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一届会议

2007年10月15日至11月2日,日内瓦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十条提交的报告

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哥斯达黎加

1.委员会于2007年10月22日举行的第2492次和2493次会议(CCPR/C/SR.2492和2493)上,审议了哥斯达黎加的第五次定期报告(CCPR/C/CRI/5),并于2007年11月1日举行的第2508次会议(CCPR/C/SR.2508)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哥斯达黎加的第五次定期报告。报告载有关于缔约国法律和新立法草案的详细资料。然而,委员会遗憾地感到,报告未充分提供关于有效落实《公约》的切实资料,且缺乏分类统计数字。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对委员会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以及向该国代表团提出的口头提问的答复。然而,委员会遗憾地感到,在介绍本报告时,未派该国负责《公约》所涉专题的专家出席会议,致使委员会与缔约国之间的对话难以展开。

B. 积极方面

3.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在国际上承诺并带头维护和增进人权的工作,尤其是在废除死刑和消除酷刑方面,并赞赏该国民主体制稳定,有助于尊重和增强人权。

4.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哥斯达黎加批准了哥斯达黎加于2005年率先提出的案文形成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这一步骤应能确保对《公约》第七条更好的贯彻。

5.委员会欢迎最高法院设立了专门主管土著事务的检察厅、设置了一个土著语言法庭翻译组,并向法官颁布了指导准则,列明在处理涉及土著人民利益纠纷时,必须与土著人民进行磋商。

6.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a)2007年4月25日通过了《确定侵害妇女暴力为罪行的法案》;(b)修订了《家庭法》、《刑法》和《民法》,目的为了在涉婚事务中保护儿童;和(c)通过了《责任父亲法》,确立了生父亲子关系确认权。

C. 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哥斯达黎加当局向哥伦比亚当局透露了近9,000名哥伦比亚难民的姓名的不妥做法(第二和十三条)。

缔约国应采取步骤,确保充分尊重寻求庇护者和难民个人档案的保密原则。

8.委员会重申对预审拘留期可长达12个月,并可进一步延长,以及法律授权可实施长达十天的单独监禁制,感到关注。委员会不清楚,遭单独监禁人员的情况,以及司法监察程序,尤其考虑到《宪法》第37条与44条之间潜在的前后不一致状况(《公约》第七至十条)。

委员会再次建议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缩短预审拘留期,并消除长期的单独监禁,适当确保在实践中遵循《公约》。

9.委员会关切地感到,缔约国监禁中心,包括移民当局管理的监禁中心过度拥挤和条件恶劣。(《公约》第十条)。

缔约国应采取步骤,解决拘留中心,包括那些属移民局管理的拘留中心过度拥挤的状况,并确保遵守第十条的要求。缔约国尤其应考虑到《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1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到的历史原因,委员会但仍关注,在哥斯达黎加,只有按天主教缔结的婚姻才具备民事效力,这种状况形成了对信奉其它宗教夫妻的歧视(《公约》第二、十八、二十三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步骤,使国内法律符合《公约》第二、十八、二十三和二十六条,并保障各宗教之间互不歧视的原则。

11.委员会关注,缔约国对新闻的法律限制,诸如保护官员和知名人士名誉法,和界定新闻诽谤和侮辱罪的条款,尽管规定列明这些是可处以罚款的罪责。委员会还关注,有报告称缔约国境内发生对记者袭击和威胁的行为。此种行为可损害该国的民主体制。

缔约国应采取积极的步骤,根据《公约》第十九条规定,保障言论和新闻自由。缔约国尤其应确保,目前提交立法议会,有关“言论和新闻自由”的第15974号议案,完全符合《公约》确立的保障和限度,包括取得信息的渠道。缔约国还应调查、审判和惩治袭击或威胁记者的罪犯,并对受害者提供赔偿。

12.委员会确认缔约国为打击贩卖妇女和儿童行为,以及色情剥削现象作出了努力,诸如设立了监视系统并与私营部门行为者,包括旅馆和出租车网络结成联盟,但委员会仍关注公众对这种现象的非法性质缺乏认识。委员会还遗憾地感到,委员会未收到有关据称2004年从洪都拉斯贩运入境内儿童的明确资料。这种贩卖儿童行为可能不会受到惩罚,委员会对此感到关切(第二和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加强措施,打击贩卖妇女和儿童行为,尤其应:

确保对任何从事此类剥削行为者的惩处与罪行的严重程度相符;

继续作出努力使民众认识到对妇女和儿童的性剥削是非法的;

为各主管当局举办培训班;

保护受害者从而使之可找到庇护所,出庭作证指控刑事或民事案的被告,并对受害者提供赔偿。

1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当局通过新闻发布的声明,将哥斯达黎加境内犯罪率增加说成与哥伦比亚人有关,从而普遍丑化哥伦比亚人,并具体地丑化哥伦比亚难民(第二、二十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确保政府官员不发表丑化外国人或将其定型的仇外心理公开言论。

14.委员会规定2012年11月1日为哥斯达黎加提交第六次定期报告的截止日期。委员会请缔约国印发第五次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并广为散发给广大公众及司法、立法和行政当局。这些文件的印刷件应分发给各大学、公共图书馆、议会图书馆及其它相关地点。委员会还请向民间社会和在该国境内运作的非政府组织提供第五次定期报告及其结论性意见。缔约国应酌情以各种土著语言向各土著社区分发报告和结论性意见的内容提要。

15.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该在一年内提供资料,说明就上文第9和12段中所载委员会建议采取的后续行动。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落实其他各项相关建议和整个《公约》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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