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立法和行政部门的妇女——2002-2004年

职位

选举年度

%的妇女当选/当选总人数

市长

2004年

7.3%

市众议员

2004年

12.6%

州众议员

2002年

12.5%

联邦众议员

2002年

8.2%

参议员

2002年

14.8%

州长

2002年

7.4%

资料来源 :高级选举法院。

1997年9月30日第9.504号法律确立了限额制,但它并不足以确保妇女更多地参与政党,从而更多地担任政治职务。该法律必须列入确立制裁和其他有效机制的条款,以保证遵守现有的各项条款,这些条款规定了候选人当选各种职位(联邦众议院、州立法议会和联邦区众议院,以及市议会)的最小和最大性别比例。

国民议会目前正就修订现行限额法的各项法案进行辩论,如增加比例,规定对不遵守最低限额的政党的制裁,并在其他政治领域设立限额等。妇女政策特别秘书处和国民议会妇女核心小组正在游说促进批准这些新立法。

2004年,为了提高妇女对参政的认识,采取了一系列增强女候选人能力的活动。

题为“妇女在政治中的地位”的电话会议值得特别关注。在2004年9月15日召开的首次电话会议中,重点讨论了妇女在2004年市政选举中的候选人资格问题。来自伯南布哥、阿拉戈斯、圣保罗、巴伊亚、马托格罗索、戈亚斯、巴拉那、塞阿拉、南里奥格兰德和阿马帕州议会的妇女参加了此次会议。在2004年9月9日举行的第二次电话会议期间,分发了妇女参与选举过程的情况摘要。

电话会议是2004年参议院和众议院妇女委员会、国民议会妇女核心小组、Interlegis(加强公众参与立法过程的信息技术系统)和妇女研究与咨询中心(CFEMEA)联合组织的。妇女政策特别秘书处出席了这两次会议。

妇女政策特别秘书处制定了针对女候选人的一系列能力建设活动,并对妇女的参政情况进行了调查。2004年,该秘书处参加了妇女与民主项目,这是联合采取的一项行动,以鼓励和支持东北部妇女的竞选和任务,实施解除妨碍妇女在共和国机构中任职的文化限制的战略。同样在2004年,妇女政策特别秘书处还在圣卡塔琳娜州联合举办了女候选人能力建设课程。

但担任低级和中级职务的妇女日益增多,担任高级职务的妇女人数却仍然较少这种情况并未改变。这里仅举一例:虽然妇女占联邦公共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43.9%,但担任委员会职务的妇女中,任最低级职务的占47.8%(DAS-1),任最高级职务的占16.6%(DAS-6)。

关于司法部门,自90年代以来,进入司法行业的妇女数量有了大幅度增加。这是由于公共招聘考试中采取激励措施的缘故,这些考试的通过/分类标准是非歧视性的。

在过去的五年里,妇女开始占据法院中的高级职务,这在巴西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不过,如下面的数据所示,在实行任命制的最高级职务中,妇女的任职仍然受到很大的限制。

联邦最高法院——2005 年2月

法官

《联邦宪法》中规定的职位

已任命的职位

空缺职位

男法官

女法官

11

10

1

0

高等法院——2005年2月

法官

《联邦宪法》中规定的职位

已任命的职位

空缺职位

男法官

女法官

33

29

4

0

高等劳资争议法庭——2005年2月

法官

《联邦宪法》中规定的职位

已任命的职位

空缺职位

男法官

女法官

17

16

1

0

高等选务法庭——2005年2月

《联邦宪法》中规定的空缺职位

已任命的职位

空缺职位

联邦最高法院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

律师

总数

男法官

女法官

3

2

2

7

7

0

0

高等军事法庭——2005年2月

法官

《联邦宪法》中规定的职位

已任命的职位

空缺职位

男法官

女法官

军人

10

10

0

0

平民

05

04

0

1

总数

15

14

0

1

资料来源 :高等法院。

近几年取得的另一个进展是武装部队中的妇女人数有所增加。

根据巴西《宪法》,妇女不用服兵役。不过,在实践中,军队这个曾一度为清一色男子所占据的地方近年来日益成为打算从军的妇女的一个新工作领域。

随着妇女对从军兴趣的增长,巴西军队开始在各个工作领域招纳妇女。1992年,巴伊亚州萨尔瓦多的军事管理学校(EsAEx)首次招收了49名妇女,这些妇女成为辅助军团的军官(中尉)。2001年,现役部队中的女军官数量达到了2 170人。2005年2月的数据表明,将有3 617名妇女组成特遣队。

在军事管理学校的课程中,所有学生,无论男女,都接受了基本培训。从军妇女受到的惟一限制是在战斗领域。这一体制中没有设立“女兵团”。妇女进入业已存在的职能领域,在与男子同样的条件下工作,并平等竞争晋升机会。

妇女在联盟执行委员会中的人数是妇女担任实权职位方面的另一个例子。巴西地理统计局开展了“联盟——2001年社会指标”调查,主要目的是为了分析妇女在联盟中的就职情况。调查表明,1984年,有些联盟运动的分部开始在其章程中列入执行委员会的性别限额,这是减少进入劳动市场和参加工会管理的妇女数量不均衡的一种方式。

1992年和2001年联盟调查收集的数据表明,联盟执行委员会中的妇女数量正在增加,虽然有些联盟在这方面尚处于初级阶段。这些调查提供的有关妇女参与程度的主要证据表明,由于完全由男性管理的联盟数量减少,而完全由女性管理的联盟数量也不太稳定,因此执行委员会由男女共同组成的联盟数量有所增加。

工作人员——联盟,根据有关行政人员性别的一些指标

巴西——1992年/2001年

有关行政人员性别的一些指标

联盟

1992年

2001年

执行委员会完全由男性管理的联盟百分比(%)

50

35

执行委员会由男女共同组成的联盟的百分比(%)

49

64

执行委员会中男性占优势的联盟

1.临时工 (97%)

2. 农村雇主(85%)

3.代理(77%)

4. 城市雇主(65%)

5. 顾问 (62%)

1.临时工(92%)

2. 农村雇主(70%)

3. 顾问(59%)

执行委员会由男女共同组成的联盟

1. 某些专业人员(76%)

2. 城市雇员(69%)

3. 农村工人(53%)

1. 农村工人(84%)

2. 某些专业人员(80%)

3.城市雇员 (72%)

4. 代理 (63%)

有关行政人员性别的一些指标

联盟

1992年

2001年

由妇女担任主席的联盟百分比(%)

6

10

由妇女担任第一秘书的联盟百分比(%)

14

24

由妇女担任首席财务主管的联盟百分比(%)

10

16

资料来源 :巴西地理统计局,人口和社会指标处,联盟调查 1992 年 /2001 年。

执行委员会中的妇女仍像以前那样,主要担任次要职位。她们通常会担任除三个最重要的职位以外的职位,即主席、第一秘书和首席财务主管。在这三个职位中,妇女很少会担任主席,她们担任首席财务主管的机会相对多一点,担任第一秘书的机会更多。这似乎表明,男子/妇女与联盟的关系仍然没有反应性别概念中所包含的分工。

上述例子说明了妇女在条件和机会平等的情况下,在巴西社会中参与程度日益增加的几个领域。

《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第 8 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不受任何歧视的条件下,有机会在国际上代表本国政府和参与各国际组织的工作。

在过去的两年里,随着对外关系部和妇女政策特别秘书处之间合作的加强,巴西妇女更加积极地参与了专门讨论妇女问题的多边论坛。

妇女政策特别秘书处开展的国际活动的基本目标是响应将性别问题纳入公共政策的全球倡议,并实现联邦政府在妇女人权方面向国际机构做出的承诺。

在本报告所涉期间,巴西主持了与妇女有关的联合国重要会议,并积极参加了与促进性别平等联系更加直接的国际会议。

2003年7月,巴西向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提交了第一份关于为了在巴西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而制定的政策的国家报告。根据所提交的报告和巴西代表团就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问题和建议所作的答复,编制了一份出版物并广为散发,该出版物可在妇女政策特别秘书处的网站上浏览。

在联合国于巴西举行的两次筹备会议上,与会者就直接与妇女有关的问题进行了富有成效的看法和经验方面的交流。2003年10月,在巴西利亚召开了妇女地位委员会第四十八届会议的一次筹备性技术会议,会上集中讨论了妇女和男人参与实现两性平等的问题。来自不同国家的专家和巴西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观察员出席了在巴西召开的此次会议。

为了筹备拉丁美洲及加勒比第九届区域会议,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经济委员会(拉美经委会)于2004年3月举行了南美洲分区域会议。此次会议期间讨论的专题是“性别、贫困、经济和平等”以及“增强能力、机构发展和性别平等”。

2004年上半年,妇女政策特别秘书处代表巴西政府,主持召开了Mercosul妇女问题专门会议(REM)。在2004年11月于里约热内卢举行的第十二次会议上,制订了REM 2005-2007年工作计划。该计划集中阐明了为了解决REM成员国(巴西、阿根廷、巴拉圭和乌拉圭)、联系国(玻利维亚、智利和委内瑞拉)和观察国(墨西哥)存在的对妇女的暴力行为而采取的行动。

2004年8月,巴西将著名记者和女权主义者席尔瓦·皮门特尔博士推选为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一名专家。到此为止,巴西只在1985年推举过Ruth·埃斯科瓦尔担任委员会成员。将皮门特尔博士的任命为候选人是政府与社会妇女和人权运动之间成功磋商的结果。

妇女政策特别秘书处还代表巴西参加了关于拉丁美洲妇女状况的讨论。目前,特别秘书处主席是拉加经委会指导委员会的一名成员。

2004年10月,妇女政策特别秘书处主席尼尔西亚·弗莱雷成为第一位当选美洲国家组织(美洲组织)美洲妇女委员会(美洲妇委会)主席的巴西妇女。在所投的33票中,她获得了26票,以压倒多数当选。

在巴西阿雷格里港举行的世界社会论坛期间,巴西提出了一份重申实现男女平等的宣言,法国均等和职业平等部长尼科尔·阿姆利娜及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旺加里·马塔伊教授签署了该宣言。

巴西对这些不同论坛的参与表明,在实现在国际领域内做出的促进和保护妇女人权的承诺方面,巴西政府具备了更强的内部能力。这些参与还使巴西能够就全球系统提出的议程和政策方向采取积极行动。

登上国际舞台的最直接的途径是外交途径。在巴西,随着1954年1月18日第2.171号法律获得批准,妇女在从事外交职业方面得到了法律上的认可。该法第1条规定,巴西国民,“不分性别”,均可从事外交职业。

虽然有这样的法律规定,但司法系统第一次打开大门还是在联邦最高法院审议了玛丽亚·桑德拉·科代罗·德梅洛提交的命令书之后。玛丽亚宣布,她“可以在1952年的公务员招聘考试中报名”。

虽然著名的“玻璃天花板”目前依然存在,大多数女外交官只能担任中等职务,而她们的男同事则可一路攀升,但妇女已经逐渐在外交职业中占据了一定的地位。

当前巴西外交人员的级别与性别分布情况——2004年

分类

总数

女性所占百分比

一等公使(大使)

92

06

98

6.1%

一等公使(特使)

42

04

46

8.6%

二等公使

104

25

129

19.3%

二等公使(即将离任)

33

03

36

8.3%

参赞

132

38

170

22.3%

参赞(特使)

41

19

60

31.6%

一秘

142

38

180

21.1%

二秘

151

41

192

21.3%

三秘

170

41

211

19.4%

总数(特使)

116

26

142

18.3%

总数

907

215

1122

20.1%

资料来源 :外交职业分类系统, 2004 年 7 月。

上表表明,女外交人员主要集中在参赞一级,这是外交工作中等职务中的最高一等,再往上是瓶颈部分的一等和二等公使。

担任即将离任的职务的妇女人数较多这一现象也非常重要:在每一级外交工作中,妇女所占的比例平均在20%左右,而在即将离任的参赞一级,这一比例增加到31%。这表明大多数妇女是在参赞一级结束她们的外交使命的。

同样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妇女在不同职业级别中所占的比例平均为20%,但在最高一级的一等公使中,这一比例只有6%。上表还揭示了近年来一直存在的一种现象:从事外交职业的妇女人数略有下降。由于妇女占巴西人口的51%,因此可以很清楚地看出,从事外交职业的妇女远远没有达到按照人口比例应当达到的人数。

与2002年提交的报告中所载的数据进行比较后发现,担任较高外交职务的妇女人数有所增加。2002年,担任一等公使的妇女占5.1%,而在2004年,这一数字上升到6.1%;担任二等公使的妇女比例从3.9%增加到19.3%;在参赞一级,妇女所占的比例从3.5% 增加到22.3%;担任一秘的妇女人数从24.8%下降到 21.1%;担任二秘的妇女人数则从20.1%增加到21.3%;最后,担任三秘的妇女人数从21.2% 下降到19.4%。这表明了两种趋势:升任较高职务的女外交官有所增加,从事外交职业的妇女数量则有所减少。

对外关系部所采取的平等权利行动政策虽然并非专门针对妇女,但它鼓励非洲后裔从事外交工作,这也使得担任外交职务的黑人妇女增加。

外交人员、使馆办事处官员和办事处助理这三种职业共同构成了“巴西外交界”(见下表)。其中,外交职业的责任最大,声望和报酬也最高。在其他两种职业中,女性占了绝大多数,这两种职业的工作人员甚至要向级别最低的外交人员报告。

按性别分列的对外关系部工作人员的职业或类别分布情况

职业或类别

总数

女性所占百分比

外交人员

882

202

1 084

18.6%

使馆办事处官员

271

421

692

60.8%

办事处助理

266

362

628

57.6%

其他职能类别

431

214

645

33.2%

总数

1 850

1 199

3 049

39.3%

资料来源 :人事统计公告, 2003 年下半年。

《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第 9 条

1. 约各国应给予妇女与男子有取得、改变或保留国籍的同等权利。它们应特别保证,与外国人结婚或于婚姻存续期间丈夫改变国籍均不当然改变妻子的国籍,使她成为无国籍人,或把丈夫的国籍强加于她。

2. 约各方在关于子女的国籍方面,应给予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如上一次报告所述,巴西立法以同样的方式保护其男女国民,并对男女移民给予同样的待遇。巴西签署并批准了涉及全体国民保护,以及涉及女性国民保护的所有国际公约和条约。

《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第 10 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并保证妇女在教育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特别是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保证:

(a) 各类教育机构,不论其在农村或城市,职业和行业辅导、学习的机会和文凭的取得,条件相同。在学前教育、普通教育、技术、专业和高等技术教育以及各种职业训练方面,都应保证这种平等;

(b) 程、考试、师资的标准、校舍和设备的质量一律相同;

(c) 消除在各级和各种方式的教育中对男女任务的任何定型观念,应鼓励实行男女同校和其他有助于实现这个目的的教育形式,并特别应修订教科书和课程以及相应地修改教学方法;

(d) 受奖学金和其他研究补助金的机会相同;

(e) 受成人教育、包括成人识字和实用识字教育的机会相同,特别是为了尽早缩短男女之间存在的教育水平上的一切差距;

(f) 少女生退学率,并为离校过早的少女和妇女办理种种方案;

(g) 积极参加运动和体育的机会相同;

(h) 接受特殊教育性辅导的机会,以保障家庭健康和幸福,包括关于计划生育的知识和辅导在内。

上次报告介绍了90年代开始的教育改革,在本报告所涉期间,采取了一些巩固或加强这些改革的重要措施。这表明政府对建立促进平等的教育体制更加关注。

继续在重新编写各级教育的课程参数或参考,以便更好地处理性别问题。为此还改善了收集教育信息的工具。教材评估和分发政策中所载的性别、种族、残疾和民族标准也都作了改进。

虽然可以说,从形式上讲,巴西的教育体制实现了教育机会的平等,以及男女在接受知识或职业培训方面的平等,但下面的数据表明,实际上,无论是在学习期间还是在职业生涯当中,以男性为主导的文化都会使男女选择不同的职业。

按照性别、领域分列的专业技术教育入学情况

巴西, 2003 年

领域

总数

数量

%

数量

%

畜牧农业

39 135

29 870

76.3

9 265

23.7

艺术

5 782

2 268

39.2

3 514

60.8

工商管理

6 676

3 952

59.2

2 724

40.8

通信

4 063

1 768

43.5

2 295

56.5

土木建筑

13 767

8 490

61.7

5 277

38.3

社会和休闲发展

6 733

1 234

18.3

5 499

81.7

设计

5 997

2 252

37.6

3 745

62.4

地球数学

1 403

938

66.9

465

33.1

行政管理

78 937

31 357

39.7

47 580

60.3

秘书

8 470

477

5.6

7 993

94.4

个人形象/个人服务

963

180

18.7

783

81.3

工业

109 559

96 002

87.6

13 557

12.4

纺织和服装业

2 428

1 084

44.6

1 344

55.4

计算机科学

82 969

53 136

64.0

29 833

36.0

环境

6 618

3 853

58.2

2 765

41.8

矿业

1 318

973

73.8

345

26.2

化学

18 068

10 331

57.2

7 737

42.8

渔业资源

358

237

66.2

121

33.8

领域

总数

数量

%

数量

%

卫生

174 073

40 171

23.1

133 902

76.9

交通与电信

13 914

10 319

74.2

3 595

25.8

旅游和招待

10 580

3 012

28.5

7 568

71.5

总数

281231

298892

51.4

282339

48.6

资料来源 :国家教育研究所 / 教育部。

制表 :机构发展和分析司 / 继续教育、扫盲和多样性司 / 教育部

注 :畜牧农业——包括农业、牧业和林业 / 工商管理——包括批发、零售、维护和修理 / 通信——包括编辑、广告和通信、无线电、摄影 / 社会和休闲发展——包括团体 活动、教育、语言及其他,家政服务 / 设计——包括时装和技术设计 / 行政管理——包括公共管理、会计、财政服务 / 工业——包括食品饮料、汽车、纤维素和纸张、皮革与鞋类、水、煤气、电力和电子的分配、机械与冶金、塑料与橡胶、木制和类似产品、纺织与服装 / 环境——包括垃圾、水和污水、回收 / 化学——包括陶瓷、汽油、化工和石化产品 / 旅游与招待——包括住宿、旅游和招待。镌刻:深灰色:女生占多半的课程( 60% 或以上)和浅灰色:男生占多半的课程( 60% 或以上)。

2003年的教师情况

主要领域

女教师

%

男教师

%

教师总数

精密科学和地球科学

1 389

24.31

4 324

75.69

5 713

生物科学

2 586

46.18

3 014

53.82

5 600

工程学

777

17.37

3 696

82.63

4 473

健康科学

2 003

39 65

3 049

60.35

5 052

农业科学

740

22.95

2 485

77.05

3 225

应用社会科学

1 039

31.58

2 251

68.42

3 290

人类科学

3 032

50.63

2 956

49.37

5 988

语言学/文学/艺术

1 219

60.68

790

39.32

2 009

总数

12 785

36.17

22 565

63.83

35 350

资料来源 :高级人员的高等培训协调机构,信息组织和管理协调实体, 2003 年。

鼓励妇女报名参加某些领域的学习以及消除现有偏见的政策尚未得到落实。在教育政策方面取得的进步主要是通过修订课程和对教科书内容的控制,消除关于男女角色的陈旧观念。

巴西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其中一个例子是促使于2004年11月30日和12月1日在巴西利亚举行了“性别、种族和性取向平等教育国际研讨会”。此次研讨会是将性别问题纳入教育政策的一个重要步骤。

研讨会由妇女政策特别秘书处、教育部、促进种族平等政策特别秘书处和人权事务特别秘书处共同组织,目的是为了就编制教材、修改教学课程的课程内容以及在整个巴西教育系统的基础教育和青少年及成人教育课程中采取新的教学方法等有关问题展开讨论。巴西和联合王国的专家之间讨论的结果是编制了一份载有项目指导方针的报告。该报告将提交教育部、教授培训机构和按照2004年9月10日第695号部长令成立的教育多样性机构。

在这个领域采取的另一项措施是教育部改进了在全国分发的教科书的挑选标准。自1985年以来,一直在实施《国家教科书方案》,以便根据《联邦宪法》第208条第七节,在全国分发学校教科书。1995年以来,教科书的评估和挑选一直在采用在打击包括性别歧视在内的一切形式歧视过程中所产生的标准。

2004年,在制定《国家妇女政策计划》的过程中,经妇女政策特别秘书处和教育部协商,改进了判断教科书的标准。新标准的目的不仅在于消除教科书语言和内容中的性别主义和对妇女所持的陈旧观念,还在于促进以性别平等为基础的教育。

2004年10月28日发布了关于评估和挑选载入2007年一至四年级教科书指南中的课文的通知令。其中含有在性别和种族内容方面对教科书进行判断和评估的更加明确的标准。一本书要获得批准和推荐,只避免消极的陈词滥调和内容是不够的,它还必须有积极内容。

《国家人权教育计划》(PNEDH)的实施是政府用于建立前面所述的非歧视性教育制度的另一个重要工具。该计划描述了在各个领域,包括正规教育领域开展人权教育的活动。活动7提到了基础教育,其中指出,要“发展旨在打击种族和性别歧视及其他形式的不容忍的文化和教育项目”。这是教育部、州市教育部门、专门教育人员和整个社会的责任。

在“教育与媒体”一节,《国家人权教育计划》解释说,关于提供通信服务的立法强调,服务提供者必须遵守《联邦宪法》和国际条约及公约中的某些承诺。这些承诺包括建立一个和平、容忍和尊重民族、种族、文化和性别差异以及性、政治和宗教倾向的文化。该计划指出,“媒体应当采取有利于消除暴力和尊重人权的姿态,这不仅要通过执法,还要通过它参与改善人们的生活质量”。

教育部成立了内部“人权委员会”来协助执行《国家人权教育计划》。虽然该委员会自2004年5月24日以来一直在举行定期会晤,但这个重要的机构辩论论坛还没有正式组成。

教育部的《2004-2007年多年期行动计划》通过制订多样性和公民教育方案,第一次包括了与人权教育明确相关的活动。在多年期计划这样的行政文件中提到性别概念,这是教育部走出的创新性的一步。性别与种族、民族和性取向等专题被列在了“多样性”标题之下。

计划中所列的具体活动有:支持重视学校内多样性的教育活动;支助多样性和公民意识教育方面的教材的分发;推动实施关于多样性和民间参与教育的创新性教育项目;推动对专业教育人员进行多样性和民间参与教育方面的培训;促进对进入大学并继续在大学学习的多样性的理解;推动开放学校在周末开展教育、文化和娱乐活动;以及颁发多样性和民间参与教育作文奖。提议列入的专题有性别、种族、民族和性取向。

第13号建议(第123段)提到必须加强旨在鼓励妇女享受各级教育和教学的预防性措施。巴西妇女在受教育方面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不同,她们总的来说是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接受教育的。目前,达到较高教育层次的女性多于男性。

不同的指标都表明了在妇女教育程度方面取得的这一进步,如25岁以上人口的平均学习年限。1990年,男子平均学习4.9年,女子平均学习4.7年。2003年,巴西妇女的平均学习年限是6.6年,男子则为6.3年。在城市劳动人口中,这一差别甚至更大:妇女的平均学习年限为8.4年,男子为7.4年(全国住户抽样调查/巴西地理统计局)。

关于第10条的各节,巴西男女在学习同样的课程和参加同样的考试(b),获得奖学金(d)和参加辅助教育方案(e)方面,机会是一样的。不过,如果更仔细地研究一下这个一般情况,就会清楚地发现:男女之间的不平等依然存在:很显然,有些妇女群体并没有享受到高质量的教育。

提高妇女的教育水平主要对较年轻的妇女有利。教育排斥年龄较大的妇女和贫困妇女的现象仍然非常严重,必须就此制定特定的政策。例如,40岁以上妇女中的文盲比例逐渐上升。2000年的人口普查表明,这个年龄组的妇女共有4 500万。

残疾妇女的情况也是如此。例如,7-14岁残疾女孩的上学率比同年龄的非残疾女孩低6%。而且,根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数据,如果一个女孩生来就有残疾,那么她无法学习读写的机会要比普通女孩大四倍。这是由于所谓的“第二项残疾——性别”。

妇女占基础教育教师的绝大多数,但在地位较高的高等教育层次上,女教师的人数却有所下降。虽然妇女占高等教育毕业生的大多数,但并不能改变这一事实。

下面的数据清楚地表明了性别歧视对男女学术发展的影响。尽管在硕士和博士生中,男女各占一半,但男性将来担任论文导师的机会更大。

2003年毕业生

毕业生

数量

%

女毕业生数量

20 299

50.39

男毕业生数量

19 986

49.61

总数

40 285

100.00

资料来源 :高级人员的高等培训协调机构,信息组织和管理协调实体, 2003 年。

2003年导师

导师

数量

%

女导师数量

12 369

33.79

男导师数量

24 235

66.21

总数

36 604

100.00

资料来源 :高级人员的高等培训协调机构,信息组织和管理协调实体 , 2003 年。

以种族和民族为基础,对有关巴西教育系统中妇女数量的信息进行了分析,其结果是非常复杂。黑人妇女和土著妇女(及男子)的人数偏少。下表列示了某些群体的文盲率。

按性别和肤色/种族分列的文盲数量和文盲率2003年

指标

总数

白人

黑人

黑白混血

具有黑人血统的人*

文盲人数

15 至19岁

452 746

135 589

317 157

35 048

7 249

91 693

98 942

20至24岁

684 947

257 622

427 325

67 203

19 960

170 459

190 419

指标

总数

白人

黑人

黑白混血

具有黑人血统的人*

25至49岁

5 388 434

2 411 068

2 977 366

682 011

203 389

1514 110

1717 499

50至64岁

4 055 150

2 303 516

1 751 634

782 184

220 414

1289 377

1509 791

65岁或以上

4 054 242

2 437 462

1 616 780

1106.103

241 655

1080 761

1322 416

总数

14 635 519

7 545 257

7 090 262

2672 549

692 667

4146 400

4839 067

文盲率

15至19岁

2.6

1.6

3.6

0.8

1.6

2.5

2.4

20至24岁

4.1

3.1

1.6

1.5

4.1

4.9

4.8

25至49岁

8.8

7.5

5.2

3.9

10.4

12.1

11.9

50至64岁

20.5

21.8

3.1

12.9

32.0

34.6

34.2

65岁或以上

35.2

37.2

10.1

27.3

54.1

54.5

54.4

总数

11.6

11.4

11.7

7.4

17.2

16.4

16.5

资料来源 : 2003 年全国住户调查(全国住户调查巴西地理统计局)。

制表 : DAIE / 继续教育、扫盲和多样性司 / 教育部。

* 具有黑人血统的人指黑人和黑白混血人口的总和。

因此,虽然迄今为止,普遍政策有效减少了性别方面的不平等,但特定群体内存在的性别不平等意味着平等权利行动必须开始综合考虑性别、种族和民族问题。

为了通过平等权利行动来解决这些不平等现象,政府一直在采取对边际化妇女有利的特定措施。

促进种族平等政策特别秘书处与教育部签订了意向议定书,提议在教育中横向处理种族问题。这将通过制订将黑人纳入巴西教育的方案来实现。

巴西政府与促进种族平等政策特别秘书处及教育部联起手来,鼓励为高等教育制定平等权利行动政策。来自促进种族平等政策特别秘书处、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和每个地区大学非裔巴西人研究中心的代表成立了一个工作组,旨在制定关于非裔巴西人进入大学并在大学里持续学习的指导方针。

除了为黑人学生制定了限额政策外,还在考虑制定关于专门教育人员的持续教育领域和教材出版的指导方针,以便执行第10.639/03号法律。此外还在对有关持续学习的指导方针进行分析,例如与在限额制度下学习的学生的研究和辅助课程有关的奖学金。

上面提到的所有政府实体都对关于在公共教育体制内实施黑人和土著学生限额制的法案进行了监督。共和国总统已将该法案(第3627/2004号法案)提交国民议会批准。

普及大学教育方案保证对向公共教育系统毕业的学生提供部分或全额奖学金的私立学校进行财政鼓励。要优先考虑土著、黑人、棕色人种或残疾学生。

此外,自2003年以来,教育部一直在某些州实施一个研究和行动试点项目,以促进年轻的非裔巴西人接受高等教育。具体方法有资助大学入学考试的预备课程和向这些年轻人提供奖学金。2004年分包了29个这样的课程,2003年只有12个。巴伊亚、马拉尼昂、米纳斯吉拉斯、里约热内卢、圣保罗、马托格罗索和南马托格罗索州的5 370名学生将从这些课程中受益。同年,该项目还资助了有关非裔巴西人的15项研究,这些研究分成三个领域:关于中学黑人青少年(男孩和女孩)进入劳动市场的估计;非裔巴西人和中学里的宗教;以及农村黑人社区的正规和非正规教育。

巴西政府还通过教育部,促进quilom bo社区(以前的逃亡奴隶社区)教育的改善。活动的重点是持续师资培训、改善学校状况和在这些社区内分发教材。从2002年至2004年,有12 777名教师和51 000名学生成为这些活动的受益者。

关于土著妇女,巴西宪法确保用她们的母语对她们进行教育,并承认她们自己的培训过程。2004年,教育部成立了土著教育全面协调机构,负责根据《土著学校国家课程参考》(1998年),支助培训土著教师的各项活动,以促进跨文化和双语/多语教育。该协调机构是在与巴西土著人及其领导人(其中许多是妇女)建立了强有力的伙伴关系情况下运行的。

这时,妇女领导人尚未就教育问题提出具体的性别要求。我们知道,全国土著学校的女教师数量各不相同,这取决于每个地区的联系特点和每个族裔群体的文化,但这并不意味着性别歧视。妇女作为土著领导人,变得日益活跃。在东北和东南地区,女教师占大多数,但在北部和中西部,她们只占少数,尽管在罗赖马州,女教师的数量比较均衡。不过,我们还没有文件介绍这一演变过程,也没有文件对其加以解释。

自上次报告以来,又有一个州,即罗赖马州(除马托格罗索州以外,2001年)开设了土著教师高级培训课程。妇女参加了马托格罗索州立大学(UNEMAT)和罗赖马联邦大学(UFRR)提供的这些许可课程。

我们在上一次报告中曾经指出,“巴西官方文件一再证实,巴西教育系统内不存在对女性的歧视和性别歧视(全国妇女权利委员会,1998年;教育部/国家教育研究所,1999年和2000年b)”。持这种态度的人数已经有所下降,但许多行政人员仍然持有这种态度。

州市教育系统拥有的自主权限制了教育部的执行权力。教育部主要起到规范的作用。因此,必须就人权和相关专题(性别、宗教多样性、性取向的多样性和残疾)、专业人员和教师的初步培训课程,以及幼儿、小学、初中和高中教育课程制定国家准则。这是上文提到的“性别、种族和性取向平等教育”研讨会的基本结论之一。

但是,制定此类准则的一个前提条件是教育部各司就教育系统内性别政策的必要性达成一致。“继续教育、文盲和多样性司”的成立意味着有一个司被赋予了“协调”人权问题和将弱势群体“纳入教育系统”的责任。此类政策需要横跨各个教育层次和形式,这就意味着必须努力保证各司之间的磋商。

虽然我们介绍了所取得的一些进步,如将性别和种族问题纳入教育部的研究,但在以性别和种族为基础分解教育信息方面还有很多事情要做。在主要从传统上被排斥在外的群体,如土著人群、残疾人和以前的逃亡奴隶那里收集数据方面,也是任重而道远。

《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第 11 条

1.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就业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以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享有相同的权利,特别是:

(a) 人人有不可剥夺的工作权利;

(b) 享有相同就业机会的权利,包括在就业方面相同的甄选标准;

(c) 享有自由选择专业和职业,提升和工作保障,一切服务福利和条件,接受职业训练和再训练,包括实习训练、高等职业训练和经常训练的权利;

(d) 同样价值的工作享有同等报酬包括福利和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在评定工作的表现方面,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

(e) 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特别是在退休、失业、疾病、残废和老年或在其他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下,以及享有带薪假的权利;

(f) 在工作条件中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包括保障生育机能的权利。

2. 缔约各国为使妇女不致因为结婚或生育而受歧视,又为保障其有效的工作权利起见,应采取适当措施:

(a) 禁止以怀孕或产假为理由予以解雇,以及以婚姻状况为理由予以解雇的歧视,违反规定者得受处分;

(b) 实施带薪产假或具有同等社会福利的产假,不丧失原有工作、年资或社会津贴;

(c) 鼓励提供必要的辅助性社会服务,特别是通过促进建立和发展托儿设施系统,使父母得以兼顾家庭义务和工作责任并参与公共事务;

(d) 对于怀孕期间从事确实有害于健康的工作的妇女,给予特别保护。

3. 应参照科技知识,定期审查与本条所包含的内容有关的保护性法律,必要时应加以修订、废止或推广。

巴西政府根据本条和涉及采取措施消除贫困的第7号建议采取了若干措施。这些措施重点考虑了非裔巴西妇女、土著妇女、女户主和其他遭到排斥或边际化的妇女群体。这些措施还遵循了第14号建议,该建议要求适用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工作场所不受歧视和妇女与男子同样和同值工作同等报酬的公约。

有一项尚待国民议会批准的重要措施将对妇女生活产生影响,这就是关于制定法案,设立保持和发展基础教育及提高教育专业人员价值基金(FUNDEB)的提议。该基金将取代现有的保持和发展初等教育及提高教学专业价值基金(FUNDEF)。这项法案修订了资助儿童教育的准则,扩大了资助范围,将幼儿教育也包括在内,这是妇女运动提出的一个重要要求。该法案由教育部起草,已于2004年12月2日送交共和国总统办公室审查,然后将提交国民议会。

这项法案没有直接涉及妇女的教育问题,但新成立的保持和发展基础教育及加强教育专业人员价值基金将有助于扩大公立学校系统的范围,将0至3岁的儿童也包括在内。这主要考虑了劳动妇女的需要。众所周知,妇女能否进入劳动市场直接与她在家庭中的地位(户主还是配偶)以及子女的数量和年龄相关。因此,子女尚是学龄前儿童的妇女在劳动市场上的处境极其不利,特别是那些担任户主的妇女。

同以往的教育供资规则相比,这项方案的主要优势在于,它将托儿所和幼儿园也包括在将每年确定每个学生/年的国家最低价值的某些教育层次之内,从而加强了这个领域的筹资和投资保证。此外,它还预见了其他差别,如农村和城市在基础和中学教育、职业高中、青少年和成人教育、特殊教育和土著教育方面的差别。

零饥饿方案是卢拉总统政府最早采取的行动之一,它是一个将社会包容作为主要目标的公共政策。社会包容是通过公民权利的普遍化来实现的,它首先从基本的社会权利——如获得食品、健康、教育、社会保障和就业保护——开始,以减少巴西存在的社会赤字。

2004年1月9日第10.836号法律制订了家庭补助方案,该方案综合了现行的所有收入转移方案,其中包括2003年初制订的粮食卡方案,这是一个旨在实现粮食和营养安全的收入转移文件。2004年9月17日第5.209号法令对家庭补助方案作了调整。该法令第2条第14款和第23款分别规定:妇女应首先领取补助金和持有该方案规定的粮食卡。目前,在领取补助金的家庭中,女户主占90%以上。

社会发展部实施的其他方案有:粮食和营养教育方案,水井方案和牛奶方案——这是获得食物方案的一部分。这些方案的目标是改善农村和城市妇女的生活条件,因为在家庭的粮食安全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恰恰是妇女。由于政府方案有助于获得家庭生存所需的货物,它们还促进了对女公民的包容。

按行政区域分列的社会发展部各收入转移方案的分类数据表明了政府的投资情况。

表格——按行政区域分列的收入转移方案参考:2004年12月

地区

收入转移方案

家庭补助

学生补助

粮食补助方案

粮食卡方案

煤气补助方案

家庭

总计 (R$)

家庭

总计 (R$)

家庭

总计 (R$)

家庭

总计 (R$)

家庭

总计 (R$)

中西部

292 405

17 540 488.00

196 037

4 424 550.00

3 812

69 120.00

41

2 050.00

259 072

3 886 080.00

东北部

3 320 446

234 533 410.00

1 451 545

33 720 735.00

25 535

482 370.00

95 192

4 759 600.00

2 011 133

30 166 995.00

北部

527 652

37 758 137.00

323 771

8 194 605.00

7 229

134 450.00

575

28 750.00

379 656

5 694 840.00

东南部

1 730 675

107 969 438.00

747 783

17 138 130.00

11 7 75

225 345.00

10 943

547 150.00

1 069 095

16 036 425.00

南部

700 664

42 069 337.00

323 658

7 151 175.00

5 156

92 865.00

1 156

57 800.00

501 997

7 529 955.00

巴西 共计

8 571 842

439 870 810.00

3 042 794

70 629 195.00

53 507

1 004 150.00

107 907

6 39 5 350.00

4 220 953

63 314 295.00

在过去的几年里,进入劳动市场的女劳动力数量增加,这是巴西劳动领域的主要变化。不过,虽然取得了这一进步,却未能与产生男女不平等现象并使该现象持续存在的过程实现彻底分离。

巴西政府认识到了这个事实,并一直在努力促进推动劳动力市场男女机会平等的战略行动。

因此,若干行动和方案把促进男女劳动条件平等,并且妇女不受任何歧视作为重中之重。妇女政策特别秘书处和促进种族平等政策特别秘书处的成立是加强这种努力的体现。这两个秘书处负责与其他各部商讨政策,以便通过制定一项解决巴西妇女运动长期要求的综合性别政策,减少不平等和歧视。它们还负责通过《国家种族平等政策》,促进打击巴西种族不平等的各项活动。

主要通过劳动就业部(MTE)、妇女政策特别秘书处和促进种族平等政策特别秘书处之间的伙伴关系而实施的下列方案和行动值得一提:

鼓励劳动界妇女经济自主方案,该方案由妇女政策特别秘书处负责,确立了与公共、私人和非政府组织之间的伙伴关系,以便开展针对妇女的专业人员能力建设活动,鼓励创造就业和收入的各项举措。巴西微型和小型企业支助服务处与BPW(巴西商界专业妇女)之间的技术合作协议就是其中的一个例子,该协议的重点是促进妇女自主。2004年,妇女政策特别秘书处共在全国签署了23项协议,总额达1 600万雷亚尔,占该方案现有资金的89.98%。

消除贫穷方案­——政府选择Quilombo Kalunga作为quilombo社区发展的一个试点项目。妇女政策特别秘书处参加了这项方案,它将实施一个为妇女创造就业和收入的项目。

促进工作场所性别和种族机会平等三方委员会,该委员会于2004年8月20日按照总统令成立。其目标是为了保证男女平等进入劳动力市场。这一行动符合巴西关于实施公共政策促进机会和待遇平等、打击歧视,特别是工作场所歧视的国际承诺。它还涉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以及按照巴西《宪法》,在没有任何形式歧视的情况下促进所有人的福利。

该委员会是讨论和提出促进机会和待遇平等,打击工作场所一切形式歧视,并优先考虑性别、种族和民族问题的公共政策的一个重要手段。它鼓励将这些问题纳入劳动就业部的方案拟订、实施、监督和评估活动的主流,并鼓励议会就这些问题采取措施。

促进性别和种族平等、消除贫困及创造就业机构强化方案(GRPE),根据该方案,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和巴西政府将建立伙伴关系,将性别和种族问题纳入旨在消除贫困和创造就业的公共政策的主流。该方案的行动包括提高公共行政人员和其他社会行为人(特别是工会和雇主组织)的认识及其能力建设和培训,开展技术援助活动以及加强就这些问题进行对话和社会商讨的论坛。

该方案是劳工组织全国体面工作议程的一部分。在过去的2年里,举行了全国讲习班和地方讲习班。目前正在采取的行动涉及米纳斯吉拉斯州和巴伊亚州热基蒂尼奥尼亚河及穆库里河梅索区的热基蒂尼奥尼亚河谷发展机构、圣保罗市政府、圣保罗的ABC大都市区——从ABC大都市区开始的市内地区,以及萨尔瓦多市政府。

该方案由联邦、州和市这三级的实体负责落实,其中包括劳动就业部、社会发展与战胜饥饿部、经济和社会发展委员会司、妇女政策特别秘书处和促进种族平等特别秘书处。

种族平等项目,该项目旨在推动消除劳动力市场的种族歧视,减少白人和黑人之间的社会经济不平等,其中考虑到黑人妇女的状况和需要。该项目由地区劳动司规划实施。

促进机会平等和打击工作场所歧视方案,该方案由劳动就业部实施,其目的在于有效打击由于不同形式歧视而产生的劳动力市场上的社会排斥现象。其他目标有:坚决实现机会平等、保证充分行使公民权利和鼓励雇主做出消除工作场所歧视性做法的正式承诺。主要目标是保护妇女就业,因为在实践当中,她们是主要的受害者,特别是在怀孕和养育子女的问题上。

制定了一项规则,要求16岁以上女职工的人数超过30人的公司设立适当照顾她们子女的场所。法律规定公司可以采取几种方式来履行这一规则:直接设立日托中心或与公共或私立实体开办的其他社区日托中心达成协议;以及由工会或慈善机构设立日托中心。另一种方案是报销雇员的日托费用。

主要影响到妇女、特别是黑人妇女的其他歧视性做法是报纸招聘广告中提出的“外貌佳”的要求。这种做法受到法律的禁止,法律不允许在职位要求中提到性别、年龄或肤色。法律规定的惟一例外是公开开展的活动的性质需要提出这种要求的情况。

根据该方案收到的许多申诉与在工作场所受到性骚扰的妇女有关,特别是从事家政工作的妇女。遗憾的是,这种现象几乎发生在所有领域的劳动活动中,并发生在从事资格要求高的职业的妇女身上。大部分申诉都是通过调解解决的。如果根据《刑法典》第216-A条,案件具备性骚扰的特征,就会把申诉提交主管机构。

劳动就业部正在认真分析与违背工作场所男女机会平等的行为的调查和分析程序有关的公约和集体协议条款,其目的在于确定包含虐待和非法行为的条款,以及威胁到工作中的平等权利的条款。

国家就业制度(SINE)是一个执行《失业保障方案》的各项活动,如劳动仲裁、专业培训、编制有关劳动力市场的信息和为《创造就业和收入方案》提供行动支持等的援助网络。其目标人群主要是边际化的劳动妇女,如受教育不到四年的妇女或小学没有毕业的妇女,无论其年龄如何。该方案从拟订社会、法律和公共政策,促进男女劳动者的公民权利和自主权这一基本概念出发,确立了各部的性别观点,其中妇女发挥着重大的作用。

《国家培训计划》(PNQ)有助于促进各项政策的综合,以及阐明巴西的社会和专业培训活动。该计划与涉及就业、工作、收入和教育的其他政策和行动一道,旨在逐步普及工人接受培训的权利,从而使他们更容易地进入劳动力市场和参加民事活动。该计划有助于对巴西的男女劳动者进行更广泛的培训,增加他们找到工作和体面工作的机会。它还有助于提高男女劳动者的教育水平,推动社会融入过程和减少贫穷;有助于打击歧视和降低人口的脆弱性;并使更多的人能够留在劳动力市场、提高生产率。

因此,在保证按照《国家培训计划》普及作为一项社会权利的培训时,一直在优先援助历史上遭到排斥和社会歧视的人口。在参与的公众当中,优先考虑了那些被认为在经济和社会上处境最为不利的人,如低收入劳动者和受教育程度低的劳动者;遭受各种社会歧视从而更难找到工作的人口(长期失业人口、非洲后裔、土著后裔、妇女、青少年、残疾人、40岁以上的人等)。

劳动就业部团结经济国务秘书处实施了《促进发展的团结经济方案》。该方案旨在通过创造就业和收入的综合社会包容政策,加强和宣传团结经济。因此,《2004-2007年多年期计划》规定,要制定和落实《促进发展中的团结经济,在前Quilombo社区创造就业和收入行动计划》。该计划还规定,要对民族发展机构进行培训,以便建立团结经济,促进这些机构以依法成立的协会形式出现的生产组织的组织和自主。

劳动就业部制定了保护佣仆(其中绝大多数为妇女)的措施。其目标是确保《宪法》保证的佣仆的劳动权利得到尊重。这包括改变工作的非正规性质和确保支付最低工资。

劳动就业部认识到必须建立促进获取信息和保证全面遵守劳动保护规范和公民权利的机制。因此,该部的工作检查司在2004年出版了一本小册子,以简单和教导的形式,从头到尾概括介绍了家政雇佣关系的权利和义务。

家政工作问题是《国家妇女政策计划》的重点事项之一。其目标是保证遵守与家政工作有关的立法,并鼓励分担家政工作。此外,还将修改立法,以便赋予佣仆一切劳动权利。

消除童工方案目前由两个行动组成,其目的在于协助子女不到16岁、但已是童工的家庭。该方案目前包括两个特定的行动:a)支付给家庭的儿童公民补助金,这是家庭收入的补充,以补偿由于儿童或青少年不再工作而损失的费用;b)通过市政府的资金调拨,让儿童在放学后参加社会教育和课外活动。拨款额为城市地区人均10.00雷亚尔,农村地区人均20.00雷亚尔。

2003年,政府共向各联邦单位和联邦区2 606个市的810 823名儿童和青少年(城市地区314 316名,农村地区496 507名)提供了帮助,其中优先考虑了在东北部各州和农村地区从事对其发展有害的活动的儿童。2003年,预算支出达4.876亿雷亚尔,其中主要是由于收入转移和社会教育与课外活动而发生的费用。

2004年1月至5月,该方案共援助了各联邦单位和联邦区2 619个市的814 050名儿童。将全国住户抽样调查(全国住户抽样调查/2002年)提供的数据与接受消除童工方案援助的儿童数量相比后发现,接受援助的儿童占童工和青少年工人的27.23%,从5岁到15岁不等。参加该方案的儿童中,有60%生活在农村地区。自2004年6月以来,消除童工方案又向2 788个市的116 774名儿童和青少年提供了援助。这样,消除童工方案就达到了援助930 824名儿童和青少年的目标,共花费了4.87亿雷亚尔。

2002年9月开展的一项调查表明,有220 000名5岁至15岁的儿童非法从事家政工作。其中大多是女孩。因此,2003年,家政工作成为消除童工方案的干预对象,该方案在巴西发现的不同形式童工中,向从事这一工作的13 000名儿童和青少年提供了援助。

目前正在对消除童工方案加以改进,以便使其符合《国家社会援助政策》的要求,该政策打算将消除童工方案作为一项特别保护措施,向基本权利受到侵害的人提供保护,并使他们成为按照单一社会援助系统提供的其他服务的用户。

在2004年扩大该方案的标准根据最新的2002年全国住户抽样调查数据,按5至15岁童工的发生率以及该方案在各州的覆盖率,对各州进行了排名。因此,该方案力图突出童工发生率最高,而覆盖率最低的州。此外还重点考虑了城市地区的童工情况,如在街道上工作和从事家政工作的儿童和青少年,这意味着每个州的市区,童工发生率都较高。

需要指出的是,这次扩大是该方案自拟订以来的首次扩大,它是以巴西地理统计局开展的国家一级的调查所产生的社会指标为基础的,而巴西统计局为了更容易地确定该方案的目标对象,参考了国际劳工组织的一项调查。

在本报告所涉期间,妇女政策特别秘书处开展了一系列的能力建设活动。2004年,有380名妇女参加了为农村女劳动者实施的财产与合作社管理方面的发展和能力建设项目,即位于Três de Maio(南里奥格兰德州)的上乌拉圭家畜合作社(Cotrimaio)项目,该项目是由妇女政策特别秘书处和农业部、家畜饲养与供应部联合实施的。

该课程的第一部分讨论了Cotrimaio的结构和以合作社为基础的制度的运行原理。它还使参与者对经济、市场、环境和技术有了基本的了解。第二个部分解释了家畜市场是如何运行的,并解释了微观经济概念和以市场为基础的农产品定价和管理机制。第三部分强调了与妇女权利和妇女融入巴西社会有关的方面。它重点介绍了新的《民法典》以及与妇女权利、人际关系、公共管理和民主、当代联合、科学与技术有关的法律概念。

《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第 12 条

1.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保健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取得各种保健服务,包括有关计划生育的保健服务。

2. 尽管有本条第1 款的规定,缔约各国应保证为妇女提供有关怀孕、分娩和产后期间的适当服务,于必要时给予免费服务,并保证在怀孕和哺乳期间得到充分营养。

妇女占巴西人口的一半以上(50.77%),并且是单一保健系统的主要用户。她们为了自己而使用保健服务,但更多的是为了她们的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老年人、残疾人、邻居和朋友。妇女还是提供照料的人,不仅照料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还照料同一街道和社区的人。

保健涉及生活的许多方面,如人与环境的关系、休闲、营养和工作、住房和收入条件。对妇女而言,由于工作中的歧视和家庭责任负担,问题变得更加严重。其他变量,如种族、民族和贫困,更加剧了不平等。不过,妇女的寿命比男子长,她们患病的频率更高。妇女容易患上和死于某些疾病的原因更多地与她们受到的歧视相关,而不是与生物因素相关。

巴西的流行病指标表明,在巴西,发达国家的典型疾病(心脏血管和慢性-变性疾病)与发展中国家的典型疾病(产妇死亡和营养不良)并存。妇女的发病率和死亡率也显示了这种情况,而这反过来又取决于区域发展和社会阶层的内部不同。

巴西政府在本报告所涉期间采取的许多行动都与第15号建议有关,即除其他事项外,巴西应采取进一步措施,保证妇女,特别是年轻妇女、弱势群体妇女和农村妇女能有效获得特别是关于性健康和生殖保健的保健咨询和服务。

因此,为了解决妇女的发病率和死亡率,卫生部制定了《国家减少产妇死亡和新生儿死亡条约》。单一保健系统的三个行政部门与其他政府机构和民间社会组织共同负责该条约的实施。目标是至2007年将孕妇和新生儿的死亡率减少15%。目前正在建立一个旨在协助遭受暴力侵害的妇女和青少年的网络。此外,还将出版和分发《人道主义堕胎援助技术规则》,并将培训保健专业人员,为进行不安全堕胎的妇女提供服务。

尊重和保证人权(包括性权利和生殖权利)是巴西政府制定和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以及与人口和发展有关的任何其他问题的指导方针。

《联邦宪法》在标题七——社会秩序,第七章,第226条,第7款中描述了国家在计划生育中的责任:“根据人的尊严和负责任的生育原则,夫妻双方可自由决定实施计划生育。国家负责为行使这一权利提供教育和科学资源。禁止任何官方或私人机构进行任何形式的强迫。”

1996年1月12日,通过了规范巴西计划生育的第9.263号法律。该法第2条规定,“就本法而言,计划生育是指控制生育的一系列行动,它保证妇女、男子或夫妻双方在生育、限制或增加子女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1994年在开罗举行的联合国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人发会议)宣布保健权、性权利和生殖权利是人类的基本权利,它超越了纯粹的人口目标,把重点放在了人类发展上。此次会议优先考虑人权问题,从而使人口辩论发生了意义深远的变化。

《开罗行动纲领》第七章将生殖权定义如下:“生殖权利所包括的某些人权已得到各国法律、国际人权文书和联合国协商一致通过的其他有关文件的承认。这些权利的基础在于承认所有夫妇和个人均享有自由、负责决定生育次数、生育间隔和时间、并获得这样做的信息和方法的基本权利,以及实现性和生殖健康方面最高标准的权利。此外还包括人权文件中阐明的人人有在没有歧视、强迫和暴力的情况下做出有关生育决定的权利。”(第7.3段)

1995年在北京举行的妇女问题世界会议重申了在开罗达成的各项协议,并在作为人权的生殖权和性权利的定义方面取得了进展。性权利被定义为一项自主权利,而不仅仅是生殖权利。

在这些会议期间,若干国家的政府,包括巴西政府在内,承诺要将性权利和生殖权利观点纳入所有关于人口和发展的国家政策和方案,包括计划生育方案。开罗和北京原则强烈反对强制性的人口目标,无论是通过怀孕还是避孕。

上述会议产生的方案和行动纲要强调,必须作为改善健康和提高生活质量的一项基本要求,促进男女之间的平等,并促进男子以平等的方式有效参与和共同负责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有关的问题。此外,这些方案和行动纲领还敦促各国政府向青少年提供适当的信息和服务,以满足他们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需要。

值得一提的是,关于可能发生的“人口爆炸”问题,数据却表明恰恰相反。在近几十年中,巴西的实际状况是总生育率有了明显和系统的下降,从而导致年人口增长速度放慢。1991至2000年期间年人口增长的几何平均数只有1.63%,是最低的记录之一。这反映了90年代生育率的持续下降。全国普遍呈现出这种下降趋势(巴西地理统计局,1960至2000年人口普查)。

今天的总生育率大约为每位妇女2.3个子女,同60年代的6.2个子女相比,有了大幅度下降。从区域角度来看,北部和东北地区的出生率最高,分别为3.2和2.6。中西部和南部地区的生育率为2.2,东南部为2.1。1970年,北部和东北部的生育率超过了每位妇女8个子女(巴西地理统计局,1960至2000年人口普查)。

现在,最贫困妇女的生育率为4.0个子女,社会经济条件较好的妇女的生育率则为1.6个。不过,在过去的十年里,贫困阶层的生育率有了较大幅度的下降——下降了近20.5%(巴西地理统计局,1960至2000年人口普查)。

生育率的下降,特别是80年代开始的生育率下降在全国各个地区和社会阶层都很普遍。因此,2000年,就连生产率最高的地区也出现了大幅度下降。不过,生产率的这种明显下降并没有带来现有贫困水平和社会不平等的重大变化。

我们发现,绝对贫困水平最高和收入最为集中的地区是东北部地区。各项指标还表明,这种情况在妇女以及非洲后裔男子和妇女中最为糟糕。

卫生部认为,政府对男女生育生活的干预中所暗含的生育控制并不是解决国家存在贫困的正确方法。而且这也违背了性权利和生殖权利原则。为了改变这一状况,政府必须实施促进可持续发展和更加平等的财富分配,从而减少现有的巨大不平等的政策。

巴西政府的一个优先事项是降低产妇死亡率。巴西的高产妇死亡率违背了妇女的人权。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社会各个部门的参与。2004年3月8日,总统路易斯·伊纳西奥·卢拉·达席尔瓦出台了《国家减少产妇死亡和新生儿死亡条约》,以保证国家政策真正得到落实并考虑了地方人口的实际需要。

2004年2月,为了确定该条约的战略行动,举行了全国产科护理和新生儿护理研讨会。来自州市卫生司的代表,以及有组织的民间社会参加了此次研讨会。随后,在单一保健系统各司代表举行的会议上,与会者就至2007年将妇女和新生儿死亡率降低15%的目标达成了一致。

此后,联邦政府在不同的州举行了市卫生秘书处和非政府组织参加的多次研讨会,以推动制定减少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的地方计划。

为了执行该条约的规定,共同致力于提高产科护理和计划生育质量的卫生部各司及协调机构从联邦政府预算中调拨了资金。

为了协助人口在10万以上的79个市执行《国家减少产妇死亡和新生儿死亡条约》,还对本来用于资助其他部委行动的资金进行了重新分配。联邦政府增加了单一保健系统下的生育金额,将自然生产拨款增加到45%,剖腹产拨款增加到19%。

联邦政府支持在全国设立产妇死亡问题委员会,以改善产妇死亡记录。在联邦政府的技术和财政支持下,组织了四次州和地区研讨会,以便培训研究产妇死亡问题的卫生专业人员和/或创立地区和市产妇死亡问题委员会。

2003年,联邦政府根据在产妇死亡问题方面所作的承诺,颁布了《行政规则》,将产妇死亡报告规定为强制性义务,并恢复了全国产妇死亡率委员会。

第五次全国产妇死亡问题论坛也在2003年举行,参加者为所有州市的首府委员会、科学界、专业协会、妇女运动和泛美卫生组织。

现在,运转中的州产妇死亡问题委员会共有26个,1998年只有14个。1998年,只有九个市府拥有运转中的或者对产妇死亡问题进行调查的委员会。2003年,市府委员会的数量增加到26个。

为了制定减少剖腹产出生率的战略,设立了剖腹产技术小组。2004年,该技术小组组织了题为“巴西的剖腹产:现状和前景”的研讨会,处理这一问题的卫生部若干部门和民间社会出席了此次会议。

所采取的另一个战略是向在公共产房中的妇女护理方面做出的创新颁发加尔巴·阿罗约奖。全国不同地区共有四个产房各获得了30 000.00雷亚尔的奖金。

2000年,制定了分娩和生产人性化方案(PHPN),以提高产前护理的质量,解决孕期和生产期间得到的援助不够衔接的问题。该方案要求,除了分娩和生产期间的适当援助程序外,产前还必须至少进行六次会诊和常规的实验室检查。该方案确立了分娩妇女在分娩期间有人陪护和规定时间伴侣可以自由探视的权利。

此外,遵守该方案及其标准的各个市和产房将为所护理的每个孕妇获得额外资金。为了保证妇女知道她在哪个妇产医院生产,该方案还在她接受产前护理的机构以及她将生产的机构之间建立了联系。卫生部为在各州设立空房中心提供了资助。

一直在持续有效地实施分娩和生产人性化方案及制定帮助各市更容易地遵守和实施该方案的措施。2003和2004年期间,遵守该方案的市有718个,2004年9月,总数达到了4 756个。2003年,有574 114名孕妇登记参加该方案,2004年1月至6月,登记的孕妇数量为303 068人。在登记的1 351 580名妇女中,有150 176人完成了产前援助。

同样值得一提的是巴西社会就出现无脑畸型胎儿的情况下授予自愿中断妊娠的司法权利所展开的辩论。妇女政策特别秘书处和卫生部赞成在孕妇愿意的情况下授权中断妊娠。全国妇女权利委员会和人权问题全国委员会也持这一立场。

1990年颁布的第8,080号法律(《生理健康法》)规定了具有直接和间接行政权力的联邦、州和市级政府机构所采取的行动和提供的保健服务,以及政府设立的基金会共同构成单一保健系统。该系统的基本原则是:权力下放,每级政府只有一个管理机构;平等;普及;全面援助;以及社会参与等。

因此,对单一保健系统三个行政管理级别(联邦、州和市)的职责进行了重新界定。联邦一级的主要任务是制定、评估和支持政策;规范行动;与各州、联邦区和市进行技术合作。联邦一级还在尊重其他两级任务的同时,对各项行动和服务进行控制和评估。单一保健系统州级行政部门的主要任务是促进服务下放;落实各项行动和程序以对市级活动加以补充,并为它们提供技术和财政支持。单一保健系统市级行政部门的主要任务是开展、控制和评估该级的保健行动和服务。

艾滋病流行病在巴西爆发不久,就发现了首批女感染者。此后,女性人口中感染艾滋病的人数急剧上升。1986年,所登记的艾滋病病例的男女比例为16:1。1998年以来,这一比例变成了2:1。截至2004年6月,登记的艾滋病女病例人数为111 314人。此外还发现,艾滋病病例的增加发生在最低的社会经济层次,特别是妇女中间。

艾滋病传播给妇女的主要途径是与被感染伴侣性交。在大约40%的艾滋病病例中,妇女报告有多个性伴侣。另外60%报告其伴侣有多个性伴侣、是注射吸毒者或艾滋病毒呈阳性。

被感染母亲在怀孕、分娩或哺乳期间将艾滋病传染给子女,这也是巴西的一个问题。登记感染艾滋病的将近9 000名12岁以下儿童都是在怀孕或分娩期间被感染的。不过,如果能在产前做出艾滋病毒呈阳性的诊断,并对母亲采取适当措施(协助生产、停止使用母乳和对儿童进行四周的护理),通过这种方式感染的儿童就会降到3%以下。所有保健专业人员和整个社会都必须接受这种行动。

据估计,巴西目前感染艾滋病毒的人数约为600 000人。艾滋病毒呈阳性的孕妇约在15 000人左右,感染梅毒的孕妇约为60 000人。

联邦政府针对性传播疾病/艾滋病采取的预防和援助行动考虑了男女社交、交往和性行为的方式,以便了解男女的不同弱点。对信息的获取、提供服务网络、觉察风险的能力、应对危险形势的个人能力、性别和代与代之间的关系、对性行为的态度、宗教信仰、贫困以及社会和保健服务都影响到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风险。

交往关系中的性别不平等是造成妇女容易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原因,因为以强力和频繁威胁使用暴力为基础的关系往往使妇女无法坚持采取较安全的性行为方式。三级政府(联邦、州和市)就防范性材料(如男女安全套)方面的战略和投资达成了一致。这些战略对于加强妇女坚持其性伴侣使用安全套的可能性,增强妇女的自尊和确保为妇女提供双重保护都非常重要。

关于艾滋病,联邦政府针对妇女制定的管理政策考虑了在社会上易受伤害的程度、性别、种族、年龄和社会、政治、经济及文化因素。这些政策还考虑了女性人口的多样性/相对多数,以预防和援助为目的,并重点关注女性人口中易受伤害的部分。

联邦政府的性传播疾病/艾滋病国家方案为妇女防范性项目提供了支助。1999年至2004年期间,共设立了317个项目,投资达1 200万雷亚尔,受益者将近400万人。

在本届政府期间,发起了一场以孕妇、保健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为对象的预防梅毒和艾滋病毒垂直传播的新运动。运动的目标是促进提高产前护理的质量,具体方法是鼓励卫生保健人员提供诊断性测试,并在测试结果呈阳性的情况下对母亲及其伴侣进行治疗,以避免感染婴儿。这两种检查在公共保健系统下属免费检查。这项运动是在国际艾滋病日发起的,国际艾滋病日2004年的专题为“妇女、女孩、艾滋病毒和艾滋病”。

通过广播、电视、专门杂志、小册子和海报对这次运动进行了全国范围的宣传。卫生部希望在开展这项运动后,到2007年将艾滋病毒感染率降低到接近零并消除先天性梅毒。诊断和治疗的越早,避免这种传播的可能性就越大。

孕妇感染梅毒的机会几乎是感染艾滋病毒的四倍。如果在怀孕期间不加治疗或治疗不充分的话,梅毒可能会导致胎儿死亡或将后患留给婴儿,如耳聋、神经问题或骨头畸形等。就艾滋病毒而言,如果母亲没有接受治疗,那么婴儿可能会一出生即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毒检测呈阳性的母亲不能哺乳,因为有三分之一的感染都是哺乳造成的。单一保健制度免费提供了代替母乳的婴儿配方奶,以及艾滋病和梅毒检查与治疗。

荒谬的是,艾滋病流行病的病例数量揭示了一个严酷的现实,即妇女忽略了她们自己的易感染性。对于女孩和妇女来说,政府需要制定一致的计划生育政策,并恢复关于堕胎、性和少女怀孕的辩论。交往中的不平等、性暴力行为、不可能要求使用安全套,以及最重要的经济和文化不平等,所有这些因素都增加了生物上的脆弱性并使妇女容易感染流行病。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政府还将做无尽的努力。

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要落实对妇女的整体健康所做出的反应,必须实施支持妇女在血清学之外行使所有权利的公共政策。

为了改进质量和援助而采取的措施有:1)实施QUALISUS 和 HUMANIZASUS项目,通过改善对护理的获得,改进解决问题的方式和人性化,加强在单一保健系统下提供的护理;2)扩大社区健康保护人和家庭保健方案。在共有的195 491个社区健康保护人、21 475个家庭保健小组和8 812个口腔健康小组中,在过去的两年里,雇佣了20 208个社区健康保护人,成立了477个家庭保健小组和4 551个口腔健康小组。

自2003年以来,在出席了第十一届全国健康会议并确定了促进种族平等政策特别秘书处和卫生部的责任权限后,为了实施全国黑人健康政策,成立了由联邦政府和民居组成的技术委员会(第10号政府令),以重新拟订《全国健康计划》。

为了深入讨论该计划的重新拟订,并让黑人健康研究人员也参与进来,2004年,仍在这个伙伴关系框架内,组织了“全国健康计划下的黑人健康:采取平等权利行动来加强平等”的研讨会。技术工作组在重新拟订计划时利用了此次研讨会的结果。

2004年,巴西主持了“透过民族镜头来看千年发展目标:确保在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的千年健康目标中纳入民族角度”专家会议,此次会议由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泛美卫生组织联合召开。会议的目的是确保千年发展目标有助于消除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

联邦政府决心解决巴西存在的种族不平等,采取了与黑人妇女健康有关的某些特定措施:在产前检查中实施镰状贫血检查;编写和出版一本名为“从平等角度关注国家减少产妇死亡和新生儿死亡条约中存在的差异——对黑人妇女的护理”的书;以及在卫生部的调查表和信息系统中列入一个关于肤色的问题。

2004年,为了制定针对不同人口群体的特定行动战略,巴西政府通过卫生部成立了黑人问题技术委员会,并成立了另一个处理男同性恋、女同性恋、易性癖者和双性恋者健康问题的技术委员会。

政府还在2003年成立了一个黑人妇女和女同性恋健康问题工作组。另有一个工作组处理农村人口——有土地的人群。政府鼓励民间社会、大学和科学协会参加各工作组。

2001至2004年,卫生部通过妇女健康技术领域,促进开展了各种能力建设工作,以改变产科护理的规则,实现援助的人性化。这些工作包括:1)在巴西的7个州,为Doulas群体(陪伴和协助分娩妇女的社区妇女)举办培训课程;2)举办了34个产科护理专门课程;3)对巴西几个州担任教员的85个保健专业人员和157个传统助产士进行了能力培养;4)对市卫生司的专业人员进行了产前培训;以及5)对来自27个最大的产科医院(每州一个)的代表进行了产科护理和人性化的新生儿护理科学证据培训。

《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第 13 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有相同的权利,特别是:

(a) 领取家属津贴的权利;

(b) 银行贷款、抵押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的权利;

(c) 参与娱乐活动、运动和文化生活所有各方面的权利。

在本报告所涉期间,根据《公约》第13条采取了行动。

在劳动就业部内设立了团结经济国务秘书处(SENAES)。作为一项超出市场结构的战略,团结经济与一系列经济活动——生产、分配、消费、储蓄和贷款——相对应,这些活动是以自我管理的形式组织的,涉及到生产货物或提供服务所用的生产资料中的集体财产,以及组织或企业成员对决定的民主参与。团结经济是消除排斥和危险工作的一种方式。

农村妇女劳动者参与了争取在巴西实施土地改革的斗争,这一点值得注意。妇女社会运动日益要求在地契中说明对土地的共同所有权。为此,在《联邦宪法》中列入了第189条,该条在其单立款中规定,“地契和土地使用特许权应给予男子或妇女或给予他们双方,而不论其婚姻状况如何。”“使用许可应给予男子或妇女或给予他们双方,而不论其婚姻状况如何。”虽然有《宪法》保证,却仍未得到实施。

在1996年开展的土地改革调查中,持有土地的妇女占12%。这一比率同其他拉丁美洲国家相比是较低的。例如,在哥伦比亚,这一比率为45%。2002年为坎皮纳斯大学/粮农组织开展的调查表明,全国定居和土地改革研究所发给的土地中,有87%的所有者为男子,因此可以看出女土地所有者的比率仍然很低。土地抽签方案中获得土地的农村妇女人数也依然较少。根据该方案授予的土地所有权中,93%都直接对男子有益。

2001年,土地发展部平等权利行动方案认为发放给妇女的贷款不足贷款总额的10%这一点是个问题。2001年5月22日第121号行政规则规定,至少应将国家加强家庭农业方案30%的资金优先发放给从事农业的妇女。但这并没有改变妇女农业劳动者很少获得该方案提供的农村贷款这一事实。

造成这种状况的一个因素是没有将农村妇女当作农业劳动者看待。她们经常称自己是帮助丈夫经营农场的家庭妇女。她们管理资源(即便是自己的劳动所产生的资源)的经济自主权或经济权力非常少。此外,她们认为银行关于提供证明的要求有些过分,银行的例行程序不适合妇女农业劳动者。这是获得贷款所面临的另一个困难。

国家加强家庭农业方案为家庭单位提供贷款,需要所有家庭成员参与。但它的公开谈话者只有一个人,并且通常是男子、丈夫和父亲。国家加强家庭农业方案的资格声明(DAP)就反映了这一点,该资格声明只有一个持有人,并且在88%的情况下都是男子。该资格声明是获得贷款的“通行证”。如果一名女农业劳动者请求贷款,则必须由她的丈夫提出申请和签署文件。相反,如果男子提出这一请求,则不必征得妻子的书面同意。对于2004/2005年的收获季节,推行了共同所有者资格声明,要求男女双方都必须参加,这可能会引发新的讨论。

全国妇女政策计划的目标之一是在2005至2006年期间,向400 000名农村妇女劳动者发放贷款。该计划的一个重点事项是通过支持创业、协作和贸易,促进妇女的经济和财政自主。该计划还指出,要采取行动,扩大妇女利用一切现有信贷制度的机会,并扩大劳动就业部和土地发展部方案发放给妇女的贷款额度,其中包括国家加强家庭农业方案的妇女部分。落实这一重点事项还要求采取行动,宣传国家加强家庭农业方案的妇女部分,以及以土地所有人双方(男女农业劳动者)的名义发表贷款资格声明的义务。

参加体育的妇女人数也在增加。例如,参加奥运会的巴西代表团的女队员数量在巴西的奥运会参赛史是最多的一次。妇女在许多体育项目中都是一流的运动员(奥林匹克体操、排球和花样游泳等)。

《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第 14 条

1. 缔约各国应考虑到农村妇女面对的特殊问题和她们对家庭生计包括她们在经济体系中无金钱交易的部门的工作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对农村地区妇女适用本公约的各项规定。

2.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对农村地区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参与农村发展并受其惠益,尤其是保证她们有权:

(a) 充分参与各级发展规划的拟订和执行工作;

(b) 有权利用充分的保健设施,包括计划生育方面的知识、辅导和服务;

(c) 从社会保障方案中直接受益;

(d) 接受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训练和教育,包括实用识字的训练和教育在内,以及除了别的以外,享受一切社区服务和推广服务的惠益,以提高她们的技术熟练程度;

(e) 组织自助团体和合作社,以通过受雇和自雇的途径取得平等的经济机会;

(f) 参加一切社区活动;

(g) 有权取得农业信贷,利用销售设施,获得适当技术,并在土地改革和土地垦殖计划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h) 享受适当的生活条件,特别是在住房、卫生、水电供应、交通和通讯方面。

由于巴西和世界其他地方几十年来的趋势,巴西农村人口的绝对数量和所占巴西人口的比率都在下降。随着农村人口的外迁和农村地区转化为小城市和乡镇,农村人口从1991年的24%下降到2000年的18%(巴西地理统计局,人口普查)。

如果将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常住妇女人数作为一个参数的话,这一数字已从1992年的1 550万多一点下降到2003年的1 300万,这意味着在所分析的十年中,农村妇女人数降低了6个百分点,从占大约21%下降到15%。

按肤色/种族分列的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妇女,巴西,1992年和2003年

肤色或种族

1992年

2003年

数量

%

数量

%

白人

6 825 793

43.8

5 513 885

42.3

黑人

8 752 583

56.1

7 466 660

57.3

其他

20 411

0.1

47 158

0.4

总数

15 598 787

100.0

13 027 703

100.0

资料来源 :巴西地理统计局微观数据,全国住户抽样调查, 1992 年和 2003 年。

制表 :应用经济研究所 / 社会研究科。

按照种族或肤色对这一人口组成所做的分析表明,农村妇女人数中黑人妇女所占的比例较大(57%),这一数字在1992年和2003年没有重大变化。

根据委员会第16号建议,在巴西的农村妇女方面,按性别分列的数据数量有所增加。

关于农村妇女的年龄分布,虽然19岁以下的女性人数仍然相对集中,但由于巴西人口的老龄化趋势,这一比例也在下降。妇女的老龄化趋势尤为明显,因为她们的预期寿命长于男子。因此,1992年,19岁以下的农村妇女占近50%,而到了2003年,这一比例下降到42%。虽然这一数字仍然较高,但还是反映出人口老龄化的趋势。

按肤色/种族分列的农村妇女年龄分布——巴西,1992年和2003年

年龄组

1992年

2003年

种族/肤色

种族/肤色

白人

黑人

总数

白人

黑人

总数

0 至4岁

12.5

12.8

12.6

9.4

9.7

9.5

5 至 9岁

12.1

14.4

13.4

10.4

12.1

11.4

10至14岁

11.7

13.7

12.8

9.2

12.1

10.9

15 至19岁

10.1

10.3

10.2

9.4

10.7

10.2

20至 24岁

8.1

7.7

7.9

8.1

8.5

8.3

25 至29岁

7.5

6.9

7.2

6.8

7.6

7.2

30至34岁

6.7

5.8

6.2

7.2

6.1

6.5

35至39岁

6.3

5.2

5.6

6.9

5.9

6.3

40至44岁

4.9

4.6

4.7

6.0

5.3

5.6

45至4 9岁

4.2

3.9

4.0

5.6

4.9

5.2

50 至54岁

3.7

3.4

3.6

4.6

4.2

4.4

55至59岁

3.3

3.1

3.2

4.5

3.7

4.0

60至 64岁

2.9

2.6

2.7

3.6

3.0

3.2

65至69岁

2.3

2.0

2.1

3.1

2.2

2.6

70 岁或以上

3.9

3.7

3.7

5.3

4.1

4.6

总数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资料来源 :巴西地理统计局微观数据,全国住户抽样调查, 1992 年和 2003 年。

制表 :应用经济研究所 / 社会研究科。

教育指标表明农村妇女的状况发生了重大改变。虽然与城市人口相比,识字率仍然较低,但在过去的十年中,平均受教育年限的增加却是无可否认的。因此,对会读书写字的15岁或15岁以上女性的比率以及25岁或25岁以上(以便衡量成人人口)女性的比率进行的分析表明,在1992年和2003年期间,这两个年龄组的女性识字率分别增加了15%和20%。如果按种族或肤色进行划分的话,可以明显地看出,白人和黑人妇女之间存在着很大的不平等。

虽然两组妇女的识字率都有所增加,但从教育程度来看,教育质量并没有得到改善:在农村白人妇女中,会读书写字的15岁或15岁以上的妇女以及25岁或25岁以上的妇女分别为83%和79%。而在农村黑人妇女中,会读书写字的15岁或15岁以上的妇女还不到70%,25岁或25岁以上的妇女甚至不到60%。由于黑人妇女占农村妇女人口的大多数,这里给出的教育指标显然没有大的改善,这是白人和黑人之间的不平等以及黑人的落后所致。

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妇女的识字率,

15岁或15岁以上,总数以及按种族/肤色分列——巴西,1992 和2003年

会读书写字

1992年

2003年

总数

种族/肤色

总数

种族/肤色

白人

黑人

白人

黑人

64.9

76.5

55.0

74.6

83.3

67.9

35.1

23.5

45.0

25.4

16.7

32.1

总数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资料来源 :巴西地理统计局微观数据,全国住户抽样调查, 1992 年和 2003 年。

制表 :应用经济研究所 / 社会研究科。

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妇女的识字率,

25岁或25岁以上,总数以及按种族/肤色分列——巴西,1992 和2003年

会读书写字

1992年

2003年

总数

种族/肤色

总数

种族/肤色

白人

黑人

白人

黑人

57.0

70.8

45.0

67.7

79.0

58.2

43.0

29.2

55.0

32.3

21.0

41.8

总数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资料来源 :巴西地理统计局微观数据,全国住户抽样调查, 1992 年和 2003 年。

制表 :应用经济研究所 / 社会研究科。

对农村白人和黑人妇女平均学习年限的分析可以得出同样的结论。虽然这两个年龄组的识字率都有所上升,但白人和黑人之间仍然存在着不平等。不过,这些指标在过去十年中的变化表明,黑人妇女的状况比白人妇女有了更大的改善。这是因为在白人妇女中,15岁或15岁以上妇女的平均学习年限增加了约30%,而在黑人妇女中,这一数字为64%。但这只是相对的,因为黑人妇女1992年的平均学习年限要低得多,因此,相对于白人妇女而言,她们比较容易实现大幅度的增长,而白人妇女在1992年即已实现了较长的学习年限。

按种族分列的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妇女的平均学习年限,巴西,1992 和2003年

肤色或种族

1992年

2003年

15 岁或15岁以上

25 岁或25岁以上

15 岁或15岁以上

25 岁或25岁以上

白人

3.6

3.1

4.7

3.9

黑人

2.1

1.6

3.5

2.6

总数

2.8

2.3

4.0

3.2

资料来源 :巴西地理统计局微观数据,全国住户抽样调查, 1992 年和 2003 年。

制表 :应用经济研究所 / 社会研究科。

为了解决农村人口的教育需要,在教育部继续教育、扫盲和多样性司下成立了农村教育全面协调机构(2004年7月28日第5.159/04号法令),这是所采取的一项重要的机构措施。

成立协调机构是为了处理代表农村劳动者要求的某项社会运动。该机构在全国农业劳动者联盟(CONTAG)、无地农村劳动者运动(MST)、牧地委员会(CPT)和家庭备选方案培训中心(CEFFAs)以及这些年在农村教育方面积累了成功经验的其他实体组织的第一次全国农村教育会议上正式成立的。

协调机构的主要目标是针对构成巴西农村环境的不同社区的具体特点,制订国家农村教育政策。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了《农村学校基础教育操作指南》(2002年4月3日第CEN/CEB 01号决议)。制订政策(目前仍在进行当中)的第一步是通过在联邦各州召开的研讨会,对该指南加以宣传,出席研讨会的有各州市公共和地方农村劳动者社会运动的代表。

同城市妇女相比,农村妇女在进入劳动力市场方面显然处于弱势,她们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条件也更加不稳定、不正规。关于这一点,必须强调的是,农村劳动妇女没有受到重视。作为家庭农业的劳动者和小生产者,妇女通常被看作丈夫的帮手,其任务只是简单地扩大她所承担的家务工作。

就连农场上的妇女劳动者也往往把自己界定为家庭主妇,而不是参与农业活动的劳动者。她们经常认识不到自己的劳动是生产性的(从创造收入的意义上来说),而将其视为确保家庭生存的田间劳动。这就掩盖了这些妇女为家庭生产和收入所做的真正贡献。在声称自己在农业部门工作的人中,妇女只占16%(巴西地理统计局,全国住户抽样调查,2003年),这也说明了这种现象。

还可以通过对农村劳动妇女职位的分析来说明上述事实。从下表可以看出,声称自己在农村部门工作的妇女中,约有60%是生产供自己消费的产品的劳动者和无酬劳动者。据里约热内卢经济研究所2002年的数据,在没有货币收入的人中,有80%是农村劳动妇女。值得注意的是,1992至2003年期间,这一分布没有什么显著变化。这表明从事农业劳动的妇女和男子的行为模式及对他们角色的理解长期以来一直没变。

按职位和种族/肤色分列的16岁或16岁以上农村劳动妇女,巴西,1992年和2003年

职位

1992年

2003年

白人

%

黑人

%

总数

%

白人

%

黑人

%

总数

%

有就业记录本的雇员或公共部门长期雇员

11.5

7.1

9.2

13.0

8.0

10.3

没有就业记录本的雇员

7.0

10.1

8.6

7.0

9.4

8.3

帮佣工人

6.2

7.1

6.7

8.1

9.1

8.6

自营职业者

10.6

19.1

15.1

11.2

14.7

13.0

生产个人消费产品的劳动者

25.4

28.7

27.1

24.9

30.4

28.0

无酬劳动者

38.5

27.6

32.8

34.7

27.9

31.0

雇主

0.7

0.3

0.5

1.1

0.5

0.8

其他*

0.0

0.0

0.0

0.0

0.1

0.1

总数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资料来源 :巴西地理统计局微观数据,全国住户抽样调查, 1992 年和 2003 年。

制表 :应用经济研究所 / 社会研究科。

注 : * “其他”指所有生产个人使用的产品的劳动者和非正规雇 员(没有就业记录本)。

对农村劳动者的平均收入所做的分析清楚地表明,白人妇女和黑人妇女之间存在着很大的不平等,尤其是这种不平等始终存在。因此,如果说黑人妇女在1992年的收入只占白人妇女的58%,那么十年后这种状况几乎保持没变,这时农村黑人劳动妇女的收入占农村白人劳动妇女收入的56%。

按种族/肤色分列的16岁或16岁以上农村妇女的平均收入,巴西,1992年和1993年

肤色或种族

1992年

2003年

主要工作

全部工作

主要工作

全部工作

票面价值,按克鲁赛罗计

黑人/白人

票面价值,按克鲁赛罗计

黑人/白人

票面价值,按雷亚尔计

黑人/白人

票面价值,按雷亚尔计

黑人/白人

白人

133 274.32

58%

136 766.46

59%

127.27

56%

134.03

55%

黑人

77 543.13

80 638.42

71.6

73.23

总数

103 559.91

106 840.69

96.93

100.91

资料来源 :巴西地理统计局微观数据,全国住户抽样调查, 1992 年和 2003 年。

制表 :应用经济研究所 / 社会研究科。

按收入水平对农村劳动妇女的分布情况进行的分析与报酬问题非常相关。下表说明了按种族分列的所有妇女劳动者的这一分布情况。令人震惊的是,2003年,收入只达到最低工资四分之一的农村劳动妇女占三分之二。在这个收入水平的人中,黑人劳动妇女稍多——白人妇女为65%,而黑人妇女为70%。

应当强调指出的是,这些结果并不表明70%的农村妇女是穷人。丈夫(或家庭)才是衡量贫困水平的基础,而上述分析是以个人为基础的。不过,这些数据较好地说明了妇女在经济和心理上对其伴侣的依赖和附属程度。

因此,在制订以农村人口为对象的创造就业和创收政策方面,必须警惕这种现象。应在这些政策中纳入性别观点,以便赋予农村劳动妇女更大的自主性和经济独立性。

按月收入(占最低工资的比例)和种族/肤色分列的农村劳动妇女,2003年

占最低工资的比例

劳动者

总数

肤色或种族

白人

黑人

占最低工资的 1/4

67.8

64.8

70.2

占最低工资的1/4 至 1/2

7.4

5.3

9.2

占最低工资的1/2至1

5.5

5.4

5.6

为最低工资的1倍

6.6

5.9

7.2

大于1

12.6

18.5

7.7

总数

100.0

100.0

100.0

资料来源 :巴西地理统计局微观数据,全国住户抽样调查, 2003 年。

制表 :应用经济研究所 / 社会研究科。

最后,还应当对社会保障覆盖指标进行分析。1988年的《联邦宪法》保证农村劳动者可以比城市劳动者早五年享受到退休金。这是对从事家庭农业的人采取的一种不自交保费的养恤金办法。不过,领取者必须证明他或她实际从事过农村工作。对于向特殊的农村退休制度缴费的劳动者来说,可以通过出示自己是某个工会的成员、拥有土地或者在零售产品收据上有自己的名字等证据来加以证明。

妇女在要求领取退休金方面面临的一大障碍是需要证明她们是农村劳动者。许多农村劳动妇女甚至没有基本的民事文件,如身份证或个人登记号。这就使她们无法加入工会或者以其他方式证明其农村劳动者身份,甚至无法提出养恤金要求,因为社会福利部规定,除了提供农村劳动证明外,还要出示身份证明。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联邦政府采取了各种行动来促进妇女获得基本的民事证明和保证其作为一个公民以及政府社会方案受益人的权利所需要的其他证明。

因此,对下文所列数据的分析表明,1992年和2003年,获得退休金或养恤金的农村妇女数量有了变化。这一方面是由于制订了与农村劳动妇女证明文件有关的政策,另一方面是由于人口的老龄化,特别是妇女的老龄化。在分析所涉的十年间,领取退休补助或养恤金的农村妇女人数增加了近85%。

不过,白人和黑人的增加情况有所不同。领取退休金或养恤金的白人妇女增加了一倍,而黑人妇女“只有”70%。

按种族/肤色分列的退休或领取养恤金的农村妇女

1992年和2003年

领取退休金或养恤金

1992年

2003年

总数

白人

黑人

总数

白人

黑人

7.3

7.4

7.3

13.6

15.2

12.4

92.7

92.6

92.7

86.4

84.8

87.6

总数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资料来源 :巴西地理统计局微观数据,全国住户抽样调查, 1992 年和 2003 年。

制表 :应用经济研究所 / 社会研究科 。

暴力是农村妇女所遭受的排斥和歧视的一个重要方面。圣卡塔琳娜农业妇女运动(2002年)就农村妇女遭受的各种暴力形式进行了调查,结果表明,有十分之一的妇女受到丈夫的侵犯。尽管如此,大多数妇女却对暴力问题保持沉默。在所调查的妇女中,有26.2%没有回答她们是否遭受某种形式的暴力这一问题。

48.4%的被调查妇女认识社区中某个挨打的妇女,34.2%知道强奸案件,其中24.7%透露,这些案件发生在她们自己的社区。一半以上的被调查者(53%)受过辱骂。

关于决策和自主,调查表明,64.3%的妇女没有决策自由,19.8%说她们很少能够决策。关于权利,44%的妇女受过某种欺骗,其中19.4%受过保健方面的欺骗。

政府采取了若干措施来改变这种影响到农村妇女的不平等状况,尤其是共同拥有土地所有权的义务。

1988年《联邦宪法》第189条单立款规定,“地契和土地使用特许权应给予男子或妇女或给予他们双方,而不论其婚姻状况如何。”然而,虽然《宪法》有此要求,规定必须共同拥有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文件直到2003年才出现。由于农村土地等级制度的存在,而该制度以土地所有权“本来”是男子权利的性别观点为基础,上述法律文件的执行过程是不稳定的、艰难的。

2003年,政府通过土地发展部,将土地的共同所有权变成了现实。土地发展部负责解决农村劳动妇女运动的一项主要要求,它通过按照2003年10月2日第981号行政规则成立的全国定居和土地改革研究所(INCRA),规定土地的共同所有权是一项强制性义务。因此,联邦政府在《国家妇女政策计划》第44页宣布了一项目标,即在参加2004年至2007年土地改革的所有家庭中,向配偶双方共同拥有土地的家庭发放400 000份共同土地所有权证书。

2003年11月,同样从扩大农村妇女获得土地的机会这个角度出发,政府提出了第二份《国家土地改革计划》。除了在土地改革方面视野更加广阔外,该计划还将分散了土地所有权的结构,使土地的获得更加民主化。它还确认了农村人口的社会和文化多样性,以及与性别、世代、种族和民族关系有关的具体特点,这就需要采取特殊的方法来消除不平等。

为了改变这种现实,从2004/2005年度收获计划开始,对国家加强家庭农业方案的资格声明进行了修改,该声明现在由配偶双方具名,以便将妇女更多地纳入国家加强家庭农业方案。此外,还根据该方案的妇女部分,在2004/2005年度收获计划中特别为妇女规定了一个贷款额度。这样,信贷就被看作获得和加强自主、承认农村妇女的经济权利,以及促进家庭农业中男女平等的一个工具。

同样重要的是按照《国家土地改革计划》,出台国家农村劳动妇女证明文件方案。土地发展部和全国定居和土地改革研究所与包括妇女政策特别秘书处在内的其他政府机构共同拟订了该方案。其目的是为了免费向在土地改革下定居的妇女和个体农民提供基本的民事文件(个人登记号、劳动者就业记录、身份证、出生证明和社会保障登记[国家社会保障研究所])。

这种文件证明对于参加联邦政府的各项公共政策,例如家庭补助方案、社会保障补贴和共同土地所有权等非常必要。文件证明方案把获得这些文件视为将农村妇女纳入发展政策和获得土地的一个必要步骤。此外,它还是创造条件、提高农村妇女在整个社会中的价值,以及承认农村妇女及其他参与者在推动农村地区社会改革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的一个重要工具。

同样从提高公民意识和加强社会控制的角度来看,让妇女运动的两名代表参加国家农村发展委员会和成立促进性别、种族和民族平等委员会是联邦政府采取的另两个重要行动。该委员会将对涉及土著居民和前逃亡奴隶社区民族发展的行动进行审议,并为农村妇女参加农业和土地政策创造有利条件。

在设立该委员会的时候,考虑了公共政策历来不够充分,没有制定鼓励融入妇女、土著居民和黑人的战略这一事实。此外还考虑了制定战略以加强民主和鼓励农村妇女、土著居民和逃亡奴隶参与的必要性。

2004年,巴西政府通过土地发展部,制订了一项名为“技术援助和农村推广”的公共政策。该政策是通过一项方案和创造及落实促进农村劳动妇女参与农业政策的有利条件来实施的。

这个新的“技术援助和农村推广”公共政策承认,妇女是在家庭农业发展中发挥关键作用的社会主体。她们所做的贡献体现在她们参加农业和非农业活动的方式、她们为保持生物多样性而做的努力、她们管理和训练小动物的活动,以及她们在创收和增加家庭单位价值中所做的特定贡献上。《国家妇女政策计划》中制定的在2004年至2007年期间将350 000名妇女纳入技术援助和农村推广项目及技术和可持续援助项目的目标(第44页)表明了联邦政府对该方案的重视。

共和国总统水产业和渔业特别秘书处(SEA/PR)也采取了行动,以确保提高靠水产业和渔业为生的妇女的生活水平。

第一次全国水产业和渔业会议于2003年11月召开。此次会议的结果表明,虽然这两项活动负责设立 934 000个直接岗位和250万个间接岗位,以及创造40亿雷亚尔的年家庭收入,但参加这些活动的一大部分劳动力(主要是女性)发现自己仍然被排斥在国家社会保护之外。

这些劳动者主要是文盲,他们没有与船主建立正式的工作关系,也没有受过任何正规培训。在工作关系更不正式的小型渔业中,这种情况更加严重。渔业部门的就业立法对妇女和小型渔民的关注不够,这加强了渔民和船主之间的非正式工作关系,并导致由于对这一群体缺乏援助而产生的问题进一步恶化。

路易斯·伊纳西奥·卢拉·达席尔瓦总统的政府通过共和国总统水产业和渔业特别秘书处,制定了促进渔业和水产业社区、尤其是这些社区的妇女融入社会的政策,这些政策对小型家庭渔业和成立可持续的微型和小型水产企业予以了特别关注。政府还努力为从事渔业和水产业的人口开展其他经济活动。这些活动包括利用可持续利用的劳动力开发水产资源,减少与饥饿、文盲和鱼类的分布与销售有关的问题。

共和国总统水产业和渔业特别秘书处目前正在拟订国家水产业和渔业政策,其目标是实现社会包容、设立就业岗位、创造和平等分配财富、专业培训,以及将这一群体、特别是妇女劳动者纳入社会福利和就业方案。该政策还将促进合作与协作,并促进在生产下降时采取保险措施。

还应当强调指出的是,2004年12月7日至9日,共和国总统水产业和渔业特别秘书处在戈亚斯州卢西亚尼亚市举行了第一次全国渔业和水产业劳动者会议。来自渔业、水产业和类似产业的400名劳动者出席了此次会议。在这三天里,来自位于巴西各州的渔业社区和水产业项目的妇女劳动者讨论了渔业界女性专业人员的问题,并提出了在会上以民主方式通过或驳回的解决方案模式。她们的要求所涵盖的领域有:消除家庭暴力(父亲和丈夫实施的暴力);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障;妇女本身及其子女的教育和专业培训;以及确立住宅区基本服务和卫生设施的政府行动。其他要求涉及在渔区进行环境控制的必要性以及建立直接与市场有关,从而消除中间人存在之必要性的商业化网络。此外,鉴于大多数与会者所遭受的经济排斥程度,她们还要求提供捕鱼“工具”,包括防晒霜、橡胶手套和草帽等。

在过去的两年里,政府还采取了针对前逃亡奴隶社区的各项行动。由促进种族平等政策特别秘书处负责制订了巴西Quilombo方案,该方案的目标是向前quilombo社区提供支助,这是奴隶制时期的逃亡黑人所组成的社区。下文所述的许多行动并不是专门针对quilombo妇女的,但这些行动具有结构性的特点,并且针对的是巴西人口中受排斥最大的一个群体,因此对妇女也有间接影响。

2003年11月20日颁布的第4.887号法令规定了识别、确认、界定quilombo社区所占有的土地并授予这些土地所有权的程序。该法令颁布之后,在促进种族平等政策特别委员会的协调下成立了一个行政委员会,以便拟订巴西逃亡奴隶方案,并根据全国每个逃亡奴隶社区的特点,制定和监督各项行动。

各个部委和其他公共和私人机构(国家、州和市级机构)联合采取了一系列行动,例如:

Kalunga行动——Kalunga行动是2004年3月12日发起的一项行动,其重点是戈亚斯州的特雷西纳、卡瓦尔坎蒂和蒙蒂阿莱格里市。这项行动是按照联邦政府和戈亚斯州政府之间的“技术合作协议”实施的,协议范围包括社区内的联合行动、土地所有制和该地区基础设施的正规化,以及非洲后裔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融合等。

粮食安全——该方案包括培养民族发展机构的能力和采取行动、发展生产性基础设施(磨粉机、农业用具、捕鱼材料、工匠工作、灌溉或农业技术援助)。参加该方案的共有150个社区,大约14 000个家庭,分布在21个联邦单位。为了确定在每个社区采取的行动,共举行了五次地区研讨会。

农村电气化——该行动涉及29个前逃亡奴隶社区,它是矿业和能源部“人人有电用”方案的一部分。

《国家住房计划》下具有社会意义的国家住房补贴方案——城市部将建造或修葺2 000所房屋,包括Kalunga社区的400个新建筑和800个修葺房屋。其他的800所房屋将为里约达拉斯社区和阿尔坎塔拉市的社区修建。

水供应和住户基本卫生设施——国家卫生基金会将为13个社区(或社区群)提供资金。将有4 027个住区从这一行动中受益。

家庭保健方案——包括逃亡奴隶社区在内的各市得到了从基本保健转来的额外资金。此外还将进行监督,以保证在包括逃亡奴隶社区在内的各市实施社区健康保护人、口腔健康、分娩人性化、普通药品和妇女药品方案。

技术援助方案和国家加强家庭农业方案——将保证向逃亡奴隶协会和在各社区内运营的以及响应土地发展部号召的组织提供技术援助。2004年,供向10个社区划拨了国家加强家庭农业方案资金。

教育——正在与教育部采取联合行动,以保证对教师进行继续培训,编制教材,并为社区内学校建造和提供设备。

ZANAUANDÊ项目——该项目将为全国青少年会议、全国逃亡奴隶妇女会议和逃亡奴隶社区的青少年状况抽样调查提供支助。

妇女政策特别秘书处负责拟订了工作关系中的性别平等方案,该方案的一个行动领域是“农村和城市生产部门中妇女的能力建设”。其目标是为了促进和/或支持为妇女提供更好的工作条件、生活质量和加强民事参与的能力建设方案;以及促进和/或支持为农村劳动妇女举办的、保证获得贷款的能力培养课程。2004年用于该行动的资金为120万雷亚尔。通过公共和私人实体之间的15项协议,共对大约3 500名妇女进行了培训。

关于在农村妇女健康方面采取的各项行动,值得一提的是双边行政小组的参与和为性别、健康、性权利和生殖权利培训人员能力建设项目提供的资金,该项目是由卫生部工作管理和健康教育秘书处及全国农业劳动者联合会实施的。

同样值得一提的其他行动有:在小医院为农村妇女提供的护理和对阿克里、亚马孙、阿马帕、巴拉、马拉尼昂、阿拉戈斯、帕拉伊巴、戈亚斯和米纳斯吉拉斯州担当指导者的85名专业保健培训人员和157名传统助产士进行的能力建设培训。

《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第 15 条

1. 缔约各国应给予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地位。

2. 缔约各国应在公民事务上,给予妇女与男子同等的法律行为能力,以及行使这种行为能力的相同机会。特别应给予妇女签订合同和管理财产的平等权利,并在法院和法庭诉讼的各个阶段给予平等待遇。

3. 缔约各国同意,旨在限制妇女法律行为能力的所有合同和其他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私人文书,应一律视为无效。

4. 缔约各国在有关人身移动和自由择居的法律方面,应给予男女相同的权利。

《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第 16 条

1.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切事项上对妇女的歧视,并特别应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

(a) 有相同的缔婚权利;

(b) 有相同的自由选择配偶和非经本人自由表示,完全同意不缔婚约的权利;

(c) 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及解除婚姻关系时,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d) 不论婚姻状况如何,在有关子女的事务上,作为父母亲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在任何情形下,均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e) 有相同的权利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并有机会获得使她们能够行使这种权利的知识、教育和方法;

(f) 在监护、看管、受托和收养子女或类似的制度方面,如果国家法规有这些观念的话,有相同的权利的义务。但在任何情形下,均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g) 夫妻有相同的个人权利,包括选择姓氏、专业和职业的权利;

(h) 配偶双方在财产的所有、取得、经营、管理、享有、处置方面,不论是无偿的或是收取价值酬报的,都具有相同的权利。

2. 童年订婚和童婚应不具法律效力,并应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包括制订法律,规定结婚最低年龄,并规定婚姻必须向正式登记机构登记。

巴西政府根据《公约》第15条和第16条采取了各种措施。

新的巴西《民法典》于2003年1月生效。它废止了与男女平等有关的大多数现有歧视性条款。不过,在若干条款中仍能发现歧视性做法的一些痕迹,其中包括涉及法定结婚年龄、规定了不同的男女结婚年龄的条款、只允许已婚妇女拒绝保护的条款,以及对妇女结婚加以限制的条款。

巴西政府认识到新的《民法典》中继续存在这些歧视性条款的事实,正与立法机构协商,特别是国民议会妇女核心小组和妇女运动协商,以批准撤销这些条款的新提案。

还应当提及的是,众议院全会最近批准了对《刑法典》的修改。新的案文取消了若干歧视性条款和章节。除了对《公约》第13条的答复中已经提到的修改外,《刑法典》中的其他修改也是值得一提的,因为它们有助于实现男女之间的真正平等。这些修改包括:

废除了第107条第七节和第八节,这两节规定,如果受害人与犯罪行为人或第三方结婚,则犯罪行为人将不受惩罚。这些过时的章节与殖民时期的行为有关,在那个时期,贞洁和嫁妆被看作像货币一样重要。

在关于绑架和非法监禁的第148条中,对第一节做了修订,将伴侣也包含在这两种罪行的可能受害人之列。这样就确保该条符合《联邦宪法》中平等对待配偶和伴侣的各项条款。另外,还在该条中增加了第四节和第五节,从而在绑架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中增加了犯罪者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的犯罪故意和犯罪受害人不足18周岁的情况。

关于诱奸的第217条被废除。根据该条,男女受到的待遇是不同的,因为只有妇女才可能成为诱奸的受害人。此外它还引出了关于处女的歧视性概念。第219条和第222条也被废除,这两条涉及在自愿情况下或通过欺骗手段诱拐妇女的情况,其中提到了绑架罪和非法监禁。

第226条规定对性暴力犯罪要加重处罚,该条经过修改后,将“伴侣”也列为可能的受害人。这种修改确保该条与承认男女之间稳定结合的《联邦宪法》条款相一致。此外,修改后的该条还规定,如果犯罪者与受害人有着密切的关系,或者与受害人一起生活,或曾经一起生活,则刑罚加重一半。

第五章涉及拉皮条和贩运妇女罪,这一章的标题改成了“拉皮条和贩运人口”。

第227条第一款涉及中间人在引诱某人对他人实施猥亵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对该款也做了修订。删除了“丈夫”一词,替换为“配偶”或“伴侣”,以确保符合《联邦宪法》。

关于立法改革,联邦执行人员还提议起草关于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法案,这在对《公约》第6条的审议中有所论述。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1号建议请缔约国确保《公约》和宪法保障得到充分落实,办法是进行全面立法改革,就法律上的平等做出规定。第2号建议建议开展活动,提高司法人员对国际条约在巴西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的认识。为了落实这些建议,今年(2005年)5月,妇女政策特别秘书处在米纳斯吉拉斯州开展了公设辩护人的能力建设活动。2003年和2004年,在妇女政策特别秘书处的支持下,对帕拉伊巴州公设辩护处100%的公设辩护人和工作人员进行了这方面的培训。

同样重要的是,巴西各州公设辩护处或公设辩护中心的数量有所增加。在本届联邦政府任职之初,全国只有三个公设辩护处:两个在南马托格罗索州,一个在里约热内卢州。现在,下列各州都设立了公设辩护处:巴伊亚州两个,帕拉伊巴州一个,塞阿拉州一个,阿马帕州一个,托坎廷斯州一个,米纳斯吉拉斯州一个。总的来说,专门援助妇女的公设辩护处或公设辩护中心共有10个。

在讨论家庭暴力法案期间,与法律专业人员举行了意见听取会和“各抒己见”研讨会(见第6条的描述),这也和第1和第2号建议有关。同样相关的活动还有:打击贩运人口运动、在圣保罗和戈亚尼亚市成立了协助贩运受害人的办公室,并对法律专业人员进行了这方面的能力建设培训。根据涉及司法改革问题的第45号宪法修正案,州公设辩护处实现了职能和管理上的自主,不再依赖各州。

关于保护民事权利和打击一切形式歧视问题,妇女政策特别秘书处和人权事务特别秘书处以及教育部、卫生部、司法部和劳动就业部共同拟订了《消除对男同性恋、女同性恋、易性癖者和双性恋者的暴力和歧视——建立一个没有对同性恋者憎恶的巴西方案》。

涉及同性之间婚姻结合的第1.151号法案自1995年以来,一直在接受国民议会的审查。该法案还与民事权利相关。虽然反对批准该法案的呼声很高,但巴西司法系统正在取得进步,并在保证同性恋配偶权利的若干判决中承认了同性之间的结合。2003年,检察官提起了公共民事诉讼,迫使巴西各州和联邦区允许庆祝同性恋之间的婚姻。司法机构无法继续漠视这些变化,并感到了将它们合法化的压力。

这起诉讼案是在圣保罗州提起的,总检察长还请法官判决联邦政府、各州和联邦区不得由于公务员的性取向而对他们实行任何行政处分或报复。总检察长认为“各州禁止同性恋配偶之间的婚姻只对那些无法容忍别人幸福的人有利”,他强调说,《民法典》第1 521条列出了禁止婚姻的情形(如,“长辈与晚辈之间的婚姻,无论是通过血缘关系还是法律关系”)。根据他的解释,实际上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同性恋之间的婚姻。

尽管1988年巴西《宪法》承认男女平等,但对于一大部分人口来说,这一原则还远远没有成为现实。巴西政府认识到现有的不平等,正努力制定对经常遭到忽视的人口(如被监禁妇女或违法者的伴侣和女儿)的生活产生积极影响的政策。

为此,巴西政府有史以来第一次将重返社会中的性别主题列为讨论由国家教养所基金(FUNPEN)资助的项目的一个标准。

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立对女囚犯以及违法者的伴侣和女儿有利的项目的有效实施方法。这种方法还包括服缓刑的囚犯以及即将离开监狱系统的人。因此,职业培训方案在始终考虑职业市场的同时,还考虑了可资助的妇女劳动者的具体特点。

监狱部还在数据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在今后的几个月里,巴西将首次拥有关于性别、种族和具有特殊需要的人的统计数字。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了解男女囚犯的社会经济状况,以改进这类人口的职业培训项目和教育。除了监狱管理部门外,还将与各大学和州司法及公民权利部门举行地区研讨会,进行“妇女和监狱”专题讨论。

工作组成员

妇女政策特别秘书处

Suely de Oliveira – 机构磋商分部

Sônia Malheiros Miguel – 方案主任

Natália Fontoura – 项目经理

Márcia Leporace –项目经理

Cleide Regina Silva – 技术顾问

人权和社会问题司/对外关系部

Ministra Maria Luiza Ribeiro Viotti – 总干事

Conselheira Regina Célia de Oliveira Bittencourt – 总干事顾问

劳动就业部

Manoel Veras – 部长顾问

卫生部

Kelly França – 国际卫生问题

Rurany Ester Silva – 妇女健康技术司

教育部

Maria Elisa Brandt – 机构磋商协调机构专家 – 继续教育、扫盲和多样性司

Maria Auriana P. Diniz – 国际顾问小组

人权事务特别秘书处

Pedro Pontual – 技术顾问

应用经济研究所

Luana Pinheiro – 专家

全国妇女权利委员会

Schuma Schumaher – 巴西妇女联盟

Márcia de Campos –国际民主妇女联合会

Maria Ednalva Bezerra de Lima – 工会联盟–劳动妇女国务秘书处

促进种族平等政策特别秘书处

Magali Naves – 国际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