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UKR/CO/8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9February202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乌克兰第八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委员会在2021年10月25日和26日举行的第3820次和第3821次会议上审议了乌克兰的第八次定期报告,由于与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有关的限制,审议采用混合形式。委员会在2021年11月4日举行的第3833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乌克兰提交第八次定期报告和其中所载资料。委员会赞赏有机会再次与缔约国代表团开展建设性对话,讨论缔约国在报告所述期间为执行《公约》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对问题清单作出的书面答复和代表团通过口头答复所作的补充以及提交的书面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以下立法和政策措施:

(a)2021年3月24日第119/2021号法令,由此通过了新版国家人权战略;

(b)关于地雷行动措施的法律,2018年12月6日;

(c)关于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的法律,2017年12月7日;

(d)关于公务员的法律,2015年;

(e)到2026年在乌克兰促进民间社会发展的国家战略,2021年9月27日;

(f)到2030年促进实现乌克兰社会中罗姆人少数民族人员的权利和机会的战略,2021年7月28日;

(g)执行国家人权战略的行动计划,2020年10月28日;

(h)到2025年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的第二个国家行动计划;

(i)执行关于克里米亚暂时被占领土的国家内部政策特定原则的行动计划,2018年3月28日;

(j)执行关于国家机关暂不行使权力的顿涅茨克和卢汉斯克地区的国家内部政策特定原则的行动计划,2017年1月11日。

4.委员会又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以下国际文书:

(a)《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包括《公约》的个人申诉程序(第三十一条)及其调查程序(第三十三条),2015年8月14日;

(b)《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及其调查程序,2016年9月2日。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公约》的适用

5.委员会适当考虑到大会关于乌克兰领土完整的第68/262号决议,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在不处于政府控制下的顿涅茨克和卢汉斯克地区以及暂时被俄罗斯联邦占领的乌克兰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和塞瓦斯托波尔市确保尊重人权。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这些地区的个人的人权与乌克兰其他地区的个人的人权受到《公约》保护的水平并不相同。尽管缔约国采取了措施,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这些地区的个人面临困难,包括在申请开具出生证方面,开具出生证需要法院的事先裁决(第二条)。

6.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缔约国境内各地的所有个人能够有效享有《公约》保障他们享有的权利。缔约国应确保所有在该国境内出生的儿童都得到免费登记并获得官方出生证。

根据《任择议定书》提出的意见

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乌克兰最高法院大审判庭2018年9月18日关于第13-53zvo18号案件的裁决,这项裁决影响了委员会的《意见》在国内层面的执行。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委员会发布的多数意见没有得到执行,仍待后续程序处理(第二条)。

8.委员会回顾第33号一般性意见(2008年),呼吁缔约国与委员会真诚合作,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设置适当程序,充分落实委员会的意见,从而确保在发生违反《公约》之行为时获得有效补救(第二条第三款)。

紧急状态

9.委员会注意到最新向秘书长递交的日期为2019年11月26日的保存通知,乌克兰政府在通知中告知会员国:乌克兰将继续保持《公约》第九、第十二和第十七条之下的克减;由《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法》颁布的关于戒严法规定的、紧急状态下的或反恐行动背景下的审前调查特别制度不适用于联合部队行动;乌克兰将撤回《公约》第十四条之下本国义务的克减。在这方面,根据《公约》第四条及委员会第29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委员会回顾,程序保障,通常包括司法保障,是对第四条第二款明文承认为不可减免履行之权利的保护中固有的内容(第四条)。

10.在减免履行本国《公约》义务方面采取的任何措施都应完全遵守《公约》第四条。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第29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特别是第16段,并回顾,程序保障,包括司法保障,对于保护第四条第二款明文承认为不可减免履行之权利至关重要,在紧急状态期间应予以尊重。

性别平等

11.委员会注意到为促进性别平等和消除家庭与社会中的性别刻板印象而采取的各项措施,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在公共部门代表水平一直不高,特别是在州和地方较高级别,包括代表弱势群体的妇女代表水平低。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男女工资差距长期存在(第二至第三条和第二十五至第二十六条)。

12.缔约国应:

(a)加强提高公众认识的措施,以期消除家庭和社会中的性别刻板印象;

(b)继续努力增加妇女的参与,特别是在公共部门和最高级别的参与,包括增加代表弱势群体的妇女的参与;

(c)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男女工资差距。

不歧视

13.乌克兰采取了立法举措以扩展法律中的歧视理由,包括加入了性别认同和性取向作为保护理由,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少符合《公约》规定的全面的反歧视立法。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步骤,以解决多个群体,包括少数民族、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境内流离失所者和残疾人受到的污名和歧视态度,并促进公众对多样性的认识和尊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些罗姆人由于缺少身份证明而无法诉诸法院以维护自身权利(第二和第二十六条)。

14.缔约国应通过全面的反歧视立法,以确保本国法律框架规定:(a) 有效保护在所有领域,包括在私人领域,不受歧视,并禁止直接、间接和多重歧视;(b) 根据《公约》,全面列出受到禁止的歧视理由,包括肤色、语言、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或社会出身、财产、残疾、性取向和性别认同或任何其他身份;(c) 在发生侵权时提供有效补救。还应采取具体步骤,诸如开展全面的提高认识宣传和活动,以应对污名和歧视态度,并提高公众对多样性的认识和尊重。根据2013年9月11日乌克兰内阁第701-r号令第4段,缔约国应加紧努力,协助罗姆人获得身份证明。

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

1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打击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而采取的立法措施,但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媒体中存在针对弱势群体和少数群体成员,包括针对罗姆人、匈牙利人、耶和华见证会成员、克里米亚鞑靼人和针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的不容忍、偏见、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实施者通常为极右翼群体。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表明,针对少数群体成员的仇恨犯罪多数没有按照《刑法》第161条归为此类犯罪。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对仇恨犯罪的申诉、调查和定罪数量很少,有报告表明,处理仇恨犯罪时并非优先诉诸司法救济,而是根据《刑法》第161条友好解决。委员会尤其关切地注意到,对于2018年对基辅、捷尔诺波尔和利沃夫的罗姆人定居点的袭击以及2019年发生的对参加基辅骄傲活动的7名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社区成员的袭击,调查速度缓慢并且没有定罪(第二、第十九至第二十和第二十六条)。

16.缔约国应:

(a)考虑审查本国立法,根据《公约》明文禁止仇恨犯罪,并加强努力,打击针对弱势群体和少数群体成员,包括针对罗姆人、匈牙利人、耶和华见证会成员、克里米亚鞑靼人和针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的不容忍、刻板印象、偏见和歧视,包括增加对执法人员、检察官和司法人员的培训并开展提高认识运动;

(b)鼓励举报仇恨犯罪和仇恨言论,确保查明和登记此类犯罪,包括建立全面的分列数据收集系统;

(c)加强执法人员调查仇恨犯罪和仇恨言论的能力,包括在互联网上的调查能力,加强法官和检察官培训,确保对所有案件进行系统调查,确保追究犯罪人的责任并按罪论处,确保受害者获得充分赔偿。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17.委员会予以肯定的是,缔约国努力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开通电话热线和设立庇护所。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特别是冲突地区的性暴力行为长期存在。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对暴力侵害妇女的施害者的举报、起诉和定罪水平低,缺少关于提供法律援助的信息,以及缺少有效保护暴力受害者的措施(第二至第三条、第六至第七条和第二十六条)。

18.缔约国应作为紧急事项,加大力度,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具体包括:

(a)针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不可接受及这种行为的不利影响开展宣传活动,系统地向妇女宣传她们的权利以及获得保护、援助和补救的途径,特别是在冲突地区;

(b)确保执法人员、司法人员、检察官和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接受适当培训,学习如何以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方式发现、处理和调查暴力侵害妇女案件;

(c)确保暴力侵害妇女案件得到彻底调查,施害者受到起诉,罪名成立的予以适当惩处,确保受害者能够获得有效补救;

(d)使面向受害者的支助服务更易于获得;

(e)考虑批准《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

对迈丹和敖德萨发生的侵犯人权行为的调查

1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2014年1月和2月在迈丹以及2014年5月在敖德萨进行的抗议期间发生的侵犯人权行为,包括杀害和暴力死亡的调查和相应审判进展缓慢。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对这些罪行的调查进展受到阻碍,原因包括法院人员不足和资金不足以及所谓的豁免法(第743-VII号法律),该法尤其阻碍了对据称抗议者杀害13名警察一事的调查(第六至第七条、第九、第十四和第二十一条)。

20.缔约国应加强努力,对2014年1月和2月在迈丹和2014年5月在敖德萨进行的抗议期间发生的侵犯人权行为进行彻底、公正的调查。缔约国应消除立法中妨碍调查杀害和暴力死亡,特别是13名警察被杀事件的所有障碍。此外,缔约国应确保向所有受害者及其亲属通报进度和调查结果,查明所有犯罪人,确保起诉犯罪人并按罪论处。还应确保所有受害者及其家属得到充分补偿,包括适足的赔偿、康复、抵偿和保证不重犯。

生命权和保护平民

21.委员会称赞缔约国采取措施以加强对平民的保护,还予以称赞的是,政府控制之外的顿涅茨克和卢汉斯克地区以及暂时被俄罗斯联邦占领的乌克兰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和塞瓦斯托波尔市的安全局势显著改善。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到2030年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国家战略尚未出台。委员会对乌克兰东部地雷所致伤亡的报告表示关切(第六条)。

22.缔约国应继续努力,加强对冲突地区平民的保护,并通过相关国家战略。还应加大力度,保护平民,特别是儿童免受地雷伤害,包括开展扫雷方案、提高地雷意识方案和受害者的身体康复。

以往的侵犯人权行为

2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保证将调查武装冲突背景下实施的所有罪行,但关切地注意到,2014年至2016年在武装冲突背景下发生严重侵犯人权案件的调查和起诉责任人方面缺少进展,这些侵犯行为包括即决处决、性暴力行为、绑架、强迫失踪、非法或任意拘留以及酷刑和虐待行为,据称施害者是乌克兰军队和执法人员。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有报告表明,受害者,特别是妇女,往往由于害怕报复、对国家机构缺乏信任和不了解自身权利而不报告侵犯人权行为。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律师因在与武装冲突有关的案件中为个人辩护而受到威胁。此外,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对话中表示承诺遵守通过法律实现民主欧洲委员会(威尼斯委员会)关于过渡时期国家政策原则法律草案的第1046/2021号意见(第二条、第六至第七条、第九至第十条和第十四条)。

24.缔约国应:

(a)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停止对侵犯人权行为,特别是最严重的侵犯行为的责任人有罪不罚的现象,为此应系统地进行迅速、公正、有效和彻底的调查,以查明并起诉责任人,对被认定犯有此类侵权行为的人予以适当惩处,同时确保受害者家属能够获得有效补救和充分赔偿。

(b)通过一项关于向冲突中的平民受害者提供赔偿的全面的国家政策;

(c)保证保护申诉人,包括妇女和律师,免受任何形式的报复,并确保有效调查所有报复案件,起诉施害者,定罪的予以适当惩处;

(d)确保被认定犯有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人不得担任权力和权威职务。

(e)重新审议过渡时期国家政策原则,应考虑到威尼斯委员会第1046/2021号意见。

强迫失踪

25.委员会欢迎乌克兰于2018年通过关于失踪人员法律地位的法律,但对于该法的法律不确切性、适用范围及其中各项规定的执行方式表示关切。具体而言,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难以确定哪些规定适用于所有失踪人员,哪些规定仅适用于在特定冲突局势中失踪的人员。尽管缔约国作出了努力,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2019年设立的特殊情况下失踪人员委员会和失踪人员统一登记册难以妥善运作。委员会注意到《刑法》中加入的第146条第1款界定了强迫失踪罪,但感到关切的是,所设想的惩处与罪行严重程度不相称(第二条、第六至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四和第十六条)。

26.缔约国应:

(a)修订法律框架,以确保刑事法律明确界定一切形式的强迫失踪,并确保相关处罚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

(b)加大努力,以确保及时调查所有报告的强迫失踪案件,包括在武装冲突背景下发生的强迫失踪案件,并确保及时起诉并惩处责任人;

(c)加强专门处理失踪人员案件的检察官办公室的能力,加倍努力,以彻底、公正和透明的方式调查所有指称的强迫失踪案件,以便查明失踪人员下落并起诉和惩处责任人;

(d)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根据有关立法,立即提供机构和预算资源,从而确保特殊情况下失踪人员委员会和失踪人员统一登记册有效运作。

禁止酷刑及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27.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执法机关继续实施酷刑和虐待行为,虽然申诉数量很多,但定罪数量有限。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刑法》第127条所载定义仅将直接实施酷刑定为犯罪,而未将单纯同意酷刑或者公职人员和以官方身份行事的其他人员的默许定为犯罪(第二、第七、第九和第十四条)。

28.缔约国应:

(a)加紧努力,消除酷刑和虐待,确保迅速、彻底、独立地调查此类行为,以与行为之严重性相称的方式起诉施害者,确保向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包括适足赔偿;

(b)设置有效的独立申诉机制,处理指称的酷刑和虐待案件;

(c)修订《刑法》第127条,列入符合《公约》和其他国际标准的酷刑定义。

任意拘留应征士兵

2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应征士兵,包括出于良心拒服兵役者,遭到追捕,并在违背自己意愿的情况下被送往军事集结地,还有报告称,应征士兵遭到任意拘留。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资料,说明调查此类案件和起诉责任人的情况(第九至第十条和第十八条)。

30.委员会重申以往的建议,并强调,应向所有出于良心拒服兵役者提供替代兵役的办法,不得因这些人出于何种信念(宗教信仰或基于良心的非宗教信念)拒服兵役而加以歧视,相较于兵役,替代办法在性质或期限上既不应具有惩罚性,也不应具有歧视性。缔约国应确保对绑架和任意拘留应征士兵的案件进行迅速、彻底和独立的调查,确保起诉并惩处犯罪人,确保向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包括适足赔偿。

审前拘留

3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有人长期受到审前拘留,这违反了《公约》。委员会尤其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有儿童受到一年以上的审前拘留(第九至第十条和第十四条)。

32.缔约国应确保遵守《公约》,将审前拘留仅用作最后手段,时间尽可能短,并定期进行审查。还应确保尽最大可能避免对青少年实行审前拘留。缔约国应继续促进使用非拘禁替代措施。

迁徙往来之自由

3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采取措施改善检查站的过境条件,并在卢汉斯克地区增设了两个检查站。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COVID-19大流行期间,检查站对平民实行了严格限制。尽管乌克兰规定了基于人道主义原因允许过境的特殊理由,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表明,实际上,许多人据称遵守了缔约国规定之要求,但仍被拒绝过境(第十二条)。

34.缔约国应考虑委员会的第27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保障迁徙自由,取消所有不符合《公约》第十二条的限制。缔约国应确保凡是拒绝或限制通过检查站的情况,有关部门应提供明确且透明的理由,并确保这种情况下可以使用上诉程序。

境内流离失所者

35.委员会关切的是,境内流离失所者面临多方面歧视,包括在自身政治权利方面,这种歧视阻碍了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尽管乌克兰于2019年颁布了《选举法》,并改善了境内流离失所者行使投票权的规定条件,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实际障碍仍然存在,行使投票权的境内流离失所者人数仍然不多(第十二和第二十六条)。

36.缔约国应采取立法和实际措施,打击对境内流离失所者的歧视,包括确保他们实际上的投票权。具体而言,缔约国应采取措施,便利境内流离失所者登记实际居住地的程序,鼓励他们行使投票权,包括制定战略以提高公众对《选举法》的认识,并设置程序以保障境内流离失所者全面享有投票权。

包括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在内的外国人的权利

3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为解决移民涌入问题而采取的一些措施可能侵犯《公约》保护的权利。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实际上,国际机场中转区的寻求庇护者无法利用具有中止效力的有效上诉机制,也无法获得法律援助和口译服务。委员会注意到乌克兰有一项关于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提供保护的法律草案(第3387号),但仍感到关切的是,其中一些规定不符合《公约》,例如允许拘留的规定的范围很广(第二条、第七条、第九至第十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

38.缔约国应:

(a)按照委员会第35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确保凡是通过的立法均完全遵守《公约》,特别是不推回原则以及人身自由和安全权,并确保在过境区充分尊重不驱回原则;

(b)在边境,特别是中转区,向申请庇护者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和翻译服务,以确保他们能够在实践中行使上诉权;

(c)加强边防人员和移民人员培训,以确保充分遵守《公约》和其他适用的国际标准规定的寻求庇护者的权利。

应对COVID-19

3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表明,由于COVID-19大流行爆发后采取了保护公共健康的措施,对《公约》的某些条款,如第十二、第十八和第二十一条实行了限制。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经内阁决议,而不是通过修订国家法律框架,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实行了大幅限制,对受冲突影响的人群、妇女、罗姆人、老年人和其他人员影响尤其严重,引起了对这些措施的合法性的关切(第四条、第十二条和第二十一至二十二条)。

40.缔约国应确保对关于紧急情况的国家法律框架和对相关措施,包括保护公共卫生的相关措施进行的修订以及任何限制严格遵循《公约》列出的条件。此外,如果对《公约》规定之权利所作任何限制的属事范围超出了相关条款所允许的范围,则缔约国应行使克减权,并通过秘书长立即告知《公约》其他缔约国。

隐私权

4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提供充分保障,防止任意干涉隐私权的行为,具体形式包括监视,拦截活动,国家安全机构、情报机构和私人行为体之间获取和披露个人数据。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资料,以说明与Myrotvorets网站相关的刑事调查的结果,该网站据称有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包括披露数千名乌克兰人的个人数据,以及公布据称与武装团体有联系或被称为“恐怖分子”的个人的数据(第十七条)。

42.缔约国应使本国关于保留和获取数据、监视和拦截活动的条例完全符合《公约》,特别是第十七条,并确保严格遵守合法性、相称性和必要性原则。缔约国应确保对隐私权的任何干涉都需要得到法院的事先许可并由有效和独立的监督机制进行监督,并确保在可能的情况下告知受影响人员他们所受的监视和拦截活动,在发生侵权时确保他们获得有效补救。缔约国还应确保彻底调查所有关于侵权的报告,并确保调查经证实后予以适当惩处。

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司法工作

4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所作的努力,但仍感到关切的是:

(a)缺少措施以充分确保法官和检察官的独立性;

(b)检察官任命和解职程序缺少透明度;

(c)法官资格评估过程中存在挑战,包括缺少透明的评价程序,据称评估过程中存在腐败,以及大量法官在资格评估期间辞职;

(d)缔约国法官人数不足,导致拖延以及许多公民,特别是顿涅茨克和卢汉斯克地区的公民无法诉诸司法(第十四条)。

44.缔约国不应干预司法系统,应确保法官和检察官的选拔、任命、晋升、调任和免职程序符合《公约》和相关国际标准,包括《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和《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从而在法律上和实践中保障法官完全独立和公正,保障检察官独立且切实拥有自主权。缔约国应促进和鼓励按照既定程序选拔新法官,特别是在顿涅茨克和卢汉斯克地区。

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4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教会和宗教社区从乌克兰东正教会向新成立的乌克兰东正教会过渡的过程中,发生了针对礼拜场所的暴力、恐吓和破坏行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据称警方在此类事件中不采取行动,而且缺乏资料说明缔约国进行调查的情况(第十八条)。

46.缔约国应:

(a)保障有效行使宗教和信仰自由权,包括保护礼拜场所不遭受暴力、恐吓和破坏行为;

(b)确保彻底、迅速地调查所有暴力案件并惩处责任人。

表达自由

4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不断有报告称,极右翼团体成员等针对记者和人权维护者,特别是致力于反腐败和促进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权利及性别平等的活动人士实施恐吓、迫害和攻击;

(b)调查工作存在系统缺陷,刑事诉讼拖延,特别是Oles Buzina(2015年)、Pavlo Sheremet(2016年)和Vadym Komarov(2019年)遭受谋杀的案件尚未解决;

(c)缺少充分保障,包括司法监督,以确保以国家安全为由限制表达自由的措施符合《公约》第十九条和委员会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

(d)有报告称,尽管2019年10月对关于预防腐败的法律作了修订,界定了举报人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保障,但记者的信息来源仍被披露,特别是在关注度高的腐败案件中(第二条、第六至第七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九条)。

48.缔约国应禁止官员干涉人权维护者和记者合法行使表达自由权,保障人权维护者和记者得到有效保护,免受任何形式的威胁、压力、恐吓或攻击,并确保彻底调查非法行为,适当起诉责任人并将他们绳之以法。缔约国应确保以国家安全为由对见解自由权实行的任何限制完全符合《公约》第十九条和委员会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的严格要求。还应确保在法律上和实践中保护新闻来源的保密,包括采取适当的司法保障,以防止对表达自由权的不当干预。

和平集会自由

49.委员会称赞缔约国采取措施加强对和平集会自由权的保护,包括在《2021-2023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就如何处理和平集会期间的暴力袭击对国家警察和国民警卫队作出了指示。虽然有这些改进,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执法人员在示威中仍然有过度使用武力的行为。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有报告表明,和平示威者通常被指控犯有行政罪行,对示威者实施暴力的官员很少因这种行为受到调查和起诉。最后,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缺少规范和平集会的国内法律框架(第七条、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一条)。

50.缔约国应:

(a)采取措施,有效防止和消除执法人员一切形式的过度使用武力,包括提供关于使用武力、《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和《联合国关于在执法中使用低致命性武器的人权指南》方面的培训。

(b)确保关于国家人员在和平集会中过度使用武力的所有指称立即得到彻底、公正的调查,确保起诉据称责任人,认定有罪的予以惩处,并确保受害人获得补救。

(c)加快努力,通过一项符合《公约》第二十一条和委员会第37号一般性意见(2020年)的规范和平集会自由权的法律。

参与公共生活

51.委员会称赞缔约国创建了政党支出线上电子登记册Politdata。但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表明,存在腐败、滥用国家资源和竞选筹资缺乏透明度的问题。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对竞选资金和支出的监督有所不足,以及由此对公正和公平的选举代表产生的影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一些法律规定给予了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准许以威胁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为由拒绝政党登记和取消政党登记,包括对共产党和民族社会主义党派的既定禁令。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威尼斯委员会第823/2015号和第1022/2021号意见。此外,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表明,目前正在根据威尼斯委员会第1022/2021号意见审查政党法草案。

52.缔约国应:

(a)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竞选资金的透明度和有效监测,竞选资金应当由有效的独立监督机制进行监督;

(b)确保关于腐败和滥用资金的指称得到彻底调查,行为人受到起诉,定罪的受到适当惩处;

(c)培养政治多元化的文化,重新考虑对政党登记的限制,这种限制只应用作例外情况下的最后手段,并且在民主社会中应当是相称和必要的;

(d)继续努力审查政党法草案,同时考虑到威尼斯委员会第1022/2021号意见。

D.传播和后续行动

53.缔约国应广泛传播《公约》、缔约国的第八次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以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部门以及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及广大公众对《公约》所载权利的认识。缔约国应确保将这份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译成缔约国的官方语言。

54.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5条第1款,缔约国应在2024年11月5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在上文第42段(隐私权)、第44段(司法独立和司法工作)和第48段(表达自由)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

55.根据委员会可预测的审议周期,缔约国将在2027年收到委员会的报告前问题清单,并应在一年内提交对问题清单的答复,该答复将构成缔约国的第九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报告时广泛征求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的意见。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与缔约国的下一次建设性对话将于2029年在日内瓦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