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届会议

2012年7月9日至27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萨摩亚

1.2012年7月19日,委员会第1055次和第1056次会议审议了萨摩亚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WSM/4-5)(见CEDAW/C/SR.1055和1056)。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WSM/Q/4-5,萨摩亚政府的答复载于CEDAW/C/WSM/Q/4-5/Add.1。

A.导言

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总体上遵循委员会报告编写导则提交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但委员会对报告逾期并缺少按性别分列的最近数据感到遗憾。委员会赞赏缔约国的口头说明、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以及对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的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派遣高级别代表团出席会议,该代表团由萨摩亚妇女、社区和社会发展部协理部长Gatoloaifaana Amataga Alesana Gidlow率领,成员还包括相关各部在公约所涉领域具有专门知识的几位代表。委员会赞赏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之间进行了公开和建设性的对话,同时指出,对某些问题的答复含糊不清,对某些问题没有答复。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05年前一次结论意见通过后取得的进展,包括进行的立法改革和采取的立法措施。具体提到以下文书:

(a)《离婚和婚姻诉讼法》(2010年);

(b)《教育法》(2009年);

(c)《社区司法法》(2008年);

(d)《烟草控制法》(2008年);

(e)《精神健康法》(2007年);

(f)《保健专业注册和标准法》(2007年);

(g)《护理和接生法》(2007年)。

5.委员会欢迎通过以下政策:

(a)2008-2012年提高妇女地位国家计划;

(b)2011-2016年国家艾滋病毒/艾滋病政策;

(c)国家非传染病政策(2011年);

(d)国家生殖健康政策(2010年);

(e)国家残疾人政策(2009年)。

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成立了法律改革委员会,以审查国家立法遵守缔约国已经批准的国际文书包括《公约》的情况。

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2008年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C.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8.委员会提请注意,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地、持续地执行《公约》各项规定,同时认为,从现在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缔约国必须优先注意本结论意见提出的各项关切和建议。因此,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将执行活动的重点放在这些领域上,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汇报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发交各相关部委、议会和司法机构,以确保这些意见得到充分执行。

议会

9.委员会重申,政府对全面执行《公约》规定的缔约国义务负有首要责任,尤其要为此承担问责责任。委员会强调《公约》对政府各部门都具有约束力,并邀请缔约国鼓励其议会酌情根据其程序,就从现在到《公约》规定的政府下一个报告过程本结论意见的执行采取必要措施。

《公约》的知名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

10. 委员会关切在缔约国,尤其是在司法和其他执法人员中间,对《公约》、其实质性性别平等概念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普遍缺少了解。委员会还关切妇女本身,特别是农村和边远地区的妇女,不了解《公约》规定的其权利,因此缺少主张其权利所需的信息。

11.委员会吁请缔约国:

(a)采取必要步骤,确保在所有利益攸关方,包括政府各部委、议员、司法人员、执法人员和社区领袖中充分传播《公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意见,以便提高对妇女人权的认识,并在该国树立坚实的支持妇女平等和不歧视的法律文化;

(b)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加强妇女,尤其是农村和边远地区妇女对其权利以及实施这些权利的手段的认识,包括使用一切适当措施,如与民间社会和媒体合作,向妇女提供关于《公约》的信息。

《公约》的法律地位和歧视妇女的定义

1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虽然缔约国在1992年无保留地批准了《公约》,而且2008年成立法律改革委员会,以审查国家立法是否与《公约》相符,但《公约》仍未被充分纳入国家法律。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按照《公约》第1条的规定通过歧视妇女的定义,包括直接和间接歧视,并将其纳入《宪法》或其他有关法律。

13.委员会重申其以往建议(CEDAW/C/WSM/CC/1-3,第21段),并敦促缔约国:

(a)高度重视将《公约》充分纳入国家法律体系的工作,以表明《公约》作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基础至关重要;

(b)依照《公约》第1条,将歧视妇女的定义纳入《宪法》或其他适当的国家立法。

国家提高妇女地位机构

14.委员会欢迎妇女、社区和社会发展部努力确保妇女在缔约国各部门的发展,包括通过2008-2012年期间提高妇女地位全国计划,但感到关切的是,在该部104名工作人员中,只有21人从事性别平等问题的工作,而且只有10%的一般预算用于提高妇女地位,这不足以确保各部委和政府办事处适当制订和充分执行性别平等政策。

15.委员会鼓励缔约国:

(a)尽快加强妇女、社区和社会发展部,向其提供足够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使之协调和有效地开展工作,促进在政府各部门和各级单位的各项政策和方案中实现性别平等和性别平等主流化;

(b)加强其影响评估机制,以确保适当监测和评价其性别平等政策,并对政策执行情况作出评估。

国家人权机构

1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监察员办公室,但感到关切的是,该机构资源匮乏,很少用于投诉。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其中说明缔约国得到国际技术和财政援助,以设立一个隶属监察员办公室的人权委员会,并已起草一项关于设立该机构各项要求的战略计划。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说明设立该机构的时限。

1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明确规定的时限内,根据《国家机构地位原则》(《巴黎原则》)设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

暂行特别措施

18.委员会注意到议会正在讨论的一项建议,即确定妇女占10%的配额,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第一,这一配额不足;第二,缔约国似乎未充分认识到根据《公约》第4(1)条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暂行特别措施的目的和需要。因此,委员会关切的是未系统地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将其作为一项必要战略,以便在《公约》所涉领域中加速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尤其是在就业、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领域,以及妇女所占比例偏低或妇女处境不利的其他领域。

19.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1)条,并按照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的解释,在妇女所占比例偏低或妇女处境不利的《公约》所涉各领域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为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制定有时限的目标并分配足够的资源,以执行各项战略,如推广和支助方案等,并制订配额和其它积极主动和注重结果的措施,旨在实现男女在各领域的真正平等,特别是在就业、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领域;

(b)提高议员、政府官员、雇主和公众对暂行特别措施必要性的认识,并在随后的定期报告中提供综合信息,说明此类措施的落实情况和影响。

陈规定型观念与有害习俗

20.委员会承认缔约国的丰富文化和传统及其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但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在生活各领域中仍然存在有害规范、习俗和传统、重男轻女的态度及关于男女角色、责任和特性的根深蒂固的陈旧观念,而且缔约国为处理这些歧视性习俗所做的努力有限。具体而言,这些习俗包括:妇女获得家族首领头衔(族长)的机会有限;歧视嫁给“无头衔”男子的妇女;乡村委员会将家庭逐出村庄。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一切使对妇女和女童的歧视根深蒂固,具体体现在妇女在教育、公共生活和决策等许多领域中的不利和不平等地位,以及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持续存在。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缔约国迄今未采取持续措施,纠正或消除定型观念和消极的传统价值观念和习俗。

2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根据《公约》规定,从速制定实施一项综合战略,纠正或消除重男轻女的态度和歧视妇女的陈规定型观念。此类措施应包括与民间社会和社区领袖合作,针对社会各阶层妇女和男子,开展教育活动,提高他们对这一主题的认识;

(b)扩大公共教育方案,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c)针对媒体采取创新措施,增强对男女平等的理解,并利用教育系统消除对妇女的陈规定型看法,进一步树立妇女的正面形象;

(d)对所采取的措施进行监测和审查,以评估它们的影响,并采取适当行动。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2.委员会注意到,已经起草并在议会提出新的《2010年家庭安全法案》和《2011年刑事罪行法案》,其中承认婚内强奸是刑事罪,但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在缔约国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极为普遍,特别是家庭暴力和性暴力,而且缺乏关于暴力性质、程度和原因的信息和统计数据。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似乎在社会上合法,而且伴随着沉默文化和有罪不罚现象,因此侵害案件举报率低,被认为是不可外扬的私人问题。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2007年在警务和监狱部内设立了家庭暴力问题股,但对受害人的保护服务和执法措施不够,因为缔约国没有为女性暴力受害者建立收容所。

2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采取全面措施,防止和处理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行为,同时承认此类暴力是对妇女的一种歧视形式,侵犯了《公约》为她们规定的权利,并根据委员会第19号一般性建议,确保受到暴力侵害的妇女和女童可以即时得到补救和保护,施暴者受到起诉和惩罚;

(b)规定法官和检察官接受关于严格依法处理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培训,并就帮助女性暴力受害者的程序向警官提供培训;

(c)鼓励妇女举报家庭暴力和性暴力事件,为受害者正名,并使人们进一步认识到此类暴力行为的犯罪性质;

(d)建立收容所,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并与那些向受害者提供收容所和康复服务的非政府组织加强合作,以便向女性暴力受害者提供充分的援助和保护;

(e)收集按性别、年龄、国籍及受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关系分列的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统计数据。

贩运妇女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

2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缺少按性别和地点分列的关于贩运妇女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的统计数据。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努力防止利用妇女卖淫营利并解决其根源,也没有向被利用的受害者提供保护和服务。委员会进一步关切的是,缔约国未批准任何有关打击贩运妇女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的国际文书。

25.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充分执行《公约》第6条,并:

(a)在其随后报告中纳入关于利用卖淫营利和贩运活动普遍程度的信息和数据;

(b)为此进行研究和调查,包括卖淫的普遍程度,并视需要寻求国际援助;

(c)处理贩运和卖淫活动的根源,包括贫穷,以消除使女孩和妇女易遭受性剥削和被贩运的原因,并努力使受害者康复和融入社会;

(d)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和其他相关的国际文书。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在各级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代表性不足,特别是在议会、司法、外交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和内阁中所指定的决策机构中。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必须有族长头衔(族长)才能参加竞选,而且尽管被授予族长头衔的妇女人数略增,一些村庄仍禁止女性族长,阻止她们参与村委会。委员会还对阻碍妇女平等参与政治生活的一些系统性障碍表示关切,这些障碍包括:文化态度消极、缺乏足够的配额制度、潜在候选人的能力建设不足、财政资源有限以及缺乏后勤支持。

27.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a)根据《公约》第4(1)条,并依照委员会第23和25号一般性建议审查暂行特别措施的实行情况,设定足够的配额,以加快妇女平等参与公共和职业生活的所有领域,特别是在决策职位和地方行政方面;

(b)确保妇女,无论是否有族长头衔,都有平等机会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包括参与规划、执行、监督及评价发展政策和社区项目;

(c)为政治家、记者、教师及社区领袖,特别是男子提供性别平等培训,使他们进一步认识到,妇女和男子充分、平等、自由、民主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是充分落实《公约》的一个必要条件。

教育

2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的《全民教育方案和行动计划》,而且从初等教育中的男女平等可以看出缔约国在女孩和妇女教育方面取得的进展,委员会对此表示赞扬。但委员会对于初等和中等教育辍学率高(46%)以及缺乏高等教育入学资料表示关切。虽然注意到缔约国2009年通过《教育法》,规定对学校中的体罚实行零容忍,但委员会对很多女孩在学校遭到教师的性虐待和性骚扰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早孕、歧视性的传统和文化习俗及贫穷导致女孩辍学率高,在校率和毕业率低,特别是在中等和高等教育阶段,在农村地区尤其如此。委员会还对学生和教师的传统观点引导女学生进入认为适合其社会角色和参与公共生活的研究领域表示关切。

2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进一步遵守《公约》第10条的规定,并提高对教育作为一项人权和作为增强妇女权能的基础所具有的重要意义的认识。为此,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解决妇女和女孩面临的教育障碍,如消极的文化态度、过重的家务负担,并采取措施,减少和防止女孩辍学,以及更严格执行返校政策,使辍学女孩能够重返校园;

(b)采取措施消除阻碍女孩在中等和高等教育机构学习科学和数学的传统定型观念和体制障碍;

(c)加大努力,为女孩提供职业辅导,使她们了解非传统的职业道路,特别是在技术-职业领域;

(d)提供没有歧视和暴力的安全教育环境,以及制定措施,保护在校女生,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在校女生免遭性骚扰和暴力行为;

(e)提高学校官员和学生的认识并开展培训,通过媒体向儿童进行宣传教育,并建立报告和问责机制,确保起诉和惩处校内性虐待和性骚扰的行为人;

(f)确保对成绩差的男生的关注不会导致各项政策和战略不再关注女孩及她们的教育需求。

就业

30.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2011年的新劳工关系法案考虑到了《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第100号公约)和《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公约)的各项标准和原则,在议会通过了一读和二读,但感到关切的是,男女之间横向和纵向的职业隔离依然存在,而且长期存在工资差距。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正如缔约国所承认的,正式就业机会有限,妇女集中在没有社会保障等福利的非正规经济部门。委员会进一步关切的是,正规和非正规经济部门的产假都只有6周,这违反了缔约国批准的劳工组织各项公约。

31.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高度重视在具体时限内通过劳动关系法案;

(b)建立非正规经济部门监管框架,以便为该部门的妇女提供社会保障和其他福利;

(c)批准国际劳工组织《保护产妇公约》(第103号公约)和国际劳工组织《有家庭责任的男女工人同等机会同等待遇公约》(第156号公约),并制定条款,将正规和非正规经济部门的产假都延长至14周;

(d)根据国际劳工组织上述公约采取暂行特别措施,消除横向和纵向的职业隔离,缩小和消除男女之间的差距。

卫生

32.委员会欢迎萨摩亚通过2008-2018年卫生部门规划,但对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的健康状况表示关切,她们很难及时获得负担得起的、适当的卫生保健服务。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少女怀孕率高,以及缔约国性传播感染率高(根据一项2008年调查,32.8%的人至少感染了一种性病),现有的性教育课程不够,不能适当关注预防的所有方面,包括预防性传播感染等。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堕胎是刑事罪,可被判处7年监禁,以及禁止堕胎导致妇女寻求不安全的非法堕胎,进而威胁她们的生命和健康。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46%的妇女获得优质生殖健康和性健康服务的途径有限,尤其是在农村地区,而且没有父母或伴侣的同意无法获得一些节育方法。

33.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在委员会第24号一般性建议框架内,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增加妇女获得保健和健康相关服务的机会;

(b)审查有关堕胎的现行法律,以取消对堕胎妇女的惩罚性规定,并向她们提供优质服务,治疗不安全堕胎引起的并发症;

(c)加强和加大努力,在整个国家提高认识,并促进了解和获得负担得起的避孕方法,确保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妇女在获得计划生育信息和服务方面不会遇到障碍;

(d)向男女青少年广泛开展关于性健康及生殖健康和权利的宣传教育,特别关注早孕和控制包括艾滋病毒/艾滋病在内的性传播感染。

农村妇女

34.委员会表示关切农村妇女的不利地位,缔约国绝大多数妇女为农村妇女(78%),她们生活贫穷,很难获得保健和社会服务,也很少参与社区一级的决策进程。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尽管制定了《生命之水:2008-2013年水务部门规划和框架行动》,并成立了独立供水计划协会,但农村妇女获得清洁饮用水和适当的卫生设施的途径仍然有限。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目前正在审查《土地和产权法》,以订正现行的歧视性条款,但仍感到关切的是,普遍存在的歧视性习俗和传统做法使得妇女,尤其是农村妇女无法继承或获得土地和其他财产的所有权。

35.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a)特别关注农村妇女的需求,确保她们获得保健服务、教育、清洁用水、环卫服务和创收项目;

(b)消除土地所有权、共同分享和继承方面一切形式的歧视;

(c)解决那些影响妇女充分享受财产权利的陈规陋习,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残疾妇女

3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根据世界卫生组织2011年发表的《世界残疾问题报告》,缔约国至少15%的妇女患有某种残疾。委员会注意到妇女、社区和社会发展部2009年通过了国家残疾人政策和行动计划,但感到关切的是,残疾妇女贫穷率高,缺乏获得教育、就业、卫生服务的途径,尤其是在农村地区,而且未能发挥主要领导作用和参与决策进程。

37.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注重结果的主动措施,包括通过落实国家残疾人政策和行动计划,以消除残疾妇女面临的多种形式的歧视,保护她们的人权和尊严。

婚姻和家庭关系

38.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新的2010年《离婚和婚姻诉讼法》引进了离婚的新理由,如家庭暴力,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就婚姻及其解体、继承和财产权等而言,歧视性的习惯法和惯例持续存在,农村地区和边远社区尤其如此。委员会还关切法律规定的妇女(16岁)和男子(18岁)结婚年龄不同。委员会还关切尚未设立家庭法院。

39.委员会吁请缔约国:

(a)立即修订与家庭、婚姻和离婚有关的一切歧视性条款和行政规章,采取一切必要的立法措施,确保妇女在所有婚姻财产中占有平等的份额;

(b)按照《公约》第16(2)条、委员会第21号一般性建议和《儿童权利公约》,将妇女的最低结婚年龄提高到18岁;

(c)设立家庭法院来处理与家庭有关的案件。

数据收集

40. 委员会对普遍缺少缔约国提供的最近数据感到关切。委员会指出,按性别、年龄、种族、族裔、地理位置和社会经济背景等分列的最新数据,对于以下各项是必不可少的:精确评估妇女的状况,以确定其是否遭受歧视;了解情况地、目标明确地制定政策;系统地监测和评价在《公约》涉及的所有领域实现妇女实质上平等所取得的进展。

41.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加强收集、分析和传播按性别、年龄、种族、族裔、地点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的综合数据以及可衡量的指标,以评估在妇女状况方面的趋势,以及在《公约》涉及的所有领域实现妇女实质上的平等所取得的进展。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妇女状况统计数据的第9号一般性建议,并鼓励缔约国制定对性别问题敏感的指标,在拟订、执行、监测、评价以及必要时审查妇女政策和性别平等政策时使用。

任择议定书

42.委员会吁请缔约国批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订

43.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速接受对《公约》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第20条第1款的修订。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4.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履行《公约》义务时,充分利用加强《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千年发展目标

45.委员会强调,充分和有效地执行《公约》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委员会要求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一切工作中纳入性别观点,明确体现《公约》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传播

46.委员会请萨摩亚在国内广为传播本结论意见,使人民,政府官员、政界人士、议员以及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需要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建议,传播应包括当地社区一级。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举办一系列会议,讨论在执行本意见方面取得的进展。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泛宣传委员会的各项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特别会议的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开展宣传。

其他条约的批准

47.委员会指出,各国参加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有助于促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它尚未成为缔约国的条约,即《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

技术援助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制定和实施一项旨在实施上述建议和整个《公约》的全面计划时考虑寻求合作和技术援助。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进一步加强与联合国系统各专门机构和方案的合作,其中包括联合国促进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署、联合国统计司、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人口基金、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

4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详细书面资料,说明上文第14和28段所载各项建议的执行情况。

下一次报告的编写

50.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所有部委和公共机构广泛参与编制下一次报告,同时,咨询各种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

51.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答复本结论意见中所提出的各项关切。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16年7月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

52.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循2006年6月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核准的“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MC /2006/3和Corr.1)。委员会2008年1月第四十届会议通过的提交具体条约报告的准则(A/63/38,附件一)必须与关于共同核心文件的提交报告协调准则一同使用。它们一起构成了根据《公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具体条约文件应限制在40页内,而经更新的共同核心文件不应超过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