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届会议

2012年7月9日至27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巴哈马

1.2012年7月20日,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1057和第1058次会议审议了巴哈马初次至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BHS/4)和第五次定期报告(CEDAW/ C/BHS/5)(见CEDAW/C/SR.1057和1058)。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 BHS/Q/4和CEDAW/C/BHS/Q/5,巴哈马政府的答复载于CEDAW/C/BHS/Q/4/Add.1和CEDAW/C/BHS/Q/5/Add.1。

A.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初次至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以及第五次定期报告,这些报告条理清楚,总体上也遵循了委员会的报告编写导则,不过报告没有提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也没有提到一些具体的按性别分列的数据。委员会对缔约国的口头说明、缔约国关于会前工作组所提议题和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以及对委员会口头所提问题的进一步说明表示赞赏。

3.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派遣由社会服务和社区发展部长梅拉妮·格里芬女士率领的代表团,该代表团成员包括总检察长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教育部、卫生部、巴哈马全国妇女咨询理事会、妇女事务局以及巴哈马常驻纽约联合国代表团的代表。委员会对该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之间富有建设性的对话表示赞赏。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为增强妇女权能和打击基于性别的歧视所作出的努力。

5.委员会对通过以下法案表示欢迎:

(a)1962年《教育法》及其1996年修正案,规定男女享有普遍和平等的教育机会;

(b)1991年《性犯罪及家庭暴力法案》;

(c)2001年《就业法》;

(d)2002年《继承法》,规定男女平等继承;

(e)2007年《家庭暴力(保护令)法》;

(f)2008年《贩卖人口(预防和取缔)法》。

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巴哈马设有妇女事务局,并推出了各种举措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劳工和社会发展部在2012年发起的题为“家庭暴力人人有责”的运动。

7.委员会还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已批准:

(a)《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b)《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c)《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d)《儿童权利公约》。

8.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于2011年2月18日撤回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6条(h)项的保留。

C.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9.委员会提请注意,缔约国有义务立即系统地、持续地执行《公约》各项规定,同时认为,缔约国必须优先注意本结论意见提出的各项关切和建议。因此,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将执行活动的重点放在这些领域上,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汇报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发交各相关部委和议会,以确保这些意见得到充分执行,同时建议缔约国广泛传播《公约》,特别是在民间社会。

议会

10.委员会重申,政府对全面执行《公约》规定的缔约国义务负有首要责任,尤其要为此承担问责责任。委员会强调《公约》对国家机关各部门均具有约束力,并邀请缔约国鼓励其国家议会酌情根据其程序,就本结论意见从现在起至《公约》规定的该缔约国下一个报告进程期间的执行采取必要措施。

《公约》的知名度及诉诸法律的机会

11.尽管委员会注意到制订了对歧视妇女行为的法律制裁措施,但对歧视妇女案例中诉诸法庭寻求纠正的案件数量有限仍然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对妇女尤其是家族群岛上的妇女不了解自身根据《公约》应享有的权利因而无法主张这些权利表示关切。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确保政府所有部门及司法机关充分了解并采行《公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将其作为所有有关性别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的法律、法庭裁决及政策的框架,并把它们当作法官、律师、检察官、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培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b)提高妇女对自身权利和权利执行手段的了解,确保通过媒体等一切适当手段,向所有妇女和男子特别是家族群岛上的妇女和男子宣传《公约》。

宪法和法律对妇女免遭歧视的保护

13.委员会注意到《宪法》(第3章第15条)不分种族、原籍地、政治观点、肤色、信仰或性别保护所有公民的权利,但对缔约国的《宪法》和国家立法未依照《公约》第1条对歧视作出明确的定义,也未依照《公约》第2条(a)项就妇女的平等权利作出规定仍然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宪法》第26条第(1)款未就领养、结婚、离婚、埋葬、遗产转移和属人法其他事项方面的歧视提供保护。此外,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撤回其对《公约》第2条(a)项的保留,理由是2002年就在《宪法》和国内立法中纳入关于歧视妇女的定义而举行的全民投票未获通过。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与巴哈马宪法审查委员会合作,采取步骤废除《宪法》第26条第(1)款,并确保在《宪法》或其他适当立法中包含符合《公约》第1条的关于歧视的明确定义,以及符合《公约》第2条(a)项的关于妇女平等权利的规定;

(b)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撤回该国对《公约》第2条(a)项有关在《宪法》或其他适当立法纳入男女平等原则的保留。

立法框架

15.委员会在欢迎缔约国颁布包含了《公约》某些条款的立法的同时,仍然表示关切:缔约国尚未对国内法进行全面修订,也未颁行新的立法,将整个《公约》化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委员会指出,由于没有进行这种全面的本国化,《公约》的相关性及其直接应用尚未在缔约国形成。

1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在一个明确的时限内立即对国内法进行全面修订,并颁布新的立法,使国内法的各项条文与《公约》一致;

(b)确保审查并废除所有歧视性条款,以便按照《公约》所规定的缔约国的义务,使妇女在法律上实现平等,在事实上获得平等。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7.缔约国设立了妇女事务局并计划将该局扩大为一个司,还计划加强该局权力,该局预算自2004年以来也有所增加,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委员会了解妇女事务局是社会服务和社区发展部的一部分,可指挥整个群岛的社会工作者,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a) 直接分配给该局的财力和人力资源有限,只有4名工作人员,获得的国家预算不到1%;(b) 其技术能力需要加强;(c) 审定和通过国家性别政策的工作受到延误;(d) 缺乏必要的按性别分列的数据,以评估性别平等主流化和促进妇女享有其人权的各项政策和方案的影响及效果。

18.委员会根据其第6(1988)号一般性建议及《北京行动纲要》关于国家机制有效运作的必要条件的指导原则,建议缔约国:

(a)在明确的时限内增加国家和地方各级分配给妇女事务局的财力和人力资源;为该局举办技术能力建设活动;并加强该局在制订、提供建议、协调和监测性别平等领域立法和政策措施方面的权威。

(b)采用包含具体指标和目标的注重成果的办法,审定并加速通过国家性别平等政策;

(c)开发一个综合的性别指标系统,以改进评估性别平等主流化和促进妇女享有其人权的各项政策和方案的影响及效果所必要的按性别分列的数据的收集工作。

暂行特别措施

19.缔约国对暂行特别措施的目的和必要性的理解不符合《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对此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实施暂行特别措施,也未计划实施这类措施,以作为在妇女特别是处于贫困境地的妇女、移徙妇女及残疾妇女所占比例偏低或处于不利地位的领域加快实现女男实质性平等的必要战略。

20.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在《公约》所涵盖的妇女包括处于贫困境地的妇女、移徙妇女及残疾妇女所占比例偏低或处于不利地位的所有领域,运用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所解释的暂行特别措施。为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设定有时限的目标,并以各种形式为实施暂行特别措施分配足够的资源,如外联和支助方案、配额以及其他旨在在所有领域实现女男实质性平等的主动预防、注重成果的措施,并鼓励在公共和民营部门均运用此类措施;

(b)提高议员、政府官员、各类雇主和公众对暂行特别措施必要性的认识,并在缔约国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此类措施运用情况及其影响的全面信息。

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

21.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巴哈马制定了国家育儿方案以激励父母摆脱传统的男女角色,并在审查和更新教育部的健康和家庭生活课程,以解决关于男女的定型观念问题。但委员会对顽固存在的不良文化标准、习俗和传统以及重男轻女态度和对男女在家庭(男主外女主内)、工作场所、政治和社会中的作用、责任、身份的根深蒂固的定型观念表示深为关切。委员会指出,陈规定型观念会导致生活各方面基于性别的不平等和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持续。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依照《公约》第2条(f)款和第5条(a)款的规定,尽快制定一项全面战略,以注重成果的方式,消除家庭、工作场所、政治和社会中歧视妇女的有害传统习俗和定型观念。这种措施应包括:在明确的时限下,协同民间社会,以社会各阶层的妇女和男子为对象,共同做出努力就这一主题开展教育和提高认识,并让学校系统和媒体参与其中。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开展了打击强奸运动,启动若干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举措,颁布1991年性犯罪和家庭暴力法和2007年家庭暴力法(保护令)。但委员会对下列问题表示关切:

(a)缔约国境内的包括强奸等暴力行为高企,家庭暴力持续不断;

(b)没有解决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综合法律;

(c)通过对1991年性犯罪和家庭暴力法修订案、将婚内强奸定为罪行的工作推迟;

(d)没有解决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行为的综合计划;

(e)司法体制缓慢并对遭受暴力行为的妇女造成不利影响;

(f)国家运作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收容所数量有限(特别是在家族群岛),而且收容所不收留携带10岁以上儿子的妇女;

(g)没有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的报告案件以及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起诉和定罪比例的数据,建立系统性地定期收集分析关于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数据和信息的程序的工作推迟。

2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考虑通过解决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综合法律;

(b)尽快提高民众对婚内强奸属于犯罪性质的认识,并修订1991年性犯罪和家庭暴力法,将婚内强奸定为罪行;

(c)通过解决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行为的综合计划及其实施战略;

(d)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遭受一切形式的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的妇女能尽快得到司法救助;

(e)向遭受暴力行为的妇女提供适当的援助和保护(特别是心理社会恢复),并提供充足数量的收容所设施(包括在家族群岛),专门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和接受妇女及其子女;

(f)收集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综合统计数据,按性别、年龄以及受害者与施害者之间的关系分列,包括关于投诉、起诉和定罪数量以及对实施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者所判刑罚的数据,并将这些数据列入缔约国下次报告。

贩运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

25.委员会注意到颁布了2008年(预防和惩治)贩运人口法,但对下列问题表示关切:

(a)没有切实实施该法,而且在该法生效之后没有案件移交法院;

(b)没有关于预防、保护、救助和法律援助贩运受害者、包括被强迫卖淫受到剥削者的政策和方案;

(c)大量儿童从事卖淫和儿童色情活动,而且没有对直接涉及旅游业的行动者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其对儿童(假定为女孩)因从事某些与旅游相关的活动而可能受到商业性性剥削危险的认识;

(d)1991年性犯罪和家庭暴力法将卖淫定为刑事罪(处以五年监禁)(第8条(a)款)。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有效执行2008年(预防和惩治)贩运人口法;加强政府的贩运人口问题跨部委员会和贩运人口问题工作队;在2008年法的基础上,尽快最后制定注重结果的国家行动计划草案,包括具体的指标和目标;

(b)加强对贩运人口罪犯的调查、起诉和惩治机制;

(c)制定关于预防、保护、救助和法律援助贩运受害者、包括被强迫卖淫受到剥削者的政策和方案,并为被贩运的妇女建立专门的收容所;

(d)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儿童色情活动,并对直接涉及旅游业的行动者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其对儿童(假定为女孩)因从事某些与旅游相关的活动而可能受到商业性性剥削危险的认识;

(e)审查对卖淫的政策和相关立法,特别是1991年性犯罪和家庭暴力法,以便取消将妇女参与卖淫活动定为刑事罪的规定,确保参与性交易的女性不受到惩罚而打击男性对卖淫的需求;

(f)加强在国际、区域和双边层面与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国的合作,以通过交流情报防止贩运,并协调起诉和惩治贩运者的法律程序。

政治参与和参与公共生活

27.委员会欣见妇女在司法部门和政府中担任要职,特别是在外交部门占很高比例,但对妇女仍然较少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其他领域表示关切。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妇女进入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各个领域,包括高级决策层;

(b)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临时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采取配额等临时特别措施,使更多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并担任决策职位;

(c)对全体社会开展提高认识活动,宣传妇女参与决策的重要性,并为现有和潜在的女性候选人以及担任公职的妇女制定有针对性的领导能力和谈判技巧培训辅导方案。

国籍

29.缔约国认为自己不受《公约》第9条第(1)和第(2)款的规定约束,理由是巴哈马公民在宪法公投中,投票反对撤销关于妇女不能将国籍传给子女或外籍配偶的宪法规定,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对寻求庇护者因在该国非法入境和停留受到处罚及其拘留条件感到关切,这对妇女和儿童是特别不妥当的。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提高民众对妇女和男子在传递国籍方面权利平等的认识;

(b)修改宪法和国内相关法律,使巴哈马妇女在将国籍传给子女或外籍配偶方面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c)撤回对《公约》第9条第(2)款的保留;

(d)确保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特别是妇女和女孩,不会因在该国非法入境和停留受到处罚,拘留寻求庇护者只能在必要时作为最后的手段,时间越短越好,并充分采取不被驱回的保障措施;按照国际标准,改善寻求庇护妇女的拘留设施的条件;确保提供适当的医疗设施和服务,特别是对孕妇。

教育

31.委员会赞扬缔约国的妇女识字率较高,颁布了1962年教育法和规定普遍和平等受教育的1996年修订案,并采取了措施鼓励女孩进入非传统领域。但委员会对下列问题仍然表示关切:

(a)妇女参加成人教育和扫盲班时面临一些挑战和障碍,包括文化模式、丈夫反对、健康问题、掩盖识字能力不足、残疾人无法参加扫盲和偏远地区没有扫盲方案;

(b)缺乏关于妇女和女孩在传统上以男性为主的研究领域(如工程和信息技术)的人数的数据;

(c)尽管1997年的教程改革消除了自然科学、英语、技术和职业科目方面的定型观念,但是学校教程中的定型观念仍然存在。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妨碍妇女参加成人教育和扫盲班的障碍;

(b)收集关于妇女在传统上以男性为主的研究领域的人数的数据,并鼓励女性和男性选择非传统领域的教育和职业;

(c)评价教程的内容,确保其考虑注意到两性平等问题,并明确述及男女平等原则;再次修订教育课本以及关于家庭生活和健康教育的课程,消除剩余的性别定型观念。

就业

33.委员会虽然欣见有同工同酬和带薪产假的法律规定,但其关切的是:

(a)2001年《就业法》第6(b)款限制适用同值工作,这违背了国际劳工组织的《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第100号);

(b)男女职业隔离情况持续存在,其中包括高级官员和管理人员等较高等职业类别,且妇女集中在所谓的典型的女性职业;

(c)有些法律规定不符合国际劳工组织关于享有产假、产后强制性休假六个星期、中断工作哺育孩子和保护在产假期间不被解雇的《保护产妇公约》(第103号);

(d)妇女的失业情况较高;

(e)无报酬的工作,其中大部分是由妇女完成,不计入妇女享有退休和其他与工作相关的福利资格;

(f)缔约国没有提供信息,说明关于保护妇女在工作场所不受性骚扰和暴力侵犯的法律规定(《成文法》第99章以及《性犯罪和家庭暴力法》)的实施措施。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依照《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1(1)(d)条和100号公约规定,制定适当的立法,保障各工作领域的“同工同酬”原则;

(b)采取有效措施,包括临时特别措施,消除基于与性别有关的陈规定型观念的职业隔离情况;

(c)将关于享有产假、产后强制性休假六个星期、中断工作哺育孩子和保护在产假期间不被解雇的法律规定与《第103号公约》保持一致;

(d)实施就业政策,旨在减少妇女失业率不均衡/失业水平更高情况;

(e)确保做无薪工作的妇女、特别是在老年时享有退休及其他与工作相关的福利;

(f)考虑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家庭工人体面劳动的《家庭工人体面劳动公约》(第189号);

(g)确保有效执行保护妇女在工作场所不受性骚扰和暴力侵犯的法律规定(《成文法》第99章及《性犯罪和家庭暴力法》)。

保健

35.委员会关切的是:

(a)在家族群岛不能充分获取精神健康服务;

(b)青少年中十几岁就怀孕的比率很高,而避孕药具的使用率低;

(c)关于性和生殖健康和权利的教育不足;

(d)青少年中的艾滋病毒/艾滋病发病率日益增加,女性中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发病率高于男性;

(e)乳腺癌盛行,这是妇女死亡的五大主要原因之一;

(f)没有制订允许因强奸或乱伦而堕胎的法律规定,导致妇女寻求不安全和非法堕胎;

36.根据关于妇女和保健的一般性建议24(1999),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a)继续努力,确保妇女、包括家族群岛的妇女享有适当的卫生设施和服务,且在家族群岛改善妇女获取心理健康服务的机会;

(b)广泛宣传性和生殖健康和权利,包括通过:

㈠为广大民众开展大规模提高认识运动,特别注意早孕和使用避孕药具计划生育的重要性,且预防性传播疾病,包括艾滋病毒/艾滋病;

㈡把有效的和适合受众年龄的性与生殖健康和权利教育纳入各级学校的保健和家庭生活教育课程;

(c)包括在家族群岛,确保所有妇女和女孩可自由和适当获取避孕药具及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

(d)采取综合措施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确保感染艾滋病毒的妇女和女童获得适当援助;

(e)加强防止乳腺癌措施,确保妇女了解和享有负担得起的筛检程序;

(f)拓宽可以合法流产的条件,其中包括强奸和乱伦情况。

婚姻和家庭关系

37.委员会欢迎颁布了《2002年继承法》,该法允许男子和妇女平等继承。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家庭法院系统结构被分割,其严重阻碍了妇女在家庭事务方面获取正义,尽管家庭法院系统委员会2008年8月31日的报告建议建立一个统一的家庭法院系统。委员会还关切的是,虽然各法院承认事实婚姻在关系存续期间及关系结束时与财产有关的权利,但没有关于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这种情况可能在分手时使妇女得不到保护和赔偿。

38.委员会鼓励缔约国:

(a)按照2008年8月31日家庭法院系统委员会的报告所提建议,在明确的时间框架内,加快建立统一的家庭法院系统,以改善妇女就家庭事务诉诸司法的机会;

(b)审查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的现行法律制度,把现有的法律规定扩展适用于有事实婚姻的情侣。

国家人权机构

39.委员会关切的是,没有一个符合《国家机构地位原则》(巴黎原则)的独立、有效的国家人权机构。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建立符合巴黎原则的国家人权委员会,并为之提供足够的资源和独立专员,并为之制订广泛的人权任务和关于性别平等的具体任务规定;

(b)确保国家人权委员会的组成和活动对性别敏感。

任择议定书

41.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2.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履行《公约》义务时,充分利用加强《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千年发展目标

43.委员会强调,充分和有效执行《公约》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委员会要求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一切工作中纳入性别观点,明确体现《公约》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传播

44.委员会请在巴哈马广为传播本结论意见,使民众,包括政府官员、政界人士、议员以及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应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建议包括在地方社区一级进行传播,还鼓励缔约国组织系列会议,讨论为实施本意见取得的进展情况。委员会请缔约国广泛宣传委员会各项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关于主题“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开展宣传。

批准其他条约

45.委员会指出,巴哈马遵守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有助于促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敦促巴哈马考虑批准尚未成为缔约国的条约,即《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

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

46.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20和24段中的各项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技术援助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制定和实施一项旨在实施上述建议和整个《公约》的全面计划时考虑寻求合作和技术援助。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进一步加强与联合国系统各专门机构和方案的合作,其中包括联合国促进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署、秘书处统计司、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人口基金、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公室。

编制下一次报告

48.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所有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参与编制下一次定期报告,同时,咨询各种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

4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答复本结论意见所提出的各项关切,还请缔约国于2016年7月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

50.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循2006年6月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核准的“关于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统一导则,包括关于共同核心文件和具体条约文件的导则”(HRI/GEN/2/Rev.6,第一章)。委员会2008年1月至2月第四十届会议通过的提交具体条约报告的导则(A/63/38,附件一)必须与关于共同核心文件的导则一同使用。它们一起构成了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提交报告的统一导则。具体条约文件应限制在40页,而经过修订的共同核心文件不应超过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