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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贝宁共和国概况

领土和人口

5

总体政治结构

7

总体法律框架

8

信息和广告

15

第二部分根据公约(第一条至第十六条)审查妇女状况

18

第一条:对妇女歧视的定义

19

第二条:消除歧视的义务

19

第三条:发展和提高妇女地位

21

第四条:加速建立男女之间的平等地位

22

第五条:男女的作用和性别定型观念

24

第六条:消除对妇女的剥削

26

第七条: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

32

第八条:在国际上的代表性和参与

35

第九条:国籍

36

第十条:教育

37

第十一条:就业

47

第十二条:享受医疗服务的平等权利

57

第十三条:社会和经济利益

66

第十四条:农村妇女

70

第十五条:在法律和民事问题上的平等权利

79

第十六条:在婚姻和家庭法范围内的平等权利

82

第一部分:

贝宁共和国概况

第一部分贝宁共和国概况

贝宁共和国概况分四点:

-领土和人口

-总体政治结构

-保护人权的总体法律框架

-信息和广告

1.领土和人口

1.1:地理状况和面积

贝宁共和国位于非洲西部地区。北面与尼日尔接壤,西北部与布基纳法索为邻,西部与多哥毗邻,南临大西洋,东接尼日利亚。

面积

贝宁共和国的面积为114 763平方公里。

1.2:人口数据:人口

根据在1998年版社会图表上公布的统计数据,目前贝宁共有居民5 985 680人。

1996年的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48.8人。

1.3:人口特点

贝宁人口就全国领土而言分布不均衡。

如同大多数欠发达国家一样,出生男婴与女婴的比例约为105或106比100。该比例随着组成人口的男女的死亡率和迁徙率的变化而发生变化。

贝宁妇女约占52%,男子占48%。

出生时的预期寿命为53.4岁。妇女为55.2岁,男子为51.7岁。

自1993年以来,无论在农村还是在城市,贝宁人口都在持续增长。

城市

-城市妇女人口的数量分别由1993年的943 000人增至1994年的983 000人,1996年的2 093 000人和1998年的2 235 000人。

-城市男子人口的数量从1993年的896 000人增至1994年的936 000人。

农村

贝宁农村人口从1993年的3 248 000人(其中1 570 000人为妇女,1 578 000人为男子)增至3 751 000人。

1.4:人口增长率

贝宁的人口自然增长率从1990年的2.96%增至1995年的3.20%。

1.5:死亡率

近十年来,通过接种六类对儿童最致命的疾病的疫苗,两性儿童死亡率大幅度下降。1990年儿童死亡率为132.1%0,1995年下降至98.6%0。

近五年来,孕妇死亡率时起时伏。1993年为2.46%0,1994年升至2.5%0,1995年又下降为2.33%0。经过1996年轻微上升后(2.35%0),1997年重新又下降至2.21%0。

1.6:人口的特点

贝宁人口的结构象一座年龄金字塔,其底座很大,而其顶端十分窄小。这个国家的人口很年轻,其中49%是十五岁以下的青少年(25%是男的,24%是女的)。六十岁以上的老人占全国人口的4.35%。

民族

贝宁人口由四十二个民族群体构成,其中最重要的八个分别为阿加族,芳族,巴利达族,登迪族,约阿-罗克巴族,波尔族又称富尔福贝族以及约鲁巴族。

语言

作为讲法语国家,贝宁的工作语言只有一种:法语。主要的民族语言有芳语,阿加语,约鲁巴语以及巴利达语,讲上述语言的人口的比重分别为42.2%、15.6%、12.1%及8.6%。

在通过广播和成人扫盲对群众进行教育中所使用的语言共有十八种。

宗教

多种宗教并存于贝宁,其中泛神教和天主教各占信徒的35%,并列为第一大教。仅次于它们的是占信徒20.6%的伊斯兰教。其他宗教占1.9%,未加宣布的宗教占0.7%。近年来,还出现了许多邪教组织。

1.7:社会和经济方面的指数

贝宁属于收入和人类发展指数薄弱的国家之一。

实际上,根据《世界人类发展报告》(1995、1996和1997),贝宁在1992年列全球第155位,在1993年列第154位,1994年列146位。

根据按性别开列的人类发展指数(ISDH),在1997年146个被评选的国家中,贝宁占第124位。

国民生产总值和国内生产总值

根据1997年的数据(社会图表),贝宁的国民生产总值为380(美元)。实际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估计为1 270,而整个发展中国家平均为3 240。

1.8:贝宁的外债

1993年贝宁外债总额为3 213 530 000非洲金融共同体法郎,1994年增至6 284 300 000非洲金融共同体法郎,1995年上升为7 482 170 000非洲金融共同体法郎,1996年为7 571 570 000非洲金融共同体法郎。外债总额的增长主要起因于1994年非洲金融共同体法郎汇率的变化。

在取消贝宁债务67%以及随之而来的平衡后,根据分期偿还独立金库的估计,1997年贝宁的外债总额为7 482 170 000非洲金融共同体法郎。

2.总体政治结构

贝宁政治史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2.1:1960年前的阶段

达荷美殖民地是1894年由原阿达美王朝和已经被法国人占领的北部地区,如阿拉达诺沃港和胡埃达德萨维合并而建立起来的。

殖民地由诺沃港总督管辖,隶属于法国西非政府,其总督居住在达喀尔。

直至1960年独立为止,先后一共有24名总督在达荷美任职。

2.2:1960年至1972年

1960年8月1日,达荷美获得了独立。从这个阶段起,在它学习如何行使国家主权的过程中遇到了许多困难。好几届政府都是通过接连不断的政变先后上台的。在十二年里,先后出现过十几个国家元首。

2.3:1972年至1990年

从1972年12月26日的政变起,国家政治生活开始了一个新的阶段。

从1972年至1990年的十七年间,贝宁在马克思主义军事体制下发生了变化。这个体制的特点是建立了贝宁人民革命党一党制(PRPB),参与式的工会运动,民主集中制;将马克思列宁主义作为政治指导方针,对经济命脉实行国有化等等。

1975年11月30日,达荷美共和国改为贝宁人民共和国。

从1986年起,贝宁经历了一场持久的经济危机。1989年这场危机达到了它最为严重的时刻,巨大的财政困难使得国家无力应付正常的国家开支。金融机构的破产以及随之而来的拖欠工资激起了大规模的罢工浪潮。至1990年,所有的行政部门统统瘫痪,直到召开全国会议,也称为国家有生力量会议。

2.4:1990年至今

1990年2月,借助于召开国家有生力量会议的机会,贝宁人民共和国改为贝宁共和国。一个新的过渡政府领导国家直至1991年3月民主选举总统。有生力量会议选择了民主和全面多党制,随后通过的1990年的宪法正式确认了全面多党制。

自那以后,每五年举行一次总统选举,每四年选举一次国民议会的人民代表。总统和立法议会的选举证明了民主的规则在贝宁男女大众中已经逐渐深入人心。这些选举在进行过程中没有发生过大的问题。

3.总体法律框架

1990年12月11日宪法为保护妇女免受一切形式歧视提供了一个参考框架。这部宪法通过其有关条款在加强贝宁男女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方面带来了一些积极的变化。

3.1:宪法条款

宪法是国家的大法。宪法第二章阐述的是人的权利和义务。宪法第114条规定成立宪法法院,它是国家关于宪法方面的最高法律机构。该法院负责对各项法律是否违宪作出判决,并负责保障人的基本权利和公众自由。

宪法庄严地申明国家决心“建立一个法治和多元民主的国家,在这个国家里,人的基本权利,公众自由,人的尊严以及正义得到保障、保护并将其提升为每个贝宁人世俗、文化和精神上真正而和谐发展的必要条件”。

贝宁将得到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CADHP)保障的权利和义务写进了宪法(第七条),这些权利和义务已经于1981年6月18日被非洲统一组织通过并于1986年1月20日得到贝宁的批准。为此,参照1948年人权宣言,贝宁人民在宪法中重申其遵守所有国际文书,因为这些国际文书高于国内法律。

此外,参照1945年《联合国宪章》、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以及1981年6月18日非洲统一组织通过的、1986年1月20日贝宁批准的《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所确定的人权,贝宁人民重申遵守国际文书所确认的所有原则,这些国际文书高于国内法律。

保护妇女免受一切形式的不平等待遇,这在宪法的许多条款中都有规定。贝宁宪法第26条对男女平等的原则以及母亲和儿童由国家来保护作了一般的肯定。宪法第6条宣布贝宁男女国民的地位都是平等的。

宪法第8条规定,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并重申国家有义务保证人人在教育、卫生、文化、信息、职业培训以及就业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宪法第9条还规定人人都享有发展权以及在物质、世俗、智力和精神方面充分发扬个性的权利。

宪法第15条保障人的生命权、自由权、安全权以及完整权。宪法第18条规定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

宪法第36条规定,“每个贝宁人有义务不加任何歧视地尊重其同胞,有义务和其他人处好关系,保持、加强并促进相互尊重、对话和包容,以维护和平和民族团结”。

有关法律方面,宪法第98条还阐述了国籍问题、人的状况和行为能力问题、继承权问题、婚姻财产制问题、可能接受习俗的程序以及它同国内法律协调一致等问题。

除了这些法律条文之外,还必须提到作为贝宁宪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的所有条款,其中第2条和第18条直接涉及歧视问题。

第2条保证人人,不论男女,都享有宪章承认的所有权利,第18条第3节规定,国家有义务“作出努力,以消除对妇女的任何歧视,保证保护国际宣言中规定的妇女和儿童的权利”。

3.2:得到贝宁批准的国际文书

为了在人权保证方面表示其决心,贝宁批准或加入了多项有关人权的国际和区域性文书,可举出以下几项为例:

-1973年11月30日通过、贝宁于1974年11月30日批准的《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

-1926年9月15日通过、贝宁于1962年4月4日批准的《禁奴公约》;

-1966年12月16日通过、贝宁于1992年3月12日批准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盟约》;

-1966年12月16日通过、贝宁于1992年3月12日批准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

-1981年6月18日经非洲统一组织通过、贝宁于1986年1月20日批准的《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

-1989年11月20日通过、贝宁于1990年8月3日批准的《儿童权利公约》;

-1992年通过、贝宁于1996年5月批准的《非洲儿童权利与福利宪章》;

-1979年12月18日通过并于1992年3月12日批准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1965年12月21日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贝宁于1967年2月7日予以签署;

-1984年12月10日通过、贝宁于1992年3月12日批准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3.3:贝宁歧视行为受害妇女的求援途径

任何歧视行为的受害者都有多种求援途径

-求助于宪法法院,由该法院确定所说的行为是否违宪;

-求助于法律,从而能够在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面前得到程序方面的所有保证;

-可以向上级或非上级以上告的形式求助于行政;

-求助于不同的人权机构。

根据1990年12月11日的宪法第125条,由最高法院、以及根据宪法建立的各级法院和法庭行使司法权。

*在国家机构的层面上

1964年12月9日关于司法组织的第64-28号法律承认了法庭、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审理权。1966年4月26日的第21号总统令规定了最高法院的组成、组织、运作及其权限。

根据该项法令,最高法院行政法庭的权限(第31条)有以下方面:

-在撤销行政部门滥用决策权方面提供援助。

-在对行政部门的法律行为通过司法机构进行解释和评估方面提供援助。

司法法庭将所有与法院和法庭的最终判决相抵触的申诉视为无效、违反法律或习惯。司法法庭还具有以下权限:

-有权受理修改的请求;

-有权因合法的怀疑受理更换法庭的请求;

-有权受理对攻击某个法官或司法管辖权的请求;

-有权处理判决冲突或对不同法庭以同样的手段对同样当事人的最终判决书。

下列行政部门也可以了解有关侵犯人权的事实:

·内政、安全和领土管理部可以了解警察局及其相关部门的侵权事实;

·国防部可以了解宪兵大队和兵营及其相关部门的侵权事实;

·司法、法规和人权部可以了解所有侵犯人权、侵犯妇女和儿童权利的事实;

·外交和合作部可以了解司法援助和引渡方面的事实;

·共和国总统府可以了解任何对公民的人权进行侵犯的事实;

·可以了解侵犯人权事实的部门还有公职、劳动和行政改革部。

* 在非政府层面上

在民主振兴之后,或者说在民主振兴出现的时候,各种不同的非政府组织十分警惕,并不时地揭露一切旨在侵犯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行为。

因而,出现和存在着一些组织和协会,它们与司法部合作,目的是为了同一切依仗权势侵犯人权的行为进行斗争。这就使人们能够理解为何具有历史意义的国家有生力量会议以来发生的变化,在我国全体居民和社会阶层的生活中成为积极的转折点。有关保护人权和妇女权利的组织有以下这些:

-贝宁女法律工作者协会

-贝宁提高家庭地位协会

-贝宁发挥基层积极性中心

-国际捍卫儿童组织

-贝宁援助儿童和家庭协会

-爱的眼神基金会

-贝宁人权同盟

-贝宁人权委员会

-反对地方主义、民族中心主义和种族主义协会

-大赦国际

-促进人权协会

-基督教消灭酷刑协会

-贝宁红十字会

-人权和促进日常民主学会

-民主和社会经济发展学习和研究小组

民主和社会经济发展学习和研究小组

民主和社会经济发展学习和研究小组

民主和社会经济发展学习和研究小组

·贝宁女法律工作者协会 成立于1990年1月20日。协会的宗旨是捍卫人权,特别是妇女的权利。协会在全国多个省份都有司法援助中心,对求助的妇女给予司法援助。协会还就妇女和儿童的权利问题进行培训。

·贝宁发挥基层积极性中心 中心的主要活动是提高农村妇女的地位并对她们进行培训。中心设有法律救助室,培养妇女了解她们自身的权利。

·国际捍卫儿童组织 该组织的贝宁分部成立于1990年6月,其奋斗目标是促进和捍卫儿童的权利。除了该组织向要求援助的人提供法律咨询外,它最关心的是对儿童权利的宣传、培训和教育。国际捍卫儿童组织也为童工服务,所谓童工包括那些已经被“安置”的儿童或者指做帮佣的儿童,对于后者来说,他们作为小工的基本权利还需要争取。

·贝宁援助儿童和家庭协会 成立于1994年。协会的宗旨是通过提高儿童的地位提高家庭的地位,同时又通过提高家庭的地位提高儿童的地位。协会接待儿童和家庭并给与他们法律和社会援助。

·贝宁人权委员会 该委员会是根据1989年5月12日第89-004号法律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其财务是独立的。委员会有两项主要任务:促进和捍卫人权。

·贝宁保卫人权同盟 成立于1990年,它致力于坚决揭露一切侵犯和企图侵犯人权的行为并捍卫受害者的权利,特别是酷刑受害者的权利或其他残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刑罚的受害者的权利。

·大赦国际 该国际机构的宗旨是促进对《世界人权宣言》条款的遵守。大赦国际贝宁分部成立于1991年。该分部支持为执行《世界人权宣言》而工作的各个组织和机构的活动。

·民主和社会经济发展学习和研究小组 该小组于1990年在贝宁创建。小组的宗旨是促进民主,以加速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人权和促进日常民主学会 该非政府组织是1993年4月14日注册成立的。学会的任务是对人权的主要概念以及民主的原则进行普及教育。

·基督教徒消灭酷刑行动会 成立于1974年。该组织的贝宁分会是以后成立的,其注册日期是1990年8月17日。

·贝宁红十字会 成立于1959年,贝宁红十字分会以《日内瓦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为基础进行工作。它为全面预防和减轻人类痛苦而开展活动。

·贝宁提高家庭地位协会 成立于1972年,其主要的工作领域是计划生育(采用天然和现代的方法)和生殖健康。协会提供多项服务,如对性传播疾病和艾滋病的预防和治疗,对不育症、非自愿怀孕和人工流产的诊疗和处置,以及产前和产后的妇科病咨询。

该协会在全国六个省设有八个诊所。它在有关方面组织宣传和培训活动,并就保护妇女的权益等许多主题举办国内和国际会晤。它还呼吁废除某些法律,因为它们是影响提高妇女地位的法律障碍。

3.4:贝宁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情况

自1992年3月12日起,贝宁参加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93年4月10日递交了初次报告。

在贝宁,尊重妇女权利的形势出现了明显的进展。

如今,各个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尊重贝宁在妇女权利方面作出的国际承诺。

贝宁已经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通过这一实事贝宁承认公约对于国内法律的优先性。

贝宁宪法没有以明显的方式给歧视妇女现象下定义,但在十分一般的条款中提到,全体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

贝宁宪法第147条承认被贝宁批准的一些协定和条约优先于国内的法律,因此《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具有最高权威性,贝宁必须执行其条款,而且可以引用,以便使之在国内各级机构——不论是行政、立法或是司法机构——中得到执行。

宪法法院有权了解对人的基本权利以及公众自由的任何践踏。它必须对国家组织法以及一般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精神在这些法律公布之前作出裁决,宪法法院还要对被认为损害人的基本权利和公众自由的法律和法规是否符合宪法精神作出裁决,并且要对一般意义上侵犯人权的案件作出裁决(第117条)。宪法法院的裁决是不可更改的。

贝宁国家通过重新改组司法、法规和人权部,给该部传统的工作内容增加对人权的保护和推动,从而体现出它对保证基本权利和个人自由的政治愿望和关切程度。

事实上,1997年1月29日第97-30号关于司法、法规和人权部的职权、组织和运作的法令,在其第35条中规定要成立一个人权局(参见附件)。

该局的任务是促进和捍卫人权,它负责:

使国内法律同国际文书达到一种最佳的协调;

视察拘禁场所,以便对拘禁条件和犯人的生活条件作出评价,并防止无辜和无理拘禁;

对侵犯人权的实件进行检查并对揭露侵犯人权的调查进行核实;

在保护和捍卫公民、失去自由的人、外国人以及难民的权利和自由方面开展工作;

通过有关人权的各种国际文书促进和保证妇女和儿童的被承认的所有权利……

在司法、法规和人权部内部还成立了儿童和青年司法保护局。该局的主要职能集中在对违法和道德危机儿童的保护以及在国内和国际范围内对所有涉及儿童权利问题的处理。

此外,还必须指出,贝宁国家促进人权的明确愿望体现在通过1996年10月4日第96-433号法令成立一个全国贯彻国际文书后续委员会这一事实上。该委员会的成员已经接受了由司法、法规和人权部组织的培训,参加协办的单位有人权中心,联合国组织妇女司以及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贝宁办事处。

公约的所有缔约国的义务应该是将公约的条款纳入本国的法律,但人们注意到,没有任何一份专门的国内文件对歧视下定义,也没有将公约的规定纳入本国的法律。根据宪法第147条可以在贝宁的各级法庭——不管是司法、宪法还是行政法庭,抑或在所有行政部门面前直接提到对妇女权利的侵犯。

存在一个使规定得到确实执行的问题,因为国内法律没有提到应该如何应对上述侵犯。

尽管如此,正在采取一些实际行动,以改善贝宁妇女的地位和境遇。对于某些文书,特别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正在根据新情况进行修改。

家庭和继承权是由民法和达荷美习惯法来确定的。

根据1931年3月9日第128 a.p.号通报中的达荷美习惯法,妇女永远处于未成年人的地位。该习惯法的第127点还认定,妇女在法律上是个无能力者,她们属于男人的财产的一部分,而且,根据第128点的规定,妇女还是男人遗产的一部分,可以被男人的天然遗产继承人所继承。达荷美习惯法承认一夫多妻制以及由父亲、长兄或由家长操办婚姻是合法的。未婚夫妻的意见则无关紧要。

达荷美习惯法还对买卖婚姻、鳏寡、叔娶嫂制以及遗产继承作出了规定。

国民议会正在对一项人事和家庭法草案进行研究。同样正在进行研究的某些法律草案涉及到惩治强奸,人工流产,自愿中止妊娠问题,以及关于女性生殖器官割礼问题的草案初稿等。

4.信息和广告

贝宁共和国参加了二十五个以上的国际公约和条约以及其中的一部分关于人权问题的附加协议书,这些公约涉及到:

-在教学领域同歧视作斗争;

-有关就业和职业方面的歧视;

-男女劳动力的同工同酬问题等

由国家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对业经贝宁批准的关于人权方面的国际文书进行广泛的宣传。

从事该项工作的非政府组织超过十五家,其中如:

-人权和促进日常民主学会

-贝宁女法律工作者协会

-贝宁人权同盟

-反对地方主义、民族中心主义和种族主义协会

-非洲奥博特中心

-贝宁援助儿童和妇女协会

-国际捍卫儿童组织

-爱的眼神基金会

-基督教消灭酷刑协会

-农村发展倡议协会

-非洲民主和社会经济发展学习和研究小组

-贝宁提高家庭地位协会

-援助和发展贝宁村社倡议国际合作组织

-新民族组织

-大赦国际驻贝宁机构

-贝宁人权委员会

4.1:关于人权文书的信息

通过多次研讨会向地方和全国的非政府组织、公共行政部门的干部以及居民通报了关于人权方面的文书的内容,特别如《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儿童权利公约》,《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非洲儿童权利与福利宪章》以及其他关于人权方面的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包括《国际人道主义法》。

在我国各个省开展了有关人权方面的广泛的宣传运动。

正式创建和成立了全国贯彻国际人权文书后续委员会和全国贯彻国际人道主义法委员会。

4.2:传媒

开展了各项有关人权方面的活动,如庆祝国际妇女节(三月八日),《世界人权宣言》五十周年,非洲儿童日,贝宁儿童日。在举办上述活动期间,还组织了研讨会,报告会,电台和电视台的辩论会,以使人们对国际文书有进一步的了解。

在上述范围内组织的大部分活动都通过正式的工作语言(法语)和一些本国语言在农村电台上进行大量的报道。所有报刊也都同时参与了报道。

在电台广播方面,一个三十分钟的节目(每周一次)是专门通过妇女栏目为妇女播送的。

还就电台和电视台的各种项目举办了一些宣传会议。

在一些报刊上,专门由妇女自己开辟“妇女专页”。

通过上述节目,对有关女孩子上学、嫁妆和婚姻等重大问题进行了辩论。这些专门针对妇女的旨在改变人的思想和行为方式的节目受到听众极大的欢迎,为此他们常常要求重播。

但是,经贝宁批准的主要国际文书并没有得到足够的宣传.它们也没有翻译成本国语言,而拥有最大多数读者的恰恰正是这些语言。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大多数男女公民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很少了解。面向民众、用多种语言播送的、题为“妇女,健康和发展”的节目原来预定在1991年播出,然而至今尚未问世。

4.3:起草缔约国的报告

* 负责机构

根据1996年10月4日第96-433号法令的规定,成立了一个全国贯彻国际人权文书后续委员会,该委员会受司法、法规和人权部领导。它的任务是“起草关于在贝宁贯彻所签订的人权公约、条约和议定书的报告,并将这些报告递交给主管部门。”

* 起草人权报告的模式

根据第97-30号法令第35条关于司法、法规和人权部的职权、组织和运作的规定,该部及其属下的人权局是唯一能够起草人权报告的权威部门。在司法、法规和人权部的领导下,还有一个全国后续委员会。

为了按照贝宁参加的每个国际文书或地区文书的要求反映人权形势的发展变化,采取了各种不同的方法。

·司法、法规和人权部委托顾问起草报告草稿,然后再定稿,并在有或没有专家帮助的情况下通过全国国际文书后续委员会,将报告递交给法律部门。

·报告草稿的定稿工作是在为此专门召集的研究会议上进行的,参加这个会议的除了全国贯彻国际人权文书后续委员会的成员外,还有参与有关文书特殊方面的非政府组织和协会的代表。大部分关于《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的报告的定稿过程都是如此。

需要提到的是,草稿的定稿工作是按照各抒己见、求同存异,不带偏见的精神进行的,目的是为了对事实作真实和实事求是的反映。

关于起草全国落实儿童权利公约的报告,司法、法规和人权部干部草拟了一个草稿。草稿送交一个由国家机构和从事保护儿童权利工作的非政府组织代表组成的委员会,再由该委员会起草报告的初稿。最后的定稿工作是在一名国际专家领导下通过国际人权文书起草培训班完成的。

第二部分:

根据公约(第一条至第十六条)审查妇女状况

第一条:对妇女歧视的定义

尽管贝宁对“歧视”一词的定义下得并不明确,但贝宁承诺要保证通过所有有关人权的国际文书来提高妇女的地位并保护她们不受到一切形式的不平等对待。

同样,贝宁还将《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的条文吸收到它的宪法中。该宪章第二条规定:“人人都有权不受任何歧视地,特别是不分种族、民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见解或其他任何见解、国别或社会出身、财产状况、出身或其他任何情况享受本宪章所承认的权利和自由”。

被吸收进宪法的该宪章第3条承认每个人“在法律面前是完全平等的”并“在法律面前受到平等的保护”。第4条和第5条与此相同,承认人的不可侵犯性和人应得到尊重的权利,任何人不能被剥夺对其生命的尊重权以及身体和精神的完整性,还有对其法律人格的承认。

同男子一样,妇女也能够享受第7和第18条所提供的各种形式的保护,包括受教育权,同工同酬权。

应该指出,贝宁特别重视宪章第18条第3款,该条规定国家有义务“关注消除对妇女的一切歧视,如同国际宣言和公约中所规定的那样保障妇女和儿童的权利”。

所有上述原则都得到1990年12月10日的贝宁宪法的承认。

第二条:消除歧视的义务

贝宁宪法保护妇女权利并禁止一切违反宪法的歧视。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法律面前男女平等。国家保护家庭,特别是母亲和儿童……”该条确认了人人在宪法面前平等的原则。

家庭和继承权是由民法和达荷美习惯法来确定的。

1931年3月9日a.p. 128号通报中的达荷美习惯法是一部习惯和规则的汇编,并不构成一部法典。宪法法院在其1996年9月26日DCC96-063号决定中申明,上述通报不具备执行力,也不属于那种来自执行机构的文件,需要对其是否符合宪法精神进行监督。

根据达荷美习惯法的规定,妇女永远处于未成年人的地位。该习惯法第127条认定,妇女是法律上的无能力者,她们是男人的财产和遗产的一部分。按照第128条的规定,妻子可以被其丈夫遗产的天然继承人所继承。达荷美习惯法承认一夫多妻制以及由父亲、长兄,或由家长操办婚姻是合法的。未婚夫妻的意见则无关紧要。

达荷美习惯法还对买卖婚姻、鳏寡、叔娶嫂制以及遗产继承作出了规定。

国民议会正在对一项人事和家庭法草案进行研究,以结束“法律双重性”的状态。同样正在进行研究的某些法律草案涉及到惩治强奸,人工流产,自愿中止妊娠问题,以及关于女性生殖器官割礼问题的草案初稿等。

贝宁国家通过批准《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以及将宪章内容吸收进宪法,进一步肯定其接受该宪章所包含的原则。宪章承认家庭是社会的基础因素,并规定国家作为传统价值的卫士,有义务从物质上和精神上保护家庭。

宪章第18条第3款专门涉及对妇女的歧视问题。该条款规定,国家有义务“关注消除对妇女的一切歧视,如同国际宣言和公约中所规定的那样保障妇女和儿童的权利”。

实际上,由于在保护妇女权利和提高妇女地位工作中存在一些不明朗的地方,所以对被承认的权利的保障面临许多困难。这些困难包括强迫婚姻,包办婚姻和早婚,以及在婚嫁中那些不良或有害的传统做法,如割去阴核或女性生殖器割礼,而这些做法往往是造成死亡、贩卖女青年等的原因。尽管对鳏寡、叔娶嫂制等有失体面的做法进行了揭露并正在采取行动,但这些做法仍然大量存在。

政府部门为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对妇女权利的侵犯作出了努力。

作为促进妇女的经济和社会福利的规定,应该提到1995年1月12日有关在农村发展部中成立妇女农业和农村发展分部以及该分部职能和运作的第28/MDR/DC/CC/DAPS号法令;1995年1月1日有关成立全国妇女参与发展委员会协调中心及其职能和运作的第2 /MIPME/DC/SA号法令。1996年5月20日第22/MENRS/CAB/DC/DAPS/GC/PDE号决定就提高女青年的就学率在国际范围内征求咨询意见。

1996年成立了卫生、社会保障和妇女地位部。考虑到如何使这个部的工作更具可操作性,如今已经将该部一分为二,它们是卫生部和社会保障和妇女地位部。后来,社会保障和妇女地位部又变成了社会保障和家庭部再加上一个提高妇女地位局。

去掉“妇女地位”这个词对国家对妇女的保护的影响如何,这在居民中褒贬不一。有人认为这对保护妇女来说是个退步,然而政府则解释说,作这样更改的本意是将社会保护以及在增进妇女权利的过程中“性别”方式的采用扩大到整个家庭,其中包括妇女在内。

除了这个争论之外,必须提到的是,1999年12月20日新的关于社会保障和家庭部的组织、运作和职能的第99-613号法令丝毫没有减少社会保障和妇女地位部原有的职能。

尽管在政治上有捍卫妇女权利、禁止歧视妇女的愿望,但在通过一个适当的法律框架,由议会批准人事和家庭法议案问题上却始终毫无理由地停滞不前,从而使这些措施得不到真正落实。

相反,民间社会和提高妇女地位组织却采取了行动,以宣传和推动这方面的重大改革,其中包括人事和家庭法议案。

贝宁女法律工作者协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了许多会议(报告和辩论会,研讨会),其目的同样是广泛宣传人权问题。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发起了一项女青年和妇女权利计划,通过该计划,妇女可以学习有关自身权利的知识。

联合国人口基金支持提高妇女地位和广泛宣传公约的行动。

第三条:发展和提高妇女地位

一般来讲,贝宁共和国的妇女享受同男人一样的权利。1990年12月11日宪法第8条规定:

“人是神圣和不可侵犯的。国家绝对有义务尊重人和保护人。国家保证人的充分发展。为此,国家保证其公民有权平等享受健康、教育、文化、信息、职业教育和就业”。

也就是说,从形式上看,贝宁的妇女和男人是平等的并享有同样的权利。

然而,这些规定的执行程度要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受过教育,取决于他们是生活在城里还是乡下,也取决于在他们的家庭里习惯和传统的影响是强还是弱。

影响妇女充分发展的障碍多少同她们的第一职责是生育,生儿育女是其主要任务有关。实际上,她们往往没有适当时间去从事其他的活动,如政治。此外,还必须提到陋规旧俗,传统做法和禁区等因素。

不过,男女平等是得到法律承认并受尊重的。

总的来说,妇女享受同男子一样的权利,并有权同男子一样得到各种形式的法律保护。本国的法律文书不含有任何歧视的内容,无论对妇女还是男子都一视同仁。

1990年12月11日宪法,各种关于人权、妇女权利或儿童权利的公约,所有经贝宁批准的国际文书都保证妇女享有同男人一样的权利和基本自由。

起草人事和家庭法草案的目的是为了在婚姻和继承问题上结束男女不平等现象。

所有上述法律文书都有助于改善贝宁妇女的传统地位。

妇女尽其可能同男人一起在政治、立法、社会、经济以及行政等方面参与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自己并提高自身的地位,制订所有有利于妇女或旨在改善妇女社会地位的政策。

第四条:加速建立男女之间的平等地位

男女之间地位平等是得到贝宁宪法第26条认可的。政府也关心这个问题,并注意缩小两性之间的不平等。实际上,为了逐渐缩小男子和妇女之间的差距,采取了一些涉及部门机制和基本法律文书的措施。

4.1:部门机制

作为帮助妇女的行动的标志,成立了一些特殊的机构,这些机构能够促进加速建立男女之间的平等地位。这些机构是:

-根据1993年7月20日第93-173号法令的规定,成立了妇女参与发展全国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制订妇女参与发展的全国性政策,并负责捍卫妇女的利益等;

-1994年成立“困难儿童”支部;

-1996年成立妇女地位局,负责协调在提高妇女地位方面的全国性政策,而妇女参与发展全国委员会就设在妇女地位局里面。

为了给包括妇女在内的弱势群体提供贷款创造方便条件并降低其贫困的门槛,制订了好几个计划。在这些计划中,可以举出以下几例:

-支持创收活动计划;

-支持小型企业发展计划;

-支持从1996启动的韦梅地区妇女经济计划;

-支持含有私人成分的农业部门发展计划;

4.2:在教育领域内

-为了鼓励女孩子上学,在全国四个省建成了四个农村少女之家;

-培养负责扫盲的妇女,以缩短学员和教员之间的距离,从而拆除阻碍妇女扫盲的社会和文化方面的障碍;

-免收农村女孩子的学费,以加速实现接受教育方面的权利平等。

实行免收农村女孩子学费措施在当地遇到一些保留意见的反对,出现这些意见同因这些措施引起学校财政收入减少以及缺少有时由孩子提供的学习用品有关。

为此,国家采取了一些补偿措施,如向教员提供一些教学用具(教学工具,粉笔)并向农村地区的学校提供学习用品。

4.3:在卫生领域内

为妇女着想的多项计划正在执行中,特别如“安全分娩”计划,该计划已经在全国各地开展起来,以及在大西洋省和阿塔克拉省推行的“生育健康与靓丽青春”计划。

除此之外,通过一项居民政治宣言,将中期目标确定为改善妇女的社会地位,使妇女摆脱社会和文化方面的羁绊。这也是贝宁国家在减少男女不平等方面的特殊措施之一。

4.4:在立法领域内

制定了多项法律草案并递交给了国民议会,它们是:

-人事和家庭法草案;

-关于废除1920年7月31日惩治人工流产和避孕宣传法律的法律草案;

-惩治人工流产的法律草案;

-通过医疗手段中止妊娠的法律草案;

-关于惩治强奸的法律草案;

-关于女性生殖器官割礼的法律草案;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文件

但遗憾的是,上述法律草案未能得到国民议会的表决通过。人事和家庭法草案的情况就是这样。大家都呼吁表决通过该草案,因为该项法律一旦生效,就能对诸如遗产继承和婚姻等重大问题提供公平的解决办法。

该法律草案的受阻不仅令政府和个人而且也使非政府组织和为此事奔走呼号的妇女协会感到担心。

为加速通过人事和家庭法草案而组织起来的宣传运动以及反对虐待青年女佣“vidomégos”的斗争反映了非政府组织和国家希望为妇女实现一个更加公正、更加公平的世界的强烈愿望。

然而,在部门机构方面,由于各部门各自为政,所以协调工作有困难。正因为这种情况,所以在提高妇女地位方面的信息十分分散,统计数据的可信度也存在问题。

4.5:在社会方面

在贝宁的公共部门,如果一对夫妻都是公务员,则丈夫优先享受家庭补贴权。家庭补贴属于工资的附加部分,除特殊情况外(例如户主是妇女)是直接加到丈夫的月薪中去的。

再者,如果女公务员被认为没有负担并申报无子女,则她们会受薪俸和工资累进税提高的影响。但是,如果女公务员是户主,则她可以享受上述的家庭补贴。

工会为此进行了斗争,目的是通过采纳新的更加有利和更具鼓励性的法律文书使这个缺陷最终得到克服。

此外,在女公务员去世后,她的孩子和丈夫不享受遗属补贴。

总而言之,大部分措施能够满足贫穷和弱势阶层(妇女和儿童)得到健康、教育、保护以及改进主要指数等重点需求,例如接种疫苗的覆盖面,降低儿童、青年和产妇的死亡率以及男女儿童的入学率。

第五条:男女的作用和性别定型观念

在贝宁共和国,父系制是主导家庭的亲属制度。婚姻、继承、家庭成员的作用以及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受父系制的影响。

5.1:强制婚姻和彩礼

从传统上来看,任何婚姻应该得到父系亲属的同意,其代表人物是待嫁女子的叔叔和姑姑。父亲嫁女儿,有时候也让儿子招赘到他选中的家庭里去。

尽管情况有了很大的变化,但在有些农村地区,当父亲的继续运用他过去时光遗留下来的特权,阻拦其女儿,乃至其儿子的选择。诱拐,违背女儿的意愿在家庭之间交换女儿,早婚或是在某些阿贾族、托丰族、奥塔马里族、贝尔巴族、戈宁代族中实行的非暴力婚姻,这些都构成影响女孩子上学的主要障碍。即使父母同意女孩子去学校注册,但她们仍随时随地有可能被迫辍学,回到强加给她们的丈夫那里去。最让已经交了彩礼——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的父亲头疼的是看到他的女儿逃离婆家,去找她自己的心上人。

送彩礼的规矩在贝宁全国各地,不论是乡下还是城里都十分风行。但各个地区的标准不一样。如今有三种类型:

1)有些家庭(极少数)认为,彩礼是可有可无的,他们对未来的丈夫没有任何要求;

2)与此相反,另外一些家庭考虑的是彩礼的象征意义。他们将彩礼作为对方有没有决心求婚的主要标志。这样的家庭占大多数;

3)还有第三类,其特点是抬高价格。这是贝宁某些有名的阶层的特性。彩礼从10万到50万非洲金融共同体法郎不等,甚至还要多。

那些盛行强制婚姻和高价彩礼的地区已经众所周知并成为众矢之的,引起了国家有关提高妇女地位部门以及从事妇女权利保护事业的非政府组织极大的关注。

在这些地区展开的活动分为三类:

-对成人进行宣传和教育;

-通过妇女和少女权利计划以及教育和社区计划,普及法制教育;

-通过贷款加强妇女的经济权力。

实际上,在这些阶层中,贫穷现象是很严重的,而且妇女不参加家庭决策。她们相夫教子。婚姻的类型是一夫多妻制,它鼓励妻子们相互竞争,而得利的则是她们的共同丈夫。

贝宁女法律工作者协会、争取正义和社会平等行动小组、妇女和少女权利计划、教育和社区计划、PADES COBLY、PADES DOGBO以及 CLEF计划等在基层同妇女们一起做了大量的工作,以逐渐消除对于物质和精神上解放妇女来说已显落后的做法以及它们的社会和文化基础。

5.2:继承

继承模式的基础是父系制,后者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达荷美的习惯法。

习惯法给予男孩许多特权,不承认女孩有任何遗产继承权。

达荷美习惯法的法律效力问题引起了一些争议。一些人认为它只不过是一个通函,而另外一些人则坚持认为它在贝宁具有法律文书的价值,因而决定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贝宁女法律工作者协会以及其他协会正在进行一项关于承认和尊重妇女权利的工作.法律援助中心每年大概要接待提出婚姻和继承问题的500名当事人,其中75% 至80% 是妇女。

5.3:暴力

从暴力的类型来看,性暴力,经济剥削,强制婚姻,鳏寡制以及对女性生殖器官的割礼是较为人们所了解的,因为它们的基础是习惯和使之长久存在下去的传统。对此采取行动的一方面是各种协会和非政府组织,另一方面是由公共卫生部,司法、法规和人权部以及社会保障和家庭部所代表的国家。

通常称之为“VIDOMEGON”的青年女佣在经济上横遭剥削,并受到虐待和性骚扰。一些性糟踏的结果使她们怀了孕。

雇佣未成年的孩子当佣仆是对贝宁关于劳动领域内现行法律文书的践踏。十余年来,致力于提高妇女地位的人士组织了宣传运动,目的就是为了使这种现象有所缓解。

5.4:在学校教科书中删除性别定型观念的内容

教科书是作为对有害的性别定型观念的强大支持出现的。为了改变这种状况,贝宁国家在修改新的教学计划的范围内采取了以下措施:

1)从教科书中找出有害的图像,在这些图像中,女孩子和母亲的作用被描绘成专门只是从事烹调、家务、看护孩子,而男孩子则是上学,耕田或正坐在大树底下聊天,讨论各种问题等等。

2)从教学文件中删除有害的性别定型观念。

3)对倡导两性公平和平等的教学进行普及。

自1993年开始在启蒙课上实行的新的教学计划考虑到了有害的图像问题。这些计划和有关的书籍正在上启蒙课的所有班级里进行普及,并将持续六年。贝宁的小学将废除旧的教学计划和教学文件。

上述计划还包括培训教员如何在课堂上实践公平的原则以及如何鼓励女孩子。如今,这些计划正在正常执行之中。

5.5:对录像俱乐部的管理

为了使年青一代远离不道德的行为,贝宁1996年8月29日公布了第96-371号关于管理在贝宁共和国境内电影俱乐部和录像俱乐部的法令以及1996年8月29日公布的第96-372号关于对贝宁共和国境内从事录像放映业的管理法令。

根据第96-371号法令第4条,电影俱乐部和录像俱乐部必须定期将要放映的影片交给全国电影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

根据1996年8月29日第96-372号法令第几条第3款,禁止录像放映中心放映色情和淫秽的影片。但实际上,对上述放映中心的监督并不严格,这就有可能出现违规的现象。

第六条:消除对妇女的剥削

贝宁刑法惩治对妇女和少女的贩卖以及各种形式的淫媒。在贝宁,不存在任何影响执行现有保护妇女和少女免受性剥削的法律文书的障碍。法律不允许通过第三者出卖妇女的服务。从政府和非政府的层面上来讲,都普遍提高了觉悟,认识到应该同买卖儿童和买卖妇女及少女的现象作斗争,不管这种买卖是个别操作还是通过网络进行的。这些人口贩卖活动是秘密进行的,它们违反了现行的法律规定,特别是违反了批准出境的有关规定。

据称,贝宁在分区域内被认为是接纳和输出儿童的国家。贝宁还被认为是将男女儿童贩卖到其他国家去的中转地。贝宁官方不知道存在组织贩卖儿童、少女和妇女的婚姻介绍所和职业介绍所。

6.1:贩卖少女和妇女

在本国法律中对贩卖少女和妇女一事并未直接涉及。但在刑法中有关于将儿童非法转移到国外去和绑架、贩卖各种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和妇女的条款。

发现了几起准备将儿童和少女卖到境外分区域的其他国家和非洲以外的地方去的案例。对此,启动了法律诉讼程序并正在按正常的过程进行着。

在现有的法律文书中,可以提到的有1961年7月5日第61-20号关于将18岁未成年人从贝宁共和国领土向境外转移的法律,1973年4月17日修改刑法关于贩卖人口和绑架未成年人规定的第73-37号法令,1995年6月24日第95-191号关于准许18岁以下未成年人离开国境具体办法的法令。

* 1961年7月5日第61-20号关于将18岁以下未成年人从贝宁共和国领土向境外转移的法律

第61-20号法律尽管已经陈旧,但它从刑法的角度解决了对贩卖儿童的惩治问题。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该法律执行起来有困难,如在国境以外十公里处进行逮捕以及对在贝宁被抓住的外国儿童贩卖者的审判问题。如果这种人口的流动未经法律的许可,则需判二至五年徒刑。第5条规定:“无论是什么人为了获利而转让或企图转让人口,或18岁以下未成年人的自由”将被判:

-死刑,如果孩子从其受胁迫的地方被劫持、带走、转移、移动;

-终身苦役,如果孩子被拥有如上述条文所确定的权力的那些人转交给人口贩子。而那些人也将同人口贩子一样被处以同罪。

* 1973年4月17日修改刑法关于贩卖人口和绑架未成年人规定的第73-37号法令

该项法令对刑法第354和355条的规定作如下废除和替代:

第354条:任何人为了牟利在达荷美签订一项以转让第三者自由为标的的合同将被判死刑。有此企图者将被判有罪。为执行合同而收到的金钱、商品或其他有价物品或合同定金将被充公。

第354A条和第354C条具体规定:

1)把某些个人带进国内签订上述合同或将国人带出国门以在国外签订上述合同将判以同罪;

2)只要已完成的行为不构成有利于第三者的对未成年人的临时或永久的奴役,则“上述规定不损害来自父亲、监护人、丈夫对未成年人和已婚妇女的权利”。

第355条:“任何人通过欺诈或暴力劫持或让人劫持未成年人,或把他们从其受胁迫的地方劫持、带走、转移、移动将被判死刑。”

根据第355条A收取赎金或企图收取赎金的罪犯也将被判死刑。如果被劫持的未成年人在判决书公布之前获释并完好无损,则罪犯将被判以终身苦役(第355条B)。

* 1995年6月24日第95-191号关于准许18岁以下未成年人离开国境具体办法的法令。

任何人想将一名儿童带出贝宁必须经过一系列手续,其中包括充分征求村长或城市街道或社区区长的意见,然后再向专区区长递交书面申请。每当18岁的儿童要离开贝宁的时候,必须说明出行的理由、陪伴该儿童的人以及今后充当该儿童永久监护人的身份。法令还规定必须向外交和合作部开设的银行账户汇入一笔相当于该儿童回国路费的押金。这笔押金将一直留在专门的账户中直至该儿童最终自由地返回。

该法令使未成年儿童的出境程序更为复杂,甚至在一旦获得法律规定的批准后还要交一笔相当于该儿童回国路费的押金。

在司法、法规和人权部的倡议并在卫生部、社会保障和妇女地位部的协作下,起草了关于儿童在国内外来往的法律草案。鉴于问题的深度,正在考虑对所有现行的有关贩卖儿童的法律文书和法律草案进行修改。

6.2:卖淫和淫媒

卖淫是不合法的,而且社会藐视卖淫女。

贝宁刑法第330到340条是专门涉及对妇女和15岁以下的儿童施行性暴力以及通奸的。

《布维内刑法》第334和第335条对长期教唆未成年人淫乱、以卖淫为目的招募和拐骗少女和妇女并将她们扣留在卖淫场所、逼迫妇女或少女卖淫、开设秘密妓院、充当卖淫者和嫖娼者的中间客予以惩治。同样应予以惩治的还有获取别人卖淫赃物者、与卖淫者同居者以及长期容忍在公共场所卖淫者。

有以下行为者将被判处6个月至3年的徒刑并处以18 000至1 800 000法郎的罚款:教唆、鼓动、帮助或企图教唆、鼓动、帮助卖淫或剥削妇女和少女。如果作案者是受害者的父亲,母亲,监护人或一位长辈,则判刑会更重:3至5年并处以18 000至1 800 000法郎的罚款,同时作为父亲或母亲将丧失父权或母权。

如果作案者是对受害者具有权力的人,如教师、神甫或上述身份的人、公职部门的公务员或圣职者,则将对他们处以同样的刑罚。

根据第330至333条的规定,凡对13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以暴力或非暴力进行猥亵者均处以徒刑。

如果作案者是下列人员,则判处有期苦役:

·受害者的长辈、对受害者具有权力的人,如受害者的教师、神甫、公职部门的公务员或圣职者;

·几个人或在有人帮忙的情况下以暴力方式对13岁以下的男女未成年人进行猥亵。

如果作案者是长辈,或如果由几个人或在有人帮忙的情况下进行的猥亵,则不论受害者的年龄多大,均将处以终身苦役。

对强奸的刑罚是处以有期苦役。如果被强奸的是15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则要处以最高的刑罚。如果强奸者是受害者的长辈或上述身份的人,或者是几个人,或者是在有人帮忙的情况下进行的,则处以终身苦役,不论当事人年龄多大。

目前,正在国民议会讨论一部新的刑法,以修改包括有对妇女施加暴力内容的现行的法律文书。

实际上,受暴力侵害的妇女很少起诉,受害者出于害羞不希望披露自己的真实姓名或不予起诉。讼诉程序形同虚设,特别在涉及未成年受害者的时候。看来,作出上述决定主要是家长考虑到要保护受害者,防止将来因事情闹大而可能对自己的子女造成的不快和伤害。

受害者,不管其年龄多大很难接受在公开庭审时曝光,特别是在刑事法庭开审的时候。因此,通常都是作缺席判决,其特点是受害者不出庭,而有时候则是作案者不出庭,特别是当后者在刑事法庭出庭受审之前获得假释权的情况下。

6.3:与性无关的暴力

国内的法律文书保护全体公民免受各种形式的暴力。

刑法第295条以及随后的条款对殴打至伤以及其他形式的粗暴和虐待行为都作出了惩罚的规定。如果该行为的受害者是15岁以下不论其性别的未成年人,则要加重处罚。

6.4:通奸

贝宁刑法对丈夫和对妻子犯通奸罪的惩罚是不同的。刑法第336、337、338、339条款规定了追诉的条件。

如果是妻子通奸,则她和奸夫一起被追究责任并被判以同罪。如果丈夫是主诉,只要他愿意,他可以撤诉。

如果丈夫通奸,妻子可以对他起诉。但只有当丈夫将姘头养在家里的情况下,妻子才能起诉丈夫。

对通奸丈夫的处罚是36 000至720 000法郎的罚款,而对通奸妻子的处罚是至少三个月的监禁,至多是两年以上的监禁。

通奸妻子的姘头要被追究责任并判以同样的刑罚,还要处以36 000至720 000法郎的罚金。

6.5:强制婚姻和叔娶嫂制

在贝宁的刑事法律中没有对如何惩治强制婚姻和叔娶嫂制作出任何规定。这种形式的婚姻在习惯法中是被承认的,而且在达荷美习惯法中也是纪录在案的。因此,贝宁刑法也没有将之看作是违法的。

但实际上,这些做法会导致产生被刑法惩处的违法行为,也容易造成一些性质不同的犯罪事实如故意伤害、强奸、绑架、拐骗未成年人、非法监禁、囚禁、凶杀和谋杀。这些违法行为如果只是故意伤害,则会治以轻罪并由初级法庭和上诉法庭审判,除非出现了法律所界定的严重情况,这样就要由刑事法庭来审判。在这种情况下,就要走刑事程序,而犯事者有可能被判以有期苦役或终身苦役。直至死刑。

为了保护个人,使其免于任何形式的暴力,根据违法的不同类型,法律规定了以下刑罚:

·暴力、粗暴行为、故意伤害:两个月至五年,处以罚金或不处罚金,有期苦役,终身苦役(刑法第295条至309条);

·故意伤害导致非故意致死:有期苦役(刑法第309条和310条);

·凶杀:终身苦役(刑法第295条和304条)

·谋杀:终身苦役-死刑(刑法第297条和304条)

·酷刑和野蛮行为:死刑(刑法第302条和303条);

·强奸:有期苦役和终身苦役(刑法第332条和333条);

·非法监禁和非法逮捕;如果有减轻罪行的情节,判两个月至五年,否则为终身苦役或死刑;

·绑架未成年人(有暴力和欺诈情节或无暴力和欺诈情节):判两年至五年,另处以罚金或不处以罚金,徒刑,终身苦役和死刑(刑法第354、355、356条);

·拐骗未成年人或成年人:判两年至五年监禁和200万至2 500万法郎的罚金(刑法第334、335条);

·教唆未成年人淫乱:判两年至五年监禁和200万至2 500万法郎的罚款(刑法第334、335条);

·囚禁:死刑(刑法第301、302条);

·下毒害人:判一个月至五年,徒刑,有期苦役(刑法第317、318条);

6.6:人工流产

本国法律惩治和处罚人工流产。

任何妇女自己施行或企图自己施行人工流产判六个月至两年的徒刑并处以36 000至720 000法郎的罚款。如果人工流产是由第三者做的,则判以一年至五年的徒刑并处以180 000至3 600 000法郎的罚款。如果该第三者经常从事人工流产,则要判五至十年徒刑。

目前正在对1920年7月31日的法律是否需废除进行辩论,该法律惩治唆使人工流产和避孕宣传。

6.7:妇女和少女的移民潮

移民潮在贝宁是受到监视的,它在所有边境地区都受到监控。众所周知,这些边境极易渗透,因而,贝宁被贩卖儿童者视为儿童输出、接纳和中转地。

总的来看,贝宁人的移民行为同他们的年龄和性别有关;就以人口的移民倾向最为突出,在移民中,儿童的人数较多,而从年龄的角度来看,妇女的移民趋于早熟。(资料来源:GUIGNIDO GAYE K.Julien,INSAE,第二次居民和居住情况大普查,第二卷,结果分析,空间分布,从性别看移民及其结构,1994年3月,第114页)。

在5岁至29岁的妇女中,移民的人数很多。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同出国嫁人有关。

另外还有相当不少是单身移民妇女;她们占贝宁移民人口的13.75%,而单身男移民占12.19%。

由于出境的妇女人数众多,而且宪法又承认有来去的自由,所以对她们的控制显得就更困难了。

6.8:采取措施,同向妇女施加暴力作斗争

贝宁没有暴力受害妇女的接待中心。

但是,在一些计划范围内,对妇女有一些帮助。如贝宁女法律工作者协会的法律援助中心、贝宁发挥基层积极性中心的法律接待室、许多非政府组织的总部,如索昌乌埃接待和培训中心和人生参谋和指导站,它们向家庭和有困难的妇女提供法律援助。

宣传和培训工作由非政府组织和社会保障和家庭部来承担。此外,在妇女扫盲和女孩子上学问题上也作出了努力。

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人口基金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在同贝宁合作计划范围内联合开发的项目,有助于启发妇女认识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也有助于管理她们的活动。这些项目也是为了通过提供小额贷款和发展盈利活动加强妇女的经济能力。

除了这些主动行动之外,还必须提到外部伙伴和发展伙伴的努力,这些努力的目的也是为了改善妇女的境遇(大使馆以及其他合作机构)。

第七条: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

7.1:妇女与政治

* 选举权

有关选举权的贝宁法律文书明确承认,作为社会一员,妇女有权参加各种不同的咨询,通过这些咨询,人民向当选者授以领导国家事务的权力。宪法承认的男女平等原则给予贝宁妇女以同男子一样的担任候选人的权利,而这个权力适用于所有通过选举产生的职务:无论是立法选举,总统选举,市政选举还是工会运动的选举等。1990年12月11日宪法第6和第26条分别作出如下规定:

关于选举:“投票是全民的、平等和秘密的。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凡年满十八岁、享有公民和政治权利的贝宁男女国民均为选民”。

关于权利:“国家保障所有人在法律面前权利平等,不论其出身、种族、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或社会立场。男女之间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国家保护家庭特别是母亲和儿童……”。

因此,从涉及男女公民生活的法律文件上,不存在男女之间的任何歧视。

* 妇女在政治机构中的参与

在贝宁现有的520名市长中,没有一名是妇女。大量妇女担任议员这个职务的时期(当时有女议员21名,男议员31名)恰恰是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革命的时期;那个时候,群众性妇女组织通过名额制,按照社会职业类别和地区参加全国革命议会。这种情况有助于突出妇女的作用。

妇女在国民议会中的比例在1993至1997年之间时高时低。妇女与男子的比例先后为3比61、5比76、5比79、即妇女所占的比例分别为5%、6.57% 和6.32%。

在行政方面,女部长与男部长的比例1993年为2比20,1996年为1比18,1997年也是1比18。

此外,1993年和1997年之间,宪法法院成员有过一次更新。在第一个任期,在全院7名成员中只有一名是妇女,而在第二个任期,有两名是妇女。必须承认,就宪法法院而言,还是有积极进展的,尤其是因为每届院长均由妇女担任。

在同一时期,在经社理事会中妇女成员仅有一名,而在最高视听和通讯委员会中连一名妇女都没有。

在主要的决策机构中,妇女的代表性很弱,其原因在于以下多方面的因素:

-妇女为争取参与国家政治管理而斗争的觉悟水平低;

-妇女对自身缺乏信心;

-妇女很少参与政治;

-因袭的重负;

-丈夫对妻子介入政治表示抵制和怀疑。

此外,在我们这个时代,活跃政治生活必须要有很多钱,而一般来说,妇女没有钱。事实上,在四个由妇女主事的政党中,只有那些参政党显得比较富有生气并能够动员其党员。

但是,有好几个政党正通过举办妇女骨干培训班来努力提高她们的政治活动能力。这些培训工作往往得到国际上非政府组织如艾伯特基金会的支持。

大部分政党都在它们内部成立了妇女组织,目的是为了培养和动员它们的女党员。

人们注意到,在政党中,妇女不占有战略职位。

表1:1985年至1997年在政治机构中的男女人数

1985

1990

1993

1996

1997

就职单位

国民议会 ( 议员 )

31

21

21

1

61

3

76

76

5

政府

22

0

20

2

18

2

17

1

17

1

办公厅主任和副主任

-

40

2

37

3

17

2

17

2

领土管理局

专区区长

6

0

0

6

0

6

0

6

专区副区长

77

7

-

72

4

72

10

72

10

市长

-

520

0

-

-

-

资料来源 :1985至1996年的资料 :《儿童与妇女,贝宁的前途》第二版,1998年6月,第39页。《1997年全国执行〈北京纲要〉报告》,1999年,社会保障和家庭部

7.2:贝宁妇女与公共生活

* 妇女与贝宁外交

在不久的过去,外交还属于鲜为人知的职业。在外交界很少有妇女,在外交高官中尤其如此。

在1996和1997年期间,在外交岗位上妇女人数与男性相比分别为21比69和20比69。妇女约占总人数的23.5% 。

在外交岗位上女高级官员(业士学位+5)的人数与男性相比是13比68,占16% 。

然而,战略岗位上妇女人数少的原因,不能用女外交家人数有限来解释,尤其是在1992年至1997年期间,被任命为大使的两位女性并不是职业外交官这个事实更说明问题。如果妇女在政治上更投入的话,她们担任外交官的人数本来会更多一些。

下列表格说明妇女在贝宁外交界的分布状况。

表2:1992至1998年贝宁向外派遣的高级外交官分布图

高级职务

人数和比例

人数

%

人数

%

总计

大使

17

89.47

2

10.5

19

公使衔参赞

13

93

1

7

14

参赞

12

85.75

2

14.35

14

总计

42

89.36

5

10.64

47

资料来源:外交和合作部人力资源处

* 妇女与战斗精神

虽然由于社会的压力以及缺少战斗精神因而在政治机构中很少能见到妇女的身影,但在群众运动中她们的表现却十分出色。事实上,贝宁有71个妇女组织,它们在不同方面进行活动,如社会教育、贷款储蓄、环境保护、扫盲、捍卫妇女和儿童的权利等。

在工会方面,有一个助产士工会,一个女教师协会,一个由妇女领导的财政系统的工会。

贝宁全国工会联合会有一个专门负责提高妇女地位的工会。这个由妇女领导的委员会的工作重点就是妇女问题 :如何协调家庭生活和职业生活,如何根据机构和企业的标准对妇女生育进行监督,向权利继承人发放去世的领工资妇女的抚恤金以及人事和家庭法等。

应该指出,财经部的妇女对工会活动比男子更加积极。因为养成了在下班后继续工作以便处理完她们的工作的习惯,所以她们就有了更多的空余时间参加工会活动。

第八条:在国际上的代表性和参与

8.1:贝宁妇女与国际机构

根据可靠的资料来源,在国际机构中,似乎没有任何数据证明有贝宁妇女的存在。在上述机构中,没有任何安置妇女的明确政策。应该指出,这是一个普遍的、对男女都是一个共同的问题。

在国际机构里工作的妇女之所以能够在那里都是靠个人的关系,因此很难统计。然而,对这个问题,正在考虑采取一些办法。同时,建立一个关于那些有可能申请这些职务的干部的数据库的计划即将实现,以使贝宁的外交工作能够对今后可能出现的对干部的要求作出迅速的反应。

贝宁国家应该作出更多的努力,以向使馆和国际组织司提供足够的资金去参加贝宁男女竞选国际机构职务的活动。

也正是为了长期改变人们的观念,所以才在1997年进行了一项关于能否将这类教育引进贝宁国立大学教学大纲的研究。

从这项研究中可以看到,在一些系里已经做了这方面的工作,如在农科系,文学和人文科学系(哲学和人类社会学专业)等。曾经考虑过要加强这些课程并在其他院系扩大这方面的教学。目前正在研究采纳这些意见的方法。

8.2:参加国际会晤

没有任何一份贝宁文件禁止妇女在国际上代表政府,参加国际组织的工作。贝宁妇女同男人一样参加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国际会议。

具有各种能力的妇女和男人一起参加国际会议,如北京和达喀尔的妇女问题世界会议,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作关于贝宁执行《儿童权利公约》情况的初次报告以及有关健康、环境和旅游等方面的国际会晤。

第九条:国籍

1990年12月11日宪法第98条规定国籍属于法律范畴。

国籍问题由1965年6月23日第65-17号法律作出规定,该法律包含如今已经过时的达荷美国籍法。

该法律是支配内婚或外婚夫妇关系的法律框架。事实上,法律的规定不影响妻子和丈夫之间的国籍的平等权。

根据上述法律第18条,外国妻子和外国丈夫一样,如果她同一名贝宁侨民结婚,就自动取得了贝宁国籍,条件是她不行使国籍法第19条以及其他条款所赋予的可以放弃上述国籍的权利。这些条款规定了如何行使男女共有的这个权利。

1965年6月23日第65-17号法律中没有任何一条提到有哪种情况可以引起对男女国籍平等权的歧视,即使某些条款在多处让人有所猜测。

如果妻子获得贝宁国籍因而获得选举权或进入公职部门的机会,那她所需服从的原则是同她丈夫需服从的原则一样的。但(根据第20条)与贝宁侨民结婚的外国妇女必须在6个月之后才能完全享有该项权利。

诚然,这些规定可以看作是一种歧视。但该项规定可允许贝宁政府有可能不同意当事人获得贝宁国籍。第20条所造成的后果是以国籍法第21条为依据的,该国籍法规定:“在上述条款确定的期限内,如果参加选民登记或行使职务和授权取决于有无贝宁人的资格,则通过婚姻获得贝宁国籍的妻子既不能成为选民,也没有当选资格”。

该条款的措辞很像是要限制妻子与其配偶在行使贝宁国籍权方面的平等权利,因为,对外国男人同一名贝宁妇女结婚没有提这方面的情况。如果最后一个假设成立的话,其结果是对第21条款可以有不同的解释。

除了上述形式的限制外,根据1965年6月23日第65-17号法律,妇女获取、改变或保留国籍的权利同男子的权利是平等的。

同一名外国男侨民结婚或改变配偶的国籍对妻子的国籍没有太大的影响。实际上,上述法律第48条规定:“嫁给一名外国人的贝宁妇女保留贝宁国籍,除非她在举行婚礼之前,在第54条及随后条款所规定的条件和形式下专门宣布她放弃这个国籍。

宣布放弃原国籍不需批准,即使该女子是未成年人。

只有当该妇女根据其丈夫国内的法律获得或能够获得其丈夫的国籍的情况下,放弃原国籍的宣布才有效。

在这种情况下,该妇女自婚礼之日起便解除了她的“贝宁国籍”。

对国籍法该条款的审议清楚地表明,妇女在其对国籍的选择上始终能够自由表达自己的愿望。

至于其他的条款还可以举出有关丧失国籍的第49和第50条,以及关于国籍失效的第53条,这些条款都进一步证明,当母亲的国籍丧失或失效而影响未成年孩子时,母亲和父亲同样重要。如果这样的措施不能扩大到母亲身上,它们同样也不能扩大到未成年孩子身上。

第十条:教育

10.1:一般规定

10.1.1:行政方面的法律和政策

贝宁国家意识到,在一个国家的发展中,一般教育和对妇女和少女的教育所占有的地位。因此,国家领导人将接受教育和培训作为其男女公民基本需求的一部分。1990年12月11日宪法第12和第13条对此作了如下清晰的阐述:

第12条 :国家和公共单位保证向儿童提供教育并为此创造有利条件。

第13条 :“国家通过公立学校对青年进行教育。实行小学义务教育制。国家逐步实现义务公共教育”。

为了逐步减少女孩子在享受教育权方面实际上的边缘化现象,国家通过国民教育部决定免收农村地区女孩子的小学课程的学费。

当地学校的校长对此有保留意见,出现这些意见同这些措施引起学校财政收入减少以及缺少应由女孩子提供的学习用品有关。为此,国家采取了一些补偿措施,如向教员提供一些教学用具(教学工具、粉笔等)。

建设了一些校舍,以使校长们能够招收学生,也因此可以对执行免收学费措施造成的缺口有所弥补。

国民教育和科学研究部和社会保障和家庭部每年都组织宣传运动,以鼓励家长送自己的女孩去上学并让她们坚持下去。这项宣传活动也得到国内外非政府组织的有力支持。

此外,自1997年以来,为了让女孩子认真参加学校活动,社会保障和家庭部每年都向历届中小学考试中的成绩最优秀的学生颁发奖金。

为了提高女孩子的入学率,出台了多项计划,例如:

-儿童学习平等基金会计划;

-教育和社区计划;

-在全国各省会创建接纳最优秀女孩子的住宿学校;

-妇女和少女权利计划;

-与和平队合作将我们的女儿送进学校计划。

还出台了一些支持母亲创收活动的计划,其目的在于增加在校女生人数。相关的例子可以举出正义和社会平等行动小组、Bornfounden以及贝宁持续发展中心等组织的倡议等。

10.1.2:男女混校制

国家在教育政策上不实行任何歧视。除了一所社会和家庭经济教育中等专科学校外,贝宁国家没有任何一所中小学是女子专门学校。在各级教学中,男生和女生的教学大纲都是一样的。

然而,自从将中小学教会学校归还给原先的主人后,一些女子中学又复课了,如圣母中学。但教育体系还始终以国家为主。国家监督现行教学大纲在各级公立和私立学校的正确实施。总而言之,在公立和私立中小学之间唯一的差别仅仅是教学工具不同而已。

10.2:课程和导向

在我国的教育体系具备一部指导性的法律之前,贝宁国家同开发教育体系的伙伴联合制定了一项政策,鼓励女孩子勇敢地去从事传统上专门留给男人的行业和职业。这是和平队同贝宁合作发起的“将我们的女孩送进学校”的计划的目标之一。该计划的其他活动还包括将女孩子安置到她们的师傅所从事的行业去工作,如汽车修理、建筑行业以及汽车油漆工等。这些女孩子就这样在假期里同她们的女“师父”一起在车间里工作。目的是破除她们的迷信,不要让她们以为某些职业只能留给男人去做。这个试验是从1996和1997年开始的,还没有进行任何评价。

10.3:奖学金

10.3.1:关于国内奖学金

贝宁的高等教育分两个层次。

-正规系科,除了需要中学会考合格证外,不需要任何特殊的条件;

-职业学校和学院,需要经过会考才能入学。

医学和农学系科相当于职业学校,属于第二层次。

所有经过入学会考进入职业学校和学院的女生和男生都享受奖学金。

与此相反,对于正规系科来说,奖学金的发放要看年龄和成绩条件。

在发放奖学金的过程中,没有发现任何因申请人的性别而引起的歧视。

10.3.2:关于国外奖学金

愈来愈鼓励女生申请国外奖学金,特别是加拿大、比利时和美国奖学金等。

有两种情况女生申请奖学金优先:

-学习水平 如果要求申请奖学金的男生有硕士学位,则拥有学士学位的女生也可以申请奖学金;

-对奖学金申请人的选择 如果有一男一女两名条件都相同的申请人,则女生优先享受奖学金。

10.4:女性在教育界的比例

对人力资源的变化发展分门别类地进行审议。

-以下是教师队伍的统计数据

-幼儿教育

下列表4显示1990年至1996年幼儿教师队伍的发展变化。该表说明,教师队伍在经过了一个时多时少的发展变化后,在1994和1995以及1995和1996阶段中,情况有所好转,特别是在女教师方面,她们的增长率与男教师相比分别是27%和5.6%比3.8%和负2%。

直至1993年,女性的比例直线上升,1994年出现轻微的下降趋势,随后1995年和1996年又分别上升146和158。

结论是,幼儿教育的主导力量是妇女。

表4:1990年至 1996年性别增长率,幼儿教育人员以及女性比例

增长率 %

时期

妇女

男子

总计

女性比例 (妇女人数 / 男人人数 *100 )

1990-1991

-6.4

-2.5

-4.5

1990

126

1991-1992

-6.2

2.6

2.3

1991

121

1992-1993

2.1

6.1

3.8

1992

121

1993-1994

11.9

-9.2

-18.4

1993

144

1994-1995

-25

3.8

16.4

1994

119

1995-1996

27.0

-2.0

2.5

1995

146

1996

158

资料来源:《1998年人类发展报告》-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表A 16摘录 –第214页。

-关于小学

1995-1996学年的数据如下(见表5)。

除了大西洋省和韦梅省的男女教师的比例基本上一致外,大部分省都差20,阿塔科拉、莫诺、博尔古和祖四省的比例分别为7.5、11.6、12.5和19.3。

表5:1995-1996年各省小学男女教师的比例

1995-1996

省 份

女教师

男教师

阿塔科拉

7.5

92.5

大西洋

41.1

58.6

博尔古

12.5

87.5

莫诺

11.6

88.4

韦梅

31

69

19.3

80.7

贝宁

24

76

资料来源:国民教育和科学研究部1997年年鉴。

-关于中学

我们将中学分为普通中学和技术职业中学。

普通中学

对表6可以作以下分析:

-从1995年至1998年三个学年里,初中教师的人数持续下降。从1995-1996年的1 765名教师减少至1996-1997年的1 614名,1998年为1 597名;

-在同期内,高中教师人数持续上升。实际上,1995-1996年的教师人数为557名,1996-1997年增加至669名,1997-1998年为702名。

表6:1995-1996、1996-1997、1997-1998年全国按学科、按初高中分列中学教师的人数

1995 - 1996

1996 - 1997

1997 - 1998

总计

初中

高中

初高中

总计

初中

高中

初高中

总计

初中

高中

初高中

初中

高中

初高中

总计

初中

高中

初高中

总计

初中

高中

初高中

总计

法语,英语

288

288

288

246

246

246

241

241

241

法语,历史-地理

178

178

178

152

152

152

128

128

128

数学,物理

384

384

384

344

344

344

348

348

348

数学,生物

332

332

332

315

315

315

311

311

311

哲学

53

53

53

52

52

52

-

59

59

59

法语

77

77

77

41

81

122

122

60

82

142

142

英语

92

101

193

193

73

116

189

189

81

121

202

202

西班牙语

10

10

10

14

14

14

-

9

9

9

德语

11

11

11

11

11

11

-

8

8

8

历史地理

183

113

296

296

155

112

267

267

141

112

253

253

数学

59

59

59

25

66

91

91

33

71

104

104

物理化学

45

56

101

101

39

61

100

100

47

72

119

119

生物

102

70

172

172

96

72

168

168

101

82

183

183

经济

4

4

4

4

4

7

7

7

EFS

28

28

28

43

9

52

52

21

9

30

30

EPS

119

3

149

149

73

71

144

144

64

70

134

134

其他

14

14

14

12

12

12

21

-

21

21

总计

1 765

557

2 349

2 349

1 614

669

2 283

2 283

1 597

702

2 299

2 299

资料来源:1998年社会图表,第98页。

注 :没有按性别分列的统计数据。

C2=初中加高中

T=总计

-技术职业教育

从1994年至1998年,在该系统中的固定教师的人数稳定而逐步增长。

1994-1995年有资质的教员从34名增至1995-1996年的55名。1996-1997年,有资质的教员达到59名,而1997-1998年则增至123名。

人员情况如下表所示。

表7:在公共技术职业教育中有资质的固定教员人数

年份

资质

1994-1995

1995-1996

1996-1997

1997-1998

代课教员

91

91

教员

20

15

131

117

助理教师

77

81

72

115

有资质的教师

34

55

59

123

其他

4

3

总计

226

245

262

355

资料来源 :1998年社会图表。

-高等教育

下列表8显示在高等教育中,男性的比例(91%)远远超过女性的比例(9%)。在职资格方面,男性也占据统治地位,无论是正教授队伍(占94%),还是副教授(占91%)和助教(占78%)。

表8:1998年按性别分列的国立贝宁大学教师队伍统计表

教授

副教授

助教

总计

人数

%

人数

%

人数

%

人数

%

83

94

324

91

128

78

556

91

05

6

33

9

37

22

54

9

总计

88

100

357

100

165

100

610

100

资料来源 :据国立贝宁大学校长室人事处统计资料。

总的来说,在各级教育中,实际情况是,就师资人力资源方面的数量而言,没有重大的变化。

受师资逐年减少影响的首先是小学。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因为贝宁正在进行结构调整。教员的招聘同其他行业一样是根据正常退休的人数来进行的。

当前批准的招聘人数大大低于行业的实际需要。

1998年社会图表说明,就全国而言,学生/教学小组,学生/老师,以及老师/教学小组的比例分别为48.62、52.00和0.94。各省之间存在差距。

正因为有这种情况,所以在有些学校,教员人数过剩。

这些数据使人对小学教育中教员人数不足的原因提供了一些想法。

此外,大西洋省是唯一一个学生/班级的比例(49.05)大于学生/老师比例(46.63)的省份。

10.5:提高女生入学率政策的影响

* 关于小学

1992年至1997年,贝宁人口从491.5万增加至578.0万人,平均年增长率为3.30%。

1992年,在贝宁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那一年,全国净入学率为59.9%。而全国女生净入学率为42.7%。阿塔科拉、莫诺和博尔古等省份的女生净入学率分别为24.5%、29.2% 和29.4。

由于政府、发展伙伴和非政府组织的共同努力,总的净入学率从1992年的59.9%提高至1996年的68.8% 和1997年的72.53%。

而女生净入学率从1992年的42.7%增至1997年的55.71%,也就是说在5年内增加了13个百分点。

同期男生的比率从1992年的75.3%上升到1997年的88.35%,也增加了13个百分点。

今天,一个女孩子去上学的可能性增大了,但是,女孩和男孩的差距依然存在。

在同一个时期里,留级率从27.03%增加到27.34%。

* 关于中学

初中

1997年,女生的留级率为19.7%,而男生为18.1%。四年级女生的留级率为28.3%,而男生为25.9%。

高中

在贝宁,女生的高中成绩好于男生,这一点贝宁1998年版的《人类发展报告》足以证明。

根据贝宁1998年版的《人类发展报告》,1997年二年级、一年级和毕业班的女生的留级率分别为6.6%、12.1%和36.6%。而男生的留级率分别为8.3%、15.0%和35.2%。

在公立技术职业学校一年级和二年级的学生人数有所增加,从1994-1995年的4 419名学生分别增加至1995-1996年的5 054名和1996-1997年5 565名学生。

在私立学校方面,1996年女生在校注册的有2 388名,1997年增加到3 359名,增加了55.4%(见1999年社会图表122表)。

关于高等学校

大学的情况正在逐步缓慢地好转。

1994至1998学年期间,在整个国立贝宁大学各个院系中,在校注册的女生人数先后为1 906名、2 051名、2 657名和2 824名,而男生则分别为9 101名、9 076名、11 398名和11 676名。

此外,人们还注意到(见1999年社会图表,表169,第106页)女生对传统上都是留给男生的加工专业也有兴趣。因此,学农艺学的女生从1994-1995年的7名增加到1995-1996年的13名。1996-1997年增加至19人,1997-1998年又增加到24人。同样,女生对当体育运动教师又发生了兴趣。需要提到的是,在国立体育运动学院注册的女生的人数时多时少。1994-1995年有8名女大学生在读该学院,后来减少到5名,然后又增加到12人,到了1997-1998年人数再次下降到11名。

不能不提到私人倡议对发展教育事业作出的可贵贡献。在上学需求十分迫切的大城市,其贡献是很突出的。

10.6:城市辍学的原因以及复学的措施

但是,女孩子在享受她们上学的权利的时候遇到几个重大的问题,这些问题是多方面的,如:

-在上小学和中学时发生早孕和强制婚姻;

-家庭穷困(付不起学费和学校的其他费用);

-毕业后往往找不到工作,这是令家长失望的原因之一;

-教员有问题;

-学校离孩子所住的村子太远。

正在努力大幅度减少这些情况所产生的负面影响。

1992年,升学率和辍学率分别为61.65%和9.76%。1997年,这两个比率分别为64.69%和7.97%。情况有所好转。

总的说来,尽管教育部门存在问题,但女生的整体就学率呈和谐发展态势。

-关于怀孕和强制婚姻

贝宁开展了一场打击早孕和强制婚姻肇事者的斗争,而年幼的女生往往是早孕和强制婚姻的受害者。这场斗争采取了以下几种形式:向居民作宣传,举报,追诉和惩治性暴行和强制婚姻的始作俑者。

但是,同性暴行和强制婚姻始作俑者的斗争遭到孩子家长的抵制,他们有的是不了解他们的权利或拒绝行使这些权利;有的则是害怕作案者的报复;而有的则是害怕当事人拒绝对受害者承担责任。

此外,近年来人所皆知的盛行强制婚姻和买卖婚姻的地区已经成为非政府组织重点宣传的地区,这些非政府组织有:贝宁女法律工作者协会,荷兰志愿者服务处,“少女和妇女权利”计划组织等等。因此,尽管因袭的压力十分沉重,但是如今这些并不光彩的做法已经愈来愈失去其市场了。

-家庭贫困

对于所有人,尤其是对于女孩子来说,贫困是充分享受教育权的实际障碍。许多贫困的家庭认为,与女孩相比,应该让男孩优先上学。家长一直错误地认为,男孩上学比女孩上学更有保证。

为了纠正这种不利于穷人家女孩的情况,制定了好几项提供小额贷款和支持创收活动的计划,以支持这些家庭。正义和社会平等行动小组、贝宁发展基层积极性中心、女孩和妇女权利计划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教育和社区机构、Bornfounden贷款赞助和活动计划、援助和行动计划、国际计划和世界教育等对穷困家庭和女家长都十分积极地开展工作,目的还是为了使她们的女孩能够真正享有教育权。

贝宁教育制度的困难

为了提供一种符合贝宁现实情况以及当前技术进步的教育,改革计划变得很有必要。在这个范围内,“学校要以质量为本”的行动计划正在推广之中。为了逐渐淘汰落后过时并且对于妇女来说已经失去价值的教科书,作出了巨大的努力以恢复妇女作为经济发展参与者的地位。

尽管正在采取各种行动,但由于政府缺乏资金,所以始终停留在为实施其新的教育政策,特别是技术职业教育改革而操持阶段。

-距离造成的障碍

近年来,正在努力克服距离这个因素。对于本来就不想让女孩去上学的家长们来说,这个因素使他们更加失去积极性。建立新的小学并在贫穷地区盖校内食堂是对学生的支持。

这些行动必然会产生积极影响并有助于提高小学的入学率。为了巩固现有的成绩,值得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努力。

注:除此而外,还需采取一些弥补措施使辍学的女孩能够复学。

10.7:关于成人扫盲

在居民中,尤其是在农村妇女中,对扫盲的要求愈来愈迫切。妇女之所以深切地感受到扫盲的必要性,是因为她们在管理经济活动的过程中遇到了种种困难。当这些困难在初级合作小组以及在管理水井过程中——妇女在上述工作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担任司库或组长)——出现的时候,就变得更为复杂。

此外,直接同外界机构打交道的需要也刺激了扫盲学法语的需求,因为扫盲学本民族语言毕竟有限。

表9显示了1992-1997年扫盲费用的分配比例和变化发展情况。

1)扫盲的实际费用平均占公共开支的0.06%和国内生产总值的0.012%。

2)1992-1997年在扫盲总支出中工资开支的比例平均为73.4%。

3)1992和1993年除工资外的行政费用开支很少(平均2%)。但1994和1997年则分别为18.14%和23.34%。

4)投资费用完全由外部资本来负担,1992和1993年分别占扫盲总支出的26.78%和38.63%。而1997年投资开支则完全由本国预算负担,占扫盲总支出的11.98%。1994-1996年没有任何投资支出。

表9:扫盲费用的分配比例和变化发展情况,以%来显示。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工资

70.64

59.88

81.86

86.49

76.92

64.69

工资外行政费用开支

2.58

1.49

18.14

13.51

23.08

23.33

投资

26.78

38.63

-

-

-

11.98

总计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资料来源 :“基本社会服务初始投资20%-20%”节录(表26,第59页)。

从总的来看,国民预算向扫盲提供的经费微不足道,给人这样的感觉:这项工作不受重视,也并不被认为是一项教育工作。实际上,这些都是表面现象,因为虽然近年来受瑞士干预的限制,而使得公共资金不足,但农村发展地区行动中心发起的扫盲普及活动得到了农村电台和妇女小组创收活动计划的支持。这些机构进行的是实用性扫盲,其范围很有限。

事实上,好几家非政府组织支持的也是实用性扫盲,它们在与妇女团体进行其他活动时采取了一些配合性措施。

如在博尔古成立的非政府组织“发展学习和研究小组”,在坎迪、科托努和多格博等地的国营录像公司分公司等就是这样做的。食品安全地方干预计划,创收活动支援计划以及农业活动支援计划“私人组合”也对扫盲感兴趣。

1992年贝宁总扫盲率为60.28%,1997年提高到68.28%。

从最近四年来(1994-1998)所达到的扫盲人数来看,对妇女进行扫盲工作的发展方向是正确的。实际上,在四年中妇女扫盲人数几乎翻了一番,它们分别为4 985、6 060、6 353和9 185。在同一时期(见附表),男子扫盲人数从1994年的13 668人增至1995年的14 966人、1996年的14 631人和1997年的18 629人。

妇女参加扫盲活动的主要障碍始终是由于她们对此不重视,以及她们在课堂上的掌握能力,而过于沉重的负担使她们无法全身心地投入扫盲。

为了解决具体的时间安排问题,在课程计划上以及当地扫盲人员尤其是女扫盲人员的工作安排方面往往做一些专门的调整以给妇女以照顾。

第十一条:就业

11.1:一般原则

贝宁法律对就业没有任何歧视。妇女同男子一样有权自由选择任何职业。在招聘和雇用时没有因男女之别而出现任何歧视。

贝宁目前已经进入了一个既要恢复经济又要同就业不足、失业和贫困作斗争的过程之中,它面对的是开发人力资源的迫切需求,同时又必须迅速而持久地调整和提高生产和劳动力的质量。

法律并没有专门规定哪一项职业要由妇女或男子去从事。但是,根据习惯和倾向,有的工作要由妇女去承担或男人去做。但这种倾向在不断地改变。比如,妇女现在也当机械师、消防队员、海员、出租司机等一般过去都是由男子担当的工作。在多数情况下,妇女都从事办公室、教育和卫生工作。这种状况是由于男女的生理结构所造成的,并不是因为官方的规定。

妇女本身,也包括政府在内,都鼓励妇女参加她们过去习惯上不做的工作。

有关工作时间不固定的工作的信息很少。主要是港口和某些私人企业的工作。

11.2:国内法律总汇

贝宁有关就业方面的法律和法规文件承认妇女有权参与公共生活。

主要参考文件有:《宪法》、《劳动法》、一般规定、保护劳动妇女的规定。

-《宪法》

根据《宪法》第8条的规定,国家要保证其公民平等地接受职业教育和就业。工作权是得到宪法认可的,根据宪法第30条的规定,“国家承认全体公民都有参加工作的权利并尽量创造条件使公民能够实际享受该项权利并保证劳动者能公正地得到其服务或生产的报酬”。《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第15条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

根据《宪法》第31条,国家不加性别歧视地承认所有劳动者都有按法律规定的罢工权和加入工会权。

-《劳动法》

1998年1月27日第98-004号有关贝宁共和国《劳动法》的法律的颁布,与被其废除的1967年9月28日第33/PR/MFPTP号法令即1967年《劳动法》相比,是一大进步。

无论是1967年的《劳动法》还是1998年的《劳动法》,立法者都没有在妇女就业和劳动条件方面作出任何歧视规定。

* 一般规定

在贝宁,规定同工同酬,在待遇、报酬以及同劳动有关的各种补贴方面,妇女和男子享有同等的权利。

私企劳动者享受在劳资协议中规定的某些社会福利,而国营部门的工人则享受由国家固定职工总章程中规定的某些社会福利。

这些福利是:年度行政带薪假、病假、妇女哺乳假、怀孕妇女的妊娠假、家庭补贴、婚假和父母或配偶的丧葬假、产假、退休金以及私企的社会保险银行援助金,以上的假期都是带薪的。

在公共部门,当父亲的在其子女诞生后可享受三天的假期。

无论是男人还是妇女,55岁必须退休。但在公共机构中,只要工作年限满30年就可以退休。妇女和男子的退休金是相同的。

此外,允许妇女有权提前退休并可立即领取退休金。每生一个孩子可以得到相当于一年年薪的奖金。

* 保护劳动妇女的规定

共有317条的1998年《劳动法》的第2章,对妇女和童工的劳动作了专门规定。

第169至173条论述了对劳动妇女的保护。根据第169条的规定,劳动督察员可以要求对女工和青工进行体检,以检查他们的身体是否能承受所从事的劳动。

如果证明在这样条件下所承担的工作超出她的能力,应该给她换一个工作。

必须指出,在实践中,被认为对妇女特别有害的工作原则上都是在工厂和矿山。而这类工业在贝宁很不发达。

对怀孕妇女给予特殊的保护。

除了犯与怀孕没有关系的严重错误以及发生无法中断合同的情况之外,任何雇主不能解雇怀孕妇女。

如在上述条件下发生解雇,因此而受到伤害的怀孕妇女有权得到损害赔偿。当事人要到劳动部主管部门和社会事务法庭去取得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的总额赔付不应该影响其他补偿和因解雇引发的损害赔偿。

任何妇女都有权享受14周的妊娠假,另外,如果确实得了与怀孕和生育有关的疾病还可以享受4周的额外假期。

她还可以保留她的工资、补贴、社会保险待遇以及免费医疗和实物补贴等。

法律承认孕妇有权随时可以脱离工作而不需要通知,不需要交离岗费也不需要向雇主赔偿损失。

不加通知而离开工作岗位15个月后再上班的怀孕妇女不需要交任何离岗费。

劳动法第208条规定了公务员的薪俸。“对所有劳动者都实行同工同酬,而不论其出身、性别、年龄、地位及宗教信仰……”

根据劳动法第158条的规定,带薪假日是每个月实际上班日的两天。但对于不满21岁的男女青工另有特殊规定。上述假期的时间可根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件延长。

21岁以下的领工资妇女或女学徒只要抚养有一个孩子就有权享受两天额外的假期。

抚养有4个以上孩子的所有21岁以上的领工资妇女和女学徒工,从第5个孩子起就可享受同样的优待。额外假期不超过6天。

-1974年5月17日《劳资总协议》

该协议适用于私企,其目的是为了“协调私营部门企业和公司中雇主和工人的关系”。

协议第31条对工人的报酬作了原则规定:“在工作、资历和职业级别相同的条件下,工资相同,而不论年龄、性别和地位……”

协议第44条规定,妇女和18岁以下的青工的劳动条件根据法律来确定。在涉及劳动条件的问题时雇主有责任考虑怀孕妇女的健康状况。怀孕本身不能成为解雇的理由。

如果是医生根据怀孕这个事实而提出要求更换工作,那么该妇女在其新的工作岗位上将保证能得到更换工作之前的工资。

同样,分娩妇女的产假期也被认为是工作时间而定为带薪假期。

-《国家固定职工总章程》(1986年2月26日第86-013号法律)

1986年2月26日第86-013号《国家固定职工总章程》保证男女就业平等。该章程规定了没有任何性别歧视的进入公职部门的总原则。章程第一章是关于担任公职的一般条件和招聘所要求的水平。

章程适用对象是“那些有固定职务,在国家行政部门、集体企业、国有公司、合营经济公司、国家工商或社会部门以及在行政机关里有一定级别的人员”。

《国家固定职工总章程》承认男女就业平等的原则。考虑到妇女承担着生育子女和母亲的责任,章程给她们以照顾。

根据《国家固定职工总章程》第1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的人不能担任公职:

-“没有贝宁公民资格或因被法律规定为无行为能力而不享有与公民资格相联系的权利;

-不享有公民权和道德不高尚;

-从有关兵役或民事、爱国、意识形态和军事服务的法律的角度看情况不正常;

-不具备供职所要求的身体条件,没有被证明未患任何结核病、癌症、神经系统疾病、脊髓灰质炎或麻风病,或没有被证明已彻底痊愈;

-不满18岁和超过40岁”。

章程第12条第2款特别规定,在执行本章程方面,对两性没有任何区别。

但是,某些行业由于其特殊性可以专门留给男性或女性(第12条第3款)。

第13条要求“对得到某个级别作出解释,该级别的性质和水平分别由该职业所从属的行业和门类所决定……”

第86条保证向国家固定女职工提供妊娠假,其具体条件在第94、95和98条作了规定。

女工作人员产褥和哺乳期间享受全薪。

每天哺乳时间为一小时,直至孩子满15个月。

享受产褥假和哺乳假不影响女公务员享受因特殊事件(配偶、老一辈或小辈等直系亲属得重病,本人结婚,本人的孩子结婚,本人家里生孩子)需要的带薪的特殊假,也不影响年假、病假或长假。

-1986年9月26日第86-014号关于《平民和军人退休金法》

《平民和军人退休金法》适用于国家固定职工,军人,上述人员的遗孀和鳏夫以及他们遗留的子女。该退休金法确定了享受退休金和孤寡抚恤金的条件。

在计算退休年龄问题上,规定对女公务员有照顾,她们每生一个孩子就可以减一岁(见该法律第5条)。

此外,根据第9条的规定,只要为所生子女定期做户籍申报,女公务员每生一个孩子就可以得到一年工薪的奖励。

法律还规定,凡有三个以上孩子的女公务员(见第20条)或“已证明她们本人或她们的配偶得了残疾或不治之症,使其无法工作”者均可享受即付比例退休金。

如果公务员丈夫去世,妻子可得到对其孩子的监护权以及对其配偶的财产的管理权。如果是一夫多妻制,每一个妻子是其孩子的财产的管理人。

已经分居或离婚的妻子无权享受抚恤金。

再婚或与人同居的寡妇失去了她们享受抚恤金的权利。

-1990年5月15日第90-004号关于劳动力申报、雇工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

1990年5月15日第90-004号关于劳动力申报、雇工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对妇女也没有任何歧视。该法律责成所有雇主自由招募雇员而不加任何性别歧视。

任何工人在被解雇的情况下,都有权要求得到补偿。

11.3:社会保护

有关卫生和安全的法律和法规属于一个工作单位总的规定的一部分:劳资协议、《国家固定职工总章程》、劳动法……

一般说来,在大部分职业中,孕妇总是受到特别照顾。

尽管有一夫多妻制的传统做法,但一般来说,妇女以及孕妇总是被认为需要保护、维护和给予尽可能多照顾的人。

11.4:农业劳动

无薪酬的农业劳动不计算在给予退休金的范围内,理由是因为这些劳动都是以私人或个人名义进行的。但如果是通过与公共部门或私人机构签订劳动合同而进行的这些劳动,那么它们就要入账并能够享受本国法律文件所给予的权利。

11.5:有关妇女劳动的统计数据

1992年人口和居住情况普查表明,妇女占贝宁全国劳动人口的14.1%,而男性则占19.3%。根据居住地,农村地区的劳动力(60%)多于城市的劳动力(34%)(第9页)。总的劳动率为68%,男子占82%,而妇女占55%。

(资料来源 :《全国继续职业培训政策》,第8页)

农村人口外流和城市化给妇女参加工作提供了机会。

妇女更多的参加商业活动和餐饮业。妇女在城市就业人口中占43.5%,而在农村就业人口中则占95%。

在非正规部门中,妇女占就业人口的59%。

妇女在职业分布中的情况说明,在独立行业中妇女的人数占64%。

24.6%的就业妇女是家庭佣工。

领工资的妇女占少数。42.5%的妇女有工作。

这42.5%的妇女分布在不同的产业部门。

下列表10显示1993至1997年按照类别和性别分列的公职部门职工人数的发展变化情况。

表10 :1993-1997年按照职业和性别分列的公职部门职工人数的发展变化情况

年代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类别

总计

总计

总计

总计

总计

A

4 455

1 034

5 489

4 346

1 650

5 996

5 158

1 218

6 376

5 184

1 227

6 411

5 160

1 222

6 382

B

5 040

1 404

6 444

11 021

4 224

15 245

5 201

1 474

6 675

5 221

1 475

6 696

5 194

1 467

6 661

C

10 090

4 237

14 327

5 102

1 649

6 751

8 215

3 781

11 996

8 245

3 802

12 047

8 210

3 794

12 004

D

3 885

2 097

5 982

2 933

849

3 782

2 783

1 884

4 667

2 796

1 898

4 694

2 779

1 895

4 674

E

1 668

181

1 849

1 860

453

2 313

1 183

147

1 330

1 186

147

1 333

1 178

145

1 323

ND

816

59

875

290

72

362

1 064

133

1 197

992

110

1 102

881

94

975

总计

25 954

9 012

34 966

25 552

8 897

34 449

23 604

8 637

32 241

23 624

8 659

32 283

23 402

8 617

32 019

资料来源:MFTRA-注 :因临时调动或离职而在本统计范围之外的人员统统归入以缩写字母ND为名的一栏中。

资料来源:社会图表,1999年9月,第116页。

1993年公职部门职工总人数是34 966人,其中女职工9 012人,男职工25 954人。

1994年,职工人数有所减少。公职部门的职工总人数为34 449人,其中妇女为8 897人。

1997年,公职部门的职工总人数为32 019人,其中妇女为8 617人。

下列两表显示的是1992年12月31日和1997年12月31日按类别、性别、各部和各机构分列的国家固定职工的分布情况。

表11:1992年12月31日按部门、性别、各部和各机构分列的国家(固定)职工的分布情况

A类

B类

C类

D类

E类

不明确

总计

各部和各机构

总计

总计

总计

总计

总计

总计

总计

国民议会

2

1

3

3

-

3

-

1

1

4

-

4

-

-

-

-

-

-

9

2

11

高等法院

25

1

26

4

1

5

6

9

15

19

11

30

3

-

3

-

-

-

57

22

79

HCR

1

-

1

-

-

0

1

-

1

2

-

2

1

-

1

-

-

-

5

- -

5

外交和合作部

89

23

112

23

6

29

15

8

23

29

18

47

14

-

14

-

-

2

172

55

227

文化和通讯部

51

13

64

30

5

35

30

19

49

52

28

80

23

-

23

7

2

9

193

67

260

MCJS

-

-

-

-

-

0

-

-

0

-

-

0

-

0

1

-

1

1

1

贸易、手工业和旅游部

74

25

99

57

20

77

73

22

95

89

24

113

6

-

6

-

1

1

299

92

391

国防部

1

1

2

-

-

0

1

1

2

1

1

2

-

0

-

-

0

3

3

6

农村发展部

627

77

704

384

29

413

696

94

790

1 446

329

1 775

610

7

617

299

3

302

4 062

539

4 601

环境、住房和城市 规划部

1

-

1

-

-

0

-

-

0

-

-

0

-

-

0

-

0

1

1

MEMB

-

-

-

-

-

0

1

1

-

-

0

-

-

0

-

1

1

1

1

2

矿业、能源和水利部

49

5

54

13

4

17

5

5

14

4

18

5

5

-

-

0

86

13

99

国民教育部

1 783

427

2 210

3 573

839

4 412

8 007

3 247

11 254

460

327

787

295

85

380

31

12

43

14 149

4 937

19 086

环境和旅游部

201

13

214

69

4

73

46

13

59

107

44

151

51

-

51

2

2

479

74

550

财政部

329

93

422

249

83

332

368

206

574

543

313

856

158

7

165

458

23

481

2 015

725

2740

公职、劳动和行政 改革部

43

10

53

14

3

17

13

16

29

23

22

45

8

1

9

-

0

101

52

153

MIEEP

62

18

80

15

5

20

5

9

14

19

8

27

8

8

1

-

1

110

38

148

工业和中小企业部

25

5

30

3

3

3

3

9

2

11

1

1

-

0

38

10

48

内政、安全和领土 管理部

195

29

224

25

3

28

48

19

67

156

84

240

19

1

20

1

1

2

444

137

581

司法、法规和人权部

123

46

169

33

8

41

16

18

34

75

73

148

20

1

21

1

-

1

268

146

414

青年、体育部

81

10

91

141

18

159

53

18

71

133

64

197

71

1

72

1

-

1

480

111

591

计划和经济重建部

140

32

172

39

19

58

19

18

37

83

35

118

118

16

-

-

0

297

104

401

社会保障部

-

-

-

-

-

-

0

-

-

-

-

-

0

-

1

1

1

1

MS

314

107

421

222

286

508

407

371

778

445

526

971

177

70

247

5

8

13

1 570

1 368

2 938

公共卫生部

-

-

-

-

-

-

1

1

1

-

1

-

-

0

0

1

1

MTEAS

95

78

173

42

48

90

54

66

120

57

98

155

32

6

38

2

4

280

296

576

公共工程和交通部

69

6

75

23

3

26

9

4

13

39

13

52

21

21

1

2

1

162

26

188

PR

29

3

32

29

4

33

29

13

42

57

20

77

44

1

45

1

-

1

189

41

230

PRIMAT

-

-

-

-

-

-

-

-

-

1

1

-

-

-

-

-

-

-

1

1

总计

4 409

1 023

5 432

4 991

1 388

6 379

9 903

4 175

14 078

3 863

2 045

5 908

1 583

180

1 763

813

54

867

25 469

8 861

34 330

资料来源:公职、劳动和行政改革部。

资料来源:社会图表,1999年9月,第117页。

表12:1992年12月31日按类别、性别、各部和各机构分列的国家(固定)职工的分布情况

A类

B类

C类

D类

E类

不明确

总计

各部和各机构

总计

总计

总计

总计

总计

总计

总计

国民议会

31

3

34

7

1

8

3

1

4

7

2

9

2

0

2

8

0

8

58

7

65

CES

4

2

6

2

2

4

1

0

1

1

0

1

8

4

12

宪法法院

6

1

7

1

1

2

1

1

2

3

0

3

2

0

2

21

3

24

34

6

40

高等法院

26

6

32

3

4

7

5

8

13

12

13

25

9

0

9

3

1

4

58

32

90

HAAC

14

1

15

1

0

1

1

1

2

0

1

1

1

0

1

21

2

23

38

5

43

国民教育和科学 研究部

2 190

524

2 714

3 757

871

4 628

6 136

2 824

8 960

345

280

628

235

78

370

38

408

13 036

4 615

17 651

环境、住房和城市规划部

75

11

86

24

2

26

9

4

13

43

19

62

15

0

15

12

0

12

178

36

214

工业和中小企业部

91

7

98

9

2

11

10

9

19

19

5

5

0

5

1

0

1

135

23

158

内政、安全和领土 管理部

198

30

228

43

5

48

51

19

70

53

48

101

16

0

16

3

1

4

364

103

467

文化和通讯部

127

29

156

98

29

127

141

33

174

161

60

221

52

2

7

1

8

586

164

740

国防部

4

0

4

1

0

1

3

2

5

20

3

23

42

0

42

1

0

1

71

5

76

公职、劳动和行政 改革部

111

25

136

36

22

58

27

31

58

55

55

110

22

0

22

5

2

7

256

135

391

青年、体育和娱乐部

42

6

48

31

7

38

17

11

28

29

29

58

24

1

25

7

0

7

150

54

204

司法、法规和人权部

99

43

142

25

6

31

14

16

30

53

68

13

1

2

0

2

206

134

340

MSPSCF

392

183

575

251

339

590

430

437

867

441

560

1 001

151

57

208

35

18

53

1 700

1594

3 294

外交和合作部

146

32

178

34

9

43

29

17

46

54

24

78

17

0

17

39

14

53

319

96

415

财政部

377

121

498

326

79

405

616

200

816

383

301

684

121

2

123

40

5

45

1 863

708

2 571

矿业、能源和水利部

109

10

119

42

5

47

12

6

18

36

14

50

16

0

5

0

5

220

35

255

公共工程和交通部

202

24

226

70

6

76

35

12

47

60

33

93

31

0

31

6

2

8

404

77

481

贸易、手工业和旅游部

77

25

102

36

21

57

22

28

50

41

24

2

0

2

1

0

1

179

98

277

农村发展部

630

83

713

346

29

375

608

101

709

829

296

1 125

349

4

353

276

4

280

3 038

517

3 555

计划、经济重建和促进就业部

160

47

207

33

20

53

15

23

38

79

37

116

16

0

4

0

4

307

127

434

PR

32

7

39

14

7

21

21

9

30

45

21

66

34

0

34

9

2

11

155

46

201

PRIMATURE

17

2

19

4

0

4

3

1

4

8

2

10

3

0

3

4

1

5

39

6

45

总计

5 160

1 222

6 382

5 194

1 467

6 661

8 210

3 794

12 004

2 779

1 895

4 674

1 178

145

1 323

881

94

975

23 402

8 617

32 019

资料来源:公职、劳动和行政改革部。

资料来源:社会图表,1999年9月,第119页

11.6:婚姻对妇女工作的影响

从法律文件来看,结婚对就业安全没有影响。但对于某些职业来说,如外交,则建议用已婚者。

贝宁这个国家还没有足够的托儿所和幼儿园。儿童启蒙和激励中心是国家和私人所创办的一种幼儿园的形式,它们是最初级的学校教育。这些中心是同学校的教育课程结合在一起的,它们不收0至2岁的孩子,而收3至5岁的孩子。尽管如此,在城市的街道上私人办的幼儿园愈来愈多。这些中心的人员都取得了工作的资格。

家长自己想办法看孩子。他们经常请被称为“服务员”“阿姨”或“vidomegon”的服务站里的人来帮忙,无论付钱或不付钱。

11.7:妇女参加工会活动

随着贝宁民主复兴的到来,工会运动又重新活跃起来。妇女充分参加这些工会运动,可惜我们不掌握所有工会方面的可信的数据。参加贝宁工人总工会的会员33%都是妇女。根据另一个消息来源,积极参加活动的妇女占18%至22%。而最积极的女工会会员大概占8%至10%。

11.8:对劳动妇女的性骚扰

这个问题经常在正式会议中提到,尤其是关系到当家庭佣工的女孩子。工会人士,特别是负责家庭仆佣问题的工会人士有时收到一些投诉。

贝宁法庭一般接不到关于在工作场所对妇女的性骚扰和性暴力的起诉案件。人们注意到,上述行为的受害妇女对进行揭露或去法庭上告持保留态度。因此,难于对现象进行真实的描述,也难以获取得以对事件的深度进行评估的可信的证据。

第十二条:享受医疗服务的平等权利

贝宁共和国关于医疗服务平等权的原则是以1990年12月11日宪法第8条为依据的,该条款规定:“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国家有义务尊重人,保护人,它保证人的充分发展。为此,国家要保证人人在教育、卫生、文化、信息、职业培训以及就业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对该项原则的尊重得到了1997年5月政府行动纲领的肯定。政府通过上述文件保证要确保所有公民都能享受最低的共同社会福利,其中包括医疗服务。在同一文件中,还肯定了政府计划创造条件,使得妇女和青年能够为国家建设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以及他们的有生力量——这些正是进步的主要源泉。

兑现关于满足居民和妇女在健康方面需要的承诺一方面必须采取法律措施并成立医疗机构,另一方面还必须使这些机构能正常的运转。对妇女在医疗方面的情况的审查要以在这方面所采取的措施以及所有人在日常生活中享受这项普遍公认的权利的实际情况为基础。

12.1:对1992-1993年医疗机构的评估

1992年,贝宁拥有798个基层医疗机构,情况如下:

-1所国立医院;

-4个省级医疗中心;

-84个专区和城区卫生中心;

-305个社区卫生中心;

-10个独立的妇产医院;

-52个独立的诊所;

-1个心理治疗中心;

-2个肺结核治疗中心;

-9个麻风病治疗中心;

-37个学校医疗站;

-293个农村卫生站。

12.2:1996-1997年医疗机构的情况

从1992年至1997年,某些基础医疗机构的数量没有变化,如国立医院,专区和城区卫生中心和专科医院。

至于省级医疗中心(见附表),从原来的4个增加到5个。社区卫生中心也增加了1个(从305个增加到306个)。

在同一个时期,独立妇产医院从10个发展到17个,增加了70%。农村卫生站从293个增加到1997年的310个,提高了106%。

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主要是在农民特别是妇女最需要的医务人员培训方面作出了努力。实际上,去独立妇产医院、农村卫生中心和省级妇产医疗中心求诊最多的是在分娩时遇到难产的妇女。

特别要提到的是,对国立大学医疗中心和科托努的拉居纳妇产医院修缮工作也下了很大的功夫。这两所医院的接待能力和治疗水平都有所提高。

12.3:人力资源

贝宁公立医院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发展变化如下(见附表):

-医生人数增加33.33%;

-药剂师人数增加了三倍(从11人增加到33人);

-医疗行动稽查从3人增加到29人,是1992年的9倍;

-助产士从1992年的413人增加到1997年的500人,增加了21%。

尽管人手上有了增加,但远未达到应有的标准。事实上,每1 000居民有1名医生的比率尚未达到。这样的缺口有时候被居民所求助的民间传统医生所填补。根据公共卫生部的文件“政策,准则和标准”,民间传统医生的人数估计1996年在5 000名左右。

12.4:公共卫生部的财政来源

公共卫生部的公共投资计划如下:

-1993:5 340 513 000非洲金融共同体法郎;

-1994:缺少资料;

-1995:12 081 901 000非洲金融共同体法郎;

-1996:13 014 530 000非洲金融共同体法郎;

-1997:14 195 780 000非洲金融共同体法郎。

由于贝宁及其公共卫生部发展伙伴的共同努力,1992年公共卫生的预算几乎增加了三倍。但是,国家预算在公共卫生这一块的比重还是很不够的(1996年为4.9%)。根据1998年10月贝宁的文件“政策,准则和标准”,1996年该比率为4.9%,而世界卫生组织建议的比率为8%。

12.5:基本文件

1)1994年5月26日根据第94-145号法令成立的家庭卫生局,其任务是对家庭卫生进行策划、计划、协调、跟踪和评估。该局的工作得到联合国人口基金的大力支持;

2)为了对妇女的社会经济状况进行评估,开展了多项研究,其中包括1996年的人口和卫生调查;

3)1997年5月24至26日在科托努组织了一次题为“关于消除性病和生育问题上的法律障碍”的国际科学讨论会;

4)通过贝宁共和国人口政策宣言;

5)与联合国人口基金以及其他伙伴签订合作协定,以给贝宁提高妇女地位计划以技术和财政支持;

6)1997年1月出版有关家庭卫生的题为“政策,准则和标准”的文件。在这个文件中, 突出的是妇女的生育和卫生问题以及满足家庭卫生所需要的所有条件等问题;

7)1997年启动了最低风险妇产计划。该计划包含有好几个机构支点;

8)作为一种例外,批准招收国家固定职工或合同工,以应付自贝宁实施结构调整计划后出现的卫生部门人员匮乏的尖锐问题;

应该指出,有效和持续地解决妇女健康问题要求铲除影响在这方面采取行动的法律和社会方面的障碍。这个障碍就是1920年7月31日有关惩治唆使人工流产以及任何避孕宣传、而且如今依然有效的法律。

为此,公共卫生部有关当局协同司法、法规和人权部一起,启动了废黜已经成为妨碍推动计划生育的法律的程序。同时,一些法令初稿已经递交给国民议会,成为有关下列内容的法律草案:

-通过医疗手段自愿终止妊娠;

-惩治对人工流产的教唆。

在反对女性生殖器官割礼的斗争中开展了一些宣传和咨询活动。这些活动的对象是操刀者、居民和知名人物。其中包括多个非政府组织,最著名的有“CIAF/贝宁”和“女性尊严”。 阿塔科拉、博尔古、北祖和北韦梅等省的纳戈、伯古、巴图诺、波尔地区是这一现象的重点地区。

通过有关这个问题的讲习班和研讨会,使得在支撑这个割礼恶性循环的诸多因素中,经济问题得到了突出。

实际上,搞割礼的女操刀手是以此为生的。因此,在发展伙伴的支持下,非政府组织研究了让这些女操刀手改行的途径和办法,以使她们永远放弃这个行业。一些北祖地区的女操刀手已经决定放弃割礼活动。

12.6:性病和艾滋病

1987年,贝宁开展了一场针对性病和艾滋病大流行的斗争。为此,制定了一个全国防治艾滋病计划。该计划分为两个部分,它们是:

-预防艾滋病;

-负责治疗艾滋病病人。

计划得到了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世界银行、美国国际开发署、欧洲联盟以及法国、贝宁-瑞士、德国和荷兰等合作组织的支持。

国内多个非政府组织积极参加同这些疾病的斗争,其中有CARITAS,人口服务国际以及发展倡议组织等。

表13说明,所有年龄段的人口都受到艾滋病的影响,包括从0岁至4岁。但最集中的是20至49岁的人群。

此外,女性患艾滋病的人数比男性少(男女之比为1 475: 816)。

表13:1997年6月贝宁登记在案的按年龄段和性别分列的艾滋病病例分布情况

年龄段 性别

男性

女性

总计

0-4

64

57

121

5-14

14

8

22

15-19

24

32

56

20-29

361

303

664

30-39

544

225

769

40-49

284

110

394

50-59

82

36

118

60 以上

26

11

37

不明

60

34

94

总计

1 459

826

2 275

资料来源:全国反艾滋病斗争计划。

资料来源:社会图表,1999年,第81页。

在劳动界,血液呈阳性反应者在整个就业人口中人数极多。因此,鉴于艾滋病病毒和艾滋病对病人健康的明显影响(劳动力的减少和缺勤的增多),这种病已构成对我国已经十分脆弱的经济的真正威胁,因为它逐渐减少受害者的职业活动。

表14:1997年贝宁劳动界血液呈阳性反应者的人数

省名

总 人 口

就业人口

血液呈阳性反应人数

阿塔科拉

755 294

503 780

18 136

大西洋

1 253 943

786 222

28 304

博尔古

990 264

607 032

21 853

莫诺

793 202

632 975

22 787

韦梅

102 830

722 564

26 012

960 070

667 249

24 021

总计

4 855 603

3 919 822

141 113

资料来源:社会图表,1999年,第82页。

* 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方法

防止艾滋病毒和艾滋病扩散的主要方法之一是预防病毒,而病毒的主要门户始终是发生性关系时的性途径。

已经建立了多个分发男女避孕工具的渠道,以保证需要者能真正得到这些产品。

销售点为小酒吧、加油站、客栈和旅馆、餐馆以及仓储式药房等。

但人们注意到,性伙伴(男人或女人)在使用避孕工具时态度还是有保留的,即使他们或她们在采取行动的那一刹那伸手就能拿到避孕工具。这种保留态度似乎同明显怀疑是否真有艾滋病以及对避孕工具有错误的看法有关系。

尽管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和人权专员办事处自1995年以来通过难民收容站在大西洋省、莫诺省、韦梅省和祖省作了宣传工作,但女性避孕工具还是鲜为人知。

12.7:拟订的行动和战略

* 宣传行动

非政府组织“发展倡议”联合了全国防治艾滋病计划、法国争取进步志愿者协会、“人口服务国际”和贝宁社会管理协会,制订了一个同艾滋病大流行作斗争的计划和一个宣传和认识包括艾滋病在内的性病对男人的危险性的计划。通过这个计划,对科托诺的好几个街区做了工作。在进行宣传的现场,80%的听众是妇女。发展倡议组织将其工作重点放在妇女和少女身上,目的是为了使她们在同性病的斗争中负起实际的责任来并养成使用避孕工具的习惯。尽管艾滋病现象发展到目前这种状态,但还是有些人对避孕工具始终抱怀疑甚至抵制的态度。

有些非政府组织投资于负担病人费用的“配套措施”。例如贝宁的CARITAS,它通过其称为“SEDEKON”的非政府组织以无息贷款的方式向病人提供财政援助,让病人能够从事一些盈利活动,以解决他们及其家庭生活上的基本需要。这种贷款是给病人家庭中一名成员的,以便帮助家中的病人。

* 分析

在执行防治艾滋病计划初期,主要是对大众进行宣传。派遣一些小分队到农村和城市的公共场地(市场、大树底下)同那里的居民进行座谈和讨论。座谈的时候还配合以使用避孕套的演示并免费分发避孕套,以预防包括艾滋病在内的性病。

经过十年的时间,从成绩来看并不令人鼓舞。1990年,艾滋病的感染率为0.36%。1997年,感染率提高到3.29%。看来,必须改变最初的方法。自1997年以来,出现了一个新的经验,那就是发挥妇女的作用。新方法就是对妇女进行集体的关于预防艾滋病的宣传战略的培训。这个方法的优点是具有扩散效应,能够使计划的制订者接近计划的受益者。

12.8:营养

发育偏差相对来说是比较小的,27%的男孩发育偏晚,其中有10%出现中性状态,而女孩的上述两个比例分别为23% 和6%。最明显的因素是受教育的水平和生活环境。莫诺省和阿塔克拉省营养不良现象最为严重,原因是在这些相当贫困的地区基本食品经常发生季节性的短缺(见表16)。

粮食安全地方干预计划在好几处地方进行干预,特别在上述两个省,以缓解那里的营养不良问题。

表16:按人口特点列示儿童的营养状况(节录)表10.7-(1996年公共卫生状况)

人体测量指数

特点

与年龄对应的身高

与年龄对应的体重

与年龄对应的体重

孩子的性别

低于 -3ET

低于 -2ET

低于 -3ET

低于 -2ET

低于 -3ET

低于 -2ET

人数

男性

9.5

27.2

2.6

16.0

8.7

32.1

1 145

女性

6.0

22.7

2.8

12.6

6.1

26.2

1 128

资料来源:1996年人口和健康调查,第151页。

注:ET=均方根偏差:如果孩子比参照人口中位数少-2ET(-ET和-3ET),则为营养不良症。

12.9:贝宁在医疗方面实行男女平等

除了在怀孕和哺乳等特殊情况下妇女有某些忌口外,在负责居民健康问题方面贝宁不存在任何歧视。

事实上,我国赞成初级保健治疗的原则。根据该原则,应让病人对治疗产生亲切感,而且在医疗费用上使人更容易接受。使医疗费用容易接受的基础是实行社区支付的办法。这个办法是对诊疗费、处方费和药费等进行包干。

12.10:审查妇女健康状况的发展变化

* 对营养的具体规定

在现行的贝宁政策文件“家庭健康的准则和标准”中,为推广以妇女的当地产品为基础的优良食品而提供信息、进行教育和宣传占有重要地位。除此之外,还有:

-向孕妇提供铁的全面补充。

-在刚刚分娩的头40天,发送维生素A。

-推动所有家庭消费碘盐,以预防在好几个地区流行的甲状腺亢进。

* 妇女发病和死亡的主要原因

-发病

妇女发病的主要原因是:

-疟疾;

-呼吸道感染;

-肠胃炎症;

-腹泻;

-外伤和贫血。

-死亡

产妇死亡的主要原因是:

-人工流产并发症;

-产后大出血;

-产褥感染;

-妊娠中毒血症和难产。

1993年,55.4%的妇女在医院分娩,1997年,68.1%的妇女在全国各地接受产前治疗。该比率各省不尽相同,有的为60%,有的则为81%。必须指出,这些统计不包括私人医院,而这些医院为孕妇所提供的服务同样不可轻视。

此外,评价对孕妇提供医疗服务的标准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因此,1997年只有当孕妇进行了至少三次产前检查才能认为该孕妇真正得到了跟踪服务,一次在孕早期,最后一次在孕晚期,但1993年的时候还不是这种情况。

1996至1997年,从全国的情况来看,顺产婴儿略有增加,从145 131人增至148 267人。在同一个时期内,死婴数目有所下降(从4 591降至4 534)。

12.11:计划生育和人口繁殖

尽管1920年的反避孕法以及我国社会文化现实仍然有其压力,但计划生育活动还是有所深入。贝宁确实是一个主张多生育的国家。1996年避孕需要估计有26%没有得到满足,这个比例相当于未婚妇女的比例。

按一般的规则来讲,为了得到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必须得到配偶事先的同意。但是,不同意或是同意都是心照不宣的。

为了保护母亲,从医疗角度出发实行人工流产的条件必须是孕妇的生命真正受到了威胁,否则不予考虑。

在贝宁,常见的检查是妊娠检查和超声波检查。

在特殊情况下,如某些孕妇发生习惯性流产才做羊膜综合术。

鉴于贝宁禁止人工流产,因此在这方面的统计数字很少。只有经常发生在医院里的并发症才有统计。由于人工流产是非法的,所以只有出现并发症的征兆的时候才做。这样造成的后果自然是专家的手术做得太迟,从而导致在大部分情况下孕妇的猝死。

1996年,人工流产有6 200例,1997年为6 330例。这些数字并不反映妇女所面临的现实危险性。

自愿绝育在贝宁并不流行,即使技术上能够做到。如今的夫妻一致商定,孩子超过一定的数量就不再要了。但是,人们的思想还不倾向于选择绝育,因为绝育的后果无法逆转。

12.12:女性生殖器割礼

割礼对母亲和孩子的健康肯定是个威胁。在北祖地区、阿塔克拉省的中部、韦梅高原和博尔古省流行割礼。

据非洲反对伤害母子习俗委员会的估计,贝宁约有62万妇女的生殖器受到割礼的伤害。一场旨在废除这种做法的斗争已经展开。一些女操刀手已经答应放弃割礼,并正考虑改行。

12.13:医疗助产

根据健康调查的结论,贝宁由医务人员助产的情况好于1992-1993年的塞内加尔、1993年的布基纳法索、1994年的科特迪瓦,这三个国家孕妇由专业医务人员助产的比例分别为47%,42%和45%。

对贝宁的调查显示,64%在前三年里诞生的新生婴儿在分娩的时候都得到了医务人员的助产服务,54%的婴儿分娩时得到了女助产士或女护士的帮助,6%得到了医生的帮助,4%得到了一名助产医生的帮助。

但还是存在一些不平衡的现象。比如,博尔古和阿塔科拉两省的妇女得到的助产服务最少(39%和40%)。

仍然还有一些分娩在家里进行。

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卫生中心离家太远,交通工具太少以及家里太穷。

第十三条:社会和经济利益

贝宁共和国宪法第22、26和30条承认,妇女享有财产所有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劳动权以及服务和产品的正当报酬权。

13.1:就业条件

公共行政部门在招聘公务员及其薪俸问题上普遍遵守1990年12月11日宪法的规定。随着加入结构调整计划和毕业包分配做法的告终,今后能否进入公职部门取决于在考试中能否成功。在实践中,没有对妇女设置任何障碍。

私营部门招工规章的特点是自由的原则。雇主可以自由选择雇员。

某些私营机构愈来愈依靠外部鉴定如企业管理提高和援助中心以及私人事务所的鉴定以帮助他们选择最佳男女人选。私人部门有时有一些偏好,它们对某些工作岗位不严格遵守形式上的男女平等的原则。这里指的是对妇女一种积极的偏好。好些发展计划就是这种情况,它们偏好女性人选而不是男性人选。有一些国内外的非政府组织特别重视当地的女性人选,目的是为了达到社区发展的目标并提高青年女性的地位。

不过,一般来讲,涉及的都是需要有亲和力的工作岗位,如计划的督导员和协调员。

有关提供工资优惠的贝宁法律在享受家庭补助方面优先照顾男性。因此,一对国家固定夫妻职工,直接享受家庭补助的往往是丈夫。在这个问题上,妻子在两个方面吃了亏:

-她作为孩子的母亲,而且又是国家固定职工被剥夺了她本应该享受的同等的家庭补助权;

-鉴于薪俸和工资累进税是以多种因素为基础进行计算的,其中包括家庭负担,而在妇女一栏表明孩子为零,这样,按薪俸和工资计算的累进税就会增加,从而减少了税后的实际收入。

财经部女职工意识到在这个问题上对她们不公平,从工会的角度开展了一场斗争,旨在将法律修改得更加平等和公正。这场斗争尚未结束。

但是,如果证明能够享受权利的孩子并没有享受这些照顾,那么,孩子的母亲、单身母亲或寡妇就可以得到这些照顾。

除了家庭补助之外——其补助的使用办法有时会引起夫妻之间的争执——再也不存在由国家提供的社会权利的分配方面的其他正式或非正式的歧视。

为了更好的照顾妇女的情况,劳动法规定:

-在工资和级别问题上不能搞歧视;

-领工资的妇女有权要求劳动监察部门给予体检,以核实她的职业活动是否会使她受到伤害或面临危险,并如同男性工人一样要求结束这种状况。

总而言之,在妇女应该享受的权利范围内,不存在歧视她们的任何法律措施。因此,除了可以享受产假外,领工资妇女有权享受与她同级的男性所享有的社会福利。

但由于妇女往往因为怀孕而导致体质下降,家务繁重又使得她们有时候没有时间或很少有空,为此,私营部门的雇主对招聘女性职工兴趣不大。当妇女们希望到私营部门去工作的时候,这些成见就会伤害到她们。

13.2:获得贷款

国家不直接提供贷款。这项工作属于银行发放有息贷款的正常业务范围。自从发生了引起银行破产和倒闭的经济危机并促进了私人经营自由化之后,微型金融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这些微型金融机构弥补了银行的不足,而且它们同客户更加接近,更方便获得贷款。

某些微型金融机构在起步的时候得到了国家的帮助。它们中有“支持创收计划”,“粮食安全地方干预计划”,“支持农业发展计划”,“支持微型企业发展计划”,“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计划”,“支持社会行动基金会”,“给予韦梅省妇女经济援助计划”,以农村发展地区行动中心(CARDER)所属各总局为主的“农村发展基金会”,以及“少女和妇女权利”计划。由于这些组织分散,又缺乏协调支援居民行动的机构,因此,上述清单并不完整。

在帮助获得贷款的机构中,私人成分的比例很大。作为在这方面工作的机构有“荷兰志愿者服务处”,“环境和发展研究和探讨小组”、“贝宁发挥基层积极性中心”、“争取正义和社会平等行动小组”、Bornfounden、贝宁CARITAS 等。

1998年版社会图表显示有16个非政府组织参与小额贷款。这些组织大部分成立于1990年代,其宗旨是向妇女提供创收的最优惠条件。这些新的机构决定帮助妇女绕开高利贷令人望而却步的网络以及传统银行以担保名义提出的苛刻并往往使人难堪的条件,它们以真正的对话者的身份介入根绝妇女普遍贫困的工作。

实际上,对贝宁居民经济状况的许多研究已经作出了结论,即无论在城市还是农村,存在着现实的贫困,其特点是贫困尤其体现出女性身上。

在有关贫困问题上,对非正规部门研究和调查的结果表明,非正规部门最低工资平均为13 053非洲金融共同体法郎。此外,根据同一资料来源,妇女占劳动人口43%,在妇女占多数的商业部门,85%的增殖都是她们提供的。

提供贷款和帮助提供贷款的机构通过AGEFIB采取的行动涵盖全国,740名妇女得到了总额为12 663 000法郎的小额贷款,占得到贷款总金额的55.61%。而男人得到的贷款为6 735 000非洲金融共同体法郎,占总金额的29.57%。互助小组得到了3 373 000法郎的投资,占总金额的14.81%。

在“支持微型企业发展计划”方面,“支持微型企业发展计划”的活动主要集中在以科托努为中心的方圆30公里的范围内,从1994至1997年,得到服务的客户有9 105人,其中妇女为7 116人(占78.15%)男子1 989人(占21.84%)。储蓄总金额分别为2 588 316 618法郎(占73.09%)和952 615 598法郎(占26.9%)。

有些非政府组织的活动专门面向妇女。如“荷兰志愿者服务处”的“妇女互助团结协会”。从1995至1997年的储蓄总金额为25 081 170非洲金融共同体法郎,其未支付率从20%降至2%,而且储户的数目也逐年有显著的增加。“妇女互助团结协会”的会员人数不断增加,1995和1996年分别为1 805人和2 618人,1997年为3 456人。

贝宁发挥基层积极性中心在祖省、莫诺省和大西洋省都有它的存在。1994年,该中心为妇女的创收活动提供了24 902 035非洲金融共同体法郎的贷款。中心发起并建立了“农村储蓄贷款所”并提供了教育贷款。今天这一经验得到传播。

从所有这些经验中应该注意的是,国家机构和非政府组织所进行的活动起到了有利于妇女的协同作用。

发放贷款在城乡居民中深得人心,因而在贷款方面建立的机构是发展妇女事业和改变其生存条件的一张无庸置疑的王牌。扫盲、卫生教育和计划生育等配套措施是巩固正在执行的计划的宝贵因素。

在这方面最突出的改进便是逐步摆脱个人借款(这是贷款的障碍),将重点集中在互助小组的贷款上。这也提高了作为转变人的因素的小组的声誉。

由于贷款机构的高度分散,因此很难在这方面真正了解到它们的覆盖面。但根据现有的文件,可以不夸张地说,贷款问题正在解决之中。客户数量的增长也证明了妇女对贷款的兴趣。

然而,由于在贷款管理和扫盲方面缺乏经验以及贷款数量不足等原因,还是存在一些困难。

此外,与压在妇女肩上的负担相比,通过经济活动所取得的收益还是不足的,因而也不允许迅速发展这些经济活动。这就是妇女经常需要去克服的障碍。重新考虑贷款的期限就很重要,因为贷款期限过短,妇女无法掌握自主权,也无法成为传统银行的真正的伙伴。

表17:通过机构或其中介提供的借贷一览表

贷款受益人数及其总金额

女性/总金额

男性/总金额

互助小组/总金额

机构

人数

金额

%

人数

金额

%

人数

金额

%

总计

AGEFIB

740

12 663 000

55.61

166

6 735 000

29.57

35

3 373 000

14.81

支持微型企业发展计划

7 116

2 588 316 698

73.09

1 989

952 615 598

26.90

-

-

-

第十四条:农村妇女

农村最经常面临的问题是通讯和社会基础服务问题。一般来说,鉴于妇女在满足家庭基本需要方面占据的战略地位,所以同男人相比她们与上述问题关系更大。生活条件的显著改善对妇女的境遇有积极影响。自从通过《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来,贝宁农村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14.1:农村妇女的经济状况

农村妇女最大的问题之一是得不到农业贷款。

为了了解农村社会经济状况,1994-1995年进行了一些调查。这些调查突出了下列问题:土地匮乏,土地贫瘠化,缺乏贷款,缺少设备和农业投入,缺少食品加工设备,利润减少,农业体力劳动艰辛,兽医问题,缺少牧草等。所有这些问题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贫穷。

为了对付这些不同的问题,执行了一项有效的贷款政策。

14.2:向农村妇女贷款

多个国家机构和私人机构向农村妇女贷款。

提供贷款的国家援助机构:

负责协调政府行动、计划、扩大和推动就业的农村发展部,社会保障和家庭部以及财经部。自1995年起执行的贷款政策将其重点放在成立投资机构上以支援小规模的商业经营活动、农业生产以及生活资料的储存等。为此,成立了以下5个重要的机构:

-粮食安全地方干预计划(PILSA);

-支援创收活动计划(PAGER);

-支持社会活动基金会(FSAS);

-向韦梅妇女提供经济支援计划(PAEFO);

-农村发展基金会(在农村发展地区行动中心一级);

-国家农业信贷银行及其分散在各地的农业信贷银行。

14.3:在农村提供信贷的私人机构

好多国内外的非政府组织以及其他一些机构在参加小型投资方面十分积极,例如:

-支援中小企业计划(PAPME);

-争取正义和社会平等行动小组(GAJES);

-贝宁发挥地方积极性中心(CBDIBA);

-发展研究与探讨小组(GERED);

-Bornfonden;

-荷兰志愿者服务处(SNV);

-PUIF等;

-等等。

14.4:为农村妇女提供贷款所作出的努力

1995年,由于得到粮食安全地方干预计划的支持,37个专区的125个妇女小组得到了小额贷款。1996和1997年分别有350和303个妇女小组投资于食品生产、农产品加工、小规模商业和农产品储存以及蔬菜生产等。

1995年制订的支援创收活动计划于1996年前后开始其支持农村居民的活动。该计划包括了参加或没有参加金融机构协会——这些金融机构是通过认股筹集资本的农村银行——的男性和女性。

根据支援创收活动计划的统计,上述信贷受益者为17 952人。除了这些人之外,还有法人。在这些人中,7 412名受益者为妇女,占总数的42.30%,另外还有114个小组也得到支援创收活动计划的支持。

从私人机构的层面上来讲,它们也向妇女提供贷款,目的是为了帮助她们应付农业劳动中的开支或开展商业活动,有时也为了支付孩子的学费。非政府组织如CBDIBA, Bornfonden,发展研究与探讨小组和PUIF等也参与上述领域内的活动。

至于国家农业信贷银行支行,它们以个人或集体的形式向妇女提供贷款。但目前还没有男女分类统计数字,因此无法计算出妇女所占的份额。自1993年以来,阿博梅地方的CLCAM摸索出了有益的经验,那就是创建“YANAWA”小组。这些小组有5 600名客户和4 000多名会员,其注册资本为10 000 000非洲金融共同体法郎。自1994年6月5日以来,YANAWA小组有了董事会和监事会。

有多个机构同地方上的农业信贷银行合作向妇女小组提供贷款,如FENU、PUIF和UNSO等。在科布雷地区,有4个村庄在它们的造林活动中得到了支持,向它们提供了开展营利活动所需要的流动资金。

发展研究与探讨小组参与了包括马朗维尔和塞巴纳在内的博尔古省好几个专区的活动。

但微型金融机构数量众多,分散在全国各地,这就使收集有关它们的活动的信息十分困难。最近,财经部发起的对上述微型金融机构的普查具体体现了对这个部门的关切,这是PARMEC法律生效的前奏。

14.5:妇女结社

在贝宁,以营利为目的并以协会或类似合作社的社团形式进行结社方面没有任何法律障碍。1901年颁布的法律确定了协会和非政府组织的有关规定。

在荷兰志愿者服务局和德国发展局以及国际乐施会-魁北克分会的主持下,对贝宁非政府组织和妇女协会进行了调查统计,列出了一个包括84个组织和协会在内的名单。

表18:各省非政府组织和妇女协会分布图

省名

非政府组织和妇女协会数目

阿塔科拉

8

大西洋

38

博尔古

8

莫诺

5

韦梅

11

14

总计

84

资料来源:非政府组织名单,1996年。

14.6:合作社型的团体

很久以前,合作社运动被认为是对缺少财政和物质资源这一棘手问题的一种解决办法。

因此,对农民结社是予以鼓励的。妇女可以同男人一样,以创收活动为中心通过妇女团体自由结社。有时,男女联合起来共同生产和销售。这样的男女混合团体也不在少数。

妇女团体由具有同等权力的几个技术部门进行管理。它们也得到非政府组织的指导。多元化的介入(农村发展部,社会保障和家庭部以及非政府组织等)影响了数据的获得和可信度。

现将农村促进和农村法律局提供的数据列于表19:

表19:各省妇女团体分布情况

省名

团体数目

阿塔科拉

250

大西洋

156

博尔古

277

莫诺

74

韦梅

141

138

总计

1 038

资料来源:SPAFR/农村促进和农村法律局/农村发展部收集的数据

14.7:饮用水的供应

* 总的情况

从1992年至1997年,贝宁国家作出了巨大的努力,这从矿业、能源和水利部负责向居民供应水的部门的预算几乎是不断增加可以得到证明。1993年的预算为11 996 258 000非洲金融共同体法郎。1995、1996和1997年分别增至12 245 718 000、18 626 803 000和13 865 235 000法郎。从1991年至1996年,共开凿了6 685眼水井,平均每年凿1 237眼井。

根据这样的设想并考虑到在国际饮用水和卫生十年规划中的“农村水利计划”出台之前已有的700眼大口径水井,1991年有水井1 937眼,1992年有3 274眼。

1996年有6 685眼,当年又开凿了391眼。

1997年开凿了668眼,从而使水井有了明显的增长。

当年的水井覆盖面达到69%。但各省之间有些不平衡。如阿塔科拉省为88%,大西洋省为57%,博尔古省为96%,莫诺省为43%,韦梅省为41%,而祖省为82%。我国有些地方相距遥远,从而削弱了这些地区获得水资源的可能性。北方几个省就是这种情况(博尔古省和阿塔科拉省)。

水对于人类的重要性当局并不是不知道。他们同样也了解妇女为了得到水所受的苦。为了保证对水的良好的管理,“农村水利”组织在执行其村社发展的政策时,通过当地的委员会紧密地依靠妇女来管理水资源。委员会由5至7人组成,其中有2至3名妇女。开始时,妇女的作用仅是负责水井的卫生,但现在她们的作用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事实上,在委员会的负责人中,有的妇女担任了主席,有的则是司库。

土地的紧缺问题和在双方同意的地区探测含水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使得在选择井址的过程中更加难以考虑妇女的愿望。

应该指出,妇女参与水井管理的经验出色地解决了水资源基础设施维修的定期支出问题。然而,有些障碍依然存在,而且是属于社会文化和歧视性方面的。在水资源管理委员会里,要男人接受一名妇女的领导并不太容易。

通过努力换来了农村居民生活条件的一定程度上的改善,尤其是妇女,因为她们是最受缺水问题困扰的。

通过水传染的疾病(霍乱、龙丝虫病)有所减少。

农村社区对水井的掌握与否始终是强化水资源管理以及维持已有和正在建设的工程的一个条件。农村水利计划正在加强卫生教育和维修和保养方面的培训。在水井委员会进行三类培训,它们是:就地简易培训,集体培训和进修。所以这些培训都是供水计划的配套措施的一部分。“农村水利”组织按照村社的工作方法,将解决水的问题交给该组织内的一名妇女,这就证明“农村水利”组织在水资源管理问题上对妇女的重视。

* 引水

根据1996年人口和健康调查报告绘制的表20显示了按照不同取水模式以及居住地的家庭分布比例。

表20:1996年按照不同取水模式和居住地的家庭分布比例图

居住地

取水模式

城市

农村

总计

1- 室内自来水

18.6

0.5

7.5

2- 室外自来水

37.8

6.5

18.6

3- 公共水龙头

2.3

8.1

5.9

4- 机井/水泵

4.8

21.9

15.3

5- 有保护的水井

7.5

9.4

8.7

6- 无保护的水井

21.5

21.3

21.4

7- 泉水

0.00

0.2

0.1

8- 江河/水塘

4.3

21.8

15.1

9- 雨水攒积池

0.8

0.8

6.0

10- 雨水

0.2

2.1

1.4

11- 其他水源

0.0

0.0

0.0

12- 不明

0.1

0.1

0.1

总计

100.0

100.0

100

资料来源:1999年社会图表。

水的订户数连续多年都在不断增长,1992年为42 604户,1997年增至7 185户,但订户数的增长各省并不一致(见表21)。

表21:1992年至1997年按省分列的贝宁电力和自来水公司的水的订户数变化情况

年代

省名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阿塔科拉

1 455

1 776

2 113

2 289

2 622

2 820

3 130

大西洋

24 407

27 060

30 782

32 788

35 155

38 793

41 081

博尔古

3 419

3 950

4 442

4 887

5 771

6 459

6 880

莫诺

2 205

2 687

3 420

3 756

4 076

4 445

4 774

韦梅

6 663

7 576

8 895

9 023

9 963

11 027

11 482

4 455

5 435

6 164

6 762

7 595

8 314

8 482

贝宁全国总计

21 604

48 494

55 814

59 505

65 182

71 858

75 738

资料来源:1999年社会图表第207号摘录,第138页。

14.8:供电

在贝宁,供电是国家始终关心的一个问题。在全国领土上供电不平衡,许多地方在生活中还使用传统的照明方法(马灯、油灯、油盏),有时还用手电筒。

家庭和企业用电主要是通过贝宁电力和自来水公司。但并不是农村所有地区或缺少基础设施和财政手段的地区都能供电。

下列表22显示的是1992年至1997年按省分列的贝宁电力和自来水公司用电户的分布情况。

表22:1992-1997年按省分列的贝宁电力和自来水公司用电户变化情况

省名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阿塔科拉

2 027

2 258

2 421

2 710

2 966

3 270

大西洋

48 607

54 063

58 259

63 947

70 743

80 650

博尔古

5 931

6 676

7 140

7 680

8 470

9 485

莫诺

4 159

4 811

5 718

6 576

7 501

8 358

韦梅

15 506

17 036

18 289

20 171

22 465

24 636

6 475

7 514

7 838

8 795

9 770

10 867

总计

82 705

92 358

99 665

109 879

121 915

137 266

资料来源:1999年版社会图表。

从以上图表的总数中看不出差距。

贝宁电力和自来水公司在电力资源的供应方面存在一些缺口。在通过太阳能弥补缺口方面作了努力。在农村某些地区,太阳能在局部时间里保证了电力的供应。

14.9:发挥私人积极性为农村发展服务

自从贝宁实施结构调整计划后,人才稀缺成为加强国家机构和本国非政府组织之间有益合作的起因。

这一合作的基础是国家和非政府组织在多项为居民采取行动的领域内进行分工协作。

在这方面的活动有培训、计划的落实、后续和评估等。

在国内外26个非政府组织的帮助下,粮食安全地方干预计划(PILSA)为在农村,甚至十分偏僻的农村的23个妇女团体和89个男女混合的团体执行了它的行动计划。参加这些团体的妇女总人数为1 148人,男子有857人,妇女占57.25%。

所有这些微型金融机构开展支援活动,目的是为了使妇女和男子们掌握必要的本领,以管理好他们的小型企业。特别如举办扫盲、实用会计、农产品储存等培训班。

14.10:农村妇女参加国际会晤

“荷兰志愿者服务处”根据其提高妇女地位和改变人们落后思想的政策,组织贝宁农村妇女的会晤以及让她们参加国际妇女会议。正是这样,一个由科布雷和多布戈农村妇女组成的代表团出席了在北京举行的第四届妇女问题世界会议。在讨论全球妇女形势时,她们也发了言。这些妇女还与荷兰的农村妇女进行了互访。

14.11:制订农村发展计划

计划的创意来自一系列咨询和调查,通过这些咨询和调查勾勒出这些计划要解决的问题的各个方面。

在收集资料的阶段向各个层次的居民征求意见,请他们亲自表达他们的愿望。

妇女参加这种同建设村社基础设施如村里的水泵、妇产医院、学校等有关的咨询活动。但作出最后的决定往往要求考虑多项标准,其中有的是不可或缺的。比如村子里水井和水泵的选址问题必须根据含水层的位置才能确定。长期以来存在于个人或集体之间的冲突会因为某一方反对村社所选的基础设施的地点而激化起来。

这种情况有时完全是因为宗教信仰和迷信的缘故。比如在墓地附近建一个卫生中心。类似的例子有好几个,这也正是老百姓很少光顾这些卫生中心的原因。萨维卫生中心的情况就很说明问题。

信贷-储蓄和储蓄-信贷的计划的赢利性迫使负责人在计算利率时考虑担保费用,但妇女对这类措施往往持谨慎态度。

14.12:农村发展部的组织结构

农村发展部最关心的是如何尽量接近男女农民。

农村发展部组织结构的设置就是为了尽量符合上述考虑。事实上,农村发展部在各省都有它的派出机构——农村发展地区行动中心(CARDER)总局以及各种技术局和处。在专区一级,有农村发展地区行动中心的机构;在村社、小区和村庄一级,有负责农业推广的综合技术人员。这些技术人员是最基层的一级,农村的男女都可以同他们打交道,以便听取他们在农业方面的建议。他们必须住在他们进行工作的村子里。

但是,随着农业结构调整计划以及全国公职部门自愿离职计划的实施,当地农业部门的人员大幅度减少。人员方面的需要大概只能满足三分之一左右。

为了应付当地辅导和培训人员奇缺带来的困难,从1992年开始使用一种新的农业推广方法。那就是成立以村子为单位的参与式的联络小组。一共成立了50 888个小组,占全部村民的21%。

此外还成立了666个协作委员会,共有5 558名成员,其中有973名妇女,占全部成员的17.50%。

14.13:提供培训以支持农村

为农业部门的培训人员和农业生产组织了许多培训班。

为了提高服务质量,培训人员参加了包括男女性别问题和发展问题在内的各种类型的培训。对中低级水平的人员都进行这种培训。参加培训人员的人数可见诸于表23。

表23 :按年份和性别分列的参加培训的人员分布情况

按性别分列的人数

年份

女性

男性

总计

1995

284

1 865

2 149

1996

无统计

无统计

7 784

1997

241

453

694

总计

525

2 318

10 627

资料来源 :DIFOV/农村发展部收集的数据。

除了因为不掌握1996年按性别分列的统计,所以那一年的数据是笼统的外,其他数据都是按不同性别分列的。

此外,从1995到1998年,20 702名以上的各类人员都在多领域内接受了培训,如防治病虫害处理、农业生产和工人的培训、合作管理原则、村一级参与式管理方法等。但由于缺少严格和定期的详细统计,仅仅通过这些数据还无法掌握对农村妇女的培训政策。

14.14:农产品的商品化

贝宁国家建立了一些负责销售腰果、棕榈、棉花和烟叶等农产品的机构。但只有棉花分公司真正能直接为生产者服务。

生产者组织为从村一级到省一级的农民组织(生产者专区联盟,生产者省联盟),并由一个局进行领导。

棉花是贝宁最重要的经济作物,只有少数妇女从事棉花生产。这就是在棉花生产者联盟里几乎看不到妇女的原因。

14.15:妇女和贝宁的土地问题

一般来说,贝宁家庭由父亲作主。土地的转让是父传子。

所以,按照传统,女儿继承土地是个例外。各地几乎都普遍承认这个现实。但女儿可以继承母亲的土地。

因此,农村妇女面临耕地问题。一般来讲,为经营的需要而留给她们的都是她们的配偶或丈夫家里其他人所弃置不要的贫瘠的土地。她们的父母亲也把土地留给她们经营。

在这种情况下,妇女们只好被迫租地来种,如果她们有条件的话。

但愈来愈多的有经济条件的妇女买耕地自己耕作。

但情况也不是绝对的,眼下的父母亲,特别是比较开明的,他们在向孩子分配财产的时候并不总是考虑性别问题。当然,这种做法还不普遍。

第十五条:在法律和民事问题上的平等权

15.1:总的原则

在法律面前男女平等的原则得到了《宪法》第26条和《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第3条的肯定。根据贝宁现行法律,在签定合同和管理财产方面妇女和男子一样具有平等的法律能力。她们可以和她们的丈夫一样执行已故父母的遗嘱。根据法律,可以管理无论在婚前、婚内或是婚后取得的共同财产。

国内法律没有规定哪种形式的合同或哪种特殊的条款会导致妇女必须放弃在她们个人所介入的事务中参加谈判的权利。

但立法和司法的实践恰恰是建立在法律的两元论基础之上的:《民法》的规定和达荷美习惯法的规定。

贝宁《民法》对于确定一项合同是否有效规定了四个条件(第1108条)。那就是:当事人同意,当事人具有签约能力,有形成承诺内容的确定的目标,有形成义务的合法理由。

民法第1123条规定,任何人均可以签约,只要此人不是被解除监护的未成年人,或是被监护的成人(如受国家监护的弃儿)而被法律宣布为无行为能力。

通过对这些条款的分析,没有发现因性别而对缔约各方有任何限制。所以,贝宁妇女有充分的能力签定任何性质和任何形式的合同。妇女有权签定有关贷款方面的合同,但有时要征求她们的丈夫的意见。

根据习惯法,妇女没有任何法律行为能力。“只有实践给予妇女以一定的地位。因此,妇女经常负责管家;她们可以通过出售自己做的产品积攒一笔私房钱。她们是男人的财产和遗产的一部分。”(达荷美习惯法第127条)

结婚不征求妇女的意见。一般妇女都是能继承的,并嫁给丈夫的天然继承者(第162条)。反对这种婚姻的寡妇必须退还全部或部分的彩礼(第166条)。

妇女在继承方面也有困难。

达荷美继承法第256至259条对继承的规则作了描述。这些规则根据地区、民族和性别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总的原则是,由死者的后辈继承他们的父母,或继承他们的旁系亲属的遗产。

女儿们继承的总是缠腰布、饰物和家庭生活用品以及家具等,总而言之,比男孩子得到的一份要少。

按照一般的规矩,女儿继承母亲的财产。然而,根据有些习惯,她们也可以和男孩子一样继承父亲和母亲的财产,她们也许在不动产方面可以得到可可园,可拉果树,但决得不到棕榈园,除非亡父膝下无子,又无兄弟。

今天,在实践中有些习惯已经有了变化,不再照搬1931年习惯法的规定。但这种进步还很艰难,在贝宁农村还始终被高文盲率所深深困扰。

尽管在法律上男女是平等的,但她们往往是婆家和公婆施行暴力的受害者,后者拒绝尊重她们的权利。这种情况在农村常见,有时在城里,在文盲人群或知识分子中间也有。

为了解决这种法律二元现象产生的矛盾,人事和家庭法草案规定了民事方面的平等权:结婚、继承等。

如上所述,该民法草案还没有被议会通过。

15.2:在法庭面前的代表权和享受法律服务的平等权

男女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宪法第6条和宪章第3条)。无罪推定,反对酷刑、折磨和一切形式的非人道或残忍的虐待,反对无理拘禁,在拘禁中保证健康权,这些都是贝宁法律所承认、不分男女人人都能得到保证的的权利。同样还有平等的辩护权和诉讼权。这些规定见诸于《宪法》第16至19条以及《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第7条。妇女和男人一样享受现有的所有法律服务。她们可以出庭并在诉讼中以证人身份提供有效证词。

贝宁法庭作出判决,即判处徒刑和罚金,或赔偿损失并不根据负法律责任的人的性别。

根据法律规定,法律援助是强制性的,也不分男女。如刑事诉讼程序以及对儿童的法庭审判。

在其他情况下,有足够条件的妇女可以请律师或其他法律顾问。有些非政府组织提供免费法律服务。

15.3:行使司法职能

贝宁妇女同男子一样在行使司法职能方面十分称职。1997年,贝宁有20名女法官,6名女法庭书记官,其中有两名为主任书记官。

1-与男法官相比女法官的人数

2-与男律师相比女律师的人数

多年来,总检察长均由女性担任。长期以来,一些初级法庭的庭长,如科托诺市和诺沃港市的法庭庭长,一直由妇女担当。

律师公会的情况也相同,有15名妇女从事律师职业。这些妇女在贝宁的法院和法庭上毫无困难地代表她们的当事人。贝宁已经有过一个律师公会的女会长。

还可以指出妇女参加重罪法院陪审团的情况。无论是什么案件她们都以陪审员身份出现在陪审团中。

15.4:商业合同

《商法》没有对男女商人或希望从事商业的人作出歧视性的明文规定。

15.5:妇女和避孕

只有在丈夫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将避孕工具给妇女。但实际上,她们自己可以到药房去要。

15.6:妇女管理财产的权利

单身妇女不需要男人的干预和同意就有权管理财产。

即使是已经结了婚的妇女也有这份权利。但有时在某种情况下,丈夫会出面来帮助他的妻子。一般婆家对死去的丈夫留下的遗产有过问权,而且往往企图越俎代庖,替代妻子管理其亡夫的财产。法庭在进行家庭会议记录的认可庭审时,竭力保障妇女管理其亡夫的财产的权利以及承担未成年孩子的监护权利。如果是一夫多妻制,很难将她们共同的丈夫的财产管理权交给一个妻子。在这种情况下,选择权往往交给亡夫的兄弟或亡夫的一个儿子或长女。

处理问题的准则总是妇女享有同男子一样的所有的权利。

15.7:自由来往权和居住选择权

来往自由的原则已经得到宪法(第25条)和《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法》(第12条)的认可。不存在性别方面的限制。因而,妇女同男人一样有权自由选择住地和居室。男女移民也有同样的权利,他们可以让他们的配偶、同伴、伙伴和孩子到贝宁来。在妇女行使该项权利的时候,无论是现代法律、习惯法还是按照实践中存在的习惯,都没有向她们强加任何限制。

当涉及已婚妇女的时候,情况就有所不同。的确,法律是规定夫妻双方应该相互忠诚、支持和帮助。通过结婚,夫妻俩必须共同生活,并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义务(根据《民法》第12条)。作为一种义务,妻子应该追随丈夫,而作为丈夫则有义务接受妻子并同她生活在一起。在实际生活中,夫妻根据家庭的条件一起商量决定选择住地以及他们从事什么职业。

必须指出,实际情况并不是一样的,它同婚姻是否实行一夫多妻制有关系。

除非夫妻双方协商一致作出相反的决定,否则,根据习惯,妻子必须和丈夫生活在一起。

在一夫多妻或出现大问题的情况下(夫妻之间发生冲突,物质方面有困难等),男人可以同意妻子不在家住。经常可以看到男人同好几个老婆住在一起,同样,他也可以根据老婆的多寡,有好几个家。

总而言之,已婚妇女的家要取决于她丈夫的家。夫妻之间共同生活的破裂是离婚的原因之一。

在任何情况下,结婚限制了一名妇女单方面选择其住地的权利。

在离婚或分居的情况下,她可以回到原来的家。在实际生活中,她可以回娘家或根据自身的条件另外找一个住地。

第十六条:在婚姻和家庭法范围内的平等权利

16.1:贝宁婚姻状况概貌

根据1996年完成的人口和卫生调查,居民可以划分为不同的6类:

·单身,

·已婚,

·同居,即非婚但在一起生活,

·鳏寡,

·离婚,

·共同生活,但分开居住。

表24显示的是按年龄分列的男女婚姻状况。

表24:1996年贝宁按年龄分列的男女婚姻现状

1996年贝宁按年龄分列的男女婚姻现状

婚姻现状

结婚

年龄段

单身

已婚

同居

鳏寡

离婚

分居

总计

人数

妇女

15-19

70.9

24.5

4.1

0.1

0.3

0.1

100.0

1 075

20-24

20.5

67.7

9.4

0.5

0.4

1.5

100.0

1 020

25-29

5.7

80.6

10.2

0.3

0.7

2.4

100.0

964

30-34

1.6

84.8

8.7

1.8

1.3

2.0

100.0

766

35-39

0.6

86.0

6.4

3.1

1.9

2.0

100.0

693

40-44

0.2

82.5

8.7

4.0

2.3

2.2

100.0

527

45-49

0.3

83.5

4.5

7.5

1.8

2.3

100.0

447

总计

19.0

68.9

7.6

1.8

1.0

1.7

100.0

5 491

男子

20-24

72.7

25.2

0.4

0.0

1.0

0.7

100.0

259

25-29

35.1

56.6

6.3

0.0

0.4

1.6

100.0

247

30-34

10.2

72.3

10.8

1.4

3.3

2.0

100.0

217

35-39

2.7

81.6

10.8

0.5

2.8

1.6

100.0

201

40-44

3.2

88.2

4.4

0.6

2.3

1.3

100.0

175

45-49

1.3

86.9

5.6

1.5

2.2

2.6

100.0

137

50-54

0.0

96.5

1.0

0.0

1.7

0.7

100.0

116

55-59

0.0

85.1

7.0

1.6

3.9

2.4

100.0

73

60-64

1.3

84.7

2.9

2.4

7.1

1.6

100.0

74

总计

22.0

68.1

5.6

0.7

2.2

1.5

100.0

1 535

资料来源 :1996年贝宁人口和卫生调查,第74页。

从上表可以看到,69%的妇女结婚,8%的妇女宣称同情侣生活在一起。男人结婚的比例为74%,其中6%同其情侣生活在一起。

一夫多妻制涉及到50%的19-49岁的妇女以及33%的20-44岁的男人,详情见表25。

表25 :一夫多妻制

1996年,贝宁,按照目前的年龄和社会人口方面的特点分列的属于一夫多妻制的目前已婚男女的比例

年 龄 段

特点

15-19

20-24

25-29

30-34

35-39

40-44

45-49

50 +

总计

妇女

居住环境

城市

7.1

32.9

41.2

43.1

50.6

61.9

63.6

-

45.4

农村

4.1

41.8

49.5

53.9

58.8

64.4

60.8

-

51.9

省份

阿塔科拉

6.3

40.8

49.1

55.9

47.9

56.3

52.5

-

49.2

大西洋

17.2

20.8

31.6

36.0

48.7

57.7

58.3

-

37.5

博尔古

32.6

45.2

50.0

49.7

65.1

60.3

54.6

-

51.7

莫诺

0.9

51.6

58.8

60.2

78.8

79.1

75.9

-

63.6

韦梅

25.0

36.1

39.7

47.2

43.9

64.0

50.6

-

44.7

6.8

38.7

49.9

55.3

56.1

68.0

72.9

-

52.9

文化水平

文盲

35.9

42.1

49.6

54.0

58.2

65.2

62.4

-

52.7

小学

1.1

32.1

44.4

39.4

56.2

60.5

56.3

-

42.8

中学以上

48.4

19.6

26.7

33.3

24.2

41.7

51.0

-

29.6

全体妇女

35.1

39.0

46.2

49.8

56.2

63.6

61.6

-

49.6

男子

居住环境

城市

-

0.0

21.4

29.0

27.8

26.4

39.3

37.7

28.8

农村

-

2.1

20.0

31.5

41.3

39.3

39.9

44.7

34.9

省份

阿塔科拉

-

0.2

42.9

31.5

36.8

39.2

50.4

35.4

36.1

大西洋

-

0.0

17.9

13.2

22.1

25.9

25.5

41.8

22.9

博尔古

-

17.7

33.4

32.2

40.2

38.6

31.0

35.3

34.5

莫诺

-

8.8

6.8

52.8

59.6

77.9

66.1

60.0

50.4

韦梅

-

9.7

17.2

30.8

22.7

19.8

45.5

36.6

27.6

-

5.4

9.1

31.6

51.9

29.5

32.7

48.0

32.6

文化水平

文盲

-

6.9

25.3

32.8

43.6

38.8

44.3

42.5

37.0

小学

-

5.6

11.7

32.8

37.8

30.1

33.9

38.1

28.5

中学以上

-

38.0

23.3

23.6

19.9

25.3

19.8

54.7

26.3

男子整体

-

9.2

20.5

30.5

36.0

34.2

39.7

42.4

32.8

资料来源:1996年贝宁人口和卫生调查,第76页。

16.2:对婚姻的一般规定

家庭关系由民法、习惯法和宗教法共同制约。

在贝宁,婚礼是按照现行《民法》的规定举行并要当着民事官的面宣布结婚。根据习俗或宗教礼仪宣布婚姻被看作是婚礼合法化的表现。

根据《民法》规定进行的婚礼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而根据习惯法宣布的婚姻则是赞成并认为一夫多妻制是合法的。在贝宁家庭法中,这两种婚姻形式之间存在的严重不协调,从而在家庭内部和社会上出现了不同的态度。

16.3:具有婚约的世俗婚姻

这是在贝宁最少见的婚姻形式。夫妻两人在民事官面前签署一份婚约,通过这份婚约,他们选择一夫一妻制。同时他们还在共同财产制和财产分割制之间进行选择。

16.4:宣布婚姻

在贝宁,这是夫妻在民事官面前最常采用的婚姻形式。它不要求作一夫一妻制的选择,也不签署婚约。因此,它允许一夫多妻制。

必须指出,一般老百姓并不都知道在民事官面前还可以选择不同的婚姻形式。特别是妇女对这样的婚姻寄托很多的希望,没有想到男人还会有其他的结婚形式。

还必须指出,无论是有婚约的婚姻还是在民事官面前宣布结婚都是记录在案的。这些婚姻形式同大多数不识字的居民没有关系,他们认为,所有人都会觉得习惯婚姻是有效的。

因此,在贝宁一谈到婚姻,必须把所有这些参数考虑进去才能估价问题的深度。在重要的调查中,宁可说“已经结合的妇女和男人”。

16.5:习惯婚姻

按照习惯,要举行婚礼必须向女家和未来的新娘送彩礼。婚礼后紧接着就是进行习惯的仪式,然后,新娘由娘家人隆重地引领到新郎家去,而新郎要和他的家人一起迎接新娘。

* 传统人士对婚姻的认识

不管实行什么制度,任何婚姻都被认为是严肃和神圣的。所有家庭成员都应该为巩固家庭作出贡献。

传统人士之间的通婚都是通过向女方家庭送彩礼来实现的,较少的情况下,也有通过交换来通婚的。彩礼的多少要根据在什么地方,也要看男方的生活水平。有时,彩礼是根据传统来决定的,而且一直带有很明显的象征性。彩礼也可以送实物。

在罕见的情况下,也根据地方,由新娘向新郎送彩礼。这样的彩礼都是些厨房用具、碗和缠腰布等,主要是方便家用的什物。

* 强制婚姻

妇女和男子一样有权自由选择自己的配偶。然而,至今依然还残留着一些传统的做法,例如替女孩子找或选一个丈夫而不经过女孩子本人的同意(强制婚姻)。这种现象现在已经大大减少。

* 叔娶嫂制

叔娶嫂制在某些习俗中依然存在。这种制度的内容就是将遗孀以婚姻的形式送给她的亡夫的天然继承人,或送给男方家庭的另一名成员。这样,妻子就继续留在亡夫家里,同时,男方的家庭对她也给予保护。

如果拒绝,该遗孀就会失去这个家庭的保护,从而只能一个人去面对子女的教育问题。根据习俗,她必须退还一部分彩礼。

16.6:宗教婚姻

宗教婚姻可以是基督教婚姻,也可以是穆斯林婚姻。宗教婚姻要求夫妻两人必须在一起生活。家庭关系的基础是相关的宗教,而不是官方的《民法》。宗教婚姻本身不会对夫妻两人的关系带来任何法律影响。

例如天主教婚姻以教会法为基础。通过婚姻,男人和女人将他们的结合献给上帝,这样他们就把忠诚作为必须履行的义务。丈夫和妻子之间应该互相支持、互相帮助和互相忠诚。

穆斯林婚姻将夫妻关系和夫妻共同生活献给真主。允许一夫多妻制,但丈夫有义务把同样的感情给予他应该平等对待的所有的妻子。

16.7:结婚的最低年龄

在贝宁,成年人的年龄无论是男还是女,都是21岁。但是,不同的婚姻形式,结婚的最低年龄就有所不同。在民法中,“男子不满18周岁,女子不满15周岁不能缔结婚约(《民法》第144条),而且不经同意不能结婚(《民法》第146条)”。

达荷美习惯法第57条规定,女子结婚年龄为14-15岁,男子结婚年龄为18-20岁。

不同的民族或不同的婚姻形式都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

例如,对于富有的巴利巴族和古恩族来说,女孩子到了10-12岁就可以举行婚礼,但条件是男人在女孩子满18-20岁之前不能“碰”她。对于古恩族来说,女子必须在行12个月的月经之后才能结婚。对于松巴族来说,男女婚嫁的年龄分别为30和20岁。皮拉皮拉族的规定是,男子必须满15-16岁才能结婚。芳族若按照阿多梅沃婚姻形式,则婚姻的年龄要超过40岁以上。

1939年蒙戴尔法令规定,女孩的结婚年龄为14岁,而男孩的结婚年龄为16岁。

必须指出,一般的讲,不管采取什么婚姻形式,在实际生活中,上述最低结婚年龄并没有得到尊重,原因一方面是贝宁的习惯太不相同,另一方面是因为贝宁青年同国外文明接触后所受的影响。相对来说比较长的学习时间导致青年最低合法结婚年龄的提高。

16.8:男女最低结婚年龄的差距

正等待通过的人事和家庭法草案特别强调个人的法律人格权。关于这一点,上述法律草案的第1条规定,“任何人不管其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或其他看法、民族或社会出身、财产状况、出生或其他情况,从出生到去世,都有自己的权利。”

法律草案第123条不解决男女最低结婚年龄的差距问题。“男子不满18岁,女子不满16岁不能缔结婚约,除非应公共部的要求,初审法庭庭长出于十分重要的原因发布法令,才能不考虑年龄因素。”

第126条具体规定了婚姻形式的条件。它阐述了婚姻合法性的原则。“任何婚姻都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由民事官给予主持。只有经过民事官主持的婚姻才具有合法效力。在没有出示婚姻证书之前神职人员不能举行宗教仪式。”

法律草案也规定了婚姻最根本的条件。

第119条规定了自愿结为夫妻——即使是未成年的夫妻——的原则。夫妇中任何一方都有法律行为能力,但他(她)的权利和权力会因为婚姻制度和具体背景的影响而受到限制。

16.9:订婚和娃娃亲

习惯允许孩子一出生或还在儿童期就提前结婚。这些婚姻可以通过交换或通过送彩礼来完成。最常见的做法是家长或有钱人家从孩子很小的时候或在孩子年幼时期起就为他们选丈夫或妻子。这种婚姻可以在孩子之间发生,也可以在孩子与成年人之间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女孩子一旦发育了,就由她的丈夫或娘家人支配,不管她同意还是不同意,她可以在强制的情况下被迫结婚。

如今这些做法往往以失败而告终。孩子,尤其是女孩子往往自己选择自己的心上人。女方家长有了男方或男方家庭的承诺和保证,同时又担心女儿选择自己的心上人结婚,于是决定赶快把女儿嫁出去,或是把她交给未来的婆家,或让人来抢亲。在一些地区,抢亲是常见的做法。据说与没有被抢亲的新娘相比,这样做能够抬高妻子的身价。

尽管国家和非政府组织做了许多工作,但如今还是有早婚和强制婚姻的情况。法庭受理受害者的申诉案件。

16.10:性行为的最低年龄

贝宁对进行性行为的最低合法年龄不作统一规定。

但习惯法的某些条款禁止在18岁之前发生性关系或要求在孩子结婚之前要有一定数量的月经期。

必须指出,刑法认为,在一名13岁儿童身上实行性行为相当于严重的强奸行为(刑法第332条)。

应该关注未经宣布的习惯婚姻以及各种宗教婚姻。要求以如此方式结合的夫妻在民事官面前作结婚宣布,否则,按照法律,这样的婚姻在夫妻之间不会产生任何义务,也不会有任何法律效力。

16.11:夫妻在家庭中的权利

在家庭权利范围内,特别是在赞成一夫多妻制的习惯法中,婚姻的平等问题被十分尖锐地提了出来。因为习惯法使得男人可以自由地娶好几个妻子,并将她们强加给第一个妻子或是其他妻子。习惯法第122条规定,妻子要服从和忠于丈夫。而丈夫则“应该好好对待他的妻子,给她房子住,给她饭吃,给她衣服穿。对他不要求忠诚。一般情况下,他应该对所有老婆都宠爱有加……如果娘家有难或妻子身体不适,也要求他给予帮助。”

在一夫多妻制的情况下,丈夫对妻子们的权利和责任以及妻子们对丈夫的权利和责任同一夫一妻制的情况没有任何差别。配偶的权利和责任是一样的。

丈夫的遗产有所有权利所有人平分,不得独享。

16.12:已婚妇女的权利

在选择职业方面,女人和男人的权利是相同的。这些权利并不因为婚姻而有所改变。

已婚妇女自由选择她们的职业、工作,有时候同丈夫进行商量。

她们有权掌握和取得财产。她们也有权管理和支配家庭的财产。

妇女行使自己的权利。那些不了解自己的权利的妇女往往都在农村。但一些私人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在这方面专门为她们工作。

16.13:未婚同居妇女的权利

法律不承认非婚同居,但这已经屡见不鲜。因此,一旦因这种关系而生下了孩子,他们就被当作家里的孩子,享有同婚生子女一样的权利。

社会对自由婚姻、自由结合或其他形式的同居是不以为然的。它们被看作是堕落和卖淫,因此,现象尽管存在但不能被宽容。

在分居的情况下,非婚同居者有权得到子女的生活费。

16.14:遗孀的权利

遗孀在社会上的地位并不低下。在继承丈夫遗产方面,财产管理权取决于结婚时采纳的是什么婚姻制度(是财产共有制还是分割制)。原则上,妻子可以自由支配她们的财产。

在丈夫去世的情况下,死者家属有可能不顾妻子特别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企图支配遗产。

遗孀往往要受到十分严厉的传统仪式的束缚。而男人在他们的妻子去世后却不受这些制约。

还必须指出,妇女在她们的丈夫去世后受到各种敲诈勒索。婆家倾向于将遗孀逐出家门,并千方百计把她和孩子们分开,目的是为了起财产管理者、监护人和监督监护人的作用。

16.15:离婚妇女的权利

在家庭中,享用财产没有实际的限制。

任何人不分男女都有离婚权。所谓离婚,即意味着从法律的角度上割断了由结婚和在民事官面前宣布结婚建立起来的联系。

离婚是否需要登记取决于缔结婚姻关系的形式。如果是世俗婚姻或在民事官面前宣布结婚则需要登记。上述情况需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条件下经过判决才能使离婚得到批准。

解除婚约后,如有必要,法庭还要主持财产的分割。离婚后,妻子有权得到一笔生活费,特别当她们还要看管子女的话。

妻子的家务和农业劳动很难估算价值,因而往往在财产分配的时候会产生问题。一般情况下,她们在分配财产时总是吃亏的,特别是财物一般都记在丈夫的名下。一辈子在丈夫身边操劳的妻子临到分居或离婚时却两手空空。有关宣布婚姻的财产分割制助长了这种情况。

* 非婚同居有得到生活费的权利

如果有一个非婚同居生的孩子,在分开后同样可以要求享有生活费的权利。

* 在分居或离婚的情况下法庭判决的执行问题

在执行法庭判决问题上经常出现问题。障碍来自作为家长的丈夫,他甚至在终止了婚姻关系后连抚养子女的义务和与配偶或伴侣之间的冲突这两者的界限也分不清楚。为了帮助执行,有时法官发出支付扣押的命令。

16.16:家长的责任

一般讲,法律认为家长对子女负有同样的责任,不管是妻子还是丈夫。父亲是一家之长,而妻子被认为要对孩子发挥教育作用。可是,在家庭内部的决策过程中,妻子的意见往往不足为道,特别是在传统的环境中。根据有些习俗,女儿的教育以及女儿出嫁的筹备工作主要留给母亲去做。

16.17:已婚妇女的避孕

妇女避孕受周围环境的影响。习惯上主张由丈夫或家里其他成员作决定(1996年贝宁人口和卫生调查,第64页)。

有四分之一的妇女在1996年人口和卫生调查中表示她们反对避孕(23%),有21%的妇女因为想要更多的孩子所以不避孕。有15%的男人反对避孕,有43%的男人因为想要更多的孩子所以不采取避孕措施。(1996年贝宁人口和卫生调查,第64页)

在计划生育方面采取了许多行动。

为研究贝宁计划生育问题组织了一些国际和国内会议。联合国人口基金和贝宁计划生育协会积极通过建立一些中心来组织面向妇女的培训活动和宣传运动。

在实际生活中,过去被认为是妇女生育卫生障碍的丈夫的准许,对于如今想避孕的妇女来说已经不再必要了。只要是成年妇女,她就可以在这方面自由表达自己的愿望。

计划生育虽然已经得到了普及和实践,但推动这项工作的人始终还是忧心种种,因为1920年7月31日惩治教唆流产和避孕宣传的法律依然有效。目前正在采取行动以便对这部法律进行修改或将它从贝宁保护妇女的法律中废除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