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NGA/COAR/1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1December202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在没有尼日利亚初次报告情况下的结论性意见 *

1.在没有缔约国初次报告的情况下,委员会在2021年11月16日和17日举行的第1852次和第1855次会议上,审议了尼日利亚执行《公约》的情况。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67条第3款,委员会通知缔约国,委员会打算在没有报告的情况下审查其为保护或落实《公约》承认的权利所采取的措施,并通过结论性意见。委员会讨论了从国家和国际来源,包括联合国其他机制获得的信息,并在2021年11月26日举行的第1868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尼日利亚于2001年6月28日加入《公约》。根据《公约》第19条第1款,缔约国有义务在2002年6月28日之前提交初次报告。此后每年,尼日利亚都被列入委员会提交缔约国和大会的年度报告中逾期未交报告的缔约国名单。委员会在2012年6月27日致函缔约国,提醒其注意,该国初次报告逾期,由于提交报告方面的长期拖延,委员会可能在没有报告的情况下进行审议。2012年12月10日,在尼日利亚国家禁止酷刑委员会主席2012年9月26日致函委员会后,缔约国向委员会作出答复,提供了关于国家禁止酷刑委员会的设立、任务和所开展活动的资料。委员会2019年9月30日再次致函缔约国,提醒其注意,初次报告逾期未交,委员会可能在没有该报告的情况下进行审议。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接受简化报告程序,以协助该国编制初次报告。在没有收到答复的情况下,委员会在2019年12月9日和2020年3月27日的信函中通知缔约国,委员会决定在第七十一届会议上在没有缔约国报告的情况下审议其执行《公约》的情况。由于冠状病毒病(COVID-19)疫情及其对条约机构运作和现场会议的影响,委员会在2020年10月5日的信函中通知缔约国,推迟对缔约国的审议并重新安排在第七十二届会议上进行。2021年9月10日,委员会再次通知缔约国,根据委员会议事程序第67条,可能会在委员会第七十二届会议上在没有报告的情况下审议缔约国的情况。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21年10月22日作出答复,确认参加第七十二届会议,并欢迎缔约国随后参加了对话。

3.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超过19年未履行《公约》第19条规定的报告义务,导致委员会无法根据初次报告评估缔约国执行《公约》的情况。

4.虽然缔约国在人权理事会2018年普遍定期审议之后承诺加强履行国际义务和与人权保护机制的合作,特别是向所有条约机构报告,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仍未履行《公约》规定的报告义务。

B.积极方面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加入《公约》以来加入或批准了以下国际文书:

(a)《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1年6月28日;

(b)《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01年6月28日;

(c)《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2001年9月27日;

(d)《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2003年6月16日;

(e)《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2004年11月22日;

(f)《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09年7月27日;

(g)《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09年7月27日;

(h)《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2009年7月27日;

(i)《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日期分别为2010年9月25日和2012年9月27日;

(j)《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2010年9月24日;

(k)《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2011年;

(l)《非洲联盟保护和援助非洲境内流离失所者公约》,2012年。

6.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在《公约》相关领域采取或制定以下立法和体制措施:

(a)《儿童权利法》,2003年;

(b)《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批准和执行)法》,2004年;

(c)《证据法》,2011年;

(d)《国家人权委员会法》,2010年;

(e)《(预防)恐怖主义法》,2011年;

(f)《尼日利亚法律援助委员会法》,2012年;

(g)《刑事诉讼法》,2015年;

(h)《(禁止)暴力侵害个人法》,2015年;

(i)《反酷刑法》,2017年;

(j)《尼日利亚惩教服务法》,2019年;

(k)《尼日利亚警察(机构)法》,2020年;

(l)《司法(财政自主)法》,2020年;

(m)《基本人权执行程序规则》,2009年;

(n)停止和防止在武装冲突中招募和使用儿童的行动计划,2017年;

(o)促进和保护人权国家行动计划以及2019-2022年战略工作计划;

(p)刑事司法和改革司。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国内法院直接适用《公约》

7.委员会欢迎颁布适用于全国范围的《反酷刑法》。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说明国内法院直接适用《公约》的实际做法和国内法院直接适用《公约》的案件(第2和第12条)。

8.缔约国应向司法官员和律师提供关于直接适用《公约》和在法院维护《公约》条款规定的权利的具体培训,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信息,说明国内法院援引《公约》的具体案件。

绝对禁止酷刑

9.委员会注意到《反酷刑法》中的酷刑定义包括出于任何一种歧视理由,为恐吓或胁迫个人或第三者而实施的酷刑行为。然而,该定义不包括《公约》所载的仅为基于歧视的目的而实施的可构成酷刑的行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反酷刑法》没有按照《公约》第4条涵盖实施酷刑的企图,并且缺乏禁止诉讼时效以及禁止对酷刑行为给予大赦和特赦的具体规定(第1和第4条)。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继续努力使酷刑定义完全符合《公约》第1条,并在酷刑定义中明确列入以下单独目的:“或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理由”;

(b)在《反酷刑法》中将企图实施酷刑定为刑事犯罪;

(c)根据委员会关于缔约国对第14条的执行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2年),澄清并确保法律明确规定的酷刑罪没有诉讼时效,并明确将酷刑排除在大赦和特赦条款的范围以外。

基本保障

1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颁布《刑事诉讼法》,并在普遍定期审议期间承诺继续加强司法系统,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虽然存在现行法律规定,但在执行基本保障方面存在许多缺陷,包括:

(a)在许多情况下,警方拘留个人超过24或48小时的法定时限(违反《宪法》第35条和《警察法》第62条);

(b)有指控称,存在对个人的任意逮捕和单独拘禁,并且不允许他们联络亲属或他们所选择的人,而且在拘留的各个阶段没有系统和一贯地使用登记册登记被剥夺自由者,包括记录拘留各个阶段详细情况;

(c)有报告称,被逮捕者通常无法获得被捕理由或其权利,包括法律代表权的信息;

(d)在实践中很难获得法律援助,尽管设立了尼日利亚法律援助委员会,但该委员会在所有36个州的办事处都资金不足;

(e)在调查期间没有对被警方拘留者的审问进行例行录音或录像,尽管存在这样的具体法律要求;

(f)从拘留一开始就没有进行独立的体检(第2条)。

12.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确保被拘留者有权被迅速带见法官,或被释放,并可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对其拘留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b)确保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将人员被剥夺自由的情况准确记录在登记册上,并确保被剥夺自由者有权将其被逮捕或拘留的消息通知亲属或他们所选择的其他人;

(c)确保立即向被逮捕和被拘留者告知对他们提出的指控和罪名,并根据《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和《联合国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中获得法律援助机会的原则和准则》,确保他们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包括在最初的审讯和调查期间能够迅速获得律师或免费法律援助;

(d)提供必要的人力和财政资源,确保法律援助委员会的所有地方分支机构正常运作;

(e)确保对审讯被剥夺自由者情况进行录像,将这些录像存放在监督机构控制下的安全场所,允许调查人员、被拘留者及其律师查看,并向警察局提供必要的技术和财政支持,以促进执行这一建议;

(f)确保被拘留者有权要求和获得由独立医生或他们所选择的医生进行的体检,并确保在他们到达警察局、拘留中心或监狱后立即获得无条件和完全保密的此类体检;

(g)提供关于相关法律规定的充分和定期培训,监测遵守情况,并对官员不予遵守的行为予以惩处。

酷刑、虐待、任意拘留和过度使用武力的指控

13.委员会赞赏为改革警察部门所作的持续努力,包括颁布《警察法》以及对第237号警察令所作的纳入国际标准的修订,但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存在过度使用武力的行为,包括使用枪击等致命武力,导致在逮捕或警方维持示威秩序时发生法外处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联合行动等警务活动变得日益军事化,包括为遏制COVID-19疫情蔓延而实施封锁期间,2020年10月20日在拉各斯举行的#EndSARS(解散特别反抢劫行动队)抗议(国家人权委员会收到了38件法外处决投诉)中,以及在对东南部各州举行的其他示威作出的应对中。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有指控称,尼日利亚警察部队特别反抢劫行动队存在严重不当行为。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这些指控采取了应对措施,如委托国家人权委员会进行调查,在联邦和州一级成立司法调查小组,以及解散特别反抢劫行动队。委员会注意到,据报告,司法小组收到了2,500件酷刑和虐待、任意拘留和虐待以及法外处决的投诉,但仍感关切的是,没有公布对这些投诉的调查报告,也没有对这些行为追究责任。据报告,一些小组由于缺乏资金而停止了工作。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警方利用2014年一项反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的法律,将任意逮捕和拘留等做法合法化;有报告称,没有被指控也没有被定罪的人受到任意拘留;有报告称,在公共机构和私人场合,包括宗教和传统治疗中心,智力和社会心理残疾者受到虐待;有报告称,吸毒者受到虐待,特别是受到国家禁毒执法机构成员的虐待以及在戒毒设施中受到虐待(第1至第2、第11至第14和第16条)。

14.促请缔约国:

(a)确保执法和安全部队人员继续接受关于绝对禁止酷刑和使用武力,包括第237号警察令的培训,同时考虑到《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

(b)公布司法调查小组的调查结果,确保由独立机构立即对警察、特别反抢劫行动队成员和从事警务活动的安全部队滥用权力的指控进行调查,并提供关于起诉、向受害者提供充分补救以及为此分配的资源的分类信息;

(c)制止和调查对残疾人、吸毒者或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的任意拘留和攻击,调查这些事件,起诉被控施害者,并向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

不接受通过酷刑取得的供词

15.委员会欢迎《反酷刑法》、《证据法》和《刑事司法法》中纳入的禁止接受通过酷刑取得的供词的法律框架,但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警察、军队和联合民团成员继续在审讯中使用酷刑。虽然存在法律保障,包括要求对供词进行记录(见上文第11段)或就逼供向法官投诉,但有大量报告强调,逼供供词在实践中是被接受的,这违反了法律。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关于法官在实践中适用这些法律保障的可靠信息(第2、第10和第15条)。

16.缔约国应:

(a)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通过酷刑或虐待取得的供词、陈述和其他证据在实践中不被接受为证据,除非是用来控告酷刑实施者,证明陈述是通过逼供取得的;确保检察官和法官询问刑事案件中的所有被告是否遭受过酷刑或虐待;还确保对缔约国司法程序中提出的酷刑和虐待指控进行迅速和有效的调查,起诉和惩处被控施害者,并提供此类案件的信息;

(b)确保所有警察、国家安全和军事人员、法官和检察官接受强制培训,重点强调非胁迫式审讯技巧、禁止酷刑和虐待以及司法机关有义务不接受通过酷刑取得的供词之间的联系。

审前拘留和过度拥挤

1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颁布《刑事司法法》,努力解决过度使用长期审前拘留的问题,这一问题导致拘留设施长期过度拥挤。《刑事司法法》第34条授权州一级的首席法官或治安法官每月视察其管辖范围内的警察局和除监狱外的其他拘留场所,检查逮捕记录,发出传讯嫌疑人的指示,并准予保释。委员会还注意到缓解监狱拥挤方案执行情况的信息,包括释放了约2,000名被拘留者和160名青少年,还有报告称,2020年从惩教中心释放了7,813名囚犯,以减轻过度拥挤状况,并控制COVID-19疫情蔓延。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尽管采取了这些措施,仍有约72%的囚犯正在候审。委员会还了解到,被拘留者可以向法官质疑其拘留的合法性,还可以向国家人权委员会投诉,但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由于诉诸司法方面的严重拖延等原因,这一制度效率低下(第2、第11至第13和第16条)。

18.缔约国应:

(a)确保妥善执行《刑事诉讼法》,特别是对审前拘留进行有效审查,拘留时间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并且尽可能短,还应确保审前拘留的使用是例外、必要和相称的;

(b)确保法院密切监测审前拘留;

(c)考虑到从缓解拥挤状况的联邦方案和COVID-19疫情中吸取的经验教训,加紧努力,按照《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和《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监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更多地使用假释和提前释放等非拘禁措施,从而大幅减轻拘留设施中的过度拥挤状况;

(d)确保向所有被剥夺自由者提供有效、独立、方便的投诉机制,并确保对投诉进行迅速、公正和彻底的调查。

拘留条件

1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关于正在对惩教设施进行改革的声明,但仍感关切的是,有许多报告称,所有剥夺自由场所的物质条件和卫生条件仍然很差,无法获得适当医疗服务,包括对于传染病患者也是如此,而且食物和水不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没有将少年犯与成年人分开,也没有将被定罪者与还押候审的被拘留者分开,此外,孕妇、哺乳期妇女和残疾人被关押在一般拘留设施中,无法获得适当保健服务。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监狱死亡总人数、其原因和后续调查的可靠信息,例如据报告2019年12月在伊科伊监狱所发生事件的信息(第2、第11和第16条)。

20.缔约国应:

(a)改善警方囚室和惩教设施的物质条件,包括通风条件以及提供适当的食物和流动水,并采取措施使拘留条件和运作程序符合《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

(b)建立制度,将少年犯与成年囚犯分开,将被定罪囚犯与还押候审的被拘留者分开;确保将妇女关押在对性别问题敏感的条件下,并立即将其子女从拘留设施中释放;确保将残疾囚犯关押在人道条件下,并使监狱适应其需要;还确保将有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的还押候审者和被定罪者从拘留设施转移到精神病院或适当治疗场所;

(c)向所有囚犯,特别是残疾囚犯提供适当保健服务,并在拘留一开始和整个拘留期间定期对所有被拘留者进行彻底和独立的体检;

(d)确保所有拘留期间死亡事件得到迅速、彻底和公正的调查,包括进行独立的法医检查;采取措施,确保为囚犯的适当保健分配必要的人力和物质资源;审查在监狱中预防自杀和自残以及预防、发现和治疗慢性退化性疾病和感染性或传染性疾病的方案的有效性;汇编和提供关于拘留期间死亡案件及其原因的详细信息。

对剥夺自由场所的独立监测和《任择议定书》

2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09年7月27日批准了《任择议定书》,并于2009年9月29日设立了国家禁止酷刑委员会,其任务是访问尼日利亚的拘留场所,并调查其中的任何酷刑投诉。委员会还注意到,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于2014年对缔约国进行了咨询访问。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将指定国家防范机制事宜通知小组委员会,小组委员会迄今为止也没有对缔约国进行过正式访问。委员会还注意到,国家禁止酷刑委员会是按照职权范围,而不是按照其职能、任务和资源的法律设立的,并感到严重关切的是,国家禁止酷刑委员会因设在联邦司法部而缺乏法律、业务和财政独立性,并且缺乏适当资金(第2、第11、第13和第16条)。

22.促请缔约国:

(a)采取措施,使国家禁止酷刑委员会的运作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确保其独立性,并确保该委员会有足够的工作人员、充足资源和必要预算,使其能够按照国家防范机制准则有效履行其预防任务;

(b)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1条,考虑就建立国家防范机制寻求联合国的技术援助,包括小组委员会的建议;

(c)确保所有剥夺自由场所接受由医务人员参与的独立机构的有效和定期监测查访,查访可以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进行,此类监测人员可与被剥夺自由者进行保密和非公开的会晤,而不受任何报复,并公开报告其调查结果;

(d)授权非政府人权组织以及提供保健和教育的民间社会行为体在拘留中心进行监测活动。

反恐怖主义措施

23.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在2018年普遍定期审议期间承诺,将采取措施打击有罪不罚现象,并更加关注博科圣地组织的罪行。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非国家武装团体的系统性袭击以及农民与牧民之间的冲突,安全环境不断恶化,导致东北部约290万人流离失所;还有报告称,博科圣地组织使用儿童作为战斗人员或在强迫婚姻、性奴役或强迫劳动中对儿童进行其他剥削。此外,委员会同样感到关切的是,正如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2021年所强调的,存在许多关于军事人员和联合民团成员在安全行动中实施法外处决、酷刑、强迫失踪和性暴力行为的指控。尽管缔约国2017年设立了特别调查委员会以及审查武装部队遵守人权义务和交战规则情况的总统调查小组,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说明所进行的调查和起诉及其结果,包括对受害者的补救。委员会还感到不安的是,有报告称,存在任意拘留和单独拘禁,包括对摆脱非国家行为体控制或据称与其有关联的妇女和儿童的任意拘留和单独拘禁;2015年和2016年在博尔诺州各地的军办流离失所者营地发生了死亡事件;2017年,兰恩流离失所者营地遭到轰炸,造成至少160人伤亡;军事拘留设施,特别是吉瓦军营和卡因吉军事基地发生死亡事件并且条件恶劣;而且对这些指控缺乏调查。委员会欢迎联合民团2017年签署结束和防止在武装冲突中招募和使用儿童的行动计划,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军队2019年在博尔诺州利用13至17岁的男童从事支援工作(第2、第11至第12和第16条)。

24.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加紧努力,确保受冲突影响人口的安全和保障,防止冲突任何一方侵犯其人权,确保军事人员和联合民团成员遵守人权文书和国际人道法,并停止以任意理由拘留妇女和儿童;

(b)采取措施,提高调查的透明度,包括公布负责进行此类调查的机构的调查结果(见上文第23段),并继续对国家和非国家行为者,特别是军事人员和联合民团成员在反恐行动中滥用权力的指控进行迅速、公正和有效的调查,起诉和惩处责任人,并确保受害者获得有效补救和充分赔偿;

(c)确保司法机构对逮捕和军事拘留期间死亡的登记册进行审查,立即释放关押在所有军事拘留设施中的儿童,将拘留少年犯罪者作为最后手段,并将其拘留在适当设施中;

(d)继续加强努力,防止使用儿童兵,确保军队不将儿童用于辅助性工作,并迅速调查此类事件。

国家人权机构

25.委员会注意到,国家人权委员会的任务是查访剥夺自由场所、接受投诉、进行调查、裁定赔偿和要求执行其决定。委员会还注意到,该机构积极参与咨询、培训和宣传活动,并参加了若干调查机构。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提供信息说明国家人权委员会2019年至2020年期间收到的27,858件酷刑和虐待投诉的后续行动,裁定和执行的赔偿,以及转交联邦和州总检察长以进一步起诉的案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分配给该机构的资源不足(第2条)。

26.关于国家人权委员会,缔约国应:

(a)加强其职能,使其能够在全国各地有效执行任务,并根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向其提供充足的人力、财政和体制资源;

(b)确保国家人权委员会迅速和有效地处理酷刑和虐待投诉,并定期公布案件结果和裁定的任何赔偿;

(c)明确与国家禁止酷刑委员会在查访拘留场所方面的协调,避免任何工作重叠,并加强投诉转介机制。

死刑

27.委员会注意到,一个国家研究小组2003年建议暂停死刑,据称自2016年以来没有执行过死刑,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2019年和2020年继续判处死刑。委员会注意到颁布了《尼日利亚惩教服务法》,特别是第12条第2款(c)项规定,将服刑10年以上的死囚的死刑减为无期徒刑,并由赦免问题总统咨询委员会和州一级的类似委员会对死刑进行定期审查。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死囚人数的官方统计数据,一些报告估计死囚人数多达2,700人,而且缺乏在全国范围适用减刑规定和给予赦免情况的详细信息。委员会感到不安的是,有报告称,使用伊斯兰教法的12个州可对通奸、叛教、巫术或同性之间性关系等罪行判处死刑。委员会还感到不安的是,尽管缔约国声明不得对未满18岁者判处死刑,但由于伊斯兰教法中的儿童定义含糊不清,与青春期的开始挂钩,因此可对青少年处以此类惩罚(第16条)。

28.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按照联邦法律,立即禁止对所有未满18岁者判处死刑,包括在使用伊斯兰教法的州这样做;

(b)按照《尼日利亚惩教服务法》的规定,将所有已判处的死刑减为监禁;考虑宣布在全国范围对法律中的所有罪行正式暂停死刑;考虑批准《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意议定书》;提供关于减刑和赦免的详细情况。

体罚儿童

29.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在家庭和其他替代照料等私人场合普遍对儿童使用体罚,这是法律(适用于南部各州的《刑法》第295条和适用于北部各州的《刑法》第55条)允许的。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2003年《儿童权利法》尚未被纳入所有各州的立法。委员会特别注意到,该法第11条禁止酷刑和虐待,第221条第1款(b)项禁止对刑事罪行进行体罚。委员会感到不安的是,有报告称,第11条没有被解释为禁止在私人场合体罚儿童,在使用伊斯兰教法的州,仍可对未满18岁者实施体罚,作为对犯罪的处罚(第1、第2、第4、第11和第16条)。

30.缔约国应:

(a)采取进一步步骤,确保全国所有各州都将2003年《儿童权利法》纳入法律,使对该法第11条的解释符合国际标准,并在法律和实践中明确禁止在任何场合,通过国家工作人员和承担《公约》所规定的国家责任的其他人员的作为或不作为,作为对罪行的刑罚或是出于管教目的,对儿童实施体罚;

(b)作为体罚的替代办法,推广积极的非暴力管教形式,并就体罚,包括体罚儿童的有害影响开展提高公众认识运动。

性别暴力

3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禁止)暴力侵害个人法》,但感到遗憾的是,该法尚未适用于所有各州。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其他行政干预措施,包括各州州长针对性别暴力宣布紧急状态,司法部设立了性别平等部门,以及建立了性暴力和性侵犯转介中心。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震惊的是,据报告,博科圣地组织持续实施广泛的性暴力和性别暴力行为,而且在2014至2021年间没有保护女童和男童免遭武装团体绑架。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有指控称,联合民团成员对妇女和女童实施了性暴力,特别是在巴马医院和中学营地,而且在国家运营的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和非正规营地、博尔诺州迈杜古里的地方社区和东北部各地存在性剥削和性虐待行为。此外,委员会还感到震惊的是,残割女性生殖器的做法继续存在,而且缔约国没有采取任何有效步骤消除这一做法。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往往由于强奸、在获得避孕方面存在障碍以及堕胎被定为刑事犯罪(除非是为了挽救母亲的生命)而造成的孕产妇死亡率很高,因为这迫使妇女选择危及其健康和生命的非法和不安全堕胎(第2、第12至第14和第16条)。

32.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继续不断努力,打击一切形式的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特别是涉及国家有关部门或承担《公约》对缔约国所规定的国际责任的其他实体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案件。缔约国尤其应:

(a)加强努力,确保全国所有各州都将《(禁止)暴力侵害个人法》纳入法律;

(b)采取有效步骤保护境内流离失所者,特别是妇女和女童,防止和消除残割女性生殖器的做法,为面临风险的女童提供保护措施,并确保有效调查国家和非国家行为者实施的所有性别暴力案件,起诉被控施害者,向受害者提供补救,包括充分赔偿、医疗服务和咨询,并提供关于此类案件的详细情况;

(c)确保提供全面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并取消将怀孕至足月会给妇女带来巨大痛苦、强奸造成怀孕以及妊娠无法存活情况下的自愿终止妊娠定为刑事犯罪。

有罪不罚:缺乏对酷刑和虐待行为的调查和起诉

33.对非国家行为者和国家官员,包括警察、特别反抢劫行动队成员、军事人员和联合民团成员实施的酷刑、虐待和性别暴力行为提出了大量指控和投诉,而有报告称包括警务委员会和国家人权委员会在内的警察监督机制没有发挥作用,联邦、州和军队一级设立的许多调查委员会和小组也形同虚设。鉴此,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由于据报告采取的纪律措施和进行的刑事起诉数量有限,缺乏问责,助长了有罪不罚的环境(第1至第2、第4、第11至第13和第16条)。

34.除了促请缔约国对国家和非国家行为者滥用权力的指控进行迅速和有效调查的上述建议以外,缔约国还应:

(a)提供全面信息,说明对涉嫌或被判实施酷刑、虐待、法外处决和任意拘留等罪行的警察、特别反抢劫行动队成员、联合民团成员和军事人员以及非国家行为者作出的确切纪律和刑事处罚;

(b)立即采取措施,确保有效和独立的警察监督机制投入运作;

(c)确保司法委员会或调查委员会的设立和使用不仅仅是为了替代适当的刑事司法程序,并确保这些机构的调查人员与涉嫌实施此类行为的人员之间没有体制或等级关系;

(d)确保在据称实施酷刑或虐待的案件调查期间立即暂停涉嫌官员的职务,以免他们有可能重复被指控的行为,对据称受害者进行报复,或阻碍调查;

(e)确保执法人员和安全部队人员、监狱工作人员、医务人员、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必须接受关于《公约》条款和绝对禁止酷刑的培训,并确保将《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作为培训的重要内容列入其中。

补救措施,包括赔偿和康复

35.委员会欢迎《反酷刑法》第6和第9条,其中规定,个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并对酷刑和虐待要求赔偿,以及2015年《刑事诉讼法》第32编,其中规定了犯罪受害者的费用、赔偿、损害和恢复原状。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这些规定的实际适用情况的信息,包括迄今为止已获得补救的酷刑和虐待受害者的数据。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没有信息说明,酷刑受害者除赔偿外,是否接受了医疗或心理社会康复治疗,以及是否为其制定了具体的康复方案(第2和第14条)。

36.缔约国应:

(a)按照委员会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2年)的规定,确保《反酷刑法》明确作出规定,使酷刑和虐待受害者能够获得补救,包括尽可能充分康复的手段;

(b)与专门的民间社会组织合作,为酷刑和虐待受害者制定康复方案,例如授权在全国各地开展行动的司法调查小组这样做,并为执行此类方案分配资源。

后续程序

3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2年12月3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对委员会以下问题的建议采取的后续行动:关于酷刑、虐待、任意拘留和过度使用武力,尤其是特别反抢劫行动队成员过度使用武力的指控,审前拘留和过度拥挤,国家防范机制,以及性别暴力(见上文第14(b)、第18、第22和第32段)。在这方面,还请缔约国向委员会通报计划在下一报告周期内如何落实结论性意见中其余的部分建议或全部建议。

其他问题

38.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根据《公约》第21和第22条作出声明。

39.委员会请缔约国批准该国尚未加入的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

40.委员会请缔约国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以相关语言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向委员会通报传播活动。

41.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履行《公约》第19条规定的报告义务,并在2025年12月3日之前提交报告,该报告将被视为该国的第二次定期报告。为此,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2年12月3日之前同意按照简化报告程序编写报告,委员会将按照该程序向缔约国发送报告前问题清单。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该国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