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BEL/CO/5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8 November 2010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一〇〇届会议

2010年10月11日至29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十条提交的报告

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比利时

1. 2010年10月14日和15日,人权事务委员会举行了第2750和2751次会议(CCPR/C/SR.2750和2751),审议了比利时的第五次定期报告(CCPR/C/BEL/5),并在2010年10月26日举行的第2766次会议(CCPR/C/SR.2766)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比利时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并对委员会与缔约国代表团之间举行的对话表示满意。委员会赞赏就委员会的问题清单(CCPR/C/BEL/Q/5/Add.1)预先提交的书面答复。委员会感谢代表团在审议报告期间,口头阐述了详尽的补充情况,并向委员会提交了书面补充材料。

B.积极方面

3. 委员会欢迎批准或加入下列文书:

2009年7月2日,《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2004年6月14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2004年8月11日,《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

2005年11月17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持续不断地关注保护人权问题,并欢迎采取了如下宪法和立法措施:

2005年2月2日通过了载有废除死刑原则的宪法条款;

2007年5月10日通过了打击某些歧视形式的法律;

2007年5月10日通过一项法律,修订了1981年7月30日《禁止某些出于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动因行为的法案》;

2007年5月10日通过了消除男女之间歧视的法律;

2007年5月10日,按旨在打击歧视和禁止某些出于种族主义或仇外心理动因行为的立法,调整了《司法》;

2007年4月25日,通过了一项法律,在《刑法》中增添了关于各种性问题的第391条,并修订了《民法》的某些条款,规定强迫婚姻为刑事罪,并扩大了废除强迫婚姻的缘由;和

2006年5月18日通过了一项法律,规定在《刑法》中增添一新分项,第417条之三,明确禁止利用现行紧急状态作为施用酷刑的借口。

C.主要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主动采取的一些举措,及其提供的资料,介绍了为落实委员会关于Nabil Sayadi和Patricia Vinck案的意见(CCPR/C/D/1472/2006)所采取的步骤。然而,委员会遗憾地感到,缔约国未能提供委员会所要求的资料,以阐明是否批准对Nabil Sayadi和Patricia Vinck案的赔偿。

缔约国应考虑可否批准对Nabil Sayadi和Patricia Vinck案的赔偿。

6. 委员会遗憾地感到,缔约国尚无执委员会意见的机制。(第二条)

缔约国应考虑设立一个执行委员会意见的机制。

7.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条第2款(甲)项、第3款和第5款,和第十四条第1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仍持有保留,及其对《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和第二十三条第2款的解释性声明。(第二条)

缔约国应考虑撤销其保留和对《公约》条款的解释性声明。

8. 委员会虽注意到缔约国阐述了协调各不同人权结构的情况和尚未设立全国人权机构的原因,但委员会遗憾地感到,缔约国未设立全国人权机构。委员会更为关注那些以其些特定群体为专注重点的团体泛滥,会耗掉缔约国在履行《公约》所列义务本该取得的实效,并糢糊该国原本明晰的整体人权政策。(第二条)

缔约国应考虑依照《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设立一个全国人权机构。

9. 委员会关切注意到,缔约国长期存在的家庭暴力问题,而且缔约国未制订出一项整治此问题的综合立法。

缔约国尤其应制定出整治家庭暴力的综合立法,并确保受害者可直接诉诸补救和保护手段,加大整治家庭暴力问题的力度。

10. 委员会表示关切,佛兰德人社区当局就诸如购取社区土地、享有各类服务和住房主、某些社会福利的享有权等问题的决策,以及行使选权,和要求参选人会讲或学习荷兰语会导致对居民人口中某些人的歧视等,阻碍享有《公约》所列的某些权利。(第二、十七、二十五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根据《公约》第五十条,确保该社区当局关于语言要求的决定,不会导致居民人口在行使《公约》确立的各项权利方面,形成对某些人的歧视。

11. 委员会关切,缔约国境内长期存在着对残疾人歧视的事实,并阻碍了残疾人全面融入政治、社会和经济事务。(第二条)

缔约国应加紧努力,打击歧视现象,加深残疾人对政治、社会和经济事务的融入,并采取措施为残疾人进入劳务市场提供便利。

12. 尽管缔约国业已采取了各类步骤促进男女之间的平等,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仍存在着对女性强烈的歧视现象,而且在社会经济范畴、社会和劳务市场上,以及在参与决策和某些职位的晋升方面,仍顽固地存在着不平等的待遇。(第三条)

缔约国应落实在男女平等领域采取的所有措施,包括立法措施,并对这些措施进行评估,以争取在扫除陈规陋习方面取得显著的进展,确保男女平衡地参与决策以及女性的平等待遇和平等的就业机会。

13. 委员会虽注意到缔约国提供了规约警察部队使用高压电击枪的规则和条件的资料,但对这类武器的使用可造成的严峻痛苦和终生创伤感到关注。(第六和七条)

缔约国应考虑中止准许使用这种高压电击枪。缔约国在尚准予使用这类电击枪之际,应加大力度确保警察部队恪守规约使用电击枪的规则和条件。缔约国还应对电击枪的使用实效做出评估。

14. 委员会了表示关切,有报告称,警察成员未遵照《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尤其对被带来讯问的人使用过度武力,而且指控警官的申诉往往未导致采取相称程度的惩处。委员会关注有称,2010年9月29日至10月1日,缔约国境内发生示威游行期间,出现了过度使用武力和预防性逮捕的做法。(第七和九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步骤,保障一旦警方动用武力,警官须依《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行事,并确保严格恪守《公约》条款实施逮捕行动。一旦提出指控不规行为的申诉,缔约国即应展开系统的调查,并按所述行为的相应程度,追究和惩处相关责任者。缔约国应向委员会通报,针对2010年9月29日至10月1日示威游行之后提出的申诉采取的行动。

15. 委员会虽注意到缔约国提供资料,阐明了负责调查指控警方成员申诉的警务调查委员会P招聘成员工作的改善情况,然而,委员会仍关切,对该委员会的独立性、宗旨和透明度,以及该委员会是否能透明地处置指控警官的申诉仍然存疑。(第七和十四条)

缔约国应继续努力保障警务调查委员会P成员完全的独立性,并确保以透明方式处置指控警官的申诉。

1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提供的资料虽阐述了为保护遭贩运受害者采取的步骤,但委员会仍关切,未制定充分援助遭人口贩运受害者的措施,以及除非遭贩运者与法院当局配合,否则即不颁发居住许可证的做法。(第八条)

缔约国应考虑修订立法,从而规定不得以是否与法院当局配合为条件,向遭人口贩运者颁发居住证。缔约国还应加大对遭贩运受害者的援助力度。缔约国还应为预防和打击贩运人口方案和规划拨出更多的资金。

17. 委员会表示关切,当某人遭到司法或行政逮捕,或遭到拘押后的最初几个小时内往往并不能都保证与律师接洽。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当执行逮捕时,往往并不专门提供寻医就诊权。(第七、九和十四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步骤,保证某人不论是遭到司法还是行政逮捕,还是遭到警察的拘押,要在被剥夺自由后的最初几小时内获得律师,并系统地保障寻医就诊权。

18. 委员会感到,由于监狱建筑的陈旧老化和隶属不同羁押制度的人不能相互隔离分押,比利时的监狱条件令人关注,特别是监狱过度拥挤,有些监狱的拥挤度高达150%。委员会还表示关注,《杜邦法》的条款还尚未生效,依此法规定,囚犯可提出申诉。(第七和十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步骤,改善监狱条件,尤其解决过度拥挤问题。除了建筑新的设施外,缔约国应采取更经常地诉诸一些其它方式,非羁押性惩罚措施,诸如电子监控和假释做法。缔约国还应加大努力,分开关押隶属不同羁押制度的囚犯。最后,缔约国应加紧促使《杜邦法》生效,据此,囚犯可向为处置囚犯申诉设立的委员会提出申诉。

19. 委员会关切,比利时将精神病患者羁禁在监狱和监狱精神病房的做法,以及这些患者得等待很久才被转入社会保护性院所。(第七、九和十条)

正如委员会先前结论性意见提出的建议,缔约国应终止将精神病患者羁禁在监狱和监狱附属精神病设施内的做法。缔约国还应增加社会保护性院所的床位,并改善患者的居住条件。

2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有报告称,对那些面临遣送令,被关押在封闭中心的外籍人,或在遣送过程中使用了过度的武力;和

这些人因其法律地位难以提出申诉,而且,不论因他们遭拒捕罪名的起诉,还是遭到驱逐,均阻扰了收集证据和对责任者的追究,申诉委员会亦不可能审理他们的申诉。(第二、七、十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步骤防止对面临拟遣送令的外籍人动用过度的武力;缔约国应确保一旦发生虐待行为,囚犯可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委员会的任务就是追究和惩处责任者。

21. 委员会表示关注有指控称遣送行动未得到相关监督机构的应有监督,而且这些所谓监督机构无独立性。(第二、七和十三条)

缔约国应确保相关监督机构更密切地监督对外籍人的遣送情况,并应确保这些监督机构的独立和客观性。

22. 委员会表示关切,缔约国境内反犹和种族主义行为的抬头,以及仇视穆斯林言论和行为的扩张。委员会尤其关切这种现象尤其在传媒、互联网上的传播,以及其他各方,包括接受公众筹款的各派政党越来越泛滥地使用仇视穆斯林的论调。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禁止新纳粹游行的方案在下议院未获通过,而且已逾期。(第二和二十条)

缔约国应通过调查反犹、种族主义和仇视穆斯林的行为并追究和惩处上述行为的责任者,加大打击反犹、种族主义和仇视穆斯林的行为。缔约国还应继续努力采取有效行动防止此类现象在传媒,特别是互联网上的扩散。最后,缔约国应考虑是否可重新提出旨在禁止新纳粹游行的议案,并应考虑中止鼓吹仇恨、歧视或暴力的党派进行公众筹款活动。

23.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2006年虽对1965年4月8日《青少年保护法》做出了修订,但该法仍载有送审令,据此,可将16至18岁青少年作为成年人送审。(第十四、二十四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审查其立法以防将16至18岁青少年作为成年人送审。

24. 缔约国应以各种官方言语,广为宣传该国第五次定期报告、该国对委员会所列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次结论性意见。

25.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一年之内提供与目前国情相关的补充资料和为执行上述第14、17和21段所载委员会建议而采取的行动。

26.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规定最迟于2015年10月31日之前提交的该国第六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阐明为响应委员会其它建议并运用整体《公约》所采取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