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66/D/820/2017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9 July 2019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820/2017号来文的决定******

来文提交人:

D.B . ( 由律师 Alexandre Mwanza 代理 )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瑞士

申诉日期:

2017 年 4 月 9 日 ( 首次提交 )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 114 条和第 115 条 作出 的决定, 2017 年 4 月 13 日转交缔约国 ( 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

本决定通过日期:

2019 年 5 月 9 日

事由:

驱逐至多哥

程序性问题:

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实质性问题:

基于政治理由驱逐回后可能遭受酷刑 ( 不 推回 )

《公约》条款:

第3条

1.1申诉人是D.B.,多哥国民,生于1985年8月27日。她将根据驱逐令被驱逐至多哥,并认为瑞士将其驱逐将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的行为。申诉人由律师Alexandre Mwanza先生代理。

1.22017年4月13日,委员会通过新申诉和临时措施报告员行事,决定批准申诉人关于采取临时措施的请求,因此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申诉人的申诉期间不要将其驱逐至多哥。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申诉人自全国变革联盟2010年10月成立以来,一直是该反对派运动的支持者。2011年,她成为该联盟的正式成员,并被任命为洛美地区的分区秘书。她参加了若干次多哥反对当权政权的政治示威活动。

2.2申诉人积极参与了2012年6月12日在洛美策划和举行的反政府抗议活动,这次抗议是在反对党团体“拯救多哥”的倡议下组织的。申诉人随后被两名身着便衣的男子抓住,扔进汽车,并被送往洛美的快速反应部队军营。她在非常恶劣的条件下被隔离关押了八天。重新获得自由后,申诉人在一个与她关系密切的人的帮助下,决定在加纳寻求庇护。在那里,她了解到,穿制服的人搜查了她在洛美的故居。然后她决定离开欧洲,并于2012年9月18日经意大利抵达瑞士。同一天,她在瑞士申请了庇护。

2.32012年9月19日和20日,申诉人向瑞士克罗伊茨林根的接待和处理中心提出了庇护申请。2012年9月25日,为确定她申请庇护的理由,举行了初步听证会。

2.42014年3月31日,举行了旨在确定申诉人申请庇护理由的联邦听证会。她指出,为支持她的庇护申请,她提供了2011年3月19日在多哥参加政治集会的四张照片和她的选民登记卡。2016年3月7日,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拒绝了她的申请,理由是她在陈述中提供的信息不符合在瑞士获得难民地位的要求。因此,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下令将她逐出瑞士。申诉人对驱逐令提出上诉。2016年4月26日,联邦行政法院宣布对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的决定提出的这一上诉不可受理。

2.5申诉人还说,自2016年4月以来,多哥当局一直在努力找她女儿的父亲。2016年4月1日和15日,他被洛美初审法院传唤。2016年4月28日,国家检察官就申诉人过去的政治活动将他起诉。这些传票发出后,申诉人的丈夫与他们的孩子一起失踪,从此再无他的消息,直到2016年8月8日他与孩子再次出现在加纳。然后,他向申诉人发送了证明他与多哥当局之间存在问题的文件。申诉人表示,她丈夫收到的传票和国家检察官对他的起诉证明,由于她的政治活动,她仍在被多哥大力通缉。

2.6申诉人指出,发生这些事情后,她请求复审将她遣返多哥的决定。2016年9月28日,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驳回了这一请求。联邦行政法院随后驳回了她的上诉,并于2016年11月2日维持了将她遣返多哥的决定,遣返日期定为2017年4月14日。因此,申诉人表示,她已没有任何国内补救办法来对将她返回原籍国一事提出质疑。

2.7申诉人称,缔约国既没有考虑她作为一个著名反对党秘书的身份,也没有考虑关于她参加政治抗议反对当权政权的证据,而多哥当局正是为此在通缉她。她还说,缔约国采用了一种心理技巧,即就一个主题分两阶段进行询问,其中最细微的差异都被藉以认为庇护理由不可信,而不考虑事实的真实性。

2.8申诉人指出,当对寻求庇护者提交的证据有严重怀疑时,缔约国通常会从派出其信任的外交使团人员来核实在原籍国发生的事实的真实性。在本案中,她认为缔约国没有给予她与其他寻求庇护者同等的待遇,特别是没有让其使馆人员采取进一步的调查步骤。

申诉

3.1申诉人称,瑞士将她驱逐至多哥,将构成对她根据《公约》第3条享有的权利的侵犯。她声称,由于她在多哥的政治活动,她面临着遭受有悖《公约》的待遇的针对个人、现实存在 和 真实的风险。她说,她有可能受到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因为她是所在党的分区秘书,这无疑为当局所熟知。她还说,她是在被捕后逃脱,因此如果返回,将会面临重罚。申诉人提到多哥恶劣的监狱条件和对司法系统的操纵,她在那里有可能作为政治犯被判处10年以上的刑期。她还说,在多哥,犯人遭到刑讯逼供。

3.2此外,申诉人称,众所周知,多哥当局密切监督所有政治抗议活动;因此,如果她返回多哥,将很容易被他们认出。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

4.12017年10月12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申诉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缔约国回顾了申诉人在瑞士为获得庇护而提交的事实和采取的程序,指出庇护当局已经适当考虑了申诉人的论点,并指出申诉人的陈述中没有任何可能使庇护当局的决定无效的新信息。

4.2关于申诉可否受理问题,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没有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因此应认定她的申诉不可受理。

4.3缔约国回顾,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根据其2016年3月7日的决定,拒绝了申诉人的庇护申请。2016年4月11日,申诉人就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的这一决定向联邦行政法院提出上诉。然而,但这一上诉是在法定时限之外提交的。同一天,她请求延长上诉期限。该请求被驳回,因为申诉人无法根据瑞士法律证明其理由,瑞士法律规定,只有在申诉人或其代理人非因自己的过错而被阻止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行动的情况下,才可延长期限。

4.4缔约国称,如果申诉人在规定时限内提出上诉,她本来可以声称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缔约国还称,向委员会提出的申诉不能取代因上诉时限已过而被认为不可接受的国内补救办法。

4.5关于案件的实质问题,缔约国认为,根据委员会的判例及其关于参照《公约》第22条执行第3条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1997年)第6至8段,申诉人必须证明,如果返回原籍国,她将面临针对个人、现实存在而且真实的 受酷刑风险。在评估是否存在这种风险时,绝不能仅仅依据理论或怀疑;还必须举出表明风险严重的事实,其中包括:(a) 表明所涉国家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情况的证据;(b)最近遭受酷刑或虐待的指控以及证明这些指控的独立证据;(c) 申诉人在所涉国家内外进行的政治活动;(d) 关于申诉人可信度的证据。

4.6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多哥一贯存在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她也无法证明她在该国将面临遭受酷刑的个人风险。缔约国进一步指出,《公约》第3条第(2)款界定的侵犯人权模式的存在并不构成充分的理由来认定一个人在返回原籍国后将有遭受酷刑的风险,在评估遭受酷刑的危险时,绝不能仅仅依据理论或怀疑。缔约国称,多哥目前没有显示出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因此多哥的政治局势不妨碍申诉人返回该国。 此外,总体人权状况本身不足以使申诉人的返回不符合《公约》第3条。缔约国指出,申诉人关于她如被遣返多哥将面临第3条禁止的待遇的说法不能令人信服。

4.7缔约国指出,申诉人没有声称最近遭受过酷刑或虐待,也没有提供支持这种说法的独立证据。申诉人说,她孩子的父亲受到了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然而,她并没有称自己遭受过这种待遇。缔约国强调,虽然申诉人说她2012年6月被逮捕并在一个军营被关了8天,但她在申诉中和在国家当局的听证会上均未声称受到《公约》禁止的待遇,也未声称除了2012年被捕外,她与当局之间还有其他问题。

4.8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她在原籍国境内外参与了任何政治活动,从而可能证实其回国后将面临酷刑风险的说法。申诉人为了证明她的说法,提交了她本人在2011年3月19日多哥政治集会上的四张照片、她的选民登记卡、洛美下级法院2016年4月1日和15日发出的两张传票以及国家检察官的起诉。此外,缔约国指出,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在审议申诉人的庇护申请和复审请求期间对其指称作出了裁决,并在2016年3月7日的决定中指出,申诉人关于她在2012年6月12日抗议时被逮捕、拘留和逃跑的说法缺乏可信度。

4.9缔约国进一步指出,申诉人出现在四张照片中,当时她身穿一件全国变革联盟T恤,参加了据称于2011年3月19日举行的集会,但这并不能证明她参加了2012年6月12日的抗议活动,据称她在活动后被捕。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没有提供任何可能使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的调查结果无效的信息。缔约国认为,申请人的档案中没有任何内容表明她是国家变革联盟的重要成员,并且据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所知,该党的积极分子和普通成员没有受到迫害。

4.10缔约国称,瑞士庇护当局的决定表明,申诉人的说法不可信,她的陈述丝毫没有表明有充分理由相信如果她返回原籍国,将会遭受酷刑。申诉人没有向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提供任何关于她2012年6月在多哥被捕的事实信息,例如逮捕她的两个便衣人员的基本信息、将她带到军营或拘留地点的警车。

4.11缔约国指出,申诉人提到了她在第一次听证会上没有提出的几个新问题,包括对她家进行的搜查。此外,她在自己的身份证件方面自相矛盾,最初她声称丢失了身份证件,后来又说留在家里了。其他细节涉及她被拘留后在一名士兵帮助下逃离多哥的情况,据称这名士兵告诉她如何独自抵达加纳。这些细节表明她在这方面的说法既无根据,也不可信。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和联邦行政法院认为申诉人出示的文件并不具有证据力。缔约国还指出,她声称,2016年,在瑞士的庇护申请被驳回后不久,她被洛美的一家法院传唤,与2012年发生的事件有关。缔约国还指出,尽管洛美检察官签发的文件提到申诉人,但她称自己有遭受迫害的风险,是因为据称孩子的父亲遭到了迫害。此外,缔约国强调,在庇护程序期间,申诉人声称其未婚,从未与孩子的父亲生活在一起。因此很难理解为什么他会因为她的原因而受到迫害。

4.12缔约国强调,瑞士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所提交的书证不足以支持申诉人的申诉。缔约国申明,因此,它支持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和联邦行政法院的调查结果,并得出结论认为,没有任何具体证据可以证明,申诉人如果被遣返多哥,将面临遭受《公约》第3条意义上的酷刑的可预见、针对个人 和 真实的风险。

申诉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2017年12月13日,申诉人提交了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2关于申诉的可否受理问题,申诉人称她确实向联邦行政法院提出了上诉,该法院是庇护事务方面的最高法院。该法院认为她的上诉不可受理,因为没有在截止期限内提交。但申诉人认为,她已经用尽国内补救办法,正是由于这一程序,缔约国下令将她遣返多哥。她还说,迟交国内补救申请绝不意味着缔约国可以违反《公约》第3条规定的义务。

5.3关于案件的实质问题,申诉人坚持其首次提交的材料中提出的所有内容。她指出,一方面,缔约国声称国内补救办法尚未用尽,但另一方面认为应驳回申诉,因为对庇护申请作出裁决的第一个当局已经确定了案件的事实。申诉人指出,缔约国没有对她提交的证据提出质疑。她认为,鉴于多哥目前的局势,将一名像她这样的活动人士遣返该国将构成缔约国违反其根据《公约》第3条所作国际承诺的行为。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问题

6.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第22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6.2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除非确定申诉人已经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否则委员会不应审议其提出的任何申诉。

6.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申诉人在2016年4月11日才就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2016年3月7日的决定向联邦行政法院提出上诉,超出了法定时限,这是上诉被驳回的原因。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没有为她未能遵守这一程序提供正当理由,因此她没有尽应有的努力,及时用尽可用的补救办法,不能将过错归于缔约国。因此,委员会认为国内补救办法尚未用尽,并认为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申诉不可受理。

6.4因此,委员会决定:

(a)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来文不可受理;

(b)将本决定通知申诉人和缔约国。

附件

阿卜杜勒瓦哈卜·哈尼的个人意见(不同意见)

1.申诉人于2012年9月19日和20日在瑞士提出庇护申请。2016年3月7日,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驳回了这一申请,因为申诉人不符合在瑞士获得难民地位的要求。申诉人就驱逐令提出的上诉在2016年4月26日被联邦行政法院驳回。委员会注意到,出现新的事实后,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于2016年9月28日驳回了对将申诉人遣返多哥的决定进行复审的请求,联邦行政法院2016年11月2日维持了这一驳回决定。

2.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没有遵守对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的第一项决定提出上诉的时限且没有就此提出正当理由,因此,联邦行政法院驳回了复审驱逐令的请求。应当指出的是,瑞士当局用了近42个月――时间过长――才就她的请求作出决定,却拒绝将其上诉期限延长4天。

3.申诉人在2016年4月11日,即超出时限的情况下对2016年3月7日作出的驳回其首次庇护申请的决定提出上诉后,尽了应有的努力,请求延长时限。较短的上诉时限既不合理,也与寻求庇护者面临的困难和压力不符,因此不符合委员会的判例。

4.申诉人向该国庇护相关事务的最高当局提出其案件,该当局对她的请求作出了最后决定,于2016年11月2日驳回了她的请求。第二个程序优先于第一种程序,并使第一种程序的不合规之处无效。

5.因此,申诉人已经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

6.委员会应根据《公约》第22条认定指控违反第3条的申诉可以受理,并着手审议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