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AUT/CO/6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7 January 2016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奥地利第六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15年11月12日和13日举行的第1362和第1365次会议(见CAT/C/SR.1362和1365)上审议了奥地利第六次定期报告(CAT/C/AUT/6),并在2015年12月1日举行的第1388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接受简化报告程序,可以使缔约国和委员会在对话中关注较重要问题。

3.委员会欢迎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建设性对话以及缔约国代表团对审议报告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和表示的关切作出回应。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下列国际文书: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12年6月7日;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12年12月4日;

《欧洲委员会防止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家庭暴力行为公约》,2013年11月14日。

5. 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在《公约》的相关领域采取了以下立法措施:

按照委员会先前结论性意见中的建议(见CAT/C/AUT/CO/4-5,第8段),2013年根据《公约》第1条增加一项关于禁止酷刑的刑法新条款(第312A条);

2013年通过了性犯罪问题刑法修正案,加重对若干性犯罪行为的处罚;

2014年1月1日行政法庭制度改革措施生效后,改善了寻求庇护者就不予庇护决定寻求司法审查的渠道;

2015年10月1日《关于需要支持和保护的外国人的住宿和分配安置的宪法法律》获得通过并生效;

2015年《刑法》修正案获得通过并于2016年1月1日生效,除其他外将加强对个人免受非自愿性行为侵害的法律保护,并禁止强迫婚姻。

6.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采取行动修订政策和程序,以便更好地保护人权和适用《公约》,特别是:

通过了《国家打击人口贩运计划(2012-2014年)》;

根据联邦卫生部2014年7月22日内部指令制定的《关于禁止在精神病院和社会福利机构中使用网床和其他笼式床的规定》于2015年7月1日生效。

7.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长期邀请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访问奥地利。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尚待落实的上一报告周期的后续问题

8.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后续程序下提供的资料,但也感到遗憾的是:

联邦内政部2012年9月20日发布的新内部指令没有解决委员会以前就有关问题表示的关切,即警方没有义务等待犯罪嫌疑人律师到达审讯现场才开始审讯(第2条和第11条);

缔约国尚未建立完全独立的机构或机制,以调查执法人员实施酷刑和虐待的指控(第12条和第13条)。

9.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见CAT/C/AUT/CO/4-5,第9段和第19段),敦促缔约国:

修订上述内部指令,避免被拘留者在诉讼关键阶段无法有效行使辩护权和遭受酷刑或虐待风险的情况;

确保由独立机构及时、公正调查所有酷刑或虐待指控,调查机构调查人员与涉嫌实施此类行为人员之间不应存在机构联系或隶属关系;应按正当程序对嫌犯进行审判,如果被判有罪,按行为严重程度予以惩治。

对酷刑予以适当处罚

10. 委员会指出,《刑法》第312A条(1)款规定,基本酷刑犯罪可判1年至10年徒刑,这一规定使量刑法官有很大斟酌裁量权。一年监禁的最低刑罚似乎太低(第4条)。

11.委员会回顾按酷刑犯罪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罚是必要的,由此才能发挥有效威慑作用。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修订法律,确保根据《公约》第4条第2款按行为严重程度对所有酷刑予以相应惩处。

奥地利监察专员署

12. 委员会关切奥地利监察专员署处理执法人员虐待行为指控的权力和职能有限。它还关切监察专员署成员由议会三大政党提名任命,这一做法不允许举行正式公共磋商和邀请公民社会成员参与(第2条)。

13.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法律措施,扩大和加强奥地利监察专员署的授权,并确保其成员的任命过程完全符合《关于增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

国家预防机制

1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指定奥地利监察专员署为《公约任择议定书》之下的国家预防机制。它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说明它采取了哪些行动回应这一机制提出的建议(第2条)。

15.缔约国应按照《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国家预防机制准则》(见CAT/OP/12/5,第13段和第38段),有效落实和执行奥地利监察专员署在监督活动中提出的建议。

法律援助

1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解释说,接受过法律援助的个人如被判有罪,在不影响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基本需求的情况下,应支付一定费用。委员会关切行政法庭诉讼中不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的规定,但赞赏宪法法院最近作出了相反裁决,尽管这一裁决尚未执行(第2条和第11条)。

17.缔约国应确保所有被拘留者,包括遭受任何形式行政拘留者,从被剥夺自由一开始,便在法律上和实践中享有所有基本法律保障,包括尽快得到律师协助的权利。

警察队伍和管教机构人员的构成

1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措施缓解这种状况,但仍然关切警察队伍和监狱工作人员中妇女和少数民族人数不足(第2条)。

19.缔约国应加强努力,增加女警官和女监狱工作人员人数,使警察队伍和管教机构的民族构成多样化。

寻求庇护者与不驱回

20.委员会高度评价缔约国作出巨大努力,应对涌入其领土的庞大数量的无证件移民和寻求庇护者,包括无人陪伴未成年人。但它也关切有报告称,一些寻求庇护者中转接待中心的条件恶劣,特别是2015年夏天Traiskirchen的寻求庇护者接待中心过度拥挤,数百人睡在室外,医疗服务和卫生设施有限。委员会赞赏代表团承认联邦入境和庇护事务处分支机构人员短缺,无法尽速处理不断增加的庇护申请;还承认需要对所有新的庇护事务官员进行适当培训。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完整信息说明是否设有在寻求庇护者中及时识别酷刑受害者的程序(第3条和第16条)。

21.缔约国应该: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寻求庇护者和难民中转接待中心具有适当条件,对无人陪伴儿童采取寄养办法;

加强联邦入境和庇护事务处处理寻求庇护者庇护申请的能力,保证在整个庇护程序中向寻求庇护者提供免费、合格和独立的法律援助;

制定在寻求庇护者中识别酷刑受害者的明确准则和进行这方面的培训。

驱逐出境前的拘留

22. 委员会注意到被拘留的寻求庇护者人数减少,拘留时间缩短,但认为应进一步减少驱逐出境前的拘留,将其作为一项特殊措施使用(第11条和第16条)。

23.缔约国应确保除非万不得已不拘留寻求庇护者;如果确有必要,也应尽可能缩短拘留时间,并利用可行的拘留替代措施。

培训

24.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介绍对警察、监狱工作人员、法官和检察官进行人权培训,以及对卫生工作者和见习法官进行识别酷刑受害者培训的情况。尽管如此,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说明这些方案的影响评估结果,以及进行《公约》内容培训的情况(第10条)。

25.缔约国应该:

进一步制定强制性在职培训计划,以确保对所有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人员、监狱工作人员以及监狱和精神病院聘用的医务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熟悉《公约》相关规定,并充分认识到当局不会容忍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进行调查和起诉,如被判有罪,将给予适当处罚;

确保对所有相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司法和医务人员,包括法医,进行专门培训,使他们能够按照《有效调查和记录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手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识别和记录酷刑和虐待案件,并将这类案件移交主管调查当局处理;

评价这类培训的有效性和影响。

拘留条件

26.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努力建设新的惩教设施和采用非监禁措施,如电子监控,来避免监狱人满为患。然而,它也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显示奥地利27所监狱中有10所目前不堪重负。委员会还关切监狱管理人员长期短缺,导致囚犯关押时间延长,协助其重返社会的活动有限。最后,委员会还关切对成年押犯单独监禁最长可达四周,对少年押犯单独监禁最长可达两周(第11条和第16条)。

27.缔约国应该:

继续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监狱和其他拘留设施内人满为患,包括更广泛使用非拘禁手段;

招聘和培养足够数量的监狱工作人员,以确保被拘留者的适当待遇;

将单独监禁的法律和实践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尤其是取消对青少年的单独监禁。

监狱内的医疗保健

28. 委员会关切有报告称没有对精神疾病囚犯提供足够医疗和精神卫生服务,包括最近广泛报道的一名74岁人士在审前羁押期间遭严重忽视的案件。报告还指出,尽管委员会要求代表团说明缔约国在欧洲委员会防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委员会最近发表监狱内医疗保健问题的意见后采取了哪些措施,但迄今没有收到任何具体答复,特别是拘留设施内医疗信息保密问题、医生诊治时狱警必须在场的做法,以及入狱时接受身体检查等(第11条和第16条)。

29.缔约国应该:

向所有被剥夺自由者,尤其是心理健康状况不佳者,提供足够的医疗和精神卫生服务;

对所有虐待或忽视案件进行及时和公正的调查,如果属实,对实施者进行起诉和予以适当处罚;

确保犯人入狱时接受全面身体检查,并保证个人隐私和医疗信息保密。犯人接受身体检查时,监狱工作人员不应在场,除非医生提出请求。

电击武器

30.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说电击武器(泰瑟枪)的使用有严格规定,但仍关切监狱中确实使用这种武器(第11条和第16条)。

31.委员会认为电击武器的使用应严格遵守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不应将其作为看守人员装备一部分带进监狱或任何其他剥夺自由场所。

羁押期间死亡

32.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采取措施预防监狱中自杀。然而,它也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说明本报告期内羁押场所内自杀和突然死亡事件(第11条)。

33.缔约国应该向委员会提供羁押期间死亡和死因的详细资料。还应该采取措施,由独立机构对所有羁押期间死亡案件进行及时和公正调查。

少年司法

34. 委员会关切有报告称缔约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存在缺陷,未成年人审前羁押问题跨学科工作组的建议反映了这一问题。这一工作组是司法部在2013年一名15岁未成年人在审前羁押期间遭受性侵后成立的。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代表团详细说明社会工作中对少年犯采取的新方法,以及2016年少年司法改革的内容,但仍关切少年犯审前羁押替代措施在实践中没有得到广泛使用(第11条)。

35.缔约国应确保全面遵守《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和《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

及时、彻底和公正的调查

36. 根据缔约国定期报告中的信息(见CAT/C/AUT/6,第108-109段和115段),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一方面收到警察实施酷刑、虐待和其他不当行为的大量指控,另一方面这类指控又极少得到起诉和定罪,两者存在悬殊差距,而且本报告期内没有实施任何纪律处罚。委员会还关切代表团称,如果没有发现受伤之处,则停止调查程序。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说明本报告期内对酷刑和虐待案件进行处罚时,是否援引《刑法》第33条所列的加重情节,包括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第4条、第12条和第13条)。

3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按照《公约》第4条要求,对所有酷刑和虐待的指控进行及时、有效和公正的独立调查,无论是否存在明显的酷刑迹象,对实施者进行起诉,并按照其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定罪。

补救

38.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介绍已给予Bakery Jassay的赔偿(见CAT/C/AUT/6,第145-147段),但仍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详细说明自审议上次定期报告以来经法院或其他国家机关下令采取的其他补偿和赔偿措施,以及对酷刑和/或虐待受害者的实际赔偿数额(第14条)。

39.缔约国应确保所有酷刑和虐待受害者都能够获得补救,包括享有获得公平和充分赔偿的可强制执行权利,以及得到尽可能全面康复的服务。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缔约国如何执行第14条的第3号第一般性意见(2012年),其中阐述了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4条向酷刑受害者提供充分补救和完全康复手段之义务的性质和范围。

约束性措施

40. 委员会关切有报告称精神病院及社会福利机构不在登记册上记录约束性措施的使用情况,包括强迫病人服用镇静药物情况(第2条和第16条)。

41.精神病院或社会福利机构应该在特别登记册中认真记录采取有形或化学手段约束病人的事件,并接受独立机构的监督。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只在万不得已或只在所有其他合理方案都无法令人满意地遏制有关风险时,才考虑使用约束性措施,以防止对病人本人或其他人造成危害。

贩运人口

42.委员会高度评价缔约国打击贩卖人口的努力。它指出,近年举报的贩运人口案件急剧增加。委员会还注意到代表团说可以起诉外国人在缔约国境内剥削贩运受害者的案件。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足够信息说明对贩运受害者的保护,而无论其在人贩审判过程中是否给予合作(第2条和第16条)。

43.缔约国应确保对贩运人口案件进行彻底调查,对人贩进行起诉,一经定罪,给予适当处罚,并对受害者给予充分赔偿。还应确保对受害者提供有效保护,无论其在人贩审判过程中是否给予合作。

双性人

44.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代表团保证只在必要时才对双性儿童施行外科手术,而且事先征求医学和心理意见。它仍关切有报告称,仍存在未征得本人同意而对双性儿童实施不必要手术和其他医学干预,从而造成终生后果的情况。委员会还关切没有任何为这类案件提供补救和康复的法律规定(第14条和第16条)。

45.缔约国应:

采取必要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确保尊重双性人的人身安全和自主权,并确保不对婴儿或幼儿实施可能决定其性别的非紧急医疗或外科手术;

向所有双性儿童及其父母提供公正的咨询服务,告知不必要和非紧急手术和其他医学干预以决定儿童性别的后果,以及推迟此种治疗和手术直到当事人可以自行决定的可能性;

保证对双性人的医疗和手术治疗必须征得其本人的充分、自由和知情同意,非紧急和不可逆的医疗干预应推迟到孩子足够成熟以后进行,以便其可以参与决策并切实表示同意;

对未征得本人切实同意而对两性人施行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干预的案件进行调查,并确保有关人员得到适当补偿。

后续程序

46.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2016年12月9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落实委员会以下建议的情况:警方审讯时是否有律师在场;建立独立机制,对执法人员实施酷刑和虐待的指控进行调查;驱逐前羁押;对酷刑或虐待行为的所有指控进行及时、彻底和公正的调查;监狱中使用电击武器(第9(a)和(b)段、第23段、第31段和第37段)。此外,还请缔约国告知委员会在下一报告周期内落实结论性意见中其余部分或全部建议的计划。

其他问题

47.委员会请缔约国按照国际人权条约机构统一报告准则中的要求(HRI/GEN/2/Rev.6),提交其核心文件。

48.委员会请缔约国以适当语文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广泛散发它提交委员会的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

4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9年12月9日前提交该国的下次定期报告,即第七次定期报告。为此目的,并鉴于缔约国已同意按简化报告程序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委员会将在适当时候发去报告前问题单。缔约国对该问题单的答复将构成它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第七期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