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孟加拉国第八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2016年11月,委员会举行第1453和第1454次会议(见CEDAW/C/SR.1453和1454),审议了孟加拉国第八次定期报告(CEDAW/C/BGD/8)。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BGD/Q/8,孟加拉国的答复载于CEDAW/C/BGD/Q/8/Add.1。

A.导言

* 经委员会第六十五届会议 ( 2016 年 10 月 24 日至 11 月 18 日 ) 通过。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其第八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就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做出书面答复,欢迎该代表团的口头介绍,还欢迎该代表团对委员会在对话期间口头提出的问题作出进一步说明。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妇女与儿童事务部部长美赫·阿芙洛斯率领的高级代表团。代表团成员还包括卫生和家庭福利部地方政府司、内政部立法和议会事务司、劳工和就业部、教育部以及孟加拉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11年审议缔约国第六和第七次定期报告(CEDAW/C/BGD/6-7)以来在开展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以下法律:

(a)《孟加拉国劳工法修正案》(2013年),将产假增至6个月;

(b)《残疾人权利和保护法》(2013年),规定了残疾妇女的权利;

(c)《预防和禁止人口贩运法》(2012年);

(d)《印度教婚姻登记法》(2012年),规定对印度教婚姻的法律认可。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进其体制和政策框架,加快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促进性别平等,例如制定了:

(a)执行2021年政府愿景的《第七个国家五年计划》(2016至2020年),包括促进妇女权利;

(b)《家庭工人保护和福利政策》,提供法律保护,包括获得社会福利和产假,将家庭雇工最低就业年龄定为14岁,2015年;

(c)《性别平等战略》,2014年;

(d)《气候变化和性别行动计划》,2013年;

(e)《执行国家妇女发展政策的国家行动计划》,2013年;

(f)《预防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行为的国家行动计划》(2013-2025年);

(g)《家庭暴力(预防和保护》细则》,2013年;

(h)《打击人口贩运国家行动计划》(2012-2014年);

(i)《青少年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国家行动计划》(2011-2016年)。

6.委员会欣闻,在委员会审议上一次报告后,缔约国于2011年批准或加入了下列国际文书:

(a)《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b)《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C. 议会

7.委员会强调立法机构在确保全面执行《公约》方面发挥的关键作用(见委员会2010年第四十五届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其与国会议员关系的声明)。委员会邀请议会根据其任务授权,从现在起到下一次报告周期,依据《公约》采取必要步骤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D.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保留

8.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虽然缔约国之前作出了承诺,但未采取任何措施撤销对《公约》第二条和第十六条第(1)(c)款的保留,委员会重申这些保留不符合《公约》的宗旨和目标。

9.委员会回顾之前的建议(CEDAW/C/BGD/CO/7,第12段),建议缔约国迅速采取措施,在具体时限内撤销对《公约》第二条和第十六条第(1)(c)款的保留。

立法框架

1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国家立法中仍有许多歧视性法律和条款,例如各种法令中对女童和男童定义不同,刑法典限制婚内强奸的范围,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特别法庭没有审理歧视妇女案件的管辖权。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缔约国管理各类宗教群体内结婚、离婚、继承、监护和监管权等事项的个人地位法律仍然歧视妇女和女童,缔约国尚未考虑制定统一的家庭法典。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未制定期待已久的反歧视法,未落实《宪法》和现行法律关于妇女和女童权利的规定,其部分原因是,缔约国重男轻女思想很普遍。

11.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毫不拖延地审查和废除所有歧视性法律和法律规定,特别是个人地位法律,使其符合《公约》规定的义务;

(b)在明确时限内制定统一的家庭法典,确保妇女在结婚、离婚、继承和子女监护等事项中平等;

(c)在明确时限内加快制定符合《公约》的反歧视法;

(d)建立问责机制,配备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监测充分和切实执行保护妇女和女童权利立法的情况。

诉诸法律的机会

12.委员会关切的是,由于缺乏认识,不懂法律,法律程序费用高,没有为司法和执法官员开展能力建设方案,而且由于讨取公道的妇女蒙受污名,导致妇女、尤其是被边缘化妇女和弱势群体妇女缺乏诉诸法律的机会。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有需要的人设立了法律援助基金,但感到关切的是,没有足够财产的妇女和女童基本上无法利用该基金。

13.根据其关于妇女诉诸法律的机会的第33(2015)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包括无国籍妇女、难民妇女和少数民族妇女在内的所有妇女和女童能够有效地诉诸法律,为此提高她们对自身人权和帮助她们主张这些权利的补救办法的认识;

(b)为司法官员和执法官员提供关于妇女权利的强制性能力建设方案;

(c)确保没有足够财产的妇女和女童能够利用法律援助基金,以获得法律代表,并使她们能够主张自己的人权。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

14.委员会注意到妇女和儿童事务部负责加强妇女权利和将性别问题纳入所有政府部门的主流。但是,它关切地注意到,该部门的规定任务授权含糊,体制结构薄弱缺乏有效促进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必要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委员会还注意到,性别平等主流化不是缔约国的优先事项,国家妇女和儿童发展理事会等其他相关机构未切实促进性别平等。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有明确规定的任务授权、足够的权限和有效促进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必要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b)确保有效地将性别平等问题纳入所有政府部门的主流,例如为此成立将性别平等问题纳入主流的专门协调机构。

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

16.委员会关切持续存在的重男轻女态度,关切男女家庭社会角色和责任的歧视性定型观念。还关切,缔约国在消除对女性和男性一样平等享有人权和平等参与生活所有领域构成严重障碍的这种陈规定型观念方面努力有限。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是世界上童婚率最高的国家之一,66%的女童在18岁以下结婚,这通常是由于贫困、缺乏个人安全感或难以核实其年龄。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嫁妆习俗依然被强加于女童的家庭。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关于童婚法律的新拟议修正案包括了一项条款,允许16岁女童在得到父母或法院的同意后结婚,从而使童婚合法化。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和执行含有针对妇女、男性、女童和男童的有效和持续的全面政策,以克服男女家庭社会角色和责任的陈规定型观念;

(b)提高年轻人和成人对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认识,与正规和非正规教育系统以及媒体合作,强化妇女的正面和非陈规定型的形象;

(c)立即采取措施终结童婚有害习俗,消除其根本原因,提高父母、老师、社区和宗教领袖对童婚对女童健康和福祉的负面影响的认识,使负有责任的人承担责任,将女童的法定最低结婚年龄维持在18岁,不得有任何例外。为此,缔约国应以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于有害习俗的第31号联合一般性建议/儿童权利委员会关于有害习俗的第18(2014)号一般性意见为指导。

侵害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

1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2013年通过了《家庭暴力预防和保护细则》和《预防暴力侵害妇女儿童的国家行动计划》。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仍然发生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包括家庭暴力、强奸、法特瓦决断煽动的暴力、嫁妆相关的暴力以及私人和公共空间的性骚扰;

(b)由于定型观念和性别偏见,由于执法官员缺乏性别敏感性,没有建设法官和律师的能力,处理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行为的现有条例、政策和计划很少得到执行;

(c)缺少将工作场所和学校中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性骚扰定为刑事犯罪的立法;

(d)婚内强奸在缔约国不被定为刑事犯罪,除非受害者是年龄未满13岁的童养媳;

(e)持续报告针对吉大港山区土著妇女的与掠夺土地有关的性别暴力,包括强奸;

(f)未更新关于性别暴力及其根源的研究/调查和分列数据。

19.委员会重申之前的建议,请缔约国要根据委员会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19(1992)号一般性建议,优先关注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它建议缔约国:

(a)毫不拖延地通过立法,将对妇女和女童的一切形式暴力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包括不论受害者年龄的婚内强奸,家庭暴力和一切形式的性虐待,并确保犯罪者被起诉和受到充分惩罚,确保受害者立即获得保护、康复和包括赔偿在内的补救;

(b)确保执行惩治性别暴力行为的现行法律和政策框架,向司法机构、警察和执法官员以及医疗保健提供者提供能力建设和认识提高方案,让他们了解侵害妇女和女童的一切形式的性别暴力行为,使他们能够严格执行相关刑法条款,为受害者提供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足够支助;

(c)将工作场所和学校中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性骚扰定为刑事犯罪;

(d)切实调查针对土著妇女的与掠夺土地有关的所有性别暴力行为报告,采取措施将责任人绳之以法;

(e)建立数据库收集数据,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材料,介绍所报侵害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行为案件数量,例如家庭暴力、强奸、法特瓦煽动的暴力、嫁妆相关的暴力和性骚扰,按年龄以及犯罪者和受害者之间的关系分列,也说明对犯罪者施加的起诉和判决的数量;

(f)开展关于性别暴力行为的普遍程度及其根源的研究和(或)调查。

贩运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

2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缔约国,贩运妇女和儿童仍然普遍,缔约国是来源国,在某些情况下也是过境国。委员会注意到2012年《预防和禁止人口贩运法》及相关《行动计划》。但是,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2012年以来被起诉和判决的人口贩子人数的信息。它关切地注意到,被贩运的罗兴亚受害者常常得不到《预防和禁止人口贩运法》和《行动计划》规定的保护和支助服务。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卖淫妇女及其子女遭到歧视和暴力,她们面临污名化、被迫驱逐,频繁遭到警察骚扰,通常被剥夺教育和保健的机会。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切实执行2012年《预防和禁止人口贩运法》及相关《行动计划》。它还建议缔约国:

(a)加快制定执行《预防和禁止人口贩运法》的程序规则,为设立有效起诉和充分惩罚人口贩子的专门法庭规定明确的时限;

(b)继续提高对人口贩运的犯罪性质的认识,向司法机构和执法官员提供关于严格执行《预防和禁止人口贩运法》的能力建设,包括保护和援助身为贩运受害者的罗兴亚妇女和女童;

(c)制定协调机制以处理贩运妇女和女童和利用她们卖淫营利问题,并为切实执行《行动计划》分配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d)通过减少妇女和女童的贫困现象和使罗兴亚妇女和儿童的身份规范化,解决贩运人口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的根本原因;

(e)收集关于贩运和卖淫剥削的受害妇女人数以及贩运和强迫卖淫案件的申诉、调查、起诉数量的按性别分列的数据,并将此类数据写入下一次定期报告中;

(f)为卖淫妇女及其子女提供有效保护,防止对她们的歧视和暴力,包括防止警察骚扰和强迫驱逐,并确保她们充分获得保健、教育、住宿和替代生计机会。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承诺在议会为妇女保留五十个席位。但是,它关切地注意到仅有少数妇女达到了政治金字塔的最高层,妇女在议会、司法机关、行政部门和私营部门的整体代表性不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少包括少数民族妇女在内的妇女在地方政府、外事部门和学术机构,特别是在决策层中的人数的信息。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在妇女代表不足或处于劣势地位的所有《公约》涵盖领域,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诸如配额。它还建议缔约国切实执行规定男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实质性平等的法律和规章。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公共和私营部门决策层妇女人数的数据。

非政府组织

24.委员会注意到,2016年10月通过的《外国捐赠(自愿活动)管理法》有可能对包括妇女组织在内的民间社会组织施加严格管制,特别是对其供资施加管制,这会对民间社会组织在缔约国自由登记和运作造成损害。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将批评政府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现象不断增多可能进一步限制妇女权利组织等致力于人权的非政府组织的活动。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和修订《外国捐赠(自愿活动)管理法》以确保其不限制致力于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非政府组织的自由登记、运作和言论自由,确保其不设置不相称的财政和行政障碍以对这些组织的有效运作造成损害。

国籍

26.委员会注意到,2009年《公民法》(修订版)规定男女在将国籍传递给子女和外籍配偶方面拥有平等权利。但是,委员会关切的是,《公民法》未追溯适用于在该法生效前出生的儿童。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存在2004年《出生和死亡登记法》,但缔约国只有3%的儿童进行出生登记(出生45天内),88%的儿童在达到入学年龄后进行登记,这使得未登记的儿童面临无国籍的风险,阻碍他们获得基本服务。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近60%的未登记罗兴亚人口是妇女和儿童,她们没有合法身份,获得法律和社会服务也面临障碍。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切实执行国籍立法,以期为孟加拉籍父母生育的所有儿童提供公民身份,确保这类法律追溯适用于2009年《公民法》(修订版)生效前出生的儿童。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在其领土出生的所有儿童出生时立即登记并得到基本服务,并鼓励缔约国批准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

教育

28.委员会称赞缔约国在初等和中等教育实现性别平等。但是,关切地注意到:

(a)由于童婚、性骚扰、早孕、贬低女童教育的价值、贫穷以及农村和边缘社区到学校路途遥远等原因,在小学到中学期间,入学女童人数减半;

(b)最高法院高等法院裁定要求所有学校制定政策打击校园内和上下学途中的性骚扰,其影响如何,缺乏有关的信息;

(c)缺乏确保年轻母亲能够在分娩后尽快重新入学的政策;

(d)教师缺乏提供性和生殖健康与权利的适龄教育的培训,各级缺少强制的性教育课程;

(e)妇女和女童在非传统学习领域和晋升途径的代表性不足,例如在技术/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中。

29.委员会重申其之前的建议(CEDAW/C/BGD/CO/7,第28段),建议缔约国应:

(a)使女童留在学校,并采取重新入学的政策,使辍学的年轻母亲在分娩后立即重返校园;

(b)通过认识提高和职业咨询,鼓励妇女和女童追求非传统学习领域和晋升途径;

(c)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妇女与健康的第24(1999)号一般性建议,采取切实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例如奖学金,促进妇女和女童接受高等教育,包括进入非传统的学习领域;

(d)加强对学校管理人员、教师和学生的认识提高和培训,执行教育部指令,以实施高等法院要求制定政策以解决校园内性虐待和性骚扰问题的裁定,为学生提供往来学校的安全交通方式以及无歧视无暴力的安全教育环境,确保校园内实施性暴力者受到适当处罚;

(e)确保将性和生殖健康与权利的适龄教育,包括负责任的性行为、预防早孕和性传播疾病教育,纳入各级教育的学校课程中。

就业

30.委员会欢迎2013年孟加拉国《劳工法》(修正案)和《劳工政策》,将产假延长至6个月,但仍然关切6个月的产假没有得到充分执行。私营部门对孕妇的歧视持续存在。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a)妇女在正规经济中的参与率低,大多数部门男女之间仍然存在着工资差距;

(b)未能执行高等法院关于保护妇女在工作场所免遭性骚扰的准则;

(c)妇女的工作条件不安全;

(d)成立工会有法律障碍,特别是在农业等妇女集中的行业,不过,2013年以来,注册的工会数量有所增加。

3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有效措施监测和改进非正规和私营部门内妇女的工作条件,为此确保定期劳动监察和社会保障覆盖;

(b)解决性别工资差距,为此适用不分性别的分析性就业分类、评价方法和定期薪资调查,制定针对就业和招聘做法的有效监测和监管机制;

(c)监督和监测服装部门所雇妇女的工作条件,以便保护其免受不安全的劳动条件,为此进行定期检查并提高对违法雇主的罚金;

(d)排除妨碍成立工会的所有障碍,特别是针对农业部门雇用的妇女;

(e)依据最高法院准则通过和执行关于保护妇女在工作场所免遭性骚扰的专门立法。

家庭女工

32.委员会对缔约国家庭女雇工遭受的暴力、虐待、剥夺食物甚至谋杀感到关切。它还感到关切的是,这类犯罪仍然未得到揭发,受害者诉诸法律和获得救济的机会有限。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机制以监测家庭女工的就业状况,调查针对她们的所有暴力行为的报告,建议缔约国为家庭女工诉诸法律提供便利,为此免除她们的法律费用并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批准国际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

卫生

34.委员会仍然深感关切的是,通常由于童婚和随后的早孕造成孕产妇死亡率居高不下,将堕胎定为刑事犯罪迫使妇女和女童寻求不安全的堕胎。委员会注意到,在危及孕妇生命和“月经调节”的情况下,堕胎不被定为刑事犯罪。但是,这种例外很少适用。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少女和未婚妇女无法获得现代避孕药具,也关切缺乏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信息。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污名化和社会排斥,感染艾滋病/艾滋病毒的妇女和女童以及卖淫妇女获得卫生服务的机会有限。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至少将强奸、乱伦、危及孕妇生命和/或健康,或胎儿严重损伤情况下的堕胎合法化并将其他所有情况下的堕胎非刑事化,为妇女提供优质堕胎后护理,特别是在不安全堕胎造成并发症的情况下。还应取消惩罚堕胎妇女的措施;

(b)处理针对青少年性方面事项的负面陈规定型观念和歧视性态度,确保她们获得支付得起的现代避孕药具和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准确信息,包括负责任的性行为,预防早孕和性传播疾病的准确信息;

(c)确保感染艾滋病/艾滋病毒的妇女和女童以及卖淫妇女获得卫生服务并向其提供充足的卫生服务,包括抗逆转录药物,并采取措施打击惩治她们的污名化和社会排斥。

增强妇女的经济权能

3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与贫困作斗争中取得的显著进步及其促进增强妇女经济权能的2021年愿景。但是,委员会仍然关切妇女和女童,特别是处于不利地位社区和边缘社区的妇女和女童,贫困率和营养不良率都很高,据称她们获得社会保障补助金和方案的机会有限。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农村妇女从公共银行获得金融信贷和贷款的机会有限,因为法律和政策不承认她们是农民。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减贫方案,确保妇女参与制定这些方案。为此,缔约国应特别着重边缘妇女群体和处于不利地位的妇女群体的减贫和营养不良问题。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行动和消除障碍以确保实现女农民获得信贷、贷款和生产资源的权利。

农村妇女

38.委员会表示关切,农村妇女获得教育、卫生、社会服务、土地所有权和/或遗产的机会有限,并且她们没有进入缔约国的决策进程。委员会特别关切地下水的砷污染限制农村地区妇女和女童获得安全饮用水。委员会还表示关切气候变化对该国灾区妇女和女童的影响,关切减少灾害风险和灾害后管理缺乏性别敏感方法,也关切妇女参与缓解灾害和气候变化决策进程的程度有限。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增强农村妇女的权能,为此提高妇女参与决策进程的力度,使其能够获得教育、卫生、社会服务、土地所有权和/或遗产,并采取措施,向农村妇女和女童提供安全饮用水。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始终确保妇女和女童平等参与缓解灾害和气候变化的决策进程。

条件不利的妇女群体

40.委员会关切条件不利的妇女和女童群体,包括达利特妇女、残疾妇女、老年妇女、罗兴亚女难民和少数民族妇女,由于性别、健康、土著身份、种姓和社会经济状况,面临多重交叉歧视。委员会尤其关切:

(a)出于掠夺土地目的对少数民族妇女实施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将土著地区军事化,特别是在吉大港山区;

(b)残疾妇女和老年妇女缺乏获得教育、卫生和利用公共设施的机会;

(c)达尔特妇女遭受绑架、性骚扰、强奸、恐吓,并且缺少获得公共服务和资源的机会;

(d)罗兴亚妇女和女童,特别是她们中未登记的人,缺少教育、就业和迁徙自由的机会,并且被贩运的概率增加。

41.委员会重申之前的建议并促请缔约国:

(a)制定全面法律并立即采取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以消除对弱势群体妇女和女童的一切形式的歧视,保护她们免遭一切形式歧视、性别暴力和虐待;

(b)迅速调查和起诉针对少数民族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案件,包括将土著土地军事化案件,确保被定有罪的人受到恰当惩罚;

(c)确保弱势群体妇女和女童在不受任何歧视的情况下获得包括教育、就业和保健在内的基本服务。

婚姻和家庭关系

42.委员会注意到孟加拉国妇女对其婚姻家庭和资产做出的重大贡献。但是,它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法律制度来承认、规定或制定关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婚姻财产管理或离婚时配偶双方平等分割婚姻财产的细则。

43.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审查其属人法,通过平等适用于该国所有宗教和教派成员的统一家庭法典,确保妇女在婚姻期间和离婚时对婚姻财产的平等权利。

数据收集和分析

44.委员会关切,由于公民登记系统功能薄弱,不报告以及缺乏技术能力和人的能力,该国涉及《公约》所有领域的可用数据有限。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在《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收集数据。应按性别、年龄、种族、宗教背景、社会经济地位(包括种姓)、婚姻状况和其他范畴对数据进行分列。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6.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努力执行《公约》各项规定时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47.委员会呼吁根据《公约》规定,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实现实质性的性别平等。

传播

48.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其官方语文向各级(国家、区域和地方)相关国家机构,特别是向政府、各部委、议会和司法机构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以便其得到全面执行。

技术援助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执行《公约》与其发展工作相关联,也建议缔约国利用这方面的区域或国际技术援助。

批准其他条约

50.委员会指出,缔约国若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就会使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51.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11(b)和(c)、15(a)和19(a)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一次报告

52.委员会请缔约国2020年11月提交其第九次定期报告。如有迟延,报告应当涵盖到其提交之时的整个时期。

53.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循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 ,第一章 )