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员会第五十九届会议通过 ( 2014 年 10 月 20 日 -11 月 7 日 ) 。

关于比利时第七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14年10月28日举行的第1257次和1258次会议(见CEDAW/C/SR.1257和1258)上审议了比利时第七次定期报告(CEDAW/C/BEL/7)。委员会有关比利时第七次定期报告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BEL/Q/7号文件,缔约国的答复载于CEDAW/C/BEL/Q/7/Add.1号文件。

A.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其第七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对其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做出的书面答复。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代表团所作的口头发言以及对委员会在对话期间口头提出的问题所作的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大使兼比利时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代表贝特朗·德·克鲁姆布鲁格先生阁下率领的代表团。该代表团还包括来自促进男女平等机构、联邦司法部、联邦内政部、联邦就业、劳动和社会对话部、联邦实体,以及比利时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代表团的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08年审议缔约国的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BEL/5-6)以来在进行立法改革,尤其是通过以下方面取得的进步:

(a)2011年7月28日关于妇女参加公司和自主公共企业管理层的法律;

(b)2012年3月8日旨在缩小男女收入差距的法律;

(c)2012年6月2日关于增进妇女在公务人员中高级别职位中代表权的皇家法令;

(d)2014年5月8日修正《民法》的法律,规定妇女和男子在把姓氏传给其亲生或领养子女方面平等;

(e)2014年2月28日及2014年3月28日的法律,以及2014年4月10日关于预防工作场所的心理风险,包括性骚扰问题的皇家法令;以及

(f)2014年5月22日反对性别主义的法律。

5.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打击伴侣暴力和其他形式家庭暴力的《国家行动计划》(2010-2014年)。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审议上次报告以来批准了以下国际条约:

(a)2011年批准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b)2009年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以及

(c)2009年批准了《欧洲委员会打击人口贩运公约》。

C.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议会

7.委员会强调立法机构在确保全面执行《公约》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见委员会在2010年第四十五届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委员会与议员关系的声明)。委员会请联邦议会和联邦实体的议会按照其授权,从现在到《公约》规定的下一个报告过程期间,就执行本结论性意见采取必要措施。

立法框架

8.委员会注意到,最高上诉法院1971年5月27日的判决确认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内法,其条款规定直接影响国内现有的法律规定,此后该国有了相关判例法。不过,委员会关切的是,《公约》规定的直接适用取决于本国法院,因此无法确保《公约》的所有实质性规定充分适用于国内法令。

9.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公约》的实质性规定充分适用于国内法令。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

10.委员会对促进男女平等机构的工作表示欢迎。不过,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该机构无权协调执行2007年1月12日关于性别问题主流化的法律规定的性别问题主流化联邦政策。委员会还对缺乏关于性别问题主流化的总括战略表示关切。委员会进一步表示关切的是,旨在评估该立法草案对男女状况影响的“性别测试”进展缓慢且分散。

11.考虑到缔约国联邦结构的复杂性,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考虑通过一项关于性别问题主流化的国家行动计划,其中有明确的期限和可衡量基准,以便在缔约国整个全境全面和统一地执行2007年关于性别问题主流化的法律;

(b)考虑赋予促进男女平等机构协调执行性别问题主流化政策的权限;

(c)确保系统地进行旨在评估立法草案对男女状况影响的“性别测试”。

国际人权机构

12.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拥有广泛授权任务的独立国家人权机构,无法按照《促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的地位原则》(《巴黎原则》)就所有人权方面,包括妇女权利问题开展工作。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明确的时间框架内,按照《巴黎原则》(1993年12月20日大会第48/134号决议)设立一个独立国家人权机构,具体任务是促进妇女权利和推动男女平等。

暂行特别措施

14.委员会对提高妇女在议会以及公司和自主公共企业管理层中比例的现有暂行特别措施表示欢迎。不过,委员会对妇女,尤其是少数群体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以及私营部门决策层的代表性长期不足仍然表示关切。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未采取暂行特别措施,消除弱势妇女群体,例如农村妇女、老年妇女、残疾妇女和移徙妇女面临的不平等。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评估现有暂行特别措施的适用情况,并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拟定额外的暂行特别措施,作为在妇女代表性不足或处于弱势地位的《公约》所涵盖的所有领域加快实现男女实质平等,尤其是增进少数群体妇女权利的必要战略。

成见和有害习俗

16.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未有效执行打击伴侣暴力及其他形式家庭暴力的《国家行动计划》(2010-2014年),特别是没有针对强迫婚姻、以“声誉”名义实施的暴力以及残割女性生殖器有效执行该计划。委员会还对缔约国未有效执行禁止残割女性生殖器的法律表示关切,有残割女性生殖器习俗的族群以及卫生工作者不了解这项法律导致情况更加恶化。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严格执行禁止残割女性生殖器的法律,并有效执行打击伴侣暴力及其他形式家庭暴力的《国家行动计划》(2010-2014年),以期消除残割女性生殖器现象及其他有害习俗,例如强迫婚姻以及以“声誉”为名对妇女和女童实施暴力。忆及委员会关于消除对妇女歧视的联合一般性建议/第31号一般性评论,以及儿童权利委员会关于有害做法的第18号一般性评论(2014年);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在这类习俗普遍的族群以及卫生工作者中,提高对这类习俗犯罪性质和对妇女和女童权利的负面影响的认识。

18.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未提供资料,说明禁止戴头巾对妇女和女童的影响,缔约国一些地区的地方政府、公立医院、学校和私营企业的法律、法规和章程中有这样的禁令。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监测并评估若干地方政府、公立医院、学校和私营企业禁止戴头巾对妇女和女童的影响,尤其是对她们上学和就业的影响,并汇编关于因这类禁令受到处罚的妇女和女童人数的信息。

暴力侵害妇女

2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打击伴侣暴力及其他形式家庭暴力的《国家行动计划》(2010-2014年)缺乏明确的期限和可衡量的基准,未针对遭受家庭暴力的移徙妇女的特殊需要;

(b)为受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的收容所不足,因资金限制往往不让无证移徙妇女进入这类收容所;

(c)《外国人法》没有规定为遭受家庭暴力的无证妇女或等待家庭团聚类居留证的妇女提供临时居留证。此外,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上述情况下通常不会将人驱逐出境,且妇女可以以人道主义为由申请居留证。但是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家庭暴力受害者可能因为担心被驱逐而不敢报案。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在打击伴侣暴力及其他形式家庭暴力的《国家行动计划》(2010-2014年)中纳入明确的时限、可衡量的基准,以及应对遭受家庭暴力的移徙妇女的特殊需要的措施;

(b)为遭受暴力的妇女提供更多国家开办的收容所,并扩大其容纳能力,以确保所有妇女,包括无证移徙妇女都能不受歧视地住进这些收容所;

(c)修正《外国人法》:㈠为遭受家庭暴力的无证移徙妇女或等待家庭团聚型居留证的妇女提供临时居留证,㈡确保因家庭团聚获得居留证的移徙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且希望离开丈夫时,不需要证明她们有工作、自谋职业,或有“充分的谋生手段”就能获得自己的居留证;新的法律规定一旦通过,应提高移徙妇女对新法律规定的认识;

(d)确保所有遭受家庭暴力的移徙妇女能够寻求保护,在这种背景下停止驱逐程序。

2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14年2月起草了警官处理性犯罪良好做法的核对清单。不过,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刑法》第六章将性虐待定性为“危害公共道德和家庭秩序的犯罪行为”;

(b)缺乏按年龄、族裔、民族以及受害者与犯罪人之间的关系分列的妇女遭受暴力侵害的全面统计数据,包括被伴侣或前伴侣谋杀的妇女人数;

(c)缺乏提供以下服务的专门中心:治疗、心理咨询、为收集证据当场进行体检和法医检查,为遭受性暴力的妇女提供法律援助;

(d)强奸案举报率低,强奸和家庭暴力指控撤销率高,一定程度上是因为人们不信任警方以及支助服务不足;以及

(e)批准2012年9月11日签署的《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的程序不完善。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修正《刑法》,将性虐待定性为针对个人的犯罪行为,而不是危害社会道德和家庭秩序的犯罪行为;

(b)收集关于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统计数据,并按年龄、族裔、民族以及受害者与犯罪人之间的关系分列;

(c)为性暴力受害者设立专门中心(提供一站式服务),提供治疗、心理咨询、当场进行体检和法医检查以收集证据,并为她们提出申诉提供法律援助;

(d)研究强奸案举报率低以及强奸和家庭暴力指控撤销率高的原因,以便为制订应对该问题的政策和战略提供参考,包括为加强受暴力侵害的妇女对警方和执法系统信任的政策提供参考;

(e)尽快批准《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

人口贩运和利用卖淫营利

2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对于在45天考虑期之后未报告他们是贩运人口受害者以及拒绝或未能与检察机关合作的贩运受害者,缔约国不发放临时居留证。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关于贩运妇女和女童情况的全面信息和数据,据报道贩运者很少遭到起诉和定罪,有报道称打击贩运妇女和女童行为的资金以及援助受害者的资金不足。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向被贩运妇女和女童发放临时居留证,不论她们是否有能力或是否愿意与检察机关合作并提出申诉;

(b)大力调查、起诉并惩处贩运者;

(c)确保为打击人口贩运的政策和方案划拨充足的人力和财力资源;

(d)继续努力确保贩运受害者能够切实获得治疗、心理咨询和法律援助,以及参加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方案;

(e)加强国际、区域合作以及与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的双边合作,通过信息交流防止贩运,并协调起诉贩运者的法律程序。

26.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

(a)缺乏关于缔约国境内卖淫现象的全面信息和数据;

(b)缺乏打击性服务需求的措施;以及

(c)未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为希望从良的妇女提供其他谋生机会。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研究缔约国境内的卖淫现象,消除妇女和女童卖淫的根源,从而使她们不容易遭到性剥削和贩运;

(b)采取措施,包括考虑将嫖娼定为犯罪,以打击对性服务的需求;

(c)帮助希望从良的妇女和女童,包括为她们提供其他谋生机会。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8.委员会对妇女在参与该国各级立法机关方面取得的成果表示欢迎。不过,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在联邦政府以及联邦实体政府的任命职位中,男女比例失调,包括族裔和宗教少数群体妇女的代表性不足。委员会还对外交部门和国际组织中的妇女比例仍然偏低表示关切。委员会进一步表示关切的是,针对私营部门的措施有限,计划到2023年才对措施进行评估,这意味着在那之前即使需要也无法采取纠正措施。

29.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措施,例如法定配额或其他措施,以保障男女(包括族裔和少数群体妇女)在联邦政府和联邦实体政府以及外交部门和国际组织中的平等代表性。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目前为私营部门建立的机制,以便更好地解决妇女在各类企业中比例偏低的问题。

教育

30.委员会对缔约国妇女受教育程度高表示欢迎。不过,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

(a)妇女和女童在选择专业时仍然选择传统上妇女主导的教育领域;

(b)部分教科书中一直存在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c)高等教育阶段的女教师少;

(d)未提供资料,说明有移民背景的儿童辍学率高的现象是否在女生中尤为明显。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努力使男女的专业和职业选择更加多样化,并采取进一步措施,鼓励男女选择非传统的教育和职业领域;

(b)确保消除课本中的一切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确保学校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师职业培训涵盖妇女权利,推动性别平等;并确保开设关于性别研究的高级课程;

(c)鼓励妇女申请高等教育的教师职位,加快学术界对妇女的任命;以及

(d)研究有移民背景的女童辍学的严重程度和根源,这将为保证他们留在教育机构的政策干预提供参考。

就业

3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2012年关于缩小男女工资差距的法律以及2011年关于妇女进入上市公司和自主公共企业管理层的法律。不过,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

(a)男女收入差距以及劳动力市场中的横向和纵向隔离一直存在,妇女主要从事低薪和兼职工作,这对她们的职业发展和养老金不利;

(b)2011年关于妇女进入上市公司和自主公共企业管理层的法律的执行情况要到2023年才进行评估,而且在其他类型的企业中,没有类似的提高决策层妇女比例的暂行特别措施;

(c)促进男女平等机构收到大量基于怀孕和生育的歧视投诉;

(d)劳工法院认定证据确凿的性骚扰案不多(14.3%),促进男女平等机构2009年至2011年收到的性骚扰投诉逐年增加;

(e)没有对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性别歧视进行研究。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继续采取具体、积极的措施,包括确保严格执行2012年关于缩小男女收入差距的法律,以消除职业隔离现象,并缩小男女收入差距;

(b)为妇女从事全职工作创造更多机会;

(c)考虑在今后四年内首次评估2011年关于妇女进入上市公司和自主公共企业管理层的法律的影响,此后定期开展评估,并将评估结果纳入今后的定期报告;以及考虑采取暂行特别措施,推动妇女进入2011年法律未涵盖的公司类型的决策层;

(d)确保妇女因怀孕和生育遭到歧视以及遭到性骚扰时能够有效诉诸司法;

(e)就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性别歧视现象开展研究。

卫生

34.委员会深表关切的是:

(a)有报告称对智力残疾和/(或)社会心理残疾妇女实施绝育的数量明显更高;以及

(b)缔约国的乳腺癌发病率高于欧洲其他国家。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在实践中,确保立即终止在任何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对丧失法律行为能力或法律行为能力有限的智力残疾和/(或)社会心理残疾妇女实施绝育手术,并为这些妇女提供必要的支助,以便她们在知情的基础上,自行决定是否希望接受手术;

(b)大力提高妇女对定期接受乳房X光检查重要性的认识。

弱势妇女群体

36.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移徙妇女继续在全社会和族群内部遭到歧视,包括基于性别以及族裔或宗教背景等其他理由的歧视。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消除全社会以及族群内部对移徙妇女的歧视,包括多重和交叉形式的歧视,并宣传族裔和宗教少数群体妇女的正面形象。

3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高龄人口女性化趋势加强,且老年妇女遭到多重歧视。

39.根据关于老年妇女问题和保护其人权的第27 (2010) 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特别关注老年妇女的艰难处境,制定充分满足其健康、经济和情感需要的措施,以免她们陷入贫困和孤独,并确保提供照料中心,以满足老年妇女,尤其是单身和无依无靠的老年妇女的需要。

40.委员会对残疾妇女遭受多重和交叉形式的歧视以及暴力侵害的比例高表示关切。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大力消除对残疾妇女的歧视和暴力侵害。

4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制定了法律和制度框架,授予确有理由担心因性别原因遭到迫害的个人以难民地位。不过,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为无人陪伴的寻求庇护女童指定女性监护人,也没有普遍为寻求庇护的妇女指定女性律师或口译人员。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无人陪伴的女童指定女性监护人,为寻求庇护的妇女指定女性律师和口译人员。

44.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变性妇女需要办理冗长和繁琐的手续,而且必须接受心理评估以及强制绝育或变性手术后,其性别才能得到法律认可。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简化变性妇女为其性别获得法律认可的手续,使手续更加迅速、透明和容易办理;以及

(b)修正现行法律和做法,特别是2007年5月10日《变性法》,废除变性妇女必须接受心理评估以及绝育或变性手术后,其性别才能得到法律认可的规定。

数据收集和分析

46.委员会对统计数据普遍缺乏表示关切。委员会注意到,有必要按性别、年龄、民族、地理位置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数据,以便准确评估妇女状况以确定其是否遭受歧视,做出知情和有针对性的决策,以及系统性监测和评估在《公约》所涵盖所有领域实现妇女实质性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

47.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制定一项性别平等指标系统,以改进按性别和其他必要相关因素分列的数据收集,以便评估旨在实现性别平等主流化和加强妇女享受其权利的各项政策和方案的影响和成效。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妇女状况统计数据的第9号一般性建议。

对《公约》第20(1)条的修正

48.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接受《公约》第20(1)条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修正。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9.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执行《公约》各项规定的努力中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千年发展目标和2015年后发展框架

50.委员会呼吁根据《公约》规定,将性别平等视角纳入旨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所有努力和2015年后发展框架。

传播

51.委员会忆及,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和持续地执行《公约》相关规定。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从现在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优先注意本结论性意见及建议的实施情况。因此,委员会请缔约国及时以其官方语言向所有各级(国家、区域和地方)的相关国家机构,特别是政府、议会和司法机关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其能得到充分落实。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与相关的所有利益攸关方,例如雇主协会、工会、人权及妇女组织、大学、研究机构和媒体等协作。委员会还建议,以适当形式在地方社区一级传播其结论性意见,使其能得到充分落实。此外,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向所有利益攸关方散发《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相关判例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

其他条约的批准

52.委员会指出,缔约国遵守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将促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后续行动报告

53.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之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 21(b)和(c)及第25(a)段所载各项建议而采取的措施。

下次报告的编写

54.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18年11月提交其第八次定期报告。

55.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包括编写共同核心文件、提交具体条约报告的准则》(HRI/MC/2006/3和Corr.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