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53/D/482/2011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9January2015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禁止酷刑委员会

第482/2011号来文

委员会在2014年11月3日至28日第五十三届会议上通过的决定

提交人:

R.S.等人(由流亡者法律援助协会Karine Povlakic女士代理)

据称受害人:

R.S. 等人

所涉缔约国:

瑞士

申诉日期:

2011年11月3日(初次提交)

本决定日期:

2014年11月21日

事由:

遣返科索沃1

程序性问题:

实质性问题:

酷刑风险

所涉《公约》条款:

第3条和第22条

本文件凡提及科索沃的内容,均应完全按照安全理事会第1244(1999)号决议理解,不妨碍科索沃的地位。

附件

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在第五十三届会议上

作出的关于

第 482/2 0 11 号来文的决定 *

提交人:

R.S.(由流亡者法律援助协会KarinePovlakic女士代理)

据称受害人:

R.S.等人

所涉缔约国:

瑞士

申诉日期:

2011年11月3日(初次提交)

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7条设立的禁止酷刑委员会,

于2014年11月21日举行会议 ,

结束了对代表R.S.、她的儿子V.S.、她的儿媳B.S.、她的女儿E.S.,她的孙子A.S.和她的侄子H.S.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提交的第482/2011号申诉的审议,

考虑了申诉人、其律师和所涉缔约国提供的所有资料,

通过以下决定:

根据《禁止酷刑公约》第22条第7款作出的决定

1.1 申诉人为R.S.、其儿子V.S.、儿媳B.S.、女儿E.S.、孙子A.S.及侄子H.S.,分别出生于1948年、1979年、1982年、1986年、1958年和 2010年。他们是阿尔巴尼亚族人,原本来自科索沃。除V.S.外, 其他人都住在瑞士。V.S. 2014年被遣返回科索沃,但其他人现在有被遣返科索沃的危险。他们声称,瑞士将他们遣返将侵犯他们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 3 条而享有的权利。申诉人由流亡者法律援助协会的Karine Povlakic女士代理。

1.2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4条,新申诉和临时措施问题报告员代表委员会于2011年11月11日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申诉人来文期间暂缓执行驱逐命令。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 申诉人曾住在Grabanice村,科索沃Kline区一个有400 名阿尔巴尼亚族居民的村庄。按照习俗,他们全家人生活在一起,只有R.S.侄子 H.S.单独居住。

2.2 2004 年 12 月 6 日,H.S.开车回家时,遭到尾随车辆的枪击。H.S.没有被击中,但同车的一个朋友受了伤。警察在道路上发现了许多自动步枪弹壳。检察官对身份不明的一人或多人实施的谋杀未遂进行了调查。H.S. 随后接到威胁电话。他向警方报案,警方对他的申诉进行了登记。然而,警方并未询问他的电话号码,也没有设法追踪来电者。

2.3 2006 年 6 月 27 日,H.S.与一位朋友在他的车里时,汽车爆炸。H.S.受了重伤:脾破裂和内出血。驻科索沃国际安全部队(驻科部队)和警方联合开展的调查发现,一枚遥控炸弹被安置在申诉人车子的后备箱里。申诉人出院后,继续接到匿名威胁电话。

2.4 2007年2月3日,V.S.在离家时遭到枪击。他扑倒在地,没有受伤。他抓住一支卡拉什尼科夫自动步枪朝枪击方向胡乱打了几枪,之后打电话报警,警方人员45分钟后到达现场。警方人员发现了弹壳和两个不同的鞋印。警方还写了一份报告,但没有把警犬带到现场。V.S.被带到警察局,登记证词,在那里,警方没收了他的夹克(上面有一个弹孔)以及他的卡拉什尼科夫步枪。申诉人因持有非法武器被关押了72小时。警方还询问了他的父母和姐妹,以查明他们对袭击者的身份是否有任何怀疑或能够提供任何有关线索。此外,一名证人告诉警方,他在村子附近的汽车站看到两名持有卡拉奇尼科夫式步枪的男子。

2.5 当夜,申诉人听到步枪射击,有人向屋顶投掷石块,并且屋外周围有脚步声。此外,V.S.的一头牛被偷走,他还接到了3个匿名的死亡威胁电话。他接到的最后一个类似电话是在动身去往瑞士前一周。警方对村子进行了两周的巡逻后,停止了他们的监视。V.S.感觉到危险,因而决定于2007 年 5 月 5 日和同样继续受到威胁的堂兄弟H.S.离开该国。他们于2007 年 5 月 7 日进入瑞士,被人口贩运者带到Vallorbe。他们抵达后立刻申请庇护。

2.6 H.S.的儿子拿着父亲的移动电话,继续收到死亡威胁,因此他也决定离开科索沃;随后,他来到奥地利申请庇护。

2.7 2007年10月,当R.S.、她的丈夫、他们的女儿和儿媳都在家时,又有人向房屋射击。 一天,两名自称V.S.朋友的男子登门拜访,说他们一直想通过电话与V.S.联系。V.S.的父亲声称不知道儿子的电话号码,两名男子离开,并告诉V.S.的父亲他们以后还会再来。家人告知V.S.此事后,V.S.说,他没有任何朋友符合对那两名男子描述。他的姐妹和父亲因此向警方报告了此事。他们从警察局返回后,那两名男子中的一名再次开车围着房子兜圈。警方逮捕了他并告知申诉人,他持有一根铁棍。然后家人被要求到警察局去证实此人确实是之前曾登门拜访的人。警方告知申诉人要小心,因为据警方所知,该嫌疑人杀害了自己妻子和一名朋友。有一辆汽车继续围着房子兜圈,而申诉人继续接到电话,警告他们,如果V.S.不回来,他的妻子、母亲、父亲和姐妹都会被杀掉。一天晚上,一名男子进入庭院里,用自动步枪射击。家人报警,但警察没有来到现场。

2.8 2007年11月3日,V.S.的父亲走在村里的一条路上时,一辆汽车向他靠近,并向他的方向打了5枪。警员到达现场,表示正在对一名嫌疑犯进行调查。他们要申诉人小心。几天后,他们又接到了威胁电话。

2.9 2008年1月25日,在村子的一条街道上发现了V.S.的父亲,“头被砍成了两半”。他被女儿E.S.送入医院后不久死亡。警方人员带着嫌疑人的照片来到医院,E.S.指认该人是之前曾发出威胁的男子。4天后该名男子被捕。警方负责调查的一名警员建议E.S.不要提出申诉,因为该嫌疑人的团伙仍是自由的,可能会伤害她。E.S.坚持申诉并要求警方提供7天的保护(传统的哀悼期)。警方同意了这一请求,但没有派人巡逻。根据E.S.及其表兄弟提供的证词,对主要嫌犯启动了刑事诉讼程序。嫌疑人被拘留,并关押了一个月,之后又延长了 60天,但后因证据不足而被释放。

2.10 这起谋杀发生之后,警方建议R.S.、E.S.和B.S.搬到别处去。申诉人不愿向国际警察求助。由于继续接到威胁电话而且仍有一辆汽车围着房子兜圈,他们到已前往瑞士的H.S.的家里住了两个月。另一名曾帮助该家庭成员与警察打交道的表亲也不得不离开该国,去了奥地利。他离开后,家里的妇女再次搬家,但仍然会收到威胁。R.S.收到了死亡威胁,E.S收到了绑架威胁。E.S.是唯一一个会走出家门的人,而且只在有紧急需要且有表亲陪伴的情况下才出门。一天,她注意到,涉嫌谋杀她父亲的那名男子的汽车在尾随她。R.S.、E.S.和B.S.感觉始终处于危险之中,也决定离开,并于2008 年 6 月 6 日,在人口走私者的帮助下离开了该国。2008 年 6 月 16 日,他们抵达瑞士,并在那里申请了庇护。

2.11 2008年5月16日,联邦移民局驳回了H.S.的庇护申请。2008年8月19 日,其他4个申诉人(V.S.、R.S.、E.S.和B.S.)的申请也被驳回。联邦移民局裁定,申诉人未满足《庇护法》第 3 条规定的确认难民身份的要求,因为他们在自己的国家能够获得充分的国家保护。

2.12 2010年11月24日,家中一名表亲被杀害,他曾是警官,也生活在 Grabanice村。

2.13 2011年5月11日,联邦行政法院驳回了申诉人就联邦移民局拒绝其庇护申请的决定而提出的上诉。申诉人声称,他们无法在自己的国家获得有效保护,正如事实所表明的那样,司法和警察当局未能在他们离开之前提供这样的保护。法院回顾称,根据其判例法,只有在原籍国没有提供充分保护时,第三方的迫害才能成为提供庇护的理由,而法院发现,科索沃当局在其手段和资源允许的范围内,提供了充分的保护。法院还裁定,由于缺乏合理的确凿证据证明相反情况,警察未能找到罪犯并不是充足理由,既不能确定后者的行为得到了国家的支持、鼓励或批准,也不能表明缺少充分的国家保护。法院具体说明,要求适当保护不能解释为需要绝对保护,因为没有国家能够保证为所有公民在所有地点和所有时间提供这样的保护。法院还指出,如果申诉人在自己的村庄继续感到不安全,他们可以迁往城市地区。

2.14 2011年 5月16日,联邦移民局通知所有申诉人说,鉴于联邦行政法院的裁决,他们必须离开瑞士,不得晚于2011 年 6 月 13日。

2.15 2011年6月13日,E.S.和B.S.向联邦移民局提交复审请求。提出请求的依据是有了新的证据,即一名曾是警官的家庭成员被谋杀,以及警察在调查父亲被谋杀一案时逮捕的人员未经起诉即被释放。2011 年 7 月 20 日,联邦移民局决定对这两项复审请求的实质内容不予审议,理由是缺乏新的证据。B.S. 于 2011 年 9 月 2 日将该裁定上诉至联邦行政法院,但法院宣布复审请求和上诉均不可受理。

2.16 2011年7月26日,H.S.还向联邦移民局提交了复审请求,2011年8 月 9 日,联邦移民局决定对请求的实质内容不予审议。2011年9月13日,申诉人提交了一份新的请求,鉴于其健康状况(即10年来他深受糖尿病相关症状之苦),对拒绝其庇护申请的决定进行复审。 2011年9月21日,法院宣布该请求不可受理。

2.17 根据瑞士难民理事会于2011 年 8 月 31 日发表的一份报告(理事会开展了实地调查并与2007年参与调查对V.S.谋杀未遂的警官进行了访谈)称,过去10年,Grabanice 村谋杀数量大幅度增加。从2000至 2010年间,5 人被杀害,警方或联合国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特派团(科索沃特派团)或欧洲联盟驻科索沃法治特派团(欧盟驻科法治团)都未能查明犯罪人。接受访谈的警员证实,如果申诉人返回村庄,他们会面临生命危险,而且这似乎是个人报复行为,警方不再能保护这家人免受袭击。事实上,由于没有嫌疑人,家人对袭击者的身份和动机也没有任何线索和怀疑,谋杀案对警方仍是一个谜团。

申诉

3.1 申诉人声称,瑞士将他们遣返科索沃将侵犯《公约》第3条规定的权利,因为他们将面临死亡威胁,以及遭受暴力死亡的真实危险。

3.2 申诉人坚称,科索沃警方无法保护他们,多次死亡威胁和谋杀未遂后父亲被杀害即可证明这一点。他们自己在科索沃也是遭到了严重和持续威胁,并面临严重危险,但警方没有逮捕任何嫌疑人,也没有提起任何刑事诉讼。警方无法向他们提供连续的保护,只是偶尔在他们的村庄巡逻。警方还数次告诉E.S.,警方不能保护她的家人,他们都要小心。申诉人还指出,警方建议E.S.撤回其证词,以避免遭到袭击者家族报复的风险。申诉人还称,他们无法搬到另一个镇,因为科索沃是一个小而贫穷的国家,人口由各个家族组成,这样就无法自由搬迁居住地。

3.3 申诉人提及科索沃司法系统的不足和无效,腐败猖獗,警方提出的申诉比公民提出的申诉还要多。宪法法院正在处理多宗涉及司法系统缺陷的申诉。除了不称职和内部混乱问题,在这样一个以个人复仇为固定的争端解决方式的社会中,司法系统在保护受害者和证人方面尤其不力。

3.4 申诉人认为,由于联邦行政法院 2011 年 5 月 11 日作出的裁决是最终的,他们已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 缔约国于2012年5月10日提交了意见。在审查其内部程序后,它指出,联邦行政法院的各项判决都是对申诉人就如被遣返将面临的危险的指控进行深入审查后做出的。法院裁定,科索沃当局防止人民遭受迫害的意愿和能力是不容置疑的,而且当局继续起诉刑事犯罪的肇事者。法院还指出,由独立机构,如欧洲委员会人权专员编写的报告表明,如果警员渎职,个人可以向国际调查股、科索沃警察调查部门和监察员办公室等专门机构提出申诉。

4.2 关于申诉人的具体情况,联邦行政法院认为,警察部队在其手段和资源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了介入,以保护他们,这表明警方采取行动的意愿和能力。因此,申诉人采取的行动步骤没有成功,并不意味着不存在充分的保护。此外,申诉人没有提供具体证据来证明警察或国家其他机构支持、鼓励或认可据称袭击者的行为。没有任何国家能保证绝对保护其公民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免遭暴力犯罪行为。缔约国还指出,申诉人提出而科索沃当局尚未有机会审查的唯一新证据是瑞士难民理事会 2011 年 8 月 31 日出具的调查报告。然而,缔约国在报告中没有发现任何新的证据能够改变联邦移民局和联邦行政法院决定所依据的推理过程。

4.3 关于被遣返回国有遭受酷刑的风险,缔约国指出,在此诉讼过程中,申诉人从未声称自己遭到过符合《公约》第1条所载定义的待遇。此外,他们也没有提供关于这种待遇的任何证据。因此,《公约》第 1 条用来界定酷刑的所有4个标准没有一个得到满足。实际情况是,申诉人援引对其生命权的侵犯,但这一权利并不是《公约》所保护的权利。因此,申诉人声称将其遣返科索沃会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是没有根据的。

4.4 申诉人的案件也不满足公共当局参与造成痛苦或苦难的标准。根据委员会的判例(如第83/1997号来文,“G.R.B.诉瑞典案”所示),“缔约国是否有义务因个人可能受到非政府实体在未经政府同意和默许情况下对其造成的痛苦或伤害而不驱逐其出境,不属于《公约》第3条的范围”。缔约国指出,申诉人并未声称存在公务人员或其他以公职身份行事的人实施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实施酷刑的风险。他们仅声称,警方无法保护他们不受两名个人之害,而且科索沃的司法系统薄弱。

4.5 在这方面,缔约国指出,联邦行政法院对指控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考虑到了科索沃警察的能力,并评估了警方针对申诉人的主张所采取的行动。缔约国没有发现任何证据能够令人认为科索沃当局会容忍或鼓励针对申诉人的人身攻击。此外,申诉人如果在村里继续感到不安全,可以迁往城市地区。缔约国还指出,申诉人并非弱势个人,在自己的国家有居住场所,也有收入来源。

4.6 缔约国还称,第5位申诉人H.S.虽然声称自己在该国是谋杀未遂的受害者,但在2009年庇护程序正在进行过程中曾数次前往科索沃。有记录表明他几次从离申诉人所在村庄不远的一个过境点穿过阿尔巴尼亚和科索沃之间的边界。在边境检查站,H.S.出示了科索沃护照,但之前却对负责庇护程序的瑞士当局隐瞒了护照。瑞士当局还指出,H.S.于2010年1月15日失踪,2010年3月23日又重新出现。

4.7 缔约国得出的结论是,申诉人中的任何一个返回本国,都不会面临遭到《公约》第1条所禁止的待遇的风险。它要求解除临时保护措施,并裁定遣返将不会违反《公约》第3条,因为没有充分理由担心如果申述人返回科索沃,将面临真实和针对个人的酷刑风险。

申诉人对缔约国的意见的评论

5.1 2012年7月10日,申诉人对缔约国的意见作出了评论。他们认为,缔约国拒绝将死亡风险归为虐待是不道德的,否定了他们的人性。他们认为,对安全、人身安全和生命的担忧造成的精神折磨和严重痛苦,相当于酷刑,这符合欧洲人权法院对“Soering 诉联合王国案”的判决中对酷刑解读的理解。

5.2 第5申诉人H.S.提交了一份签字声明,证明他的科索沃护照于2006年过期,之后没有更新过。在提交庇护申请前护照丢失,因此不能向瑞士当局出示。H.S.解释说,他的护照落在了带他进入瑞士的人口贩运者的车上,因此可能被别人使用。他还声称,自提交庇护申请后,他从未返回过科索沃。缔约国当局所指出的他的“失踪”,是一个误会,因为申诉人报告过,他在另一个地区和一个熟人在一起,但当局似乎没有记录他的声明。

5.3 2013年7月24日,申诉人补充说,根据联邦行政法院2013年7月18日作出的裁决,由于被控的行为性质并不严重,涉嫌妨碍司法的H.S. 在经过7个月的审前拘留后获释。2012年,他3次与妹夫见面,后者因谋杀罪名受到当局通缉,躲藏了起来。

5.4 2013年10月31日,申诉人提交了B.S. 日期为2013 年 10 月 29 日的一封信,题为“对[其]行政地位的复审请求”。信中说,她的丈夫V.S.因入室盗窃被判处 3 年零 6 个月监禁,自 2011 年 11 月以来一直被关押在瑞士。他们已对定罪提起了上诉,但仍未得到裁决。如果瑞士当局决定将其丈夫遣返科索沃,B.S.请求不与他一同返回,以保护他们2011 年 11 月诞生于瑞士的女儿免受家人在科索沃遭到的威胁。B.S.说,如果为了保护女儿有必要的话,她愿与丈夫离婚。

5.5 2014年7月7日,申诉人告知委员会,V.S.已于2014 年 3 月被遣返科索沃。因被控2003 年谋杀住在他所出生的村庄的一位远亲,他目前被审前拘留。V.S.认为,这位远亲的父亲应对2008 年V.S.父亲被杀害负责,因而这是报复性杀人。2003至 2007 年V.S.不在该国期间,他自己和他的家人都不知道他涉嫌谋杀该表亲。此外,他的妻子B.S.因担心如果她返回科索沃,她丈夫的刑事诉讼可能影响她的安全,并给女儿带来危险,已在瑞士提出了离婚诉讼。其他申诉人仍在瑞士。

5.6 2010年1月18日,E.S.产下一子。孩子的父亲在科索沃,涉嫌谋杀,审判正在进行之中,他不能离开科索沃。这名男子和他的家庭与申诉人邻村的另一个家庭陷入一场宿怨。战争开始以来,2个家庭的15个成员被杀害。E.S.不希望同她孩子的父亲生活在一起,担心他可能把儿子带走,因为当地的传统规定,男孩由父亲的家庭抚养。E.S.的儿子也有卷入家庭世仇的危险。E.S.还担心自己的安全,因为杀害她父亲的凶手几次到家里来威胁他们的时候,她见到过他。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禁止酷刑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22条确定来文可否受理。委员会已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6.2 委员会指出,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委员会不应审议个人提交的来文,除非它已确定,此人已用尽一切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已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由于委员会未发现对可否受理性的任何进一步障碍,因此,它宣布申诉可予受理。

违反《公约》第22条

7. 关于委员会2011年11月11日提出的暂停驱逐的请求未得到遵守,委员会回顾指出,缔约国通过批准《公约》并在第22条之下自愿接受委员会的管辖权,承诺与委员会诚意合作,充分执行确立的有关个人申诉程序。委员会还指出,《公约》(第18条)赋予委员会确立其本身议事规则的职权,只要这些议事规则不违背《公约》,即成为《公约》的组成部分。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义务包括遵守委员会通过的规则,这是《公约》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包括议事规则第114条。该条旨在专门说明《公约》第3和第22条的含义和范围,否则,为宣称面临酷刑严重风险的庇护寻求者提供仅仅是相对的,甚至可以说是理论上的保护。因此,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尽管以同意了委员会的临时措施请求,却将其中一位申诉人遣返科索沃,将既成事实呈献给委员会,这种做法违反了根据《公约》第22条承担的义务。

审议案情

8.1 按照《公约》第22条第4款,委员会参照有关各方提交的全部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8.2 委员会需要审议的问题是:缔约国如果将申诉人驱逐回科索沃,是否未能履行《公约》第3条规定的义务,即:如果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则不得将该人驱逐或遣返至该国。委员会必须确定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申诉人一旦返回科索沃,则存在着本人遭受酷刑的危险。在评估风险时,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3条第2款的规定,考虑到所有相关因素,包括一贯存在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但委员会指出,这一分析的目的,是确定有关个人是否本人会在将返回的国家中面临可预见和真实的遭受酷刑的风险。因此,一国存在着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并不构成确定某个特定的人返回该国将有遭受酷刑危险的充分理由。还需引述更多理由证明,有关个人会面临个人风险。同样,没有一贯公然侵犯人权的行为,也不意味着任何人在其具体情况中不会遭受酷刑。

8.3 委员会回顾称,如果有充分理由相信某人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缔约国有义务避免强行遣返某人至另一国,这一点与《公约》第1条所载酷刑定义有直接联系。为《公约》目的,“‘酷刑’是指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

8.4 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从未遭受过科索沃当局的酷刑或虐待。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在陈述中称在科索沃受到了威胁,并被另一个家庭成员置于危险之中,而这家人与政府当局并没有联系。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提及科索沃警察部门和司法系统的不足和无效,以及大量腐败案件,但委员会认为,这些是一般性质的指控与本案没有直接关系。因此,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未能充分证实关于缔约国没有保护他们免受攻击的指控。

9. 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将申诉人驱逐至科索沃将不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然而,尽管委员会请求采取临时措施,但缔约国仍于2014 年 3 月将一位申诉人V.S.驱逐至科索沃,这构成了违反《公约》第22条的情况。

10. 根据其议事规则第 118 条第 5 款,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措施,防止未来再次发生违反第 22 条的类似情况,并确保在委员会已下令采取临时措施的情况下,在委员会作出关于案情的决定前不驱逐申诉人。

附录

[原文:英文]

委员会成员阿莱西奥·布鲁尼先生的个人(反对)意见

1. 2011年11月11日,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 114 条,要求该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申诉期间,暂停执行驱逐申诉人的命令。然而,缔约国于2014 年 3 月驱逐了其中一人。

2. 我认为,缔约国不遵守委员会采取临时保护措施的请求“本身”不构成违反《公约》第 22 条。

3. 它构成了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来文期间缺乏合作,以及妨碍委员会充分适用其议事规则就处理个人来文规定的保护措施。

4. 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特别是关于临时措施的第114条,对于《公约》缔约国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是一个由来已久的问题,需要在委员会进一步讨论。

5. 然而,我认为,委员会必须在作出该缔约国违反第22条的决定之前,至少通知缔约国,委员会认为缔约国不遵守第114条规则违反了《公约》第 22 条规定的义务。

6. 在本案中,委员会掌握了审查其根据第 114 条第 3 款准予临时措施的决定所需的资料。缔约国在 2012 年 5 月 10 日已提交这些资料,以及关于解除临时措施的请求。申诉人于2012 年 7 月 10 日提交了对这些资料的评论。然而,委员会没有处理这一问题。它没有义务这样做,但是,在答复缔约国的请求时,委员会应通知缔约国,驱逐申诉人或其中之一将被视为违反《公约》第22条。

7. 由于没有此类通知,我认为,委员会关于缔约国违反《公约》第 22 条规定的义务的决定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