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MW/C/GUY/CO/1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

家庭成员权利 国际 公约

Distr.: General

22 May 201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保护所有 移民工人 及其 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

关于圭亚那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18年4月11日和12日举行的第381次和第382次会议上审议了圭亚那的初次报告(见CMW/C/SR.381和CMW/C/SR.382), 在2018年4月20日举行的第395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初次报告,该报告是为答复报告前提出的问题清单(CMW/C/GUY/QPR/1)而编写的,并欢迎由圭亚那大使兼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率领及常驻代表团其他成员组成的代表团提供的补充资料。

3.委员会赞赏与代表团进行的开诚布公的建设性对话。但是,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初次报告直至2018年4月9日才提交,以致时间过于仓促,无法及时翻译成委员会各种工作语文,而委员会也无法对报告进行充分审议。

4.委员会注意到,圭亚那传统上一直是移民工人的来源国,移徙主要流向北美和欧洲。然而,委员会还注意到,圭亚那也是移民工人的目的地国――主要是来自巴西、苏里南和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的移民工人,且日益成为古巴、海地和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移民的过境国。委员会也注意到,存在少量圭亚那归国人员,且归国人员和寻求国际保护人员的数量可能会增加。

5.委员会注意到,一些雇用圭亚那移民工人的国家尚未加入《公约》,这可能构成阻碍这些工人享有《公约》所载权利的障碍。

B.积极方面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消除贫困和不平等现象(这是移民的一些主要原因), 包括通过实施《2011–2015年减贫战略》。

7.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了下列文书:

《残疾人权利公约》,2014年9月;

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公约), 2013年8月;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10年8月;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10年7月;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4年9月;《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04年9月;《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2008年4月。

C.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1.一般执行措施(第73条和第84条)

立法和适用

8.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宪法》第40条和第149条分别保障缔约国所有个人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并保护人们免遭歧视,包括以种族和籍贯为由的歧视。委员会还注意到,《宪法》第154条(A)款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缔约国已加入的国际人权条约所载的权利。委员会欢迎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提供的关于建立一个国家委员会以确保进行全面改革并使国内法律符合《公约》的信息。尽管如此,委员会对国内法律提到“驱逐不受欢迎者”和“被禁移民”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对法规允许拘押移民、对非正常情况移民进行罚款以及驱逐程序或向法院提交案件的程序不清楚表示关切。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将《公约》的规定不加任何限制地充分纳入本国法律体系、公共政策和地方政府程序;

加强负责确保全面改革并使国内法律与《公约》保持一致的国家委员会的作用,并加速进行必要的改革;

制定并实施公共政策、方案和项目,保护所有圭亚那移民工人和圭亚那境内移民的人权;

确保缔约国的现行法律,尤其是含有歧视性词语的条款,完全符合《公约》及其他人权条约,从而确保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权利在法律和实践中得到充分保障,包括正当程序和获得法律援助方面。

第76条和第77条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按照《公约》第76条和第77条的规定,宣布承认委员会有权受理和审议《公约》各缔约国以及个人就侵犯《公约》所确立的权利之行为提交的来文。

批准相关文书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尽快加入《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全面的政策和战略

12.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积极参与加勒比移民问题磋商会议等区域举措,以加强合作与伙伴关系,处理加勒比区域混杂的移民潮,并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与英联邦成员国签订的公约和缔结的协定。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尽管越来越多的移民进入缔约国,尤其是来自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的移民,但缔约国没有移民政策和战略。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一项符合《公约》的全面的、促进性别平等的、立足人权的移民政策和战略。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实施这些政策和战略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纳入最新资料,并辅之以统计数据,说明在法律和实践中为不以国籍为区分地落实《公约》所载移民工人、庇护申请者、难民和其他需要国际保护的人的权利而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旨在解决圭亚那国民被迫移徙根源的经济、社会和相关措施。

协调

1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公民身份部、外交部、社会部门秘书处以及负责旅游和商务的各部委采取的措施为支持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所作的努力――上述各部门均参与移民相关事宜。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移民事务管理方面缺乏协调渠道和正式永久机制,以及所涉机构缺乏相关技术专长。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协调和后续机制的作用和能力,为其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财政资源和授权,以有效协调各级全面的移民政策并评估此类政策和方案对落实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的影响。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继续与联合国系统的专门机构和方案合作,并请求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在编写报告方面提供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

数据收集

1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过去曾接受过国际机构的资金支持,以加强统计局和各部委的统计能力,生成并管理数据库,为决策提供信息。但是,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使委员会能够评估《公约》所载权利在缔约国落实程度的分类统计资料,尤其是有关在国外的圭亚那移民工人及其就业条件、归国人员、过境移民、妇女移民和无人陪伴儿童移民、贩运受害者以及缔约国境内外国移民工人处境的分类统计资料。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7.18,改进其数据收集系统,确保收集关于缔约国境内有证件和无证件的移民工人、过境移民工人、贩运受害者以及在国外工作的国民状况的数据。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汇编有关移民流动的完整数据,包括按照性别、年龄、国籍、入境和离境原因以及所从事工作类型的分类统计数据,以便对相关政策和《公约》的实施产生有效影响。在无法获得确切资料的情况下,例如在移民工人系非正常移徙的情况下,委员会请缔约国汇编从社会和学术研究以及民间社会和人权机构的报告当中提取的数据,以确保拥有全面的资料,促进主管部门和政策制定者就境内移民工人的处境采取后续行动。

独立监测

1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在建立国家人权机构方面缺乏进展,尽管在2010年5月(见A/HRC/15/14/Add.1)和2015年1月(见A/HRC/29/16/Add.1)的普遍定期审议审查后接受了建立该机构的建议。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根据《宪法》第212O条授权负责监测圭亚那加入的国际文书遵守情况的人权委员会仍未开始运作。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快建立一个拥有广泛授权的国家人权机构,以有效促进和保护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包括处理移民工人的投诉;

向人权委员会提供充足的财政和人力资源,使其能够在完全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的情况下有效履行其职责;

让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系统参与实施《公约》和编写缔约国下次定期报告的工作。

关于《公约》的培训和资料传播

2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安全、有序和正常移徙全球契约范围内采取的步骤,但感到关切的是,向各级政府官员和在移民领域工作的其他人员提供的关于《公约》和相关国际承诺的培训不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在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之间传播《公约》及其中所载权利的相关信息。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就《公约》涵盖的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权利制定教育和培训方案,并确保向在移民领域工作的所有官员及其他人员提供此类方案,尤其是执法和边境主管部门、法官、检察官和相关领事官员,以及国家、区域、地方官员和社会工作者及民间社会组织成员;

采取进一步措施,确保移民工人以缔约国通用的所有语言获得有关其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的信息和指导,尤其是通过就业前和离境前的情况介绍方案;

加强与民间社会组织和媒体的合作,在整个缔约国传播有关《公约》的信息并推广《公约》;

为社交媒体记者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举办培训班,以确保全面了解和运用《公约》。

民间社会的参与

22.委员会注意到,民间社会和侨民机构提供的信息有限,且民间社会没有参与实施《公约》和监测移民工人及其家庭的情况。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积极主动并系统地让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参与实施《公约》、调查圭亚那的移民周期,以及评价移民法律和公共政策,包括其实施情况。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确保向委员会和国际社会提供有关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情况的全面信息。最后,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监测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情况以及全面解决移民相关问题的工作中,大力依靠民间社会组织。

腐败

2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存在腐败现象,可能对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加强打击腐败的体制框架,对所有涉及国家官员的腐败案件展开调查,并惩罚犯案人员。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制定旨在防止腐败的宣传和教育政策;

将反腐败政策告知公众;

对公务员进行关于如何应对违反道德准则的行为和法律中反腐败规定的培训。

2.一般原则(第7条和第83条)

不歧视

26.委员会注意到,《宪法》和1997年《防止歧视法》保护个人在就业、培训、招聘以及专业机构的会员资格方面免遭歧视,并保障男女同工同酬。但是,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可用于评估有证和无证移民工人依照《公约》享有的不歧视权落实情况的实际做法和实例的资料。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7条,加紧努力,确保境内或受其管辖的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均能不受歧视地享有《公约》保障的权利,尤其是通过委托某一机构确保尊重平等和不歧视原则。

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

2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语言障碍以及他们在提交投诉和获得有效补救方面缺乏对可利用的行政和司法补救措施的了解,移民工人无论移民身份如何,诉诸司法的机会有限。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为所有移民工人诉诸司法提供便利,包括正当程序、司法协助和律师辩护,并消除阻碍移民工人就虐待和侵权行为提出投诉的语言障碍。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移民工人能够理解的语言,就提出投诉和获得补救可以利用的行政和司法补救措施开展宣传活动。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让移民工人了解自己的权利和如何主张自身权利,方法包括为他们提供关于公平招聘、体面工作标准、可用的社会保护、财务事项以及目的地国家的当地文化、生活方式和相关法律的信息,明确说明在哪些方面对妇女有不同的标准,并向他们提供就业国的劳动部门和专员的联系信息。

3.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权(第8条至第35条)

边境管理

3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协助移民寻求国际保护所采取的措施和缔约国在应对越来越多的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移民进入缔约国时面临的挑战。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边境管制点存在包括由军队实施的滥用权力和拘留委内瑞拉移民问题,以及边境地区与帮派有关的事件。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发布的《国际边界人权问题建议原则和准则》:

在所有过境点遵守其对所有移民的人权义务(无论他们的移民身份如何), 包括正当程序权;

确保边境治理措施处理和打击国际和私人行为方在国际边界的一切形式的歧视,并符合不驱回原则和禁止任意集体驱逐的规定;

确保因边境治理措施而遭受侵犯人权或虐待的移民有平等和有效诉诸司法及补救的机会,并且侵犯人权者受到起诉和适当惩罚;

划拨充足的预算资源,加强边境治理,确保配备设施,对抵达国际边界的移民采取基于人权和相称的应对措施,并确保边境主管部门接受与其工作相关的国际人权法培训,包括性别平等方面的培训;

批准《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议定书,通过国家难民法律,建立公平有效的难民身份确定程序,并确保需要国际保护的人获得国家服务,包括保健服务和就业机会。同时,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为支持进入和留在圭亚那的委内瑞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制定全面的国家政策。

劳工剥削及其他形式的虐待

3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语言障碍和申请工作许可的程序冗长而繁复,移民工人在身份正常化方面面临困难,从而使其遭受剥削的风险增大。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移民工人遭受剥削,包括家庭奴役,强迫童工劳动,儿童在建筑、伐木、农耕、捕鱼和制造及采矿业中从事危险工作,以及商业性质的性剥削,并缺乏为打击此类虐待行为所采取措施的资料。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移民工人能以他们理解的语言获取有关如何使自己的身份正常化的信息,并简化获得工作许可的过程;

按照委员会关于身份不正常的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 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不持续存在移民工人的身份不正常状态;

确保由训练有素的劳工视察员对移民工人密集的部门定期进行突击检查,尤其是在建筑、伐木、农耕、捕鱼以及制造和采矿业;

按照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8.7、8.8和16.2,起诉剥削移民工人或使他们遭受强迫劳动和虐待的人员或团体,尤其是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并对犯罪者进行适当惩罚;

向性剥削和劳动剥削的受害者,尤其是移民妇女和儿童,提供适当的援助、保护和康复、包括社会心理康复的机会。

正当程序、拘留和法庭面前人人平等

34.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根据《外国人(移民和登记)法》第9条和《移民法》第34条,对非正常移民实行拘留不是万不得已的特殊措施。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移民可能与根据刑法受到指控和拘留的人被关押在相同的设施内。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本国法律、政策和做法充分尊重自由权并禁止任意拘留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委员会尤其建议缔约国:

按照委员会第2号一般性意见,确保行政拘留仅仅用作最后的手段,并提供非监禁的、以社区为基础的替代方案;

确保儿童不因其父母的身份而被拘留,并采取拘留的替代措施,使儿童能够与家人和/或监护人在一起;

将非法移徙非罪化,并确保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获得法律援助、有效补救、司法和领事服务,《公约》所载的保障得到维护,完全符合《公约》第16条和第17条。

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因与移民相关的违法行为而被逮捕、拘留和驱逐的移民工人数量、拘留和驱逐这些移民工人的理由,以及包括拘留期限在内的拘留条件。

驱逐

36.委员会认可缔约国为修订现行法律所采取的措施,但注意到,依据《驱逐不受欢迎者法》第5条,“任何接到驱逐令者均可以书面形式向总统陈述,说明不遵守该命令或执行该命令或允许缓期遵守该命令的理由”,而且“其监管者应在编写上述陈述方面给予一切合理的帮助,并将陈述转交总统”。

3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为确保接到驱逐令的移民工人知晓并能够行使自己的上诉权所采取的措施,并说明可用于对驱逐令提出异议的行政和司法机制。

领事协助

38.委员会注意到圭亚那在其移民工人前往的多数目的地国均有领事和外交代表,包括加拿大、美利坚合众国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以及为提供领事服务、协助和保护而作出的所有努力,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向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领事协助以确保其权利得到保护时,缺乏有关具体情况的数据。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领事服务切实满足圭亚那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保护他们的权利和为其提供协助方面的需求。委员会尤其建议缔约国:

制定一项旨在保护海外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的领事保护政策;

提供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以有效实施保护措施;

开发一个标准化工具,供圭亚那各领事馆收集关于谁得到了领事协助、已立案和已结案的案件以及这些案件结果的定量和定性数据。

薪酬和工作条件

40.委员会注意到并重申劳工组织实施公约与建议书专家委员会表达的关切,即缔约国的国内法律中同工同酬原则的范围和含义在法律上含糊不清,尤其是在合同条件和福利方面。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修订《平等权利法》(1990年第19号法)第2条第3款,以期使其符合劳工组织1951年《同酬公约》(第100号公约)规定的同工同酬原则和《防止歧视法》(1997年第26号法), 以消除法律含糊之处;

依照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8.8,确保移民工人与国民享有相同的待遇;

收集关于涉及不遵守同工同酬原则的案件的数据,包括对违规雇主进行惩罚的数据;

确保移徙家政工人诉诸司法的机会,并加强劳动监察部门,以有效监测家政工作条件,并受理、调查和处理对指称的侵权行为的投诉。

出生登记和国籍

42.委员会注意到,根据圭亚那《公民身份法》,在圭亚那境内出生的儿童在出生时即为公民,而根据《宪法》,在圭亚那境外出生的儿童若父母任何一方是圭亚那公民,即可获得圭亚那公民身份。然而,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出生登记、尤其是移民工人和农村及内陆地区社群的出生登记面临障碍。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依照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9,确保所有儿童,包括移民工人的子女,在出生时登记并获得个人身份证件,并提高农村和内陆地区社群以及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尤其是那些没有正常身份的人对出生登记重要性的认识。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加入《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教育

44.委员会注意到,《宪法》保障所有公民享有受教育权,并且缔约国开展了诸如劳工组织消除童工国际计划的“通过教育处理童工问题”倡议等项目,以提高儿童的入学率和出勤率。

45.根据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的第3号和第4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儿童权利委员会关于国际移民背景下的儿童人权问题的第22号和第23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30条,采取具体和有效措施,包括解决语言障碍,确保移民工人子女的受教育机会,无论其父母的移民身份如何。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移民工人子女(无论其移民身份如何)接受教育的总体情况。

4.有证件或身份正常的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其他权利(第36条至第56条)

离境前和知情权

46.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提供的信息,即目的地国一直在向移民工人提供有关其权利以及可以利用的领事协助和保护机制的信息,还注意到大量圭亚那国民移民到加拿大、美国和英国。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是否提供离境前信息和提高认识方案的信息,以告知圭亚那移民及其家庭成员他们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传播有关移民工人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入境和就业条件以及就业国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信息。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与民间社会组织、侨民机构和其他相关非政府组织、移民工人及其家庭以及公认可靠的招聘机构等各方磋商,制定有针对性的离境前和提高认识方案。

在原籍国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8.委员会欢迎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提供信息,说明缔约国为促进海外圭亚那移民工人参与公共事务和投票的权利而采取的步骤。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居住在国外的圭亚那移民工人能够有效行使其参与公共事务和投票的权利。

转移收入和储蓄的权利

50.委员会注意到在国外工作的圭亚那人可以利用自动汇款渠道,归国时在缔约国有开设银行账户的简化程序。但是,缔约国感到遗憾的是,缺乏确定公平费用和费率的政策和法规。最后,委员会注意到,缺乏关于汇款流量以及在国外的圭亚那移民工人和在缔约国境内的移民工人将其收入和储蓄转回原籍国时所产生费用的资料。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

来自圭亚那移民及其家庭成员工作的国家的汇款流量,以及他们在转移其收入和储蓄时产生的费用;

依照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0.c, 为协助圭亚那境内的移民工人转移收入和储蓄所采取的措施;

为金融机构制定的防止返回缔约国的移民工人过高费率和费用的监管和控制措施。

5.增进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国际移徙的合理、公平、人道和合法条件(第64条至第71条)

国际移徙背景下的儿童

5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使国内的法律和实践与《公约》协调一致所采取的步骤,但表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移民父母的子女依然留守,并且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向儿童提供足够的社会支持和帮助。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根据《移民法》,属于被禁移民家属的儿童也被视为被禁移民。

53.根据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3号和第4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号和第23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在全国范围内对在原地的移民工人子女和留在缔约国境内的移民工人子女进行研究,建立这一群体的人口统计资料并确定他们的具体需求,以便为适当的政府政策和方案提供指导;

在全国范围内对在原地的移民工人子女和留在加拿大及美国等其他国家的移民工人子女进行研究;

采取一项全面的战略,促进和保护圭亚那工人子女和家庭的权利,尤其是通过教育、创业、培训和社区福利方案,以及进一步与民间社会行为方合作;

修订《移民法》,以保护被禁移民的子女,包括无人陪伴的儿童,并确保他们不受歧视;

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为协助圭亚那移民工人在归国后重新安置和重新融入社会,包括与留在圭亚那和/或美国的子女团聚所采取的措施。

与过境国和目的地国的国际合作

5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继续参与加强合作和伙伴关系,以处理该区域混杂移徙的复杂现象,包括参与加勒比移徙磋商倡议。然而,委员会对缺乏缔约国与过境国和目的地国缔结的双边协定的信息感到遗憾,并对加勒比共同体单一市场和经济体下的自由流动政策仅促进技术人员自由流动,而非促进《公约》所保障的权利表示关切。

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按照区域协定,充分落实适当的领事和其他服务;

加强与该区域国家的双边合作,以实施《公约》;

确保与劳务移民有关的双边和多边协定不歧视移民工人,并具体涉及人权问题,包括移民工人获得医疗保健和社会保护问题。

返回和重新融入社会

56.委员会注意到,许多圭亚那人被加拿大、美国和英国驱逐出境,此类人员在缔约国面临歧视和负面的刻板形象,被视为对犯罪率上升负有责任。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缔约国为接收和帮助此类人员所采取措施的资料,以及为保护返回的圭亚那移民及其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促进他们融入社会所采取步骤的资料。

5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67条的规定,采取措施,充分确保缔约国境内的圭亚那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重新融入社会,不因其目的地国的驱逐或递解出境原因而受到歧视。委员会建议针对这一被迫返回者群体的公共政策和方案包含被劳动市场接纳、家庭重返社会、社会服务和心理健康支持的规定。

6.传播和后续行动

传播

58.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其官方语言向包括政府部委、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相关地方主管部门在内的各级相关国家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民间社会成员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

技术援助

5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利用国际援助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所载的建议。

下次定期报告

6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3年5月1日之前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在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时,缔约国不妨遵循简化报告程序。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条约专要协调准则(HRI/GEN.2/Rev.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