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BRA/CO/2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2June202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巴西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巴西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在2023年4月19日和20日举行的第1980和1983次会议经委员会审议,委员会在2023年5月9日举行的第2006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对缔约国接受简化报告程序并根据该程序提交定期报告表示赞赏,这样做改善了缔约国与委员会之间的合作,并将审查报告和与代表团开展对话作为重点。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该报告迟交了18年。

3.委员会赞赏有机会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建设性对话,并感谢代表团就审议报告期间提出的问题与关切作出回复。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以下国际文书:

(a)国际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2018年1月31日;

(b)《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2017年9月29日;

(c)《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10年11月29日;

(d)《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以及《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意议定书》,2009年9月25日;

(e)《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2008年8月1日;

(f)《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2007年10月25日;

(g)《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07年1月12日;

(h)《联合国反腐败公约》,2005年6月15日;

(i)《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2004年1月29日;

(j)《〈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4年1月27日;

(k)劳工组织《1989年土著和部落人民公约》(第169号),2002年7月25日;

(l)《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2002年6月28日;

(m)《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2002年6月20日。

5.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最近在与《公约》有关的领域修订和实行立法的举措,包括通过了下列法律:

(a)国家司法委员会2015年第213号决议,实施了拘留听证会制度;

(b)2015年第13.104号法,涉及杀害妇女问题;

(c)2014年第13.010号法,涉及在所有环境中禁止体罚;

(d)2010年第12.288号法,涉及种族平等问题;

(e)2009年第11.942号法,涉及向处于监禁中的母亲及其子女提供最低援助服务。

6.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采取行动修订政策和程序,以便更好地保护人权和适用《公约》,特别是下列举措:

(a)2023年设立人权和公民部以及该部捍卫民主、记忆和真理特别顾问办公室;

(b)2023年发起“曼德拉项目”,旨在推广《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曼德拉规则》);

(c)2019年实施寻找失踪人员国家政策并建立全国失踪人员登记册;

(d)2019年通过司法机关处理土著人民违法案件的指导方针;

(e)2017年通过《防止和打击酷刑联邦契约》;

(f)2016年通过关于替代刑罚的国家政策;

(g)2014年通过监狱综合护理国家政策;

(h)2014年发布全国真相委员会最终报告;

(i)2013年制定结束对少年儿童的性暴力国家计划;

(j)2013年建立防止和打击酷刑国家系统;

(k)2011年通过《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全国契约》;

(l)2010年通过经修订的《防止和打击酷刑综合行动计划》;

(m)2003年制定《保护受死亡威胁的少年儿童方案》。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酷刑罪的定义

7.委员会注意到,高级法院将关于酷刑的1997年第9.455号法第1条所载酷刑罪的定义解释为符合《公约》第1条;但委员会关切的是,这一定义不包括以恐吓或胁迫他人为目的或出于任何形式歧视的理由而实施的酷刑行为,而且它仍然没有直接参照《公约》第1条的措辞,没有涵盖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事的其他人实施或在其怂恿、同意或默许下实施的所有酷刑行为(第1和第4条)。

8.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修订1997年第9.455号法第1条所载酷刑罪的定义,使之完全符合《公约》第1条。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执行第2条规定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其中委员会指出(第9段),《公约》中的定义若与国内法中纳入的定义有重大差距,就会出现实际或可能的漏洞,从而导致有罪不罚。

诉讼时效

9.委员会感到关切,酷刑罪的诉讼时效为20年。

10.缔约国应确保酷刑罪不受任何诉讼时效的约束,以避免在调查酷刑行为以及起诉和惩治犯罪者方面有罪不罚的风险。

基本法律保障

1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不断有报告称缔约国立法中规定的程序性保障措施在实践中并不有效。在这方面,有报告称:(a)在调查期间,律师有时不被允许会见客户;(b)通知亲属或自己选择的人的权利往往被推迟;(c)法医缺乏独立性,法医机构属于民事警察,向有关州的公安部门报告; (d) 法医检查是零星进行的,而且往往是在推定对酷刑和虐待负有责任的警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这妨碍有效检测和记录酷刑或虐待的迹象; (e) 被拘留者的实际在场的拘留听证在COVID-19大流行期间暂时被在线听证取代,目前一些州仍然沿用,通常在警察局或牢房中举行,这大大降低了发现和调查酷刑或虐待案件的可能性。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在本报告所述期间提出的申诉数量,以及有哪些程序来确保法律承认的被剥夺自由者的基本保障在实践中得到尊重(第2条)。

12.缔约国应:

(a)在法律和实践中确保所有被拘留者从被剥夺自由之时起享有所有基本法律保障,包括以下权利:

立即以他们懂得的语言获悉逮捕的原因、所受全部指控的性质及其权利;

包括在审讯阶段获得本人选择的独立律师的协助,必要时获得免费法律援助;

要求并接受免费的独立医生或本人选择的医生进行的医学检查,检查的保密性应得到尊重;

将被拘留一事通知亲属或本人选择的其他人;

依法在24小时内带见法官;

在拘留场所得到登记;

(b)确保法医机构在结构和业务上独立于警察和公安机关,将医生的检验结果记录在专门设立的登记册中;

(c)在全国各州立即恢复被拘留者实际参加的拘留听证,听证应在司法机构中由治安法官主持,这是一项必要且根本的保障措施,可以评估拘留的合法性、将当事人置于司法控制之下并防止、调查和确保追究所有酷刑或虐待案件的责任;

(d)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提供资料,说明收到的关于不尊重基本法律保障的投诉的数量和这类投诉的结果,包括对不尊重基本法律保障的官员采取的纪律措施。

关于普遍存在酷刑和虐待的指控

1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本报告所述期间采取了多项防止酷刑的措施,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不断有报告称监狱看守、军人和警察,特别是宪兵、快速干预小组和联邦监狱干预工作队的成员,在拘押当事人时经常使用酷刑和虐待,包括严厉踢打、殴打(有时用棍棒和警棍)、窒息、用泰瑟枪进行电击、使用胡椒喷雾、催泪瓦斯、震爆弹和橡皮子弹,以及大量辱骂和威胁等行为,以及在禁毒行动中不成比例地针对非裔巴西人实施这些行为(第2和第13条)。

14.缔约国应:

(a)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报告制度对受害者有效、独立、易用和完全安全;

(b)确保检察官对负责调查的安全部门官员所采取的措施实施妥善监督;

(c)在所有审讯中心和拘留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除非这样做可能造成侵犯被拘留者的隐私权或他们与律师或医生的谈话泄密;

(d)建立并不断更新全国酷刑案件登记册,汇编并公布所有机构登记的酷刑和虐待行为投诉数量的统计数据。

酷刑和虐待行为不受惩罚

15.委员会对缔约国在调查酷刑和虐待行为方面明显存在的严重缺陷以及与此类罪行有关的有罪不罚现象持续高发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委员会没有收到全面资料,说明在本报告所述期间最终启动刑事诉讼的案件数量、起诉和定罪的人数,以及被判犯有酷刑和虐待行为的人受到的刑罚和纪律处分。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仍然没有具体、独立、有效的机制来受理关于剥夺自由场所发生酷刑或虐待的申诉,而且以检察官办公室为主的现有调查机构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因为它们与雇用被控施暴者的机构同属一个体系(第2、第12、第13和第16条)。

16.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确保所有关于酷刑和虐待的申诉都得到独立机构迅速、公正的调查,确保该机构的调查人员与涉嫌实施这类行为的人之间不得存在体制或上下级关系;

(b)确保在有合理理由相信发生了酷刑或虐待行为时,当局依职权展开调查;

(c)确保在酷刑和(或)虐待案件中立即并在整个调查期间将犯罪嫌疑人停职,特别是在他们有可能重犯指控的行为、报复指控的受害者或妨碍调查的情况下;

(d)确保酷刑和虐待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和负责下令或容忍这些行为的上级官员依法受审,如被判有罪则处以与其行为严重程度相称的惩处;

(e)确保有效执行关于酷刑的1997年第9.455号法的规定,特别是在调查和起诉酷刑和虐待行为方面;监督所有检察官办公室的设立和有效运作情况,确保其自主性、充足的资源配备和人员培训;

(f)汇编并公布联邦和州两级对酷刑或虐待案件进行调查和起诉、定罪和处罚的统计数字。

执法人员和军人过度使用武力

17.委员会对执法人员和军人在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安全行动中持续过度使用武力,特别是使用致命武力深表关切。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根据《2022年巴西公共安全年鉴》,2021年警察暴力行为的受害者中有84.1%是非洲裔巴西人。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

(a)多个国家安全实体的执法人员,包括宪兵、民警和联邦高速公路警察,在高度军事化的警察突袭贫民窟行动期间严重侵犯人权,包括实施法外处决和酷刑;

(b)在这些突袭中,在人口稠密地区不加区分地使用重机枪火力,造成以非裔巴西平民为主的贫民窟居民,包括孕妇和儿童的伤亡;

(c)有报告称执法人员在突袭贫民窟行动期间实施其他形式的严重暴力,包括主要针对非裔巴西人的性暴力和殴打;

(d)过度使用致命武力的严重事件得不到有效、及时的独立调查,在某些民警活动期间过度使用致命武力的案件中适用军法;

(e)报告称,立法提案(2022年第733号法案)如果获得通过,将扩大过度使用致命武力的执法人员受到的法律保护;

(f)受害者及其家人缺乏伸张正义和获得补救的途径(第2、第12、第13和第16条)。

18.缔约国应采取紧急措施,制止执法人员和军人过度使用武力,特别是使用致命武力,包括:

(a)继续努力降低缔约国执法活动的军事化水平;

(b)确保培训所有相关执法和安全人员的准则和手册,按照《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中规定的相称性、必要性和合法性原则,以及与种族平等有关的标准,列出使用武力的规程,并确保有效和频繁开展培训;

(c)确保在警务活动中部署杀伤力较小的武器,特别是在包括非裔巴西人在内的平民密集地区;

(d)加强对缔约国所有执法实体的独立监督机制,确保对这些实体过度使用武力,特别是使用致命武力的所有申诉得到及时、公正的调查,犯罪嫌疑人受到起诉,如被判有罪,则处以与其行为严重程度相称的惩处,并确保受害者或其家属得到充分补救;

(e)查明并修订妨碍对过度使用武力或使用致命武力的执法人员问责的法律规定和做法,包括尚未通过的扩大执法人员所受保护的立法提案,停止对民事警务活动中过度使用武力或使用致命武力的情况适用军法。

土著人和基隆布人群体

1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土著人和基隆布人群体遭受较高程度的暴力,包括被杀,往往发生在保卫自身土地或从事土著人权维护者工作的背景下;

(b)土著妇女和基隆布妇女遭受普遍暴力,包括威胁、恐吓、骚扰、性暴力、虐待和杀害;

(c)对土著人和基隆布人群体的暴力攻击缺乏保护,这些罪行普遍不受惩罚;

(d)牧场主抢夺土地、开发采掘业、非法伐木或其他工业项目致使土著群体被逐出土地(第2、第12-14和第16条)。

20.缔约国应:

(a)采取步骤防止并解决暴力侵害土著人和基隆布人群体,包括侵害妇女的根本原因,与土著人和基隆布人群体及妇女充分协商,并防止当地牧场主或非法伐木者实施杀人和袭击;

(b)及时有效地调查所有针对土著人和基隆布人群体,包括针对人权维护者和妇女的暴力事件,确保追究犯罪者的责任并向受害者提供补救;

(c)立即停止强迫将土著社区逐出土地,并依照《宪法》保障他们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和协商的权利。

拘留条件

21.正如代表团承认的那样,巴西监狱系统面临巨大挑战。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减少监狱过度拥挤状况所作的努力,这些努力改善了拘留条件。然而,委员会仍然深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绝大多数监狱人满为患,对与毒品有关的违法行为,特别是非裔巴西青年男女,包括包括审前羁押在内的总体监禁率较高。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有效措施以解决非裔巴西人监禁率过高的根本原因,包括警察过度执法、种族貌相,执法机构和参与司法的其他机构内部存在系统性种族歧视以及相关政策将持有毒品定为犯罪。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由于许多监狱缺乏看守人员,频繁发生导致死亡的骚乱,囚犯之间暴力相向以及一些监狱的安全措施不足,囚犯内部得以出现自治安排。委员会还对狱警和其他监狱工作人员的腐败行为表示关切。此外,委员会关注到下列报告:(a) 大多数惩教设施,包括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和男女同性恋者、双性恋者和跨性别者的拘留条件恶劣,缺乏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服务、通风和自然光、饮用水和足量的适当食物;(b)未能有效地将正在受审和等待受审的人与已经定罪的人分开;(c) 改造自新和重返社会的方案不足;(d) 获得医疗护理的机会不足,特别是患有慢性病或新冠症状的被剥夺自由者、吸毒者、智力残疾人和社会心理残疾人,缺乏医务人员、药品和医疗设备。最后,委员会对拘留设施中发生袭击和性暴力的报告表示关切,被拘留妇女的发生率特别高(第2、第11和第16条)。

22.缔约国应:

(a)继续努力消除所有拘留中心过度拥挤的现象,主要是在审判前后使用监禁以外的替代措施,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和《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监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开展对监狱设施进行必要改善的工作,并采取紧急措施,弥补监狱总体生活条件方面的任何缺陷,确保充分遵守《纳尔逊·曼德拉规则》;

(b)彻底审查有关法律、政策和做法,有效解决非裔巴西人监禁率过高的根本原因,包括警察过度执法、种族貌相,执法机构和参与司法的其他机构内部存在系统性种族歧视以及相关政策将持有毒品定为犯罪;

(c)确保将审前羁押人员和服刑人员严格分开,在男女混合的监狱中将女性监区与男性监区完全分开;

(d)确保监狱安全,包括招聘和培训足够数量的监狱人员;

(e)实施司法和纪律处分,惩处对监狱系统腐败负有责任的官员和其他管教人员;

(f)与公共卫生部门合作,确保监狱中的医疗,特别是传染病、药物依赖和精神健康问题的治疗,以及对怀孕期间妇女进行医学监测,包括提供适当的医务人员、材料和药品;

(g)增加被拘留者参加改造自新和重返社会方案的机会;

(h)收集并公布缔约国所有拘留场所的最高容纳率和关押率,以及服刑人数和审前羁押人数的数据。

少年司法

23.委员会注意到关于国家社会教育援助制度的2012年第12.594号法和相关的国家计划,但仍然深感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有效地采用拘留的替代措施,导致大量儿童,特别是非裔巴西儿童服刑。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许多因儿童轻微罪行被拘留但没有剥夺自由的正当理由。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众议院通过了1993年第171号法案,该法案载有一项将刑事责任年龄从18岁降至16岁的提案,有待参议院进一步审议;委员会还对参议院通过2015年第333号法案感到遗憾,该法案载有一项将儿童的最长刑期从3年延长至10年的提案。此外,委员会还特别关注:

(a)有关报告称监狱发生暴力事件,导致儿童死亡;

(b)许多儿童拘留设施,包括社会教育中心的健康和卫生条件非常糟糕,人满为患;

(c)发生儿童与成人被拘留在一起的情况,以及被拘留的儿童,特别是女孩遭受性暴力和性虐待的案件;

(d)过度和长期使用审前羁押和长期单独监禁儿童;

(e)少年法庭和少年司法专门法官的数量不足(第2、第11和第16条)。

24.缔约国应使少年司法制度完全符合《公约》和其他相关国际标准。缔约国尤其应推广拘留的替代办法,并确保将拘留作为最后手段并尽可能缩短时间,并根据《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定期对拘留进行审查,以期撤销拘留。此外,缔约国应:

(a)迅速彻底调查所有暴力侵害儿童和在押儿童死亡案件;

(b)采取措施解决少年拘留设施过度拥挤的问题,作为紧急事项改善剥夺少年儿童自由中心的环境卫生、个人卫生、安全和教育条件,确保将青少年与成人分开关押,确保提供适当的、文化多样的社会教育和自新方案,工作人员接受适当培训,并对拘留设施开展定期检查;

(c)加快法律程序,严格遵守关于审前羁押最长期限的规定,并遵守禁止对未成年人实行单独监禁和类似措施的规定(《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第67条和《纳尔逊·曼德拉规则》第45(2)条);

(d)增加专门少年法庭设施和程序的数量并配备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指定专门的儿童问题法官,并确保这些专门法官接受妥善培训。

纪律措施

25.委员会注意到,根据《刑事执法法》,临时单独监禁作为惩戒措施只应作为最后手段,并严格限制时间;但委员会关注的是,有报告称在狭小、条件恶劣的牢房里实行这种措施长达30天,严格限制探视和与亲属通话。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关于执行法官在本报告所述期间进行的视察以及所采取的补救措施的影响的资料。此外,委员会感到不安的是,有些囚犯被处以集体惩罚的案件被记录在案,根据差别拘留制度(《刑事执法法》第52条),囚犯可能被无限期地关押在据称条件非常恶劣、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惩戒牢房中(第2、第11和第16条)。

26.缔约国应:

(a)根据《纳尔逊·曼德拉规则》第43至第46条,确保单独监禁只在特殊情况下作为最后手段使用,时间尽可能短,并接受独立审查,且只有在主管机关许可的情况下才能实施;

(b)确保实施纪律制裁遵循正当程序(《纳尔逊·曼德拉规则》第41条),并确保纪律制裁和限制性措施不包括禁止与家人接触,确保限制与家人接触的手段仅限于有限时间内,且严格出于维护安全和秩序的要求,不得将之作为纪律措施(《纳尔逊·曼德拉规则》第43(3)条);

(c)废除集体惩罚的做法,并审查《刑事执法法》第52条,停止按照差别拘留制度将囚犯无限期关押在惩戒牢房中的做法;

(d)确保总体生活条件,包括与光、通风、温度、卫生、营养和饮用水有关的条件,毫无例外地适用于所有囚犯(《纳尔逊·曼德拉规则》第42条)。

羁押期间死亡

2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拘留场所有大量死亡情况,包括暴力致死。委员会感到遗憾,缔约国没有提交整个审查期间的完整统计资料。委员会还感到遗憾,没有资料说明所开展的调查的结果、为防止类似案件再次发生而采取的具体措施以及赔偿死者亲属的任何案件。委员会还感到不安,囚犯敌对群体之间的暴力行为持续高发,这似乎是监狱中实行某种形式自治的犯罪团伙和敲诈勒索团伙所为(第2、第11和第16条)。

28.缔约国应:

(a)确保独立机构对所有拘留期间死亡案件进行迅速、公正的调查,妥善注意到《关于调查潜在非法死亡的明尼苏达规程》,并评估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上级是否有可能对此负责,如果认定如此,应依法惩治过错方,并给予受害者家属充足赔偿;

(b)确保根据《纳尔逊·曼德拉规则》第24至35条划拨为囚犯提供妥善医疗和保健所需的人力和物力资源,并审查监狱中预防、检测和治疗慢性退行性疾病以及传染病或感染性疾病的方案的成效;

(c)编制并公布关于拘留期间死亡人数及其原因的详细统计数字;

(d)加强预防和减少囚犯间暴力的措施,调查监狱中的敲诈勒索团伙并重新有效掌控监狱。

治疗集体

2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2006年第11.343号法旨在引导吸毒者接受所谓的“治疗集体”提供的医疗护理和治疗,这些集体是由缔约国部分资助的私人信仰机构。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精神疾病患者也被拘留在治疗集体中。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这些集体经常发生侵犯人权行为,包括身心暴力、过度使用武力、强迫劳动、限制行动自由和恶劣的生活条件。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有责任保护在这些设施中的人的身心健康,无论该设施是否与缔约国有附属关系(第2、第11和第16条)。

30.缔约国应:

(a)优先考虑重返家庭和社区型保健和社会服务,替代收容吸毒者的做法;

(b)确保迅速、彻底和公正地调查治疗集体侵犯人权的所有指控,包括酷刑和虐待指控,起诉被控侵害者,如被判有罪则处以与其行为的严重性相称的制裁,并向所有受害者提供充足的补救措施;

(c)确保戒毒中心受到卫生和社会服务检查机构和独立监督机制的定期监督,并为其提供足够的合格和训练有素的医务人员。

私营拘留设施

3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越来越多的私营拘留设施。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种安排可能导致被拘留者的权利受到严重侵犯,因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的问责界限可能变得模糊,为囚犯提供的基本服务可能会在企业利润最大化的压力下受到影响(第2、第11和第16条)。

32.缔约国应确保经营拘留设施的私营公司遵守所有国际标准,特别是《公约》的规定。缔约国应确保这些私营公司为其工作人员提供适当的培训,并对这些设施进行定期监督。

国家防范机制

33.委员会承认缔约国联邦结构的复杂性,并注意到国家防止和打击酷刑制度由多个机构组成,其中包括国家防止和打击酷刑委员会、国家防止和打击酷刑机制、国家监狱局、国家刑事和监狱政策委员会以及州一级防止和打击酷刑地方委员会。委员会欢迎最高法院裁定宣布2019年的一项总统令无效,该总统令计划废除缔约国的酷刑防范机制,法院还裁定在2016年第8号令的若干规定得到审查前暂停执行,监狱当局可利用这些规定以安全为由限制国家防止和打击酷刑机制进入若干拘留场所、接触被拘留者;但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尚未在缔约国所有辖区建立一个独立、有效和资源充足的防范机制网络,迄今为止,26个州中只有4个州设立了此类防范机构。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缺乏相关资料,说明国家防止和打击酷刑机制和州一级设立的访问机构划拨的资源,以及这些机构与民间社会组织合作的情况(第2、第11和第16条)。

34.缔约国应:

(a)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各州迅速建立一个防范机制网络,并确保该网络中的每个机构都拥有必要的资源以及职能和业务独立性,以便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履行防范任务,包括根据自身的优先任务查访所有剥夺自由场所;

(b)加紧努力建设国家防止和打击酷刑机制的能力,协调全国防范机制网络,以确保对各州所有剥夺自由场所进行有效和独立的监督,包括开展定期突击查访以及举行被拘留者秘密听证;

(c)根据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通过的国家防范机制准则,确保有效跟进和落实国家防止和打击酷刑机制以及州一级监督机构作为监督活动的一部分提出的建议;

(d)鼓励国家防止和打击酷刑机制与民间社会组织开展合作。

培训

35.委员会肯定缔约国为制订和实施人权教育培训方案所作的努力,包括为国家安全机构人员、监狱工作人员、法官、检察官、移民工作人员和武装部队成员设计的防止酷刑和使用武力方面的方案。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资料说明这些措施对缔约国境内发生酷刑和虐待的影响评估情况。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现有资料有限,难以了解法医和与被拘留者打交道的医务人员培训方案情况,以及这些方案能否使他们发现和记录酷刑造成的身体和心理后遗症(第10条)。

36.缔约国应:

(a)继续制订和实施强制性的初步培训和在职培训方案,以确保所有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人员、军人、司法官员、监狱工作人员、移民工作人员和其他可能参与拘留、审讯或对待遭受任何形式逮捕、拘留或监禁的人,都熟知《公约》的各项规定,特别是绝对禁止酷刑的规定,并充分认识到违反规定的行为不受容忍并将受到调查,责任人将受到起诉,一经定罪将受到妥善惩治;

(b)根据《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修订版,确保对包括医务人员在内的所有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专门培训,以识别和记录酷刑和虐待案件;

(c)制订、应用一种评估教育培训方案效力的方法,评估这些方案对减少酷刑和虐待案件数量以及确保识别、记录和调查这类行为以及起诉责任人方面的有效性。

补救

37.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完整的资料,说明本报告所述期间法院和其他国家机构下令采取以及实际上向酷刑受害者及其家属给予的补救和赔偿措施,在这方面与专门的非政府组织的合作程度。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对第14条的执行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2年),委员会在其中解释了缔约国向酷刑受害者提供全面补救的义务的内容和范围(第14条)。

38.缔约国应在法律和实践中确保所有酷刑和虐待受害者获得补救,包括享有获得公平和充足赔偿的强制执行权利,以及尽量使其完全复原。

刑讯逼供

39.委员会注意到《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了通过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可采信的保障措施,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资料说明法庭判决拒绝采信通过酷刑或虐待获得的供词的情况。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经常发生刑讯逼供,法庭上援引通过酷刑获得的供词作为被告有罪的证据。委员会还感到关切,始终有报告称法院不调查这类申诉,而是将举证责任转嫁给据称的受害者(第2、第15和第16条)。

40.缔约国应:

(a)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实践中不得采信酷刑或虐待取得的供词和陈述作为证据,但可将之作为针对被控刑讯逼供者的证据;

(b)确保在提出刑讯逼供的指控时,立即对指控进行调查,举证责任不由受害者而是由国家承担;

(c)扩大对法官和检察官的专门培训方案,确保他们有能力有效识别酷刑和虐待,并调查对这类行为的所有指控;

(d)汇编并公布相关资料,介绍法官主动或应案件当事人请求裁定不采信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的刑事诉讼程序以及在这方面采取的措施。

性别暴力

41.委员会认可缔约国为防止和遏制性别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采取了立法和其他措施,并认可最高法院就关于家庭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2016年第11.340号法(《玛丽亚·达·佩尼亚法》)是否符合宪法的法律争议作出的裁决,认定该法律确实符合宪法;但委员会仍然关注地方法官遵守最高法院的判决和《玛丽亚·达·佩尼亚法》的情况。委员会还关注以下问题:

(a)妇女,特别是非裔巴西妇女、土著妇女和基隆布妇女,包括自我认同为女同性恋者、双性恋和跨性别的妇女遭受大量性别暴力,特别是杀害妇女的形式,缔约国采取的措施,包括打击杀害妇女的国家计划存在弱点;

(b)起诉和定罪的数量少、处罚轻,司法机构内部缺乏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专业能力;

(c)未能为受害者提供妥善补救,划拨给受害者支助方案的资源不足;

(d)缺乏最新分类统计数据说明一切形式的性别暴力问题,以及这类案件的解决情况,包括对施暴者的起诉、判刑和定罪以及对受害者的赔偿情况(第2和第16条)。

42.缔约国应:

(a)确保彻底调查所有性别暴力案件,特别是涉及国家机关或承担缔约国《公约》国际责任的其他实体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案件,起诉被控的施暴者,如被判有罪则予以妥善惩治,并确保受害者获得补救,包括给予充足赔偿;

(b)向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提供关于起诉性别暴力行为的强制性培训,向法官、检察官和执法人员提供关于《玛丽亚·达·佩尼亚法》及最高法院裁定该法合宪性的强制性培训,并开展关于对妇女一切形式暴力行为的宣传运动;

(c)加强司法系统,确保妇女,特别是非裔巴西妇女、土著妇女和基隆布妇女,包括自我认同为女同性恋者、双性恋和跨性别的妇女,能够有效地诉诸司法,并增加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专门法庭和具有处理这些案件专业能力的法官,从而便利妇女诉诸司法;

(d)保持与性别暴力有关的投诉、调查、起诉、定罪和判刑的统计数据,按受害者的年龄和族裔出身或国籍分列;

(e)分配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确保有效执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全国契约》;

(f)确保在缔约国全境设立暴力行为的女性受害者庇护所,并确保性别暴力的受害者得到所需的医疗、心理社会支持和法律援助。

贩运人口

4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解决贩运人口问题采取的多项举措,例如通过2016年第13.344号法以修订《刑法》,其中规定了预防和制止国内和国际贩运人口以及援助受害者的措施,并注意到2018年第三个打击贩运人口国家计划,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贩运现象严重程度的资料。委员会特别关注:

(a)非裔巴西人和土著男子、妇女和儿童极易遭受以强迫劳动、性剥削或家庭奴役为目的的贩运;

(b)缔约国尚未制定全面的反贩运立法;

(c)贩运案件的起诉率和定罪率低;

(d)缺乏关于及早识别贩运受害者并将其转介到相应社会和法律服务机构的信息(第2、第12-14和第16条)。

44.缔约国应继续并加强打击人口贩运的努力。在这方面,缔约国应:

(a)考虑根据《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制定打击贩运人口行为的全面立法,执行现有立法框架,迅速、彻底和有效地调查、起诉贩运人口及相关做法并处以适当刑罚,确保为此目的分配一切必要手段;

(b)建立国家机制,协调努力防止和打击国内和国际贩运人口行为并保护受害者;

(c)提高弱势群体对贩运风险的认识以鼓励报案,培训法官、执法人员以及移民和边境管控官员及早发现贩运受害者并将他们转介到相应的社会和法律服务机构;

(d)加强努力,与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开展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来防止贩运,通过信息交流和采取联合措施以起诉和惩治贩运者。

人权维护者

45.委员会欢迎2018年制定了保护人权维护者、传播者和环保主义者方案,2014年启动了受威胁人权维护者信息系统。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本报告所述期间,人权维护者,特别是非裔巴西人、土著人和基隆布人,包括妇女、环境权利维护者、记者、社区领袖、工会成员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遭到死亡威胁、恐吓、骚扰、暴力袭击和杀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保护人权维护者的具体立法,保护人权维护者、传播者和环保主义者方案的预算资源分配不足,无法向面临威胁的人权维护者提供有意义的保护。委员会还对滥用禁毒和反恐的立法、对人权维护者刑事定罪表示关切。委员会感到遗憾,对人权维护者犯下此类行为的定罪数量很少(第2、第12、第13和第16条)。

46.缔约国应:

(a)采取一切必要步骤,防止、调查和相应惩治一切形式的威胁、骚扰、暴力攻击和杀害人权维护者的行为,并向受害者或其家人提供充足的救济;

(b)制定保护人权维护者的具体立法,增加保护人权维护者、传播者和环保主义者方案的经费,与受影响群体商讨该方案如何有效满足他们的需要;

(c)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滥用禁毒和反恐立法将人权维护者的工作定为犯罪。

军事司法

4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指出2010年以来,除故意杀人和其他故意危害生命的罪行以外,军事警察实施的其他所有罪行均受军事法院管辖。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根据现行立法,军官在所谓的“维护法律和秩序的行动”范围内犯下的所有罪行,包括对平民及其生命犯下的罪行,都受军事法院管辖。委员会注意到,这一规定曾于2013年被诉至最高法院,被质疑为违宪,但该案仍未解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最近的一项议案进一步扩大了军事法院对警察违法行为以及平民在和平时期冒犯军官的管辖权,该议案也被诉至最高法院。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些议案如获得通过,可能会进一步损害打击酷刑和虐待、确保这类罪行受到问责的努力(第2、第12和第16条)。

48.该国应审查现行法律框架,包括2017年第13.491号法,以确保军人或安全部队成员犯下的侵犯人权或针对平民的罪行,包括酷刑和虐待行为,不受军事法院管辖,只有民事法院有权审理此类案件。缔约国还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平民无论犯有何种罪行均不受军事法院管辖。

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包括堕胎

4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孕产妇死亡率高,特别是在非裔巴西人、土著人和基隆布妇女中;

(b)持续将堕胎定为刑事犯罪(强奸、威胁母亲生命或无脑胎儿的情况除外),这导致许多妇女和女孩采取隐秘、不安全的堕胎,危及她们的生命和健康;

(c)有报告称,寻求避孕和合法堕胎的妇女和女孩以及提供这些服务的医生和其他医务人员遭受骚扰、暴力和刑事定罪;

(d)有报告称,非裔巴西妇女在接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期间遭遇有损尊严和暴力的产科做法(第2和第16条)。

50.缔约国应:

(a)继续努力加强妇女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机会,以期有效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特别是在非裔巴西人、土著人和基隆布妇女和女孩中;

(b)考虑到世界卫生组织2022年更新的流产指南审查《刑法》,取消自愿终止妊娠的刑事定罪;

(c)确保所有妇女和女孩,包括弱势群体的妇女和女孩能够在安全和有尊严的条件下合法自愿终止妊娠,不受骚扰,不对她们或医疗提供者定罪,无论堕胎是否合法均应保证妇女堕胎后的保健;

(d)加强对所有参与向非裔巴西人、土著人和基隆布妇女提供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卫生保健专业人员的反种族主义和人权培训,同时确保对任何形式的产科暴力行为进行问责和补救。

后续程序

51.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4年5月12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落实委员会关于执法人员和军人过度使用武力、拘留条件、少年司法和国家防范机制的建议的情况(见上文第18(b)、第22(c)、第24(b)和第34(a)段)。在这方面,还请缔约国向委员会通报计划在下一报告周期内如何落实结论性意见中其余的部分建议或全部建议。

其他问题

52.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作出《公约》第21条所规定的声明。

53.委员会请缔约国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以相关语言广泛传播提交委员会的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并向委员会通报传播活动的情况。

54.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7年5月12日前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即第三次定期报告。为此,并考虑到缔约国已同意按照简化报告程序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委员会将在适当时候向缔约国发送报告前问题清单。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其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第三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