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布基纳法索第七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17年10月24日举行的第1532次和第1533次会议(见CEDAW/C/SR.1532和1533)上审议了布基纳法索的第七次定期报告(CEDAW/C/BFA/7)。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BFA/Q/7,而布基纳法索的答复则载于CEDAW/C/BFA/Q/7/Add.1。

A.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第七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的后续报告(CEDAW/C/BFA/CO/6/Add.1)、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以及在对话期间缔约国代表团所作的口头介绍和对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给予的进一步说明。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妇女、国家团结和家庭部长洛蕾·宗戈·希恩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其成员包括司法、人权和公民发展部、卫生部、公职、就业和社会保障部、国民教育和扫盲部、经济、财政与发展部、国防和退伍军人部、农业和水力治理部以及布基纳法索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驻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10年审议缔约国的上次定期报告(CEDAW/C/BFA/6)以来在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尤其是通过下列法案 :

(a)2017年6月27日关于保护人权维护者的第039-2017/AN号法;

(b)2015年9月6日关于预防和惩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以及赔偿和关怀受害人的第061-2015/CNT号法;

* 委员会在第六十八届会议 (2017 年 10 月 23 日 至 11 月 17 日 ) 上通过。

(c)2012年6月11日修正《宪法》并将促进性别平等写入《宪法》第101条的第033-2012/AN号法。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善旨在加速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促进性别平等的体制和政策框架,例如:

(a)通过授权国家人权委员会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的2016年3月24日第2016-01号法,依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加强国家人权委员会;

(b)2016年4月14日第2016-216/PRES号法令设立宪法委员会,修订国家宪法,以期纳入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以及促进性别平等和生殖健康的规定;

(c)部长会议通过涵盖2017-2019年期间、执行国家性别平等政策(2009年)的新国家行动计划。

6.委员会对以下事实表示欢迎,即自审议上次报告以来,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了下列国际和区域文书:

(a)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分别于2012年和2017年);

(b)《取缔教育歧视公约》(2012年);

(c)《非洲联盟保护和援助非洲境内流离失所者公约》(2012年)。

C.议会

7.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在确保充分执行《公约》方面的重要作用(见2010年第四十五届会议通过的关于委员会与议员间关系的声明)。委员会请议会从现在到根据《公约》提交下次报告期间,按照其任务授权采取必要步骤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D.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宪法框架和歧视性法律

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目前正在对宪法和立法框架进行修订,包括计划对《宪法》、《刑法》和《个人和家庭法》的修正,以促进性别平等,取消歧视妇女的条款。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法律改革的步伐极其缓慢,没有通过有关文本的时间表,草案文本可不经与公众协商就作进一步修正。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女性在宪法委员会中的比例偏低(90名成员中只有11名女性)。

9.委员会述及其关于缔约国在《公约》第二条之下的核心义务的第28(2010)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优先开展法律改革进程,同时考虑到《公约》第一和第二条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1(要求在全球消除对妇女和女童的一切形式歧视)之间的关联,并在规定时限内:

(a)最终确定并通过支持妇女权利的《宪法》、《刑法》和《个人和家庭法》修正案;

(b)提高女性在宪法委员会中的比例,以期实现性别均等;

(c)举办开放和包容各方的公开辩论,讨论关于宗教和习惯属人法律和做法的各种不同意见与解释,并且在妇女民间社会组织的参与下,在议员、传统和宗教领袖及公众中宣传进行全面法律改革的重要性,以实现男女的实质性平等,为通过促进妇女权利的法律形成共识。

歧视的法律定义

10.委员会欢迎《宪法》承认性别平等并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宪法》第151条申明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内法,但在国家立法中似乎并未适用符合《公约》第一条的对妇女歧视定义。

11.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即缔约国应采用《公约》第一条所载的歧视定义,从而涵盖公共和私人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并承认各种交叉形式歧视,以此加强男女的实质性平等(见CEDAW/C/BFA/CO/6,第10段)。

司法救助

12.委员会欢迎增加高级法院的数量并于2016年修订法律援助方案,将贫穷妇女定为援助对象。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在对话期间宣布它将停止从判予女性申诉人的赔偿金中扣除诉讼费。然而,委员会依然感到关切的是,主要由于以下原因,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机会有限:

(a)由于缔约国妇女的贫困率和文盲率较高,她们不太了解自身的权利以及如何主张这些权利;

(b)从地理上看,妇女去法院的可能性有限;农村地区得到法律援助的可能性也有限;

(c)由于在法官、律师和执法官员当中存在严重腐败、缺乏性别敏感性以及对妇女权利的认知有限,妇女不信任司法机构;

(d)对大多数妇女而言,个人和家庭法律事项受宗教和习惯法制约,但这些法律制度中的有些原则已被认定违反《公约》。

13.委员会述及其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2015)号一般性建议,回顾缔约国确保妇女权利免受多元司法系统各个部分侵犯的义务,并进而建议缔约国:

(a)继续发展法院系统,目的是在每个行政区设立一个高级法院;

(b)通过加强与民间社会组织的合作等办法,使妇女更加清楚地认识自身的权利以及如何主张这些权利;

(c)通过增加专门用于流动审理单位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等办法,扩大法律援助部门和司法机构的地理覆盖面;

(d)调查并起诉一切司法人员腐败案,并对腐败分子给予适当惩处;

(e)为所有法官、律师和执法官员提供有关《公约》和妇女权利的能力建设,以确保他们的言行符合《公约》,提高认识,并消除主张自身权利的妇女所面临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和污名化;

(f)扩大普通法院的管辖范围,以包括裁决迄今由宗教和习惯法院管辖的《个人和家庭法》规定的事项。

妇女及和平与安全

14.委员会注意到,在自2014年起的政治过渡之后,缔约国的局势更加不安全,非国家行为体频频发动袭击,索马里难民大量涌入。根据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 署的 资 料,截至20161231日 , 约 有32000名 难 民仍滞留在 缔约 国。委 员 会感到关切的是:

(a)缔约国中的难民妇女和女童受到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早婚和逼婚、人口贩运和强迫卖淫的风险很高;

(b)和解与民族团结高级理事会没有完全开展工作,导致对于有关安全部队和恐怖团体基于性别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的指控迟迟未进行调查;

(c)根据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和第1820(2008)号决议制定的国家行动计划没有得到有效执行。

15.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妇女在冲突预防、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的作用的第30(2013)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收集缔约国关于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特别是性暴力事件的数据,以及关于早婚、逼婚、贩运人口、强迫卖淫和被恐怖团体绑架事件的数据;

(b)使和解与民族团结高级理事会完全开展工作,从而使其能够调查有关安全部队和恐怖团体侵犯人权的指控,尤其注重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将施暴者绳之以法,确保受害者得到赔偿和康复;

(c)酌情利用国际资金和技术援助,确保妇女参与建立和平、稳定和重建进程的所有各阶段,包括有效执行根据关于妇女及和平与安全的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和第1820(2008)号决议制定的国家行动计划。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

1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国家团结和家庭部近期的结构调整已导致该部的任务授权扩大,但却未为其划拨充足的资源,无法确保履行提高妇女地位的职责。委员会还对该部、国家提高妇女地位委员会常设秘书处和各个部级性别平等问题协调中心之间缺乏协调感到关切。

17.委员会回顾《北京行动纲要》中的指导意见,尤其是关于国家机构有效运作的必要条件的指导意见,建议缔约国:

(a)通过一项明确的战略,巩固并强化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的能力,确保其拥有有效执行《公约》的足够决策权及人力和财政资源,并在各个层面协调地开展工作,促进妇女权利;

(b)确保其国家机构制定旨在在人权框架内实现性别平等的政策和方案,改进按性别及其他相关因素分列的必要数据的收集工作,以评估这些政策和方案的影响和效力。

国家人权机构

18.委员会欢迎强化国家人权委员会,包括扩大对它的任务授权,以通过提高认识、处理申诉、法律援助和为受害人提供介绍服务,促进并保护妇女权利。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国家人权委员会没有开始工作。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国家人权委员会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履行其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的任务。委员会鼓励国家人权委员会一旦开始工作,就向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申请被认证为符合《巴黎原则》。

暂行特别措施

20.委员会重申其以往的关切,即暂行特别措施没有被作为在《公约》所涉各个领域加速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的必要策略而得到充分实施,并且特别关注提高妇女在公共和私营部门决策层的代表性问题。

21.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有时限的具体目标并为实施诸如配额及其他积极措施的暂行特别措施划拨充足资源,同时对不遵守规定者予以制裁,以期在《公约》涵盖的妇女代表性不足或处于劣势的所有领域,例如在保健、教育、就业及社会和经济福利的获取方面,实现男女的实质性平等。

陈规定型观念和基于性别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缔约国,歧视妇女的陈规定型观念十分顽固,反映在无论是在公共还是私人领域决策权均由男人独揽,女人则被贬为只有生殖作用。委员会提请人们注意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地位低下、受教育程度较低和贫穷率较高与对她们施以基于性别的暴力,特别是性暴力和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之间的关联。委员会依然关切的是,这种暴力似乎在社会上已经合法化,与其如影随形的是沉默和有罪不罚的文化,受害者获得援助、保护或补救的途径有限。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第061-2015/CNT号法没有完全实施,以下工作也无时间表:

(a)修正第061-2015/CNT号法第14(2)条,该条未将婚内强奸定为刑事犯罪,除非是累犯或者伴侣的身体不能进行性交,并且对这种犯罪的惩罚只是罚款;

(b)使《刑法》与第061-2015/CNT号法相一致。

23.委员会回顾其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的关于基于性别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2017)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制定一项包括明确目标和时限的综合战略,改变那些影响妇女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

(b)加快修订第061-2015/CNT号法第14(2)条,以便将婚内强奸定为刑事犯罪;

(c)加快修订《刑法》,使其条款与第061-2015/CNT号法相一致,从而确保将家庭暴力、家庭以婚外怀孕或拒绝接受强迫婚姻为由将女童拒之门外的行为以及性骚扰定为刑事犯罪;

(d)确保有效执行第061-2015/CNT号法,从而使所有关于基于性别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的指控得到实际调查和起诉,施暴者得到适当惩罚,受害者能够得到包括赔偿金在内的适当补偿;

(e)为法官、检察官、警察及其他执法官员、法律从业人员和社区领导人提供能力建设方案,使其了解如何预防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并以对性别敏感的方式调查此类暴力指控;

(f)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增加庇护所的数量并扩大其覆盖范围,为性别暴力受害者提供医疗、心理康复和重返社会方案及法律援助;

(g)按照年龄、行政区和受害者与施暴者之间的关系,系统收集并分析关于一切形式基于性别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数据,以及关于保护令、对施暴者予以起诉和判决的数量等数据。

有害习俗

24.委员会欢迎通过涵盖2016-2020年期间的消除女性 割礼习俗的国家战略计划和涵盖2016-2025年期间的防止和消除童婚的国家战略。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在缔约国,女性割礼习俗久久难除,相关判刑政策十分宽大,包括没有系统地对施害者实行六个月监禁这一最低刑罚和过度使用有条件的判刑;

(b)童婚率极高,农村地区92%的女孩不到18岁就结婚了。此外,《刑法》禁止童婚和强迫婚姻的第376条的范围仅限于民事婚姻,并不涵盖依据传统或宗教法律缔结的婚姻,而大多数童婚和强迫婚姻正是依据这种法律缔结的。

25.委员会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5.3(要求消除童婚、逼婚和女性割礼等一切伤害行为),建议缔约国:

(a)为执行与女性割礼和童婚作斗争的国家计划和战略划拨充足的资源,同时对战略性媒体宣传和教育方案作出规定,以使传统和宗教领袖、保健和社会工作者以及公众认识到这种有害做法对妇女和女童的不利影响;

(b)建立各种机制系统监测和评估这些计划的执行情况,以期不断提高其实效;

(c)严格执行《刑法》禁止女性割礼的第380-382条,不再进行有条件的判刑;

(d)扩展《刑法》第376条中强迫婚姻的定义,以涵盖按传统或宗教习俗结成的被迫夫妻结合关系。

贩运人口和利用他人卖淫营利

26.委员会欢迎设立一个国家警戒和监督委员会,负责协调反贩运立法的执行工作。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是人口贩运的来源国、转运国和目的地国,并关切地注意到缺乏以下方面资料:

(a)当时的社会行动和国家团结部进行的2013年人口贩运研究的结果,这些研究结果对于制定确保起诉和惩罚施害者、加强对受害妇女和女童的法律和社会心理援助并促使她们重返社会的、切实有效的打击人口贩运战略,至关重要;

(b)对贩卖妇女和女童者进行调查、起诉和判刑的数目,以及对受害者进行保护并给予赔偿的措施;

(c)为卖淫妇女提供的社会和保护服务,包括针对想要脱离卖淫行业的妇女的退出方案。

27.委员会提请注意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5.2(要求消除公共和私营部门针对妇女和女童的一切形式暴力行为,包括贩卖、性剥削及其他形式的剥削),并建议缔约国:

(a)制定并实施打击贩运战略,该战略应规定对执法官员进行及早发现人口贩运受害者和将其介绍到适当的援助和康复服务机构方面的强制性能力建设,以及开展有关贩运的风险和犯罪性质的教育和提高认识运动;

(b)对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女童者进行调查、起诉和适当惩罚,确保人口贩运和卖淫的受害者免于承担刑事责任,并提供充分的保护和补救,包括获得咨询、医疗、心理支持、康复和赔偿的可能;

(c)从根源上解决贩运、剥削妇女和女童问题,向有被贩运或被利用卖淫营利之风险的妇女提供教育机会或替代性收入机会,并向卖淫妇女提供退出方案,包括重返社会和重新入职战略。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8.委员会欢迎修订2009年4月16日关于选举配额的第010-2009号法,将立法和市政选举候选人名单中任一性别的比例从30%提高到50%,并且欢迎拒绝接受任何不遵守这一配额规定的此类名单。委员会还欢迎修订《选举法》(2015年4月7日第005-2015/CNT号法),使其条款与第010-2009号法相一致。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最近选举时已有30%的最低配额,但当选国民议会议员的妇女人数仍然非常少(127名议员中仅有15名女性)。委员会还注意到,被任命担任部长级职位(29名部长中有7名女性)和大使(32名大使中有7名女性)的妇女也很少。

29.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1997)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在规定时限内最终确定并通过修订第010-2009号法的法律草案,将立法和市政选举候选人名单中任一性别的比例从30%提高到50%,拒绝接受未遵守这一配额的候选人名单,采取在选举名单上每两行列入一名女性的“斑马原则”,并严格执行对于不遵守这一法律规定的处罚。

(b)在规定时限内最终确定并通过《选举法》修正案,使其条款与经修订的配额立法条款相一致;

(c)实施暂行特别措施,通过任命妇女担任政府和外交部门的决策职位,确保性别均等;

(d)为希望参与政治生活或担任公职的妇女提供更多参加培训和能力建设方案的机会,继续鼓励媒体确保男女候选人或当选代表获得同等报道,特别是在选举期间;

(e)提高政治家、媒体、传统领导人和公众的认识,使其认识到妇女在与男子平等基础上充分、平等、自由和民主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是有效执行《公约》以及国家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一个必要条件。

国籍

30.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关于取得国籍的法律框架,以及缔约国为出生登记所作的努力。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20%的儿童在出生时没有进行登记,使他们处于无国籍风险之中,妨碍他们获得基本服务。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通过关于出生登记重要性的宣传运动以及利用流动民事登记单位等办法,确保在全国各地及时进行出生登记并免费发放出生证,同时特别关注在难民营出生的儿童。

教育

3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涵盖2012-2021年期间的加速女童教育国家战略,以及该战略的执行对于增加缔约国全国女童受教育机会的积极影响,这种积极影响反映在小学一级实现了性别均等。然而,委员会对极高的学龄女童早孕率感到关切,并注意到这一现象与缔约国童婚和(或)强迫婚姻率高有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致使女生怀孕的教师和学校行政管理人员没有受到惩罚。尽管有法律规定禁止将怀孕女生开除出校,但由于社会排斥以及对她们重返校园没有足够多的支持,她们大多没有完成学业,委员会对此表示遗憾。委员会还关切的是:

(a)农村地区女童的中学毕业率特别低,结果导致农村妇女的识字率低(21%);

(b)缺乏针对青少年的、综合的性和生殖健康教育与服务;

(c)由于对学校基础设施包括饮水设施和适当的女生卫生设施投资不足,教育质量差;

(d)许多处于贫困中的女生被迫中止在校学习,去养家糊口。

33.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4.5(要求消除教育中的性别差距),建议缔约国:

(a)鉴于其保护儿童免遭包括性虐待在内的暴力侵害的义务,根据关于生殖健康的第49-2005/AN号法第13条和关于儿童保护的第015-2014/AN号法第97条,为与早孕现象作斗争的方案划拨充足资源,包括通过建立关于教育机构中对妇女和女童的一切性暴力行为的报告机制,以及让国家预防学校暴力委员会参与这一工作;

(b)对教师和所有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开展强制性的宣传教育,使其认识到致使女生怀孕或对其进行性骚扰可被追究刑事责任;

(c)收集并公布校内早孕的案例数目以及对此类案件的调查、起诉和判刑数目等数据;

(d)为未成年母亲重新踏入校门提供便利,包括通过提高认识运动来消除文化污名,以及为其子女提供负担得起的保育;

(e)在学校课程中纳入针对男女生的强制性、适合其年龄、循证和科学准确的关于性和生殖健康与权利以及负责任的性行为的教育,以便减少与怀孕有关的辍学率;

(f)通过提高人们,特别是家长和传统领导人对于妇女接受教育之重要性的认识,消除阻碍女童接受教育的歧视性定型观念及其他障碍;

(g)取消学校教育的间接费用,提高教学和学校基础设施的质量,加强为女童提供校餐方案和适当卫生设施的工作;

(h)加强成人扫盲方案,特别是针对农村妇女的扫盲方案。

就业

34.委员会注意到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和骚扰及保护男女就业机会均等的宪法和立法保障,包括《个人和家庭法》和《劳动法》中的保障。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的失业率过高,妇女集中在非正规部门的低薪岗位上,她们干的常常是剥削性的家政工作,这种部门对同工同酬原则的执行和监督十分有限。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a)由于需要进行十分麻烦的举证,在工作场所遭到基于性别的歧视和性骚扰者获得补救的可能性不大;

(b)《劳动法》第142条基于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禁止妇女从事某些类型工作;

(c)妇女依然没有资格获得家庭津贴,或从单身工资和薪金税中扣除自动给予父亲的育儿减免。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包括暂行特别措施在内的各种措施,增加妇女获得正规就业的机会,例如以激励措施促使公共和私营部门雇主招聘妇女,引入灵活的工作安排和加强对妇女的职业培训;

(b)确保社会保护计划适用于所有妇女,包括在非正规部门工作的妇女;

(c)系统开展检查,打击针对妇女的剥削性劳动做法,确保有关行为人受到适当制裁;

(d)审查歧视妇女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包括通过修正《劳动法》第37条以扩展性骚扰定义和适用人员范围,使人们更加认识到受害者可用的补救办法并减轻举证责任;修正《劳动法》第142条,以限制孕产期而非一般妇女从事某些职业;修订有关领取家庭津贴的歧视性政策;

(e)批准2011年国际劳工组织《家庭工人体面劳动公约》(第189号)。

健康

36.委员会欢迎通过2016年3月2日第2016-311号法令,引入对缔约国5岁以下儿童和孕妇的免费保健。然而,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

(a)孕产妇死亡率极高及其与日益高升的不安全堕胎发生率的关联,因为近三分之一的孕产妇死亡是不安全堕胎造成的;

(b)造成孕产妇死亡和发病的其他因素,包括残割女性生殖器、早婚、早孕、保健设施不足、医务人员短缺、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分布不均和获取避孕措施的途径不畅。

37.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与健康的第24(1999)号一般性建议和第35号一般性建议,提请注意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3.1和3.7(要求降低全球孕产妇死亡率和普及性和生殖健康保健服务)。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见CEDAW/C/BFA/CO/6,第40段),建议缔约国:

(a)废除禁止堕胎的《刑法》第383-390条,使堕胎合法化;

(b)消除实际上阻碍获得合法堕胎的程序性障碍,包括在强奸案件中须取得认定刑事犯罪的司法裁决的要求,以及在强奸或乱伦案中堕胎只能在妊娠前10周进行的限制;

(c)提高妇女和保健人员的认识,使其了解如何获得合法堕胎以及所有妇女堕胎后均应得到护理;

(d)在缔约国全国,增加非评判性、易于获得的性和生殖健康信息与服务以及负担得起的避孕用品的供应和使用,包括通过使妇女了解申明妇女有权不经丈夫同意获得避孕用品的《生殖健康法》;

(e)参照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关于采取基于人权的方式执行降低可预防的孕产妇死亡率和发病率的政策和方案的技术指南(A/HRC/21/22及A/HRC/21/22/Corr.1和A/HRC/21/22/Corr.2),在缔约国全国提高获得由熟练助产士提供的产前和产后基本护理以及产科急诊服务的可能性,从而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艾滋病毒/艾滋病

38.委员会欢迎通过2011年6月3日关于防治艾滋病和保护艾滋病毒感染者权利的第30-2011号法。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卖淫妇女的艾滋病毒感染率依然高居不下,而且由于受到歧视和被污名化,她们获得治疗的机会有限。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为感染艾滋病毒的妇女和女童提供适当的保健服务,包括抗逆转录病毒药物,同时特别关注卖淫妇女,并采取措施消除她们所面临的歧视和污名化。

经济和社会福利

40.委员会欢迎涵盖2016-2020年期间的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该计划设想妇女是发展中的关键因素,其目标是到2020年在企业家当中实现性别均等;委员会还注意到2015年通过了一项旨在促进妇女创业的国家战略,所申明的目标是到2025年减少贫困。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大多数妇女因为不太了解如何获得经济和社会福利,所以依然难以得到它们,而且由于对资源分配的重男轻女态度,妇女获得和控制土地与自然资源的可能性也不大。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高妇女认识,使其了解如何获得包括社会保护和医疗保险在内的各种福利以及低息金融信贷,并且扩大福利提供者所覆盖的地域范围。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5,提高议员、传统和宗教领袖以及公众的认识,使其了解作为一项减贫战略,需要促进对妇女的经济赋权。

农村妇女

42.委员会欢迎规定公平获得土地、资源和信息的法律框架,以及为妇女保留30%国管农业用地这一最低配额。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框架由于妇女对这些权利的认识不高,没有得到充分执行;没有将性别平等纳入其方案规划的主流;不是在农村妇女的充分参与下拟定和执行的。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a)对妇女而言,没有任何机制可就其获得、所有、使用和继承土地方面的歧视提出申诉;

(b)Kounkoufouanou和Essakan社区的强行驱逐、失去肥沃的土地和收入、得不到足够的清洁用水和适当的住房以及健康状况恶化,对妇女的影响均特别严重。

43.根据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34(2016)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充分实施2009年6月16日关于农村土地保有制度的第034-2009/AN号法,该法承认在农村地区土地获得方面性别平等;

(b)确保在所有农村发展政策和计划中均纳入性别平等视角,确保妇女参与拟定、通过和执行关于粮食安全、气候变化、救灾和减少风险的国家政策和方案;

(c)便利妇女获得和保有土地与自然资源,办法包括使妇女认识到如何主张为其保留的土地,强化负责监测30%妇女专用土地配额实施情况的委员会的能力,协助妇女就在土地获得方面歧视的侵权行为提出申诉;

(d)让有关社区的妇女参与有在Kounkoufouanou和Essakan活动的私营企业参加的进程,就适当补救和赔偿问题进行谈判,以充分弥补这些妇女所蒙受的损失;

(e)建立一个法律框架,确保农用工业项目和采掘业活动不会损害农村妇女的土地所有权和生计权,并确保只有进行了涉及农村妇女的性别影响评估之后,在保证驱逐系由法庭下令进行且有符合国际标准的严格程序性保障的情况下,才允许进行此类商业经营。

弱势妇女群体

老年妇女和寡妇

44.委员会欢迎通过2016年10月17日关于保护和促进老年人权利的第24-2016/AN号法,其中特别规定处罚对老年人和被指行巫者的遗弃和社会排斥行为。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法没有具体解决老年妇女朝不保夕的问题,也没有规定申诉机制,以确保包括被指行巫妇女在内的歧视受害者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

45.委员会根据其关于老年妇女及保护其人权的第27(2010)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修正第24-2016/AN号法,以便保证老年妇女能够获得充足和负担得起的保健和社会服务,以及遗产和土地;

(b)划拨必要的资源,确保2012-2016年防止社会排斥被指行巫者国家行动计划执行情况监测机制切实有效;

(c)实施提高认识方案,改变人们对于老年妇女和寡妇的传统观点,以期打击对她们的一切形式歧视和暴力行为。

被拘留的妇女

4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大多数被审前拘留的妇女根本没有与已决犯分开关押。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关押妇女的拘留设施条件很差,包括过度拥挤,缺乏食物、饮水和适当的卫生设施。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执行《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保证将被拘留的妇女与已决犯分开关押,确保她们获得足够的营养、饮水、卫生设施和医疗保健,并加强对于她们获释后融入社会的支持计划。

残疾妇女和白化病妇女

48.委员会欢迎通过2010年4月1日关于保护和促进残疾人权利的第012-2010/AN号法,并注意到《宪法》第18条要求缔约国向残疾人提供援助。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权利没有得到任何具体政策或行动计划的保护。对于有关攻击包括妇女和女童在内的白化病患者、利用他们的肢体行巫术以及白化病儿童的母亲遭到羞辱和社会排斥的报告,委员会表示遗憾。

49.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残疾妇女的第18(1991)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制定并执行一项战略,确保残疾妇女和女童切实能够获得司法救助,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接受教育,参加创收活动,获得保健,包括性和生殖健康保健服务;

(b)开展提高认识活动,改变对于残疾妇女和女童以及白化病妇女的消极态度,确保对侵犯她们者予以严惩。

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

50.委员会欢迎将《个人和家庭法》修订草案提交部长会议,以及草案将男女的结婚年龄统一为18岁。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信息说明草案中是否已建议废除一切歧视性条款,包括:

(a)允许以习惯或宗教仪式缔结的婚姻豁免适用该法的第233条;

(b)允许一夫多妻制的第257–262条;

(c)规定在住所选择上听从丈夫意见的第294条;

(d)规定依法分居的健在配偶不得继承其已故配偶财产的第741条。

51.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的第21(1994)号一般性建议和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的第29(2013)号一般性建议,以及就有害习俗联合发表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一般性建议/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建议缔约国:

(a)加快通过修订的《个人和家庭法》,废除所有歧视妇女的条款,包括将男女最低法定结婚年龄提高到18岁,此规定没有例外并适用于一切形式的夫妻关系;

(b)简化民事婚姻的行政要求并减少一切相关费用,从而鼓励婚姻正规化。

数据收集和分析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收集、分析和传播按性别、年龄、残疾与否、族裔、所在地和社会经济地位分列的综合数据的工作,更好地利用可衡量指标评估妇女处境方面的趋势以及妇女在《公约》涵盖的所有各领域实现实质性平等方面的进展。

《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案

53.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接受对《公约》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4.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努力执行《公约》的各项规定。

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55.委员会呼吁在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按照《公约》的规定实现实质性的性别平等。

传播

56.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缔约国的官方语文向各级(国家、行政区和地方)有关国家机构,特别是政府、部委、议会和司法机构及时散发本结论性意见,使其能够得到充分执行。

技术援助

5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公约》的执行与发展努力联系起来,并在这方面利用区域或国际技术援助。

批准其他条约

58.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5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23(b)和(f)、25(d)和43(c)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60.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21年11月提交第八次定期报告。该报告应按时提交,如有延迟,则应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期间。

61.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循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统一提交报告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