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员会第八十四届会议 (2023 年 2 月 6 日至 24 日 ) 通过。

关于巴林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3年2月14日举行的第1951和1952次会议(见CEDAW/C/SR.1951和CEDAW/C/SR.1952)上审议了巴林的第四次定期报告(CEDAW/C/BHR/4)。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BHR/Q/4号文件,巴林的答复载于CEDAW/C/BHR/RQ/4号文件。

A.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就委员会以往的结论性意见(CEDAW/C/BHR/CO/3)提交的后续报告(CEDAW/C/BHR/CO/3/Add.1)。委员会欢迎巴林代表团所作的口头介绍以及在对话期间对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所作的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最高妇女委员会秘书长Hala bint Mohammed Jaber Al Ansari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成员包括最高妇女委员会、外交部、协商委员会、最高司法委员会、检察院、国家卫生管理局、新闻事务部、司法、伊斯兰事务和宗教事务部、国家通信中心、社会发展部、教育部、卫生部、内政部、立法和法律意见委员会、劳动部、劳动力市场监管局、一个民间社会组织的代表和一名人权专家以及巴林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Yusuf AbdulkarimBucheeri和巴林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其他成员。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14年审议缔约国上次定期报告(CEDAW/C/BHR/3)以来在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包括通过了下列法律:

(a)2022年第14号《社会保险法》,提高社会保障缴款率,修订养老金福利公式,将女性正常退休年龄从55岁提高到60岁,修订了服务终了福利支付办法;

(b)2021年第16号法令,修订《私营部门劳动法》,禁止男女工人同工不同酬,废除了第30条(该条规定有关部长应确定妇女不得在夜间工作的情况、工作和环境)以及第31条(该条要求有关部长发布一项决定,确定禁止雇用妇女的职业);

(c)颁布《医疗保险法》的2018年第23号法律,保障移民/外籍家政女工的医疗保险;

(d)2018年第59号法令修订了《私营部门劳动法》,禁止基于性别、出身、语言、宗教或信仰的歧视;

(e)颁布《家庭法》的2017年第19号法律;

(f)劳动和社会发展部长发布的关于家庭指导中心许可证发放条件和程序的2017年第26号决定;

(g)关于防止家庭暴力的2015年第17号法律;

(h)公务员制度委员会2014年第4号法令,规定在所有部委和官方机构设立平等机会委员会。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进体制和政策框架,以加快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促进性别平等,如通过或设立以下方面:

(a)提高巴林妇女地位国家计划(2013-2022年),已延至2026年;

(b)2018年性别均衡指标数字化国家观测站;

(c)2017年全国家庭暴力数据库和统计数据;

(d)2015年保护妇女免遭家庭暴力国家战略。

C.可持续发展目标

6.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规定,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5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认识到妇女和男子在实现可持续发展方面负有同等责任,应将妇女和男子平等视为缔约国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D.议会

7.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在确保充分执行《公约》方面的关键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请国民会议根据其任务授权,在从现在起到根据《公约》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措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E.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保留

8.委员会注意到,按照《公约》解释伊斯兰教法可以推进缔约国的目标,并帮助缔约国履行《公约》义务。委员会注意到,2014年第70号法令修订了缔约国对《公约》第2、15(4)和16条的保留,以确保这些条款只在“伊斯兰教法的范围内”适用。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这些经修正的保留意见仍然对整个《公约》的执行构成障碍。

9.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对第2条和第16条的保留不符合《公约》的目标和宗旨(见委员会1998年第十九届会议通过的关于保留的声明),委员会第33号一般性建议第66段建议缔约国撤销对《公约》的保留,特别是对第2(c)、5(a)、15和16条的保留。委员会回顾其以往建议(CEDAW/C/BHR/CO/3,第10段),促请缔约国进一步审查其对《公约》的保留,以期撤销这些保留。委员会特别呼吁缔约国撤销对第2、15(4)和16条的保留。在此过程中,缔约国应考虑到文化背景和法律制度类似、成功将国家立法与特别是《公约》规定的国际人权义务协调一致的国家的做法。

与冠状病毒病疫情和恢复工作相关的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

1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采取促进性别平等的办法,以减轻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对妇女参与经济的影响。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大量移民/外籍女工,特别是移民/外籍家政女工,受到这一疫情的负面影响,失去了工作,无法利用社会保护计划。委员会提醒缔约国,由于歧视性的结构、机构和制度,代表人数不足和属于弱势群体的妇女往往处于不利地位。

11.委员会依照其2020年4月22日发布的对COVID-19背景下《公约》缔约国所承担义务的指导说明,建议缔约国:

(a)采取制度、立法和政策措施,纠正长期存在的男女不平等现象,并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通过将妇女置于COVID-19疫后恢复战略的中心,并以此作为可持续变革的一项战略优先事项,为实现性别平等再次注入动力;

(b)确保妇女和女童,特别是属于弱势和边缘化群体的妇女和女童,尤其是移民女工和从事无酬照护工作的妇女和女童,受益于COVID-19恢复方案和战略以及旨在减轻大流行病社会经济影响的一揽子刺激计划。

立法框架、《公约》的法律地位和法律的统一

12.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的立法改革。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国家立法没有根据《公约》第1条明文禁止歧视妇女;

(b)在审查歧视性立法,包括《刑法》和《国籍法》方面出现拖延;

(c)《结社法》第43条的修正案,通过列入一项关于理事会成员不得有任何政治派别的规定,使该条更具限制性,导致公民空间缩小,这一事态发展可能限制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的权利;

(d)据报告,一些民间妇女组织过去三年都没有得到政府的资助。

13.委员会重申以往建议,并促请缔约国:

(a)根据《公约》第1条和第2条,通过对妇女歧视的定义,包括公共和私人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以及交叉形式的歧视;

(b)高度优先重视法律改革进程,毫不拖延地在明确的时限内修改或废除所有歧视性立法,包括《刑法》、《家庭法》和《国籍法》中的歧视性条款,并提高议员、宗教和社区领袖、妇女人权维护者和公众对立法改革必要性的认识;

(c)修订《结社法》第43条,使其更具包容性,不因可能的政治派别而将董事会成员排除在外;

(d)保护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的权利;

(e)在平等和包容的基础上向妇女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提供财政支助。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4.委员会注意到最高妇女委员会作为增强妇女权能和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以及缔约国提高妇女权利的咨询机构所发挥的关键作用。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启动2013-2022年提高巴林妇女地位国家计划,在公共和私营部门设立越来越多的平等机会委员会,以及建立性别平衡中心、妇女支助中心和妇女信息中心。委员会对一些民间社会和非政府利益攸关方未被充分纳入协作努力的报告表示关切。

15.委员会回顾其以往建议(CEDAW/C/BHR/CO/3,第16段),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加强与所有利益攸关方的合作,确保它们充分参与战略和方案的制定和执行。

国家人权机构

16.委员会注意到,国家人权机构于2016年5月获得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的“B”级认证。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法律没有对该机构专员理事会成员的甄选和任命程序作出规定。此外,委员会关切的是,缺乏关于国家人权机构收到的申诉数量和结果的资料,以及关于分配给该机构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的资料。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落实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认证小组委员会的建议,确保广泛和透明的甄选和任命程序,加强国家人权机构在结构、组成和决策方面的独立性,以使其完全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大会1993年12月20日第48/134号决议附件)。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这方面寻求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技术援助。

妇女人权维护者

1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包括联合国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提出的报告称,妇女人权维护者的空间正在缩小,并有报告称,她们遭到报复,包括恐吓、骚扰、威胁、身体虐待、性暴力、旅行禁令和任意拘留。

1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进一步加强和执行保护妇女人权维护者、女记者和女政治反对派成员免遭报复行为的办法和保障措施。

暂行特别措施

20.委员会注意到,最高妇女委员会与财政和国民经济部合作,每两年编写一次国家性别均衡报告,缔约国还设立了性别均衡指标国家观察站。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决定不在妇女代表性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领域,包括在经济、政治和公共生活领域,实行配额等暂行特别措施。

21.委员会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重申其以往建议(CEDAW/C/BHR/CO/3,第18段),建议缔约国:

(a)对议员和其他有关官员进行宣传和培训,使他们了解第25号一般性建议所解释的《公约》第4条第1款含义范围内的暂行特别措施的非歧视性质;

(b)通过和执行暂行特别措施,包括妇女的法定配额和优先征聘,以便在妇女代表性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领域,包括在政治生活、决策和私营部门,实现事实上或实质上的男女平等;

(c)通过立法,鼓励公共和私营部门采用暂行特别措施。

陈规定型观念

2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在其《宪法》中强调妇女“对家庭的责任”,委员会重申其关切的是,关于妇女和男子在社会中,特别是在家庭中的角色和责任的传统定型观念持续存在。

23.委员会回顾其以往建议(CEDAW/C/BHR/CO/3,第20段),建议缔约国继续执行各项措施,包括提高认识和教育运动,以消除根深蒂固的重男轻女态度和关于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陈规定型观念。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促进男女平等分担家庭责任。

有害做法

2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根据《家庭法》第20条,16岁仍然是女孩的最低结婚年龄,而男子为18岁,16岁以下者的婚姻可由主管家事法庭批准。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法律没有禁止一夫多妻的有害做法。

25.委员会回顾关于有害做法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9年)以及委员会以往建议(CEDAW/C/BHR/CO/3,第44段),鼓励缔约国修订《家庭法》第20条,确保将男女最低结婚年龄定为18岁,并毫无例外地禁止所有未满18岁的人结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平等的第21号一般性建议(1994年)禁止一夫多妻制。

对妇女的性别暴力

26.委员会注意到,最高妇女委员会于2015年启动了一项保护妇女免遭家庭暴力的国家战略。委员会还注意到,一项法律草案已被提出,以废除颁布《刑法》的第15(1976)号法令第353条,根据该条规定,强奸犯可以通过与受害者结婚来逃避惩罚。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刑法》第344条未将婚内强奸定为犯罪,并将其排除在强奸定义之外;

(b)没有通过废除《刑法》第353条的法律草案的时间表,以便统一地将强奸定为刑事犯罪,包括单一犯罪人实施的强奸、轮奸和婚内强奸,并取消犯罪人与强奸受害人结婚可免除刑事责任的规定;

(c)《刑法》第16条和第334条规定,对以所谓荣誉的名义犯罪的人可减轻处罚;

(d)缺乏按年龄、国籍、民族、残疾、城市或农村地区以及受害者和犯罪者之间的关系分列的数据,说明对妇女的性别暴力案件的报告数量、调查、起诉和定罪情况以及判刑情况;

(e)缺乏资料说明自《家庭暴力法》生效以来签发的保护令的数量和期限以及对违反保护令行为的处罚。

27.委员会回顾其以往建议(CEDAW/C/BHR/CO/3,第22段),以及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修订《刑法》第344条,将婚内强奸定为刑事犯罪,并将强奸的定义建立在未经同意(而非使用武力)的基础上;

(b)加快通过法律草案,废除颁布《刑法》的第15(1976)号法令第353条,根据该条,强奸犯可通过与受害者结婚逃避刑事责任;

(c)废除或修订《刑法》第16条和第334条,以排除对以所谓荣誉或习俗名义实施的行为(否则这些行为将作为犯罪受到处罚)的犯罪者减轻处罚;

(d)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按年龄、国籍、民族、残疾、城市或农村地区以及受害者和犯罪者之间的关系分列的数据,说明对妇女的性别暴力案件的报告数量、调查、起诉和定罪情况以及判刑情况;

(e)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自《家庭暴力法》生效以来签发的保护令数量、保护令期限以及对违反保护令行为的处罚。

贩运人口和利用卖淫营利

28.委员会注意到,2015年设立了侨民保护和援助中心,其中包括一个专门为被贩卖者提供的庇护所。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2022年恢复了打击人口贩运国家委员会,并由国家委员会制定了打击人口贩运的战略和行动计划,还为贩运受害者开通了专门的热线电话,受理关于雇主向工人榨取钱财以转移签证担保和更换工作的投诉。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劳工贩运案件的起诉率很低。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贩运受害者因害怕报复或被驱逐出境而不愿意提出申诉。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将卖淫妇女定为刑事犯罪,而且没有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遏制对卖淫的需求和起诉利用妇女卖淫营利的案件。

29.委员会回顾其以往建议(CEDAW/C/BHR/CO/3,第26段)和关于全球移民背景下贩运妇女和女童问题的第38号一般性建议(2020年),建议缔约国:

(a)对贩运劳工问题进行分析,以更好地了解和解决贩运劳工调查数量与起诉案件数量之间的差异;

(b)为移民警察和处理贩运案件的其他当局提供关于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面谈、早期识别和将贩运受害者转介到适当服务部门的能力建设,并确保受害者可以举报其案件,而不必担心被驱逐出境或报复;

(c)确保贩运受害者无论其是否有能力或意愿与检察机关合作,都能获得保护和受害者支助服务,并能获得临时居留许可;

(d)取消对卖淫妇女的定罪,为希望脱离卖淫业的妇女提供退出方案,包括替代性收入机会;

(e)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卖淫问题的全面资料,包括缔约国为遏制对卖淫的需求以及起诉和惩罚利用卖淫营利者而采取的措施。

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3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促进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所作的努力。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取得了一些进展,但妇女在国民议会地方理事会和司法机构中的代表性仍然极低。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结社法》第43条修正案根据过去的政治活动,不适当地限制了妇女参与政治生活。

31.委员会回顾其以往建议(CEDAW/C/BHR/CO/3,第28段)及其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1997年)和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建议缔约国采取配额形式的临时特别措施,规定有时限的目标,以加快妇女和男子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实质性平等,包括在国民议会、地方理事会、政府办公室和所有司法机构,包括家事法院中。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促进妇女在公共和私营部门担任领导职务。

妇女与和平与安全

3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承诺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及其后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其他决议,将第1325(2000)号决议的内容纳入提高巴林妇女地位国家计划。然而,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尚未设想制定执行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的国家行动计划。

33.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在预防冲突、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的作用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并建议缔约国与妇女民间社会组织的代表合作,迅速制定和通过一项关于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的具体国家行动计划。

国籍

3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2014年《国籍法》修正案草案迟迟未获通过,根据该修正案,巴林妇女将与巴林男子享有将国籍传给子女的相同权利。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与巴林男子与外国配偶结婚的情况不同,修正案草案没有规定妇女与外国配偶结婚时子女的国籍自动转移,从而导致妇女的子女面临无国籍的风险。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通过2014年《国籍法》修正案草案,并对其进行修订,以确保巴林妇女在将其国籍传给子女方面享有与巴林男子相同的权利,包括在与外国配偶结婚时。委员会根据其以往建议(CEDAW/C/BHR/CO/3,第34段),建议缔约国加入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教育

3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领域毕业的妇女和女童比例增加。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妇女和女童在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领域的入学率提高,并没有使妇女在这些领域更多地参与劳动力市场;

(b)国家课程中缺乏全面的性和生殖健康教育。

37.委员会回顾其以往建议(CEDAW/C/BHR/CO/3,第36段)和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的第36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建议缔约国:

(a)继续并加强措施,进一步使女童和男童的教育和职业选择多样化,消除限制女童和妇女选择非传统学习领域和职业道路的顽固传统态度和定型观念;

(b)在各级教育课程中纳入关于性和生殖健康的适龄综合教育,包括关于负责任的性行为、现代避孕方法和性传播疾病的教育;

(c)考虑加入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反对教育歧视公约》。

就业

3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立法,禁止工资歧视,将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定为刑事犯罪,并取消对妇女夜间就业的限制。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根据《家庭法》第56条,如果妇女在婚后未经其丈夫同意而就业,则被视为不服从行为;

(b)缺乏关于有效执行《劳动法》第33条和第39条的资料,这两条分别禁止基于妇女的婚姻状况或生育的解雇和工资歧视。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立即采取步骤废除或修订《家庭法》第56条,以确保妇女在结婚后不经丈夫同意即可就业;

(b)加强劳动监察,监测妇女的就业条件和条款,确保雇主充分遵守《劳动法》第33条和第39条;

(c)查明和消除妇女平等参与劳动力队伍的障碍,包括解决传统的性别角色问题,促进妇女获得决策职位;

(d)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1951年同酬公约》(第100号);

(e)批准劳工组织《2019年暴力和骚扰公约》(第190号)。

移民女工

40.委员会注意到,根据2022年第1号决议启动了新的工作许可证制度,允许许可证持有人为多个雇主工作。然而,委员会注意到,在缔约国正式登记的移民/外籍女工中有一半以上从事家政工作,并对家政工人没有资格申请新的工作许可证制度感到遗憾。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

(a)《劳动法》不适用于家庭佣工,其中大多数是缔约国的移民/外籍妇女;

(b)用于规范雇主、家政工人和招聘机构之间关系的家政工作三方合同范本没有规定最长工作时间、加班费和休息时间,使移民/外籍家政女工容易受到剥削,而直接招聘家政工人的雇主也不需要遵守三方家政合同;

(c)继续实施管理雇主与移民/外籍工人关系的担保制度。

41.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扩大《劳动法》对家庭佣工的适用范围,加强对移民/外籍女工的法律保护;

(b)通过合同准则,对不合理合同行为处以适当惩罚,并为通过招聘机构或与雇主双边签订不合理雇用合同的移民/外籍女工提供免费法律援助以及保密和独立的投诉机制;

(c)继续采取步骤,以期有效废除担保制度,并在这方面寻求劳工组织的技术援助;

(d)考虑批准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

卫生保健

4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提高人们对传染病、计划生育服务和现代避孕药具的认识。委员会还注意到,教育部与民间社会组织合作,为教师和学生制定了处理怀孕和婚姻问题的培训方案。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家庭法》第40条规定,除非得到丈夫的允许并有充分理由,否则妇女不得拒绝与丈夫生育子女;

(b)《刑法》第321条规定堕胎为犯罪行为;只有在妇女有生命危险时,医生才可实施堕胎;议会目前正在审议的堕胎法草案规定,只有在胎儿畸形的情况下堕胎才合法,强奸或乱伦的情况下堕胎则不合法。

43.委员会回顾其以往建议(CEDAW/C/BHR/CO/3,第42段)和关于妇女和保健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1999年),建议缔约国:

(a)废除或修订《家庭法》第40条,以确保妇女不能被丈夫强迫生育子女,并能自由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

(b)修订《刑法》第321条,以便至少在强奸、乱伦、威胁孕妇生命或健康以及胎儿严重受损的情况下使堕胎合法化,并使所有其他情况下的堕胎非刑罪化。

增强妇女的经济权能

4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立法措施,增加妇女获得社会保险的机会,禁止在获得信贷方面的性别歧视。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社会保险不包括占缔约国人口一半以上的移民/外籍工人,包括妇女。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2022年第14号《社会保险法》给予巴林国民的相同保护和福利扩大到涵盖移民工人,包括移民女工。

被拘留妇女

4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内政部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签署了一份谅解备忘录,允许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访问监狱和拘留中心,并为内政部雇员举办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培训课程。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拘留条件低于国际标准,有指控称存在虐待、人身攻击和性攻击、凌辱和酷刑,还有报告称,在缔约国被拘留的妇女,包括记者和活动家,无法使用保健和卫生设施。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联合国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中获得法律援助机会的原则和准则》,确保审前被拘留妇女获得充分的法律援助和诉诸司法的机会,并确保妇女的拘留条件,包括移民遣返中心的条件,符合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监禁措施规则《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监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和《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切实调查所有关于拘留设施内虐待或凌辱行为的报告,起诉和适当惩罚施害者。

婚姻和家庭关系

4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统一的《第19号家庭法》(2017年),并鼓励对家庭纠纷进行调解。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委员会先前提出了建议(CEDAW/C/BHR/CO/3,第44段),但统一的《家庭法》仍然未能就家庭问题规定平等和有效诉诸司法的机会,特别是在婚姻、离婚、继承和儿童监护方面。委员会尤其关切地注意到:

(a)妇女结婚需要得到男性监护人同意;

(b)伊斯兰教法规定的女性继承人的不平等继承权;

(c)与男子相比,妇女提出离婚的理由有限,而且女方主动提起的离婚对妇女造成不利的经济后果,因为这要求妇女放弃经济权利,包括放弃嫁妆;

(d)儿童监护权和监护权法中性别观念根深蒂固,特别是婚姻存续期间和离婚后优先考虑父亲担任儿童监护人,以及母亲再婚后可能丧失母亲监护权。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修订《第19号家庭法》(2017年),使其所有条款平等地适用于每个人,不分性别和宗教信仰。委员会还建议就妇女在调解中的权利开展后续研究。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废除妇女结婚必须征得男性监护人同意的要求;

(b)进行立法改革,确保妇女和女童享有与男子和男童平等的继承权;

(c)回顾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的第29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和委员会以往的建议(CEDAW/C/BHR/CO/3,第46段),修订《第19号家庭法》(2017年),以删除与离婚有关的所有歧视性条款,并确保妇女在离婚时得到经济保护;

(d)修订《监护法》,承认父母双方都是儿童的监护人,除非特殊情况另有要求;

(e)确保允许妇女担任家庭纠纷的法官和调解员。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0.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进一步评价《公约》所载各项权利的实现情况,以实现男女实质平等。

《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51.委员会呼吁根据《公约》的规定,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实现实质性的性别平等。

传播

52.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该国官方语言,向(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相关国家机构,尤其是向政府、各部委、议会和司法部门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之得到充分落实。

批准其他条约

53.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如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会促进妇女在生活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54.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13(c)、19、23和41(a)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55.委员会将根据基于八年审查周期的未来可预测报告日历,并在通过缔约国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后(如适用),确定并通报缔约国第五次定期报告的提交日期。报告应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时期。

56.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