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UKR/CO/7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2 August 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乌克兰第七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委员会在2013年7月8日和9日举行的第2980和2981次会议(CCPR/C/SR.2980和CCPR/C/SR.2981)上审议了乌克兰提交的第七次定期报告(CCPR/C/UKR/7),在2013年7月23日举行的第3002次会议(CCPR/C/SR.3002)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乌克兰提交的第七次定期报告和报告所载资料。委员会表示赞赏有机会与缔约国代表团重新进行建设性对话,探讨报告所述期间缔约国为落实《公约》条款所采取的措施。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就问题单提交的书面答复(CCPR/C/UKR/Q7/Add.1),对此,代表团作了一些口头补充,委员会还感谢代表团提供的书面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乌克兰批准或加入以下国际文书: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06年9月19日;

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2007年7月25日;

《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2010年2月4日;

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2013年3月25日。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以下立法和体制措施:

2011年7月通过《关于在乌克兰的难民和需要辅助或临时保护者的法律》;

2011年10月通过《打击贩运人口问题法》,2012年3月制定“2015年之前打击贩运人口问题国家专项社会方案”;

2012年4月13日通过新的《刑事诉讼法》,除其他外,规定加强保障,以防止任意拘留、酷刑、虐待和不公平审判;

指定议会人权事务专员从2012年11月4日起担任《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之下的国家预防机制,同时指定民间社会代表(“监察员+”模式)。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5.委员会注意到《公约》成为国内法律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法院可直接引用《公约》条款。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关于缔约国法院引用或适用《公约》条款的案件的信息非常有限(第二条)。

缔约国应采取措施,确保法官和执法人员得到充分培训,使他们能够依照《公约》适用和解释国内法,并向律师和广大公众宣传有关《公约》条款的知识,使他们能够在法院引用这些条款。缔约国应在下次定期报告中纳入资料,详细介绍国内法院适用《公约》的实例,以及法律为声称自己在《公约》之下的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提供补救的条款。

6.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未能履行在《第一项任择议定书》和《公约》之下的义务,没有按照委员会通过的意见,向《公约》所载权利受到侵犯的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似乎需要进行立法变革,以确保充分执行委员会的所有意见,并为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而不是仅仅执行要求缔约国在刑事诉讼框架下对某一单独案件进行审查的意见(第二条)。

缔约国应重新审议其涉及委员会根据《第一项任择议定书》通过的意见的立场。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设立机制和适当程序,可能的做法包括重新审理案件、缩短刑期和提供特惠赔偿,从而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在发生违反《公约》的情况时充分落实委员会的意见,保证提供有效的补救。

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赋予议会人权事务专员新的任务,包括从2012年11月4日起担任国家防范酷刑机制,以及从2014年1月1日起对遵守个人数据保护法律的情况进行监控,但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如果不为该机构划拨充分资源,可能影响其有效运转(第二条)。

缔约国应向人权事务专员办公室提供与该机构扩大的职能相符的额外资金和人力资源,以确保其履行目前承担的活动,使之能够有效履行新的职能。缔约国还应依照计划设立人权事务专员区域办事处。

8.委员会欢迎通过有关防止和打击歧视的原则的法律,还欢迎对民事诉讼程序中反面举证责任的条款提出的修订建议,以及《劳动法》承认将性取向作为一项受保护的理由。然而,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反歧视法并非详尽的保护理由清单中没有明确纳入性取向和性身份,法律为歧视受害者提供的补救不足(只有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第二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进一步改进反歧视法,确保根据《公约》和其他国际人权标准防止歧视。缔约国应将性取向和性身份明确列为受到禁止的歧视理由,为歧视的受害者提供有效和适当的补救,同时适当考虑委员会关于《公约》缔约国的一般法律义务性质的第31(2004)号一般性意见。缔约国应确保歧视的责任者在相关案件中承担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

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步骤促进两性平等,但表示关切的是,在公共和政治领域,尤其是议会和政府决策岗位的妇女代表性仍然不足(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二十六条)。

为落实《公约》条款,缔约国应加大努力,通过采取暂行特别措施等方式,在具体时间框架内实现女性在议会和政府最高职位中的平等比例。缔约国应通过一项男女权利和机会平等的国家方案,采取旨在确保两性平等的其他措施,并有效落实这些方案与措施。

10.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受到歧视、仇恨言论和暴力行为的侵害,他们的言论和集会自由权受到侵害。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根据卫生部2011年2月3日第60号“关于改善要求改变(更正)性别者医疗服务”的命令,作为其性别受到合法承认的先决条件,变性者被强制拘禁在精神病院长达45天,并被强制接受相关委员会规定的矫正手术。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议会提出了两项“关于同性恋宣传”的法律草案――(1) “关于禁止向儿童宣传同性恋关系”的第1155号法律草案和(2) 乌克兰某些“(关于在安全的信息环境中保护儿童)法律修订介绍”的第0945号法律草案,这些法律草案一旦通过,将违反缔约国在《公约》之下的义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承认世界各国道德和文化的多样性,但重申,所有缔约国都应始终遵循人权和不歧视的普遍性原则。因此,缔约国应明确、正式声明该国不容忍任何形式对同性恋、双性恋或变性行为的社会鄙视,或因为个人的性取向或性身分对其发表仇恨言论、施加歧视或暴力。缔约国应为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提供有效保护,确保对因受害者的性取向或性身分导致的任何暴力行为进行调查、起诉和惩处。缔约国还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及维护这些群体权利的人能够在实际中行使言论和集会自由权。缔约国应对第60号令及其他法律和规章进行修订,以便确保:(1) 以侵害程度较低的措施取代对要求改变(更正)性别者在精神病院强制拘禁长达45天的做法;(2) 提供任何医疗手段应从个人最大利益出发,征求个人同意,应仅限于极为必要的医疗程序,应符合个人的愿望、特定医疗需要和情况;(3) 在法律承认重新认定的性别方面废除任何过分或极不合理的要求。委员会最后促请缔约国阻止“关于同性恋宣传”的两项法律草案成为法律。

11.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族裔群体、宗教和少数民族成员,特别是罗姆人、耶和华见证人和克里米亚鞑靼人遭到仇恨言论、威胁和暴力行为的侵害,导致人身伤害、蓄意破坏和纵火行为,其中大部分行为是一些群体在极端民族主义和种族主义意识形态的驱使下所为。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刑法》第161条(煽动族裔、种族或宗教敌对和仇恨)要求证明犯罪者的行为是故意行为,该法律极少使用,这类罪行通常以流氓行为的罪名起诉。

缔约国应加大努力打击仇恨言论和出于种族主义动机的袭击行为,包括开展宣传活动,以促进尊重人权和对多样性的容忍。缔约国还应进一步努力,确保对所称的仇恨罪行进行彻底调查,按照《刑法》第161条对犯罪者进行起诉,如果定罪,应对其施加相应的处罚,并为受害者提供适当赔偿。

1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步骤改善罗姆人的处境,包括通过“2020年之前保护罗姆少数民族及帮助其融入乌克兰社会的战略”,但委员会仍然表示关切的是,罗姆人仍然普遍受到歧视,包括在获得个人证件、教育、医疗服务、住房和就业等方面遇到困难(第二条、第十六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加大努力制止对罗姆人的歧视。缔约国应创造必要的条件,帮助罗姆人融入社会,并平等获得社会服务、医疗服务、就业、教育和住房。缔约国应消除包括行政障碍在内的所有障碍,确保为所有罗姆人提供个人证件,包括出生证,这是他们行使基本权利的必要条件。缔约国应为有效落实有关保护罗姆人和罗姆人融入社会的战略划拨充分资源。

13.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监禁期间死亡事件的比率很高(CCPR/C/UKR/Q7/Add.1,第89段),对这类案件的调查受到拖延,被查出的责任者被从宽或推迟判刑。委员会还表示遗憾的是,缺乏针对这类问题采取措施的信息(第二条和第六条)。

缔约国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由一个独立和公正的机构尽快对监禁期间死亡的案件进行调查,避免对被查出的责任者处以过于宽松的判刑和纪律处罚措施,并为受害者家人提供适当赔偿。

1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制止和消除家庭暴力,但对这一现象仍然顽固存在表示关切(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和第七条)。

缔约国应加大努力,预防和制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包括通过一项有关预防家庭暴力的新的法律,并确保其有效执行。缔约国还应为受害者投诉提供便利,确保对投诉案件进行彻底调查,起诉和适当惩处犯罪者,确保包括儿童在内的受害者能够获得有效补救和保护手段,包括在全国各地提供足够数量的庇护所。缔约国还应确保为执法当局及医疗和社会工作者提供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适当培训,应继续开展提高认识工作,就这一问题向公众开展广泛宣传。

1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执法机关酷刑和虐待的事件仍在发生,尽管投诉数量很高,但定罪数量有限,缺乏相关信息,说明对犯罪者进行惩处以及为受害者提供补救的情况。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缺乏一个对所称酷刑或虐待案件进行处理的真正独立的投诉机制,此外,对刑事嫌疑犯的审讯进行录像的行为具有随意性(第二条、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加强措施消除酷刑和虐待,确保对这类行为进行快速、彻底和独立的调查,对酷刑和虐待行为的犯罪者进行与其行为严重程度相应的起诉,为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包括适当赔偿。缔约国应作为优先事项,设立一个处理所称酷刑或虐待案件的真正独立的投诉机制,缔约国还应修订《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审讯进行强制录像,并努力为剥夺自由场所配备录像设备,以制止任何使用酷刑或虐待的行为。

16.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努力预防和制止贩运人口,包括通过了“2015年之前打击贩运人口问题国家专项社会方案”,并设立了更多的受害者社会和精神援助中心,但委员会对缔约国仍存在这类现象表示关切。委员会还表示遗憾的是,缺乏相关资料,说明存在哪些合法替代方式,用于取代将受害者转移到可能面临困境和报复的国家的做法(第八条)。

缔约国应继续努力预防和消除贩运人口问题,包括有效落实现有的相关法律和政策框架以及与邻国合作。缔约国还应确保对贩运人口的指控进行彻底调查,将责任者绳之以法,以及受害者能够得到充分的医疗服务、免费的社会和法律援助及补偿,包括康复服务。缔约国还应确保向被转移后可能面临困境和报复的受害者提供合法的替代解决办法。

1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司法机关改革采取的各项步骤,但表示关切的是,因为缺乏充分措施保障法官身分的稳定性,所以他们仍然容易受到外界压力的影响。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还不能完全确保法官独立于政府的行政和立法分支机构,法律未能充分确保法官的地位。委员会还特别表示关切的是,据称存在根据《刑法》第365条、出于政治动机对当选政治家进行起诉的情况,如以逾越权限或滥用职权为由对前总理尤利娅·季莫申科的起诉(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确保法官在进行裁决时不受任何形式的政治影响,并确保司法程序透明。缔约国应通过一项法律,对法官的晋升、停职和辞退规定明确程序和客观标准。缔约国还应确保检察机关不参与有关对法官采取纪律措施的决定,司法纪检机关既不受行政部门的控制,也不受任何政治影响的左右。缔约国还应确保根据《刑法》第365条进行的起诉充分遵守《公约》的要求。

18.委员会对有关不驱回原则在实际中遭到违反的报告表示关切。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大量庇护申请在接受审议的初期阶段即被驳回,没有与申请者进行全面的个人面谈,行政拘留时间过长,对否决决定的上诉期仅有短短5天,有关于违反上诉暂停效力的报告以及关于法律援助和口译服务非常有限的报告(第二条、第七条和第十三条)。

缔约国应确保给予要求国际保护的所有人公平和充分的难民确定程序,有效保护其不被驱回,并为之提供咨询、法律援助和口译服务。缔约国应确保仅将拘留作为最后手段,尽可能缩短拘留时间,并提供拘留的替代方法。缔约国还应考虑延长提交上诉的时间,确保被驳回的申请者不会在行政程序结束后被立即遣返,导致其无法就被驳回的难民申请裁决提交上诉。

1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计划从2017年开始实行自愿兵役制,但注意到《兵役法》的条款允许征兵制保持生效,《替代兵役(非兵役)服务法》也是如此,根据缔约国提供的统计数据,已有几百名青年男子近年来履行替代服务(CCPR/C/UKR/Q7/Add.1)。因此,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似乎尚未采取措施,将因良心拒服义务兵役者的权利扩展至以非宗教信仰为由和以所有宗教信仰为由的良心拒服兵役者(第十八条)。

委员会重申之前的建议(CCPR/C/UKR/CO/6,第12段),强调所有良心拒服兵役者不论拒服兵役的理由性质如何(基于良心的宗教信仰或非宗教信仰),都可不受歧视地采用替代兵役安排,其替代兵役安排在性质或时间上与兵役相比既没有惩罚性也没有歧视性。

20.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记者和人权维护者因开展职业活动和发表批评性意见受到威胁、袭击、骚扰和恫吓(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九条)。

缔约国应确保记者、人权维护者和个人能够根据《公约》第十九条和委员会关于意见和言论自由的第34(2011)号一般性意见,自由行使其言论自由权。对行使言论自由的任何限制都应遵守《公约》第十九条第3款的严格限制。此外,缔约国应确保对针对记者的侵害、威胁和恫吓行为进行调查、起诉和惩处,为受害者提供适当补救。

21.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对和平活动进行规定的国内法律框架,国内法院适用的已过时的规定不符合国际标准,严重限制集会自由权。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地方当局要求法院禁止和平集会的成功率高达90%。委员会注意到关于组织和举办和平活动的程序的法律草案近来已提交议会(第二十一条)。

缔约国应确保个人充分享有集会自由权。缔约国应通过一项对集会自由进行规定的法律,施加的限制应完全遵守《公约》第二十条的严格要求。

22.缔约国应广为宣传《公约》、《公约》的两项任择议定书、第七次定期报告、缔约国就委员会汇编的问题单撰写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从而提高缔约国司法、立法和行政主管机构、民间社会、在缔约国开展业务的非政府组织及广大公众的认识。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第八次定期报告时与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广泛磋商。

23.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一年之内提供相关资料,说明执行上文第6、10、15和17段所载委员会建议的情况。

24.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应于2018年7月26日之前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具体和最新资料,说明关于委员会所有建议和《公约》的整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