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 EDAW/C/BEL/CO/6/Add.1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 公约

Distr.: General

1 November 2011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消除对妇女歧视 委员会

第五十一届会议

2012年2月13日至3月2日

针对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比利时

增编

比利时针对2008年10月21日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审查比利时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合并报告后提出的结论意见所载建议的答复 *

结论意见第27段(《家庭法》)阐明:“27.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条修改其关于姓氏的立法,以保证妇女和男子有平等的权利将姓氏传给他们的子女。”

1. 鉴于比利时政府仍处于自2010年4月以来的状况,政府无权提出修订《民法》涉及赋予姓名问题条款的修订案文。

2. 然而,本届议会会议期间,若干旨在改革子女或领养子女起名法的议会提案,已提交给了众议院和参议院。

结论意见第29段(《刑法》)阐明:“29.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加强努力,修订《刑法》,把性虐待定为暴力罪,而不是道德罪”。

3. 委员会请缔约国修订《刑法》拟将性虐行为定性为暴力罪,不要列为危害公共道德和家庭秩序罪。

4. 《刑法》标题七列有这两项罪责,并不对首先追究这两项罪责,或看待这两项罪行的现实方式形成影响:该章的标题不对起诉或追究形成影响。参议院推出了更新补充这些条款的法律草案,但看来,若要调整这些条款的位置须修订第10条,甚至法律,至于修订是否透彻无遗则无法保证。

5. 此外,从起草角度看,难以修订立法。这需要修订若干载有述及这些法律条款的法律,且须对这些条款本身重新排序。

6. 从长远看,若要对《刑法》或对《刑法》的具体章节进行修订,不妨考虑更变这些条款的位置并予以调整。然而,除非大动干戈的修订,否则,实施所要求的修订系为极为复杂之举,与其说系为实质性的修订,亦不如说更多是象征性的作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