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俄罗斯联邦第九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1年11月2和3日举行的第1834和1836会议(见CEDAW/C/SR.1834和CEDAW/C/SR.1836)上审议了俄罗斯联邦第九次定期报告(CEDAW/C/RUS/9)。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RUS/Q/9,俄罗斯联邦的答复载于CEDAW/C/RUS/RQ/9。

A.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第九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先前所提结论性意见提交后续报告(CEDAW/C/RUS/CO/8/Add.1和CEDAW/C/RUS/CO/8/Add.1/Corr.1)及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问题清单作出书面回复。委员会欢迎该代表团口头的陈述以及对委员会在对话期间口头提出的问题所作的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国务秘书兼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安德烈·普多夫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成员包括外交部、内政部、科学和高等教育部、教育部、卫生部、司法部、总检察长办公室、调查委员会、联邦国家统计局、联邦民族事务署、联邦监狱管理局以及俄罗斯联邦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15年审议缔约国上次定期报告以来,缔约国在进行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以下法律:

(a)2020年4月18日第274号总统令和2021年6月15日第364号总统令,对COVID-19大流行期间的难民和寻求庇护者提出保障措施;

* 委员会第八十届会议 ( 2021 年 10 月 18 日至 11 月 12 日 ) 通过。

(b)《联邦公民法》和《联邦外国人法律地位法》的修正案,作为有关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立法框架,其中规定发放临时居留证。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善其旨在加快消除对妇女歧视和促进性别平等的体制和政策框架,例如通过了以下各项:

(a)《2017-2022年国家妇女战略》,旨在增强妇女权能和提高妇女地位,并设立一个协调委员会以确保其实施;

(b)国家卫生保健项目(2019年),旨在降低死亡率,加强妇女获得卫生保健服务。

C.可持续发展目标

6.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公约》规定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目标5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承认妇女是缔约国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D.议会

7.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在确保充分执行《公约》方面的关键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请议会(国家杜马和联邦委员会)根据其任务授权,在从现在起直至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根据《公约》采取必要措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E.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执行情况

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宣传《公约》。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不同地区在执行《公约》方面仍然存在差异。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包括司法人员、检察官和执法人员在内的政府各部门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下的妇女权利和男女实质平等的认识有限,妇女本身、特别是农村妇女缺乏认识,这对她们主张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或利用《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来文或调查程序构成障碍。

9.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EDAW/C/RUS/CO/8,第8段),即缔约国:

(a)确保在各地区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

(b)提高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和边远地区妇女、属于弱势群体的妇女和人权维护者对《公约》规定的权利以及《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提出主张的程序的认识;

(c)将《公约》纳入联邦和地区立法框架,根据《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为联邦和地区各级司法人员、检察官、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制订和实施关于妇女权利和男女实质平等的系统能力建设方案。

歧视妇女的定义和歧视性法律

10.委员会注意到,《行政犯罪法》第5.62条和《刑法》第136条禁止性别歧视。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采取措施通过全面的歧视定义,包括公共和私人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以及交叉形式歧视。

11.委员会重申其以往建议(CEDAW/C/RUS/CO/8,第10段),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一和二条、委员会关于缔约国在《公约》第二条之下核心义务的第28号一般性建议(2010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1(在全球消除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歧视),在明确时限內通过全面的反歧视立法,以禁止歧视妇女,并涵盖公、私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以及交叉形式歧视。

妇女诉诸司法

12.委员会注意到关于国家法律框架中的法律保障的信息。尽管如此,委员会仍关切地注意到:

(a)缺乏关于歧视妇女的法庭判例数和俄罗斯联邦人权高级专员收到的妇女投诉数量减少的信息(2018年约400宗);

(b)妇女在诉诸司法方面面临的障碍,如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和律师对举报侵犯其权利行为的妇女、特别是属于弱势群体的妇女、尤其是农村地区妇女的司法偏见和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

13.回顾其关于妇女诉诸司法的第33(2015)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在联邦和地区两级为妇女制订全面的法律援助计划,提供可持续和充足的资源,包括程序上的照顾,特别是针对农村妇女和属于弱势群体的妇女,如土著和部落妇女、属于少数群体的妇女、被拘留妇女、记者和残疾妇女;

(b)通过提高公众的认识,消除对侵犯其权利行为提出投诉的妇女和女童的污名化,并传播关于妇女在其权利受到侵犯而提出主张时寻求补救办法的信息,特别是在农村和边远地区;

(c)为法官、检察官、律师、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提供系统和强制性的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方面的能力建设,并创造一个有利环境,让妇女在与司法和执法当局的互动中可以放心地举报其权利受到侵犯的行为,不必担心再次受害。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2017-2022年国家妇女战略》和相关行动计划,并在政府内部设立由副总理、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成员、地区高级官员和民间社会代表组成的妇女权利协调委员会,以执行《国家战略》。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缺乏关于《国家战略》在区域和地方两级执行情况的信息,也没有与这种执行有关的监测和影响评估机制;

(b)《国家战略》及其行动计划中缺乏性别反应预算编制;

(c)缔约国迟迟未通过性别平等法案,且缺乏专门负责性别平等政策和执行《公约》的单独政府机制。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在《2017-2022年国家妇女战略》中纳入注重成果的办法,包括具体的指标和目标,并在民间社会组织的有效参与下,推行国家战略的监测机制和定期影响评估,以评价其在联邦和地区两级的效力;

(b)采用性别预算编制,提供特别预算拨款,以便在缔约国全国执行提高妇女地位的政策、战略和方案;

(c)加快通过性别平等法案,设立一个妇女权利中央机构,为该机构提供明确的任务授权、充足和可持续的财政资源和必要的技术能力,使其能够充分实施促进性别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的方案和项目。

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

1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俄罗斯联邦人权高级专员办公室设立了一个保护妇女、家庭和儿童权利的单独单位,并设立地区法律援助咨询所,由地区人权专员对偏远和农村地区妇女开展外联活动。委员会注意到一项有关加强俄罗斯联邦人权高级专员的联邦法草案的审议情况。然而,委员会对甄选和任命程序、高级专员的任务授权有限以及与民间社会组织、包括妇女组织和妇女人权维护者的接触不力表示关切。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通过关于俄罗斯联邦人权高级专员的任务和活动的联邦法草案,根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确保其独立性,并扩大其任务范围,以涵盖处理因私营实体的行为和不行为而造成的侵犯人权行为,特别是侵害妇女的行为,监测其建议得到落实的程度,公布其报告、研究报告和新闻稿,加强其与包括妇女组织和妇女人权维护者在内的民间社会组织的关系与合作,并根据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的建议监测《公约》的执行情况。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扩大地区人权专员开展的活动,并前往偏远和农村地区。

非政府组织和妇女人权维护者

1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根据关于非商业组织的《第121-FZ号联邦法》,非政府组织的活动受到限制,一些从事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工作的非政府组织被暂停或关闭,理由是它们接受外国资金并从事“政治活动”,属于“外国代理人”。委员会又关切地注意到,因此,许多被贴上“外国代理人”标签的组织被迫减少或停止向性别暴力受害者提供支持。委员会还对有关执法人员骚扰、威胁和攻击妇女人权维护者和妇女环境和土著活动家的报告表示关切。

19.委员会重申其以往建议(CEDAW/C/RUS/CO/8,第16段),即缔约国审查要求接受外国资金的非商业组织登记为“外国代理人”的立法,并确保为从事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工作的妇女协会和非政府组织提供可自由运作和筹资的环境。委员会又建议缔约国确保充分尊重妇女人权维护者表达自由、和平集会和结社的权利,不对她们进行任何报复,确保她们能够有效诉诸司法,并受到保护,免遭骚扰、恐吓、报复和暴力侵害。

暂行特别措施

2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内部对暂行特别措施的非歧视性质和重要性认识有限,这些措施旨在加速实现公共或私营部门的男女实质平等,包括法定配额,特别是针对农村妇女以及面临交叉形式歧视的妇女和女童,如残疾妇女、属于少数群体的妇女以及土著和部落妇女。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及其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

(a)通过并执行暂行特别措施,并制定有时限的目标,以便在包括政治和公共生活及就业等妇女仍处于不利地位或代表性不足的所有领域,加快实现男女实质平等;

(b)在联邦和地区两级,针对立法者、决策者、其他公职人员以及公共和私营部门雇主开展有关暂行特别措施的非歧视性质和重要性的能力建设方案,以便在《公约》涵盖的妇女任职人数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所有领域实现男女实质平等。

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

2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实施了一些项目,在媒体上突出宣传妇女在生活各个领域取得成功的事迹。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在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方面,缔约国持续存在重男轻女的态度和歧视性的陈规定型观念,认为妇女主要是母亲和照料者,只注重传统的家庭价值观,这继续阻碍在推进性别平等方面取得进展;

(b)缺乏一项全面的战略来消除歧视性性别定型观念和重男轻女态度,特别是在司法机构中;

(c)缺乏监管机制来处理媒体对妇女的陈规定型观念和歧视性形象,特别是在对待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间性者方面。

23.委员会回顾其以往结论性意见(CEDAW/C/RUS/CO/8,第20段)并建议缔约国:

(a)通过一项适用于全社会各个阶层男女的全面战略(包含积极和持续的措施),并建立其执行监测机制,以消除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方面的重男轻女态度和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

(b)加强努力,提高媒体对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必要性和将妇女视为积极变革推动者正面形象的重要性的认识,并对法官和执法机构开展能力建设方案;

(c)处理在公共话语、媒体和互联网上使用厌恶女性的语言、针对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间性者的仇恨言论以及有关妇女的性别歧视形象的情况。

对妇女的性别暴力

2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在对话中提供的资料,内容涉及为修订《刑法》以起诉性别暴力行为而采取的措施,以及为修订《刑法》第116条以重新将殴打行为定为犯罪而正在进行的努力。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刑法》中对强奸和性犯罪的定义很窄,其中只规定胁迫和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或滥用“受害者的无助状态”,而且婚内强奸没有被定为犯罪;

(b)法定强奸罪施害者在与受害者结婚的情况下免除刑事责任(《刑法》第134条);

(c)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 (3)条,自诉-公诉或自诉制度继续适用于性别暴力行为,要求受害者启动自诉程序,即必须传唤和询问证人,提交证据,确保随时出庭,并在审讯中不断直面施害者,否则诉讼程序可能终结;

(d)缺乏受害者保护制度;

(e)2020年12月的《刑法》修正案对诽谤实行更严厉的制裁,这适用于受害者对侵犯其性完整和性自由的犯罪提出指控的案件,使得性暴力受害者由于害怕被起诉而无法诉诸司法;

(f)缺乏预防和消除性别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全面立法,也没有确定家庭暴力的定义;

(g)2017年2月对《刑法》第116条进行了修订,将对亲属或住户成员的非严重殴打行为非刑事化,并将其重新归类为行政罪;

(h)杀害女性、家庭暴力、绑架、切割女性生殖器以及其他形式的性别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非常普遍,缺乏庇护所和受害人支助服务,特别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

25.委员会回顾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及其以往结论性意见(CEDAW/C/RUS/CO/8,第22段),建议缔约国:

(a)修订《刑法》第131至134条,废除法定强奸罪施害者在与受害人结婚情况下免除刑事责任的规定,确保有关强奸和性犯罪的定义明确基于缺乏自由同意并考虑到迫胁性情节,并明确将婚内强奸定为刑事犯罪;

(b)修订《刑事诉讼法》第20条,废除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性别暴力案件中的自诉制度,因为该制度将举证责任完全放在受害者身上,并实行公诉制度,确保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平等;

(c)通过全面的立法来预防和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制定一项关于家庭暴力的国家行动计划,并修订《刑法》,将包括身体、性、经济和心理在内的所有形式的家庭暴力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d)确保迅速、彻底地调查所有性别暴力侵害妇女案件,起诉施害者并给予适当惩罚;

(e)确保性别暴力受害者获得法律援助,必要时免费提供援助,获得适当的住所、保护令和受害人支助服务,并确保为提供此类服务的民间社会组织提供足够的资金;

(f)批准2011年《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

(g)加快落实委员会就XY诉俄罗斯联邦案(CEDAW/C/73/D/100/2016)、O.G.诉俄罗斯联邦案(CEDAW/C/68/D/91/2015)和S.T.诉俄罗斯联邦案(CEDAW/C/72/D/65/2014)提出的意见中所提出的建议。

北高加索地区针对妇女的有害习俗

26.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北高加索地区普遍存在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有害习俗,包括杀害女性、以所谓的“荣誉”为名义的杀人、童婚、强迫婚姻、绑架妇女和女童进行强迫婚姻和切割女性生殖器。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调查、起诉和惩罚该地区针对妇女的此类罪行方面,联邦立法没有得到有效执行。

27.委员会回顾其以往结论性意见(CEDAW/C/RUS/CO/8,第24段)并建议缔约国:

(a)开展针对社区、决策者和宗教领袖的教育和提高认识运动,并向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提供强制性、系统性和有效的能力建设、教育和培训,以严格适用刑法规定,打击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有害习俗,如杀害女性、以所谓的荣誉名义杀人、童婚、强迫婚姻、绑架妇女和女童进行强迫婚姻以及切割女性生殖器;

(b)通过立法,明确将切割女性生殖器定为刑事犯罪;

(c)制定和通过关于对性别问题具有敏感认识的调查和调查方法的标准化程序和规程,并确保对有害习俗的施害者进行有效调查、起诉和惩罚;

(d)确保有害习俗的受害者能够诉诸司法,包括在必要时获得免费法律援助、赔偿和康复,包括社会、医疗和心理支助。

贩运人口和利用卖淫营利

2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交流打击贩运妇女和女童及保护受害者以及区域和国际层面合作方面的经验而举办的讨论会。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缺乏打击贩运人口的国家行动计划和联邦一级的协调实体;

(b)没有建立系统来及早查明贩运妇女和女童受害者并将其转介到适当的服务机构;

(c)缺乏为贩运受害者提供有充足资金的庇护所以及医疗、社会和法律服务、康复和重返社会方案;

(d)有报告称,卖淫妇女受到性别暴力和歧视,包括骚扰、威胁、恐吓、殴打和强奸,而且没有为有意脱离卖淫的妇女提供退出和重返社会方案。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制定并通过一项有明确时间框架的打击贩运人口国家行动计划,并设立一个协调机构,确保在联邦和地区两级有效执行该计划;

(b)制订国家准则,以便及早查明被贩运妇女和女童受害者并将其转介到适当的服务机构,其中纳入以受害者为中心和促进两性平等的办法,并为警察、移民官员和其他执法人员提供关于此类程序的系统培训;

(c)修订《行政犯罪法》第6.11条,取消对卖淫妇女的定罪,并采取措施,确保保护卖淫妇女免受包括警察在内的性别暴力侵害、虐待和剥削;

(d)为贩运受害者建立庇护所和避难所;

(e)为有意脱离卖淫的妇女提供退出方案和其他创收机会;

(f)采取措施,减少对卖淫的需求,包括通过开展针对公众、特别是男子和男童的教育和提高认识措施,重点打击妇女从属于男子和物化妇女的所有形式。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30.委员会仍对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担任决策职位的比例偏低表示关切。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10名副总理中只有2名、21名联邦部长中有1名、170名联邦委员会代表中有38名和450名国家杜马代表中有74名是女性,缔约国外交部门只有3名女大使。委员会又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定向措施,包括没有根据委员会关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1997年)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以增加妇女在公共生活中的代表性。

31.委员会回顾其以往结论性意见(CEDAW/C/RUS/CO/8,第28段),并建议缔约国按照其第23号一般性建议,加速实现妇女充分和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包括在地区和地方两级:

(a)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包括公共和外交部门的法定配额和性别均等制度,以增加妇女在国家杜马、联邦委员会、部长职位、司法和外交部门的代表性,并在公务员和外交部门优先征聘妇女,特别关注属于弱势和边缘化群体的妇女;

(b)加强女政治家和女候选人在领导技能和政治竞选方面的能力建设,并要求各政党在其选举名单中列入同等数量的男女候选人,男女姓名交替出现(拉链制);

(c)让政治家、媒体、宗教领袖、社区领袖和公众进一步认识到,必须让妇女像男子一样平等、充分、独立和民主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以保证《公约》的执行。

妇女与和平与安全

3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关于以下地区妇女参与和平谈判进程和支持安全的活动以及妇女和女童(包括境内流离失所和难民妇女和女童)的境况的资料:

(a)暂时被俄罗斯联邦占领的乌克兰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和塞瓦斯托波尔市(大会第75/192和75/29号决议);

(b)格鲁吉亚阿布哈兹和茨欣瓦利地区/南奥塞梯冲突地区(大会第74/300号决议);

(c)自称的“顿涅茨克人民共和国”和“卢甘斯克人民共和国”。

33.委员会根据关于妇女在预防冲突、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的作用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特别是关于缔约国的域外义务,建议缔约国:

(a)根据大会2020年12月7日第75/29号决议,结束其军事行动,使用和平手段解决冲突,确保充分尊重国际人道法,有效调查关于其武装部队和民兵团体违反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的指控,并确保受冲突影响的妇女和女童能够有效地诉诸司法、获得补救和援助,包括心理援助;

(b)通过一项全面的国家行动计划,以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及其后各项决议,并根据这些决议,促进妇女有意义地融入和参与正式和非正式和平谈判以及预防、管理和解决冲突。

国籍

3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关于简化出生登记程序和给予难民和寻求庇护者临时居留证的立法修正案的信息,以及关于给予前苏联各共和国讲俄语的国民俄罗斯联邦公民身份的现有程序的信息。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执行进程缓慢,而且有报告称,妇女在为其子女获得公民身份和出生登记方面仍然面临障碍,特别是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妇女、移民妇女、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间性者、罗姆妇女和农村妇女。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根据委员会关于妇女的难民地位、庇护、国籍和无国籍状态与性别相关方面的第32号一般性建议(2014年),在其全境有效执行《联邦公民法》和《联邦外国国民法律地位法》,以便妇女能够获得俄罗斯联邦公民身份,并进行子女出生登记,特别是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妇女、移民妇女、罗姆妇女和农村妇女;

(b)批准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教育

3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高等教育和研究机构中的妇女人数很多,并采取举措促进妇女和女童参与非传统的学习领域和职业道路,特别是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以及信息和通信技术领域。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关于罗姆人、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妇女和女童在获得教育方面受到隔离和歧视的报告;

(b)学校缺乏全面的适龄性教育;

(c)学校课程和教科书中持续存在歧视性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缺乏关于性别平等的教育;

(d)缺乏有效的措施来确保保护妇女和女童在学校和大学里免受性别暴力侵害、骚扰和欺凌,且缺乏有效的投诉和补救机制。

37.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的第36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属于弱势和边缘群体的女童和妇女,如残疾女童和妇女以及罗姆人、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女童和妇女,有机会接受全纳教育;

(b)在各级教育的学校课程中实行强制性的适龄性教育,包括关于计划生育、现代避孕方式和负责任性行为的教育;

(c)将无障碍和包容性格式的性别平等教育纳入学校课程;

(d)确保保护学校和大学的妇女和女童免受骚扰和性别暴力侵害,包括建立有效的报告和问责机制,并核可安全学校宣言;

(e)制订国家反欺凌政策,以提供一个远离歧视、骚扰和暴力的安全和包容性的教育环境。

就业

38.委员会注意到,《国家促进就业方案》力求促进灵活和远程工作安排,并增加缔约国的儿童保育设施数量。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纵向和横向职业隔离以及持续存在的性别工资差异,尽管国家立法承认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但仍存在地区差异,而且妇女继续承担不成比例的无酬照护工作和家务劳动负担;

(b)尽管劳动部于2019年7月通过了第512n号命令,力求将受限职业数量从456种减少到100种,但对妇女安全或健康构成风险的受限职业和部门的清单仍然很长;

(c)没有将工作场所性骚扰明确定为刑事罪行的法律。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措施,消除纵向和横向职业隔离,促进妇女有机会在私营和公共部门担任更高决策职位,有效执行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进而缩小并最终消除性别工资差异,缩小地区差距,使男女平等分担无酬家务劳动的负担;

(b)审查被认为对妇女安全或健康构成风险的受限职业和部门的清单,以期消除歧视性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c)通过立法,明确禁止工作场所性骚扰,确保受害者获得有效补救措施,确保性骚扰投诉得到有效调查,肇事者被起诉并受到充分惩罚,受害者受到免于报复的保护;

(d)批准国际劳工组织《2019年暴力和骚扰公约》(第190号)和《2000年保护生育公约》(第183号)。

医疗卫生

40.委员会注意到关于2019年启动国家卫生保健项目的信息,该项目旨在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解决卫生保健设施人员短缺问题,并促进妇女获得保健服务。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限制妇女获得人工流产的可能,如堕胎前咨询要求,为妇女提供堕胎的替代选择;

(b)只有约22%的育龄妇女在使用现代避孕方法,因为缺乏关于这类方法的可用信息,而且妇女和青春期少女获得适当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服务的机会有限;

(c)农村妇女、移民妇女、难民和寻求庇护妇女以及被拘留妇女在获得基本卫生保健方面面临障碍,并有报告称残疾妇女、特别是智力或心理残疾妇女被强迫绝育;

(d)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和使用毒品的妇女遭受污名化和歧视。

41.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和保健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1999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3.7,建议缔约国:

(a)加强措施,确保向包括属于弱势和边缘群体以及农村地区的妇女和女童在内的所有妇女和女童提供负担得起的现代避孕药具,防止强迫残疾妇女和女童绝育,并在进行任何医疗干预之前需要得到她们的自由知情同意;

(b)在卫生保健方面,采取措施打击和消除对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使用毒品的妇女、被拘留妇女和残疾妇女的性别暴力、歧视和污名化,并确保她们获得适当的保健服务,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抗逆转录病毒治疗和戒毒治疗;

(c)保证任何医疗干预或治疗都需要得到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

(d)在缔约国的法律中将强迫绝育定为犯罪。

农村妇女

42.委员会注意到农村妇女理事会的成立以及有关改善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和基本服务的各项举措。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只占农民人口和地方政府职位的三分之一。委员会又感到关切的是,农村妇女诉诸司法、获得教育、正规就业、卫生保健、信贷以及增强经济权能计划和防范性别暴力的机会有限。

43.委员会根据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34号一般性建议(2016年),建议缔约国:

(a)加强努力,确保农村妇女能够诉诸司法、获得教育、正规就业、卫生保健、信贷和创收计划、土地所有权以及为性别暴力受害者提供庇护所、保护令和支助服务;

(b)促进农村妇女在决策过程中的代表性,并让她们参与农业和其他相关政策的设计、制订、执行、监测和评价。

弱势妇女群体

4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第11-FZ号联邦法(2020年),确定了缔约国土著人民的统一名单和登记程序。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缺乏关于登记程序的详细资料,也没有关于在统一名单上登记(以便能够获得其传统土地和生计,并参与地方、地区和联邦各级的决策进程)的属于土著民族的土著妇女人数的资料。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便于将土著妇女和女童在土著人民统一名单上登记,并确保她们获得教育、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

(b)确保并保护土著妇女对传统土地和资源的集体权利,以及有效参与地方、地区和联邦各级决策机构和进程的权利。

4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第135-FZ号联邦法(2013年)中禁止“向未成年人宣传非传统性关系”的歧视性条款,这些条款强化了对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间性者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污名化和仇恨言论,特别是在北高加索地区。委员会尤其关切的是,据报,如杀害妇女以及攻击、恐吓和骚扰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间性者等性别暴力行为有所增加,包括在互联网上,而且这些人的言论、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的权利也受到限制。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妇女因性取向、性别认同或性别表达而被起诉和逮捕,且由于担心报复和缺乏保护,她们诉诸司法的机会有限。

47.委员会重申其以往建议(CEDAW/C/RUS/CO/8,第42段),并建议缔约国:

(a)在明确时限内废除第135-FZ号联邦法(2013年)中所有基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歧视妇女的条款;

(b)在所有地区,特别是在北高加索地区开展提高公众认识运动,以消除社会和媒体中对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间性者的仇恨言论和污蔑,并为包括警察在内的执法人员提供系统的能力建设,让他们履行保护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间性者权利的职责;

(c)调查、起诉和适当惩罚针对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间性者的所有性别暴力和仇恨犯罪行为,并向受害者提供赔偿。

48.委员会对残疾人中心和精神病院普遍存在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感到关切。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残疾人中心和精神病院等所有机构受到独立当局的有效监测。

50.委员会对被拘留妇女普遍遭受暴力侵害感到关切。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被拘留妇女的机构受到独立当局的有效监测,并确保被拘留妇女能够诉诸司法并获得免费的法律援助和咨询。

5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适当的法律框架来确保残疾妇女和女童在法律面前平等和公正。委员会又感到关切的是,福利模式盛行,公共政策中缺乏对残疾妇女和女童的考虑。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修订其法律框架,特别是《民法》和《民事诉讼法》,以确保残疾妇女的法律能力;

(b)加紧努力,确保作为侵犯人权行为受害者的残疾妇女能够有效地诉诸司法;

(c)与残疾妇女组织协商,针对残疾妇女,采取以人权为基础的积极行动措施;

(d)促进残疾妇女独立生活的发展,同时确保基于社区的个人援助服务。

减少灾害风险和气候变化

5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在制订和执行关于气候变化和减少灾害风险的政策和行动计划时缺乏性别平等视角,特别是对农村和土著妇女而言,尽管她们受到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的影响特别严重。

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其关于气候变化背景下减少灾害风险所涉性别方面的第37号一般性建议(2018年),审查其气候变化和能源政策,并考虑到气候变化对妇女、特别是农村和土著妇女生计的负面影响。

婚姻和家庭关系

56.委员会注意到在婚姻财产分割方面实行了强制性公证协议,并在强制执行子女抚养费支付方面采取新的保障措施。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根据修订《家庭法》的第140-FZ号联邦法(1997年),男女最低结婚年龄均为18岁,但其例外规定允许16岁以上的童婚;

(b)关于多配偶制以及多配偶制结合中妇女得不到法律和经济保护的报告,特别是在北高加索地区,在离婚和继承方面对妇女适用歧视性的宗教和习惯法,并剥夺妇女的子女抚养权;

(c)关于抢亲导致童婚或强迫婚姻的报告。

57.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的第21号一般性建议(1994年)和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的第29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建议缔约国:

(a)修订《家庭法》第13条,取消男女最低结婚年龄为18岁的所有例外规定,并明确将违法行为定为犯罪;

(b)执行禁止多配偶制的规定,确保离婚、继承和子女抚养权方面的歧视性宗教和习惯法不具有法律效力,在实践中不适用,提高公众对多配偶制和未登记结合风险的认识;

(c)确保对所有童婚和强迫婚姻案件进行起诉,对肇事者进行适当惩罚,并向强迫结合中的妇女和女童提供支持。

数据收集和分析

58.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据以准确评估妇女的境况、确定歧视的严重程度和性质、制定知情且有针对性的政策以及系统监测和评估在《公约》所涉各个领域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所必需的按性别、年龄、种族、残疾状况、地理位置和社会经济背景分类的统计数据普遍缺失。

《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案

59.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接受《公约》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第20条第1款的修正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60.委员会呼吁缔约国运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在《宣言》和《行动纲要》执行情况25年审查的背景下,进一步评估《公约》的执行情况,以实现男女实质平等。

传播

61.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官方语言向(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相关国家机构,尤其是向政府、议会和司法部门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之得到充分落实。

批准其他条约

62.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如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会促进妇女在生活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后续落实结论性意见

63.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13(c)、29(f)和41(b)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64.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25年11月提交其第十次定期报告。报告应按时提交并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时期。

65.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