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届会议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4条提交的报告

结论性意见:摩尔多瓦共和国

1. 委员会在2009年1月20日举行的第1382和1383次会议(CRC/C/SR.1382和CRC/C/SR.1383)上审议了摩尔多瓦共和国提交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的定期报告(CRC/C/MDA/3),在2009年1月30日举行的第1398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的第二次和第三次期定期报告、和对问题单的书面答复(CRC/C/MDA/Q/3/Add.1)。委员会还欢迎与高级别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3.委员会提醒缔约国,这些结论性意见应当结合2009年1月30日就缔约国有关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CRC/C/OPAC/MDA/CO/1)通过的结论性意见阅读。

B. 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4.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为执行《公约》,通过了许多立法并采取了各种其他措施,包括:

2007年设立社会保护、家庭和儿童部;

国家保护儿童和家庭战略,该战略界定了2003-2008年期间儿童保护的优先事项;

2005年建立青少年卫生保健服务网络;

2004-2008年期间全民教育战略和国家行动计划。

5.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自从2002年缔约国第二次报告以来,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了下列等文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两项任择议定书,日期分别为2008年1月23日和2006年9月20日;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06年7月24日;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2006年2月28日;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05年9月16日。

C. 妨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6. 委员会注意到,在过去几年中,缔约国面临向市场经济过渡引起的各种严重的经济和社会挑战,包括失业增加、贫困加剧和腐败加深,这些对属于社会最脆弱阶层的儿童影响特别严重。

D.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1. 一般执行措施(《公约》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7. 委员会注意到,在审议缔约国初次报告(CRC/C/28/Add.19)时提出的一些关注和建议得到处理,包括通过实施与委员会建议相关的若干项目,关于防止机构照料,改善对有风险儿童的脆弱家庭的社会援助,使儿童重新融入家庭和社区。但是,委员会遗憾的是,若干关注和建议尚未得到充分处理或落实,包括与资源分配、童工和少年司法等问题相关的关注和建议。

8.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落实初次报告结论性意见中所载的那些尚未执行或尚未充分执行的建议。

立法

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统一立法,以确保与《公约》更加一致,特别是修订《家庭法》和《民法》的条款,但委员会仍然对缺乏资源有效地执行这些法律表示关注。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使其立法与《公约》的原则和条款相一致,并拨出充分的人力和财力资源,支持执行相关立法。

协调

11.委员会注意到负责保护家庭和儿童权利的社会保护、家庭和儿童部的设立,但委员会关注的是,中央各部之间以及地方和国家各级之间,在协调有关儿童权利的活动和责任方面有一些重叠和重复的领域。

12.委员会建议,为了更好地协调和执行有关儿童的战略和行动方案,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步骤,确保有效协调,特别是各部和各机构之间的协调。委员会进一步敦促缔约国考虑提高地方和国家儿童权利机构效率的各种战略。

国家行动计划

13.委员会注意到,新的国家发展战略(2008-2011年)没有具体谈到儿童贫困问题,贫困问题在该战略中处于较低的优先地位。委员会关注的是,由于没有来自国家预算的充分财政支助,许多保护儿童权利的战略――包括国家保护儿童和家庭战略――的影响仍然十分有限。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通过国家发展战略纳入有关解决儿童贫困问题的措施。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除其他外,在执行其国家保护儿童和家庭战略中,除其他外考虑到大会20025月特别会议通过的“一个适合儿童成长的世界”宣言和行动计划及其2007年的中期审查。缔约国还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为充分落实行动计划提供具体和充分的预算拨款,提供专业资源、后续工作和评价机制,以定期评估取得的进展,找出可能的缺陷。

独立监测

15.委员会欢迎任命儿童监察官(儿童辩护律师),并注意到,根据《巴黎原则》,儿童辩护律师有权调查儿童的申诉,并自己主动采取行动。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儿童辩护律师有充分的人力和财力资源,有效执行其任务,这项任务应当包括监督《公约》执行情况的责任。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在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方面作用的第2号一般性评论(2002年)。

资源划拨

17.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为儿童、特别是为乡村地区生活的儿童的预算拨款不够充分,划拨的资源常常与查明的需求不相称。

18.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条进一步增加预算拨款,落实《公约》承认的各项权利,确保在全国更平衡地分配资源,并优先考虑有关预算拨款,以确保落实所有儿童的权利,包括那些属于经济上处境不利群体的儿童。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委员会于2007年关于儿童权利的资源-国家的责任问题一般性讨论日后提出的建议。

数据收集

19.委员会重申其关注:数据收集开发不足,数据没有按《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分列。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现有关于儿童的数据没有以充分的方式加以利用,以评估有关进展,并作为儿童权利领域决策的基础。

20.委员会重申建议缔约国:

强化针对所有18岁以下者的数据系统收集和分析机制,除其他外,按照性别、年龄和地点分列,并针对《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

有效地利用这些指标和数据,制定和评价政策和方案,执行并监督《公约》的情况;

在这方面寻求儿童基金会和联合国人口基金的技术援助。

《公约》的宣传和培训

2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国际的支持以及儿童基金会和若干非政府组织的支持下,努力改善对卫生保健专业人员、社会工作者和其他从事儿童工作的专家的培训,但委员会关注的是,缺少有关在政府机构、民间社会中以及在媒体上宣传《公约》和促进了解其原则和条款方面的进一步资料。委员会还对向执法官员、医护人员和其他相关职业群体提供的培训、包括有关儿童权利的培训不够充分表示关注。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当地非政府组织和其他伙伴合作,努力在儿童、父母、民间社会组织、政府机构中和在媒体上系统宣传有关《公约》的资料,为所有相关专业群体定期提供有针对性的一般人权培训、特别是有关《公约》条款和原则的培训。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23.委员会欢迎非政府组织社会积极参与向家庭提供社会服务,欢迎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合作,包括在少年司法领域的合作。

24.委员会强调,作为落实《公约》条款的伙伴,民间社会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并建议缔约国继续向从事保护和促进儿童权利工作的非政府组织提供资金和物资支助。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确保在立法、行政和政策改革中考虑到民间社会组织的投入。

2. 一般性原则(《公约》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25.委员会关注的是,尽管有反对歧视的立法保证,但不歧视的原则在实际中并未得到充分尊重,社会处境不利家庭的儿童、残疾儿童、艾滋病毒/艾滋病儿童或属于不同族裔群体的儿童或持有不同宗教观点的儿童可能面临歧视。委员会进一步关注,罗姆儿童仍然是歧视性待遇的受害者,其获得教育、医疗和适足生活水准的手段较少。而且,委员会注意到,尽管国家医疗保险办法是设计来帮助贫困家庭或有特殊需求家庭的儿童的,但这些家庭却并不享有平等获得医疗服务的手段。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监测并确保充分遵守《公约》第2条,确保执行保障不歧视原则的现行立法,特别是在有关社会处境不利家庭的儿童、残疾儿童、艾滋病毒/艾滋病儿童或属于不同族裔群体的儿童或持有不同宗教观点的儿童方面。

儿童的最大利益

27.委员会注意到,《家庭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要考虑到儿童的最大利益,要求国家机构在作出有关儿童的决定时要考虑到儿童的最大利益。委员会还注意到,存在学校中的儿童委员会、儿童议会,儿童有可能成为儿童权利非政府组织的联系成员。但是,委员会关注的是,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在实际中并未得到充分落实,特别是在司法、立法和行政领域。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按照《公约》第3条,确保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为首要考虑,并充分纳入所有法律规定、司法和行政决定,纳入对儿童有影响的项目、方案和服务。为此,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提高对实际适用这项原则问题的意识。

生命、生存和发展权

2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07年在降低儿童死亡率方面取得的进展,欢迎摩尔多瓦与德涅斯特卫生主管部门之间就这一问题的合作。但是,委员会对缺乏有关罗姆人婴儿死亡率的充分资料仍然表示关注,并对缔约国与德涅斯特主管部门之间在有关儿童福利和发展的其他领域缺乏合作表示遗憾。

30.委员会建议,作为紧急事项,提供关于罗姆人婴儿死亡率的资料,并在此基础上设计并执行解决罗姆人婴儿死亡率问题的方案。委员会进一步鼓励缔约国与德涅斯特主管部门在其他领域开展合作,以期改善该国领土内儿童的状况。

尊重儿童的意见

3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促进尊重儿童的意见,除其他外,通过《家庭法》的规定,给予儿童在影响其利益的家庭问题上表达意见的权利,和在法律或行政诉讼中发表意见的权利。但是,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这项原则在家庭、学校、其他儿童护理机构和社区中没有得到充分尊重,在行政或司法诉讼中、或在制定和执行政策和方案中没有得到充分考虑。

32.委员会建议作出进一步的努力,确保落实尊重儿童意见的原则。在这方面,特别应当强调每个儿童在家庭、学校、其他机构和机关及整个社会表达意见的权利,特别重视脆弱群体和少数群体。这项权利还应当纳入所有有关儿童的行政和司法诉讼、法律、政策和方案。

3. 公民权利和自由(《公约》第7条、第8条、第13-17条、第19条和第37条(a)款)

获得适当的信息

33.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获得缔约国为儿童提供的信息的渠道有所改善。但是,委员会关注的是,对进一步使信息来源和方法多样化,以确保获得适当信息的权利的需要注意不够。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采取有关战略,按照《公约》第17条,使向儿童推广信息的来源和方法多样化。委员会进一步建议,按照第17条,缔约国鼓励制定适当的指导方针,保护儿童免于接触对其福利有害的信息和材料。

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3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处理拘留设施中的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问题,但委员会对检察院提起的此类案件数目较少表示关注。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实施各种战略,加强保护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儿童受害者,并确保对报告的案件进行系统和例行的调查和起诉。

体罚

37.有报告说,体罚是家中的一种普遍现象,并在学校中常常被用来惩戒儿童,委员会对此表示关注。委员会还对缺乏关于父母对儿童体罚的官方统计数据表示遗憾。

38.鉴于委员会关于儿童有权受到保护免受体罚和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的处罚形式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立法,禁止在所有情况下的体罚,包括通过针对家庭、学校系统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宣传运动。

关于联合国暴力侵害儿童行为问题研究报告的后续行动

39.结合联合国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研究报告(A/61/29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考虑到200575日至7日在卢布尔雅那举行的欧洲和中亚区域磋商的成果和建议,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落实联合国研究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独立专家的研究报告中的建议。委员会尤其建议缔约国特别注意下述建议:

禁止对儿童的一切暴力行为;

推广非暴力价值观和开展宣传;

提供康复和社会重新融合服务;

发展并实施系统的国家数据收集和研究;

以这些建议为工具,采取行动,与民间社会结成伙伴关系,在儿童的参加下,确保每个儿童都得到保护,不受一切形式的人身、性和心理侵犯,形成势头,为防止和应对这类暴力和凌辱而采取具体的、酌情采取有时限的行动;

在这方面争取儿童基金会、人权高专办、卫生组织及其他相关机构(如劳工组织、教科文组织、难民署和非政府组织伙伴)的技术援助。

4. 家庭、环境和替代照料(《公约》第5条、第18条第1至2款、第9至11条、第19至21条、第25条、第27条第4款和第39款)

家庭环境

4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支持家庭,包括增加为有子女的家庭提供基于社区的社会服务的中心的数目,和《社会赠款法》,该法规定增加对残疾儿童的财政支助。但委员会对仍然在贫困线以下儿童比例很大表示关注。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扩大对家庭的支助,充分执行为脆弱家庭提供财政支助的现行法律,全面评价家庭特别脆弱的方面,执行适当的补救战略,拨付必要的资源并通过开展父母培训在当地一级扩大社会服务。

受移民问题影响的家庭

4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大量儿童受到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寻求海外更好的就业机会而移民的影响,以及这种移民对有关儿童的负面影响。委员会特别关注的是,由代行父母职责的照料人照看的儿童并非总是能够得到其所需要的教育和精神支持,他们遭到忽视,被迫承担成人的责任,更容易受剥削和青少年犯罪的影响。委员会还关注,摩尔多瓦共和国没有引入针对脆弱家庭父母的、由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供资的父母培训方案。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到儿童基金会在移民父母所留下儿童的情况研究报告中所载建议:

采取全面的措施,从根本上解决经济移民的问题;

采取措施,减轻移民对受影响儿童福利的影响,特别包括通过在当地一级提供支助,培训照料人,以及通过改善对受影响儿童的社会和心理支助。

被剥夺了家庭环境的儿童

44.委员会承认批准关于改革儿童居住照料制度的国家战略和行动计划(2007-2012年),以及在某些地区实施一种样板制度,以“防止机构照料”。但是,委员会对有大量儿童被置于照料机构中、且其中许多并孤儿表示严重关注。委员会进一步关切地注意到,由于缺乏资源,在这些机构中的儿童常常被忽视和虐待,得不到应有的照料和适当的基本服务。委员会还对那些在16岁离开机构照料的儿童所面临的困难表示关注,特别是在其获得教育的权利和适足生活水准权利方面。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充分执行关于改革儿童居住照料制度的国家战略和行动计划(2007-2012年),为其提供必要的人力和财力资源;

制定方案和政策,防止将儿童置于照料机构之中,除其他外通过向最脆弱家庭提供支助和指导;制定、资助并提供针对脆弱家庭父母的父母培训方案;开展宣传运动;

加强措施,争取消除机构照料,同时确保发展机构照料的备选办法,如支助家庭和扩大收养照料网络,并在全国实施这些措施;

确保对在照料机构和在替代照料安排中提供照料的工作人员提供培训;

根据《公约》第25条和2005年在关于没有父母照料的儿童问题的一般性讨论日之后通过的建议,为现有照料机构规定明确的标准,确保定期审查儿童的安置情况;

为离开机构照料的儿童提供充分的后续和重新融合支助和服务;

设立有效的机制,接受和处理这种儿童提出的申诉,并监测有关照料的标准。

收养

46.委员会注意到通过了关于收养的立法,旨在确保与国际标准相容。但是,委员会遗憾的是,缺乏有关收养程序方面的资料;包括有关各项措施,以确保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重,确保在缔约国之外收养的儿童享有与国内收养相当的保障和标准,确保在跨国收养的情况下,儿童的安置不会导致所涉人员不当的财政收益。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收养法程序和实质方面的详细资料,其中特别包括适用法律和做法在多大程度上符合《公约》第21条和《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收养合作的公约》(第33号海牙公约)。

虐待和忽视

4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提高人们对虐待和忽视儿童现象的意识,努力减少这种现象,提高人们对新的家庭暴力法的意识,但委员会仍然对虐待和忽视儿童现象十分普遍表示关注。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仅有一个保护虐待和忽视受害者的国家中心。

4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加强有关机制,监测家庭暴力、忽视和性虐待案件的数目和程度;

确保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包括教师、社会工作者、医护专业人员、警察和司法部门成员)受到培训,有义务报告可疑的影响到儿童的家庭暴力案件,并采取适当行动;

加强宣传运动,提供信息、父母指导和咨询,以便除其他外防止虐待和忽视儿童;

加强对虐待和忽视受害者的支助,以确保其获得适当的恢复服务、咨询和其他形式的康复。

5. 基本保健和福利(《公约》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至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款至第3款)

残疾儿童

5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旨在帮助残疾儿童的努力,但委员会关注的是,在其生活环境中为残疾儿童及其家庭的教育、社会和保健服务一直不够充分。特别是,委员会注意到,在确保残疾儿童平等获得教育机会方面仍然有许多障碍,由于在特殊教育方面缺乏现代的方针,学校缺乏充分的特殊设施,许多身心残疾的儿童被置于照料机构之中,或完全离开学校。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23条,并考虑到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继续加强保护和促进残疾儿童权利的措施,除其他外:

制定一项全面的政策,保护残疾儿童,并使其有平等手段获得社会、教育和其他服务;

做出更大的努力,提供必要的专业和财政资源,特别是在当地一级,推广和扩大基于社区的康复方案,包括父母支助小组;

继续努力确保残疾儿童、包括中度和重度发展障碍儿童在尽可能最大的范围内行使其受教育权;

采取必要措施,收集关于残疾儿童的准确的分列统计数据;

建立一个正规的居住照料儿童家庭的监测系统,密切审查智障儿童和其他残疾儿童受教育权的落实情况,并确保有关监测有利于民间社会组织的参与,包括就所建议的行动开展后续工作的具体步骤;

为从事残疾儿童工作的专业工作人员提供培训,如教师、社会工作者和卫生保健工作人员;

确保执行《残疾人平等机会标准规则》(大会第48/96号决议,附件);

监测和评价为残疾儿童服务的质量,并提高对现有所有各项服务的意识;

考虑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拟定和加强早期识别和早期干预方案。

卫生和保健服务

5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卫生领域采取的各项措施,包括通过针对18岁以下儿童的单一强制医疗保险。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在报告期内实现了降低儿童死亡率。但是,委员会关注的是,父母和医疗机构缺乏用于儿童卫生保健的财政资源,缺乏必要的设备或有关设备与病人的需要不相称,普遍不能遵守适当的卫生标准,以及卫生保健工作人员培训不足、人手不够。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充分执行国家卫生政策。

确保儿童和家庭有公平手段获得单一强制医疗保险办法;

制定一项全面的儿童和青少年心理卫生政策,其中包括卫生组织所建议的所有强制组成部分,除其他外,涉及心理卫生宣传、通过初级保健、门诊和住院心理卫生服务预防精神障碍,以期减少自杀率、管理破坏性的行为和防止机构照料;

确保充分的财政和其他资源,支持向儿童提供卫生保健服务。

青少年健康

54.委员会欢迎通过国家生殖健康战略(2005年),以提高青少年的新健康和生殖健康水平,欢迎设立青少年卫生保健服务网络(2005年)。委员会对缺乏一个有效的促进青少年健康的战略和方案、缺乏一项全面的儿童和青少年心理卫生政策表示关注。而且,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青少年中的酒精消耗量和滥用毒品的情况有所增加,注意到少女怀孕和流产的比率以及自杀率很高。

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充分执行国家生殖健康战略;

继续扩大青少年卫生保健服务网络,并在青少年的充分参与下进行一项全面的研究,以便了解青少年健康问题的性质和程度;

确保青少年有手段获得适合其年龄的保密咨询服务和生活技能培训方案;

加强努力开展青少年性与生殖健康教育,以减少少女怀孕的数目,制定对儿童友好的方案,帮助少女母亲及其子女;

制定一项针对一般公众的有效和对性别敏感的教育和宣传战略,以期减少少女怀孕;

采取措施阻止青少年使用酒精和毒品,要特别注意怀孕青少年;

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包括拨付充分的人力和财力资源,支持发展对青年敏感和保密的咨询、照料和康复设施,要考虑到委员会关于青少年健康问题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

艾滋病毒/艾滋病

56.委员会对包括艾滋病毒/艾滋病等性传播疾病增加、以及对有关病人艾滋病毒状况的保密性缺乏尊重深表关注。

5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到委员会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和儿童权利,紧急实施一项全面战略,预防和治疗性传播疾病,特别是艾滋病毒/艾滋病。在这方面,鼓励缔约国吸收青少年参与拟定和实施适当的战略,提供充分资源为青少年开展有关性传播疾病、特别是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教育,并考虑将同伴教育作为其战略的一个固有组成部分。

适足生活水准

58.委员会仍然关注缔约国持续的普遍贫困状况,并注意到,儿童占贫困人口的28%。委员会进一步关注,在报告期间,儿童的贫困率有所增加,从而影响到儿童的整体生活水准。

5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提高儿童的生活水准。在这方面,委员会着重指出,需要加强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的能力,提供充分的社会服务,并特别注重偏远地区的贫困儿童。

6. 教育、娱乐和文化活动(《公约》第28条、第29条和第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6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全民教育战略和国家行动计划(2004-2008年),并正在采用新的课程。但是,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在过去几年中,学校净入学率有所下降,在很大程度上,能否获得教育取决于家庭的经济状况。委员会还关注教育质量低下、学校基础设施不足,关注贫困家庭儿童上学往往迟到早退问题。

6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措施从根本上解决入学率下降问题;

设计并实施有关战略,确保所有儿童有平等手段获得教育,无论其经济状况如何;

采取措施提高教育质量,特别是通过加紧招聘教师,采用互动式教学方法,确保学校有更好的设备,改善教师的培训并确保教师积极参与教育改革进程;

将人权教育纳入所有各级学校课程;

确保职业教育和培训与那些希望进入实用职业的儿童更为相关,包括那些尚未完成初等或中等教育的儿童。

62.委员会关注的是,在教育的所有各级,罗姆儿童的入学率均低于非罗姆儿童,与非罗姆儿童相比,很大部分的罗姆儿童不上小学,只有一半的罗姆儿童上中学。委员会还关注以罗姆语授课的可能性有限。

6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措施解决获得教育方面的族裔差异;

制定和实施有关战略和方案,确保罗姆儿童获得主流教育;

确保有适当的保障措施,保证罗姆儿童最佳地享有受教育权。

7. 特别保护措施(《公约》第22条、第30条、第32条至36条、第37条(b)至(d)款、第38至40条)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64.委员会注意到,尽管缔约国采取了立法和其他措施来防止和反对童工现象,但法律提供的保护没有得到系统执行。而且,尽管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供的补充资料,但委员会对缺乏充分关于童工的分列资料表示遗憾。

6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32条和劳工组织第182号公约(《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

就工作儿童的人数、构成和特点开展一项全面的全国调查,以便设计和实施全面的战略和政策,解决这一问题的原因,以期加强防止这一现象,并在儿童合法工作的情况下,确保其工作不受剥削并符合国际标准;

如果需要,与国际劳工组织国际消除童工计划和儿童基金会在这方面建立合作。

街头生活或工作的儿童

6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一些措施,解决生活或工作在街头的儿童的情况。但是,委员会对缺乏关于这些儿童人数的详细资料表示关注。

6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生活或工作在街头的儿童有平等手段获得社会和其他服务,包括卫生保健的提供;

制定有效的战略,从根本上解决生活或工作在街头的儿童的问题,并提高对他们的权利意识。

贩卖人口

6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一些措施,反对贩卖人口并向受害者提供援助,如通过《国家预防和打击贩卖人口计划》。但是,委员会对为了性剥削和经济剥削的目的贩卖儿童的现象流行表示关注。

6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充分执行《国家预防和打击贩卖人口计划》,以保护儿童免遭贩卖;

加强有关措施,保护性剥削受害儿童,包括贩卖人口和卖淫,并将性侵害和剥削的肇事者绳之以法;

就如何以尊重保密性及对儿童敏感的方式接受、监测和调查有关申诉问题培训执法官员、法官和检察官;

按照分别于1996年、2001年和2008年举行的第一、第二和第三次禁止对儿童进行商业性剥削世界大会通过的成果文件,执行适当的有关受害儿童的预防、康复和社会重新融合的政策和方案;

优先考虑贩卖的儿童受害者的康复问题,确保为其提供教育和培训,以及心理援助和咨询;

与有关各国谈判双边和多边协议,包括各邻国,防止买卖、贩运和绑架儿童,制定有关各国之间的联合行动计划。

帮助热线电话

7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尚未在全国为儿童设立一个免费的24小时开通的国家帮助热线电话。

7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供财政资源和其他支助,建立和维持一个3位数、24小时开通的免费电话号码。在这方面,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儿童知晓并能够利用帮助热线电话。而且,鼓励缔约国促进帮助热线电话与以儿童为重点的非政府组织和警察、以及卫生和社会工作者合作。委员会还建议,帮助热线电话应当有一个针对最脆弱和最边缘化儿童的外联部分,缔约国应当为在边缘地区提供服务专门拨付资金。

少年司法

7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少年司法领域取得的众多成就,包括改善拘留中儿童获得教育的手段。但是,委员会关注的是,没有关于剥夺自由的替代程序,被判定有罪的儿童被关押在成人拘留设施中,对重罪的处罚仍然很高,审前拘留仍然过长,获得应有程序的权利经常遭到侵犯。

73.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RC/C/15/Add.192),建议缔约国完全按照《公约》建立一个单独的少年司法体制。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到关于少年司法中的儿童权利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和联合国《关于涉及儿童受害者和儿童罪案证人的司法准则》(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2005/20号决议):

考虑在缔约国所有地区设立少年法院,并任命受过培训的少年法官;

确保少年司法体制所涉所有专业人员都受过相关国际标准方面的培训;

考虑采取剥夺自由的备选办法,如转移、和解和调停;

考虑仅将剥夺自由作为最后手段采用,时间尽可能最短;

保护被剥夺自由儿童的权利,并监测其拘留条件;

确保儿童在少年司法体制中与其家庭成员保持经常联系;

确保定期对拘留进行审查,目的是缩短拘留期;

采取整体办法处理青少年犯罪问题(例如通过解决所涉社会因素),如《公约》所主张;

在法律诉讼的早期阶段为儿童提供各项基本服务(如学校教育和卫生保健),以及为其提供法律和其他援助;

建立一个独立、对儿童敏感和可以利用的体制,接受和处理儿童的申诉,调查、起诉和处罚执法人员和狱警所犯的侵权案件;

请联合国少年司法机构间小组在少年司法和警察培训方面提供进一步的技术援助。

8. 准国际人权文书

74.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尚未成为其缔约国的各项国际人权文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9. 后续行动和宣传

后续行动

7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通过向议会、相关各部以及市政当局转发这些建议,供适当考虑和采取进一步行动,以确保充分落实本建议。

宣传

76. 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和儿童广为散发缔约国提交的合并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与书面答复以及委员会通过的有关建议(结论性意见),以便引起对《公约》及其实施和监督情况的讨论和了解。

10. 下次报告

77.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52月之前提交第四次和第五次报告。该报告不应超过120页(参见CRC/C/118)。

78. 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根据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20066月批准的《向国际人权条约机构报告的协调准则》(HRI/MC/2006/3Corr.1)关于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一份更新的核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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