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DNK/CO/6-7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4 February2016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丹麦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15年11月16日和17日举行的第1366和第1369次会议(见CAT/C/SR.1366和CAT/C/SR.1369)上审议了丹麦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CAT/C/DNK/6-7),并在2015年11月30日举行的第1386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对缔约国接受简化报告程序并按该程序提交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表示赞赏,因为这增进了缔约国与委员会之间的合作,并侧重于审查报告以及与代表团的对话。

3.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大型高级别跨部门代表团对话的质量及其对审议报告期间提出的问题和关切提供的口头答复。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在促进《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方面持续发挥的牵头作用――包括发起大会关于酷刑和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总括决议――及其对“禁止酷刑公约倡议”的支持。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加入和批准下列国际和区域文书:

(a)《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2009年7月24日和2014年9月23日;

(b)《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2015年10月7日;

(c)《欧洲委员会打击人口贩运公约》,2007年9月19日。

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采取的各项立法措施,包括:

(a)通过《刑法》和《军事刑法》修正案,取消了对使用酷刑犯下的侵犯人权行为、包括未遂和共谋情况的诉讼时效;

(b)2007年指定议会监察员办公室为《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之下的国家预防机制;

(c)修正《监察员法》,将议会监察员办公室的管辖范围扩大到负责照料儿童的机构以及所有接收被剥夺自由者的私人机构或根据某一公职机关作出的建议或决定、或经其同意或批准安置个人的机构;

(d)2008年为格陵兰通过了新的《司法法》和《刑法》;

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与《禁止酷刑公约》有关的领域采取的多项行政措施和其他措施,包括:

(a)自2002年起接连实施打击人口贩运国家行动计划;

(b)加强丹麦人权学会的能力并将其任务授权扩大到格陵兰;

(c)丹麦武装部队发布了关于被拘留者的新指令,以补充特派团特有的指令,以期改进国外军事行动中处理被拘留者的情况。

8.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落实了在申诉程序下审议的各个案件中提出的建议。

9.委员会欢迎该国在后续程序下积极落实了以往的建议(CAT/C/DNK/CO/5),成果包括:

(a)修订和改进了关于警察使用武力的教育培训方案;

(b)通过了关于根据《警察法》使用行政拘留的准则和关于管理大批民众的准则;

(c)2012年启动了独立警察申诉机构,并决定自2016年2月始在警察制服上加贴个人身份号码。

C.关切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将酷刑视为一种罪行

1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将酷刑的定义纳入《刑法》第157a节和《军事刑法》第27A节,但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仅仅将酷刑定性为确定刑期时加重处罚的情节,而没有将其单独定为一项犯罪(第1条和第4条)。

11.委员会重申先前的建议,即将酷刑本身定为一种应依法惩处的罪行。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执行《公约》第2条问题的第2(2007)号一般性意见,回顾说,缔约国可通过将酷刑罪命名为一种有别于其他犯罪的犯罪行为,警醒所有人――包括罪犯、受害者和公众――酷刑罪的特别严重性;加强禁令本身的威慑效应;增强负责官员跟踪特定酷刑罪的能力,从而直接推动预防酷刑和虐待的总体目标。

将《公约》纳入国内法

1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代表团确认《公约》是一处法律渊源。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由于《公约》未纳入国内法,不可将其用作法庭案件的依据。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有意启动重新考虑这一问题的进程。

13.委员会重申先前的建议,即将《公约》纳入丹麦法律,使之可以在法庭上直接援引。

基本保障

1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2014年欧洲防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委员会提交丹麦政府的报告(CPT/Inf (2014) 25)称,据报道,有些情况下,自剥夺自由之初起就没有给予个人缔约国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基本法律保障(第2条)。

15.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一旦逮捕,即努力尊重基本法律保障:个人被告知他们所享有权利的权利、及时得到独立法律援助的权利、得到医疗援助的权利以及联系亲属的权利。缔约国应建立旨在监测和记录遵守相关法规情况的机制。

民事诉讼时效

16.委员会赞赏,自2008年以来,《刑法》中已经没有对酷刑规定诉讼时效。然而,它表示关切的是,在该缔约国,民事赔偿可独立于刑事诉讼进行裁决,因此2007年为刑事定罪之后提出的民事索赔规定的一年期限规定可能不适用于所有民事诉讼。

17.委员会忆及,酷刑的影响具有持续性,对许多受害者来说,时间的流逝并不会减轻伤害,因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法律措施,以确保与酷刑和虐待有关的民事诉讼不受时效限制,因为如委员会第3(2012)号一般性意见第40段所述,时效限制可能剥夺受害者获得补救、赔偿和复原服务的机会。

在国外军事行动中移交被拘留者

1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丹麦参与伊拉克和阿富汗战争情况调查委员会”――为调查国际安全援助部队丹麦分遣队将囚犯移交他国部队羁押等问题而设立――尚未就缔约国是否违反了关于不得使囚犯遭受虐待的国际义务得出明确结论,其任务授权即被终止。委员会还注意到,军事检察署正在进行审查,以期评估关于在伊拉克移交被拘留者的信息能否成为开展刑事调查的依据(第3条和第10条)。

19.缔约国应确保(a) 由独立机构完成对其国外军事行动中将囚犯移交他国部队羁押问题的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b) 如认定违反了《公约》第3条,对责任人进行适当起诉,受害者有权获得补偿。

驱逐弱势个人

2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2014年12月,一个由成年兄长陪伴的未成年人在兄长的庇护请求失败之后被从丹麦遣返回阿富汗,而没有提供任何保护措施,据称该未成年人回到原籍国后遭杀害(第3条和第10条)。

21.缔约国应建立机制,监测弱势个人和群体被驱逐之后在接收国的处境,甚至包括自愿返回的情况,并对关于酷刑和虐待的报告采取行动,目的包括以此为其庇护政策提供参考。

筛查和援助沦为酷刑受害者的寻求庇护者

2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在整个庇护程序中识别酷刑受害者的正规机制。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Ellebæk寻求庇护者和其他被剥夺自由者监狱(Ellebæk监狱)的接收程序不充分。在该监狱中,由一名护士对有待拘留的寻求庇护者的健康状况作出决定,并识别酷刑受害者。它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在行政拘留期间识别酷刑受害者之后处理他们的制度(第3条、第13条和第14条)。

23.缔约方应:(a)建立程序,在整个庇护程序中,包括在接待中心和拘留场所,如Ellebæk监狱,由合格工作人员对据称酷刑受害者进行系统筛查和体检;(b)确保酷刑受害者不被关押在剥夺自由场所,并能够及时获得康复服务。

拘留寻求庇护者

24.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认为,出于安全原因,Ellebæk监狱中牢房般的结构布局和固定装置是必要的。委员会还认为,《外国人法》第37条准许拘留寻求庇护者的总时长――18个月过长(第11条和第16条)。

25.缔约国应:

(a)尽量缩短《外国人法》准许对寻求庇护者予以行政拘留的时长,同时铭记拘留应用作迫不得已的最后手段;

(b)确保寻求庇护者收容设施适合他们的状况和处境,特别是鉴于他们中的一些人可能是酷刑或虐待受害者;因此,缔约国应改变布局和固定装置,以改变寻求庇护者收容设施看似牢房的情况。

在外国报纸上投放广告

2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外国报纸上投放广告,通告削减难民福利等信息,以期抑制向缔约国偷运人口行为和遏制移民进入缔约国。委员会还注意到,议会监察员办公室正在对这一措施进行审查(第3条)。

27.缔约国应确保旨在防止偷运人口和遏制移民的措施不应妨碍它履行第3条为其规定的义务。在这方面,缔约国应确保这一措施不会被需要缔约国保护和寻求缔约国保护的个人视为劝诫他们勿采取行动。

容许居留

28.委员会注意到,根据容许居留程序,如被遣返或驱逐有可能遭受酷刑和虐待的个人被允许留在缔约国,但对这些人经历的管控制度和权利限制表示关切,特别是鉴于他们可能长期处于这种状况(第3条和第16条)。

29.缔约国应就被容许居留的外国人的条件和权利制定更详细的法规。

使用胡椒喷雾

3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使用胡椒喷雾进行了规范,其使用有所减少,但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告,警察和监狱仍相当频繁地使用胡椒喷雾(第16条)。

31.缔约国应采取措施,进一步限制胡椒喷雾的使用,并禁止在封闭空间对心理残疾人或已经得到控制的个人使用胡椒喷雾。

单独监禁

32.委员会欣见自2000年以来在审前拘留期间使用单独监禁的情况显著下降,但感到关切的是,丹麦《司法行政法》允许对成人候审囚犯单独监禁最长8个星期,对未成年候审囚犯单独监禁最长4个星期。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该国将单独监禁用作对已被定罪者的一种纪律措施,最长可连续实施28天。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国对被拘留者使用为保护自己而自愿不与其他被拘留者联系的制度(第2条、第11条和第16条)。

33.缔约国应采取以下措施,使其关于单独监禁的法律和做法符合国际标准:

(a)在法律中废除单独监禁未成年人的做法和将单独监禁用作一种纪律措施的规定;

(b)根据国际标准进一步限制为开展刑事调查而允许在审前拘留期间使用单独监禁的条件和时长;

(c)将许可的单独监禁时长限制在最长15天;

(d)废除自愿不与其他被拘留者联系的做法,并建立机制,将担心自身安全的被拘留者转至别处。

未成年人和妇女的拘留条件

34.委员会注意到,极少有少年犯被拘留在监狱环境中。委员会还注意到,将少年犯与成人拘留在一起时,优先考虑了他们的最大利益和安全,并适当考虑了如何选择他们将会接触的其他被拘留者。此外,委员会还注意到,妇女被关押在混合性别监狱中,并为降低虐待和剥削风险制定了保护措施(第16条)。

35.缔约国应注意确保已经制定的措施继续保护与成人拘留在一起的未成年人和混合性别监狱中的妇女免遭虐待和剥削。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对两种制度开展研究,确定其优点和风险,及其对未成年人和妇女出狱后重新融入社会产生的影响。

将已被定罪的囚犯与候审囚犯隔离

3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时短期服刑的被定罪囚犯被关押在还押监狱中(第16条)。

37.缔约国应停止将已被定罪的囚犯与审前被拘留者关押在一起的做法。

举报酷刑的义务

3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缔约国中,专业医务人员的保密义务高于举报访问拘留场所期间发现的酷刑和虐待行为的需要(第12条)。

39.缔约国应:

(a)规定专业医务人员有义务举报对被剥夺自由者实施的酷刑和虐待,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征得受害者同意使用或披露此类信息;

(b)建立转交和处理此类报告的适当渠道,同时考虑到最重要的是确保受害者的安全。

精神病院的强制性措施

4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精神病法》规定,只应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使用强制性措施,但精神病院仍经常诉诸此类措施,同时还常常对病人进行固定(第16条)。

41.缔约国应:

(a)确保充分告知每个有法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无论是自愿还是非自愿――医生为其开处的治疗,并给他们机会拒绝治疗或任何其他医疗干预措施。任何背离这一基本原则的做法都应有法律依据;

(b)修订和加强法规,对允许使用束缚的特殊情况给出明确、详细的指导意见,以期大幅减少精神病护理过程中诉诸束缚的情况。

双性人

42.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就治疗双性儿童有关的决定进程提供的资料,但仍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一些双性儿童在15岁之前接受了不必要和不可逆转的手术和其他医学治疗,导致终身后果。在缔约国,满15岁即必须得到他们的知情同意。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这些人在此类案件中寻求补救和赔偿时面临重重障碍(第14条和第16条)。

43.缔约国应:

(a)采取必要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以保证尊重双性人的人身健全和自主权,并确保无人在婴儿期或童年接受不必要的医疗或外科手术;

(b)保证向所有双性儿童及其家长提供咨询服务,以便告知他们不必要的手术和其他医学治疗所带来的后果;

(c)确保对双性人进行医疗和外科手术时遵守充分、自由和知情同意,并将不紧急和不可逆转的医疗干预措施推迟到儿童足够成熟、能够参与做出决定并给予充分、自由和知情同意的时候再进行;

(d)为此类做法给双性人造成的身心痛苦提供充分的补救。

性别暴力

44.委员会欣见缔约国落实了若干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行动计划,但仍感关切的是,缔约国仍有很多妇女经受暴力或被威胁使用暴力,起诉率和定罪率依然很低(第2条、第12条、第13条和第16条)。

45.缔约国应评估行动计划在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方面的成效,并处理在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进行切实起诉方面存在的障碍,以使人们越来越多地寻求并成功使用司法补救。

培训

46.委员会注意到红十字会提供的培训课程,但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对专业医疗人员提供的培训方案中,对酷刑问题的介绍十分初级。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酷刑有关培训方案在减少酷刑和虐待行为发生率方面的资料(第10条和第16条)。

47.缔约国应:

(a)加强医科学生课程中与酷刑有关的内容,例如关于使用《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和护理酷刑受害者的内容;

(b)评估培训方案、例如针对执法官员的培训方案在减少酷刑和虐待行为发生率方面的成效。

收集数据

48.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尚无综合和分类数据,说明对执法部门、安全部门和监狱工作人员在拘留设施等场所实施的酷刑和虐待案件进行申诉、调查、起诉和定罪的情况。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有意通过独立警察申诉机构收集对警察的申诉数据(第2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和第16条)。

49.缔约国应汇编关于监督国家层面执行《公约》情况的统计数据,说明对在拘留设施等场所发生的酷刑和虐待案件进行申诉、调查、起诉和定罪的情况,以及向受害者提供补救的情况,包括赔偿和康复服务。

后续程序

50.委员会请缔约国最迟于2016年12月9日就本文件第13、第21、第23和第37段所载委员会有关以下事项的建议提交后续资料:将《公约》纳入国内法;驱逐弱势个人;筛查和援助沦为酷刑受害者的寻求庇护者;将既决犯和候审人隔离。

其他问题

51.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的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52.请缔约国以适当的语文并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广泛传播提交委员会的报告及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53.请缔约国在2019年12月9日之前提交下一次报告,即第八次定期报告。为此,考虑到缔约国已同意按照任择报告程序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委员会将在缔约国进行报告之前,适时向其提交一份问题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