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届会议

2009年8月3日至28日

审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九条提交的报告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埃塞俄比亚

1.委员会在2009年8月19日和20日举行的第1958和1959次会议(CERD/C/SR.1958和CERD/C/SR.1959)上审议了合并为一份文件提交的埃塞俄比亚第七至第十六次定期报告(CERD/C/ETH/7-16)。在2009年8月27日举行的第1969次会议(CERD/C/SR.1969)上,委员会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七至第十六次定期报告。鉴于1988年提交第六次报告(CERD/C/156/Add.3)后间隔了很长时间,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今后按时提交定期报告。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遵循委员会的报告编写准则。但令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报告不含《公约》实际适用情况的充分资料,对委员会报告员准备的问题单的书面答复在审查报告当日才提交,也没有充分回答所提出的全部问题。

B.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近年来面临严重挑战,包括严重的经济困难、饥荒、内乱和与邻国的冲突,造成大量国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

C.积极方面

5.委员会赞赏地承认,缔约国继续接受大量来自本地区其他国家的难民,包括来自苏丹、肯尼亚和索马里的难民。

6.委员会欢迎1994年《宪法》,这表明了缔约国从法律秩序上强调禁止种族歧视,包括在国家紧急状态情况下。

7.委员会赞赏《宪法》中承认埃塞俄比亚各部落、民族和群众有权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赞赏在国家层面提倡各种民族语言的政策。

8.委员会赞赏《宪法》中承认弱势人群特别是妇女和儿童的权利,并明确对他们予以保护。

9.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议会中分配给少数群体的席位以及他们在《宪法》中得到承认。

1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公约》在该国法院直接适用。

D.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宪法》第25条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权享有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但指出,缔约国的法律并不完全符合《公约》(第一条、第二条和第四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专门的种族歧视问题立法,执行《公约》的规定,包括按照《公约》第一条对种族歧视做出法律定义。在这方面,委员会促请缔约国考虑到关于消除种族歧视立法的第七号一般性建议(1985年)以及关于《公约》第四条的第十五号一般性建议(1993年)。

1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的信息,即某些族群适用宗教和习惯法必须得到有关个人或群体的同意。但是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充分资料,说明采取了何种措施,以确保适用这些法律不致造成对某些族群成员事实上的种族歧视。在这方面,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在这种情况下尤其处于弱势,特别是在诉讼时能否自由决定选择哪种法律制度。(第二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所有公民能够自由选择法律体系处理个人事务,特别是传统社会中的妇女等边缘化和弱势人员。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宗教和习惯法现状,并说明该国采取了哪些步骤以确保可能处于此类法律体系下的人员能够就其适用问题作出自由选择。

1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政党的组建主要以种族划线。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鉴于缔约国的具体情况,这种安排可能加剧族群紧张关系。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二条第一款(辰)项的规定,鼓励发展主张种族融合的多种族组织,包括政党。

14.委员会认识到民间社会在消除种族歧视方面发挥的作用,关注《慈善机构和社团公告》(2009年)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结社自由:(a) 缔约国国民依法设立的慈善机构,其所接受的来自国外的资助不得超过资金总额的10%,包括来自国际机构和外侨的资助;(b) 缔约国居民依法设立的慈善机构,如成员仅限埃塞俄比亚人,则禁止其参与推进人权和民主权利,促进两性平等,加强司法和执法部门的效率;(c) 对违反该法的行为规定处以重罚。(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审查该项立法,确保充分考虑到民间社会组织在增进和保护人权包括种族歧视领域的重要作用。

1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长期致力于反对种族分隔,但有报告指出,在该国领土上仍顽固存在类似种姓制度形式的种族歧视,主要影响边缘化的种族和族裔少数群体。(第三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就种姓问题的范围和原因进行研究,实施战略予以清除。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这方面努力的结果。委员会促请缔约国考虑到关于“世系”歧视的第二十九号一般性建议(2002年)。

1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的信息,即法律禁止一些有害的传统习俗,如妇女外阴残割和拐卖女童和年轻女子成婚等,但仍对一些社区盛行此类习俗感到关切。(第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巩固为消除有害传统习俗而采取的措施,包括通过提高意识战略等办法,并与存在这些习俗的社区进行协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这些习俗的严重程度以及所采取的解决措施的效果。

17.委员会对缔约国零星发生的族群冲突感到关切,特别是有报告指出2003年12月军方人员在甘贝拉针对阿努克人的侵犯人权行为。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表示采取了措施确保追究责任,但关注有报告指出这些违反人权行为并未得到充分调查。(第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进一步努力解决本国领土上族群冲突的根源;

如以后发生族群冲突,应采取必要步骤,防止军队以平民为目标,并迅速和彻底调查有关违反人权情况的报告。

1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信息,即该国颁布立法,确保对难民的保护,但感到关切的是,关于难民在多大程度上享有《公约》第五条规定的权利缺少详细资料。同样,缔约国也没有提供充分资料,说明分布在本国许多地区的国内流离失所者的人权状况。(第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难民以及国内流离失所者等其他弱势人群享有本国法律以及缔约国加入的各项国际法律文书规定的权利。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在其领土上的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人权状况的详细资料,特别是与《公约》第五条中有关的内容。

19.委员会注意到没有资料介绍缔约国为保护种族和族裔群体的权利而采取的立法和其他措施。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步骤,确保种族和族裔群体的所有人员能够充分行使《公约》规定的权利。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尤其重视为落实这些群体的权利而在联邦区域一级必须采取的立法、宪法和其他措施。

2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人权委员会和监察员机构,但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关于两个机构职权和效力的详细资料。委员会注意到,两个机构都未对所提供的纠正办法做出明确规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人权委员会没有具体处室处理有关种族歧视的问题、申诉和案件,只在大城市设有办事处,因此农村居民基本上无法利用。此外,在公布自身活动、使公众了解在包括有关种族歧视等人权受到侵犯情况下可以采用的纠正办法等方面,两个机构所做的努力还不够。(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人权委员会和监察员机构的职能和工作成效;

按照大会第48/134号决议通过的《关于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加强人权委员会,并为其提供充足资源;

进一步广泛宣传人权委员会和监察员机构的存在,特别是宣传其调查违反人权情况的任务授权;

确保居住在农村或其他边缘地区的人们能够切实接触人权委员会。

21.委员会注意到,没有将《公约》译成联邦的工作语言或联邦地区使用的任何其他语言,因而限制了法官和法律工作者加以援引或适用的可能性。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把《公约》译成联邦的工作语言和在联邦地区使用的其他语言。

22.委员会还注意到,没有涉及种族歧视指控或援引《公约》条款的任何法院案件的资料。(第六条和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涉及种族歧视的法院案件的资料以及涉及解释《公约》条款的判例。

23.委员会注意到,没有资料说明包括平等权利和不歧视等的人权教育在多大程度上纳入学校课程,也没有资料介绍这一领域利用媒体的情况。(第七条)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将人权教育纳入学校课程,进一步努力改进全社会的人权教育,以期增进各种族和族裔群体之间的理解与宽容。尤其应当重视大众媒体在上述方面的作用。

24.委员会铭记各项人权的不可分割性,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特别是其条款直接涉及种族歧视问题的条约,如1990年《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国内法律秩序下执行《公约》时考虑到2001年9月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200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的德班审查会议结果文件。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纳入在国家一级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行动计划和其他措施的具体资料。

26.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准备下一次定期报告时,与从事人权保护特别是消除种族歧视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磋商。

27.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作出《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的任择声明。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1992年1月15日《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经大会1992年12月16日第47/111号决议核准的对《公约》第八条第六款的修正。在这方面,委员会援引大会第61/148号决议,其中强烈敦促缔约国加快此项修正的国内批准程序,并尽快书面通知秘书长同意该项修正。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交报告时向公众随时提供,供其获取,并酌情以工作语言和其他通用语言公布委员会对这些报告的意见。

30.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以及经修订的委员会议事规则第65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通过本结论性意见一年之内,提供就以上第14、21和23段中的建议采取后续行动的资料。

31.委员会并请缔约国注意,建议12、18、20和22尤其重要,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为执行这些建议所采取的具体措施的详细资料。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2013年7月23日之前,以一份单一文件形式提交其第十七次至第十九次定期报告,同时考虑到委员会在第七十一届会议上通过的《消除种族歧视公约》具体文件的准则(CERD/C/2007/1),并在报告中对在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所有问题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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