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布隆迪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16年10月26日第1435和1436次会议上审议了布隆迪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BDI/5-6)(见CEDAW/C/SR.1435和CEDAW/C/SR.1436)。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BDI/Q/5-6,布隆迪的答复载于CEDAW/C/BDI/Q/5-6/Add.1。

A.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做出书面答复,并欢迎缔约国代表团出席会议、进行口头发言以及对委员会在对话期间口头提出的问题做出进一步书面澄清。

3.缔约国代表团由人权、社会事务和性别平等事务部长助理Elisa Nkerabirori带队,成员来自参议院,人权、社会事务和性别平等事务部,教育、职业培训和科学研究部,司法部,布隆迪常驻日内瓦联合国办事处及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委员会对缔约国的该代表团表示赞扬。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欣见自2008年审议缔约国第二至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BDI/4)以来缔约国在立法改革方面取得了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以下法令:

(a)2016年9月22日关于保护性暴力和性别暴力行为受害者及预防和惩罚此类行为的第1/13号法令;

(b)2014年10月29日关于预防和打击贩运人口保护人口贩运受害者的第1/28号法令;

* 委员会第六十五届会议 ( 2016 年 10 月 24 日至 11 月 18 日 ) 通过。

(c)2011年1月5日关于成立国家人权问题独立委员会的第1/04号法令;

(d)2009年4月22日关于订正《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第1/05号法令,更严厉制裁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更加明确强奸的定义,并将性骚扰定为犯罪行为。

5.委员会欣见缔约国努力完善体制和政策框架,加快消除歧视妇女行为,促进性别平等,例如通过了2012至2025年期间性别平等国家政策,成立了人权、社会事务和性别平等部。

6.委员会欣见自审议上次报告以来缔约国已批准或加入下列国际和区域文书:

(a)《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2014年;

(b)《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13年;

(c)《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附加议定书》,2012年;

(d)《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8年。

C.议会

7.委员会强调立法机构在确保充分执行《公约》方面的重要作用(见委员会2010年第四十五届会议通过的关于与议员关系的声明)。委员会请议会根据其任务授权,从现在起到下一次报告周期,依据《公约》采取必要步骤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D.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一般背景

8.委员会注意到,2015年4月以来,缔约国的政局一直不稳,并已导致暴力行为增多,极其不安全。委员会对这一情况尤为关切,加上不遵守法治,导致警察、军人和执政党青年联盟——远望者民兵侵害妇女和女孩的严重性暴力和性别暴力行为增多。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打算退出《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拒绝接受依照人权理事会第S-24/1号决议(见A/HRC/33/37)对布隆迪进行的独立调查、随后宣布这些专家在缔约国为不受欢迎的人、拒绝配合人权理事会(见第33/24号决议)设立的调查委员会的工作以及仍在对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驻缔约国人员及其与该办事处的合作进行重新评估。

9.委员会按照其关于妇女在预防冲突、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的作用的第30(2013)号一般性建议,呼吁缔约国:

(a)有效打击有罪不罚现象,同时履行预防、调查、起诉和惩处警察、军人和远望者民兵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行为的尽责义务;

(b)向所有执法官员、军人和远望者民兵提供系统的妇女人权问题培训;

(c)确保包括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调查委员会在内的联合国各实体可以不受阻碍地进出布隆迪所有地区;

(d)继续配合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正在开展的初步审查和任何最终正式调查或起诉工作,使检察官能够监测、记录及确定对平民,包括对妇女和女童犯下的侵犯人权行为的全部规模和范围。

妇女与和平与安全

10.委员会欣见缔约国制订了关于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的国家行动计划。尽管如此,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行动计划的资源不足,执行不力,妇女未充分、有意义地参与决策及和平谈判,包括未参与解决当前冲突问题。

11.委员会回顾了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和第30号一般性建议,促请缔约国:

(a)确保妇女充分、有意义地参与解决当前冲突,制定和实施恢复性司法措施,在受目前冲突期间暴力行为影响的社区内重建信任,实现可持续和平;

(b)确保根据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及之后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各项决议执行情况全球研究报告提出的建议,更新国家行动计划,同时制订妇女能力建设方案,使她们能参与这些进程;

(c)为执行经过更新的国家行动计划制订含明确时间框架、衡量标准和专门预算的路线图;为定期监测行动计划执行情况制订指标;制订问责机制。

歧视性法律

12.委员会赞扬2005年《宪法》第13和第22条规定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但委员会重申其关切问题(CEDAW/C/BDI/CO/4,第11段),即缔约国基本未订正现行的歧视妇女的法律,其中包括《个人与家庭法》(第38、88、122和126条)、《国籍法》(第4条)、《劳动法》(标题4)和《刑法》(第353-357条、363条和539条)。尽管委员会承认缔约国为启动审查其中一些法律做了一些努力,但委员会关切的是,没有为修订或撤销相关法律制订时间表。此外,委员会重申其关切问题(CEDAW/C/BDI/CO/4,第13段),即由于在继承、婚姻制度和赠与等问题上存在法律真空,因而适用习俗法,但却导致妇女无法享有《公约》第13至16条规定的权利。

13.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公约》第1和第2条与可持续发展目标指标5.1之间的联系,消除各个地方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歧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法律改革进程,并在具体时限内废除所有歧视性条款,依照《公约》统一所有法律,并确保得到有效执行。

司法救助

1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直接将《公约》第19条纳入2005年《宪法》,但感到关切的是,判决中既未援引《公约》规定,司法判决也没有始终如一地遵守《公约》规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歧视妇女行为,包括性暴力和性别暴力行为的犯罪人逍遥法外,导致司法缺乏独立性。委员会注意到,在实践中,由于不了解自身权利和法律援助途径有限等障碍,导致大多数妇女依然无法获得司法救助。

15.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2015)号一般性建议,重申其先前的建议(见CEDAW/C/BDI/CO/4,第16段),请缔约国:

(a)继续努力改革和加强司法系统,途径包括向法官、检察官、律师、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提供关于《公约》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及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作出的判例的长期能力建设;

(b)为法律援助基金和非政府组织划拨充足资源,为妇女诉诸司法提供便利;

(c)提高妇女对《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的自身权利和法律知识的认识,使她们能够主张自己的权利。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将性别平等国家政策延长至2012至2025年期间以及为此设立专门的预算项目,但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体制框架缺乏协调和确保有效执行所需的必要资源。

17.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有效国家机制和宣传的第6(1988)号一般性建议,加上《北京行动纲要》中所提供的指导,特别是在国家机构有效运作的必要条件方面提供的指导,重申其建议(CEDAW/C/BDI/CO/4,第22段),即缔约国应划拨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确保执行性别平等国家政策、设立国家监测机制,包括国家性别平等问题理事会。

国家人权机构

1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11年依法设立国家人权问题独立委员会,但感到关切的是,该委员会在调查和报告侵犯人权的指控,包括侵害妇女的暴力行为方面没有采取充分行动,因此其独立性可能会受到损害。

19.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有责任确保国家人权问题独立委员会完全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特别是在独立性方面,同时与之共同提高妇女对其权利的认识以及她们主张自己权利的能力。

女性人权维护者

20.委员会深表关切的是,当前危机爆发以来,女性人权维护者,包括妇女组织和女律师受到的限制越来越多,包括受到的监视增多,而且倡导妇女权利时害怕遭到报复。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非政府组织代表担心参加委员会与缔约国举行的对话会遭到报复。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女性人权维护者为了生命和人身安全不得不离开缔约国寻求庇护。

2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不再威胁和骚扰所有女性人权维护者,尊重和保护她们的和平活动,特别是保证她们的行动、言论、集会和结社自由、她们的人身自由和人身完整性以及有诉诸司法途径;

(b)预防、调查、起诉和适当惩处袭击和以其他形式侵害女性人权维护者的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行为的有罪不罚现象。

暂行特别措施

2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国家公共行政改革国家方案中通过了一项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的准则。尽管如此,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其在加速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方面采取的具体措施。

23.根据《公约》第4(1)条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进一步的暂行特别措施,其中制订具体指标和激励措施、外联和支助方案、法律制裁、特别预算拨款和其他主动积极以结果为导向的措施,加速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特别是在教育、农村发展和卫生领域,其中特别关注残疾妇女和巴特瓦妇女。

侵害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

2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最近于2016年9月22日颁布关于保护性暴力和性别暴力行为受害者及预防和惩治此类行为的第1/13号法令,以及2009年修订《刑法》,在其中增加了严厉制裁侵害妇女暴力行为的内容。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侵害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在缔约国仍然十分普遍,根深蒂固的重男轻女态度导致妇女只能隐忍家庭暴力(CEDAW/C/BDI/CO/4,第23段);

(b)家庭和社区成员厌弃、害怕报复和犯罪者逍遥法外等原因导致很多暴力侵害妇女案件没有报告;

(c)由于缺乏具体的保护措施,老年妇女、巴特瓦妇女、女性境内流离失所者、女性难民、白化病女患者和/或女性残疾人受到暴力侵害且犯罪人可以逍遥法外的可能性更大;

(d)缔约国没有系统收集关于侵害妇女性别暴力行为的调查、起诉和定罪数据,妇女和女童得到的受害者援助和保护有限,且收容所数目有限。

25.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19(1992)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有效执行2016年通过的法律,加强预防性暴力和性别暴力行为,保护此类行为受害者,起诉犯罪人,并为此目的,向法官、执法人员和律师提供关于其所有条款的系统培训;

(b)确保不再羞辱受害者,鼓励举报性别暴力事件,使她们能够获得有效保护和补救,包括获得赔偿,有关刑事法院起诉犯罪人;

(c)取消需要获得医疗证明才能提起强奸案件刑事诉讼的做法,消除性别暴力受害者在诉诸司法方面遇到的障碍;

(d)通过与民间社会组织和国际伙伴合作协调各项干预措施和支助服务,向受性别暴力侵害的妇女和女童受害者提供适当援助和保护,包括设立更多收容所及提供医疗、心理社会康复和重返社会方案,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e)有效执行打击性别暴力的国家计划(2010年),划拨充足资源,确保以协调、有效方式执行该计划,同时特别关注处境脆弱的妇女;

(f)通过持续开展战略性的媒体宣传活动和教育方案,提高公众意识,消除性别暴力行为和对妇女的歧视;

(g)确保系统地收集和分析一切形式侵害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的数据,并按年龄、地区以及受害者与施暴者之间的关系分列。

侵害受冲突影响地区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

26.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自2015年4月爆发内部冲突以来,缔约国境内暴力侵害妇女现象愈演愈烈。委员会已收到多份报告称,执政党成员的青年联盟——远望者民兵成员一再轮奸被认为是反政府派的女性家人,令人感到不安。委员会还收到报告称,他们持续记录到安全部队在入室搜查、大规模逮捕和逃离该国等情况下犯下的各种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殴打、强奸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砍伤他人和酷刑。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未看出缔约国下力气记录冲突期间发生的性暴力案件,而且由于缺乏调查、起诉和惩处冲突中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受害者缺乏诉诸司法和获赔途径,导致有罪不罚现象猖獗。

27.委员会根据《公约》及其第30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立即责令警察、军人和远望者民兵禁止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b)调查、起诉和适当惩处暴力侵害妇女的所有案件,并确保受害者能获得赔偿;

(c)确保妇女有诉诸法律的途径,采取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程序来调查性暴力行行为,对警察和军人开展培训和采用对性别敏感的行为守则和礼仪,同时建设司法机关的能力,确保其独立、公正、廉正;

(d)对寻求司法救助或与司法部门合作的受害者和证人优先给予保护,防止他们遭到报复;

(e)确保性暴力受害妇女除获得法医检查外,还能获得保健专业人员提供的全面医疗、精神保健和心理支持,而且这些专业人员在侦查性暴力和处理性暴力后果方面接受过适当培训;

(f)确保在解决冲突进程中尽早并始终提出性暴力问题,并最终在和平协定中适当加以解决,同时继续拒绝赦免性别犯罪罪行,尤其是性暴力罪行。

贩运人口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

2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14年通过有关预防人口贩运和保护人口贩运受害者的法律,并注意到其通过(2014-2017年)多部门行动计划和设立一个全国委员会落实该项法律。尽管如此,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CEDAW/C/BDI/CO/4,第27段),缔约国对越来越多的妇女和女童被贩运到国外成为家庭奴役和性奴缺乏协调、有效应对。委员会注意到,国家委员会履行职责的预算不足。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按贩运妇女和女童以及利用妇女卖淫营利分列的数据收集系统,包括缺乏关于受害者人数、调查、起诉、定罪和惩罚的数据。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卖淫可通过一定期限的监禁和罚款处罚,使妇女面临被施暴和被虐待的风险,包括警察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

29.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见CEDAW/C/BDI/CO/4,第28段),提请注意关于消除公共和私人领域侵害所有妇女和女童的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的可持续发展目标指标5.2,其中包括贩运以及性剥削和其他形式剥削,并建议缔约国:

(a)确保为有效执行和监督2014年通过的关于打击贩运人口的法律及其多部门行动计划划拨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b)就贩运人口受害者的早期识别、转送和康复,持续建设执法官员的能力;

(c)预防、起诉和适当惩处贩运者和相关侵犯人权行为犯罪人,并对受害妇女和女童采取针对不同性别的保护措施;

(d)就贩运人口的风险和犯罪性质在全国开展教育和提高认识活动;

(e)系统收集关于利用妇女卖淫营利和贩运人口的数据,并按性别分列。

(f)修正《刑法》订正草案第539条,宣布妇女卖淫不构成犯罪行为;

(g)确保起诉和惩处暴力侵害卖淫妇女行为人,并向受害者提供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保护和支助。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30.委员会欢迎《宪法》中规定,在政府、议会和参议院任职妇女比例为30%(第129、164和180条)并由此促使妇女更多参与政治生活。尽管如此,但委员会注意到,妇女在省和地区一级的任职比例很低,而且未制订全面战略解决妇女在参与决策方面面临的障碍,这些障碍包括缔约国政治文化普遍存在重男轻女的性别定型观念以及妇女的教育和技能有限且缺乏经济独立性。

31.依照委员会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1997)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长期政策,促进妇女在国家和地方两级充分、平等地参与决策:

(a)依照《公约》第4(1)条以及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包括通过持续提供资金资助妇女参加公共宣传活动的具体培训;

(b)针对公众和各政党开展有关妇女参与决策重要性的提高认识活动,消除对男女在社会中角色的重男轻女态度和陈规定型观念;

(c)建立一个按性别分列的数据收集系统,说明不同族裔妇女以及巴特瓦妇女在公共生活和决策所有部门和所有级别任职情况。

国籍

32.委员会重申其关切问题(CEDAW/C/BDI/CO/4,第29段),即《国籍法》第4条与《公约》第9条不符,因为第4条不允许同外国人结婚的布隆迪妇女可以和同外国人结婚的布隆迪男子一样,将国籍传给她的丈夫或子女。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个人与家庭法》((第38条)含歧视性条款,其中规定儿童出生登记只能由父亲申报才能生效,只有在非常特定的情况下才能由母亲申报。委员会还注意到,出生未登记的比率很高。

33.委员会重申其建议(CEDAW/C/BDI/CO/4,第30段),缔约国应修订《国籍法》和《个人与家庭法》,使之符合《公约》第9条,确保登记所有人口出生情况。

教育

3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提高女童入学和在校人数,采取的措施包括通过一项政策,帮助女童怀孕后重返学校,制订学校供餐方案以及对教师和学生进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培训。尽管如此,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早婚早孕、学校间接收费、营养不良、做童工、倾向于送男孩上学以及不执行义务教育等原因导致女童中学辍学率极高;

(b)境内流离失所女童、女童难民或巴特瓦女童、白化病女童和残疾女童由于受歧视和无法支付费用,受教育的机会极其有限;

(c)由于缺少经过适当培训的教师以及学生与教师比很高,导致教学质量仍然很低;

(d)怀孕后重返学校政策要求女童离校一年;

(e)女童在上学和放学途中以及在校园常常遭到性暴力和性别暴力侵害,但常常由于缺乏指控和调查,此类罪行的犯罪人经常可以逍遥法外。

35.委员会依照关于消除教育领域性别差距的可持续发展目标指标4.5,建议缔约国:

(a)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b)取消上学的间接费用,增加学校数目和受过培训的教师人数,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校基础设施,包括提供学校供餐方案;

(c)取消年轻母亲和没有一次性通过高中入学考试学生需休学一年才能再次入学的政策;

(d)实施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为巴特瓦女童、残疾女童和境内流离失所女童提供受教育的机会;

(e)提高公众对妇女和女童受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学校性虐待和性骚扰行为的零容忍政策,确保犯罪人会受到适当惩罚,在实践中废除体罚,确保受害者能获得保健服务、心理服务和赔偿;

(f)在教育系统中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按性别分列的数据收集系统,其中涵盖特殊需要教育、学校净入学率和在校率、校园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的发生率以及如何加以解决、委员会以前建议的执行情况(CEDAW/C/BDI/CO/4,第32段)。

就业

3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修订《劳动法》,加强妇女在工作中的权利,消除长期存在的工资差异。委员会注意到还有一个保护残疾人工作权利的先进法案。尽管如此,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CEDAW/C/BDI/CO/4,第33段),妇女集中在非正规部门从事非技术性低薪工作,得不到社会保护。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法规保护家政工人免受剥削和性虐待,童工尚未被禁止,女童继续遭受剥削,在家政工作中尤其如此。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速修订《劳动法》,确保保障男女的实质性平等、禁止劳动歧视并体现同工同酬的原则;

(b)加快通过国家就业政策草案,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机会,同时确保反映残疾妇女的特殊需要;

(c)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2015年关于从非正规向正规经济过渡的建议(第204号),通过确保从非正规劳动逐步过渡到正规劳动,改善工作条件和确保提供社会保护,逐步实现正规就业;

(d)批准劳工组织2011年《家政工人公约》(第189号);

(e)依照劳工组织1973年《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严格禁止童工,同时提高最低就业年龄;

(f)为执行国家行动计划提供充足资源,打击和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并通过视察进行监测,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和家政行业。

卫生

38.委员会欣见新感染艾滋病毒的儿童比例明显减少,但是感到关切的是:

(a)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残疾妇女、难民妇女和境内流离失所妇女获得基本卫生保健服务的途径有限;

(b)产妇和婴儿死亡率持续处于高位、卖淫妇女和农村地区妇女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率高、严重营养不良的妇女比例高;

(c)在缔约国,现代避孕药具和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缺乏、价格昂贵以及获取途径有限,堕胎被定为犯罪行为,而且45%因堕胎和杀婴罪行被监禁妇女服刑期长达20年。

39.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和卫生的第24(1999)号一般性建议,并提请注意关于减少全球孕产妇死亡率和确保普及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保健服务的可持续发展目标指标3.1和3.7,建议缔约国:

(a)增加预算拨款,用于基本保健服务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可负担的现代避孕药具和计划生育服务,同时优先考虑农村妇女、年轻姑娘和女童、残疾妇女、女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妇女;

(b)结合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关于采取基于人权的方式执行降低可避免孕产妇死亡率和发病率的政策和方案的技术指南”(见A/HRC/21/22以及Corr.1和2),在缔约国全境,更多由熟练助产士接生,同时提供更多的产前和产后基本护理、紧急产科服务、堕胎后的护理服务以及专门护理,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c)不再将堕胎定为犯罪行为,并扩大允许堕胎的理由,列入强奸、乱伦、危及母亲生命和健康或胎儿严重畸形情况,同时编写堕胎后护理指南,确保因强奸或乱伦而怀孕妇女能免费获得安全堕胎服务;

(d)确保2014-2017年期间防治艾滋病战略计划中包括一项降低妇女和女童脆弱性和不再羞辱和歧视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妇女和女童的战略。

经济和社会福利

40.委员会欣见性别平等成为消除贫穷战略框架的一项首要优先事项,而且该战略框架还设立了基金,资助农村妇女的农业活动。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大多数妇女在增强经济权能方面依然面临各种障碍,其中包括她们的社会经济状况差、对妇女的陈规定型观念、她们因达不到银行的要求导致获得信贷的途径有限以及不平等的继承权导致妇女的土地保有权有限。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通过确保妇女能更加容易地获得工作、信贷、土地和其他资源,消除阻碍妇女充分参与经济生活的歧视性法律和做法,增强妇女经济权能。

农村妇女

4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社区机制,通过最低30%的配额,促进农村妇女参与发展方案,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在实践中,农村妇女未参与决策。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农村妇女的生活朝不保夕,贫困率很高,而且作为她们生存基本手段的耕地日益不足,使她们的生活更加艰难。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由于适用歧视性的习惯规则,土地只分配给男子,使妇女在登记自己的土地时面临法律和行政障碍,这违反了《宪法》第三十六条。

43.委员会回顾了其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34(2016)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让妇女更多参与制订和实施新的国家农业战略和国家农业投资计划;

(b)确保社会保护政策,特别是国家社会保护计划中的社会保障、产假和退休政策保护农村女工,特别是非正规就业的农村女工;

(c)确保妇女在行使其宪法规定的土地所有权时不会遇到任何法律或行政方面的障碍。

妇女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妇女

4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2015年4月以来的政治不稳定和安全局势已导致超过50 000人境内流离失所,320 000人到境外避难,其中大部分是妇女和儿童。委员会还注意到,超过50 000来自邻国的难民居住在缔约国。委员会不断收到报告称,在境内和境外流离失所的妇女和女童遭到或已遭到性暴力和性剥削的风险加大。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现在未采取预防措施,确保人们不会被迫流离失所,同时确保流离失所妇女和女童能获得基本服务。

45.委员会回顾,如委员会第30(2013)号一般性建议所示,《公约》适用于流离失所的各个阶段,并建议缔约国:

(a)处理易受多重和交叉歧视形式影响的农村妇女、老年妇女、丧偶妇女和残疾妇女等不同群体的难民妇女和女童及境内流离失所妇女和女童面临的具体危险和特殊需求;

(b)采取切实措施,防止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包括性暴力和性剥削,同时确保保护她们;

(c)保证为所有流离失所情况设置问责机制,使受害者能立即获得医疗服务,特别是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包括高质量的产科护理;

(d)建立一个数据收集系统,统计境内流离失所者的人数,并按照性别、年龄和族裔以及他们的生活状况进行分列。

弱势妇女群体

46.委员会关切的是:

(a)缔约国缺乏一项促进残疾妇女、巴特瓦妇女和白化病女患者等弱势妇女群体的社会经济权利的战略计划,另外缺乏专门满足这一群体需求的社会保护;

(b)寡妇、单身母亲和老年妇女在缔约国遭歧视;

(c)这些妇女在《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都面临实际的社会障碍,包括严重的羞辱和歧视,进一步加剧了她们遭排斥、极端贫困和易受性别暴力和性剥削侵害的境遇。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颁布残疾人、巴特瓦人和白化病人社会保护综合法,建立监测执法情况机制,确保对这些人进行歧视和施行性别暴力的犯罪人会受到适当制裁,受害者得到适当赔偿;

(b)开展一次人口普查,确定缔约国残疾人、巴特瓦人和白化病人的人数,并按性别、年龄和区域进行分列;

(c)确保脆弱妇女能从特别措施中受益,这些措施包括能获得司法救助、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获得受教育、创收活动和卫生保健,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途径。

被拘留妇女

4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45%的女囚是被审前拘留,表明刑事司法系统效率低下。委员会还关切被拘留妇女的状况,包括监狱人满为患,未与男性被拘留者和已定罪的囚犯系统隔离以及不能充分获得足够的食物和医疗保健。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很多被拘留妇女的家中还有婴儿和幼儿,但没有任何社会护理和保护措施保护这些女囚的子女。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紧急解决审前拘留时间过长问题,同时立即释放被指控犯有轻罪的妇女;

(b)执行《联合国关于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的规则》(《曼谷规则》),确保隔离被拘留的妇女和男子,让女性警卫看管被拘留妇女,以及确保提供适当的保健设施和服务,适当照顾被拘留的孕妇和有孩子的妇女等。

婚姻和家庭关系

50.委员会关切的是,其先前于2001年(A/56/38,第56段)和2008年(CEDAW/C/ BDI/CO/4,第12段)提出的建议,即优先修订《个人与家庭法》,在财产所有、购置、管理、享有和处置方面给与夫妻双方同样的权利,消除歧视,规范所有人的结婚年龄,但这项建议还未得到落实。此外,委员会注意到,在最终敲定2009年开始就已存在的关于继承、婚姻制度和赠与的法令之前,继续通过习惯法管理这些事项,使妇女无法享有《公约》第13至16条规定的权利。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少规范事实婚姻、确保妇女和男子经济平等的法律框架,特别是事实婚姻解除后的经济平等。

51.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婚姻和家庭生活平等的第21(1994)号一般性建议和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的第29(2013)号一般性建议,还有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第31号联合一般性建议/儿童权利委员会有关有害做法的第18(2014)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根据缔约国在2013年普遍定期审议期间接受的建议(见A/HRC/23/2,第515段),紧急敲定并通过经修订的《个人与家庭法》法案,以及关于继承、婚姻制度和赠与的法令;

(b)建立监测机制,确保有效执行,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c)加速制订并通过规范事实婚姻经济方面的法律。

数据收集和分析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收集、分析和传播按性别、年龄、残疾、族裔、地点和社会经济地位分列的综合数据,并使用可衡量的指标评估妇女处境方面的趋势以及妇女在《公约》涉及的所有领域实现实质性平等方面所取得的进展。

任择议定书和《公约》第20条第1款修正案

53.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同时尽快接受关于委员会会期问题的《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4.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来指导其努力落实《公约》的各项规定。

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55.委员会呼吁在《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整个执行过程中依照《公约》规定实现实质性的性别平等。

传播

56.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及时使用其官方语文向各级(国家、地区和本地)相关国家机构尤其是政府、各部、议会和司法部门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其能得到充分落实。

技术援助

5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公约》的执行与其发展工作挂钩,并在这方面利用区域或国际技术援助。

批准其他条约

58.委员会指出,缔约国通过遵守所有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促进妇女在生活各方面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尚未成为缔约国的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5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33和51段(a)分段所载的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6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0年11月提出第七次定期报告。如果出现延迟,报告应涵盖提交报告前的整个日期。

61.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循“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