二.定期报告的义务

5.在批准《公约》时,缔约国承诺在《公约》对该国生效后一年内提交初次报告,说明它为落实《公约》所承认之权利而采取的措施以及在确保其享有这些权利方面取得的进展;此后每四年并在委员会凡有要求时包括通过有关其结论性意见的后续程序提交定期报告(《公约》第十八条第一款)。

三.关于根据《公约》提交报告的一般指导和要求

6.本指导说明适用于(a) 向委员会提交其初次报告的缔约国;(b) 委员会要求其提交全面定期报告的国家;以及(c) 希望提交全面定期报告的国家。

A.简化报告程序

7.在2014年7月其第五十八届会议上,委员会决定向那些希望利用这一程序提交定期报告的缔约国提供简化报告程序。根据这一程序,委员会将编写并通过拟在提交报告前转交缔约国的报告前议题清单。缔约国对这类清单所作答复即为缔约国依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

B.例外报告

8.委员会有关于按照请求提交任何例外报告的程序,该程序所遵照的是委员会议事规则第48.5条及其关于例外报告的第21/I号和31/III(h)号决定,本准则对该程序既无影响,也不会导致其无效。

C.报告的内容

9.提交给委员会的报告在结构上应遵行《公约》第一至第四部分逐条提供具体信息。缔约国在编写报告时应考虑到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定期报告(初次报告除外)应述及委员会以前的结论性意见,特别是关切、建议和后续行动;并审视在确保享有《公约》所述权利方面所获进展及其现状。

10.报告可根据《公约》第18条第2款指明影响《公约》所述义务履行力度的各种因素和困难。缔约国应提供有关任何此类因素的性质、程度和原因的信息。凡是遇到困难的,就应详细说明为克服困难所采取的步骤。

11.《公约》和《北京行动纲要》在实质内容方面大量对接,因而相辅相成。《公约》包含了各种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并载述了妇女在公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或任何其他领域的平等权利。《北京行动纲要》经由其12个重大关注领域,提出了一个可用于《公约》执行的政策和方案议程。报告还应载列介绍如何把事关《公约》具体条款的12个重大领域落实工作系统纳入缔约国有关《公约》实质性平等框架执行工作的相关信息。

12.报告还应列入介绍各项可持续发展目标和区域人权文书所涉性别要素落实情况及其他相关联合国会议、首脑会议和审查工作所获成果的信息。

13.凡是适用报告就应按照委员会关于冲突中妇女、预防冲突和冲突后局势的第30(2013)号一般性建议,纳入介绍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和关于妇女及和平与安全的后续决议以及这些决议所获成果落实情况的信息。

D.任择议定书

14.如果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了《任择议定书》,而且委员会已发表意见,指出对《议定书》下收到的一份来文须提供补救措施或对其表示任何其他关切,则《公约》专要文件应列入更多信息,介绍已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他步骤,以确保导致提交来文的情况不再发生。

15.如果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了《任择议定书》,而且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八条进行了调查,则《公约》专要文件应列入详细信息,说明针对调查而采取的任何进一步措施以及为确保导致进行调查的侵权情况不再发生而采取的其他措施。

E.根据《公约》各项具体条款提交报告的指导方针和要求

第一条和第二条

法律框架

16.根据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以及委员会关于缔约国在《公约》第二条下所持核心义务的第28(2010)号一般性建议,报告应当载有以下方面的信息:

(a)宪法或其他基本性法律是否载有关于男女平等和不以性别为依据进行歧视的原则;及这些原则是否取代了成文法、习惯法和宗教性法律、规范、法典和规则中的歧视性规定;以及它们是否在法律上可予以强制执行,并且是否在所有各领域均可适用;

(b)按照《公约》第一条,法律中关于歧视的定义是否涵盖以性别为依据针对妇女的间接和直接的歧视并且是否述及交叉、多重、纵向和横向形式的歧视。

执行和监测措施

17.报告应当指明:

(a)法律是否规定了对歧视妇女的制裁、补救和赔偿,并是否提供了确保补救的明确途径;

(b)法律是否赋予法院和法庭处理歧视妇女和女童行为的管辖权;此类法院和法庭是否拥有足够的人力和财力资源以及它们是否已经订有无障碍措施;

(c)如果缔约国有多个法律体系,则是否由不同的法律条文规范不同法律体系的适用,在这些法律体系之间是否存在影响到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的任何冲突,并且是否有化解这类冲突的任何机制;

(d)是否设立了诸如国家人权机构或全国妇女委员会之类意在促进和监督两性平等及不以性别为依据进行歧视的独立监督机构;

(e)法律是否向公职人员提供了关于不以生理和社会性别为依据进行歧视的原则的具体能力建设方案,并且这类公职人员是否包括法律专业人员;司法工作者;执法官员;律师助理;部落首领;宗教领袖及相关专业团体;

(f)在刑事和民事事项上妇女是否可以并且能够获得法律援助,包括是否已有消除影响诉诸司法的有形障碍和经济障碍的措施;

(g)法律是否规定并适当资助开发和维护关于衡量实现妇女/女童平等并消除对她们歧视的现状和进展情况的有效指标及这些指标是否按部门间歧视情况分列,包括按种族、年龄和残疾分列;

(h)法律是否涉及国家对非国家行为体的歧视性行为和不作为所负责任,包括在教育、就业和家庭方面的责任;及法律是否规定了在这方面对受害人的赔偿;

(i)是否颁布了规范私人、企业和其他非国家行为体在其管辖范围内外对妇女和女童行为的法律或条例;

(j)法律或条例是否要求收集关于向法院或其他机构提交的歧视妇女和女童案件、已起诉案件数量及这些案件审理结果的资料;

(k)所有各层面的政治和行政治理是否应把社会包容性和多样性考虑在内;

(l)在对《公约》的执行中是否已经考虑到可持续发展目标框架和《北京行动纲要》。

国家和地方层面的数据分析

18.报告应当列入以下方面的信息:

(a)宪法或其他成文法中关于不以性别为依据进行歧视的原则的生效日期和覆盖范围;

(b)妇女就不以生理性别和社会性别为依据进行歧视向国家人权委员会和/或监察机构(或同等官方机构)提出的投诉数量,包括正在进行的调查数量和调查结果;

(c)分配给诸如国家人权委员会和/或监察机构之类官方机构的政府经常性预算的占比;以及此类机构中由女性负责案件调查和投诉及所处理的案件的数量和占比;

(d)国家人权委员会和/或监察机构调查性别歧视案件的平均时长;

(e)妇女向公务员委员会(或负责公务员就业的同等机构)或劳工专员提交的关于在政府部门就职上存在的歧视或骚扰的数量,按机构、歧视理由及所处城市和农村地区分列。

第三条

法律框架

19.根据第三条的规定,报告应当载列以下方面的信息:

(a)是否通过法律建立了促进并保护妇女和女童平等和不受歧视的机制;以及该机制在政府层级中的地位和级别及其与诸如国家人权机构之类其他机制的互动;

(b)国家是否通过法律订立了消除对妇女和女童歧视的政策;这类法律是否设有促进并保护女童充分享有人权,并确保对其不予歧视包括不予以多种形式歧视的政策、行动计划或方案及这类政策、计划和方案是否得到适当预算的支持;

(c)国家人权机构、机制或机关是否有适当的授权和架构及足够的权威、专业能力和资源来执行其任务、向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提供监督并有效协调多部门举措,以消除在达到全球公认标准上存在的多种互为交叉的歧视;

(d)是否已采取预防、减轻并应对自然灾害和气候变化及其对妇女和女童特殊影响的措施;

(e)是否已有确保妇女平等参与冲突后宪法和法律改革进程的措施。

执行和监测措施

20.报告应当指明:

(a)法律是否规定对由公共支出的所有各部门落实两性平等国家政策、战略和计划的方案进行评估和提供充足资源,并确保这些方案与国家可持续发展筹资战略相融合或密切挂钩;

(b)性别问题预算编制监测战略是否到位及其对妇女权利有何影响;

(c)法律是否纳入了诸如减税之类监测和/或激励措施,以鼓励反映私营部门实质性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的做法;

(d)有效保证优质、及时和可靠数据的数据收集系统是否已经到位,所述数据按照收入、性别、年龄、种族、族裔、移民身份、残疾、地理位置及其他与国家背景相关的特征分类;

(e)是否依照有关促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的原则建立了国家人权机构;

(f)是否通过并执行了关于执行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的妇女及和平与安全的计划;

(g)发展政策和方案是否把妇女权利列作推动可持续发展的主导力量。

国家和地方层面的数据分析

21.报告应当列入以下方面的信息:

(a)由国家性别机构审查的国家和部门政策的数量,其中列入了按部门分列的性别分析并分析所用指标;

(b)由国家妇女机构审查的官方国别报告的数量,其中列入了按部门分列的性别成果;

(c)有关两性平等的政府经常性预算(负责实施、监测和评估国家两性平等政策或同等政策的国家妇女机构或部门)的年度增幅或降幅(过去5年中)的占比;

(d)政府部门中负责实施、监测和评估国家性别平等政策的工作人员人数;

(e)促进妇女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国内和国际)已注册非政府组织的数量。

第四条

法律框架

22.根据第四条的规定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报告应当载列以下方面的信息:

(a)宪法或其他法律是否就通过并执行在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各领域消除对妇女和女童歧视的暂行特别措施,包括具体目标、目标、行动计划、配额等做出了规定;

(b)是否有针对移民或土著妇女等可能遭受跨部门歧视的妇女的(强制性或自愿性)具体措施;

(c)法律或条例是否就采取并执行有关私营组织和企业的暂行特别措施做出规定;及这些措施是强制性的还是自愿性的;

(d)暂行特别措施是否适用于政治和公共生活;妇女在国际一级和在国际组织工作中的代表性;教育、就业、经济、技术、和平与安全、信贷和贷款、体育及文化各领域;

(e)是否采取了暂行特别措施,以确保妇女对冲突的预防、管理和解决;和平谈判及冲突后重建的平等参与,包括经由妇女组织的卷入和参与。

执行和监测措施

23.报告应当指明:

(a)法律或条例是否设立了一个负责设计、执行、监测、评估和实施暂行特别措施的机构,以及该机构是否获得足够的拨款;

(b)法律是否管辖为衡量实现事实上平等的进展情况和暂行特别措施的影响而按性别和其他因素分列的统计数据的收集。

国家和地方层面的数据分析

24.报告应当列入以下方面的信息:

(a)为促进特定妇女和女童群体(按城市/农村地区、族裔/种族、健康和残疾状况、土著或语言群体、年龄、婚姻和/或生育状况、社会经济状况或诸如难民、流离失所者、无国籍者、移民、寡妇、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或双性人之类其他少数群体状况分列)的平等所采取的暂行特别措施的数量;

(b)基于暂行特别措施执行情况(按城市/农村地区、族裔、种族、健康和残疾状况、土著或语言群体、年龄、婚姻和/或生育状况、社会经济状况或诸如难民、流离失所者、无国籍者、移民、寡妇、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或双性人之类少数群体状况分列)在就业方面得到晋升或被任命担任决策职位的妇女人数;

(c)基于暂行特别措施(按城市/农村地区、族裔、种族、健康和残疾状况、土著或语言群体、年龄、婚姻和/或生育状况、社会经济状况或诸如难民、流离失所者、无国籍者、移民、寡妇、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或双性人之类少数群体状况)入选国民议会或地方议会的妇女人数。

第五条

法律框架

25.根据第五条的规定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以及儿童权利委员会有关有害做法的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与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2017)号一般性建议,报告应当载列以下方面的信息:

(a)法律是否将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界定为基于生理性别/社会性别的歧视及社会问题,而不是个人的问题;

(b)法律是否规定不得援用习俗、传统或宗教方面的考虑来逃避或减轻国家在消除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行为上所持义务;

(c)法律是否确保对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综合施策,就调查、起诉和惩罚施害者及预防工作和向幸存者提供保护和支助服务做出具体的规定;

(d)法律是否明确谴责一切形式的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并规定了消除这种行为的政策,无论施害者是公共行为体还是私人行为体;也不论其是否适用于可能受到交叉式歧视影响的妇女和女童;

(e)法律是否涉及在所有各种形式的公共或私人空间及各种场合的人际交往中均会发生的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并且是否涉及根据对在经由技术作为中介的环境下发生的这类行为而加以重新界定,后者包括诸如在互联网和数字空间发生的当代形式的暴力行为;

(f)残割女性生殖器行为的受害者是否可以获得康复服务。

执行和监测措施

26.报告应当指明:

(a)法律是否建立了一个关于预防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综合、包容的整体性框架,以及法律是否授权制定一项关于预防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国家计划或政策,并规定定期审查该计划;

(b)法律是否规定为了给针对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行为的干预措施提供支持划拨预算;消除基于性别的歧视或暴力行为的法律和政策框架是否有所削弱;或是否以经济和金融危机导致的“紧缩措施”为由而大幅减少公共支出;

(c)法律是否规定给作为暴力行为幸存者的妇女和女童提供综合服务,诸如设置紧急避难所、过渡性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及提供全面和可获得的保健服务,包括针对农村妇女和女童的服务;

(d)法律是否鼓励包括企业和跨国公司在内的私营部门通过使用激励措施和企业责任模式参与努力消除一切形式的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并使其对在其业务背景下发生的此类暴力行为担负起更大的责任;

(e)法律是否就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定期全国性调查和/或定期收集、分析并公布关于以下情况统计数据的系统做出规定:就包括由技术作为中介的暴力行为等一切形式的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提出投诉的数量、已发布的保护令的数量和类型、投诉被驳回率和撤回率、起诉和定罪的比率及案件处理所用时间、对施害者的判决和对受害者和幸存者包括赔偿金在内的赔偿;

(f)法律是否规定就与冲突有关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进行对性别敏感的调查,并制止对这类违法行为有罪不罚的现象。

国家和地方层面的数据分析

27.报告应当列入以下方面的信息:

(a)以消除歧视性性别陈规定型观念为目的的提高认识活动的数量(按歧视类型、例如学生、国家官员、社区等受益者类型、城市和农村地区、媒体机构的类型和预期受众);

(b)订有制止使用歧视性性别陈规定型观念政策的媒体机构的数量和占比,以及媒体机构的类型,包括参与打击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女性记者或女性媒体专业人员的数量和占比;

(c)给打击性别歧视和消除歧视性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教育所分配的学校教学课时;

(d)15-49岁之间的妇女在过去12个月中遭到亲密伴侣身体暴力或性暴力的占比(按城市/农村地区、族裔、五个年龄组以及妇女是否受过中等或高等教育分列);

(e)15-49岁之间的妇女在过去12个月中遭到亲密伴侣以外的人的身体暴力或性暴力的占比(按城市/农村地区、族裔、五个年龄组以及妇女是否受过中等或高等教育分列);

(f)15-49岁之间的妇女一生中遭到亲密伴侣身体暴力或性暴力的占比(按城市/农村地区、族裔、五个年龄组以及妇女是否受过中等或高等教育分列);

(g)15-49岁之间的妇女一生中遭到非亲密伴侣人身暴力的占比;

(h)给女性暴力受害者签发的限制令或保护令的数量以及农村地区签发令与城市地区签发令之间的占比(受害者居住地);

(i)过去12个月中15-49岁之间遭到亲密伴侣身体暴力或性暴力的农村地区妇女与城市地区妇女的比率(按族裔、五个年龄组及妇女是否受过中等或高等教育分列);

(j)过去12个月中遭到亲密伴侣身体暴力的15-49岁的农村地区妇女与城市地区妇女之间的比率;

(k)母亲所述遭到女性生殖器残割的女童占比,按居住地和家庭财富五分之一分列;

(l)15-49岁女童和妇女遭到女性生殖器官残割的占比,按居住地和家庭财富五分之一分列。

第六条

法律框架

28.根据第六条的规定,报告应当载列以下方面的信息:

(a)法律是否规定了具体的反贩运措施,贩运受害者是否享有受到法律保护的地位;

(b)法律是否保护妇女和女孩免遭贩运和强迫卖淫,移民妇女和女童——无论是正常移民还是非正常移民——是否被纳入此类法律的范围;

(c)作为贩运受害者的妇女和女童是否因其被贩运所直接导致的犯罪而被定罪;

(d)在某一国家没有合法地位的被贩运妇女和女童是否有可能被监禁和/或被遣返;

(e)打击贩运的立法是否给作为贩运受害者的妇女和女童建立了保护证人的制度。

执行和监测措施

29.报告应当指明:

(a)是否有打击贩运妇女和女童的国家计划,以及如何资助这些计划的执行和监测;

(b)是否有针对面临被贩运风险的移徙妇女和女童(正常或非正常移民)的具体措施,及如何给这类措施提供资金;

(c)是否根据法律或国家计划给被贩运的妇女和女童包括农村妇女和女童等建立了一个涵盖紧急庇护及全面和可获得保健服务的综合服务系统;

(d)是否已采取确保移徙和庇护程序不会阻碍或限制逃离冲突地区的妇女和女童寻找机会合法争取庇护的措施。

国家和地方层面的数据分析

30.报告应当列入以下方面的信息:

(a)每100000人中被发现的人口贩运受害者人数,以及按性别、年龄、族裔和剥削形式分列的未被发现的受害者估计人数;

(b)按性别、年龄、族裔和剥削形式分列的已查明性目的贩运受害者当中妇女的人数和占比;

(c)就所有各种形式的贩运妇女和女童的投诉进行调查的次数;

(d)对贩运妇女和女童的犯罪人提起诉讼的数量;

(e)以强迫劳动和其他当代形式奴役为目的的人口贩运受害者当中妇女和女童所占人数和比例;

(f)因卖淫被捕的不足18岁的女童人数(按城市/农村、族裔和年龄分列);

(g)从事卖淫的妇女就身体攻击或性侵犯提出的投诉的数量;

(h)就对卖淫妇女的身体攻击或性侵犯提出起诉的案件的数量;

(i)按性别和年龄分列的因非法卖淫和其他形式的性剥削受到起诉的人数。

第七条和第八条

法律框架

31.鉴于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以及委员会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1997)号一般性建议,报告应当载列以下方面的信息:

(a)法律框架是否保障男女在投票方面的平等,而不论婚姻状况、年龄、宗教或财产所有权;

(b)法律框架是否规定可以代理投票,丈夫或男性监护人是否有权代表妻子或女性亲属行使代理投票;

(c)关于争取公共和政治职位(包括立法、行政机构、司法部门、军事和宗教事务)的资格的法律和条例是否列有基于性别、宗教和/或年龄的限制;

(d)关于包容性选举制度的法律或条例是否列有对选举暴力及相关暴力的禁止;

(e)在成为法官、律师或其他司法官员方面妇女是否无论在法律上或实践中均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f)法律或条例是否规定妇女可以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参与外交事务和国际机构。

执行和监测措施

32.报告应当指明:

(a)宪法或其他法律是否就妇女在议会或地方政府中的配额或其他措施(如保留席位)做出规定,以及是否有执行机制和制裁措施;

(b)法律框架是否规定对妇女特别是对被边缘化的妇女提供培训以支持其有效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并且这类培训是否得到专项预算及执行和监测机制的支持;

(c)法律框架是否可确保妇女享有参与预防、管理和解决冲突与重建工作的平等权利以及是否有执行和监测机制;

(d)是否有关于妇女在政党和国有公司的执行董事会和非执行董事会中的代表性的法律或条例,并且这些法律或条例是否列有强制执行机制和制裁措施;

(e)是否有促进妇女人权维护者参与民间社会并向妇女人权维护者包括向农村妇女人权倡导者提供保护的法律机制并且是否有强制执行机制以及相应的制裁和赔偿措施。

国家和地方层面的数据分析

33.报告应当列入以下方面的信息:

(a)政府机构中获选妇女或任职妇女所占人数和比例(按机构类型分列);

(b)竞选民选机构的妇女人数(按城市和农村、选区、族裔、种族和年龄分列);

(c)女性登记选民的人数和占比(按城市和农村地区、选区、族裔、种族和年龄分列);

(d)在过去四次全国性选举中妇女投票率的变化趋势按城市和农村地区、选区、族裔、种族和年龄分列);

(e)在过去四次全国性选举中女性候选人的变化趋势(女性候选人的人数和占比);

(f)在法官和检察官中的女性人数和占比(按年龄和分配给女性审理的案件占比分列);

(g)在公共和私营经济机构理事机关特别是在高级管理职位和董事会中的妇女人数(按部门和男女比例分列)。

(h)任职于国际一级的妇女人数和占比(按职位、服务年限和在外交部门的资质分列);

(i)外交部门高级职位(即高于礼宾官或同等职位以及从事政策分析、执行或拟订工作职位)中的妇女人数和占比。

第九条

法律框架

34.依照第九条的规定以及委员会关于妇女的难民身份、庇护、国籍和无国籍状态与性别相关方面的第32(2014)号一般性建议,报告应当载列以下方面的信息:

(a)妇女在与非公民结婚时是否同男子享有获得、改变或保留国籍的平等权利,或者妇女的丈夫或伴侣改变国籍是否会影响到妇女的国籍;

(b)在将国籍传给其配偶以及在非本国国民的配偶或伴侣的居住和就业地位方面妇女和男子是否享有平等的权利;

(c)如何确定孩子的国籍,关于颁发护照和其他旅行证件的法律和条例是否对妇女包括对其未成年子女有任何方式的歧视;

(d)法律或条例是否就确保妇女和女童特别是最被边缘化的妇女和女童能够获得身份证件包括国籍证明的特别措施做出了规定;

(e)是否采取了防止受冲突影响的妇女和女童处于无国籍状态的措施。

执行和监测措施

35.报告应当指明:

(a)法律和条例是否规定应当促进对在获得、改变或保留国籍以及将其或其外国配偶的国籍传给子女方面的法律和政策拟订的认识;

(b)是否有确保妇女和女童特别是最被边缘化的妇女和女童能够获得身份证件包括国籍证明的具体计划或特别措施;

(c)法律或条例是否就国家收集、分析以及按性别和其他地位分列无国籍状态的数据做出规定。

国家和地方层面的数据分析

36.报告应当列入以下方面的信息:

(a)就女性为公民而父亲为非公民的子女所收到的公民身份申请的数量和占比;

(b)就男性为公民而母亲为非公民的子女所收到的公民身份申请的数量和占比;

(c)给女性为公民而父亲为非公民的子女授予公民身份的案例数量和占比。

第十条

法律框架

37.根据第十条的规定和委员会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的第36(2017)号一般性建议,报告应当载列以下方面的信息:

(a)法律是否承认教育是一项权利,是否承认不同人口群体(诸如妇女和女童、土著人民、少数群体和残疾妇女)不受歧视(隐性或明示歧视)地接受教育的权利;

(b)是否将普及教育确认为国家政策的指导性原则;

(c)法律是否有规定措施以消除在教育领域持续导致对女童和妇女的直接和间接歧视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d)法律是否承认弱势妇女和女童群体接受教育的权利,特别是冲突局势中的受教育权;

(e)在将教育外包给私营实体或者在由宗教或社区团体和(或)非政府组织等非国家组织提供教育的情况下,是否有任何立法措施明令禁止歧视;

(f)是否有任何立法或政策措施鼓励妇女和女童从事信息、通信和技术职业以及攻读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课程;

(g)是否有立法禁止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网络欺凌以及妨碍上学的有害做法;

(h)是否已有确保妇女和女童在冲突后接受各级教育的法律和政策。

执行和监测措施

38.报告应当指明:

(a)国家是否有全国教育战略和行动计划。如果有,有没有针对教育中的性别歧视的措施?

(b)是否已采取公共政策措施以消除初等教育、教师教育战略和选修科目中的性别偏见及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并对教师进行性别平等问题培训;

(c)法律是否规定为女童/妇女提供教育、培训和再培训以使其获得包括数学、科学和计算机技术在内的技能,是否为支持这些措施分配了预算;

(d)落实免费全民义务初等教育原则的行动计划时间表和覆盖范围,以及全国教育战略或行动计划是否有评估目标实现情况的监测机制;明确列入普及、义务和免费初等教育的目标并规定逐步实行免费中等教育;

(e)是否已有政策确保包括父母和雇主在内的第三方不阻止女童上学,以保障女童接受各级教育的机会,是否已有解决女童辍学问题的政策,包括确保怀孕女童继续接受教育的措施;

(f)国家是否已经采取措施确保学校安全无暴力。

国家和地方层面的数据分析

39.报告应当列入以下方面的信息:

(a)过去五年用于教育(初等、中等和高等教育)的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

(b)为国家、地区、州和省或地方政府各级教育分配的预算占总体预算的百分比,按初等、中等和高等教育分列;

(c)各级教育中的性别预算;

(d)男女识字率(按城市和农村地区、低收入状况、残疾状况以及诸如语言、宗教和族裔等其他少数群体状况分列);

(e)学前、初等、中等和高等教育的总入学率(按性别、城市和农村地区、低收入状况、残疾状况以及诸如语言、宗教和族裔等其他少数群体状况分列);

(f)初等、中等和高等教育的辍学率(按城市和农村地区、低收入状况、残疾状况、诸如语言、宗教和族裔等其他少数群体状况分列);

(g)就读国内技术和职业教育与培训课程的女性学生人数和占比(按城市和农村地区、低收入状况、残疾状况、诸如语言、宗教和族裔等其他少数群体状况分列);

(h)可获得信息和通信技术的女性学生人数和占比(按城市和农村地区、低收入状况、残疾状况、诸如语言、宗教和族裔等其他少数群体状况分列);

(i)就读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课程的女性学生和毕业生的比率(按城市和农村地区、低收入状况、残疾状况、诸如语言、宗教和族裔等其他少数群体状况分列);

(j)从事初等、中等和高等教育及在学术界的女性教师人数和占比;

(k)男童和女童的厕所数量及其占学生人数的比率(按城市和农村地区、低收入状况、残疾状况、诸如语言、宗教和族裔等其他少数群体状况分列);

(l)学校与人口的比率(按城市和农村地区、诸如幼儿保育、小学、中学和高中教育等学校级别、年龄和性别分列)。

第十一条

法律框架

40.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报告应当载列以下方面的信息:

(a)妇女选择职业/工种或工作是否需要其丈夫或监护人的许可;

(b)法律是否对妇女可以从事的职业、行业或部门有任何限制,国家是否会对保护性法律和条例进行审查;

(c)法律是否规定了男女就业机会和薪酬平等及法律是否有择业标准的规定,如有此类规定则又如何规定;

(d)法律和行政措施是否禁止所有各领域在招聘和晋升过程中以生理性别或社会性别为基础歧视妇女;以及是否禁止雇主在招聘或晋升过程中询问妇女是否怀孕或询问其生育意图以及是否对上述内容进行监测;

(e)国家的养恤金制度是基于强制性缴费还是属于非缴费型的,及法律是否不加限制地规定妻子和非婚伴侣可继承其配偶的养恤金权利。法律是否顾及在预期寿命和工作模式上的差异以及妇女或男子在孕产育护理上的差异及妇女和男子在照护老幼残疾方面的差异。养恤金福利是否覆盖从事非正规就业的妇女和从事无偿护理工作的妇女;

(f)是否已有保障诸如就业扶持或特殊就业中心等替代就业形式的法规。

执行和监测措施

41.报告应当指明:

(a)法律是否设立独立机构,负责收集证据并分析在就业和经济利益方面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歧视,以便指导政策和缩小性别工资差异;

(b)法律是否规定或鼓励采取特别暂行措施,包括设置配额和强制性目标,以在包括公司董事会等高级别就业岗位上实现妇女平等;

(c)是否有计划支持妇女和女童的无偿社会照护工作,并确保为她们提供社会保障;

(d)是否有计划保护从事非正规经济部门的妇女,并确保为她们提供社会保障;

(e)法律框架中是否列有确保雇主了解孕妇和产假后返回工作岗位的妇女的权利以及雇主对这类妇女所持义务的规定;

(f)法律是否建立了集体保险计划,以支持中小型雇主支付并覆盖产假/陪产假/育儿假的费用;

(g)是否已有确保妇女能够利用知识产权创建初创公司和数字公司的具体战略;

(h)是否已有确保妇女在专业联盟和工会中代表性的具体战略。

国家和地方层面的数据分析

42.报告应当列入以下方面的信息:

(a)15岁及15岁以上妇女和男子的劳动力参与率(按城市和农村地区、最高教育程度及包括移徙工人和残疾人等少数群体的状况分列);

(b)15岁及15岁以上妇女和男子的失业率(按城市和农村地区、年龄和最高教育程度分列);

(c)性别工资差异(按城市和农村地区、年龄、教育程度、工作类型和行业分列);

(d)15岁及15岁以上妇女和男子的就业与人口的比率(按城市和农村地区,年龄和最高教育程度分列);

(e)立法者、高级官员和管理人员当中的15岁及15岁以上妇女人数和占比(按城市和农村地区、年龄和职业分列);

(f)从事商业性农业的15岁及15岁以上劳动妇女人数和占比(按城市和农村地区、年龄和职业分列);

(g)为赚取工资或薪金而工作的15岁及15岁以上劳动妇女人数和占比(按城市和农村地区、年龄和职业分列);

(h)国家为男性带薪育儿假支付的薪酬数额、次数和占比(按工种、休假时间、私营或公共部门分列);

(i)从事自营职业且未雇佣他人(“独立工作者”)的15岁及15岁以上劳动妇女人数和占比(按城市和农村地区、年龄和职业分列);

(j)从事自营职业并且雇佣他人的15岁及15岁以上劳动妇女人数和占比(按城市和农村地区、年龄和职业分列);

(k)从事无偿家政工作的15岁及15岁以上劳动妇女(“贡献型家政人员”)人数和占比(按城市和农村地区、年龄、职业、行业、最高教育程度、部门平均水平、工作小时数分列);

(l)所有15岁及15岁以上就业妇女中属于弱势工人(独立工作者、家族企业中的无薪工人、从事仅可糊口型工作的工人)的占比(按城市和农村地区、年龄、职业、行业、最高教育程度、部门平均水平和工作小时数分列);

(m)社会保障和退休计划(类型、平均金额、性别、城市和农村地区、年龄、残疾状况和族裔);

(n)性别退休差异(按城市和农村地区、年龄、教育程度、工作类型和部门分列);

(o)接受帮扶性就业的妇女人数;

(p)在特殊就业中心工作的妇女人数。

第十二条

法律框架

43.根据第十二条的规定和委员会关于政治和公共生活中妇女的第24(1999)号一般性建议,报告应当载列以下方面的信息:

(a)是否有关于健康权的法律规定,特别是涉及妇女和女童全生命周期的性和生殖健康与权利的规定;

(b)法律是否规定可终止妊娠,终止妊娠的服务是否可按需获得,还是仅可在某些情况下获得,如孕妇的健康或生命受到威胁、强奸、乱伦或严重胎儿缺陷的情况(若有其他任何情况,应当在报告中加以具体说明);

(c)法律是否对歧视有相关规定,是否保护因为艾滋病毒/艾滋病而被认定特别容易遭受健康歧视的人群,如性工作者和静脉注射吸毒者;

(d)是否有打击有害做法的法律,卫生部门如何应对此类做法;

(e)是否已有针对青少年的性和生殖健康的法规、政策或战略;

(f)是否已有确保任何医疗干预获得自由知情同意的法律规定;

(g)是否已有禁止强制绝育和强制堕胎的立法。

执行和监测措施

44.报告应当指明:

(a)是否有计划生育方面的法规、政策、战略或计划,是否有明确规定限制条件的立法条文,这类限制可能包括妇女接受计划生育服务需得到第三方授权,或者只有已婚妇女才能接受计划生育服务;

(b)为妇女和女童提供的健康服务(如生殖健康、孕产妇健康、计划生育、预防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是否为公共部门出资;

(c)是否有确保减少不孕症的手术办法,包括辅助医疗生殖;

(d)是否有为穷人获取任何收费服务计划制定免费或例外政策,或者是否有确保困难人群能够获取和使用服务的其他机制;以及此类计划是否将妇女包括在内;

(e)是否已有抗击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多部门战略或行动框架,该框架是否解决艾滋病毒/艾滋病预防和护理过程中的性别不平等问题;

(f)是否有应对有害传统习俗的法规、政策、战略或计划,卫生部门如何应对此类习俗;

(g)是否有便捷的妇产科服务。

国家和地方层面的数据分析

45.报告应当列入以下方面的信息:

(a)每50万人口中提供基本产科护理和综合产科护理的单位数量(按城市和农村地区、年龄、族裔和残疾状况分列);

(b)技能型保健人员协助分娩的百分比(按城市和农村地区、年龄、族裔和残疾状况分列);

(c)孕产妇死亡率(每10万活产中产妇死亡人数)(按城市和农村地区、年龄、族裔和残疾状况分列);

(d)新生儿死亡率(每1000名活产中在出生后一个月内死亡的婴儿人数)或婴儿死亡率(每1000名活产中在出生后一年内死亡的婴儿人数)(按城市和农村地区、年龄、族裔和残疾状况分列);

(e)15至24岁孕妇的艾滋病毒感染流行率(按城市和农村地区、年龄、族裔和残疾状况分列);

(f)每50万人口中提供综合计划生育服务的计划生育服务提供点数量,或者提供综合计划生育服务的初级卫生保健单位百分比(按城市和农村地区、年龄、族裔和残疾状况分列);

(g)未满足的计划生育需要,即有怀孕风险且希望避孕但没有在使用(或其伙伴没有在使用)避孕方法的妇女百分比(按城市和农村地区、年龄、族裔和残疾状况分列);

(h)提供堕胎或堕胎后护理的服务提供点百分比,不论堕胎是否非法(按城市和农村地区、年龄、族裔和残疾状况分列);

(i)堕胎率(每1000名育龄妇女中的堕胎数量)(按城市和农村地区、年龄、族裔和残疾状况分列);

(j)不安全堕胎导致的孕妇死亡百分比(按城市和农村地区、年龄、族裔和残疾状况分列);

(k)过去12个月在全国范围内向15至49岁年龄组人口提供的避孕套数量;或者计划生育服务提供点中提供艾滋病毒感染等性传播感染保护咨询和避免意外怀孕咨询的百分比;

(l)过去五年内接受宫颈癌筛查并在需要时接受治疗的妇女百分比;

(m)自我报告或经诊断存在细菌性或病毒性性传播感染和生殖道感染症状的人数;

(n)孕妇以及有高危行为的亚群中艾滋病毒感染的流行率;

(o)患有宫颈癌的妇女百分比和可治疗宫颈癌的单位百分比;

(p)因精神健康问题接受治疗的女性患者(占男性和女性患者总数)的比例,或者转诊至精神健康门诊等专门服务机构的女性患者比例;

(q)感染艾滋病毒的15至24岁青年男性和女性百分比;

(r)处于艾滋病毒感染晚期并正在接受抗逆转录病毒治疗的男性和女性百分比;

(s)就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问题提高保健服务提供者的认识或向其提供培训的保健服务机构比例;

(t)未经本人同意被绝育的妇女人数;

(u)强制堕胎的数量。

第十三条

法律框架

46.根据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告应当载列以下方面的信息:

(a)法律是否有规定家属津贴或补贴或任何形式的社会保障,如针对子女、托儿、住房、老年、残疾等方面的社会保障,以及男女是否可平等获得这些社会保障;

(b)纳税评估是否将托儿和家庭照护费用考虑在内,无论是否对配偶双方分开征税;以及法律是否有规定仅适用于女性或男性的具体税收减免和抵免;

(c)法律是否有规定妇女有权申请和获得银行贷款,包括灵活和负担得起的优惠贷款、抵押贷款和其他信贷,而无需其丈夫、男性监护人或亲属的同意/参与/担保;

(d)法律是否有为妇女设立具体的小额信贷/担保计划、种子基金、拓展资本和风险资本或其他融资机制,包括适当的商业扶持服务、贸易便利化和谈判、电子商务和出口及市场准入;

(e)法律是否规定妇女有权充分参与文化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使用新型社交媒体、参与创新和体育,法律是否就私营部门投资于这些领域的政策做出规定。

执行和监测措施

47.报告应当指明:

(a)是否有任何扶贫、金融普惠和激励企业的方案,是否有将性别平等纳入主流并推动不歧视妇女和女童的具体措施;

(b)是否有为妇女和女童,包括遭受多种形式歧视的少数民族及其他少数群体妇女和女童提供最低标准社会保障、安全网和社会缓冲措施;

(c)是否有支持妇女获得金融和信贷服务的方案或计划(私营和公共)。

国家和地方层面的数据分析

48.报告应当列入以下方面的信息:

(a)向公职妇女支付的住房津贴的人数、金额和比例;

(b)向不同类别的妇女支付的社会保障和福利的次数、金额和占比;

(c)劳工专员(或同等职位人员)收到的关于违反家庭津贴支付的投诉数量(按性别、城市和农村地区、工种、行业和年龄分列);

(d)申请税收抵免或财政抵免的人数、金额和占比(按性别、城市和农村地区、工种、行业、年龄分列);

(e)拥有人寿保险的人数(按性别、城市和农村地区、年龄、最高教育程度、行业和保险提供者分列);

(f)拥有健康保险或医疗保险的人数(按性别、城市和农村地区、年龄、最高教育程度、行业和保险提供者分列);

(g)拥有个人贷款的人数(按性别、城市和农村地区、年龄和金融机构类型例如商业银行、开发银行或其他类型的贷款机构分列);

(h)有专门针对妇女的贷款计划的小额信贷提供者数量和占比(按城市和农村地区及计划类型分列);

(i)拥有住房抵押贷款或其他贷款的人数,若对小额信贷部门做过调查,调查结果如何(按性别、城市和农村地区、年龄和金融机构类型例如商业银行或开发银行分列)。

第十四条

49.委员会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34(2016)号一般性建议对分析农村妇女和女童在全球化背景下所面临的多种形式歧视作出了重要贡献,它不仅涉及法律框架或立法,也涉及为在多个《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相关领域取得切实成果而开展的实际执行和进程。一般性建议对造成歧视的根源展开了分析,认为歧视因宏观经济政策所致,该建议并且明确了农村妇女和女童在无偿工作中的作用。妇女平等获得并控制经济资源,包括土地和自然资源,一如妇女对发展进程、经济和土地改革、贸易、市场和金融以及社会保障方案的参与,是该建议(第56至59段)的核心内容。该建议之所以令人瞩目,尤其是因为它明确强调了各国在公私发展伙伴关系中保护农村妇女权利方面应尽的职责。

法律框架

50.根据第十四条的规定和委员会第34号一般性建议,报告应当载列以下方面的信息:

(a)农村妇女和男子是否平等享有保有权和财产权,无论其民事身份或其他身份如何;法律是否解决阻碍农村妇女充分参与发展进程的歧视问题;

(b)法律是否承认妇女和女童的无偿工作及其对经济增长的贡献;

(c)法律是否保障农村妇女和女性为户主的家庭可平等获得粮食安全和生计以及足以满足其需求并且为其生存所必需的自然资源,包括土地、水、建筑材料、燃料和饲料等;

(d)土地保有权无保障是否助长了农村地区暴力侵害妇女的情况;

(e)农村妇女是否有机会获得农业生产领域的培训和技术,是否参与发展方案及其实施。

执行和监测措施

51.报告应当指明:

(a)为有效规范土地和自然资源分配并确保妇女和女性为户主的家庭能够获得和负担得起土地和自然资源而采取的措施,包括补贴;

(b)为确保所有文化、族裔、宗教及其他背景的妇女能够参与农村规划进程并保障其住房自决权而采取的措施;

(c)为保障农村妇女免受强迫驱逐而采取的措施,以及为确保受影响的妇女或妇女群体有效参与并与之协商和谈判而采取的措施。

国家和地方层面的数据分析

52.报告应当列入以下方面的信息:

(a)农村到城市地区的移徙率(按性别、年龄、终生或时间段、族裔和移徙原因分列);

(b)参与农村发展政策磋商和讨论的人数(按性别、政策类型和所代表的机构分列);

(c)农村地区乡村发展委员会(或同等职位)成员数量和占比(按性别和职位分列);

(d)参加可再生能源维护培训的人数和占比(按可再生能源类型、性别、年龄和族裔分列);

(e)向农村居民支付的社会保障金数量和占比(按社会保障金类型、收入、年龄和福利提供者分列);

(f)农村地区15岁及以上就业人员与社会保障缴费人的比率(按收入、年龄、就业部门、工作小时数和性别分列);

(g)农村地区技能型保健人员与人口的比率(按保健人员工种和性别分列);

(h)农村地区乡村保健人员与人口的比率(按保健人员工种和性别分列);

(i)转诊至更高级别卫生或医疗单位的人数(按病情、年龄和性别分列);

(j)农村地区到达最近的医疗卫生单位的平均时间;

(k)生活在农村地区因诊所太远或认为诊所不够好而没有为最近一次疾病寻求帮助的人的占比(按性别、病情和年龄分列);

(l)农村地区20至24岁妇女在18岁前结婚或结合的人数与相同情况城市妇女的比率(按年龄和族裔分列);

(m)农村地区避孕普及率(现代方法)(按年龄、族裔及健康和残疾状况分列);

(n)农村地区计划生育服务活跃用户人数(按性别、年龄、族裔和方式分列);

(o)农村地区计划生育辅导员与人口的比率(按性别分列);

(p)在农村地区注册经营的大专培训机构的数量和比例(按培训机构类型和培训类型分列);

(q)农村地区就读大专培训课程的人数(按性别、培训类型和培训持续时间分列);

(r)农村地区活跃合作社社员人数和比例(按合作社类型和性别分列);

(s)农业技术推广官员的人数和比例(按性别分列);

(t)农村地区接受农业技术推广方案培训的人数和比例(按培训提供者、培训类型和性别分列);

(u)农村地区15岁及15岁以上无法获得自用电话的人数(按年龄、使用渠道、住房所有人状况、移动电话和性别分列);

(v)15岁及15岁以上农村妇女的现金收入与相同情况城市妇女的现金收入的比率(按年龄和收入来源分列);

(w)15岁及15岁以上没有现金收入的农村妇女人数(按年龄、残疾状况和族裔分列)。

第十五条

法律框架

53.根据第十五条的规定,报告应当载列以下方面的信息:

(a)法律是否规定妇女不论婚姻状况如何都具有与男性同等的订立合同的能力,以及是否规定任何试图限制女性法律行为能力的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书都是无效的;

(b)法律是否规定妇女不论婚姻状况如何都有同样的权利获得、拥有、管理和转让个人财产、租赁权、牲畜、农业设备和其他基础设施的使用权;

(c)妇女在法律和实践中是否具有与男子同等的起诉或被起诉的能力,民事、刑事和家事法院和法庭的程序规则是否考虑妇女和女童的利益,包括其获得法律建议和(或)法律援助的机会;

(d)妇女在民事、刑事和家事法院和法庭上提交的证据是否与男性同等,以及这是否也适用于习惯和宗教法院和法庭;

(e)法律是否规定男女在居住地和(或)选择居所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f)法律是否禁止剥夺妇女的法律行为能力,包括出于健康原因。

执行和监测措施

54.报告应当指明:

(a)法律框架是否规定设立和维持便利妇女和女童诉诸司法的法院和法庭,如流动法院及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以及这些法院和法庭是否配备了合格的官员并且是否为其提供了足够的预算资源;

(b)是否有解决司法机构、法律专业和法律教育中的歧视性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法律和条例以及这些法律和条例是否包括能力建设、问责和强制执行措施;

(c)法律是否建立了监督司法和准司法及行政机构对涉及妇女和女童平等和不歧视案件处理情况的机制;

(d)法律是否提供预算和技术援助,以确保司法系统的所有部门(司法、准司法和行政人员、调解官员、国家人权机构成员和监察机构)能够作出对性别敏感和非歧视性的决定和补救措施;

(e)被剥夺法律行为能力的妇女人数。

国家和地方层面的数据分析

55.报告应当列入以下方面的信息:

(a)由妇女独占的土地所有权数量和占比(按城市和农村地区、年龄和婚姻状况分列);

(b)登记在妇女名下的企业数量和占比(按城市和农村地区、年龄和行业分列);

(c)法庭中女性成员的数量和占比(按例如仲裁或调解等法庭类型分列);

(d)按提供者(法律援助、非政府组织或诉讼律师或非诉讼律师)和问题(诸如婚姻财产、土地或盗窃)分列的就法律权利寻求咨询或顾问的人数和占比。

第十六条

法律框架

56.根据第十六条的规定以及委员会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的第29(2013)号一般性建议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报告应当载列以下方面的信息:

一般原则

(a)在婚姻或个人身份相关案件中的平等和(或)不歧视是否已经载入宪法或其他基本法律;以及是否有监督和监测该法律实施情况的机制;

(b)家庭关系是否由民法、习惯法、宗教法、土著法或不同法律结合管辖;以及妇女是否可以选择适用于她们的法律制度和法院地;

(c)是否已通过立法在民法、习惯法、宗教法或土著法中消除家庭法的歧视性内容;法律是否已经建立规定当事人有权就宗教、习俗或土著当局管辖的婚姻和家庭关系问题向民事司法系统提起上诉的制度;

婚姻

(d)男女是否享有平等的结婚权利,包括选择配偶的权利;以及男女的法定结婚年龄是否相同;

(e)法律是否禁止强迫婚姻,并规定强迫婚姻没有法律效力;以及立法是否禁止或不鼓励多配偶制;

(f)法律是否规定须正式登记所有婚姻,包括习俗婚姻和宗教婚姻;是否建立了必要时以非登记形式证明婚姻的机制并且是否列入了关于提高对婚姻登记的认识的规定,包括通过流动登记机构提供便利;

(g)是否已采取措施预防、调查和惩处受冲突影响地区的强迫婚姻、强迫怀孕、拒绝堕胎和绝育;

(h)法律是否禁止影响残疾妇女的限制婚姻权和子女监护权的行为;

婚姻关系

(i)是否已废除要求已婚妇女服从丈夫的法律规定,包括规定在妇女不服从其丈夫的情况下对妇女进行惩罚的内容;

(j)是否已废除将丈夫定为户主的法律规定,已婚妇女是否享有与丈夫同等的选择姓氏的权利,包括在与丈夫平等的基础上申请身份证件和护照的法律行为能力;

(k)在法律和实践中已婚妇女选择职业或工作是否需要征得丈夫同意;

与子女相关的权利和责任

(l)法律是否规定了双亲对其子女的平等权利和责任,包括非正式结合的双亲和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和双性人结合的双亲;

(m)法律是否规定双亲在解除婚姻时对子女有平等的权利和责任,特别是在与家庭暴力有关的案件中;

(n)法律是否剥夺女同性恋母亲对孩子的监护权和其他权利;

登记伴侣关系

(o)法律是否规定了登记伴侣关系的制度,是否对伴侣双方规定了平等权利和责任,包括对收入、资产和子女的权利和责任;

非正式结合

(p)同居等非正式结合是否受法律规范;以及在这类结合中男女在收入和资产方面是否有平等的权利和责任;

(q)法律是否规定须登记非正式结合;以及是否规定了在这种结合因分离或死亡而解散时伴侣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婚内财产

(r)法律是否允许配偶或伴侣在结婚或结合之前或期间签订合同协议;以及法律是否确保配偶双方具有平等的谈判实力且不存在滥用权力或歧视妇女的情况;

(s)法律规定的婚内财产制度是否基于财产分开、财产共有或递延财产共有以及在认定财产权时该制度是否考虑妇女对婚内财产的非经济贡献,如育儿和家务劳动;

(t)法律是否规定已婚或非正式结合的双方对共同使用或获得的土地享有平等的土地所有权;

离婚和解除关系

(u)妇女在离婚方面是否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以及在完成离婚或解除关系的要求方面男女是否相同;

(v)离婚或解除关系的财务后果是否与过错挂钩,是否对男女适用不同的标准;在评估离婚、解除关系或终止非正式结合的财务规定时,是否承认伴侣在婚姻或结合期间的非财务贡献;

死亡和继承

(w)结婚或处于非正式关系中的未亡配偶(女性和男性)对不动产和个人财产是否享有平等继承权;

(x)法律是否禁止与寡妇有关的有害做法,如要求寡妇嫁给已故配偶的兄弟的娶寡嫂制或其他形式的强迫婚姻;

女童

(y)法律是否规定须对儿童进行出生登记;是否有分配预算用于确保登记儿童出生的措施,包括使用流动登记单位;及未登记出生是否应受惩处,以及这类处罚的性质;

(z)法律是否规定女童和男童对不动产和个人财产享有平等继承权,包括死者去世时未立遗嘱的情况;

(aa)法律是否规定订立童婚不具有法律效力,以及是否有提高认识和惩处这种行为的措施;

(bb)法律是否将18岁确定为对男女均适用的最低结婚年龄;以及法律是否规定不满最低年龄的婚姻将不具有法律效力;

(cc)法律是否规定了有预算支持的措施,以动员全社会支持执行关于法定最低结婚年龄的法律,包括动员女童;法律是否订有对促成不满最低结婚年龄要求的婚姻的人适用的惩处措施。

国家和地方层面的数据分析

57.报告应当列入以下方面的信息:

(a)平均结婚年龄(按性别、城市和农村地区、族裔和年龄分列);

(b)45岁及45岁以上的寡妇或鳏夫人口比例(按性别、城市和农村地区和族裔分列);

(c)60岁及60岁以上的寡妇或鳏夫人口比例(按城市和农村地区、族裔和年龄分列);

(d)离婚或分居的人口比例(按城市和农村地区、族裔、年龄和性别分列);

(e)正式登记的出生人数(按城市和农村地区、族裔、母亲的年龄和性别分列);

(f)未正式登记的出生估计人数和占比(按城市和农村地区、族裔、母亲的年龄和性别分列);

(g)15岁及15岁以上无偿在家族企业工作的人数和占比;

(h)在性暴力和家庭暴力情况下向已婚妇女签发的(针对其配偶的)限制(或保护)令的数量(按城市和农村地区、族裔、年龄及合法结婚或同居的婚姻状况分列);

(i)已婚或同居女性未得到满足的计划生育需要(按城市和农村地区、族裔、年龄及合法结婚和同居的婚姻状况分列);

(j)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就婚姻财产纠纷提出的申请数量(按城市和农村地区和性别分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