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53/D/489/2012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0 January 2015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第489/2012号来文

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会议(2014年11月3日至28日)通过的决定

提交人:

Asghar Tahmuresi(由律师Urs Ebnöther代理)

当事人:

Asghar Tahmuresi

所涉缔约国:

瑞士

申诉日期:

2012年1月20日(首次提交)

本决定日期:

2014年11月26日

事由:

遣返回伊朗

程序性问题:

-

实质性问题:

遣返后遭受酷刑的风险

所涉《公约》条款:

第3条

附件

禁止酷刑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会议)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

通过的关于

第489/2012号来文的决定

提交人:

AsgharTahmuresi(由律师UrsEbnöther代理)

当事人

Asghar Tahmuresi

所涉缔约国:

瑞士

申诉日期:

2012年1月20日(首次提交)

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7条设立的禁止酷刑委员会,

于2014年11月26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对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代表AsgharTahmuresi向禁止酷刑委员会提交的第489/2012号申诉的审议工作,

考虑了申诉人、其律师和缔约国提交给委员会的所有资料,

通过了如下:

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第7款作出的决定

1.1申诉人AsgharTahmuresi是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下称“伊朗”)公民,生于1976年3月1日。他声称,瑞士将其遣返回伊朗,将违反《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3条。申诉人由律师UrsEbnöther代理。

1.22012年1月26日,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114条第1款,要求缔约国在来文审议期间,暂不将申诉人遣返回伊朗。

申诉人提交的事实

2.1申诉人是一名伊朗国民,来自伊朗卡拉季。他被发现与一位毛拉的妻子发生关系,随后离开了这座城市。他担心自己因该女子丈夫的社会地位而受到迫害。2003年4月3日,在其父母的住所遭到搜查后,他决定以非法方式离开伊朗,进入瑞士。

2.2申诉人在瑞士加入了难民民主协会(Association Démocratique pour les Refugié),这是一个以“反对伊斯兰共和国、在伊朗境内保护人权”为宗旨的政治团体。他于2006年8月入会,然后成为难民民主协会卢塞恩州和施维茨州分会的政治活动负责人。他定期参加协会执委会的会议。他在瑞士境内参加了多起示威活动,散发对伊朗政权持批评态度的月刊Kanou n , 包括在卢塞恩州议会门前向政治人士散发此刊物。

2.32003年4月15日,申诉人在瑞士申请庇护。2004年6月21日,瑞士联邦难民局(现联邦移民局—移民局)驳回了他的申请。2004年6月21日,申诉人就这一决定向庇护上诉委员会(现瑞士联邦行政法庭—行政法庭)提起上诉。2006年7月14日,上诉被驳回。

2.42007年5月24日,申诉人提交了第二份庇护申请,强调他在瑞士从事的政治活动。2007年8月28日,移民局驳回其第二份庇护申请。2010年3月18日,行政法庭再次驳回他就移民局的决定提起的上诉。

2.52010年8月3日,申诉人第三次请求庇护。他声称自己在流亡期间参加了更多的政治活动,使他较以往更易遭受危险。他还指出,他自2010年1月1日起担任难民民主协会在卢塞恩州和施维茨州的负责人。2010年8月16日,移民局再次驳回他的庇护申请,理由是他虽然参加了更多的政治活动、承担了更多责任,但是关于能否获得庇护的法律状况并未因此而改变。2010年8月24日,申诉人就这一决定提起上诉,但于2011年12月12日被行政法庭驳回。这项裁决为最终裁决。

2.6移民局和卢塞恩州移民庇护问题办公室分别于2011年12月19日和2011年12月23日发函,限令申诉人在2012年1月3日之前离境。

申诉

3.1申诉人声称,如果将他强行遣返伊朗,瑞士将违反在《公约》第3条之下的义务。

3.2为证实这一点,他声称自己若被遣返,极有可能在伊朗遭受违反《公约》的待遇,原因如下:

自2009年6月举行总统选举及选举引发大规模抗议活动以来,伊朗的总体人权状况持续恶化。在伊朗,对基本人权的尊重不断减损,政府对于和平抗议或集会毫不容忍,一贯拘留参与抗议和集会者并施以酷刑;

申诉人援引欧洲人权法院对R.C.诉瑞典一案的裁决,指出面临迫害和任意逮捕、虐待或酷刑风险的不仅是政治领导人,而且包括参加和平示威者和一切反对现政权者。他还强调,伊朗每年执行死刑的人数为世界第二,行刑前的诉讼程序往往不公正或是出于政治动机;

由于申诉人属非法离开伊朗,因此他若返回伊朗,还存在被审查的额外风险;

申诉人是难民民主协会卢塞恩州和施维茨州分会的活跃会员。在行政法庭审查第三次庇护申请时,他担任难民民主协会在这两个州的负责人。但行政法庭认为,申诉人的风险尚未达到“在伊朗承担迫害风险的……必要程度”。然而,法庭曾在以往的决定中认定:在难民民主协会中身居要职的会员,若强行遣返回伊朗,极有可能承担遭受迫害的风险。

缔约国关于实质问题的意见

4.12012年6月13日,缔约国就本申诉的实质问题提交了意见。缔约国认为,虽然伊朗的人权状况在若干方面令人关切,但是伊朗没有普遍受到暴力的影响,且申诉人没有证明他面临可预见的真实的遭受酷刑的个人风险。

4.2缔约国指出,申诉人在首次申请庇护时宣称,在伊朗曾遭到一名警察的殴打。然而,在提交委员会的申诉中,他并未提及此事;因此,不能将其视为遣返伊朗后存在的风险因素。缔约国还指出,申诉人在伊朗从未积极参加政治活动。此外,缔约国当局在审查其庇护申请时发现,他声称自己因与毛拉的妻子发生性关系而将遭受迫害一事,并不可信。

4.3关于申诉人在瑞士的政治活动,缔约国认为,尽管伊朗特工部门可能监控在海外反对伊朗政权的政治活动,但伊朗当局针对的是一些知名人士,他们的活动范围超出了普通反对活动的范畴,他们担任的职务或开展的活动对政权构成了实质性威胁。缔约国断言,申诉人不具备这样的知名度;他所声称参与的活动是许多流亡海外的伊朗人普遍参与的活动。即使伊朗当局了解到他的所作所为,也不会凭这些活动将其视为对伊朗政权的潜在威胁。

4.4缔约国坚称,伊朗当局很可能知道,许多生活在海外的伊朗人为了获得庇护而试图把自己描述成持不同政见者。伊朗当局很可能区别对待真正的政治活跃分子、潜在的政治煽动分子和那些主要目的是最终获得外国居留证而从事政治活动的人。申诉人从事的活动,包括参加示威、散发杂志及将照片发布在互联网上,本身并不能引起伊朗当局的注意,因为这些活动与在瑞士的许多伊朗人从事的活动并无二致。难民民主协会主要在瑞士活动,其行动在国外并不为人所知。申诉人的家庭不了解他的政治活动,伊朗当局似乎也没有因此找他们的麻烦。

4.5缔约国质疑申诉人的说法:他因为在难民民主协会任职而具有特殊身份。缔约国认为,他的职位是行政职务。申诉人担任州代表,并不会使他比难民民主协会其他成员遭受更多风险。缔约国指出,据悉,难民民主协会有计划地组织各种活动,为寻求庇护者提供申请庇护的个人理由。协会每周组织街头宣传活动,并在互联网上发布照片,在照片中可以清晰辨认出参与者。难民民主协会的许多成员在伊朗没有积极参加政治活动,只是在申请庇护遭到拒绝后才加入该协会。自从联邦行政法庭认定,加入难民民主协会本身不足以构成申请庇护的个人理由后,该协会设立了后勤事务或安全事务经理等各种职位,使人人几乎都在协会中担任“领导”。高级职位如此泛滥,令这些职位的重要性大打折扣。

4.6缔约国坚称,申诉人并非伊朗当局眼中危险的政权敌对者。在行政法庭驳回其庇护申请之前,他没有在瑞士参加反对伊朗的政治活动。他近期突然参加政治活动,只是做一些表面文章,似乎并非出自坚定的信念。

4.7缔约国指出,瑞士有关当局已经审查了申诉人关于在伊朗有可能遭受迫害的所有主张,尤其是他在瑞士的活动。委员会收到的申诉中不包含能说明缔约国庇护程序存在缺陷的任何新资料或新主张。缔约国援引了委员会的判例,提到“应由《公约》缔约国的法庭审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具体地说,在可以证明“审议证据的方式显然是任意的或构成司法不公”时,委员会应对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本案中,申诉人提交的事实没有显示任何不合常规之处。

4.8缔约国还指出,申诉人援引了欧洲人权法院对R.C. 诉瑞典一案的判决。但是此案中的申诉人能够证明他在伊朗因从事政治活动而遭受虐待,因此法院宣布若强行将其遣返,则违反禁止酷刑的规定。

申诉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申诉人在2012年9月10日的意见中反驳了缔约国的论点,即他没有证明若被遣返伊朗,本人将面临可预见的真实风险,可能遭受违反《公约》的待遇。他重申,即使是级别较低的普通的反政府和平示威者及寻求庇护被拒的伊朗人,都有可能遭受违反《公约》的待遇。考虑到他在难民民主协会从事高级别的政治活动,他遭受迫害的风险更大。

5.2他进一步指出,他仅在第一次申请庇护时提到被殴打一事,是因为此后的庇护程序仅要求提供新的事实。虽然他没有在向委员会提交的申诉中提及殴打一事,但必须将此事视为促使伊朗当局视其为政治敏感人物的因素之一。这也是促使他形成政治见解的因素之一。

5.3申诉人坚称,在伊朗时他没有积极参加政治活动,是因为当局严格监控政治活动,同时加以残酷压制。因此,他在伊朗时没有积极参加政治活动这一事实,并不能说明他对伊朗政权持批评意见的程度和他在流亡期间从事的政治活动的程度。关于他在难民民主协会的活动,他指出,政府报告及其他报告表明,即使是较低级别的反政府活动,也可能招致个人遭受迫害的真实风险。他还指出,考虑到难民民主协会在网络上十分活跃,不能假设该组织在瑞士之外不为人所知。

5.4申诉人重申,他与一名毛拉的妻子发生了婚外情,这提高了他在伊朗遭受迫害的风险。虽然瑞士当局认为这不可信,但并没有降低他当前遭受迫害的风险。

5.5他还反驳了缔约国的这一论点:他在难民民主协会仅承担行政职务。他坚称自己参加执委会会议,负责其所在州招募新会员的工作,还定期访问庇护中心。他坚称自己在难民民主协会成立后不久便即入会,六年来一直非常活跃。他进一步驳斥了缔约国的观点,即难民民主协会是一个分散性的组织,其成员大都担任高级职务。他坚称,除执委会和各州分会负责人之外,仅有个别重要职务。常年担任这些职务的人,有许多已经获得难民地位,但依然继续开展活动,举行示威。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在审议来文所载任何申诉之前,禁止酷刑委员会必须依据《公约》第22条确定来文是否符合规定的受理条件。委员会已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确定,同一事项并没有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议之中。

6.2委员会未发现有其他理由可以认为来文不可受理,因此开始审议申诉人根据《公约》第3条递交的申诉的实质问题。

审议实质问题

7.1委员会依照《公约》第22条第4款的规定,参照各方提交的所有资料审议了该申诉。

7.2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是,将申诉人遣返伊朗是否会违反缔约国在《公约》第3条下的义务,即,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不得将此人驱逐或遣返到另一国。

7.3委员会必须评估,是否有充分理由认为申诉人在返回伊朗后有可能遭到酷刑。委员会在评估风险时,必须根据《公约》第3条第2款考虑到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但委员会回顾称,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所涉个人在被遣返国是否有遭受酷刑的可预见的真实风险。由此可见,一个国家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并不能意味着有充分理由确定特定个人在返回该国后会有遭受酷刑的危险;必须提出其他理由来证明所涉个人会有人身危险。

7.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执行《公约》第3条的第1(1997)号一般性意见,其中指出“在评估遭受酷刑的危险时,绝不能仅依据理论或怀疑”。虽然不必证明这种“危险极有可能”发生,但必须是真实的个人风险。委员会已经决定,酷刑风险必须是可预见的真实的个人风险。委员会回顾称,它相当重视缔约国有关机构的调查结果,但是不会为这些调查结果所约束;相反,按照《公约》第22条第4款的规定,委员会有权根据有关案件的所有情况对事实做出评估。

7.5委员会援引最近的判例,回顾指出,关于伊朗使用身心酷刑逼供的报告一直存在,这说明伊朗广泛、系统地采用这类做法,还有报告称,反对现政权的政治人士被拘留和遭受酷刑。委员会认为,伊朗频繁执行死刑,既不经过正当程序,有些罪行也达不到最严重罪行的国际标准;考虑到这一事实,此种情况更加令人担忧。缔约国自己也承认伊朗存在此类情况。

7.6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自2006年起在瑞士成为难民民主协会的活跃会员,他的名字因此出现在该协会出版的月刊Kanoun之中;他参加了执委会会议,负责其所在州招募新会员的工作,还定期访问庇护中心。他参加街头宣传及反对伊朗政权的活动和示威,他的照片也出现在互联网上。缔约国没有质疑这条信息。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认为伊朗当局针对的是对伊朗政权构成具体威胁的知名人士,而难民民主协会主要在瑞士活动,不为海外所知。然而,委员会指出,申诉人在难民民主协会的工作并不限于参加示威和行政工作,而是充当一个公开反对伊朗政权的组织的领导者。委员会还指出,近期的报告表明,即使是级别较低的反对派在伊朗也要受到严密监控,伊朗当局实际上监控互联网通信及国内外对其政权持批评意见者。

7.7鉴于上述所有情况,包括伊朗的总体人权状况和申诉人继续积极参与海外反对伊朗政权的政治活动这一个人情况,铭记委员会以往的判例,委员会认为,申诉人很可能受到了伊朗当局的注意。因此,委员会认为有充分理由相信,申诉人若遣返回伊朗将面临遭受酷刑的风险。此外,委员会指出,由于伊朗不是《公约》缔约国,所以若申诉人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在伊朗遭到侵犯,他将丧失要求委员会提供任何法律保护的可能。

8.禁止酷刑委员会依照《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认为将申诉人遣返伊朗将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的情况。

9.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118条第5款,敦促缔约国自本决定发送之日起90天内,向其通报根据本决定所采取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