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萨摩亚第六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 (2018 年 10 月 22 日至 11 月 9 日 ) 上通过。

1.委员会在2018年10月26日举行的第1637次和1638次会议(见CEDAW/C/SR.1637和CEDAW/C/SR.1638)上审议了萨摩亚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WSM/6)。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WSM/Q/6,缔约国的答复载于CEDAW/C/WSM/Q/6/Add.1。

A. 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其第六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并欢迎代表团在对话期间作口头介绍和针对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作进一步说明。

3.委员会注意到,由于财政上的制约因素,缔约国代表团无法前往日内瓦参加该报告的审议工作,因此对话是通过视频会议进行的。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妇女、社区和社会发展部部长Faimalotoa Iemaima Kika Stowers担任团长的高级别代表团,代表团成员包括妇女、社区和社会发展部、外交贸易部、法律改革委员会和统计局的代表。

B. 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12年7月审议缔约国第四和第五次合并报告(CEDAW/C/WSM/4-5)以来,缔约国在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以下各项:

(a)《性侵害犯罪者登记法》(2017年),其中规定对性犯罪者的地点和其他私人信息进行登记;

(b)《社区法律中心法》(2015年),在缔约国建立社区法律中心;

(c)《家庭法院法》(2014年),设立了家庭法院;

(d)《宪法修正法》(2013年),规定设定配额以增加妇女在议会中的代表性;

(e)《犯罪法》(2013年),加重对各种性犯罪的最高刑罚,包括扩大强奸的定义和将婚内强奸定为刑事犯罪;

(f)《家庭安全法》(2013年),将保护范围扩大到家庭暴力受害者并实施保护令;

(g)《劳动和就业关系法》(2013年),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就业立法,并在私营部门实行产假;

(h)《监察员法》(2013年),扩大了监察员的授权任务,并在监察员办公室内设立国家人权机构;

(i)《个人财产担保法》(2013年),承认男女拥有财产并在商业交易中使用财产的平等权利。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努力完善其体制和政策框架,旨在加快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促进性别平等,例如如下努力:

(a)通过了妇女、社区和社会发展部的地区发展计划(2017年),促进妇女参与村庄决策机构和村庄发展委员会;

(b)通过了国家安全学校政策(2017年),解决对怀孕女童的歧视问题并保护她们不被学校开除;

(c)通过了关于更安全的家庭、更强有力的社区的政策(2017年),具体处理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行为;

(d)建立了国家报告和后续行动机制(2016年);

(e)通过了《2016-2020年国家性别平等政策》;

(f)通过了妇女、社区和社会发展部《2013-2017年战略计划》,推动加强机构和社区以及妇女的社会经济福祉。

6.委员会欢迎自审议缔约国上次报告以来,缔约国已于2012年加入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于2016年加入了《残疾人权利公约》,并于2018年接受了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案。

可持续发展目标

7.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为可持续发展目标提供支持,呼吁在《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执行进程中,根据《公约》规定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实质性) 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忆及目标5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全部17项目标的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承认妇女是实现缔约国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为此通过相关的政策和战略。

C. 议会

8.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在确保充分执行《公约》方面的关键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请议会根据其任务授权,在从现在起直至根据《公约》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步骤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D.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宪法和立法框架

9.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接受了对《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案。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根据萨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的建议继续努力审查立法,但未为完成这项工作设定时间表。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一些村庄仍然禁止妇女获得马塔伊(族长)头衔,并限制妇女参加村庄首领委员会。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速努力将《公约》充分纳入其国家立法,通过完成立法审查以确保立法符合《公约》的明确时间表并遵守这一时间表;

(b)确保遵守《宪法》第15条,解决一些村庄禁止妇女获得族长头衔和参加村庄首领委员会的歧视行为;

(c)根据委员会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2015)号一般性建议,加强对法官、其他法律从业人员、议员和决策者有关《公约》的培训和能力建设方案。

对妇女歧视的定义

11.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宪法》第15条规定的禁止歧视未根据《公约》第一条规定将对妇女歧视的全面定义纳入其中。

12.委员会重申其之前的建议(CEDAW/C/WSM/CO/4-5,第13段),提请缔约国注意可持续发展目标关于在全球消除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歧视的具体目标5.1,并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一条规定,毫不拖延地通过一项关于对妇女歧视的全面定义,涵盖所有禁止的歧视理由,包括公共和私人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并将其纳入《宪法》和其他国家立法。

司法救助

1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采取立法努力改善妇女和女童获得司法救助的机会,包括通过了《家庭安全法》、《犯罪法》和《社区法律中心法》,并于2014年设立了家庭法院。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以下方面:

(a)未执行《社区法律中心法》和为农村地区妇女包括nofotane(生活在配偶所在村庄的妇女)和mauapaolo妇女(嫁入一个家庭的妇女)提供可获得的法律援助的规定;

(b)在没有进行全面风险评估的情况下,在暴力情形中强制进行调解;

(c)国家人权机构无法有效地开展工作并对其进行监测,主要原因是人力和财政资源不足;

(d)大量妇女因被控“作仆人期间偷盗”而被监禁。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建立社区法律中心,增加妇女、特别是农村地区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机会,同时考虑到包括nofotane和mauapaolo妇女在内的处境不利妇女群体的需求;

(b)根据委员会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 (2017)号一般性建议,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和第33号一般性建议,确保在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包括家庭暴力情形中不会强制进行调解,并确保受害者获得有效救济和补救;

(c)提高国家人权机构的能力和增加其资源,以有效地开展其工作并对其进行监测;

(d)继续为妇女、尤其是孕妇和有子女的妇女制定非监禁性判决和监禁战略,这些人因被控“作仆人期间偷盗”而被判犯有轻罪。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5.委员会注意到,妇女、社区和社会发展部于2017年进行了重组,以确保在其各项战略和政策中述及所有群体。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该部中有关性别问题专家职责的分配混乱且预算不足,包括为该部工作人员的培训提供的预算不足。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妇女、社区和社会发展部的重组不会削弱其在所有部门和各级政府促进性别平等和性别主流化的任务,并确保增加该部的预算和加强该部的能力。

国家人权机构

1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根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于2013年在监察员办公室内设立了国家人权机构。委员会称赞该机构已获得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A”级认证,并且迄今已发布了三份关于缔约国人权状况的报告。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在落实该机构的建议、包括其题为“萨摩亚境内家庭暴力情况全国公共调查”的报告所载建议方面进展缓慢。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该机构缺乏人力和财政资源,无法有效监测、促进和保护妇女的权利。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与其他机构合作,加快落实国家人权机构通过的建议,特别是题为“萨摩亚境内家庭暴力情况全国公共调查”的报告所载的建议;

(b)加强国家人权机构监测、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的能力,为其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暂行特别措施

19.委员会注意到《宪法》修正案规定,妇女在议会中的代表性的最低配额为10%。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暂行特别措施以及对在《公约》涵盖的妇女任职人数不足或处境不利的所有领域如何利用这些措施在缔约国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的了解有限。

20.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及其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重申其之前的建议(CEDAW/C/WSM/CO/4-5,第19段),并建议缔约国:

(a)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包括采用配额,在国家和地方各级的所有领域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

(b)加大努力,提高有关政府官员、议员、非政府组织、雇主和公众对暂行特别措施的性质及这些措施对加快在妇女任职人数不足或处境不利的所有领域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的重要性的认识;

(c)为议会中妇女的代表性设定最低30%的配额,以增加其代表性。

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

2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改变歧视性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和文化习俗而采取的各项努力。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关于男女在家庭与社会中角色和责任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有害习俗以及重男轻女态度依然根深蒂固。委员会还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

(a)未制定综合战略或建立机制以消除对妇女和女童的歧视性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特别是消除对妇女的领导作用及其决策能力的消极观念;

(b)一般民众普遍对社会中妇女的权利存在文化误解;

(c)没有在教育系统,包括学校课程和教科书中采取措施消除歧视性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d)未建立机制以监测和阻遏教会在使歧视性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和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持续存在的影响。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一项综合战略,包括开展针对社会各阶层妇女和男子包括宗教和传统领导人在内的提高认识方案,消除关于男女在家庭与社会中角色和责任的歧视性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并定期监测和审查在这方面采取的措施;

(b)推动在一般民众中开展公开对话,以增进对符合《公约》规定的文化的理解,并促进对“Fa’a Samoa”(萨摩亚方式)含义的其他解读;

(c)审查各级教育中的学校课程和教科书,以消除歧视性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d)建立一个机制以推动教会采用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方式解读宗教经文,并评估宗教对煽动歧视性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和性别暴力行为的公众观念的影响。

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特别是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现象在缔约国内十分普遍。委员会还会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

(a)《家庭安全法》没有将经济虐待纳入其暴力行为的定义;

(b)对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包括家庭暴力的犯罪者的处罚宽松;

(c)警方发布和执行保护令的比率很低;

(d)未采取努力评估和考虑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社会、保健、心理和经济代价,如医疗费用、生产力下降和生计丧失等;

(e)包括卫生保健系统、村庄首领委员会和教会在内的各机构和组织缺乏处理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能力。

24.委员会忆及其第35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按照《公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审查和修正《家庭安全法》,以将经济暴力纳入暴力行为的定义;

(b)确保家庭暴力犯罪者受到起诉和适当惩罚,确保为这类暴力行为的受害者提供补偿,并收集关于对犯罪者的起诉、定罪和判刑数量以及为受害者所提供的救济的数据;

(c)加强警方处理性别暴力问题的能力,包括继续努力培训警官,并确保警方使用和执行保护令,以及采用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程序;

(d)开展对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社会、保健、心理和经济代价的全面研究,并加紧努力打击一切形式的此类暴力行为;

(e)加强包括警方、卫生保健系统、村庄首领委员会和机构间和教会工作队在内的所有机构的能力,拟定解决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问题的协议,并建立一个监测这些机构执行这些协议的机制。

贩运人口和利用妇女卖淫意图营利

25.委员会赞赏缔约国采取努力完成其有关贩运人口和偷运移民跨国犯罪管理的准则。然而,委员会对缔约国内存在女童遭受性剥削的问题,但却没有调查和起诉此类案件感到关切。委员会尤其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

(a)缔约国没有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b)未对贩运妇女和女童的普遍性进行研究和调查;

(c)没有为卖淫妇女提供保健服务,也没有为有意弃淫从良的妇女提供退出方案和其他创收机会,特别是考虑到卖淫和拉客行为根据《犯罪法》已被定为犯罪。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b)按照萨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的建议,对缔约国内贩运妇女和女童行为以及妇女和女童遭受性剥削的普遍程度进行研究,并定期收集这类案件的数据,按年龄、区域及受害者与犯罪人之间的关系分列;

(c)为卖淫妇女提供保健服务,为有意弃淫从良的妇女提供退出方案和其他创收机会,并为利用妇女卖淫营利行为的受害妇女和女童提供相关保护和康复服务。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7.委员会对缔约国于2013年修正《宪法》表示赞赏,此举促使增加了2016年萨摩亚大选中女性候选人的数量,并任命了第一位女性副总理。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自上一次与缔约国进行对话以来,缔约国内妇女在司法机构中的人数增加。不过,委员会仍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

(a)没有采取措施取消妇女必须拥有族长头衔才有资格参加竞选的条件,不论拥有该头衔的妇女人数少之又少,一些村庄还是禁止女性担任族长;

(b)缔约国内普遍由男性宗教领袖担任决策职位以及缺少女性牧师,再加上妇女担任决策职位的数量少之又少,导致《公约》规定的妇女权利受到侵犯,这通常是由于对经文的父权主义解读,导致对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关的行动产生了不利影响;

(c)决策职位中的妇女任职人数不足,特别是在村庄首领委员会和国有企业中;

(d)妇女、社区和社会发展部内的村庄代表男女比例不平等,这些职位的性别工资差异持续存在;

(e)没有提供资料说明为提高包括残疾妇女在内的弱势群体妇女的代表性所采取的措施;

(f)尽管萨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建议确保妇女在村庄首领委员会有决策权,但2017年修正的《村庄首领委员会修正法》没有在法律上承认妇女委员会。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修正1963年《选举法》第5条,允许妇女无论有无族长头衔均可参加竞选,并采取立法措施在所有村庄取消对妇女族长头衔拥有者的限制;

(b)确保国家机关中担任决策职位的男性宗教领袖以尊重、保护和实现《公约》规定的妇女权利的方式履行其职责,并增加决策职位中妇女的人数,包括女性牧师的人数;

(c)采取措施,包括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和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1997)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包括配额制和预留席位,以加速妇女的充分和平等参与;

(d)确保包容性治理政策和战略包括采取具体措施增加村庄女性代表的数量,并继续努力确保村庄代表中男女比例平等;

(e)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为提高决策职位中弱势群体妇女包括残疾妇女的代表性而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

(f)审查2017年的《村庄首领委员会修正法》,确保妇女委员会在所有村庄首领委员会拥有与男性委员会平等的决策权和职责。

教育

2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努力提高妇女和女童对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认识,这些努力包括“少女母亲”试点方案和村庄母女外联方案,以及2017年通过的保证怀孕少女在分娩后可以重返校园的国家安全学校政策。然而,委员会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

(a)由于文化抵制,学校课程中没有提供全面、适龄的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教育;

(b) 消极的文化观念和过重的家务负担妨碍怀孕少女继续接受教育;

(c)缺乏有关以下方面的数据,即学校中性暴力案件的数量和对犯罪者的制裁,以及怀孕少女辍学率和分娩后重返校园的比率,并按年龄和其他相关因素分列;

(d)女童仍然在学校中遭到教师的性虐待和性骚扰,由于担心遭受污名化,此类案件的报案率依然很低;

(e)没有为教师提供具体培训以消除对妇女和女童的歧视性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f)体罚在文化上可以接受并在学校中实施,而且1961年的《婴幼儿条例》允许教师进行“合理惩罚”,尽管《教育法》第23条禁止此种行为;

(g)妇女和女童集中在传统上女性占主导地位的研究领域,她们在中等和高等教育中科学和数学领域的人数不足;

(h)尽管有妇女就读神学院并完成了学业,但神学院只有一名女性讲师,且没有妇女被任命为牧师。

30.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的第36(2017)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在学校课程中纳入强制性、普遍、适龄和全面的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教育,述及权力和负责任的性行为问题,特别注意预防早孕,并继续加强努力提高认识,从而改变对性和生殖健康教育的文化抵制;

(b)实施国家安全学校政策,以确保怀孕少女和年轻母亲继续接受教育,并采取包括持续的提高认识方案在内的适当措施消除对她们的消极看法;

(c)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以下方面的数据,即已报告的学校中性暴力的案件数量和对犯罪者的制裁,以及女童由于早孕导致的辍学率和分娩后重返校园的比率,并按年龄和其他相关因素分列;

(d)调查和起诉教师实施的性暴力和性虐待案件,确保犯罪者受到适当惩罚,并为受害者提供康复和补救;

(e)将人权和性别平等研究纳入师资培训课程,以确保消除对妇女和女童的一切歧视性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f)废除《婴幼儿条例》第14条,明确禁止学校体罚,确保这项禁令得到充分监测和执行,并加强师资培训以促进非暴力形式纪律;

(g)消除可能阻碍女童进入传统上男性占主导地位的研究领域的陈规定型观念和结构性障碍,并采取包括暂行特别措施在内的必要措施,例如奖学金和其他激励措施,鼓励她们选择科学和数学领域的研究课程;

(h)促进神学机构中的性别教育和人权教育,并采取暂行特别措施,确保任命妇女为牧师。

就业

3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劳动和就业关系法》,该法将产假扩大到私营部门中的妇女,并确保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计划在2020年之前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1952年保护生育公约》(第103号)、《1981年有家庭责任工人公约》(第156号)和《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但委员会仍对以下方面感到关切:

(a)事实上,私营部门实施的产假仅有六周,不符合劳工组织相关公约或各项国际标准,且公共和私营部门中男性享有的育儿假时间短;

(b)劳动力市场上纵向和横向职业隔离持续存在,妇女集中在非正规和低薪的就业部门;

(c)虽然《劳动和就业关系法》有关于同值工作同等报酬的条款,但性别工资差异依然存在,而且缺乏劳动监察,在旅游业和制造业部门尤其如此;

(d)缺乏负担得起的儿童保育设施,这使妇女和女童抚养和照料儿童的负担加重;

(e)2004年《公共服务法》和《劳动和就业关系法》未提供有关性骚扰的全面立法定义,性骚扰的受害妇女没有诉诸投诉机制的途径。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订正《劳动和就业关系法》第44条,根据劳工组织《第103号公约》,将私营部门的产假延长至12周,采取适当措施,提供其他类型的生育保护,如强制性保险计划等,并延长强制性陪产假的时间,以促进男女共同承担育儿责任;

(b)采取包括提供职业培训等在内的有效措施和暂行特别措施,如采取激励措施鼓励妇女从事非传统领域工作,并消除公共和私营领域内横向和纵向职业隔离现象;

(c)建立有效机制,包括开展定期劳动监察,用以监测和规范就业,以确保所有部门均已执行《劳动和就业关系法》所确立的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

(d)在缔约国境内增加负担得起的儿童保育设施包括公共儿童保育设施的数量,从而确保妇女平等地参与劳动力市场;

(e)在公共和私营部门实行有关性骚扰的相同条例,其中包括性骚扰的明确定义,建立有效的投诉机制,并确保犯罪人被起诉和得到适当惩罚。

保健

3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制定《2017-2021年性和生殖健康政策》以及《2017-2022年艾滋病毒、艾滋病和性传播疾病政策》,以期改善妇女获得保健和保健相关服务的机会。尽管如此,委员会仍对以下方面感到关切:

(a)缔约国中孕产妇死亡率有所增加;

(b)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妇女和女童接受早期癌症治疗的机会有限,部分原因在于缺少诊所和病理学家;

(c)大量孕妇受到性传播疾病的影响,包括卖淫妇女普遍感染艾滋病毒和其他性传播疾病;

(d)由于获得关于性和生殖健康服务和信息的机会有限,且较少使用避孕方法,缔约国的少女怀孕率较高;

(e)《犯罪法》载有的合法堕胎理由有限,只有在继续妊娠将严重危及孕妇生命或者身心健康的情况下才允许堕胎,且妊娠期必须在20周之内;

(f)由于没有将家庭暴力视为公共保健问题,没有对保健专业人员提供培训,指导其如何恰当地与家庭暴力受害者打交道;

(g)妇女受到非传染性疾病的影响,包括她们普遍患有肥胖症和糖尿病。

34.根据其关于妇女和保健的第24(1999)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开展研究,以查明孕产妇死亡率上升的根本原因,并采取适当措施应对它们,这些措施包括继续大力加强产前护理,并向保健工作者提供培训;

(b)增加妇女,特别是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妇女接受早期癌症治疗的机会,并促进卫生部与相关民间社会组织之间的伙伴关系,从而开设医疗诊所和培训药理学家,以便在农村地区提供专门服务;

(c)强化将艾滋病毒和其他性传播疾病检测呈阳性的孕妇转介到相关医疗或治疗服务机构的制度,并确保包括卖淫妇女在内的所有妇女和女童都能获得艾滋病毒和其他性传播疾病的检测和治疗服务;

(d)促进面向少男和少女的性和生殖健康权利教育,包括鼓励他们使用避孕药具以及关爱青年的服务,以预防意外早孕和性传播疾病,确保所有妇女和女童获得高质量的性和生殖保健服务,并充分了解她们能够获得的服务;

(e)修正《犯罪法》,实现堕胎合法化,至少将因强奸、乱伦、胚胎严重受损和危及孕妇健康或生命而需要堕胎的情况合法化,且不再将所有其他情况下的堕胎规定为刑事犯罪,并为落实这一规定设定明确的时间表;

(f)在保健服务提供者中采取措施,旨在解决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家庭暴力问题,并通过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协议向他们提供培训,以指导其如何与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受害妇女和女童进行交流;

(g)加强卫生部与相关实体之间的伙伴关系,从而改善妇女和女童中非传染性疾病包括肥胖症和糖尿病的预防、早期发现和治疗工作。

增强妇女经济权能

3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以下方面:

(a)妇女承担了无偿家务工作的负担过重;

(b)受雇于非正规经济部门或从事家政工作的妇女缺乏参加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或补偿方案的机会;

(c)缺乏有关缔约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包括随后缔结贸易和投资协定对妇女和女童权利的影响的数据;

(d)缺乏一项保护工人特别是女工免遭集体解雇的全面政策;

(e)未提供资料说明缔约国为鼓励妇女在轻工制造业和金融服务部门就业而采取的措施。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收集数据等办法,加强对妇女所从事的无偿照护工作的监测,并采取适当措施,促进男女平等地分担无酬家务工作和抚养子女的责任;

(b)增加妇女参加社会保障制度的机会,并根据劳工组织关于国家社会保障最低标准的第202号建议书,为妇女制定协调一致的社会保障和补偿方案包括失业补助;

(c)监测和评估缔约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其他贸易和投资协定对妇女和女童享有其权利的影响,并将相关数据纳入下次定期报告;

(d)通过一项保护工人特别是女工免遭集体解雇的具体政策,从而保障他们在正规部门就业;

(e)强化面向妇女的相关职业培训方案,特别是针对轻工制造业和金融服务业部门,并增加妇女在这些部门的就业机会。

农村妇女

37.委员会注意到,2015-2020年国家生物多样性战略和行动计划及2012-2016年水和环境卫生部门计划都重点关注农村妇女。尽管如此,委员会仍对以下方面感到关切:

(a)事实上,妇女、尤其是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妇女易遭受基于性别的暴力和骚扰行为的侵害,她们获得司法救助和支持服务包括庇护所和心理社会服务的机会有限;

(b)由于缺乏保健设施以及合格的医疗和保健人员,农村服务获得保健服务的机会有限;

(c)传统行医者大多没有资格为家中分娩的妈妈接生,或是向农村地区妇女提供心理社会支持;

(d)没有提供资料说明为确保增强农村妇女的政治和经济权能所采取的措施。

38.根据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34(2016)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在提供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程序方面,为司法人员、执法人员和保健专业人士提供相关培训,在农村地区为暴力行为的受害妇女提供可获得的庇护所和心理社会服务,并提高这类妇女和女童对其权利和可获得的补救的认识;

(b)确保适当提供医疗服务,包括为农村地区合格的医疗和保健人员拨付更多报酬和采取激励措施;

(c)针对传统行医者设立一项许可制度,并对他们进行适当培训,以满足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受害妇女的特殊需求;

(d)制定更多措施和方案,以增强农村妇女的政治和经济权能。

弱势妇女群体

3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未提供充分资料说明面临交叉形式歧视的妇女包括残疾妇女、女户主和老年妇女的处境。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面临交叉形式歧视的妇女、包括残疾妇女和女童、女户主和老年妇女在《公约》所涵盖的所有领域的处境。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进行必要的立法改革,禁止针对此类弱势妇女和女童群体的交叉形式的歧视,开展提高认识活动来解决社会上对她们污名化的问题,并采取措施消除她们面临的障碍。

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对妇女的影响

4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脆弱性,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和女童受气候变化的影响更大。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未提供明确资料说明已有关于气候变化和灾害风险管理的综合国家政策,该政策将会把妇女纳入决策进程,并将纳入性别平等视角。

42.根据其关于气候变化背景下减少灾害风险所涉性别方面的第37(2018)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性别分析,并将妇女的关切和权利纳入主流,办法包括确保妇女参与有关政策制定的决策进程和执行灾害预防和管理方案,尤其是与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相关的方案。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鼓励妇女和女童通过采取暂行特别措施等方式,学习灾害风险管理和气候变化领域的课程,包括气候学、渔业和水务管理领域的课程。

婚姻和家庭关系

4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于2014年设立家庭法院,家庭法院由最高法院的一名女法官担任院长。尽管如此,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立法中载有针对妇女的歧视性条款,尤其是涉及婚姻财产以及赡养配偶和子女等方面。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以下方面:

(a)女童的最低结婚年龄仍然是16岁,缔约国的大量少年在父母同意的情况下成婚;

(b)持续存在针对非婚生子女的负面态度并将其污名化,此外,妇女和女童在继承问题上仍然遭受歧视,尽管土地和所有权法院已经就此问题作出判决,并且在该领域已经颁布了相关立法。

44.委员会重申其之前的建议(CEDAW/C/WSM/CO/4-5,第35和39段),并建议缔约国:

(a)确保毫不拖延地完成对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所有歧视性条款的审查,包括1961年《离婚和婚姻诉讼条例》、1961年《婴幼儿条例》和1967年《赡养和亲缘关系法》,并采取立法措施,建立离婚时平等分割婚姻财产的制度;

(b)加快通过1961年《婚姻条例》的修正案草案,从而将妇女的最低结婚年龄提高到18岁;

(c)从根源上解决早婚问题,强化针对男子和妇女包括少女的父母的提高认识方案,以及消除针对非婚生子女的消极看法和将其污名化的现象;

(d)消除在土地所有权、分享和继承方面的一切形式歧视,并确保落实土地和所有权法院的立法和判决。

《公约任择议定书》

45.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6.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努力执行《公约》条款时运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传播

47.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本国官方语文及时向所有各级(国家、区域和地方)有关国家机构,特别是向政府、各部委、议会和司法机构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以便这些意见得到充分落实。

技术援助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公约》的执行与发展努力联系起来,并在这方面利用区域或国际技术援助。

批准其他条约

49.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如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促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受其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落实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5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交书面资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24 (d)和(e)段以及第28 (a)和(c)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下一次报告的编写

51.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22年11月前提交其第七次定期报告。该报告应按时提交,并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期间。

52.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