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LCA/CO/2-4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8 July 201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圣卢西亚第二至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 委员会在2014年6月6日举行的第1892和1893次会议(见CRC/C/SR.1892和1893)上审议了圣卢西亚的第二至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LCA/2-4),并在2014年6月13日举行的第1901次会议(见CRC/C/SR.1901)上通过以下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二至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对问题单(CRC/C/LCA/Q/2-4/Add.1)提供书面答复。委员会表示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以下法律措施:

《2014年反帮派法》;

《2006年劳动法》,2012年颁布;

《2010年反人口贩运法》;

2008年《民法》关于儿童出生登记的修订案;

经修订的《2004年刑法》。

4. 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批准或加入: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议定书》,2014年;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议定书》,2013年;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13年;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尤其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13年。

5. 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采取的下述体制措施和政策措施:

2013年为推广普遍、免费和及时的儿童出生登记而开展的“补登记活动”;

2006年至2011年国家卫生战略计划;

2009年减贫战略和行动计划;

开展2006/2007年普及中学教育方案;

2004/2005年育儿方案项目。

三.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A.一般执行措施(《公约》第4、42和44条(第6款))

委员会先前的建议

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落实委员会2005年关于缔约国初次报告(CRC/C/28/Add.23)的结论性意见(CRC/C/15/Add.258),但遗憾地注意到该意见所载的许多建议没有得到充分处理。

7.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处理尚未落实或未充分落实的、关于本《公约》履行情况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RC/C/15/Add.258)中的各项建议,尤其是涉及《公约》的培训/传播、体罚、父母的指导和责任、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虐待和忽视、青少年健康、包括童工、性剥削和性虐待在内的对儿童经济剥削、少年司法等问题的建议。

立法

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东加勒比国家组织(东加组织)的框架内处理委员会先前结论性意见中的一些建议,而且大部分的法律草案已提交政府审议,但尚未通过。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各种儿童相关立法措施的通过和实施速度缓慢,尤其是关于不歧视非婚生儿童、承认父母双方在儿童养育和成长中的作用、虐待和忽视、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与家人的联系、收养以及少年司法的立法措施。

9.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措施,制定全面的法律框架,充分纳入《公约》的原则和规定,确保在国家、省、市各级有效地执行与儿童有关的法律。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缔约国全体儿童不受歧视地享有《公约》规定的平等权利,并且为此敦促缔约国根据“东加组织儿童地位法案范本”通过和执行法律,消除婚生和非婚生儿童之间的任何区别;

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以确保母亲和父亲平等分担对子女的法律责任,包括采用“东加组织儿童地位法案”(规定父母共同拥有子女监护权,因此承认父母双方在儿童养育和成长中的作用)作为制订适当立法的指南;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和惩治各种虐待和忽视儿童行为,包括通过和实施必要的法律和政策,尤其是依据“东加组织儿童法案(照料与领养)范本”(规定了照料儿童并保护他们免遭各种形式的虐待)与“反家庭暴力法案范本”通过和实施法律;

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根据“东加组织儿童法案(照料与收养)范本”,确保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有权联系或看望父母;

参照委员会的先前有关建议(CRC/C/15/Add.258,第48段),以“东加组织儿童法案(照料与收养)范本”为指南,通过关于改革收养制度的法律,使之符合《公约》,确保在收养过程中听取儿童的意见;

采取必要的立法改革,使法律与《公约》保持一致,采用与《公约》第37条和第40条相一致的“东加组织儿童司法法案范本”指导修订过程,确保在少年司法领域向全体18岁以下者提供等同的保护和保障;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争取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的技术援助,不再拖延地加速审议和颁布上述以东加组织儿童相关法案范本为依据的法律。

全面的政策和战略

1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起草战略发展文件“在2013年至2020年我们希望为圣卢西亚儿童争取的未来”(这个文件将成为“国家发展计划”的基础)以及缔约国将最终起草一份国家儿童行动计划的信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全面的政策和战略来有效监测全国各地落实儿童权利的进展情况。

11. 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RC/C/15/Add.258,第14段),敦促缔约国加大努力,毫不拖延地为全面履行《公约》而制定和实施一个全面的国家行动计划,包括具体的时限、可衡量的目标和指标,以有效地监测缔约国全境落实儿童权利的进度。国家行动计划还应当与国家、部门和市政战略和预算挂钩,确保为执行工作合理划拨所需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协调

1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2012年成立国家保护儿童行动委员会(保护儿童委员会),旨在作为政府机构和民间社会履行《公约》的协调机构,但它感到关切的是,保护儿童委员会缺乏明确的任务和必要的权力及资源,无法有效发挥作用,以便就全国各地一切有关儿童权利的法律、政策和方案充当长期监测和评估机制。

1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保护儿童委员会提供充分的权力以及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有效地在各个层次落实和协调各种全面、连贯和一致的儿童权利政策,并评估这些政策和方案对儿童权利的影响,包括毫不拖延地制订和贯彻国家儿童行动计划。

划拨资源

14. 委员会注意到,尽管当前有金融危机,政府开支被削减,但缔约国仍努力划拨资源,以保护儿童等最弱势社会成员。委员会还注意到政府尤其是以“2009年减贫战略行动计划”致力于减少贫困。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紧缩措施对于公共支出、尤其是对于为有儿童的家庭所提供的福利和服务的负面影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资料说明用于落实《公约》所载儿童权利的预算拨款比例,并且没有资料说明财政紧缩措施对缔约国儿童的影响。

15. 考虑到2007年关于“为儿童权利拨出资源――国家的责任”的一般性讨论日,并强调《公约》第2、3、4和6条,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从预算拨款的角度对儿童需求进行全面评估,以涵盖他们的具体要求,按照《公约》第4条划拨充足的预算资源,落实儿童权利,并且尤其是增加社会福利部门的预算划拨;并且根据有关儿童权利的指标解决差异问题;

在编制国家预算时采取一个重视儿童权利的方针,明确规定相关部门和机构用于儿童的拨款,并且配以具体指标和跟踪系统;

建立有关机制,监测和评估为履行《公约》所划拨的资源的分配方面的有效性、充足性和公平性;

为可能需要社会扶持措施的处境不利或弱势的儿童确定战略预算项目,确保这些预算项目尤其是与卫生和教育有关的项目即使在经济危机、自然灾害和紧急情况下也能得到保障;

提供分类编排的资料,说明国家和地方各级落实儿童权利的国家预算拨款比例。

数据收集

16. 尽管欢迎缔约国开展“多指标类集调查”和“全国人口和住房普查”以及采用儿童健康证明,并且注意到一些数据是由政府各部委及非政府组织单独收集的,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目前仍然没有任何综合机制负责生成、收集、分析和协调有关儿童各方面生活的数据。对于《公约》所涉全部领域的数据分类编排不够的情况,委员会也表示关切。

17.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根据其先前的建议(CRC/C/15/Add.258,第20段)设立中央数据库,确保具备一个全面和综合的儿童数据收集系统,涵盖儿童直至18岁的整个期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有关部委之间分享数据和指标,用于拟定、监测和评估关于有效执行《公约》的各项政策、方案和项目。委员会还就此建议缔约国加强与儿童基金会等机构的技术合作。

独立监测

18. 虽然注意到议会专员有限的作用和缔约国打算任命一名儿童代言人,但委员会对于尚没有独立的监测机构表示关切。

19. 考虑到委员会关于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对保护和增进儿童权利的作用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RC/C/15/Add.258,第16段),请缔约国采取措施,尽快建立一个人权状况独立监测机制,包括一个专门的儿童权利状况监测机制。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这种监测机制在资金、任务和豁免权等方面独立,从而保证完全符合《巴黎原则》。为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儿童基金会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署)等方面寻求技术合作。

宣传和提高认识

20. 虽然注意到缔约国以各种公共教育方案努力推广《公约》,在中小学课程中纳入人权内容并且通过媒体宣传,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公约》没有在儿童、公众以及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中得到系统传播。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对于儿童权利问题的重要性以及应在多大程度上优先重视这些权利,社会上广泛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自满情绪。

21. 委员会回顾其先前有关建议(CRC/C/15/Add.258,第22段),请缔约国继续在儿童、家庭以及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尤其是教师、幼儿工作者、医疗人员、律师、司法人员和执法人员之间加强各种提高认识方案。

培训

2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参与区域的各种儿童权利会议。然而,它对于缺乏有关培训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的资料表示关切。

23. 委员会回顾其先前有关建议(CRC/C/15/Add.258,第22段),请缔约国加大努力,以确保系统、强制和持续地为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尤其是议员、法官、治安官、律师、执法人员、公务员、儿童拘留机构及场所工作人员、教师、医疗人员和社会工作者,开展关于儿童权利问题的培训。

B.一般原则(《公约》第2、3、6和12条)

儿童最大利益

24.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资料说明缔约国开展了哪些工作以在所有事关儿童的行动中确保将儿童最大利益列为一种首要考虑,并将这一权利纳入所有法律、行政和司法程序以及事关儿童的政策和方案。

25. 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将儿童最大利益列为一种首要考虑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并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确保这一权利妥善纳入并始终贯彻在一切法律、行政和司法进程以及所有事关儿童并对他们有影响的政策、方案和项目中。委员会就此鼓励缔约国制定程序和标准,指导所有相关主管人员在各领域确定儿童最大利益并将这些利益作为一种首要考虑给予适当重视。应向公立和私营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机关、立法机构和广大公众传播这些程序和标准。

尊重儿童意见

2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借助国家青年政策、青年议会、全国青年理事会和全国学生理事会,并且在涉及少年司法、监护、证据和保护证人的司法诉讼中,努力确保尊重儿童意见。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实践中,并没有在所有相关领域与国家和地方各级充分落实对儿童意见的尊重。

27. 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建议缔约国依照《公约》第12条采取措施,加强这一权利。为此,委员会同时建议缔约国:

采取措施,确保在相关法律程序中有效执行关于承认儿童表达意见权的法律,包括为社会工作者和法院遵守这一原则而设立制度和/或程序;

开展方案与提高认识活动,促进所有儿童在家中、社区、学校,包括在学生会机构内部有意义和有权力的参与,尤其关注男童和弱势儿童。

C.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公约》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体罚

2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解决体罚问题,比如近期关于取消体罚的全国磋商,以及“在圣卢西亚通过包容性的儿童友好型教室推广积极的儿童行为管理”项目(包括父母育儿技能培训与校长和教师培训)。但委员会重申其以下关切:在《1972年儿童和青少年法》与《1999年教育法》中,体罚仍然被视为管教儿童的合法方式;家庭、学校和机构依然实行体罚;社会上广泛接受体罚(CRC/C/15/Add.158,第34段)。

29. 根据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不人道形式惩罚的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和关于儿童有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建委员会议缔约国:

通过提高认识运动,加强和扩大努力,使一般公众了解体罚对儿童的负面影响,并请儿童和媒体积极参与这一工作;

提倡各种正面、非暴力和参与性的儿童抚养和管教方式,取代体罚;并且扩大父母教育方案以及对校长、教师和其他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的培训,尤其是“关爱儿童的学校”项目;

最后,修订法律,在家庭、学校和机构明确禁止体罚。

虐待和忽视

3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先前的建议(CRC/C/15/Add.258,第50段),包括设立儿童求助热线,为教师、校长、法官、治安官、律师、检察官、宗教领袖、社区工作者、父母和儿童举办关于虐待和忽视问题的培训研讨会,以及开展广泛的公众宣传活动。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虐待和忽视儿童案件有所增加,尤其是对儿童保护社工和警察的培训不足,并且为虐待和忽视受害者提供的支持不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一个全面的战略,以及政府关于需保护儿童的协调工作不足。

3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和惩治一切场合的虐待和忽视儿童行为,包括毫不延误地通过和实施必要的立法和政策,尤其是《虐待和忽视儿童问题管理条例》与《圣卢西亚皇家警察保护儿童手册》;

确保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受到必要的培训、监督和背景审查,同时为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提供系统培训,让他们了解如何预防和监测家庭暴力行为,以关爱儿童和重视性别问题的方式受理、调查和起诉这种暴力行为;

便利受害者的身心康复,并确保他们获得医疗服务、包括心理医疗服务;

建立一个所有虐待和忽视儿童案件的国家数据库,并全面评估这种暴力行为的程度、原因和性质,以期制定一个预防和惩治各种虐待和忽视儿童行为的国家战略;

作为国家战略的一部分,建立各种便利儿童和其他人举报各种虐待和忽视案件的机制,并确保为这类受害者提供必要的保护;加强公众宣传方案,并提供信息、家长指导和咨询,以防止儿童遭受家庭暴力;鼓励受害儿童以及教师、医生、社会工作者和其他提供照料者向警方举报这类暴力事件;并确保划拨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落实国家战略,包括将儿童热线服务时间增加为每天24小时、每周7天;

加强政府协调工作,以确保有效实施国家战略,预防和惩治各种虐待和忽视儿童行为。

性剥削和性虐待

32. 虽然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措施解决儿童遭受性剥削和性虐待的问题,包括出席加勒比共同体(加共体)区域会议,举办关于儿童遭受性虐待问题的培训班和广泛的公众宣传活动,比如“打破沉默”活动,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乱伦和男女儿童遭受性虐待现象严重,尤其是以下几点:

儿童遭受性虐待事件似乎在增加,肇事者向父母付钱以庭外了结儿童遭受性虐待案的做法依然持续不断,并且性虐待受害者得不到足够支持;

虽然在性关系方面为女童规定了可以表示同意的年龄,但没有为男童作出同样规定,增加了他们遭受性剥削和性虐待的危险;

修订后的《2004年刑法》将儿童遭受性虐待案的投诉限于对“年轻人”实施的行为,因此不保护12岁以下儿童避免性虐待和其他形式的虐待和忽视儿童行为;

缺乏资料说明关于预防和惩治对儿童实施性虐待行为的法律、政策、措施和资源,并且说明对所有专业人员持续开展这一问题培训的情况。

3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性虐待和性剥削行为都受到有效调查,将肇事者绳之以法,并且禁止在对儿童实施性虐待的犯罪者和受害儿童家长之间进行涉及钱财安排的庭外解决;

提供便捷、保密、关爱儿童和有效的性虐待和性剥削案投诉程序,继续实施儿童自我作主方案;并且开展宣传活动,以制止对性剥削和虐待受害者、包括乱伦受害者进行侮辱;

根据1996年、2001年和2008年在斯德哥尔摩、日本横滨和巴西里约热内卢分别举行的“禁止对儿童性剥削世界大会”通过的成果文件,制定方案与政策,以防止这类罪行,并帮助受害儿童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

审查所有关于性犯罪的法律,确保其符合《公约》规定,包括设定男童可表示同意的年龄,以保护他们免受性剥削和性虐待;

建立机制、程序和准则,确保强制性地举报儿童遭受性虐待和剥削的案件,包括修改《刑法》,以确保强制性地举报各种形式虐待和忽视所有儿童、包括未满12岁儿童的案件;

确保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得到必要的培训、监督和背景调查;并且为执法人员、社会工作者和检察官提供系统培训,让他们了解如何以关爱儿童和重视性别问题的方式受理、监测和调查各项投诉并提起诉讼,同时尊重受害者的隐私,并且确保儿童保护机构具有足够的人力和资金;

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用于预防和惩治对儿童实施性虐待行为的法律框架、政策、措施和资源。

帮派暴力

3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解决帮派暴力问题,包括为儿童提供生活技能培训、开展社区警务活动、在学校设置警察等,但感到关切的是,与帮派有关的恐惧、不安全感、威胁和暴力气氛在缔约国妨碍儿童享受他们的童年和少年时光。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对这一现象的根源给予足够注意。

3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全面的公共政策处理这一问题,解决青少年暴力和帮派问题的社会因素和根本原因,比如社会排斥、缺乏机会、暴力文化和移民流动等。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学校、家庭和社会融合措施为重点,开展预防性活动。

D.家庭环境和替代照料(《公约》第5条、第9至11条、第18条(第1和2款)、第20和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36. 尽管欢迎缔约国为家庭提供社会支持的各种方案,包括“亲职教育方案”和“巡回照顾方案”,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许多家庭、尤其是贫困家庭,面临粮食不安全状况,缺乏适当协助、尤其家庭咨询和亲职教育方案等形式来履行其养育子女的责任。委员会还对资金支持贫乏以及幼儿教育和照料不足表示关切。

3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大努力,适当协助父母和法定监护人,尤其是在贫困情况下、特别是在农村,履行其养育儿童的责任,包括加强家庭福利和子女补贴制度以及便利的幼儿教育和照料等其他服务。

制定并实施“国家亲职教育方案”,同时考虑到各种挑战和风险因素,包括可能消极影响养育能力建设或可能会延续养育弱势的贫困、失业、家庭暴力、吸毒、自卑和文盲;扩大家庭咨询和亲职教育方案以及其他方案,包括巡回照顾方案和扩展的幼儿健康推广方案。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38.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2011年为受虐待和严重忽视的儿童开设新的开始过渡之家以及制订各种政策和业务手册草案,从而推广为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提供替代性照料、包括收养的最佳做法。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制定法律,以确保有效监管替代性照料的条件,并且没有规定为被剥夺亲生家庭环境的儿童推广以家庭为基础的替代性照料。委员会还对男童培训中心的条件感到关注:事实上,需要保护和被剥夺家庭环境的男童与违法男童混杂在一起,没有为需要保护的女童提供适当设施,并且相关政府部委之间没有协调儿童保护工作。委员会还对缔约国尚未批准1993年《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海牙公约》表示关切。

3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定期审查寄养儿童的安置情况和儿童之家的情况,监测其中的照料质量,包括提供方便的渠道,以报告、监控和纠正各种虐待儿童现象,并作为优先事项定稿和通过《寄养和收养政策和业务手册》、《关于儿童之家注册指南和监督的政策和业务手册》以及《全国儿童之家最低标准》;

加大努力,确保需要替代照料的儿童被安置在家庭式照料之下,而不是机构式照料之下;确保这些儿童与自己家庭保持联系,并尽可能使其与家人团聚;

如果机构式照料不可避免,则确保为需保护的男童和女童提供足够的设施,并且需保护的儿童不与违法儿童混杂在一起;

加强政府各相关部委之间的协调,以建立一个更加一体化的儿童保护系统;

考虑批准或加入1993年《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海牙公约》。

E.残疾、基本健康和福利(《公约》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至3款)以及第33条)

残疾儿童

4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制订“国家残疾人政策(2006年)”,设立五个特殊教育中心,开设代纳里儿童成长中心,以及提供各种服务。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尚没有开展必要的立法和政策改革,包括通过和实施“国家残疾人政策”草案,以确保残疾儿童的权利及其在社会各个领域的积极参与;而且公众缺乏对残疾儿童权利的认识;

对从事残疾儿童工作的教师培训不足;

残疾儿童不能有效地融入社会生活各个领域;

残疾儿童没有足够和适当设施,包括学校、体育和休闲设施以及居住设施。

41. 根据《公约》第23条和委员会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对残疾问题采取一个立足人权的方针,并且尤其建议缔约国:

继续加大力度,以增进和保护残疾儿童权利,包括不再拖延地通过和实施“国家残疾人政策”;

确保学校提供包容式教育、学校和保育设施配备有足够的工作人员和资金、残疾儿童受到有尊严和尊重的对待、得到切实保护;

确保为从事残疾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诸如教师、社会工作者以及卫生、医疗、治疗和护理人员等提供培训,并且开展持续的公众宣传活动,让公众和其他利益攸关者了解残疾儿童权利和“国家残疾人政策”;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残疾儿童完全融入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包括学校、体育和休闲活动,而且各种设施和其他公共场所都为残疾儿童提供便利。

健康和卫生服务

42. 委员会欢迎关于缔约国在促进儿童健康方面取得进步的资料,并注意到在卫生服务总体质量、“儿童及青少年卫生方案”、“健康和家庭生活教育课程”等方面的进步。然而,委员会对儿童出生前后护理状况、体重不足婴儿增加、婴儿死亡率增加以及大量儿童超重或肥胖等问题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儿童基本健康教育方案,并且岛上缺乏发育症儿科医生,以治疗发育有障碍的儿童。

43.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问题(第24条)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并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RC/C/15/Add.258,第56段),建议缔约国:

继续加大力度,确保提供适当的产前和产后护理,并且通过宣传工作,解决越来越多的儿童出生体重低、婴儿死亡率日益增加和儿童肥胖问题,以及这些趋势的原因;

继续传播卫生信息,向社会各阶层推广有关儿童基本健康的卫生教育;

增加岛上为发育不良儿童服务的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员数量,扩大服务覆盖面。

心理卫生

4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设立圣卢西亚全国心理卫生中心、并且审查心理卫生制度。然而,委员会对于延迟通过和实施“2007年心理卫生政策草案”感到关注。委员会还关注的是,缔约国没有数量足够的儿童心理卫生专家以及尤其是治疗抑郁症和自杀企图的心理康复设施和门诊服务。

45. 委员会援引其关于在《儿童权利公约》框架内青少年健康和发展问题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建议缔约国加强现有的优质服务和儿童心理卫生方案,尤其是:

不再拖延地通过“2007年心理卫生政策草案”,确保其明确重视儿童和青少年的心理卫生,也确保其有效实施,并为此划拨足够的资金和资源,尤其是用于圣卢西亚全国心理卫生中心;

建立一个能够动员父母、家庭和学校参与的综合性儿童心理卫生保健系统,采用多科会诊办法治疗儿童的心理和社会心理不良和失调;

采取措施,增加儿童心理卫生专家的数量,并确保为男童和女童提供足够的设施和社会心理康复门诊服务。

青少年健康

4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已经制订了一个名为“健康和家庭生活教育”的全面生活技能方案,作为所有中小学课程一部分,涵盖的领域包括人际关系、性生活、性健康、饮食和健身。委员会还欢迎关于少女怀孕率一直下降的资料。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缔约国没有开展全面研究,以评估青少年健康问题的性质和范围;

事实上,16和17岁儿童须经父母同意才可享有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并且少女怀孕率依然很高;

在青少年中,性传染病流行,并且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率正在上升。

47. 委员会提到关于在《儿童权利公约》框架内青少年健康和发展问题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建议缔约国:

在青少年的充分参与下开展全面研究,以评估青少年健康问题的性质和程度,作为未来卫生政策和规划的依据;

在全国各地增加保密及方便的青少年卫生服务,并且确保青少年可不经父母同意而享有避孕服务;

针对青少年开展年龄相当的教育,尤其注意预防少女怀孕和性传染病、包括艾滋病毒/艾滋病,并针对社会各阶层、尤其是农村社区和贫困家庭,开展有关性健康与生殖健康问题的公共教育活动。

毒品和药物滥用

48. 委员会注意到,预防毒品教育是作为所有中小学课程一部分的“健康和家庭生活教育方案”的内容。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正在通过媒体和其他举措加大宣传活动。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青少年酗酒和吸毒比例很高,防止酗酒和吸毒的教育方案和活动不足,对从事处境危险的青少年的工作的专业人员培训不足,以及缺乏儿童治疗设施。

49. 委员会提到关于在《儿童权利公约》框架内青少年健康和发展问题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建议缔约国加大措施的力度,通过提倡健康生活方式以及防止酗酒和服用非法药物的教育课程和活动,解决儿童和青少年酗酒和吸毒问题;开展生活技能教育以及教师、社会工作者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培训;按委员会先前的建议,提供有效机构和程序的适当求助途径,用于治疗、辅导、康复和社会重新融入(CRC/C/15/Add.258,第69段)。

生活水准

5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实施了许多有针对性的社会援助方案,并且欢迎关于社会转型、地方政府与社区授权部已启动了重视儿童及性别问题的社会保障改革的资料。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划为贫困家庭的比例不断上升、社会安全网不能充分保护儿童和单亲父母以及儿童贫困的风险越来越大,从而影响了《公约》保护下许多权利的享有,包括健康权、教育权和社会保障权。

51.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加大努力,既从短期又从长期的角度解决贫困儿童数量多问题,并且在这些努力中制订关于减少儿童贫困的公共政策和国家计划;

通过“全国社会保障政策草案”,实施社会转型、地方政府和社区授权部的社会保障改革举措,建立一个统一框架,确定优先行动,以具体和可衡量的目标、明确的指标、期限和充分的经济和财政支持,制止各种排斥儿童的行为;

与儿童基金会和其他发展机构合作,推动一个全面和连贯的战略,以保证儿童至少享有基本服务和经济保障,并创建一个全国适用的社会保护最低标准,作为“联合国社会保护最低标准倡议”的一部分。

气候变化对儿童权利的影响

52. 委员会虽然肯定地注意到缔约国已经推出了“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政策和适应计划”,但感到关切的是,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对儿童权利,包括享有教育、健康、适足住房、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等权利产生了不利影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自然灾害可能破坏圣卢西亚的社会安全网,对贫困儿童和家庭具有负面影响。

5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战略,以减少可能因气候变化而导致或加剧的儿童和家庭弱势和风险,包括在“国家气候变化政策和适应计划”中着重纳入针对儿童和重视儿童的减少风险和弱势战略,并加强社会安全网和社会保障框架,从而更有效地减缓气候变化的多重社会、经济和环境影响。

F.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公约》第28、29、30和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5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高中学入学率,减少中学生辍学率,以及制订方案解决弱势儿童和可能辍学的儿童问题。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努力为本国全体儿童提供普及性幼儿教育。但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最弱势群体,包括学习有障碍的儿童、低收入家庭儿童和农村地区儿童的受教育机会不足;辍学率仍然高,尤其是男生;以及缺乏方案支助贫困儿童和可能辍学的儿童。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资料说明未成年母亲返回学校情况、幼儿保育情况、获得幼儿教育的5岁以下儿童人数少以及私人学前教育中心的监管情况。

55. 委员会参照关于教育目的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建议缔约国:

采取必要措施,为全体儿童改进教育的便利性和质量,并为教师提供优质培训,包括制定和加强政策框架和指导原则,特别注重农村地区,以及在教育部门实现性别平等政策主流化,确保性别问题和性别意识培训成为各级教师培训工作不可或缺的实质和必修内容;

加大努力,以减少过早辍学率,尤其是男生辍学率,包括解决肄业的背后原因;

开发和推广优质的职业培训,以提高儿童和青少年的技能,尤其是辍学儿童和青少年的技能;

确保怀孕少女和未成年母亲得到支持和协助,继续在主流学校受教育;

为发展和扩大幼儿教育而划拨足够的财政资源,落实“幼儿教育政策”,以确保全体儿童、尤其是在低收入和农村地区儿童,享有优质的幼儿成长方案和学前教育,并确保私营幼儿园受到政府规管和监查。

G.特别保护措施(《公约》第22、30、32、33、35和36条、第37条(b)至(d)项、第38、39以及第40条)

移徙所涉儿童

56. 委员会表示关切移徙对儿童、尤其是留守儿童的影响,以及在保障可能已经移居国外的父母履行抚养责任方面的挑战。委员会还关注圣卢西亚的外国移民子女、尤其是无证件移民的子女,及其在获得教育、医疗和其他社会服务方面可能遇到的挑战和歧视。

57. 委员会建议圣卢西亚开展一项全面研究,探讨移徙对本国儿童的各方面影响以及儿童保护和社会保护制度为移徙所影响儿童提供服务的作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所有向移民子女和受移徙影响的全体儿童提供服务的部委、机构和部门制定国家政策和指导方针,包括采取措施,以确保在国外工作的父母提供抚养费。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通过与圣卢西亚移徙工人的主要就业国签订双边协定,确保从国外追回抚养费,并批准关于这一问题的所有海牙公约和其他公约。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58. 委员会注意到,《2006年劳动法》规定16岁为儿童就业最低年龄,与《1999年教育法》相一致;然而,委员会重申其对非正规经济部门持续存在童工现象的关切(CRC/C/15/Add.258,第66段)。

5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措施防止儿童受到经济剥削,通过法律和政策解决非正规经济部门的童工现象,确保遵守本《公约》第32条和国际劳动组织的相关标准,并且收集数据,以充分评估圣卢西亚的童工状况;

加强各种旨在防止童工的方案和劳动监察部门的能力,有效监管各项童工法律的实施情况和工作场所,尤其是非正规部门;

通过各种公众教育方案,包括与舆论领袖、家庭和媒体合作组织活动,提高对童工的负面后果的认识;

批准《关于准予就业的最低年龄的劳工组织第138号公约》(1973年);

寻求劳工组织“消除童工国际方案”的技术援助。

买卖、贩运和绑架

6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是遭受强迫卖淫和劳工剥削者的一个目的地国家,并且对于有迹象表明18岁以下儿童在缔约国被迫从事性交易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国家法律似乎根本不禁止利用或雇用18岁以下儿童生产色情制品或从事色情表演。

6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贯彻《2010年反人口贩运法》,加大努力打击以性剥削和强迫劳动为目的之贩运儿童行为。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建立监测机制,对这类侵犯行为进行调查和采取补救措施,以期加强问责制、透明度和防止《公约》受到违反,并且确保有效起诉和处罚那些为卖淫、强迫劳动或色情制品而剥削儿童的人。

少年司法

6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各种举措帮助违法儿童,包括计划建造一个新设施,以取代男童培训中心。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为那些与违法儿童打交道的法律行政人员、社会工作者,缓刑监督官员、警官、检察官和法官开展培训方案,以及制订一个以法院为基础的分流方案。委员会同时感到关切的是:

没有在所有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12岁这一刑事责任年龄;

逃学和流浪依然被列为犯罪;

《刑法》规定16岁和17岁儿童可作为成年人受审,可判处无期徒刑,也可判处死刑;

从事更严重犯罪活动的儿童有所增加;

缺乏对违法儿童的替代量刑;

缺乏安置违法女童的设施;

适当和有效的康复服务不足。

63.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使其少年司法制度符合《公约》、尤其是第37、39和40条,以及其他相关标准,包括《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保护被剥夺自由的少年规则》(《哈瓦那规则》)、《联合国刑事司法系统中儿童问题行动指南》、《儿童受害人和证人刑事司法事项导则》以及委员会关于少年司法中儿童权利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委员会尤其敦促缔约国:

开展少年司法改革项目和必要的改革,以确保在少年司法领域向所有18岁以下者提供相同的保护和保障,确保在一切相关法律中将刑事责任年龄定为12岁,并取缔法律中对逃学和流浪的定罪规定;

修改现行法律,从而不将犯罪时16岁或17岁的儿童作为成年人审判和量刑,并废除关于允许判处这类儿童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法律规定;

采取一个整体和预防性的方针解决少年犯问题及其社会根源,以在早期阶段为处境危险的儿童提供支持,包括早期干预计划;

参照关于违法男童和女童的各种两性有别方案,推广替代拘留的措施,如观护、假释、调解、咨询、或者可能情况下的社区服务,确保拘留只用作最后手段,尽量缩短时间,并予以定期审查,以便撤销;

在拘留不可避免的情况下,保证有足够的违法儿童设施、尤其是女童设施存在,儿童不与成年人关押在一起,拘留条件符合国际标准,包括享有教育和医疗服务;

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包括获得心理卫生辅导和戒毒治疗,以及有效的社会技能培养和教育,包括职业培训方案;

利用机构间少年司法小组及其成员开发的技术援助,并寻求小组成员在司法领域的技术援助。

H.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6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批准《儿童权利公约》第43条第2款修正案与《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以及尚未加入的主要人权文书,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I.与区域和国际机构的合作

6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与东加组织和加勒比共同体(加共体)开展合作,同时在缔约国以及其他东加组织和加共体成员国落实《公约》和其他人权文书。

J.后续行动和传播

6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载于本结论性意见的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委员会还建议以本国语言广泛传播缔约国第二至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本结论性意见。

K.下一次报告

67.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0年7月20日提交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其中包括关于本结论性意见执行情况的资料。报告应符合委员会2010年10月1日通过的《条约专要报告统一提交准则》(CRC/C/58/Rev.2和Corr.1),且不得超过21,200字(请参阅大会在2014年4月9日通过的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如提交的报告篇幅超过页数限制,委员会将要求缔约国按照上述决议删减报告。如果缔约国不能复审和重新提交报告,委员会则无法保证为条约机构审查之目的对报告进行翻译。

68. 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根据2006年6月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批准的“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MC/2006/3)中关于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最新核心文件。根据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篇幅限定为42,4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