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HUN/CO/6*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3 March 202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匈牙利第六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20年1月22日和23日举行的第2436和第2437次会议(见CRC/C/SR.2436和2437)上审议了匈牙利的第六次定期报告报告(CRC/C/ HUN/6),并在2020年2月7日举行的第2460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按照简化报告程序按时提交第六次定期报告,藉此可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多部门代表团举行的建设性对话,以及缔约国书面提交的补充资料。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各个领域取得的进展,包括《保护儿童免遭性剥削和性虐待公约》(《兰萨罗特公约》)通过《2015年第九十二号法》生效,基本权利专员办公室完全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以及儿童贫困率从2014年的24.9%全面下降到2017年的15.2%。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为执行《儿童权利公约》而采取的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特别是通过数字时代儿童保护战略和实施“儿童之家”(Barnahus)模式。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4.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可分割且相互依存,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都十分重要。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以下亟须采取措施的领域的建议:暴力,包括性暴力、虐待和忽视(第24段);失去家庭环境的儿童(第28段);残疾儿童(第30段),青少年健康(第33段),教育(第36段)以及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第39段)。

5.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在其报告中没有回答报告前问题清单中所载的所有问题,特别是以下方面:国家立法中是否存在儿童权利影响评估程序、国籍、残疾儿童、保健、青少年健康、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以及执行《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虽然缔约国在对话期间和之后提供了一些答复,但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有义务提交充足资料,使委员会全面了解《公约》在缔约国的执行情况。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按照《公约》及其《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实现儿童权利。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确保儿童切实参与设计和实施旨在实现全部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且与儿童有关的政策和方案。

A.一般执行措施(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立法

7.委员会注意到一般性立法的200多项修正案对儿童权利有影响,建议缔约国制定一项程序,评估立法对儿童权利的影响,保证所有立法完全符合《公约》,并在这些修正案通过前后公布这种影响评估的结果。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立即对以下领域的立法开展儿童权利影响评估:教育(2011年第一九号法);教会(2011年第一〇〇号法);家庭生活(2011年第二一一号法);残疾问题(经修订的1998年第二十六号法);无家可归和极端贫困(经修订的1999年第六十九号法);罗姆人、移民和寻求庇护者(经修订的2007年第八十号法);非政府组织(2017年第七十六号法)。

综合政策和战略

8.委员会注意到,缺少关于题为“让我们的儿童过得更好”国家战略(2007-2032年)和“匈牙利国家社会包容战略二”(2014年)执行情况的信息,建议缔约国制定并通过一项涵盖《公约》所有领域的国家儿童问题综合战略,并为其执行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此外,委员会欢迎通过国家预防犯罪战略(2014-2020年)和数字时代儿童保护战略(2016年),并建议将它们纳入国家综合战略。

协调

9.委员会回顾其先前建议(CRC/C/HUN/CO/3-5,第12段),促请缔约国建立一个负责儿童权利的单一机构。该机构应获得明确的任务和充分的权力,以协调国家和地方各级与执行《公约》有关的所有活动,还应拥有有效运作所需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资源分配

10.委员会参照关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编制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建议缔约国:

(a)在各级政府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执行各项有利于儿童的政策、计划、方案和立法措施,特别是在教育和卫生领域,并制定跟踪和确保有效利用划拨资源的制度;

(b)定期评估政府投资对支持实现儿童权利的各部门的分配效应,以期消除儿童权利相关指标的差异;

(c)建立适当的机制和包容性进程,以便民间社会、广大公众、特别是儿童参与预算进程的所有阶段,包括编制、执行和评价。

数据收集

11.委员会对匈牙利中央统计局在住户调查中采用基于自我认同的族裔标示表示欢迎,参照关于执行《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建议缔约国:

(a)收集关于《公约》各领域儿童权利的数据,按年龄、性别、残疾状况、地理位置、族裔出身、民族出身和社会经济背景分类,并根据这些数据识别弱势儿童;

(b)确保有关各部委共享数据和指标,并将其用于拟定、监测和评价旨在执行《公约》的政策、方案和项目。

独立监测

12.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自2014年上次审查以来,基本权利专员办公室已完全符合《巴黎原则》,儿童权利事务已纳入一个专门机构,即平等机会和儿童权利部儿童权利股的责任范围内。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儿童权利股拥有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执行和监测《公约》的适用情况;

(b)确保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在基本权利专员办公室内设立的国家防范机制拥有足够的资源,以便对拘留或可能拘留儿童的场所进行定期监测查访;

(c)确保儿童权利股就影响儿童的问题与儿童进行定期磋商,并确保在法律和决策中将这些磋商的结果纳入考虑。

宣传、提高认识和培训

13.委员会回顾先前的建议(CRC/C/HUN/CO/3-5,第16段),建议缔约国:

(a)加强提高对《公约》认识的方案,包括以方便儿童的方式增加与媒体,包括社交媒体的接触;

(b)促进儿童积极参与公共外联活动,包括针对父母、社会工作者、教师和执法人员的措施;

(c)将关于人权和《公约》的必修单元纳入学校课程和所有从事儿童工作或为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的培训课程,这类人员包括所有执法人员、教师、医务人员、社会工作者、儿童看护机构人员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官员。

与民间社会合作

14.委员会回顾先前的建议(CRC/C/HUN/CO/3-5,第18段),促请缔约国确保非政府组织能够在有利于人权的环境中不受阻碍地开展活动,包括与拘留问题、庇护和移民问题有关的活动。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与从事儿童权利工作的非政府组织的合作,例如通过国家儿童福利和儿童保护事务专业学院。

B.儿童的定义(第1条)

15.委员会参照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以及儿童权利委员会有关有害做法的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9年),建议缔约国修订《民法》,消除准许低于18岁最低结婚年龄的男女结婚的例外规定。

C.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6.委员会参照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0.3并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RC/C/HUN/CO/3-5,第20段),促请缔约国:

(a)执行法律,禁止歧视处于边缘化和处境不利的儿童,如女童、残疾儿童、罗姆儿童、移民儿童和孤身儿童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儿童,并采取措施对公众进行平等和不歧视教育,扩大在学校开展的各项方案;

(b)实施一项特别侧重教育、卫生、儿童保护服务和住房的国家行动计划,加强旨在消除对罗姆儿童歧视的措施,并加大对2017年设立的反隔离工作组的支持;

(c)加强平等待遇局的工作,以消除对残疾儿童和罗姆儿童的歧视;

(d)确保依照2018年4月生效的第229/2012(30.八)号政府令,至少每三年对公共教育领域的平等机会计划开展一次强制性审查。

儿童的最大利益

17.委员会参照关于儿童将其最大利益列为一种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并回顾其先前关于儿童最大利益的建议(CRC/C/HUN/CO/3-5,第22段),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在起草、通过和审查影响儿童权利的立法,包括与庇护和移民相关的立法时,以及在其政策和程序中,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一种首要考虑;

(b)确保将这一权利适当纳入涉及儿童的行政诉讼中并一致适用,确保儿童保护部门在实践中有落实这项权利的足够资源。

尊重儿童的意见

18.委员会参照关于儿童表达意见权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及其先前的建议(CRC/C/HUN/CO/3-5,第24段),建议缔约国:

(a)进一步加强听取14岁以下儿童意见的做法,并确保在涉及儿童的家庭法诉讼中,包括在抚养权和监护权决定中,适当考虑他们的意见;

(b)确保儿童,包括14至18岁孤身儿童,在所有情况下包括在大规模移民造成的危机期间,都能在移民和庇护程序中表达意见;

(c)确保在整个替代照料期间,接受替代照料的儿童在影响到他们的决定中能够表达意见,并确保儿童权利代表人数充足,具备技术能力,能够保证接受替代照料的儿童的意见得到尊重;

(d)继续促进所有儿童以有意义和有权能的方式参与家庭、社区和学校事务,包括通过学生会和儿童议会;

(e)加强旨在增加儿童参与的举措,并开发工具包,就影响儿童的国家政策问题,特别是教育、气候变化和安全等儿童认为最关心的问题,咨询儿童的意见,并确保儿童的意见被地方和国家当局纳入考虑。

D.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条、第8条和第13至第17条)

国籍

19.委员会参照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6.9,促请缔约国:

(a)修订《公民身份法》,以防止使儿童因父母不能将国籍传给在国外出生的子女而陷入无国籍状态,防止在该国居无定所的被认定为无国籍人的子女陷入无国籍状态;

(b)确保这些儿童能够按照全国统一适用的明确程序和规则获得匈牙利国籍。

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

20.委员会回顾先前的建议(CRC/C/HUN/CO/3-5,第26段),建议缔约国:

(a)修订立法,允许儿童,包括14岁以下儿童,在民间社会协会,特别是由儿童自己创建的此类协会中担任管理职务;

(b)确保儿童享有表达自由权,包括参与和平示威时的表达自由权,并且不因此遭受负面后果,例如被警察提出轻罪指控。

保护隐私和保护肖像权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确保在政治竞选期间尊重儿童的隐私权,防止利用儿童作为竞选工具。

获取相关信息的途径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继续扩大儿童从各种来源获取各种信息的渠道,包括通过互联网获取信息,并确保向儿童、其父母和其他照料者教授适当的在线行为,包括防止在线虐待和剥削的战略;

(b)通过广泛提供音频描述和字幕,促进残疾儿童获取信息。

E.暴力侵害儿童(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暴力(包括性暴力)、虐待和忽视

23.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

(a)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关于防止和处理包括性虐待在内的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国家战略,包括针对女童、罗姆儿童、寻求庇护儿童和移民儿童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儿童的具体措施;

(b)儿童向当局报告暴力侵害儿童案件的程序的有效性和使用程度较低。

24.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并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6.2以及其先前的建议(CRC/C/HUN/CO/3-5,第30、第32和第35段),促请缔约国:

(a)制定一项国家战略,防止和处理包括性虐待在内的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特别关注女童和处境不利的儿童,包括残疾儿童、接受替代照料的儿童、罗姆儿童、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儿童,以及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并确保该战略向儿童明确说明报告暴力案件的程序;

(b)实施对儿童问题敏感的机制,以协助和促进报案,并确保申诉机制对儿童友好,在线和离线均可使用,特别关注替代照料场所、拘留设施以及面向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的设施,并确保案件得到及时记录和调查,犯罪者受到起诉和适当制裁;

(c)考虑将人力资源部关于调查和处理儿童保育机构、寄养家庭和教养院中虐待儿童和青少年案件的机构、业务和部门方法的条例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儿童可能遭受暴力行为的所有环境和情况;

(d)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支持实施“儿童之家”方案,并确保暴力行为的受害儿童能够切实获得基于“儿童之家”模式的调查和治疗服务,而且所有暴力行为的受害儿童均可在默认情况下获得这些服务。

体罚

25.委员会参照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不人道形式惩罚的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并回顾先前的建议(CRC/C/HUN/CO/3-5,第34段),促请缔约国:

(a)切实执行禁止在包括家庭、学校和替代照料机构在内的所有场合使用一切形式体罚的规定;

(b)加强措施,开展提高认识和教育活动,促进积极、非暴力和参与式的儿童养育和管教形式,并特别针对儿童、家长、教师和社会保护专业人员强调体罚的不良后果。

F.家庭环境和替代照料(第5条、第9至第11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20条、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26.委员会回顾先前的建议(CRC/C/HUN/CO/3-5,第37段),促请缔约国:

(a)通过应对家庭面临的多重挑战的综合方案,充分落实禁止将儿童与其家庭分离以及根据这些家庭的经济状况将儿童安置在替代照料环境中的规定,并确保根据《儿童替代照料准则》(大会第64/142号决议附件),仅将分离作为最后手段使用;

(b)加强措施,为有需要的家庭提供充足和长期的社会住房和其他支助措施,并增加有子女的低收入家庭特别是单亲家庭的社会福利,以防止家庭外安置;

(c)增加面临危机状况的孕妇获得咨询和社会支持的机会,实行保密的出生登记,以防止儿童遭到遗弃,并确保将儿童安全送往儿童保护系统,同时逐步取消所谓的“婴儿箱”(保育箱)方案。

失去家庭环境的儿童

2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4年1月通过法律设立了养父母这一职业并建立了儿童保护监护制度,但仍感严重关切的是:

(a)接受替代照料的儿童越来越多,其中许多仍生活在机构环境中,包括300名3岁以下儿童;

(b)儿童保护系统中的儿童的族裔出身没有被记录下来,因此很难知道是否有特定群体需要有针对性的预防服务;

(c)评估儿童状况的官僚程序导致没有足够的措施来保证尽可能缩短儿童在临时照料场所的时间;

(d)寄养家庭数量不足,而且大多数寄养家庭位于偏远地区,在这些地区,儿童获得支助服务和与原籍家庭联系的机会有限;

(e)儿童在替代照料场所遭受暴力和虐待。

28.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儿童替代照料准则》并回顾先前建议(CRC/C/HUN/CO/3-5,第39段),促请缔约国:

(a)紧急逐步取消将儿童交送机构照料的做法,同时将资金转向家庭,以促进和支持家庭环境中的照料;

(b)优先实施面向家庭的社会保护措施,以防止对儿童,特别是3岁以下儿童实施替代照料;

(c)确保收集和分析儿童保护系统中儿童的族裔出身记录,以便提供有针对性的预防服务;

(d)实现儿童保护服务的现代化并提高其效率,以保证尽可能缩短儿童在临时照料场所的时间;

(e)加强措施,增加全国寄养家庭的数量,投资地方一级的保健、教育和社会服务,如与亲生家庭的联系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应确保儿童保持这种联系;

(f)大力投资于对从事替代照料工作的专业人员的培训和监督,并向他们提供照料其负责的儿童所需的基础设施和资金;

(g)确保替代照料场所中的儿童,包括残疾儿童,有机会利用保密和对儿童问题敏感的申诉机制,能够报告不当行为案件,并确保所报告的案件得到立即处理。

G.残疾儿童(第23条)

29.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

(a)残疾儿童被剥夺家庭环境,生活在相关机构、儿童寄宿舍和小型寄宿院;

(b)没有采取充分措施,结束将残疾儿童交送机构照料的做法,促进无障碍的卫生和康复服务、交通、休闲和体育运动,以确保他们融入社区;

(c)机构照料环境中发生了对残疾儿童实施性虐待和虐待的案件,例如在Topház特殊之家、Bicske的Kossuth Zsuzsa儿童寄宿舍和佐洛埃格塞格的儿童寄宿舍;

(d)向残疾儿童提供的国家照料服务不足;

(e)缺少关于罗姆残疾儿童状况的信息;

(f)残疾儿童仍然遭到诋毁。

30.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RC/C/HUN/CO/3-5,第45段),促请缔约国:

(a)加强努力,向残疾儿童的家庭提供支助,包括提供经济援助,以便他们能够为子女提供适当的照料并确保他们融入社区;

(b)迅速逐步取消将残疾儿童交送机构照料的做法,紧急关闭Topház特殊之家和其他不符合要求标准的机构,同时增加残疾儿童获得社区服务的机会,特别是卫生和康复服务、交通、休闲和体育运动,以促进他们融入社会生活;

(c)向儿童保护工作者提供关于残疾儿童权利和需求的适当培训;

(d)确保从事残疾儿童工作的人必须报告暴力、虐待和忽视残疾儿童的案件,确保残疾儿童获得司法救济和补救,加强对精神病院和其他残疾儿童照料机构的独立监测,并确保他们能向独立律师和人权维护者寻求法律援助和咨询;

(e)研究罗姆残疾儿童的权利;

(f)开展提高认识运动,打击对残疾儿童的污名化和偏见,宣传残疾儿童的正面形象,承认他们是权利持有人,在与其他儿童平等的基础上尊重他们的尊严和不断发展的能力。

H.基本保健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至第3款和第33条)

健康和保健服务

31.委员会参照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问题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以及先前的建议(见CRC/C/HUN/CO/3-5,第47段),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儿童事实上免费获得法定的保健服务;

(b)确保缔约国全国各地,包括农村地区都有医疗设施和从业人员,包括儿科医生。

青少年健康

32.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

(a)青少年获得保密和对儿童友好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机会不足;

(b)青少年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以及心理护理必须得到父母的许可;

(c)少女怀孕率高,缔约国采取的一种做法对女童的生殖健康决定具有不当影响;

(d)青少年吸烟、酗酒和吸毒的比率非常高;

(e)青少年中普遍存在焦虑和抑郁等精神健康问题,他们获得支助服务的机会不足。

33.委员会参照关于在《儿童权利公约》框架内青少年的健康和发展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和关于在青少年期落实儿童权利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并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3.4,促请缔约国:

(a)确保青少年能够获得保密和对儿童问题敏感的医疗建议和服务;

(b)取消青少年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以及心理护理需要父母许可的要求,使青少年能够自行要求获得这种服务;

(c)向儿童提供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作为学校必修课程的一部分,特别注意预防早孕和性传播感染,无偏见地提供全面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

(d)加强措施,防止青少年吸烟、酗酒和吸毒,并为有需要者提供康复服务;

(e)投资解决儿童和青少年精神健康问题的根本原因,并增加他们对心理支助服务的认识和获取此类服务的途径;

(f)增加在线精神健康服务和基于网络的咨询服务,同时在缔约国全境为儿童,包括14岁以下儿童提供对儿童友好和无障碍的面对面心理健康服务。

生活水准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投资于消除贫困的措施,特别关注罗姆儿童和社会经济贫困地区的儿童。

I.教育、闲暇和文化活动(第28至第31条)

教育,包括幼儿教育和保育

3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从3岁开始实行幼儿教育,成立多样性教育工作组,并创作了MONDO纸牌游戏和“宣传了解”方案,教育儿童了解其权利。然而,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

(a)辍学学生人数较多,其中大多数来自弱势背景;

(b)在一些定居点将公立学校分配给宗教团体(教会学校)使用,这种做法可能导致基于宗教或信仰的隔离;

(c)继续将罗姆儿童隔离在特殊教育中,不同教育阶段的罗姆儿童与非罗姆儿童之间的学习成绩差距加大,缺乏罗姆儿童接受教育情况的官方数据;

(d)儿童,特别是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儿童在学校中面临欺凌、虐待和排斥;

(e)学校使用的管教方法并不总是符合保护儿童免受身心暴力的法律要求。

36.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RC/C/HUN/CO/3-5,第53段),促请缔约国:

(a)重新确立直至18岁的义务教育,防止儿童辍学;

(b)限制向宗教团体分配公共教育场所的做法,以避免隔离;

(c)加强努力,消除罗姆儿童在学校面临的歧视,迅速采取措施,缩小罗姆儿童与非罗姆儿童在小学阶段的学习成绩差距,并收集罗姆儿童接受教育情况的数据,为政策措施提供信息;

(d)加紧努力,防止和处理学校中的欺凌行为,包括网上欺凌,并向受害儿童,特别是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儿童提供支助;

(e)确保严格维护保护在校儿童免受身心暴力的法律规定。

休息、闲暇、娱乐、文化及艺术活动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继续通过国家课程投资于儿童获得体育和艺术教育的机会;

(b)加强措施,确保所有儿童,包括残疾儿童、罗姆儿童以及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都能参与包容性的体育、娱乐、闲暇、文化和艺术活动;

(c)促进,尤其是在城市环境中促进儿童在户外自由自在和富有想象力地玩耍。

J.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b)至(d)项和第38至第40条)

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

38.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

(a)缔约国修订了庇护法,允许立即驱逐在缔约国非法居留并且没有机会申请庇护的儿童及其家人;

(b)《1997年关于保护儿童和监护权管理的第三十一号法》第4 (1)(c)条修订后,规定在紧急情况下,14岁以上的孤身儿童在其庇护程序期间不受该法保护,14岁以上的儿童因此被扣留在中转区;

(c)发生了边境警察在拦截和驱逐行动中对在缔约国非法居留的儿童和其他人实施暴力的案件;

(d)向中转区14岁以上儿童提供的饮食营养不足;

(e)中转区学校向儿童颁发的教育证书在缔约国无效。

39.委员会参照其关于远离原籍国无人陪伴和无父母陪伴的儿童待遇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以及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关于具国际移民背景儿童的人权问题的第3号和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暨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号和第23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并回顾委员会先前的建议(CRC/C/HUN/CO/3-5,第55段),建议缔约国:

(a)修订庇护法,禁止立即驱逐在缔约国非法居留且没有机会申请庇护的儿童及其家人,确保庇护法符合《公约》;

(b)废除对《1997年关于保护儿童和监护权管理的第三十一号法》第4 (1)(c)条的修订,以使该条在所有情况下,包括大规模移民造成的危机期间保护所有儿童,包括14至18岁无人陪伴的儿童;

(c)对边境警察开展关于儿童和寻求庇护者权利的培训,并确保暴力侵犯儿童的案件得到立即调查,犯罪者受到起诉和适当制裁;

(d)确保有效和充分实施2018年1月1日和2019年1月1日对庇护程序作出的修改,保证向中转区的儿童和成人供应食物;

(e)仅在有严重怀疑的情况下,才实施采用多学科方法进行的年龄评估程序,同时考虑到被评估者的所有方面,包括心理和环境方面;

(f)确保中转区的儿童能够在与匈牙利儿童相同的条件下接受教育,被扣留在中转区的儿童被放行后能够获得充分的儿童保护、教育和健康服务,包括精神健康服务。

儿童司法

40.委员会欢迎新的《刑事诉讼法》于2018年7月1日生效,加强了对儿童权利的保障。委员会参照关于少年司法系统中的儿童权利问题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并回顾先前的建议(CRC/C/HUN/CO/3-5,第57段),建议缔约国使其儿童司法制度完全符合《公约》,并且:

(a)确保由训练有素的专业法官和司法人员处理涉及儿童的案件;

(b)修订法律,重新确立统一的刑事责任最低年龄为14岁,不论何种罪行;

(c)废除因轻罪判处儿童徒刑的做法;

(d)培训专业人员并积极倡导对被指控犯有刑事罪的儿童采取转送、调解和咨询等非司法措施,尽可能促进对儿童使用非拘禁刑罚,例如缓刑或社区服务;

(e)在拘留不可避免的情况下,确保将儿童拘留在单独的设施中,并对审前拘留进行定期的司法审查,以期予以撤销,并严格限制拘留期延长;

(f)向被控犯有刑事罪的儿童提供关于其权利以及如何报告虐待行为的信息。

犯罪行为的儿童受害人和证人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用对儿童友好的多部门办法,避免儿童受害人受到再次创伤,并确保制定方案和政策,帮助他们全面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生活;

(b)保证儿童受害人能够利用适当的程序寻求损害补偿,并确保犯罪行为的儿童受害人和证人能够获得适当的支助,无论他们是否协助警方调查、起诉或审判。

K.落实委员会先前就执行《公约》各项《任择议定书》通过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的后续行动

《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42.委员会参照其2019年《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执行准则》(CRC/C/156)并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RC/C/OPSC/HUN/CO/1),建议缔约国:

(a)修订关于《刑法》的2012年《第一百号法》,加强保护所有18岁以下儿童免受性暴力侵害;

(b)进行必要的法律修订,以确保所有遭受任何形式的性剥削(不仅是卖淫)、买卖或贩运的儿童都按受害人对待,不受刑事制裁;

(c)修订立法,将不当诱使儿童同意收养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d)制定综合战略和协调机制,防止和处理买卖儿童和儿童性剥削问题,其中可包括处理贩运儿童问题的措施,如打击人口贩运国家战略;

(e)就研究如何识别和处理儿童保护照料中的性剥削问题的采取进一步措施,并为国家照料机构中的儿童,特别是罗姆儿童制定保护措施,以减少他们遭受买卖、性剥削和贩运的可能性;

(f)确保及时调查《任择议定书》所列的所有罪行,不仅是贩运儿童案件,并起诉和适当制裁犯罪者;

(g)加强打击和防止在线买卖儿童和儿童性剥削的措施,例如扩大打击人口贩运的措施范围,如连接政府与民间社会的“EKAT”信息技术平台的范围;

(h)继续加强关于对买卖儿童、儿童性剥削和贩运儿童行为受害人进行识别和转介的培训方案,并考虑制定这方面的国家方案。

《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43.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开发早期识别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中可能被征募或用于海外敌对行动的儿童的机制,培训负责识别并向保护服务机构转介此类儿童的人员,并为受害儿童提供适当援助,促进其全面身心康复并融入社会生活;

(b)确保儿童不接受涉及使用枪支的军事训练,包括在KatonaSuli方案和KarolyKratochvil军事中学和学院中接受此类训练,并对非政府组织Honvédsuli的“爱国学校”方案进行定期监测,以确保其课程和教学人员符合《任择议定书》的规定;

(c)禁止向可能招募儿童或在敌对行动中使用儿童的国家出口武器。

L.批准《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M.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考虑批准以下核心人权文书:

(a)《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b)《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N.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欧洲委员会合作,在缔约国和欧洲委员会其他成员国执行本《公约》及其他人权文书。

四.落实和报告

A.后续落实和传播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广泛传播第六次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

B.负责提交报告和后续落实的国家机制

4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建立了国家常设人权机制,强调应由专门工作人员充分且持续地支持该机制,使其能与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合作,协调和跟踪国家对条约义务及这类机制的建议和决定的贯彻落实和执行。

C.下次报告

4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5年1月15日前提交其第七次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说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情况。报告应遵循委员会2014年1月31日通过的《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CRC/C/58/Rev.3),字数不得超过21,200(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若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按上述决议缩减报告篇幅。如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条约机构审议。

50.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和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最新核心文件,字数不得超过4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