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 EDAW/C/BLR/CO/7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 公约

Distr.: General

6 April 201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对妇女歧视 委员会

第四十八届会议

2011年1月17日至2月4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白俄罗斯

1.2011年1月27日是,委员会举行了第973次和974次会议(CEDAW/C/SR.973和974),审议了白俄罗斯的第七次报告(CEDAW/C/BLR/7)。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臷CEDAW/C/BLR/Q/7,而白俄罗斯政府的回复臷于CEDAW/C/BLR/Q/7/Add.1。

A.导言

2.委员会表示赞赏缔约国第七次定期报告内容详实,基本上遵循了地编写报告的准则,并包含了阐述对委员会上次结论性意见(CEDAW/C/BLR/4-6)执行情况的章节。然而,报告未按性别详细分类列出《公约》所涉若干领域,关于妇女境况,特别是贫困妇女境况的统计数字和定性数据。委员会表示赞赏缔约国的口头介绍、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对委员会口头提问所作的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了以白俄罗斯共和国劳工和社会保护事务部长为团长,并且由政府各部委代表组成的高级别代表团。委员会赞赏代表团与委员会委员之间的建设性对话,同时注意到有些问题未得到解答。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2004年2月3日,缔约国批准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及2006年加入《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5. 委员会欢迎,自上次审议报告以来,缔约国通过并执行了若干旨在实现法律和实际上男女平等的立法措施,包括:

2006年6月20日关于家庭关系中配偶平等的第164-3号法案,修订了《婚姻和家庭法》;

2007年7月20日规定父母享有带薪育儿假,并让父亲参与其他抚养子女机会的第272-Z号法案,修订了《劳工法》;

2006年2月14日总统法令和2007年3月1日部长会议第271号决定具体颁布了追加的家庭津贴。

6.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一些打击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女孩的措施,诸如:

2005年3月9日关于打击人口贩运的总统法令和2005年8月8日关于避免人口贩运影响后果的第352号总统法令;

2005年5月4日颁布的第15-3号法案实际上加大了《刑法》和《行政罪责法》惩处贩运人口罪及其牵连罪的力度;

2007年12月6日第624号总统法令颁布了2008至2010年国家打击人口贩运、非法移徙和相关违法行为纲领,旨在降低与贩运相关的犯罪率、保护和康复受害者,并加强遏制人口贩运的国际合作。

7.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2008年代表院的议员竞选期间,代表院女议员的比例提高到了31.8%,与此同时,各个地方政府委员会的当选女性比例则递增至45%。

8.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良好的孕妇和儿童卫生保健服务,包括产前和产后服务,从而绝大部分产儿系由熟练医务人员接生,进一步降低了婴儿死亡率。

C.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9. 委员会提醒指出,缔约国有义务系统且持续不断地执行《公约》所有条款,并从现在起直至提交下次定期报告期间,必须把本结论性意见列明的关注问题和建议视为优先关注事项。因此,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以这些领域为着重点落实执行活动,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汇报所采取的行动及取得的成果。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向所有相关部委、国民会议的代表院和共和国院,以及司法机构传达本结论性意见,从而确保全面落实这些意见。

议会

10.委员会重申政府负有首要责任,尤其要对全面履行《公约》规定的缔约国义务承担责任,同时强调《公约》对政府所有各部门都具有约束力。委员会请缔约国鼓励该国民大会的上下两院酌情依照程序,采取必要步骤落实本结论性意见,而缔约国则依《公约》履行递交下次报告的程序。

平等和不歧视

11.委员会虽注意到宪法第22条和国内立法所载条款,保障平等和不歧视的总体原则,但仍关切地感到该国未参照《公约》第一和二条,在国家立法中具体规定禁止一切生活领域中对妇女的歧视。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尚无包含性和基于性别歧视问题的男女平等和反歧视的全面立法。

12.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考虑通过一项关于男女平等或反歧视的全面立法,包括明确界定一切对妇女的歧视形式,不仅包括直接歧视,也包括间接歧视,以及根据《公约》第一和二条,明确禁止对妇女多重相互交叉形式的歧视。

《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知晓度

1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公约》虽构成缔约国国内法的组成部分内容,然而,缔约国的法律实践中则一直未享有充分的知晓度,不太有人知道,《公约》是铲除一切对妇女歧视形式和促进男女平等的措施,乃至立法和政策措施的法律依据。委员会注意到,法院并未在审理过程中直接援用或适用《公约》条款的事实,即表明妇女本身和司法机构及法律专业人员并未意识到《公约》及其议定书规定的妇女权利,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

14.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EDAW/C/BLR/4-6第342段)并敦请缔约国加紧努力,确保《公约》及基任择议定书,以及委员会就各个来文通过的一般性建议和意见列为培训法官、律师、检察官、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的组成部分内容,以使他们能参照《公约》直接适用和解释国家法律条款。委员会还再次促请缔约国提高妇女对《公约》规定的女性权利及其任择议定书确立的来文和调查程序的认识。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

15.委员会关切地感到,2005年至2008年期间,全国性别政策问题委员会,一个由中央政府各机构、地方执行和行政当局、国民会议代表以及最高法院和公共和国际组织代表组成的机构间咨询和协调机构停止了活动,然而,一旦专门从事促进妇女权利和男女平等政策的机构已不复存在,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则不免疲弱不堪。委员会还关切地感到,缔约国尚未建立起独立的全国人权机构。

16. 委员会回顾其第6(1988)号一般性建议和《北京行动纲要》,特别是关于国家机制有效运作的必要条件,建议缔约国:

加强全国男女平等政策机构以及劳工和社会福利事务部人口、性别和家庭政策司的能力及财力和人力资源,以制订、执行和提出咨询意见,并且协调和监督制订和执行男女平等领域的立法和政策措施;

优先注重妇女权利与不歧视,和享有男女平等问题,包括在第四个全国男女平等行动计划最后定稿时,应考虑到委员会本结论性意见的建议,加紧通过这项行动计划,并由国家预算为之拨出执行资金;

考虑依照《巴黎原则》(大会1993年12月20日第48/134号决议附件)建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一个妇女事务监察署或其它专设机构,负责对据称人权遭受侵犯妇女提出的申诉进行审议、公布意见,和提出建议。

陈旧观念和有害习俗

17. 委员会重申关切,家庭和社会对男女之间各自角色和职责,长期以来形成的陈旧观念。这种旧观念过度强调女性作为母亲和眷属的传统角色,贬损了妇女的社会地位,阻碍了她们参与政治和经济生活。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传媒越来越热衷于对女人进行性感化和商业化形象的描述。

18.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

再接再厉制订出一套综合性政策,采取以成年男女、男女孩为对象的先期行动和可持续的措施,克服家庭和社会对男女各自的角色和职责的陈旧观念,特别是一些女性地位最弱领域的陈旧观念;

加强与民间社会组织和妇女组织、议员、教育专业人员、私营部门和传媒的合作,以向广大公众和诸如,决策者、雇主、记者、弱势妇女群体和青少年等利益攸关方展开有针对性的宣传,并制订出横跨各阶层综合性更强的战略,以铲除性别问题上的陈旧观念,包括过度注重女性传种接代的旧观念形象,力推妇女积极从事经济和社会活动并在私营和公共领域男女承担同等职责的形象。

侵害妇女的暴力

1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虽努力加强警察和执法人员敏感地关注侵害妇女暴力问题的力度,然而,委员会则重申严重关切这种暴力行为,特别是家庭和性暴力长期冥顽不化的现象;对暴力行为的举报不足;因家庭暴力丧生的妇女人数颇高;对家庭暴力不予追究;强奸仅遭到私下的追究,但不受法规惩处;《刑法》条款并未单独列明关于家庭暴力和婚姻内强奸的条款;以及尚无为家庭暴力受害者开设的庇护所等问题。

20. 根据委员会关于侵害妇女暴力问题的第19 (1992)号一般性建议和其先前结论性意见所载的建议,委员会敦请缔约国:

加大力度追究侵害妇女的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应参照罪行严重程度,判处相应的刑事惩罚,不要以行政罚款方式处理,否则,可对受害者本人的经济状况遗留下不利的后患;

加速通过《防止家庭暴力法》草案,包括列明受害者可获得援助、保护和赔偿的具体权利;

修订其《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尤其将家庭暴力和婚姻内强奸列为罪行,以便有章可循地追究强奸行为,并确保强奸定义涵盖任何未经同意的性行为;

举办法官、检察官和警察必须接受的培训,传授如何严格运用法律条款惩处侵害妇女的暴力行为,并培训警察如何采用标准化程序,处置遭暴力之害的妇女;

通过消除受害者的耻辱感,提高对家庭和性暴力犯罪性质的认识,鼓励妇女举报暴力事件;

通过加强本地社会援助中心的危机应对室的能力,扩大政府为被殴妇女和女孩开设的庇护所数量,增强与开设受害者庇护所和从事康复事务的非政府组织合作并给予资助,加大酗酒者康复方案的力度,为受暴力之害的妇女提供充分的援助和保护;

按性别、年龄以及受害者与施暴者之间关系分类收集有关家庭和性暴力行为的统计数据。

贩运和剥削卖淫

21. 在注意到缔约国优先重拳打击人口贩运,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儿童行为的同时,委员会仍关切有报告称,尚未采取预防性措施,清除贩运的根源,包括贩运与卖淫和对妇女和女孩的性剥削之间的密切关系;对于受害者,特别是那些无法或不愿意与检察当局合作的受害者,既不提供援助、协助康复、予以保护,也不提供临时的住所;而且既不未向贩运受害者提供援助和临时住所的非政府组织提供资金,也未与之合作。

2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紧努力以期通过反人口贩运的法律;

采取预防性的措施,包括社会康复和事融合方案,铲除贩运妇女和女孩的根源,特别是与卖淫、性剥削和家庭暴力密切相关的关系,而缔约国的下次报告应向委员会报告这方面情况;

为所有遭人口贩运的受害者提供充分援助和保护,以及向来自第三国的受害者颁发临时居住许可证,不论他们是否有能力或愿意与法律诉讼程序配合,追究贩运蛇头;

扩大政府为收容遭贩运受害者开设的临时住所,并加强各地方中心解决受害者需求的应对力;

加强与开设临时收容遭贩运受害者住所,提供康复和重新融合服务的非政府组织合作,并为之提供资助。

参政政治和公共生活

23. 委员会确认妇女在国民议会和地方政府委员会的所占比例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然而委员会则强调关切,妇女在政府、司法机构和外交公务部门就任高级别职位的比例仍不足。为此,委员会指出,政府的现任24位部长中仅有一位女性部长,而且没有一位州长是女性。委员会表示关切,一些系统性的壁垒,诸如时间不够,资金不足之类,对待女性政治人士的偏见态度,传媒不予宣传介绍和遭到男性政治网络的排斥等,均阻碍了妇女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2008年,没有一位独立派,或反对派的女候选人当选进入代表院,而且女候选人的竞选纲领未正视过性别平等问题。

2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 (2004)号一般性意见,采取一些暂行特别措施,诸如,各政治党派、劳工集体和倡议团体推荐的女性候选人法定竞选配额人数,和奉行一项政治任命的性别等比制度,以期确保在政治机构,包括就任决策职位方面,男女性遴选和任命比例的均衡;

为政治家、记者和决策者,特别是男性,开设有关性别平等的培训,加强理解男女全面、平等、自由和民主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是全盘履行《公约》的必要条件;

创建一个扶持自由民主竞争的环境,特别是所有参与竞选的男女,包括独立女候选人和隶属各反对党派女候选人都应享有平等的条件。

25. 委员会严重关切,继2010年12月总统大选后举行的示威游行期间,大肆逮捕了众多抗议者,包括女性抗议者,并关切感到有报告称,这些女性活动人士在被拘留期间,遭到了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虐待。委员会尤其关切,Irina Khalip和Natalia Radzina,两位独立媒体机构记者的境况,和一个青年组织,“青年阵线”副主席,Anastasia Palazhanko的境遇。Anastasia Palazhanko因被(按《刑法》第293条)指控组织骚乱,遭克格勃逮捕,羁押在明斯克预审拘留中心,据报称,他既不准私下会晤律师,也得不到充分的医治。

26.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确保及时切实地调查,妇女们因2010年12月19日总统大选所涉的任意逮捕和拘留,以及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虐待行为提出的申诉;对于该为此行为承担责任的公共官员,应予以追究并处以充分的惩罚,并且对受害者蒙受的任何侵权行为给予充分的赔偿;

确保Irina Khalip、Natalia Radzina和Anastasia Polazhanko 获得一名独立医生的诊治;给予充分的时间和设施,让他们准备各自的辩护;与各自选聘的律师进行私下联系;并根据国际人权标准,由一个独立和公正的法庭,在合理的时限内,对他们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审理,或者予以释放;

不得干预Irina Khalip 的隐私和家庭权,确保在她或她丈夫等待获释期间,她三岁的儿子一直由孩子祖父监护照管,而在她被剥夺自由期间,她本人可与其儿子和家庭其他成员进行定期联系。

27. 委员会关切,白俄罗斯(《公众结社法》第二部分第7条)禁止未经登记的公众团体;(《刑法》第193 和193.1条)参与未经登记团体的活动,被列为犯罪行为;而且,据报告称,极其繁杂的登记手续严重阻碍了登记工作,压缩了该缔约国境内独立妇女组织的数量。委员会特别关切2007年10月,最高法院以没有合法的地址和不符合其他正规要求为由下达的判决,清除掉了唯一的女性政党“Nadzeja”。

28.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

撤销把参与未经登记民众团体,包括参与未经登记妇女社团的活动列为犯罪行为;

按劳工组织结社自由委员会的提议,复审和修订民众团体,包括妇女社团的登记程序,尤其撤销合法地址的规定;

创建一个扶持性的环境,确保妇女社团享有充分的筹资机会,包括宣传性别平生和推行女性人权议程。

教育

29. 委员会在注意到女性受教育水平较高的同时,仍关切妇女和女孩依然选择女性在传统上占主导地位的教育学科目领域,诸如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等,而在职业培训领域却比例不足。委员会还关切,由于80%接受师范教育的学生为女性,教育部门呈现女性化现象,会强化长期以来男女之间因性别偏差,不均等地承担参与对子女教育的陈旧观念。

3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努力旨在促进男女之间对各门学科和职业选择的多样化,并采取进一步措施,鼓励男女选择非传统性的学科领域和职业生涯,例如,鼓励男性参与对儿童的正规化教育。

就业

31. 委员会重申其关切劳务市场上仍呈现出横向和纵向性的男女隔离现象,尽管女性的教育程度高,然却集中在低报酬的公务部门就业,根深蒂固的性别工资差,迫使许多妇女延长工作时间、女性对商务和企业开拓方面工作的参与度有限,而且缺乏有关私营和非正式部门女性状况的资料。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女性的失业率高于男性;女性长期失业,然而,由于低失业津贴和强制性的公益工作,女性登记失业的人数较低。委员会还表示关切。《刑法》第170条可能未规定工作地点防止性骚扰的充分保护,因为举证是刑事案极沉重的责任,而性骚扰形式的某些歧视性做法,或许还构不成按规定应受惩处的行为。

3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意见,采取制订充分的政策和措施,包括暂行措施,按时限设定实现劳务市场男女实质性平等的指标和指数,促进妇女就业,消除职业隔离现象,并缩小性别差别;

定期审查以女性从业占主导比例部门的工资幅度;

消除私营雇主对性别的偏见态度,以确保不按把男人视为养家糊口之主的传统偏见旧观念,确定对男女颁发的工资奖金;

加强努力通过特别方案、培训、信贷和咨询,增强女性的创业精神;

按性别分类,收集私营和非正式部门的男女情况数据,并采取有效措施监督和改善这些部门的女性工作条件;

考虑通过民事立法,界定、禁止和防止工作地点的性骚扰行为,并对举证责任做出有利于受害者的修改。

33. 在注意到缔约国加紧努力增强男性参与抚育子女和承担其它家庭责任的同时,委员会仍关切妇女依然承担着远比男性更沉重的家务责任,由此显示出促进父亲参与分担这些家庭义务的措施成效有限。

3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再接再厉提高身为人父责任的认识;

推出新的推动措施,鼓励男性更积极地参与对子女的抚育,并且平均地分担其他的家庭义务;

提高雇主和雇员对弹性工作安排议题的关注度,并鼓励男性利用这种弹性工作安排;

考虑批准劳工组织关于工人家庭责任的第156 (1981)号公约。

保健

35. 在注意到堕胎率下降的同时,委员会重申其关切女性依然利用堕胎作为计划生育主要手段的做法、避孕器具的使用率有限,而且妇女和女孩,特别是性工作妇女中的性传染疾病,特别是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传染与日剧増,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常规教学课程没有列入有关性和生育卫生和权利的教育,而且据报告称,性和生育卫生服务质量差,尤其乡村地区的质量更差。

36. 委员会参照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BLR/CO/4-6,第356段)及其第24 (1999)号一般性建议,吁请缔约国:

以特别咨询服务和传媒方式,增强堕胎对妇女生理和心理健康影响及堕胎所涉道德问题及其特殊性质的认识;

在常规教学课程中融入有关性和生育卫生及其权利的教育;

确保每位妇女,包括残疾妇女、患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移徙和难民妇女以及女孩,包括在乡村地区都可自由和充分地获得避孕器具和性及生育卫生服务和以可获取形式得悉的资讯;

将性别平等观融入全国艾滋病毒/艾滋病防治政策和方案。

37. 委员会关切地感到,乳腺癌病发率递增,占女性生殖系统肿瘤疾病50%以上;妇女患乳腺癌的平均年龄从56-60岁降低至42-46岁;缔约国受切尔诺贝利核事故污染的地区和1986年出生的妇女,乳腺癌的发病率高。 委员会还关切,乳腺X线拍片检查率有限,乡村地区则更欠缺。

3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购置充分数量的固定和便携式仪器,和培训技能娴熟的X线拍片人员等措施,确保乳腺X线拍片普查以早期发现乳腺癌,并酌情为之寻求国际援助;

为患有乳腺癌的妇女开展质量心理援助和康复以及人工再造手术;

开展深入调研,研究诸如乳腺癌之类肿瘤疾病患发率的攀升与切尔诺贝利核事故污染地区核辐射之间的关联关系。

妇女与贫困

39. 委员会重申关切贫困的女性化,特别是抚养两个孩子以上的妇女、女性户主家庭、照顾残疾或老年家庭成员的妇女,和乡村及老年妇女。委员会还关切,为贫困妇女颁发的家庭和社会福利金额太低,无法保障妇女及其家庭适足的生活水平。

4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依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加强运用暂行特别措施的力度,改善贫困妇女的经济状态;

定期审查和调整社会福利金的幅度,以期确保福利金为妇女及其家庭提供适足的生活水准;

确保所有的创收和缓解贫困方案均顺应妇女的需求,充分惠及妇女。

妇女弱势群体

41. 委员会关切,尚无关于遭受多重形式歧视妇女,诸如老年妇女、残疾妇女、属于少数群体的妇女,包括罗姆人妇女,和女同性恋者和那些特别易遭受暴力和虐待之害的妇女等典型境况的分类数据。

4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收集关于临多重形式歧视的妇女,诸如老年妇女、残疾妇女、属于少数群体的妇女,包括罗姆人妇女,和女同性恋者,以及包括那些特别易遭受暴力和虐待之害妇女境况的分类数据;

采取充分的先期行动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铲除任何此类歧视,包括政治和公共生活方面,以及教育、就业和卫生领域的歧视,并保护这些妇女免遭暴力和虐待之害。

婚姻和家庭关系

43. 委员会指出,2006年11月24日颁布的第18号总统令,批准把孩子从难以維系的家庭接走,并且规定父母双方得向国家支付子女的抚养费,会让在暴虐配偶关系下带着孩子生活的妇女再度沦为受害者。委员会还指出,缺乏妇女离婚后经济状况的资料。

4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每当由于父亲不承担社会责任的行为造成家庭无法维系的情况时,采取别的解决办法,不要将子女带走脱离其母亲,并采取支助,而不是惩罚在暴虐配偶关系下带着孩子生活的妇女;

鉴于离婚率高,开展关于离婚对配偶双方经济上的影响后果,以及配偶双方基于性别的经济差别的调研,并将此类调研的结果编纂写入下次定期报告。

对《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订

45.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快接受对《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关于委员会会期时间的修订案,对此,缔约国业已表示愿意重新考虑其立场。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6. 委员会敦请缔约国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充分利用加强《公约》条款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将履约情况列入其下次定期报告。

千年发展目标

47. 委员会强调,全面和切实履行《公约》是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必不可缺之举。委员会吁请在为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做出的一切努力中融入性别平等观并明确体现出《公约》条款,并请缔约国将为之所做的一切编撰入下次定期报告。

宣传

48. 委员会要求在白俄罗斯广泛宣传本结论性意见,以期使得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治人士。议员和妇女及人权组织都认识到为确保妇女在法律和现实上享有平等所采取的步骤,以及为之必需深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宣传应包括开展深入到地方社区层面的宣传工作。缔约国被鼓励举行一系列的会议,探讨在执行本意见方面取得的进展。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泛宣传,特别是向妇女和人权组织宣传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大会关于“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文件。

批准其他条约

49. 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加入九个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会增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该国尚未成为缔约国的下述条约,即:《残疾人权利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履行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50.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阐明为落实第20段所载建议采取的步骤,并在一年内书面阐明为履行上述第26段所载建议建议采取的步骤。

编撰下次报告

51. 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所有各政府部委和公共机构都广泛参与下次定期报告的编撰工作,并,与此同时,与各类妇女和人权组织展开磋商。

52. 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八条,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回复本结论性意见阐明的关注问题。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5年2月提交下次定期报告。

53. 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循,2006年6月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统一报告准则,包括编写核心文件、提交具体条约报告的准则(HRI/MC/2006/3和Corr.1)。2008年1月,委员会第十四届会议上通过的提交具体条约的报告准则(A/63/38,附件一)必须与共同核心文件的统一报告准则一并适用。上述两项准则共同构成了提交《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报告的统一准则。提交具体条约的文件应以40页为限,而共同核心文件则不应超过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