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QAT/CO/3-4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2 June 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卡塔尔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 委员会在2017年5月22日和23日举行的第2205次和第2206次会议(见CRC/C/SR.2205和2206)上审议了卡塔尔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QAT/3-4),并在2017年6月2日举行的第2221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和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CRC/C/QAT/Q/3-4/Add.1),藉此可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对与缔约国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 委员会欣见缔约国在某些领域取得的进展,包括采取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以履行《公约》,尤其是通过了关于打击人口贩运的2011年第15号法。委员会还欣见缔约国在其国家人权委员会中设立了一个关于妇女、儿童和残疾人各项权利的单位。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4.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公约》所载各项权利不可分割且相互依存,并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的重要意义。委员会希望缔约国注意关于以下领域的建议,在这些领域均须采取紧急措施:与童婚有关的儿童定义(第12段),不歧视(第14段和第16段),国籍(第20段),体罚(第22段),处于移民状态的儿童(第34段)和少年司法(第37段)。

A.一般执行措施(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保留

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信息称,缔约国目前正在修订其对第2条(不歧视)和第14条(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保留,以期予以撤回,并按照其先前的建议(见2009年CRC/C/QAT/CO/2, 第10段)以及根据世界人权会议在1993年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撤回其与《公约》目标和宗旨不符的保留。

立法

6.委员会注意到在2009年举行的上一轮审议中宣布的儿童权利法案尚未完成通过进程,重申其先前的建议(见CRC/C/QAT/CO/2,第12段),促请缔约国优先审议该法案,以确保其完全符合《公约》,并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尽快通过该法案并确保其有效执行。

综合政策和战略

7.委员会虽然注意到《卡塔尔2030年国家愿景》及其经济、环境、人类和社会发展支柱以及与儿童的权利、发展和福利间接相关的大量战略和行动计划,但仍感关切的是,这些战略并未直接针对儿童权利问题。因此,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见CRC/C/QAT/CO/2, 第14段),并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针对儿童的、涵盖《公约》各个领域的具体国家战略,建立评估机制,定期评估取得的进展及查明在执行《国家行动计划》中可能存在的缺陷(见CRC/C/QAT/3-4, 第67段),并据此采取纠正行动。

数据收集

8.参照其关于执行《公约》一般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其数据收集机制,确保数据和指标可在相关部委之间分享,并用于制定、监测和评估各项政策、方案和项目,以有效执行《公约》(见CRC/C/QAT/CO/2, 第18段)。

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其提升《公约》意识的方案,包括以有利于儿童的方式开展与媒体及社交媒体的广泛接触,促进儿童自身积极参与公众宣传活动,并确保对父母、社会工作者、教师及执法人员采取针对性措施。

儿童权利与工商企业界

10.委员会虽然注意到缔约国制定了卡塔尔企业的社会责任标准并通过了与社会责任有关的多项措施,但仍感到关切的是,这些措施和标准缺乏儿童视角;参照其关于国家在工商部门对儿童权利影响方面的义务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和实施各项条例,确保工商部门在儿童权利方面遵守国际和国家的人权及劳工标准。

B.儿童的定义(第一条)

11. 委员会仍然感到严重关切的是,男童和女童的最低结婚年龄分别定在18岁和16岁。

12.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见CRC/C/QAT/CO/2,第24段),并建议缔约国将女童的最低结婚年龄提高至18岁。

C.一般性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3.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已开始采取步骤,扩大对女童的教育,改善她们的安全状况和保护她们不受暴力侵犯,但仍深感关切的是,由于有害的传统观念和规范持续存在,女童从生命之初至整个童年及青少年阶段都一直受到多种性别歧视,而且缔约国尚未进行系统性的努力,包括与宗教领袖、舆论制造者和大众媒体合作,以打击和改变歧视性态度和做法。

14.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制订一项全面的战略,包括明确界定的目标,并建立一个监测机制,以改变和消除负面态度和做法以及根深蒂固的歧视女童的定型观念;

与广泛的利益攸关方,特别是女童,开展努力合作,并使社会各阶层参与其中,以便促进社会和文化变革以及创建一个促进平等的有利环境;

监测上述努力,定期评估在实现既定目标过程中所取得的进展,并包括在下次定期报告中纳入对已取得成果的评估。

15. 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非婚生儿童、残疾儿童和移徙工人的子女继续在缔约国境内长期遭受歧视。

16.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见CRC/C/QAT/CO/2,第26段),并呼吁缔约国采取积极主动的综合战略,在法律上和实践中消除基于任何理由的对儿童的歧视,尤其关注非婚生儿童、残疾儿童和移民工人的子女。

儿童的最大利益

17.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立法所载的多项确定儿童最大利益的标准,涉及的是必须由成年人满足的条件,而非具体情况下儿童的最大利益。考虑到其关于儿童享有将他或她的最大利益列为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确保该项权利被妥善纳入所有立法、行政、司法程序和决定以及与儿童有关或对儿童产生影响的一切政策、方案和项目当中,并一以贯之地加以解释和适用。在此方面,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根据儿童及其权利的具体情况制订程序和标准,为所有相关负责人员提供指导和培训,以确定各个领域中儿童的最大利益,并对首要考虑儿童最大利益的问题予以充分重视。

尊重儿童意见

18.参照其关于儿童有权发表意见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进一步加强努力,告知儿童《公约》所赋予的权利,以期他们能够表达自己的意见和促进自身的知情决策;

除其他外,通过适当的立法,培训父母和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确保儿童的意见在法庭、学校、有关行政程序和其他涉及儿童的程序以及家中得到充分重视,并为上述专业人员制定业务程序或工作规程,确保儿童的意见在行政和司法程序中得到尊重。

D.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条、第8条和第13-17条)

国籍

19. 委员会仍然深为关切的是,《国籍法》对卡塔尔籍妇女与非卡塔尔籍男性所生的子女不赋予公民身份,这与父亲为卡塔尔籍的情况不同。

20.根据其先前的建议(见CRC/C/QAT/CO/2,第34段)及其他条约机构和普遍定期审议的建议,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审查其关于国籍的立法,确保国籍可无差别地通过父亲或母亲传给儿童,特别是针对那些不授予国籍就会成为无国籍人的儿童。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及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并向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基会)等机构寻求技术援助,以执行上述建议。

E.暴力侵害儿童(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体罚

21. 委员会仍深感关切的是,体罚在缔约国是合法的,且在家庭、替代照料场所、托儿所、学校被普遍使用,并且作为刑罚使用。

22.参照其关于儿童有权不受体罚和其他残酷或有辱人格形式的惩罚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在关于儿童权利的法案中,体罚在任何情境下都应明令禁止,包括在家庭、学校和司法系统中,不得有任何例外;

确保禁止体罚的法案得到充分监测和执行,并确保违反者送交主管行政和司法当局;

促进在家庭内部使用积极的、非暴力的和参与性的儿童培养和惩戒方式,加强对教师和其他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有关正面惩戒的培训,并确保行为管理指南是所有在职培训方案的内容之一;

在学校建立投诉机制,以便儿童能够安全地和保密地举报使用体罚的人员;

开展提升意识的各种方案,包括开展运动、举办培训班和其他活动等,以防止体罚,并促使与各种情境中的体罚有关的观念发生积极改变。

虐待和忽视

23.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儿童有权不受任何形式的暴力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及委员会先前的建议(见CRC/C/QAT/CO/2,第49和65段),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第16.2项具体目标,即制止对儿童进行虐待、剥削、贩卖以及一切形式的暴力和酷刑,建议缔约国:

进一步加强意识提升和教育的方案,包括开展儿童也参与其中的运动,并制定一项预防和打击虐待儿童行为的综合战略;

建立汇集所有儿童家庭暴力案件的国家数据库,并对该类暴力行为的程度、原因和性质进行全面评估;

鼓励实施基于社区的、旨在预防和处理家庭暴力以及虐待和忽视儿童问题的方案,包括让过往受害人、志愿者和社区成员参与其中,并为他们提供培训和支持;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被贩运、被性剥削和被性虐待的儿童受害者不被作为罪犯对待。

基于性别的暴力

24.鉴于《可持续发展目标》第5.2项具体目标,即消除在公共和私人领域针对所有妇女和女童的一切形式的暴力,包括贩卖、性剥削及其他形式的剥削,并参照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提出的建议(见CEDAW/C/QAT/CO/1,第24段)和残疾人权利委员会提出的建议(见CRPD/C/QAT/CO/1,第23段),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按照缔约国的《2011年至2016年国家发展战略》的设想,建立一个家庭暴力综合保护体系,并且在明确的时间框架内通过一项专项法律,把一切侵害妇女和女童的行为无一例外地定为犯罪,包括家庭暴力和婚内强奸;

确保对基于性别的暴力罪行指控进行独立和彻底的调查,并将犯罪人绳之以法;

定期为法官、律师、检察官、警察和其他有关专业群体提供实质性培训,使他们了解对性别和儿童敏感的处理儿童受害者问题标准化程序,了解法官的性别偏见如何对严格执法产生负面影响。

系统地收集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暴力行为数据,并按年龄及受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关系分列。

有害习俗

25.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童婚,并与媒体、传统和宗教领袖以及家庭合作,提高人们对该习俗有害后果的认识。委员会进一步促请缔约国消除一夫多妻制,正如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和儿童权利委员会联合提出的关于有害习俗的第31号一般性建议/第18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所称,该习俗会对儿童造成情感和物质损害,通常对其福利带来严重后果。

F.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看护(第5条、第9-11条、第18条(第1款)和(第2款)、第20条、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母亲和父亲对子女的成长和发展承担平等的法律责任;

确保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儿童的所有决定均基于儿童个人的情况,并废除家庭法中所有对儿童产生不利影响的条款,例如:

(i)批准离婚的条款,特别是在休妻案中无法保障给予母亲和儿童充分保护的条款;

(ii)将监护权判给母亲或父亲是基于男童和女童年龄,而非基于对单个儿童最大利益的评估的条款;

确保儿童有机会表达对离婚后监护权的意见,且该机会应被视为一项权利而非义务。

失去家庭环境的儿童

27.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儿童替代性照料准则》,并建议缔约国:

尽可能支持和促进所有儿童,包括单亲家庭的儿童,获得以家庭为基础的照料,不分族裔或民族血统,并为无法与家人一起生活的儿童建立寄养制度,减少儿童的机构收容;

确保以儿童的需要和最大利益为基础,为是否替儿童安排替代性照料的决定提供足够保障和明确标准;

确保定期审查儿童寄养安排和寄养机构的情况,并对照料质量进行监测,包括提供便利渠道以报告、监测及补救虐带儿童的情况。

在监狱中与母亲一起生活的儿童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把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考虑监禁母亲的替代方法;若找不到替代方法,则为在拘留所与母亲一起生活的儿童提供一切人力和资金资源,并为父母均被判死刑的儿童提供心理和其他必要支持。

G.残疾、基本健康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3)款和第33条)

残疾儿童

29.虽然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含有包容性教育内容的《2011年至2016年国家卫生战略》,但参照其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委员会先前的建议(见CRC/C/QAT/CO/2, 第51段)以及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先前的建议(见CRPD/C/QAT/CO/1,第16段和第44段),委员会仍建议缔约国继续促进以基于人权的方针处理残疾问题,特别关注残疾女童和生活在城市以外的残疾儿童,并且:

继续收集关于残疾儿童的分类数据,并建立一套有效的诊断残疾的体系,作为为残疾儿童制定与实施适当政策和方案所必不可少的系统;

加强其各项措施,以确保残疾儿童能够获得医疗服务,包括早期诊断和干预方案;

将资源从隔离教育场所转向优质、包容的教育当中,在主流学校为所有残疾学生提供合理的便利、个人支持、无障碍环境和课程,并对教育设施中所有教师和员工进行关于优质、包容性教育问题的强制性在职培训;

培训并为包容性教育班级配备专门教师和专业工作者,为有学习困难的儿童提供个性化支持和援助;

面向政府官员、公众和家庭开展提升意识的行动,打击对残疾儿童的丑化和歧视,并推广残疾儿童的积极形象;

切实保障残疾男女儿童的权利,确保他们在与其相关的事项上得到咨询,以及在这方面获得适当协助。

青少年健康

30.参照其在《公约》背景下的关于青少年健康和发展问题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以及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建议(见CEDAW/C/QAT/CO/1,第40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在所有情况下将堕胎合法化,确保青春期少女可以获得安全堕胎和堕胎后的护理服务,并确保她们发表的意见始终能被听取并给予充分考虑,以作为决策进程中的组成部分;

通过一项针对青少年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全面政策,并确保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成为学校强制性课程内容的组成部分,定向针对少男少女,尤其注意防止早孕和性传播疾病;

解决儿童和青少年服用毒品问题,尤其是为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关于预防滥用药物,包括滥用烟草和酒精的准确和客观信息,以及生活技能教育,并开发容易获得的、方便年轻人使用的药物依赖治疗方法和减少危害服务;

加大力度解决儿童肥胖症问题,规范不健康食品的营销,尤其是在向儿童推销时,并在学校和其他地方对此类食物的提供进行管制;

开发以社区为基础的精神健康服务,并加强在学校、家庭和照料中心的预防工作。

H.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第28-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以及人权教育

3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不断努力促进教育,但仍重申其先前的建议(见CRC/C/QAT/CO/2,第57段),且鉴于其关于教育目的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与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建议(见CEDAW/C/QAT/CO/1,第34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强努力推广非陈规定型的教学课程,处理性别歧视的结构性根源问题,并为男童和女童提供多样化的教育和职业选择;

根据《世界人权教育方案框架》中的建议制定一个国家人权教育行动计划。

一.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b)-(d)、第38-40条)

寻求庇护的儿童和难民儿童

32.虽然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努力确保叙利亚儿童获得基本教育,并赞扬其加强措施,促进放便公民和出生登记文件,以确保所有在该国出生的儿童能够获得出生证明,但仍建议缔约国:

促进政府和半政府机构关于处理儿童权利问题的协调工作,并通过签署一项谅解备忘录加强与难民署的合作;

考虑加入《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以及《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处于移民状态的儿童

33. 虽然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管理入境、出境、移民常住问题的第21号法律规范(2015年),以期维护家庭团结,但仍深为关切的是:

在驱逐带有儿童的移民妇女出境之前将其拘留或监禁于移民拘留设施中的做法;

移徙工人的状况,尤其是女性家庭佣工的状况,对其在原籍国的儿童享有家庭环境权的影响,特别是移徙工人的担保制度会导致奴隶般苛刻的工作条件,并且他们的护照会被没收,实际上的行动自由会被限制,使其无法回国,从而导致他们留在国内的子女被剥夺家庭环境。

34.鉴于移民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在对卡塔尔的访问报告中提出的建议(A/HRC/26/35/Add.1),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根据儿童最大利益及家庭团聚原则,避免将儿童和有子女的家庭关押在移民拘留设施中;系统地使用非监禁措施而非监禁;以及为上述类别的移民者建立庇护所;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特别是立法措施,确保移徙工人享有体面的工作条件以及有与子女过家庭生活的权利。在此方面,应立即废除移徙家政工人的担保制度,并对包括家庭工人在内的移徙工人的工作进行恰当的规范和监督。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35.委员会赞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于2014年关于女童被雇佣为家庭工人遭受经济剥削和性剥削问题所表达的关切(见CEDAW/C/QAT/CO/1,第25段),并促请缔约国确保禁止招募儿童充当家庭雇工的立法得到有效执行,以及采取措施确保那些剥削儿童家庭佣工的人被追究责任。

少年司法

3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了当前对其少年司法制度审查的信息,以及一项关于儿童权利的法案目前正由立法事务常设委员会审议。但是,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

刑事责任年龄依然定为7岁,年龄起点太低;

正如缔约国在对问题清单的答复中称(第72段),犯下若干罪行的16岁以上儿童可被判处终身监禁、劳役和笞刑。

《2011年至2016年国家发展战略》所概述的儿童法院尚未设立。

37.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见CRC/C/QAT/CO/2,第71段),并促请缔约国使其少年司法制度完全符合《公约》及其他相关标准。委员会尤其促请缔约国:

加快通过关于儿童权利的法案,并将提高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作为紧急事项处理,使最低年龄符合国际公认的标准;

废除对犯罪时未满18岁的人判处终身监禁、苦役及笞刑的所有国内法律规定;

正如缔约国《国家发展战略》(2001年至2016年)所概述的,设立一个儿童法院;

确保在程序的早期和诉讼的整个过程中向触犯法律的儿童提供合格、独立的法律援助;

在涉及儿童受到刑事犯罪指控的情况下,促进非司法措施的采取,例如感化、缓刑、调解、辅导或社区服务;以及尽可能采用替代判刑的措施,确保拘留作为最后手段,尽可能缩短拘留时间,并进行定期审查,以结束拘留;

在拘留不可避免的案件中,确保儿童与成年人分开羁押,且拘留条件符合国际标准,包括在接受教育和医疗服务方面。

犯罪行为的儿童受害者和证人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适当的法律规定和条例,确保为所有儿童受害者和/或证人,例如虐待、家庭暴力、性剥削和经济剥削、诱拐和贩运等罪行的儿童受害者,提供《公约》所要求的保护,并建议缔约国充分考虑《儿童被害人和证人刑事司法事项导则》,尤其避免儿童受害者和证人与被指控罪犯在司法程序的任何时候有直接交流,并采用高标准收集证据。

后续落实委员会先前提出的结论性意见和关于执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各项建议

39.委员会虽然欣见缔约国通过了关于起诉贩运人口的第15号法(2011年),但仍感到遗憾的是,委员会2006年就该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所提出的结论性意见(CRC/C/OPSC/QAT/1)尚未得到充分执行,委员会特别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系统地收集《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领域数据,并使本国立法与《任择议定书》相符,取消双重犯罪的要求,以确保域外管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防止涉及儿童的性剥削和性旅游业,特别是在缔约国举办2022年国际足联世界杯期间的此类活动。

J.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以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行使。

K.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41.为了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实现,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下述其尚不是缔约方的核心人权文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旨在废除死刑的《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五.执行和报告

A.后续行动和传播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恰当措施,确保当前结论性意见中所包含的建议得到充分实施。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文广泛提供缔约国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以及本结论性意见。

B.关于报告和跟进的国家机制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关于报告和跟进的国家机制,以作为常设的政府机构,其任务是协调和编写报告,与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合作,并协调和跟踪本国后续落实及执行条约义务、建议和该机制所作决定的情况。委员会强调,该机构应得到专职人员的充分和持续支持,并应有能力与国家人权机构和民间社会进行系统的协商。

C.下一次报告

44.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3年5月2日之前提交其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提供信息说明就本结论性意见所采取的后续行动。报告应符合委员会2014年1月31日通过的《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CRC/C/58/Rev.3),且字数不得超过21,200个字(见联合国大会决议68/268,第16段)。若报告超过规定的字数限制,缔约国将被要求依照上述决议精简报告。若缔约国不能修改和重新提交报告,委员会则不能保证对其报告进行翻译,以供本条约机构审议。

45.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在国际人权条约的统一报告格式指南中规定的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用文件的指南(见HRI/GEN/2/Rev.6,第一章),以及联合国大会68/268决议第16段的要求,提交更新的核心文件,字数不得超过42,4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